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儒藏 · 礼经

周礼注疏

105 万字 · 约 50 小时 9 分钟 · 106 / 135

会员可开白话

○,其营反。长,丁丈反,下及注同。上,时掌反。)

[疏]“凡远”至“其长”

○释曰:言“远近”者,无有远近,畿外畿内之民,皆有独老幼之等。云“欲有复於上而其长弗达”者,谓长官不肯通达,审知其贫困者,故须复报於上,如此之类,是上穷民,即来立於石也。

○注“无兄”至“大夫”

○释曰:郑知是无兄弟者,《王制》已有狐独鳏寡,不见,则是无兄弟可知也。是以《尚书 洪范》亦云“无虐独,而畏高明”,孔云:“,单无兄弟也,无子曰独。”云“无子孙曰独”者,案《王制》唯云“老而无子曰独”今兼云孙者,无子有孙不为独,故兼云无孙也。郑不释经“老幼”者,老则无夫无妻,幼则无父可知,故不释也。知上是王与六卿者,六卿并知国政,皆得受冤怨,故兼六卿言之。云“长,谓诸侯若乡遂大夫”者,冤诉之人,天下皆是,故长亦兼天下,故以畿外诸侯及畿内乡遂大夫,皆得为长也。若然,不言三等采地之主及三公邑大夫者,在长中可知,故举外内以包之也。

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正月朔日,布五刑於天下,正岁又县其书,重之。

○县音玄,注及下同。挟,子叶反。)

[疏]“正月”至“敛之”

○释曰:“正月之吉”者,谓建子之月,正月一日也。言“始和”者,《太宰》注“凡治有故,言始和者,若改造云尔”,其实不改也。云“布刑于邦国都鄙”者,正月和,即以此月布于天下。云“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者,谓建寅正岁,邦国及都鄙并王家雉门,皆一时县之。“敛之”者,天子敛藏於明堂,诸侯敛藏於祖庙,月月受而行之,谓之听朔。

○注“正月”至“重之”

○释曰:郑云“天下”,即邦国都鄙也。云“正岁又县其书,重之”,知正岁乃县者,亦约《小司寇》知之也。

凡邦之大盟约,莅其盟书,而登之于天府。(莅,临也。天府,祖庙之藏。

○约,於妙反。藏,才浪反。)

[疏]“凡邦”至“天府”

○释曰:云“凡邦之大盟约”者,谓王与诸侯因大会同而与盟所有约誓之辞。云“莅其盟书,而登於天府”者,既临其盟书,因即登此盟书于天府。

○注“莅临”至“之藏”

○释曰:云“天府,祖庙之藏”者,《天府职》文。

大史、内史、司会及六官皆受其贰而藏之。(六官,六卿之官也。贰,副也。

○会,古外反,下司会同。)

[疏]“大史”至“藏之”

○释曰:大史、内史、司会,掌事皆与六卿同,故皆有副贰盟辞而藏之,拟相勘当也。

凡诸侯之狱讼,以邦典定之。(邦典,六典也。以六典待邦国之治。

○治,直吏反,下同。)

[疏]注“邦典”至“之治”

○释曰:云“邦典、六典也”者,案《大宰职》“以典待邦国之治”,故邦国有狱讼之事来诣王府,还以邦典定之。

凡卿大夫之狱讼,以邦法断之。(邦法,八法也。以八法待官府之治。

○断,丁乱反,下注皆同。)

[疏]注“邦法”至“之治”

○释曰:案《大宰》云以“八法治官府”,是以卿大夫有狱讼,还以邦之八法断之。若然,《大宰》有“八则治都鄙”,此不言都鄙有狱讼,以八则断之者,都鄙有狱讼,都家之士告于方士治之,故此不言也。

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邦成,八成也。以官成待万民之治。故书“弊”为“憋”。郑司农云:“憋当为弊。邦成,谓若今时决事比也。弊之,断其狱讼也,故《春秋传》曰‘弊狱邢侯’。”

○弊,必世反,断也,後训断者,皆同。弊,刘芳灭反,又音卑设反。比,必利反。)

[疏]注“邦成”至“邢侯”

