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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 · 礼经

仪礼注疏

82 万字 · 约 39 小时 15 分钟 · 63 /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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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衰,齐在下。“牡麻”者,斩衰不言麻,此齐衰见麻者,彼有杖,杖亦苴,故不得言麻。此文孤不兼杖,故得言麻也。云“冠布缨”者,案斩衰冠绳缨,退在绞带下,使不蒙苴齐,冠布缨,无此义,故进之使与同处。此布缨亦如上绳缨,以一条为武,垂下为缨也。云“削杖布带”者,并不取蒙苴之义,故在常处。但杖实是桐,不言桐者,以斩衰杖不言竹,使蒙苴故阙竹字。此既不取蒙苴,亦不言桐者,欲见母比父削杀之义,故亦没桐文也。布带者,亦象革带,以七升布为之,此即下章带缘各视其冠是也。齐斩不言布,此缨带言布者,以对斩衰缨带用绳,故此须言用布之事也。“疏屦”者,疏取用草之义,即《尔雅》云“疏不熟”之疏。若然,注云疏犹粗者,直释经疏衰而已,不释疏屦之疏。若然,《斩衰章》言“菅屦”,见草体者,以其重,故见草体,举其恶貌。此言疏以其稍轻,故举草之总称。自此以下,各举差降之宜,故《不杖章》言“麻屦”,《齐衰三月》与《大功》同“绳屦”,《小功》缌麻轻,又没其屦号。言“三年”者,以其为母稍轻,故表其年月。若然,父在为厌降至期,今既父卒,直申三年之衰,犹不申斩者,以天无二日,家无二尊也。是以父虽卒後,仍以馀尊所厌,直申三年,不得申斩也。云“者”者,亦如《斩衰章》文,明者为下出也。

《传》曰:齐者何?缉也。牡麻者,麻也。牡麻,右本在上,冠者沽功也。疏屦者,蒯之菲也。(沽犹粗也。冠尊,加其粗。粗功,大功也。齐衰不书受月者,亦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异数。)

[疏]“传曰”至“菲也”。

○注“沽犹”至“异数”。

○释曰:缉则今人谓之为纟便也。上章传先云“斩者何不缉也”,此章言齐对斩,故亦先言“齐者何缉也”。云牡麻者麻也者,此对上章苴,苴是恶色,则是好色。故《传》云“斩衰貌若苴,齐衰貌若”也。云“牡麻右本在上”者,上章为父,左本在下者,阳统於内;则此为母,阴统於外,故右本在上也。云“疏屦者蒯之菲也”者,是草名,案《玉藻》云“屦蒯席”,则蒯亦草类。云“冠尊加其粗,粗功大功也”者,此郑虽据齐衰三年而言,冠尊加服皆同,是以衰裳升数恒少,冠之升数恒多。冠在首尊,既冠从首尊,故加饰而升数恒多也。斩冠六升,不言功者,六升虽是齐之末,未得沽称,故不见人功。此三年齐冠七升,初入大功之境,故言沽功,始见人功。沽,粗之义,故云粗功,见人功粗大不精者也。云“齐衰不书受月者,亦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异数”者,其义说与《斩章》同,故云“亦”也。

父卒则为母。(尊得伸也。)

[疏]“父卒则为母”。

○注“尊得伸也”。

○释曰:此章专为母三年,重於期,故在前也。直云父卒为母足矣,而云“则”者,欲见父卒三年之内而母卒,仍服期,要父服除後,而母死乃得伸三年,故云则以差其义也。必知义如此者,案《内则》云:“女子十有五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注云:“故,谓父母之丧。”言二十三而嫁,不止一丧而已,故郑并云父母丧也。若前遭母丧,後遭父丧,自然为母期为父三年,二十三而嫁可知。若前遭父服未阕,即得为母三年,则是有故,二十四而嫁,不止二十三也。知者,假令女年二十,二月嫁娶之月,将嫁,正月而遭父丧,并後年正月为十三月小祥,又至後年正月大祥,女年二十二,欲以二月将嫁,又遭母丧,至後年正月十三月大祥,女年二十三将嫁。此是父服将除,遭母丧,犹不得为申三年。况遭父丧,在小祥之前,何得即申三年也。是父服未除,不得为母三年之验,一也。又《服问》注曰:“为母既葬,衰八升。”亦据父卒为母,与父在为母同五升衰裳,八升冠。既葬,以其冠为之受衰八升,是父卒为母,未得申三年之验,二也。《传》云为母既虞卒哭,衰七升者,乃是父服除後,乃为母申三年。初死,衰四升,冠七升;既葬,以其冠为之受衰七升,与此经同是父服除後为母,乃申三年之验,是三也。诸解者全不得思此义,妄解则文,说义多涂,皆为谬也。尊得伸者,得伸三年,犹未伸斩。

