儒藏 · 礼经
仪礼注疏
82 万字 · 约 39 小时 15 分钟 · 104 /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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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酌,降,北面立于阼阶南,长在右。坐奠爵,拜,执爵以兴,长答拜。(长在左,辟主人。)
[疏]注“长在左辟主人”。
○释曰:凡献酬之法,主人常左,人若北面,则主人在东。今长兄弟北面,云“长在左”,则在西,故辟主人。
坐祭,遂饮,卒爵,执爵以兴,坐奠爵,拜,执爵以兴,长答拜。洗,升,酌,降,长拜受于其位,举爵者东面答拜。爵止。(拜受、答拜不北面者,傧尸礼杀。长宾言奠,兄弟言止,互相发明,相待也。)
[疏]注“拜受”至“待也”。
○释曰:云“傧尸礼杀”者,案《特牲》兄弟之後生举觯於其长,为旅酬。又兄弟、弟子举觯於其长,为无爵,拜送皆北面。此云“东面”,决上傧尸礼杀也。云“长宾言奠,兄弟言止,互相发明”者,上文主人酬宾,奠爵于荐左,是长宾言奠,此言爵止,是兄弟言止。长宾言奠,明止而未行,此言止,明亦奠荐左,故云互相发明也。云“相待也”者,酬宾虽在前,及其行之相待,俱时举行,故下文云“宾及兄弟交错其酬,皆遂及私人,爵无”是也。若二人举觯于尸、侑,侑奠于右,不举尸,即酬主人,主人酬侑,侑酬长宾,至于众宾,遂及兄弟,遂及私人,依次第行遍,不交错,所谓旅酬也。
宾长献于尸,如初,无氵音,爵不止。(如初,如其献侑酌致主人受尸酢也。无氵音,爵不止,别不如初者,不使兄弟,不称加爵,大夫尊也。不用觚,大夫尊者也。)
[疏]“宾长”至“不止”。
○注“如初”至“者也”。
○释曰:此一经论众宾长加为爵数多,与上宾异。何者?上宾献侑致爵於主人时,皆有氵音鱼从,今无氵音鱼从,故经云“无氵音”也。云“爵不止”者,上宾献尸时,亦止爵,待献堂下毕,乃举觯。今尸不止爵即饮,故云爵不止。云“宾长”者,宾之长次上宾者,非即上宾者,以其上宾将献,异之言上宾,此不异其文,明非上文上宾为宾长者,故以为次上宾者也。经云“无氵音爵不止”,文在“如初”之下,不蒙如初之文,则知与上异,故文在如初下也。云“不使兄弟,不称加爵,大夫尊也”者,此决《特牲》云长兄弟为加爵,又众宾长为加爵。不言献,此言献者,尊大夫。若三献之外,更容其献,故云大夫尊也。云“不用觚,大夫尊”者,此亦决《特牲》云“长兄弟洗觚为加爵”,此用爵,爵尊於觚,故云大夫尊者也。
宾一人举爵于尸,如初,亦遂之於下。(一人,次宾长者。如初,如二人洗觯之为也。遂之於下者,遂及宾兄弟,下至于私人。是言亦遂之于下,言上无氵音爵不止,互相发明。)
[疏]“宾一”至“於下”。
○注“一人”至“发明”。
○释曰:此一经论次宾举觚于尸,更为旅酬如上旅酬之事。但前二人举觯於尸侑,尸举旅酬从上至下皆遍饮。今亦从上至下,故云“亦遂之於下”。云“上言无氵音爵不止,互相发明”者,上经云爵止,与上宾奠爵云互相发明,今此又与上文无氵音爵不止相发明,是以二文皆在如初之下。
宾及兄弟交错其酬,皆遂及私人,爵无。(,数也。长宾取觯酬兄弟之党,长兄弟取觯酬宾之党,唯已所欲,无有次第之数也。)
[疏]“宾及”至“无”。
○注“数”至“数也”。
