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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 · 礼经

周礼注疏

105 万字 · 约 50 小时 9 分钟 · 122 /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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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郑玄音补管反。”蚤,音爪,下同。饼必井反,刘方顷反。,刘薄历反,李又方匹反,一音薄计反,下皆同。爪牙,刘音雅。)

[疏]“视其”至“正也”

○释曰:凡造车轮皆向外,向外则车不掉。先郑读“绠”为“山东言饼”之饼,依俗读也。“玄谓轮虽,爪牙必正也”者,爪入牙中,凿孔必正直不随邪也。

察其蚤不<齿禺>,则轮虽敝不匡。(,谓辐入毂中者也。与爪不相亻危,乃後轮敝尽不匡刺也。郑司农云:“读如杂厕之厕,谓建辐也。泰山平原所树立物为,声如,博立枭亦为。匡,枉也。”

○,侧吏反,注及下皆同。<齿禺>,五构反,一音隅。亻危,九委反。刺,洛葛反,下同。,侧吏反。枭,古尧反。)

[疏]注“谓”至“枉也”

○释曰:上视辐入牙中,此言察辐入毂中须得所之意也。凡植物於地中谓之,此辐入毂中似植物地中,亦谓之。言“蚤不<齿禺>”者,人之牙齿参差谓之<齿禺>,此三十辐入毂,与蚤入牙,一一相当,不相亻危戾,亦是不<齿禺>也。如此轮虽敝尽不匡刺。先郑云“读如杂厕之厕”者,读从史游章“分别部居不杂厕”义,取不参差意也。云“博立枭棋”者,谓博戏时,立一子於中央,谓之枭棋。云“为”,亦是树立为之义也。

凡斩毂之道,必矩其阴阳。(矩,谓刻识之也。故书“矩”为“距”,郑司农云:“当作矩,谓规矩也。”)

[疏]“凡斩”至“阴阳”

○释曰:此欲斩毂之时,先就树刻之,记识其向日为阳、背日为阴之处。必记之者,为後以火养其阴故也。

阳也者稹理而坚,阴也者疏理而柔,是故以火养其阴而齐诸其阳,则毂虽敝不{艹}。(稹,致也。火养其阴,炙坚之也。郑司农云:“稹读为奠祭之奠,{艹}当作耗。”玄谓{艹},{艹}暴,阴柔後必桡减,帱,革暴起。

○稹,之忍反,本又作稹,刘依司农音奠,一音真。{艹},李、戚好角反,刘呼报反。耗,呼报反。暴,步角反,下同,刘步莫反,一音蒲报反。桡,乃孝反。)

[疏]注“稹致”至“暴起”

○释曰:此毂若不以火养炙阴柔之处,使坚与阳齐等,後以革鞔阴柔之处,木则瘦减,革不著木,必有暴起。若以火养之,虽敝尽,不{艹}暴也。

毂小而长则柞,大而短则挚。(郑司农云:“柞读为迫之,谓辐间柞狭也。挚读为{执木}谓辐危{执木}也。”玄谓小而长则中弱,大而短则毂末不坚。

○柞,庄百反。{执木},刘鱼列反,戚鱼结反。迫,庄百反。)

[疏]“毂小”至“则挚”

○释曰:此已下,论车须长短小大相称之事。

○注“郑司”至“不坚”

○释曰:先郑读“柞”为“迫”之者,依俗读之。以“挚”为“{执木}”,後郑从而就足之。“玄谓小而长则中弱”者,以毂小而长,则辐间柞狭,故中弱也。云“大而短则末不坚”者,谓毂大而短,即毂末浅短,故毂末不得坚牢也。

是故六分其轮崇,以其一为之牙围。(六尺六寸之轮,牙围尺一寸。)

[疏]“是故”至“牙围”

○释曰:以上文小大不得其所,此文制法,使得其所也。云“六尺六寸之轮,牙围尺一寸”者,此据兵车、乘车而言。若田车之轮小,崇六尺三寸计,亦可知也。

参分其牙围而漆其二。(不漆其践地者也。漆者七寸三分寸之一,不漆者三寸三分寸之二。令牙厚一寸三分寸之二,则内外面不漆者各一寸也。

○令,力呈反,卷内皆同。厚,胡豆反,後放此。)