继母如母。

[疏]“继母如母”。

○释曰:继母本非骨肉,故次亲母後。谓己母早卒,或被出之後,继续己母,丧之如亲母,故云“如母”。但父卒之後如母,明父在如母可知。下《期章》不言者,举父没後,明父在如母,可知慈母之义亦然,皆省文也,故皆举後以明前也。若然,直言继母载在《三年章》内,自然如母可知,而言如母者,欲见生事,死事一皆如己母也。

传曰:继母何以如母?继母之配父与因母同,故孝子不敢殊也。(因犹亲也。)

[疏]“传曰”至“殊也”。

○释曰:传发问者,以继母本是路人,今来配父,辄如己母,故发斯问。答云继母配父,即是片合之义,既与己母无别,故孝子不敢殊异之也。

慈母如母。

[疏]“慈母如母”。

○释曰:慈母非父片合,故次後也。云如母者,亦生礼、死事皆如己母。

传曰:慈母者何也?传曰:“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妾曰:‘女以为子。’命子曰:‘女以为母。’”若是,则生养之,终其身如母。死则丧之三年如母,贵父之命也。(此主谓大夫士之妾,妾子之无母,父命为母子者。其使养之,不命为母子,则亦服庶母慈己之服可也。大夫之妾子,父在为母大功,则士之妾子为母期矣。父卒则皆得伸也。)

[疏]“传曰”至“命也”。

○释曰:传别举“传”者,是子夏引旧传证成己义故也。欲见慈母之义,旧已如此,故须重之如己母也。云“妾之无子”者,谓旧有子,今无者,失子之妾,有恩慈深,则能养他子以为己子者也。若未经有子,恩慈浅,则不得立後而养他。不云“君命妾曰”,而云“父”者,对子而言父,故言父也。必先命母者,容子小,未有所识,乃命之或养子是然,故先命母也。云“若是则生养之终其身”者,案《内则》云:“孝子之身终,终身也者,非终父母之身,终其身也。”彼终其身为终孝子之身。此终其身下乃云如母,死则丧之三年,则以慈母轻於继母,言终其身,唯据终慈母之身而已。明三年之後不复如是,以《小记》云慈母“不世祭”,亦见轻之义也。云“如母,贵父之命也”者,一非骨血之属,二非配父之尊,但唯贵父之命故也。传所引唯言妾之子与妾相事者,案《丧服小记》云:“为慈母後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郑云:“缘为慈母後之义,父之妾无子者,亦可命已庶子为後。”又云即庶子为後,此皆子也,传重而已不先命之,与妻使为母子也。若然,此父命妾之文,兼有庶母、祖庶母,但不命女君与妾子为母子而已。

○注“此谓”至“伸也”。

○释曰:郑知“此主谓大夫士之妾,妾子之无母,父命为母子者”,知非天子诸侯之妾与妾子者,案下记云:“公子为其母,练冠,麻衣纟原缘。”既葬除之,父没乃大功。明天子庶子亦然,何有命为母子为之三年乎?故知主谓大夫士之妾与妾子也。云“其使养之,不命为母子,则亦服庶母慈己之服可也”者,《小功章》云:“君子子为庶母之慈己者”。注云:“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妻子。”彼谓妻,子备三母:有师母、慈母、保母。慈居中,服之则师母、保母服,可知是庶母为慈母服,《小功》下云其不慈己则缌可也,是大夫之妻子不命,为母子慈己加服小功。若妾子为父之妾,慈己加服小功可知。若不慈己,则缌麻矣。士为庶母,《缌麻章》云:“士为庶母。”传曰:“以名服也。”故此云不命为母子则亦服庶母慈己者之服可也。云“大夫之妾子,父在为其母大功”者,《大功章》云“大夫之庶子为其母”,是大功也。云“士之妾子为其母期矣”者,《期章》云:“父在为母”,不可言士之妾子为其母,郑知者,推究其理,大夫妾子厌降,为母大功。士无厌降,明如众人服期也。云“父卒则皆得伸也”者,士父在已伸矣,但大夫妾子父在大功者,父卒则与士皆得伸三年也。