○释曰:自此尽“有司彻”,论堂下行无爵礼终,尸侑出,主人送於庙门外之事。云“长宾取觯”者,是主人酬宾觯。云“长兄弟取觯”者,是兄弟之後生者举觯于其长之觯也。
尸出,侑从。主人送于庙门之外,拜,尸不顾。(拜送之。)
[疏]“尸出”至“不顾”。
○注“拜送之”。
○释曰:傧尸之礼,尸侑宾也,故孔子亦云“宾不顾矣”。
拜侑与长宾,亦如之。众宾从。(从者,不拜送也。)司士归尸、侑之俎。(尸侑尊,送其家。)主人退,(反於寝也。)
有司彻。(彻堂上、下之荐俎也。外宾尸,虽堂上,妇人不彻。)
[疏]“有司彻”。
○注“彻堂”至“不彻”。
○释曰:云“彻堂上下之荐俎也”者,案上文堂上有尸、侑之荐俎,堂下有宾及兄弟之荐俎,皆彻之也。云“外宾尸,虽堂上,妇人不彻”者,案《特牲》云:“宗妇彻祝豆笾入于房,彻主妇荐俎。”此篇首云“有司彻”,郑注云:“彻室中之馈及祝佐食之俎。”为将傧尸,故使有司彻之。下大夫不傧尸,改馈馔于西北隅。云“有司官彻馈,馔於室中西北隅”,至篇末礼终云“妇人乃彻”,注云:“彻祝之荐及房中荐俎,不使有司者,下上大夫之礼。”然则此篇首云“有司彻”,别无妇人也。下大夫有司馔阳厌,妇人彻之。篇末云“彻室中之馔”,注云:“有司馔之,妇人彻之,外内相兼,礼杀。”此户外傧尸,亦礼杀,嫌妇人亦彻之,故云虽堂上妇人不彻。妇人必不彻者,异於下大夫也。堂上傧尸,犹如堂内之阳厌,故郑注篇首云“宾尸则不设馔西北隅,以此荐俎之陈有祭象,而亦足以厌饫神”是也。
若不宾尸,(不傧尸,谓下大夫也。其牲物则同,不得备其礼耳。旧说云:谓大夫有疾病,摄昆弟祭。《曾子问》曰:“摄主不厌祭,不旅,不假,不绥祭,不配,布奠于宾,宾奠而不举。”而此备有,似失之矣。)
[疏]“若不宾尸”。
○注“不宾”至“之矣”。
○释曰:自此尽“牢举如宾”,论下大夫不宾尸之事。云“不宾尸,谓下大夫”者,从尸饮七已前,皆与上大夫已尸者同,已後则以此祝侑续之,是傧尸之礼,故云不傧尸谓下大夫也。云“其牲物则同,不得备其礼耳”者,谓不备傧尸礼也,引《曾子问》者,破旧说。案彼上云:“若宗子有罪,居于他国,庶子为大夫,其祭也,祝曰:孝子某使介子某执其常事。摄主不厌祭,不旅,不假,不绥祭,不配。”注云:“皆辟正主。厌,厌饫神也。厌有阴有阳,迎尸之前,祝酌奠,奠之且飨,是阴厌也。尸谡之後,彻荐俎敦,设于西北隅,是阳厌也。此不厌者,不阳厌也。不旅,不旅酬也。假读为嘏,不嘏,不嘏主人也。不绥祭,谓今主人也。”又云“布奠於宾,宾奠而不举”是也。云“而此备有,似失之矣”者,谓此不傧尸者,不厌已下皆有,则非如旧说使昆弟摄者,故云似失之矣。
则祝、侑亦如之。(谓尸七饭时。)
[疏]“则祝侑亦如之”。
○注“谓尸七饭时”。
○释曰:案上篇尸食七饭告饱,祝西面于主人之南,独侑不拜,侑曰:皇尸未实,侑尸也。
尸食,(八饭。)
[疏]“尸食”。
○注“八饭”。
○释曰:上已七饭,故知此当八饭也。
乃盛俎,、臂、肫、廷脊、横脊、短胁、代胁,皆牢;(盛者,盛於斤俎也。此七体,羊、豕,其脊胁皆取一骨也,与所举正脊、、骼凡十矣。肩未举,既举而俎犹有六体焉。)
[疏]“乃盛”至“皆牢”。
○注“盛者”至“体焉”。