○释曰:《大宰》云“以官成待万民之治”,是以庶民有狱讼,故以邦成弊之。弊亦断也,异其文耳。云“邦成八成也”者,则《小宰》云“一曰听征役以比居,二曰听师田以简稽”已下是也。先郑云“邦成,谓若今时决事比也”者,此八者,皆是旧法成事品式。若今律,其有断事,皆依旧事断之,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故云决事比也。《春秋传》者,《春秋左氏传》“晋邢侯与雍子争畜阝田,邢侯不胜,乃弊狱邢侯”,引之者,证弊为憋,义同也。

大祭祀,奉犬牲。(奉犹进也。)

[疏]“大祭”至“犬牲”

○释曰:犬属西方金,犬既当方之畜,故司寇奉进犬牲也。

若祀五帝,则戒之日,莅誓百官,戒于百族。(戒之日,卜之日也。百族,谓府史以下也。《郊特牲》曰:“卜之日,王立于泽,亲听誓命,受教谏之义也。献命库门之内,戒百官也。太庙之内,戒百姓也。”)

[疏]“若”至“百族”

○释曰:之言烟,烟祀五帝,谓迎气於四郊,及总享五帝於明堂也。云“戒之日”者,谓前十日卜之日,卜吉,即戒之使散齐。云“莅誓百官”者,谓馀官誓百官之时,大司寇则临之,云“戒於百族”者,大司寇亲自戒之。其百官所戒者,当太宰为之,是以《太宰》云:“祀五帝前期十日,帅执事而卜日,遂戒。”故知太宰戒百官也。若然,《太宰》云:“祀五帝则掌百官之誓戒。”《太宰》虽云“掌百官誓戒”,戒则亲为之,誓则掌之而不亲誓。何者?此司寇卑於太宰,此云莅誓百官,岂司寇得临太宰乎?故知太宰掌之,馀小官誓之,司寇临之也。

○注“戒之”至“姓也”

○释曰:郑知百族府史以下者,以其王之百姓,亦同大宰戒之,故知百族府史胥徒也。引《郊特牲》者,欲见百族非王之亲,是府史以下也。云“献命库门之内戒百官也”者,王自泽宫而还入皋门,至库门之内,大宰献命,命,即戒百官。又於库门而东入庙门,庙门之内戒百姓。彼注云:“百姓,王之亲也。”以亲,故入庙乃戒之。

及纳亨,前王,祭之日,亦如之。(纳亨,致牲。

○亨,普庚反,刘普孟反,注同。下纳亨放此。)

[疏]“及纳”至“如之”

○释曰:郑云“纳亨,致牲”者,谓将祭之辰。“祭之日”,谓旦明也。此二者,大司寇为王引道,故云“亦如之”。

奉其明水火。(明水火,所取於日月者。)

[疏]注“明水”至“月者”

○释曰:司ピ氏以阳燧取火於日中,以阴鉴取水於月中。明者,也。王人明,水火乃成可得,是明水火所取於日月者也。奉此水火者,水以配郁鬯与五齐,火以给爨亨也。

凡朝觐会同,前王,大丧亦如之。(大丧所前或嗣王。)

[疏]“凡朝”至“如之”

○释曰:朝觐不言大,则四时朝也。会同,谓时见曰会,殷见曰同。此者皆司寇在王前为导也。其大丧亦如之,亦导王也。

○注“大丧”至“嗣王”

○释曰:知“嗣王”者,以经云大丧是王丧,复云前王,明是嗣王也。言“或”者,大丧或是先后及王世子,皆是大丧。若先后及世子大丧,则王为正王也。既言前王,明以先后世子为政,故云“或嗣王”也。凡大丧之礼有三。《大宰》云“大丧,赞赠玉含玉”,《大司马》云“大丧,平士大夫”,赠王谓王丧。《大宗伯》云:“朝觐会同,则为上相,大丧亦如之。”注云:“王、后、世子。”及此“大丧亦如之”,二者容有先后及后、世子。又《宰夫》云:“大丧、小丧,掌小官之戒令。”注云:“大丧,王后、世子也。小丧,夫人以下。”然则大丧与小丧相连,则不容有王丧。

大军旅,莅戮于社。(社,谓社主在军者也。郑司农说以《书》曰“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

[疏]注“社谓”至“于社”