母为长子。

[疏]“母为长子”。

○释曰:长子卑,故在母下。但父为长子在《斩章》,母为长子在齐衰,以子为母服齐衰,母为之不得过於子为己,故亦齐衰也。若然,长子与众子为母,父在期,若夫在为长子,岂亦不得过於子为己服期乎?然者子为母有降屈之义,父母为长子本为先祖之正体,无厌降之义,故不得以父在屈至期,明母为长子不问夫之在否也。

传曰:何以三年也?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不敢降者,不敢以己尊降祖祢之正体。)

[疏]“传曰”至“降也”。

○释曰:云“何以三年”者,此亦问,比例,父母为众子期等是子,此何以独三年?云“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者,《斩章》又云“何以三年”,答云“正体於上,将所传重”,不降,故於母亦云不敢降,故答云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若然,夫不敢降,妻亦不敢降,而云父母者,以其父母各自为子,故父母各云“何以三年”而问之,是以答各据父母为子而言,不据夫妻也。

○注“不敢”至“正体”。

○释曰:云“不敢以己尊降祖祢之正体”者,上传於父已答云“正体於上”,是以郑解母不降,亦与父同,以夫妇一体,故不降之义亦等。

疏衰裳齐、牡麻、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期者。

[疏]“疏衰”至“期者”。

○释曰:案下章不言疏衰已下者,还依此经所陈,唯言不杖及麻屦异於上者,此章“疏衰”已下,与前章不殊,唯“期”一字与前三年有异。今不直言其异,而还具列之者,以其此一期与前三年悬绝,恐服制亦多不同,故须重列七服者也。但此章虽止一期,而礻覃杖具有。案下《杂记》云:“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礻覃。”注云:“此谓父在为母。”即是此章者也。母之与父,恩爱本同,为父所厌屈而至期,是以虽屈犹申礻覃杖也。为妻亦申,妻虽义合,妻乃天夫,为夫斩衰,为妻报以礻覃杖,但以夫尊妻卑,故齐斩有异。

传曰:问者曰:何冠也?曰:齐衰、大功,冠其受也。缌麻、小功,冠其衰也。带缘各视其冠。(问之者,见斩衰有二,其冠同。今齐衰有四章,不知其冠之异同尔。缘,如深衣之缘。今文无冠布缨。)

[疏]“传曰”至“其冠”。

○释曰:云“问者曰何冠也”者,此还子夏之问答而言。问者曰者,子夏欲起发前人使之开悟,故假他问答己之言也。云“曰齐衰大功,冠其受也”者,降服,齐衰四升,冠七升;既葬,以其冠为受,衰七升,冠八升。正服,齐衰五升,冠八升;既葬,以其冠为受,衰八升,冠九升。义服,齐衰六升,冠九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服衰九升,冠十升。降服,大功衰七升,冠十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十升,冠十一升。正服,大功衰八升,冠十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十升,冠十一升。义服,大功衰九升,冠十一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十一升,冠十二升。以其初死,冠升皆与既葬衰升数同,故云冠其受也。大功亦然。云“缌麻小功,冠其衰也”者,以其降服,小功衰十升;正服,小功衰十一升;义服,小功衰十二升,缌麻十五升,抽其半七升半,冠皆与衰升数同,故云冠其衰也。义疏备於下记也。云“带缘各视其冠”者,带谓布带,象革带者,缘谓丧服之内,中衣缘用布,缘之二者之布升数多少,视犹比也,各比拟其冠也。然本问齐衰之冠,因答大功与缌麻,小功并答带缘者,子夏欲因问博陈其义,是以假问答异常例也。

