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藏 · 礼经
周礼注疏
105 万字 · 约 50 小时 9 分钟 · 107 / 135
儒藏 · 礼经
105 万字 · 约 50 小时 9 分钟 · 107 / 135
会员可开白话
断狱终始有三刺,刺则罪正所定,即当行刑,故云罪正所定也。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刺,杀也,三讯罪定则杀之。讯,言也。)
[疏]注“刺杀”至“言也”
○释曰:云“群臣”者,士已上。云“群吏”者,府史、胥徒、庶人在官者。云“万民”者,民间有德行不仕者。云“刺杀,三刺罪定即杀之”,但所刺不必是杀,馀四刑亦当三刺。直言杀者,举汉重者而言,其实皆三刺。是以下文云“听民之所刺宥,而施上服下服之刑”,是兼轻重皆刺也。
听民之所剌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宥,宽也。民言杀,杀之。言宽,宽之。上服,劓墨也。下服,宫刖也。
○劓,鱼器反。刖,音月,又五刮反。)
[疏]注“宥宽”至“刖也”
○释曰:墨劓施於面,故为上服。官刖施於下体,故为下服。凡行剌必先以物规之,如衣服,乃施刑,故言服也。
及大比,登民数,自生齿以上,登于天府。(大比,三年大数民之众寡也。人生齿而体备男。八月而生齿,女七月而生齿。
○比,毗志反,注同。上,时掌反,下注同。数,所主反。)
[疏]注“大比三年”至“七月生齿”
○释曰:小司寇至三年大按比之时,使司民之官登上民数,自生齿已上皆登之,小司寇乃登於天府。云男八月、女七月而生齿者,按《家语 本命》:“男子八月生齿,八岁而龀齿。女子七月而生齿,七岁而龀齿。男子阳,得阴而生,得阴而落。女子阴,得阳而生,得阳而落。故男偶女奇也。
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制国用。(人数定而九赋可知,国用乃可制耳。)
[疏]注“人数”至“制耳”
○释曰:内史掌八柄之等,司会主计会,冢宰所主兼设,故皆取副贰民数簿书。得民数,乃制国用,以其国用出於民故也。云“人数定九赋可知,国用乃可制”者,郑偏据九赋而言,至九贡九功,亦可知也。
小祭祀,奉犬牲。(奉犹进也。)
[疏]“小祭祀”至“犬牲”
○释曰:大祭祀,自大司寇奉犬牲,若小祭祀,王玄冕所祭,则小司寇奉进犬牲也。
凡祀五帝,实镬水,纳亨亦如之。(纳亨,致牲也。其时镬水当以洗解牲体肉。
○镬,户郭反。)
[疏]“凡”至“如之”
○释曰:云“祀五帝”者,祭天曰燔柴,即祀也,故云祀五帝。五帝所祀,谓四时迎气,总享明堂,实镬水以拟洗肉所用也。纳亨亦如之。“纳亨,致牲”,谓将祭乡,祭之晨,实以水亨牲也。郑知实镬水为洗解牲肉者,以下云“纳亨亦如之”,是实镬水亨煮肉,故知此是洗肉也。《封人》云“共其水槁”,亦谓洗牲肉也。
大宾客,前王而辟,(郑司农云:“小司寇为王道,辟除奸人也,若今时执金吾下至令尉奉引矣。
○辟,婢亦反,刘符益反,一音匹亦反,沈音避,注同。後而辟皆放此。道,音导。)
[疏]注“郑司”至“引矣”
○释曰:下《士师》云:“诸侯为宾,帅其属跸於王宫。”飨燕时,此小司寇为王辟,亦谓於宫中飨燕,在寝及庙时也。云“若今时执金吾下至令尉奉引”者,汉时执金吾及令尉,为帝奉引,犹如小司寇为王导,故引以为况。
后、世子之丧亦如之。
[疏]“后世”至“如之”
○释曰:谓后、世子之丧,当朝庙之时,王出入,亦为王而辟也。
小师,莅戮。(小师,王不自出之师。)
[疏]注“小师”至“之师”
○释曰:谓“王不自出”,使卿大夫出军,阃外之事,将军裁之,军将有所斩戮於社主前,则小司寇莅戮也。
凡国之大事,使其属跸。(属,士师以下。)