○释曰:郑知“社,谓社主在军者也”者,以其大军旅非在国,故先郑引《书》为证,彼《书》,谓《甘誓》,启与有扈战于甘之野,誓士众辞。社是阴,杀亦阴,赏是阳,祖是迁主亦阳,故各於其所。必於祖社主前者,尊祖严社之义也。

凡邦之大事,使其属跸。(属,士师以下也。故书“跸”作“避”,杜子春云:“避当为辟,谓辟除奸人也。”玄谓跸,止行也。

○<走毕>,本亦作跸,音毕。)

[疏]注“属土”至“行也”

○释曰:云“凡邦之大事”者,言“凡”语广,则国有大事,王动行,皆使其属跸。郑知其属是士师以下者,见《士师职》云:“诸侯为宾,则帅其属而跸于王宫。”注云:“诸侯来朝,若飨食时。”《士师》云帅其属,则士师以下上士、中士、下士皆跸。知者,以此注云“士师以下”故也。

●卷三十五

小司寇之职,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外朝,朝在雉门之外者也。国危,谓有兵寇之难。国迁,谓徙都改邑也。立君,谓无冢选於庶也。郑司农云:“致万民,聚万民也。询,谋也。《诗》曰‘询于刍荛’,《书》曰‘谋及庶人’。”

○难,乃旦反。,丁历反。荛,而招反。)

[疏]“小司”至“立君”

○释曰:外朝之职,朝士专掌。但小司寇既为副贰长官,亦与朝士同掌之耳,故云“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者,案下文,群吏并在内,而此经独云致万民者,但群吏在朝是常,万民不合在朝,惟在大事及疑狱乃致之,故特言之也。

○注“外朝”至“庶人”

○释曰:外朝在雉门之外,则亦在库门之外也。云“国危,谓有兵寇之难”者,谓邻国来侵伐,与国为难者也。云“国迁,谓徙都改邑也”者,谓王国迁徙,若殷之盘庚迁殷之类。若迁卿大夫都邑,不在询限。云“立君,谓无冢选於庶也”者,冢双言。案《内则》而言,谓后所生,最长者为冢,若无冢,后所生次冢以下为,则者非一。若无,则於众妾所生择立之。众妾所生非一,是以须与阍人共询可否。此三者皆采众心,众同乃可依用也。先郑引《诗》及《书》者,证致万民之意也。

其位:王南乡,三公及州长、百姓北面,群臣西面,群吏东面。(群臣,卿大夫士也。群吏,府史也。其孤不见者,孤从群臣。乡大夫在公後。

○乡,许亮反。长,丁丈反。见,贤遍反。)

[疏]注“群臣”至“公後”

○释曰:案《射人》及《司士》,孤位皆西方东面北上,今此独在东方西面,从群臣之位者,孤无职,尊之如宾,恒在西。但此三询之朝,即朝士所掌之位。案《朝士》外朝云:“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群士在其後。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群吏在其後。面三槐,三公位焉,州长众庶在其後”。以此故知孤从群臣之位。三公北面者,案《郊特牲》:“君之南乡,答阳之义也。臣之北面,答君也。”三公,臣中之尊,北面屈之,答君之意。知乡大夫在公後者,以州长众乡之属在公後,又二乡公一人,明乡大夫亦在公後可知也。每乡大夫皆别命卿为之,六卿别也。

小司寇摈以叙进而问焉,以众辅志而弊谋。(摈,谓揖之使前也。叙,更也。辅志者,尊王贤明也。

○摈,兵刃反,注同。更,音庚。)

[疏]“小司”至“弊谋”

○释曰:云“以叙进”者,案《小宰》六叙皆先尊後卑,则此言以叙进,谓先公卿,以次而下。

○注“摈谓”至“明也”

○释曰:此既在朝立定而问之,明摈者无别相见之礼,故知以次一一揖之使前,问之。云“辅志者,尊王贤明也”者,专欲难成,舍己稽众,圣人无心,以百姓心为心,今能以众辅成己志,是尊王贤明者也。

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至于旬,乃弊之,读书则用法。(附犹著也。故书“附”作“付”。讯,言也,用情理言之,冀有可以出之者。十日乃断之。《王制》曰:“刑者亻刑也,亻刑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郑司农云:“读书则用法,如今时读鞫已乃论之。”