○注“问之”至“布缨”。

○释曰:云“问之者见斩衰有二,其冠同”者,下记云“斩衰三升,三升有半,冠六升”,是其冠同也。云“今齐衰有四章不知其冠之异同尔”者,下记云“齐衰四升,其冠七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七升,冠八升”,唯见此降服齐衰,不见正服、义服,及三月齐衰一章不见,以不知其冠之异同,故致此问也。云“缘如深衣之缘”者,案深衣《目录》云:“深衣,连衣裳而纯之,以采素纯曰长衣,有表则谓之中衣。”此既在丧服之内,则是中衣矣。而云深衣,以其中衣与深衣同是连衣裳,其制大同,故就深衣有篇目者而言之。案《玉藻》云其为“长中继扌尺”,注云:“其为长衣、中衣则继袂扌一尺,若今α矣。深衣则缘而已。”若然,中衣与长衣袂皆手外长一尺。案《檀弓》云练时“鹿裘衡长”,注云“谓α缘袂口也”。练而为裘,横广之又长之,又为,则先时狭短,无可知。若然,此初丧之中衣缘亦狭短,不得如《玉藻》中衣继袂扌一尺者也。但吉时は裘,即凶时鹿裘,吉时中衣,深衣。《目录》云大夫以上用素,士中衣不用布,缘皆用采,况丧中缘用布,明中衣亦用布也。其中衣用布,虽无明文,亦当视冠。若然,直言缘视冠,不言中衣缘用采,故特言缘用布,何妨丧时中衣亦用布乎?云“今文无冠布缨”者,郑注《仪礼》从经今文者,注内叠出古文,不从古文。若从经古文者,注内叠出今文,不从今文。此注既叠出今文,明不从今文,从经古文,有冠布缨为正也。

父在为母。

[疏]“父在为母”。

○释曰:《斩章》直言父,即知子为之可知。今此言母,亦知子为之,而言父在为母者,欲明父母恩爱等,为母期者,由父在厌,故为母屈至期,故须言父在为母也。

传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父必三年然後娶,达子之志也。

[疏]“传曰”至“之志也”。

○释曰:上章已论斩衰不同讫,故传直言“何以期”而不三年决之也。“屈也”者,答辞,以家无二尊,故於母屈而为期,是以云“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解父在母屈之意也。言不敢伸其私尊,明子於父母本尊。若然,不直言尊而言私尊者,其父非直於子为至尊,妻於夫亦至尊。母则於子为尊,夫不尊之,直据子而言,故言私尊也。若然,夫妻敌体而言屈,公子为母练冠在五服之外,不言屈者,举尊以见卑,屈可知。大夫妾子为母大功,亦斯类也。云“父必三年然後娶达子之志也”者,子於母屈而期,心丧犹三年,故父虽为妻期,而除三年乃娶者,通达子之心丧之志故也。不云“心”而言“志”者,心者,万虑之总,喜怒哀乐好恶六情皆是情,则为志母虽一期,哀犹未绝,是六情之中而哀偏在,故云志也,不云心也。《左氏传》晋叔向云一岁王“有三年之丧二”,据大子与穆后,天子为后亦期,而云三年丧者,据达子之志而言三年也。

妻。传曰:为妻何以期也?妻至亲也。(子父在则为妻不杖,以父为之主也。《服问》曰:“君所主,夫人、妻、大子妇。”父在,子为妻以杖即位,谓庶子。)

[疏]“妻传曰”至“亲也”。

○释曰:妻卑於母,故次之。夫为妻,年月礻覃杖亦与母同,故同章也。以其出嫁天夫,为夫斩,故夫为之,亦与父在为母同。传曰“何以期也”者,传意以妻拟母,母是血属得期,怪妻义合亦期,故发此之传也。此问异於常例,上问母直云“何以期”,今云“为妻”,乃云“何以期”者,雷氏云:“妻卑,以拟同於母,故问深於常也。”云“妻至亲也”,答以妻至亲,故同於母。言妻至亲者,妻既移天齐体,与己同奉宗庙,为万世之主,故云至亲也。