○释曰:案《特牲》尸食讫乃盛,今八饭即盛者,大夫礼与士相变。若然,此先言者,见从下起,不言盛肩,肩未举,举乃盛。不言骼,骼已举先在俎,有司彻不盛俎者,更无所用,全以归尸故也。云“盛者,盛於斤俎也”者,以《特牲》云:“盛斤俎,俎释三个。”故知盛於斤,以归尸故也。云“此七体,羊豕”者,以其五鼎下有鱼、腊、肤,又不升,故唯羊、豕也。云“其脊胁皆取一骨也,与所举正脊、、骼凡十矣”者,案上篇载时皆二骨以并,今但盛一骨,不云正脊、长胁者,先举一骨,故不序也。凡骨体之数,左右合为二十一体。案《少牢》注云:肩、臂、、肱骨也;{专}、骼,股骨。《乡饮酒》注:前胫骨三,肩、臂、也。後胫骨二,{专}、骼也。又後有髀觳折。《特牲》记云:“主妇俎觳折。”注云“觳,後足”也。《昏礼》不数者,凡体,前贵於後,觳贱於,故数不数觳,是以不升於鼎。又以髀在肫上,以窍贱,正俎不用。又脊有三分,一分以为正脊,次中为廷脊,後分为横脊。胁亦为三分,前分为代胁,次中为中胁,後分为短胁。是其二十一体也。云“而俎犹有六体焉”者,谓三脊、三胁,皆取一骨盛於斤,各有一骨体在俎,不取以备阳厌也,故云而俎犹有六体焉也。
鱼七;(盛半也。鱼十有五而俎,其一已举。必盛半者,鱼无足翼,於牲,象脊胁而已。)
[疏]“鱼七”。
○注“盛半”至“而已”。
○释曰:云“鱼十有五而俎”者,案《少牢》载鱼鲋云“十有五而俎”,云其一已举者,谓尸食时已举其一,唯有十四在。云“必盛半者,鱼无足翼,於牲,象脊胁而已”者,案《中候》云:“鱼者,水精随流出入,得申朕意。”郑注引《春秋纬璇玑枢》曰:“鱼无足翼,纣如鱼,乃讨之。是也。纣虽有臣,无益於股肱,若鱼虽有翼,不能飞。”若然,此注云鱼无翼者,亦从彼文鱼虽有翼不能飞。云“象脊胁”者,六体十二骨,盛六是半。鱼无足,象牲脊胁,亦盛半。盛半相似,数则不同,以其牲之脊胁则六,鱼之半则七也。
腊辩,无髀。(亦盛半也。所盛者,右体也,脊属焉。言无髀者,云一纯而俎,嫌有之。古文髀作脾。)
[疏]“腊辩无髀”。
○注“亦盛”至“作脾”。
○释曰:云“亦盛半”者,谓除尸举,其馀两半亦似鱼十四盛七为半。必知盛半者,以其此腊在鱼下,明盛半与鱼同。此腊亦盛右体,知者,以其牲用右,故此亦盛右体。知“脊属焉”者,案上篇《少牢》云“腊一纯而俎”,脊不折,直为一段,代胁、长胁、短胁各一骨,左右三胁,胁骨合为六体,并脊为七。通肩臂等十为十七体,与牲体同,如腊肩,尸食既举,而俎唯有十六在。言盛半,明脊属,又且凡牲载体者,脊皆属焉。下经云“乃摭于鱼腊俎,俎释三个,其馀皆取之”,明不尽盛可知。若然,案《士虞礼》:“升腊左胖,髀不升,实于下鼎。”注云:“腊亦七体牲之类。”又《特牲》记云“腊如牲骨”,郑注云:“不但言体,以有一骨二骨者。”以此言之,腊与牲体设骨多少尽同,而云腊脊、胁皆一骨者,以其左右尽升,欲使祝及主妇已下,俱取於此腊体,故下云“祝主人之鱼腊取于是”,注云:“祝、主人、主妇俎之鱼腊取於此者,大夫之礼文,待神馀也。三者各取一鱼。其腊,主人臂,主妇,祝则骼也。”今若复分一骨二骨,则数多於《特牲》,祝以下俎无腊体,不升,腊右胖,故云腊如牲骨,与右胖同,皆祝俎所不用。上篇《少牢》虽祝俎有腊,两髀属窍,上大夫礼又异於此。《士虞礼》祝以下亦无腊体,故郑注《士虞礼》腊亦七体牲之类,郑注云:“凡腊用纯者,据上、下大夫,以上祭祀及士之嘉礼,士祭礼则腊不用纯,辟大夫。”云“言无髀者,云一纯而俎,嫌有之”者,案上篇《少牢》载腊云“一纯而俎”,不云髀不升,故此明之,而云腊辩无髀也。案上篇《少牢》祝俎云腊两髀在祝俎,不升於鼎,不在神俎,已自明矣。今此更明之者,以《少牢》陈鼎,上、下大夫皆同,今此下大夫不傧尸,其祝俎腊骼,不云无髀,何以明之?