[疏]注“属士师以下”
○释曰:此“国之大事”,即《士师》云“诸侯为宾”是也。《士师》云“帅其属”,则士师已下皆跸,故此据而言之。
孟冬祀司民,献民数於王,王拜受之,以图国用而进退之。(司民,星名,谓轩辕角也。小司寇於祀司民而献民数於王,重民也。进退犹损益也。国用,民众则益,民寡则损。)
[疏]“孟冬”至“退之”
○释曰:前文“大比登民数於天府”,据三年大比而言。此则据年年民数皆有增减,於孟冬春官祭司民之时,小司寇以民数多少献於王也。
○注“司民”至“则损”
○释曰:案《星经》,轩辕角有大民小民之星,是轩辕角也。云“国用,民众则益,民寡则损”者,国家所用财物,由民上而来,是以国用多少,要由民众寡。故民众则益,丰用之;民寡则损,俭用之。
岁终,则令群士计狱弊讼,登中于天府。(上其所断狱讼之数。)
[疏]注“上其”至“之数”
○释曰:群士,谓乡士、遂士已下皆是。必登断狱之书於祖庙天府者,重其断刑,使神监之。
正岁,帅其属而观刑象,令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令群士。(群士,遂士以下。)
[疏]注“群士遂士以下”
○释曰:此所戒,应六官,各应其所掌。知群士是遂士以下者,以其乡士已入帅其属中,遂士、县士、方士、讶士等虽是六十官之属,以其主六遂以外渐远,恐不在属中,故经特云“令群士”,明群士是遂士以下可知。
乃宣布于四方,宪刑禁。(宣,彳扁也。宪,表也,谓县之也。刑禁,《士师》之五禁。
○彳扁,音遍。)
[疏]注“宣彳扁”至“五禁”
○释曰:此所宣布,则《布宪》所云者是也。此官主之,彼乃布之,事相成也。
乃命其属入会,乃致事。(得其属之计,乃令致之於王。
○会,古外反,後“要会”之字皆放此。)
[疏]注“得其”至“於王”
○释曰:“命其属”,谓命已下属官,使入会计文状来,乃致事与王。故云“乃”,乃,缓辞。
士师之职,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一曰宫禁,二曰官禁,三曰国禁,四曰野禁,五曰军禁。皆以木铎徇之于朝,书而县于门闾。(左右,助也。助刑罚者,助其禁民为非也。宫,王宫也。官,官府也。国,城中也。古之禁尽亡矣。今宫门有簿籍,官府有无故擅入,城门有离载下惟,野有《田律》,军有嚣ん夜行之禁,其角可言者。
○法<繁体>,音法。左右,音佐,下音又,注“左右助也”同。徇,似俊反。县,音玄。角,刘音粗,沈才古反。)
[疏]“士师”至“门闾”
○释曰:凡设五刑者,刑期于无刑,以刑止刑,以杀止杀。杀一人使万人惩,是欲不使犯罪,令於刑外豫施禁,禁民使不犯刑,是左右助刑罚,无使罪丽于民也。云“书而县于门闾”者,《尔雅》云“巷门谓之闾”,则县于处处巷门,使知之。
○注“左右”至“言者”
○释曰:云“宫,王宫也”者,谓皋门也。云“官官府也”者,谓庐,宫人听事之门。云“国,城中”者,若王城十二门。云“古之禁尽亡矣”者,谓在《仪礼》三千条内,而在亡中,故举汉法以况之。云“离载下帷”者,谓在车离耦,耦载而下帷,恐是奸非,故禁之。云“角可言”者,古之禁书具,不惟如此,故云角可言也。
以五戒先後刑罚,毋使罪丽于民:一曰誓,用之于军旅。二曰诰,用之于会同。三曰禁,用诸田役。四曰纠,用诸国中。五曰宪,用诸都鄙。(先後犹左右也。誓诰於《书》,则《甘誓》、《汤誓》、《大诰》、《康诰》之属。禁则军礼曰“无干车”,“无自後射”,比其类也。纠、宪,未有闻焉。
○诰,户报反。射,食亦反。)
[疏]“以五”至“都鄙”
○释曰:“戒”与“禁”,谓典法则,亦是所用异,异其名耳,同是告语,使不犯刑罚。
○注“先後”至“闻焉”