[疏]注“不漆”至“寸也”

○释曰:就一尺一寸,且取九寸,三分分之,各得三寸,犹有二寸在。又一寸为三分,二寸为六分,三分分之,各得二分。若然,一分有三寸三分寸之二,二分总得七寸三分寸之一,是漆之者也。馀一分者,三寸三分寸之二,是不漆者,故云“不漆者三寸三分寸之二”也。云“令牙厚一寸三分寸之二,则内外面不漆者各一寸也”者,无正文,以意解之,故云令牙厚一寸三分寸之二。馀二寸,分於外内面,故各一寸也。

椁其漆内而中诎之,以为之毂长,以其长为之围。(六尺六寸之轮,漆内六尺四寸,是为毂长三尺二寸,围径一尺三分寸之二也。郑司农云:“椁者,度两漆之内相距之尺寸也。”

○中,丁仲反。诎,丘勿反。度,待洛反,下“度之”同。)

[疏]注“六尺”至“寸也”

○释曰:上经不漆者,外内面各一寸,则两畔减二寸,故漆内有六尺四寸也。中屈此六尺四寸,故毂长三尺二寸也。又以三尺二寸为围,围三径一,三尺得一尺。馀二寸,寸作三分为六分,又径二分,故径一尺三分寸之二也。

以其围之力捎其薮。(捎,除也。力,三分之一也。郑司农云:“捎读为桑蛸蛸之蛸。薮读为蜂薮之薮,谓毂空壶中也。”玄谓此薮径三寸九分寸之五。壶中,当辐者也。蜂薮者,犹言趋也,薮者众辐之所趋也。

○力,音勒。捎,音萧。薮,素口反,李一音仓豆反。空,音孔。趋,七住反,又七须反,下同。)

[疏]“以其”至“其薮”

○释曰:车毂之法,其孔必大头宽,小头狭,当辐入处谓之薮,宽狭处中而已。云力者,三分之一也者,於前一尺三分寸之二,三分取一。捎,除也,以除空中当薮之处,使容车毂也。

○注“捎除”至“趋也”

○释曰:云“力,三分之一”者,凡言力者,分散之言,数亦不定,是以《王制》云:“祭用数之仂。”注以为当年之什一,以其下有“丧用三年之仂”,遂以当年经用之什一言之。此下文贤是大头穿,内径四寸五分寸之二,此当薮处於径三分之一,为径三寸九分寸之五,大小相称,故以力为三分之一释之也。读为“蜂薮”之薮,此亦依俗读之。以蜂窠有孔薮然,此三十辐入毂处亦薮然也。“玄谓此薮径三寸九分寸之五”者,以毂径一尺三分寸之二,今一尺取九寸,三分之,一得二寸,仍有一寸三分寸之三在。今以一寸者为九分,寸之二为六分,总为十五分,三分之一,得五分,故云径三寸九分寸之五也。

五分其毂之长,去一以为贤,去三以为轵。(郑司农云:“贤,大穿也。轵,小穿也。”玄谓此大穿,径八寸十五分寸之八;小穿,径四寸十五分寸之四。大穿甚大,似误矣。大穿实五分毂长去二也。去二,则得六寸五分寸之二。凡大小穿皆谓金也。今大小穿金厚一寸,则大穿穿内径四寸五分寸之二,小穿穿内径二寸十五分寸之四,如是乃与薮相称也。

○去,起吕反,後“去一”、“去二”皆同。贤,如字,刘、李胡眄反,注同。称,尺证反,下同。)

[疏]“五分”至“为轵”

○释曰:上经言毂空壶中,此经言毂大小两头。

○注“郑司”至“称也”