卒盛,乃举牢肩。尸受,振祭,哜之。佐食受,加于斤。(卒,已。)
佐食取一俎于堂下以入,奠于羊俎东。(不言鱼俎东,主於尊。)
[疏]注“不言”至“於尊”。
○释曰:案《少牢》云:“设俎,羊在豆东,豕亚其北,鱼在羊东,腊在豕东,特肤当俎北端。”今摭鱼腊宜在鱼俎东,而继羊俎言之,以羊尊,为主也。
乃摭于鱼、腊俎,俎释三个,其馀皆取之,实于一俎以出。(个犹枚也。鱼摭四枚,腊摭五枚。其所释者,腊则短胁、正胁、代胁,鱼三枚而已。古文摭为扌带。)
[疏]“乃摭”至“以出”。
○注“个犹”至“为扌带”。
○释曰:知“鱼摭四枚,腊摭五枚”者,以鱼盛半,其俎犹有七个在,故摭去四枚,释三个。腊盛半,而俎犹有八体,在摭去五枚,释三个,皆为改馔西北隅也。云“腊则短胁、正胁、代胁,鱼三枚而已”者,以腊右体已盛,脊又属焉,唯有左在。下文云主人腊臂,主妇腊,祝则骼所释者,故知胁又牲体,所释者是胁脊,此腊脊已在盛,半限,故知所释唯有三胁耳。
祝、主人之鱼腊取于是。(祝、主人、主妇俎之鱼腊取於此者,大夫之礼文,待神馀也。三者各取一鱼。其腊,主人臂,主妇,祝则骼也与?此皆於鼎侧更载焉。不言主妇,未闻。)
[疏]“祝主”至“于是”。
○注“祝主”至“未闻”。
○释曰:案《特牲》士礼不待神馀,故主人、主妇、祝皆无腊。上大夫之祝当有腊俎,至於傧尸,腊为庶羞,又不载於俎,与此异。此下大夫待神馀,故祝、主人、主妇皆有腊体也。云“其腊,主人臂,主妇,祝则骼也与”者,主人用臂,主妇用,见於下经。祝无文,而知用骼者,其骼无正文,故云“与”以疑之也。云“此皆於鼎侧更载焉”者,上摭时共在一俎,以出及下设时,主人、主妇及祝各异俎,又不同时,故知更载俎。云“鼎侧”,则不复升鼎也。云“不言主妇,未闻”者,下有主妇俎腊,则主妇用腊可知,此经直云“祝”、“主人”,不云“主妇”,未闻其义,或转写者脱耳。
尸不饭,告饱。主人拜侑,不言。尸又三饭。(凡十一饭,士九饭,大夫十一饭,其馀有十三饭,十五饭。)
[疏]“尸不”至“三饭”。
○注“凡十”至“五饭”。
○释曰:上篇士礼九饭,《少牢》上、下大夫同十一饭,士、大夫既不分命数为尊卑,则五等诸侯同十三饭,天子十五饭可知。
佐食受牢举,如傧。(举,肺脊。)
主人洗,酌,尸,宾羞肝,皆如傧礼。卒爵,主人拜,祝受尸爵,尸答拜。祝酌授尸,尸以醋主人,亦如傧。其绥祭,其嘏,亦如傧。(肝,牢肝也。绥皆当作ソ。ソ读为“藏其堕”之堕。古文为扌Й。)
[疏]“主人”至“如傧”。
○释曰:自此尽“荐┵皆如宾”礼,论主人献尸祝及佐食之事。此主人献有五节:主人献尸,一也;酢主人,二也;献祝,三也;献上佐食,四也;献下佐食,五也。
○注“肝牢”至“为扌Й”。
○释曰:云“绥皆当作ソ”者,案经唯有一绥而云“皆”者,郑并下佐食绥总破之,故云皆也。云“读为藏其堕之堕”者,读从《周礼守祧职》云:“既祭,则藏其隋。”必读从之者,义取堕减之事也。
其献祝与二佐食,其位、其荐┵皆如傧。