○释曰:“先後犹左右也”者,皆是相助之义,异其名而已。云“甘誓”者,启与有扈战於甘之野,作《甘誓》。云“汤誓”者,汤将伐桀,以誓众。云“大诰”者,武王崩,周公作以成王,令以大义告天下,以诛三监,以作诰。云“康诰”者,周公以成王命,封康叔於殷墟,诰康叔以治政之事,故作诰。云“之属”者,乃有《泰誓》、《费誓》、《召诰》、《洛诰》之等,故言之属也。凡诰、誓,皆因大会乃为之,故用之於军旅,用之於会同也。云“禁则军礼曰‘无干车’、‘无自後射’,比其类也”者,《易 比》之九五曰“王用三驱,失前禽”。注云:“王因天下显习兵于狩焉。驱禽而射之,三则已,发军礼。失前禽者,谓禽在前来者不逆而射,旁去又不射,惟其走者顺而射之,不中亦已,是皆所失。用兵之法亦如之,降者不杀,奔者不禁,背敌不杀,以仁恩养威之道。”若然,此不自後射,亦谓不中之後不重射,前敌不破,则有追法,《春秋》“公追戎於济西”是也。
掌乡合州党族闾比之联,与其民人之什伍,使之相安相受,以比追胥之事,以施刑罚庆赏。(乡合,乡所合也。追,追寇也。胥读如宿亻胥之亻胥,亻胥谓司搏盗贼也。
○比,毗志反,下同。比追,如字,刘张类反。胥,如字,刘思叙反,注亻胥同。搏,音博,刘音付。)
[疏]“掌乡”至“庆赏”
○释曰:士师掌乡中合聚之法者,以为有施刑罚也。云“州党族闾比之联”,即是乡合之事。云“与其人民之什伍”者,此即因内政寄军令之类。五家为比,比即一伍也,二伍为什,据追胥之时。云“使之相安相受”者,宅舍有故,使当比当闾,相受寄托,使得安稳也。云“以比追胥”者,以比什伍,使追胥二事也。云“以施刑罚庆赏”者,使邻伍相及也。
○注“乡合”至“贼也”
○释曰:云“追,追寇”者,即“公追戎於济西”是也。“胥读如宿亻胥之亻胥”者,时有夜宿逐贼谓之亻胥,即司搏盗贼是也。
掌官中之政令。(大司寇之官府中也。)
[疏]“掌官中之政令”
○释曰:士师所施政令,惟在当官,故郑云“大司寇之官府中也”。
察狱讼之辞,以诏司寇断狱弊讼,致邦令。(诏司寇,若今白听正法解也。致邦令者,以法报之。)
[疏]“察狱”至“邦令”
○释曰:狱讼辞诉,各有司存。谓若乡士、遂士、县士、方士,各主当司之狱讼,其有不决,来问都头士师者,则士师审察,以告大司寇断狱弊讼也。云“致邦令”者,此即所察狱讼断讫,致与本官,谓之致邦令也。
掌士之八成:(郑可农云:“八成者,行事有八篇,若今时决事比。”
○比,必利反。)
[疏]“掌士之八成”
○释曰:“士之八成”,言士者,此八者皆是狱官断事成品式,士即士师已下是也。
○注“郑司”至“事比”
○释曰:先郑云:“成者,行事有八篇,若今时决事比”者,即若小宰八成。凡言成者,皆旧有成事品式,後人依而行之。决事,依前比类决之。
一曰邦氵勺,(郑司农云:“氵勺读如‘酌酒尊中’之酌。”国氵勺者,斟氵勺盗取国家密事,若今时剌探尚书事。
○氵勺,上灼反,注同。斟,之林反。酌,音灼。剌,七亦反,又七赐反。)
[疏]注“郑司”至“书事”
○释曰:云“氵勺读如‘酌酒尊中’之酌”者,俗读之。“若今刺探尚书事”者,汉时尚书掌机密,有刺探尚书密事,斟酌私知,故举为况也。
二曰邦贼,(为逆乱者。)
[疏]注“为逆乱者”
○释曰:既云邦贼,罪无过此,故知为逆乱,若崔杼、州吁之等。
三曰邦谍,(为异国反间。
○谍,音牒。间,间厕之间。)
[疏]注“为异国反间”
○释曰:异国欲来侵伐,先遣人往间候,取其委曲,反来说之。其言谍谍然,故谓之邦谍。用兵之策,勿善於此,故《孙子兵法》云:“兴师十万,日费千金。内外骚动,以争一日之胜,而受爵禄金宝於人者,非民之将,故三军之事,莫密於反。间殷之兴也,伊挚在夏。周之兴也,吕牙在殷。唯贤圣将能用间以成,此兵之要者也。”
四曰犯邦令,(干冒玉教令者。
○冒,音墨。)
[疏]注“干冒王教令者”
○释曰:郑云“干冒王教令”者,谓犯邦令,不肯依行。
五曰挢邦令,(称诈以有为者。
○挢,音矫。)
[疏]注“称诈以有为者”
○释曰:挢,即诈也,故郑云“称诈以有为者”,谓诈上命营构伪物之类也。