○讯,音信。尽,津忍反。鞠,九六反。)

[疏]“以五”至“用法”

○释曰:云“附于刑,用情讯之”者,以囚所犯罪附於五刑,恐有枉滥,故用情实问之,使得真实。云“至于旬乃弊之”者,缓刑之意,欲其钦慎也。云“读书则用法”者,谓行刑之时,当读刑书罪状,则用法刑之。

○注“附犹”至“论之”

○释曰:引《王制》云“刑者亻刑也”者,上刑为法,下亻刑为著,谓行法著人身体。又训为“成”者,意取一成不可变,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更续,是其不可变也。故君子尽心焉,不可滥。此释用情讯之也。汉时“读鞫已乃论之”者,鞫谓劾囚之要辞,行刑之时,读已,乃论其罪也。

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为治狱吏亵尊者也。躬,身也。不身坐者,必使其属若子弟也。《丧服传》曰:“命夫者,其男子之为大夫者。命妇者,其妇人之为大夫之妻者。”《春秋传》曰:“卫侯与元亘讼,甯武子为辅,钅咸严子为坐,土荣为大理。”

○为治,于伪反。亘,况阮反。钅咸,其廉反。严,刘音庄,《左传》作庄,案《汉书》明帝名庄,改为严。)

[疏]注“为治”至“大理”

○释曰:古者取囚要辞皆对坐,治狱之吏皆有严威,恐狱吏亵尊,故不使命夫命妇亲坐。若取辞之时,不得不坐,当使其属或子弟代坐也。引《丧服传》者,《丧服经》有“大夫命妇”,子夏传解之云:“大夫者,其男子之为大夫者也。”今此云“命夫者,其男子之为大夫者”,误,当以彼为正。云《春秋传》者,《左氏》僖二十八年,卫侯坐杀弟叔武,元亘诉於晋,晋使人断之。引之者,证命夫命妇不身坐狱讼之事。若然,元亘、甯子、钅咸庄子皆大夫得坐讼者。大夫身不得与士坐讼,若两大夫,或代君,皆得坐,无嫌,以是卫侯不得坐,使庄子与元旦对坐也。若然,观此文,命夫命妇,惟据大夫,不通士。案《内宰》云:“佐后使治外内命妇”,先郑云:“外命妇,卿大夫之妻。”後郑云:“士妻亦为命妇。”又《阍人》云“凡外内命夫命妇”,注:“内命夫,卿大夫士之在宫中者。”如是,士及士妻亦得为命夫命妇者,彼皆据王臣而言。王之士有三命、二命、一命,皆得王命。此文兼诸侯臣,子男士则不命。以是此文命夫命妇惟据大夫为文,不通士也。

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郑司农云:“刑诸甸师氏。《礼记》曰:‘刑于隐者,不与国人虑兄弟。’”)

[疏]注“郑司”至“兄弟”

○释曰:此囚上论断狱之事,故说“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者,不与国人虑兄弟也。故先郑云“当刑诸甸师氏”。故《甸师》云“王之同姓有罪,则死刑焉”是也。必於甸师者,甸师掌耕耨王籍,其场上多屋,就隐处刑之。引《礼记》者,《文王世子》文。彼据诸侯法。云“刑于隐者”,谓就屋中。云“不与国人虑兄弟”者,若在市朝刑杀,国人见之,亦谋虑兄弟,是与国人虑兄弟,若不於市朝,是不与也。天子之礼亦然,故引为证也。

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

[疏]“以五”至“民情”

○释曰:案下五事惟辞听一是声,而以五声目之者,四事虽不是声,亦以声为本故也。案《吕刑》云:“惟貌有稽,在狱定之後。”则此五听,亦在要辞定讫,恐其滥失,更以五听观之,以求民情也。

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

[疏]注“观其”至“则烦”

○释曰:直则言要理深,虚则辞烦义寡,故云“不直则烦”。

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

○赧,女板反。)

[疏]注“观其”至“赧然”

○释曰:理直则颜色有厉,理曲则颜色愧赧。《小尔雅》云:“不直失节,谓之惭愧。面惭曰赧,心惭曰恧,体惭曰悛。

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

○喘,昌兖反。)