○注“子”至“庶子”。

○释曰:云“子父在则为妻不杖,以父为之主也”者,《不杖章》之文也。又引《服问》者,郑彼注云:“言妻见大夫已下,亦为此三人为丧主也。”若士卑,为此三人为丧主可知。若然,至此经为妻,非直是庶子为妻,欲见兼有子父没为妻在其中。云“父在子为妻以杖即位谓庶子”者,案《丧服小记》云“父在,子为妻以杖即位可”是也。引之者,证经云是天子以下至士庶人,父皆不为庶子之妻为丧主,故夫皆为妻杖,得伸也。

出妻之子为母。(出犹去也。)

[疏]“出妻之子为母”。

○释曰:此谓母犯七出。去,谓去夫氏或他族,或之本家子从而为服者也。七出者:无子一也,淫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天子诸侯之妻,无子不出,唯有六出耳。雷氏云:子无出母之义,故继夫而言出妻之子也。

传曰: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传曰:“绝族无施服,亲者属。”出妻之子为父後者,则为出母无服。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在旁而及曰施,亲者属,母子至亲,无绝道。)

[疏]“传曰”至“私亲也”。

○释曰:云“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者,传意似言出妻即是绝族,故於外祖可以无服,恐人疑为之服,故传明言之也。又云“传曰”者,子夏引他旧传,证成己义。云“绝族”者,嫁来承奉宗庙,与族相连缀,今出则与族绝,故云绝族也。“无施服”者,傍及为施,以母为族绝,即无傍及之服也。云“亲者属”者,旧传解母被出,犹为之服也。云“出妻之子为父後者则为出母无服”者,旧传释为父後者,谓父没子承重,不合为出母服意。云“传”曰者,子夏释旧传意云与尊者为一体者,不言与父为体,而言与尊者,上《斩衰章》已有《传》云“正体於上,将所传重”,释相承父祖已上皆是尊者,故不言父也。但事宗庙祭祀者,不欲闻见凶人,故《杂记》云有死於宫中三月不祭,况有故可得祭乎?是以不敢服其私亲也。父已与母无亲,子独亲之,故云“私亲”也。

○注“在旁”至“绝道”。

○释曰:云“在旁而及曰施”者,《诗》云“莫莫葛ぱ,施于条枚”,“茑与女萝,施于松上”,皆是在旁而及曰施。此以母为主,旁及外祖,今母已绝族,不复及在旁,故云无施服也。云“亲者属母子至亲无绝道”者,属犹续也,《孝经》云“父母主之,续莫大焉”,故谓母子为属,对父与母义合有绝道,故云母子至亲无绝道。

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传曰:何以期也?贵终也。(尝为母子,贵终其恩。)

[疏]“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

○释曰:云“父卒继母嫁”者,欲见此母为父已服斩衰三年,恩意之极,故子为之一期,得伸礻覃杖。但以不生己,父卒改嫁,故降於已母。虽父卒後,不伸三年,一期而已。云“从为之服”者,亦为本是路人,暂时之与父片合,父卒,还嫁,便是路人,子仍著服,故生从为之文也。“报”者,《丧服上、下》并记云报者十有二,无降杀之差。感恩者皆称报。若此子念继母恩,终从而为服,母以子恩,不可降杀,即生报文,馀皆放此。

不杖、麻屦者,(此亦齐衰,言其异於上。)

[疏]“不杖麻屦者”。

○注“此亦”至“於上”。

○释曰:案上《斩章》布总箭笄亦是异於上,郑不言之,至此乃注者,彼亦是异於上,不言者,以下文更有公士大夫之众臣,为其君布带绳屦,亦是异於上。同是斩衰,而有二文皆异,故不得言异於上,直注云:“此妻妾女子子异於男子而已。此则虽是别章,唯此二事异於上,故得言之也。此《不杖章》轻於上礻覃杖,故次之。又云此章与上章虽杖与不杖不同,其正服齐衰裳皆同五升而冠八升则不异也。必知父在为母不衰四升,冠七升,与上三年齐衰同者,见郑注《杂记》云:“士以臣从君服之齐衰,为其母与兄弟。”是父在,为母与兄弟同正服五升,八升之验也。又郑注《服问》云“为母既葬衰八升”,是初死衰五升,冠八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八升,冠九升,是亦为母同正服衰五升之验也。又案此章云“不杖麻屦”,郑云“言其异於上”,则上章下疏衰之等亦同,又是为母同正服五升之验也。案下记云齐衰四升冠七升,及《传》云为母既虞,受衰七升者,唯据上章父卒为母齐衰三年者也。