六曰为邦盗,(窃取国之宝藏者。
○藏,才浪反。)
[疏]注“窃取”至“藏者”
○释曰:谓若定八年,阳货盗窃宝玉大弓以出奔之类是也。
七曰为邦朋,(朋党相阿,使政不平者。故书“朋”作“亻崩”,郑司农云:“亻崩读如朋友之朋。”
○亻崩,刘音崩,徐音朋,又补邓反。)
[疏]注“朋党”至“之朋”
○释曰:朋,谓朋党阿曲。相阿,违国家正法,擅生曲法,使政不平,以罔国法,故曰邦朋也。
八曰为邦诬。(诬罔君臣,使事失实。)
[疏]注“诬罔”至“失实”
○释曰:谓若君臣相得,政教平美,其有佞臣诬以恶事,致使善政失实者也。
若邦凶荒,则以荒辩之法治之,(郑司农云:“辩读为风别之别。救荒之政十有二,而士师别受其数条,是为荒别之法。”玄谓“辩”当为“贬”,声之误也。遭饥荒刑罚、国事有所贬损,作权时法也。《朝士职》曰:“若邦凶荒、札丧、寇戎之故,则令邦国、都家、县鄙虑刑贬。”
○辩,依注音贬。风别之别,皆彼列反,下“傅别”及注同。数,所注反。)
[疏]“若邦”至“治之”
○释曰:凶荒,谓年不熟,民皆困苦,则以荒贬之法治之,不得用寻常之法。
○注“郑司”至“刑贬”
○释曰:先郑之言,义无所据,故後郑不从。後郑破“辨”为“贬”,从《朝士职》之文也。《朝士职》“虑刑贬”者,彼注谓谋虑缓刑,减损国用,为民困苦故也。
令移民、通财、纠守、缓刑。(移民,就贱救困也。通财,补不足也。纠守,卫盗贼也。缓刑,舒民心也。
○纾,音舒,本亦作舒。)
[疏]注“移民”至“心也”
○释曰:“移民,就贱”,谓可移者将身往也。“通财,补不足”,谓不可移者,即於丰处,将财以补不足。
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傅别,中别手书也。约剂,各所特券也。故书“别”为“辩”,郑司农云:“傅或为付。辨读为风别之别,若今时市买,为券书以别之,得其一,讼则案券以正之。”
○傅,音附,注同。约,於妙反,又如字。)
[疏]注“傅别”至“正之”
○释曰:此注云“傅别,中别手书也”,《小宰》注“为大手书於一札,中字别之”,语异义同。此先郑云“若今时市买,为券书以别之,各得其一”,义与後郑同,故引之在下。《小宰》注先郑云:“傅,著约束於大书。别,别为两,两家各得其一。”後郑不从先郑,至此更为一解,故从之。
若祭胜国之社稷,则为之尸。(以刑官为尸,略之也。周谓亡殷之社为亳社。
○亳,步各反。)
[疏]注“以刑”至“亳社”
○释曰:案《凫》诗,宗庙、社稷、七祀皆称公尸,不使刑官。今祭胜国之社稷,用士师为尸,故郑云“用刑官为尸,略之也”。云“周谓亡殷之社为亳社”者,经云“胜国”,注为亡殷,又云亳社者,据周胜殷谓之胜,据殷亡即云亡国,即《郊特牲》云“废国之社必屋之”是也。据地而言,即言亳社,《春秋》“亳社灾”是也。
王燕出入,则前驱而辟。(道王且辟行人。
○道,音导,下三公道盗贼道同。)
[疏]注“道王且辟行人”
○释曰:“导王”,解“前驱”。“且辟行人”,解“而辟”。王燕出入,谓宫苑皆是。
祀五帝,则沃尸。及王盥,洎镬水。(洎,谓增其沃汁。
○洎,其器反,或音冀。)
[疏]注“洎谓增其沃汁”
○释曰:案《特牲》、《少牢》,尸尊,不就洗,入门北面,则以盘盥手。王盥,谓将献尸时,先就洗盥。洎镬水,增其沃汁,镬在门外之东,亨牲之爨。言须镬水,就爨增之。亨实镬水,此官增之,示敬而已。此直言“祀五帝沃尸及王盥”,其馀冬至、夏至,及祭先王、先公所沃盥者,案《小祝职》云“大祭祀,沃尸盥”,《小臣职》云“大祭祀朝觐,沃王盥”,如是,则冬至夏至及先王先公,小祝沃尸盥,小臣沃王盥。《郁人》云“凡事沃盥”,惟在宗朝为时。
凡乞刂珥,则奉犬牲。(珥读为 。乞刂 ,衅礼之事。用牲,毛者曰乞刂,羽者曰 。
○乞刂,音机,刘音奇。珥,而志反,注 同。)