主妇其洗献于尸,亦如傧。(自尸侑不饭告饱至此,与宾同者在上篇。)
[疏]“主妇”至“如傧”。
○注“自尸”至“上篇”。
○释曰:自此尽“入于房”,论主妇亚献尸及祝并献二佐食之事。此一节之内,献数与主人同。唯不受嘏为异。云“与傧同”者,经既云“如傧”,而注复云与傧同者,为事在上篇而发也。
主妇反取笾于房中,执枣、糗,坐设之,枣在稷南,糗在枣南。妇赞者执栗、脯,主妇不兴,受,设之,栗在糗东,脯在枣东。主妇兴,反位。(枣,馈食之笾。糗,羞笾之实。杂用之,下宾尸也。栗脯,加笾之实也。反位,反主人之北拜送爵位。)
[疏]“主妇”至“反位”。
○释曰:此设笾实,继在《少牢》室内西南隅,阴厌神馔也。
○注“枣馈”至“爵位”。
○释曰:案《周礼笾人职》云:馈食之笾,枣、栗、桃、乾{艹}、榛实;羞笾之实,糗、饵、粉、糍;又加笾之实,菱、芡、芡、脯。是郑据《笾人职》而言也。云“杂用之,下傧尸也”者,案上傧尸者,、ナ、白、黑、糗、饵之等,朝事之笾,羞笾之实,各用之而不杂也。案上宾尸,主妇亚献尸,设笾直有脯、二笾,下大夫之礼。主妇亚献有四笾者,宾尸之礼,主人献尸,主妇设四笾,、ナ、白、黑,故至主妇献时,直设糗饵与脯二笾,通前四笾六笾。此主人初献,如上篇无笾从,故至主妇亚献设四笾,犹自少於宾尸两笾。
尸左执爵,取枣、糗。祝取栗、脯以授尸。尸兼祭于豆祭,祭酒,啐酒。次宾羞牢燔,用俎,盐在右。尸兼取燔扌Й于盐,振祭,哜之,祝受,加于斤。卒爵,主妇拜,祝受尸爵,尸答拜。(自主妇反笾至受加于斤,此异于宾。)
[疏]注“自主”至“于宾”。
○释曰:上篇主妇但有献而已,无笾燔从之事。此篇首傧尸,主妇亚献尸,乃有笾饵之事,其物又异,唯糗同耳,故云“此异于傧”也。上注云“自尸侑不饭告饱至此,与傧同者在上篇”,此注云此异于傧者,上注云“至此与傧同者”,皆与傧礼同在上篇,故注云至此也。此自“卒爵”下,至答拜与傧同在上篇。自祝受加于斤以上,至主妇反笾傧尸异,所得相决,郑所以不在卒爵上注,而在尸答拜下注者,取终一事故也。
祝易爵洗,酌,授尸。尸以腊主妇。主妇主人之北拜受爵,尸答拜。主妇反位,又拜。上佐食绥祭,如傧。卒爵拜,尸答拜。(主妇夹爵拜,为不宾尸降崇敬。今文酢曰酌。)
[疏]注“主妇”至“曰酌”。
○释曰:案《特牲》主妇献尸,不夹爵拜,上篇上大夫宾尸,主妇献尸,夹爵拜。此下大夫既不宾尸,主妇宜与士妻同。今夹爵拜者,为拜宾尸降崇敬,故夹爵拜,与上大夫同,言降,谓降宾尸之礼也。
主妇献祝,其酌如傧。拜,坐受爵,主妇主人之北答拜。(自尸卒爵至此,亦与宾同者,亦在上篇。)
[疏]注“自尸”至“上篇”。
○释曰:经无尸卒爵之文,郑注云“尸”者,以经有卒爵之文多,故言尸以别之也。
宰夫荐枣、糗,坐设枣于菹西,糗在枣南。祝左执爵,取枣、糗祭于豆祭,祭酒,啐酒。次宾羞燔,如尸礼。卒爵。(内子不荐笾,祝贱,使官可也。自宰夫荐至宾羞燔,亦异于宾。)
[疏]注“内子”至“于宾”。