[疏]注“观其”至“则喘”

○释曰:虚本心知,气从内发,理既不直,吐气则喘。

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

○聆,音零。)

[疏]注“观其”至“则惑”

○释曰:《尚书》云:“作德心逸日休,作伪心劳日拙。”观其事直,听物明审,其理不直,听物致疑。

五曰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然。

○眸,莫侯反,刘无不反。毛,莫报反,本又作旄同。)

[疏]注“观其”至“然”

○释曰:目为心视,视由心起,理若直实,视ツ分明,理若虚陈,视乃毛乱。

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辟,法也。杜子春读丽为罗。玄谓丽,附也。《易》曰:“日月丽乎天。”故书附作付,附犹著也。)

[疏]“以八”至“刑罚”

○释曰:案《曲礼》云“刑不上大夫”,郑注云:“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若然,此八辟为不在刑书,若有罪当议,议得其罪,乃附邦法而附于刑罚也。

○注“辟法”至“著也”

○释曰:以辟为法,谓八者之法。子春读“丽”为“罗”,後郑不从,谓丽,附也,破子春为罗。若作罗,则入罗网,当在刑书,何须更议之也。後郑以不在刑书,故须议,议讫,乃附邦法。《易》曰:“日月丽于天。”但天自然无形,而得附著者,天者自然之气。日月本在虚空,而附自然之气,故得为附著也。

一曰议亲之辟,(郑司农云:“若今时宗室有罪,先请是也。”)

[疏]注“郑司”至“是也”

○释曰:“亲”,谓五属之内,及外亲有服者,皆是议限。亲不假贵,故亲贤能及功勤。若贵亦不假馀贤能之等,各据一边,则得入议。假令既有亲,兼有馀事,亦不离议限。

二曰议故之辟,(故谓旧知也。郑司农云:“故旧不遗,则民不偷。”

○偷,他侯反,徐吐豆反。)

[疏]注“故谓”至“不偷”

○释曰:此“故旧”,据王为言,是以《大宗伯》注:“故旧朋友,谓共在学者。”若《伐木》诗,亦是故友之类。先郑引《论语》“故旧不遗,则民不偷”,言民不偷,上行下效,亦据人君而说,故引为证议故也。

三曰议贤之辟,(郑司农云:“若今时廉吏有罪,先请是也。”玄谓贤有德行者。

○行,下孟反。)

[疏]注“郑司”至“行者”

○释曰:先郑举汉廉吏为贤,後郑足成,故言“贤有德行”者,谓若乡大夫兴贤者、能者。贤,即有六德六行者也。

四曰议能之辟,(能谓有道艺者。《春秋传》曰:“夫谋而鲜过,惠训不倦者,叔向有焉,社稷之固也,犹将十世宥之,以劝能者。今壹不免其身,以弃社稷,不亦惑乎?”

○夫,音扶。鲜,息浅反。向,许亮反。)

[疏]注“能谓”至“惑乎”

○释曰:云“能谓有道艺者”,此即《乡大夫》“兴能者”,能,有道艺,若《保氏》云“掌养国子以道,而教之六艺”,是国子与贤者有德行兼道艺,若能者惟有道艺,未必兼有德也。引《春秋传》者,《左氏》襄二十一年,叔向被囚,祁奚作此辞以晋侯,使赦小罪存大能。引之者,证以能议也。

五曰议功之辟,(谓有大勋力立功者。)

[疏]注“谓有”至“功者”

○释曰:此即司勋所掌王功国功之等,皆入此功也,是以彼音皆言功为首也。

六曰议贵之辟,(郑司农云:“若今时吏墨绶有罪,先请是也。”)

[疏]注“郑司”至“是也”

○释曰:先郑推引汉法墨绶为贵,若据周,大夫以上皆贵也。墨绶者,汉法,丞相中二千石,金印紫绶。御史大夫二千石,银印黄绶。县令六百石,铜印墨绶,是也。

七曰议勤之辟,(谓憔悴以事国。

○憔,昨遥反。悴,秦醉反。)

[疏]注“谓憔悴以事国”

○释曰:案《诗》云“或憔悴以事国”,自此已上七者,虽以王为主,诸侯一国之尊,赏罚自制,亦应有此议法,是以议能。郑引叔向之事,是其一隅也。惟“八曰议宾”,惟据王者而言,不及诸侯也。

八曰议宾之辟。(谓所不臣者,三恪二代之後与?