祖父母。

[疏]“祖父母”。

○释曰:孙为之服丧服条例,皆亲而尊者在先,故《斩章》先父三年,齐衰先母,此不杖期先祖,亦是其次。若然,此章有降、有正、有义服之本制,若为父期,祖合大功,为父母加隆至三年,祖亦加隆至期,是以祖在於章,首得其宜也。

传曰:何以期也?至尊也。

[疏]“传曰”至“尊也”。

○释曰:云“何以期也至尊也”者,此据母而问,所生之母至亲,唯期而已,祖为孙止大功,孙为祖既疏,何以亦期。答云“至尊也”者,祖为孙降至大功,似父母於子降至期,祖虽非至亲,是至尊,故期。若然,不云“祖至尊”,而直云“至尊”者,以是父之至尊,非孙之至尊,故直云至尊也。

世父母、叔父母。

[疏]“世父母叔父母”。

○释曰:世叔既卑於祖,故次之。伯言世者,欲见继世为昆弟之子,亦期。不言报者,以昆弟之子犹子,若言报为疏,故不言报也。

传曰:世父、叔父何以期也?与尊者一体也。然则昆弟之子何以亦期也?旁尊也。不足以加尊焉,故报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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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经部四 辨定祭礼通俗谱 礼类六【杂礼书之属】提要 【臣】等谨按辨定祭礼通俗谱五卷 国朝毛竒龄撰竒龄有仲氏易已着録是编一名二重礼谱盖欲成丧祭二礼嗣以丧礼别有吾说编因惟存祭礼其说取古礼而酌以今制故以通俗为名凡分七门一曰祭所二曰所祭者三曰主祭之人四曰祭之时五曰祭仪六曰祭器七曰祭物末附外神其中各条虽间与朱子家礼为难不出竒龄平日嚣争之习然考朱子年谱家礼成于乾道六年庚寅朱子时四十一歳其稿旋为人窃去越三十年朱子没后始复有传本行世儒者或以为疑黄榦为朱子弟子之冠亦云为未暇更定之本则家礼之出自朱子手定与否尚无显证即真获朱子已失之稿而草创初成亦恐尚非定本以王懋竑
表记集传
钦定四库全书 经部四 表记集传 礼类三【礼记之属】 提要 【臣】等谨案表记集传二卷明黄道周撰道周有三易洞玑别著录是书亦在经筵日纂辑进呈其自序以为古者窥测天地日月皆先立表为表记之所由名夫古者制字表里皆从衣谓衣之着于外者人之言行犹衣之章身郑康成云以其记君子之徳见于仪表者是为本义必取义于八尺之表测土深正日景以御远近髙深反属濶远又表记一篇古注约分九节正义曰称子言之凡有八所皇氏云皆是发端起义记者详之故称子言之若于子言之下更广开其事或曲説其理则直称子曰今检上文体例或如皇氏之言今依用之故于诸节脉络相承处必详记之如云此经又广明恭敬之事又云此一节总明仁义之事又云自此以下至
补飨礼
钦定四库全书 经部四 补飨礼 礼类二【仪礼之属】提要 【臣】等谨案补飨礼一卷 国朝诸锦辑锦字襄七号草庐秀水人雍正甲辰进士改庶吉士散馆授知县乾隆丙辰 召试博学鸿词授翰林院编修官至左春坊左赞善锦以仪礼十七篇有燕礼有公食大夫礼而独无飨礼然其见于周官春秋传戴记者犹可得而考见元吴澄作纂言及考注尝有补经八篇补传十五篇独于飨礼之文未有特着葢縁第八第十聘觐篇中俱兼及飨食谓其可以相通而略之殊不知飨之为礼也大非一聘所能该有祭帝祫祭之大飨复有天子享元侯两君相见及凡享宾客之不同使不自为一篇则虽诸书可考亦无自而察其全因据周官賔客之礼聨事而比次之并取左传戴记中相发明者条注于其下为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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