[疏]注“珥读”至“曰 ”
○释曰:郑为“ ”者,珥是玉名,故破从 ,取用血之意。知乞刂 是衅礼者,《杂记》云“成庙则衅之,门、夹室皆用鸡,其 皆於屋下”,彼虽不言乞刂,乞刂 相将,故知是衅礼。知“用牲,毛者曰乞刂,羽者曰 ”者,《杂记》鸡言 ,即毛曰乞刂可知。
诸侯为宾,则帅其属而跸于王宫。(谓诸侯来朝若燕飨时。)
[疏]“诸侯”至“王宫”
○释曰:《士师》言“帅其属”,当官下云“属”,上士已下皆是也。
○注“谓诸”至“飨时”
○释曰:经云“跸于王宫”,飨在庙,燕在寝。言于王宫,故知燕飨时也。
大丧亦如之。
[疏]“大丧亦如之”。
○释曰:大丧在宫中,谓朝庙,亦在宫中为跸也。
大师,帅其属而禁逆军旅者与犯师禁者而戮之。(逆军旅,反将命也。犯师禁,于行陈也。○将,子匠反。行,户刚反,陈直刃反。)
[疏]“大师”至“戮之”。
○释曰:“帅其属”,亦谓上士已下,在军而戮,亦谓戮於社主前。
○注“逆军”至“陈也”
○释曰:“逆军旅,反将命”者,王在军自将,违王命亦是反将命。王不在,困外之事,将军裁之,亦是反将命。“犯师禁,于行陈”者,干犯军之行陈。案昭元年,晋荀吴败狄于太原,将战,魏绛曰:“请皆卒,自我始。”荀吴之嬖人不肯即卒,斩以徇。襄三年,鸡泽之盟,晋侯之弟杨于乱行於曲梁,魏绛戮其仆,魏绛曰:“军事有死无犯为敬。”此二者是反将命干行陈之事也。
岁终,则令正要会。(定计簿。
○簿,步古反。)
[疏]注“定计簿”
○释曰:“定计簿”者,年终将考之故也。
正岁,帅其属而宪禁令于国及郊野。(去国百里为郊,郊外谓之野。)
[疏]注“去国”至“之野”
○释曰:“正岁,宪禁令”者,取除旧布新之义。言“于国及郊野”者,则自国至百里外皆宪禁之也。云“去国百里曰郊”,《司马法》文。“郊外谓之野”,《尔雅》文。
乡士掌国中,(郑司农云:“谓国中至百里郊也。”玄谓其地则距王城百里内也。言掌国中,此主国中狱也,六乡之狱在国中。)
[疏]“乡士掌国中”
○释曰:乡士主六乡之狱。言“掌国中”者,狱居近,六乡之狱皆在国中。
○“郑司”至“国中”
○释曰:先郑云“谓国中至百里郊”,後郑不从者,六乡地虽在百里郊内,要言国中者,指狱而言,非通百里在国中,故不从也。是以“谓其地则距王城百里内,言掌国中,此主国中狱也”。云“六乡之狱在国中”,对六遂之狱在四郊者也。
各掌其乡之民数而纠戒之,(乡士八人,言各者,四人而分主三乡。)
[疏]注“乡士”至“三乡”
○释曰:郑以四人分主三乡者,若以八人共主三乡,不得言“各”。既言各,则有部分,故以四人分主三乡解之也。
听其狱讼,察其辞,(察,审也。)
[疏]注“察审也”
○释曰:乡士主治狱讼之事,故云“听其狱讼,察其辞”。言“审”者,恐人枉监也。
辩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职听于朝。(辩、异,谓殊其文书也。要之,为其罪法之要辞,如今劾矣。十日,乃以职事治之於外朝,容其自反覆。
○劾,户代反。覆,芳服反,《方士职》注同。)
[疏]“辩其”至“于朝”
○释曰:云“辨其狱讼”者,辩,别也。狱谓争罪。讼谓争财。事既不同,文书亦异。云“异其死刑之罪”者,死与四刑轻重不同,文书亦异。云“而要之”者,文书既得,乃後取其要辞。虽得要实之辞,罪定,仍至十日,乃後以断刑之职,听断于外朝。
○注“辩异”至“反覆”
○释曰:云“要之,为其罪法之要辞,如今劾矣”者,劾,实也。正谓弃虚从实,收取要辞为定,容其自反覆,恐囚虚承其罪,十日不翻,即是其实,然後向外朝对众更询,乃与之罪。
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丽,附也。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