○与,音馀。)

[疏]注“谓所”至“後与”

○释曰:《春秋》襄二十五年《传》云“虞阏父为周陶正,而封诸陈,以备三恪”之言,《郊特牲》有“尊贤不过二代”之语,故郑云“三恪二代之後”。案《乐记》云:“武王克殷及商,未及下车,而封黄帝之後於蓟,封帝尧之後於祝,封帝舜之後於陈。下车,而封夏后氏之後於杞,殷之後於宋。”此皆自行当代礼乐,常所不臣,为宾礼礼之,故为宾也。言“与”者,经直云宾,不斥所据,约後同之,故云“与”以疑之也。

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中谓罪正所定。

○刺,七赐反。断,丁乱反,後皆同。)

[疏]注“中谓罪正所定”

○释曰:此经与下文为目。但“三刺”之言,当是罪定断讫,乃向外朝始行三刺。庶民已上,皆应有刺。直言“庶民”者,庶民贱,恐不刺。贱者尚刺,已上刺可知。云“中谓罪正所定”者,断狱终始有三刺,刺则罪正所定,即当行刑,故云罪正所定也。

同部

其它

辨定祭礼通俗谱
钦定四库全书 经部四 辨定祭礼通俗谱 礼类六【杂礼书之属】提要 【臣】等谨按辨定祭礼通俗谱五卷 国朝毛竒龄撰竒龄有仲氏易已着録是编一名二重礼谱盖欲成丧祭二礼嗣以丧礼别有吾说编因惟存祭礼其说取古礼而酌以今制故以通俗为名凡分七门一曰祭所二曰所祭者三曰主祭之人四曰祭之时五曰祭仪六曰祭器七曰祭物末附外神其中各条虽间与朱子家礼为难不出竒龄平日嚣争之习然考朱子年谱家礼成于乾道六年庚寅朱子时四十一歳其稿旋为人窃去越三十年朱子没后始复有传本行世儒者或以为疑黄榦为朱子弟子之冠亦云为未暇更定之本则家礼之出自朱子手定与否尚无显证即真获朱子已失之稿而草创初成亦恐尚非定本以王懋竑
表记集传
钦定四库全书 经部四 表记集传 礼类三【礼记之属】 提要 【臣】等谨案表记集传二卷明黄道周撰道周有三易洞玑别著录是书亦在经筵日纂辑进呈其自序以为古者窥测天地日月皆先立表为表记之所由名夫古者制字表里皆从衣谓衣之着于外者人之言行犹衣之章身郑康成云以其记君子之徳见于仪表者是为本义必取义于八尺之表测土深正日景以御远近髙深反属濶远又表记一篇古注约分九节正义曰称子言之凡有八所皇氏云皆是发端起义记者详之故称子言之若于子言之下更广开其事或曲説其理则直称子曰今检上文体例或如皇氏之言今依用之故于诸节脉络相承处必详记之如云此经又广明恭敬之事又云此一节总明仁义之事又云自此以下至
补飨礼
钦定四库全书 经部四 补飨礼 礼类二【仪礼之属】提要 【臣】等谨案补飨礼一卷 国朝诸锦辑锦字襄七号草庐秀水人雍正甲辰进士改庶吉士散馆授知县乾隆丙辰 召试博学鸿词授翰林院编修官至左春坊左赞善锦以仪礼十七篇有燕礼有公食大夫礼而独无飨礼然其见于周官春秋传戴记者犹可得而考见元吴澄作纂言及考注尝有补经八篇补传十五篇独于飨礼之文未有特着葢縁第八第十聘觐篇中俱兼及飨食谓其可以相通而略之殊不知飨之为礼也大非一聘所能该有祭帝祫祭之大飨复有天子享元侯两君相见及凡享宾客之不同使不自为一篇则虽诸书可考亦无自而察其全因据周官賔客之礼聨事而比次之并取左传戴记中相发明者条注于其下为补
周礼注疏原文及白话翻译在线阅读|中华古籍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