○释曰:案《特牲》主妇设笾者,士妻卑也。案上尸与主人笾,皆主妇设之,至此祝不使主妇而使宰夫设笾,故云“祝贱,使官可也”。案《礼记》注内子卿妻,引《春秋》赵姬请逆叔隗以为内子,证卿妻为内子。今此下大夫妻得称内子者,欲见此下大夫妻於祝不荐笾,兼见上大夫妻亦不荐笾,故变言内子也或可。散文,下大夫妻亦得为内子也。云“自宰夫荐至宾羞燔,亦异于宾”者,《少牢》主妇献祝亦无笾燔从一事,此有笾燔从者,亦异于宾也。
主人受爵,酌,献二佐食,亦如傧。主妇受爵,以入于房。
宾长洗爵,献于尸。尸拜受,宾户西北面答拜。爵止。(尸止爵者,以三献礼成,欲神惠之均於室中,是以奠而待之。)
[疏]“宾长”至“爵止”。
○注“尸止”至“待之”。
○释曰:自此尽“庶羞在左”,论宾长献尸祝佐食并致爵之事。此一节之内,凡有十爵:献尸,一也;主妇致爵於主人,二也;主人酢主妇,三也;尸作止爵,饮讫酢宾长,四也;宾献长,五也;又献上佐食,六也;又献下佐食,七也;宾致爵於主人,八也;又致爵于主妇,九也;宾受主人酢,十也。云“宾户西北面答拜”者,案上《少牢》正祭宾献与此篇首宾长献,皆云拜送,此特言答拜者,下大夫故也。言“拜送”者,礼重;云“答拜”者,礼轻。
主妇洗于房中,酌,致于主人,主人拜受,主妇户西、北面送爵。司宫设席。(拜受乃设席,变於士也。)
[疏]“主妇”至“设席”。
○注“拜受”至“士也”。
○释曰:此下大夫夫妇致爵之礼。《祭统》云夫祭有十伦之义,七曰“见夫妇之别焉”,又曰:“尸酢夫人执柄,夫人受尸执足,夫妇相授受,不相袭处,酢必易爵。”彼据夫妇致爵而言。又《诗既醉序》云“醉酒饱德”,谓见十伦之义,志意充满,是天子诸侯皆有夫妇致爵之事。但《少牢》上大夫受致不酢,下大夫受致又酢不致,士受致自致,是上大夫尊,辟君,受致不酢,下大夫与士卑,不嫌,得与人君同,夫妇致爵也。云“拜受乃设席,变於士也”者,案《特牲》礼未致爵已设席,故云异於士。其上大夫正祭未致爵,至宾尸,尸酢主人,设席,以有尸宾,故设席在前也。案《周礼司几筵》云“祀先王胙席亦如之”,郑注云:“谓祭祀及王受酢之席。”彼受酢时已设席,与大夫礼异也。郑注《周礼司几筵》又云:“后诸臣致爵乃设席。”与此礼同者,士卑,不嫌多与君同故也。
主妇荐韭、菹、醢,坐设于席前,菹在北方。妇赞者执枣、糗以从,主妇不兴,受,设枣于菹北,糗在枣西。佐食设俎,臂、脊、胁、肺皆牢,肤三,鱼一,腊臂。(臂,左臂也。《特牲》五体,此三者,以其牢与腊臂而七,牢腊俱臂,亦所谓腊如牲体。)
[疏]注“臂左”至“牲体”。
○释曰:知是“左臂”者,右臂尸所用,故知左臂也。云“《特牲》五体,此三者,以其牢与腊臂而七”者,以经云臂、脊、胁皆牢,牢谓羊、豕也。既羊、豕、臂、脊、胁俱有是六也,通腊臂而七,是以牲体唯有三也。云“牢腊俱臂,亦所谓腊如牲体”者,腊如牲体,《特牲》记文。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