○释曰:云“玄谓此大穿,径八寸十五分寸之八”者,经云“五分其毂之长,去一以为贤”,即以毂长三尺二寸,径一尺三分寸之二,而五分去一,一尺去二寸,得八寸。三分寸之二者,本三分寸,今为十五分寸,即以二分者为十分,去二分,得八分,故云大穿,径八寸十五分寸之八也。云“小穿,径四寸十五分寸之四”者,经云“去三”,一尺五分去三,去六寸得四寸,三分寸之二,亦为十五分寸之十,五分去三,去六分,得四分,故云小穿径四寸十五分寸之四。云“大穿甚大,似误矣”者,以其大穿与薮中及小穿三者须相类,故郑以五分去二为允也。云“令大小穿金厚一寸”者,无正文,以目验知之,故云令也。大小穿,穿内皆以金消去二寸,故各减二寸也。

容毂必直,陈篆必正,施胶必厚,施筋必数,帱必负。(郑司农云:“读‘容’上属,曰‘轵容’。”玄谓容者,治毂为之形容也。篆,毂约也。帱负者,革毂相应,无赢不足。

○篆,直转反。数,色角反,李色住反。约,乌孝反,又如字。)

[疏]注“郑司”至“不足”

○释曰:先郑读“容”上属,後郑不从者,轵,毂末,无形容可见,其毂上则夏篆,夏缦,毂约,故不从也。云“帱负者,革毂相应”者,帱,覆也。谓以革覆毂,毂之木,隐著革,使之急,是革毂相应也。云“无赢不足”者,赢与不足,同蒙无字,若毂有耗瘦,不隐著毂,则革有赢而毂不足,著毂不耗,革毂相应,革无赢,毂亦无不足也。

既摩,革色青白,谓之毂之善。(谓丸漆之,乾而以石摩平之,革色青白,善之徵也。

○丸,如字,又胡唤反。)

[疏]注“谓丸”至“徵也”

○释曰:此谓以革鞔毂讫,将漆之,先以骨九之,待乾乃以石摩平之,其色青白则善也。

参分其毂长,二在外,一在内,以置其辐。(毂长三尺二寸者,令辐广三寸半,则辐内九寸半,辐外一尺九寸。)

[疏]注“毂长”至“九寸”

○释曰:此经欲论置辐於毂、相去远近之法。云“毂长三尺二寸”,上经文。“令辐广三寸半”,知者,按上云“以围之力捎其薮”,薮中三分径一,毂径既一尺三分寸二,今取一分作空中,空中径三寸九分寸之五。两畔得二分,有七寸九分寸之一,西厢分之,一畔得三寸九分寸之五。下文云“量其凿深以为辐广”,深三寸半,故知辐广三寸半也。依前所计言之,辐深实应三寸十八分寸之一,言三寸半,举成数言也。若然,毂既长三尺二寸,辐居三寸半,馀有二尺八寸半,三分之,辐外得一尺九寸,辐内得九寸半也。

凡辐,量其凿深以为辐广。(广深相应,则固足相任也。

○量,音良,下“量其薮”同。凿,曹报反,又如字,後同。深,尸鸩反。下放此。)

[疏]注“广深”至“任也”

○释曰:如上所计,则辐之广深各有三寸半,是相应也。至上毂小而长,毂大而短,则不相应,故{执木}也。

辐广而凿浅,则是以大扌兀,虽有良工,莫之能固。(扌兀,凿动貌。

○扌兀,五骨反,或九活反。)

[疏]“辐广”至“能固”

○释曰:此及下经,论毂与辐不得所之意也。

凿深而辐小,则是固有馀而强不足也。(言辐弱不胜毂之所任也。

○强,其良反,刘其尚反。胜,音升。)

[疏]“凿深”至“足也”

○释曰:云“凿深而辐小”者,欲毂大,故凿得深,其辐则应大,是相称。若辐小,则固有馀。固有馀,由毂大凿深固也;而强不足,由辐小故也。

故其辐广以为之弱,则虽有重任,毂不折。(言力相称也。弱,也。今人谓蒲本在水中者为弱,是其类也。郑司农云:“读如纟延之,谓度之。”

○故,获耕反。)

[疏]注“言力”至“度之”

○释曰:云“言力相称也”者,止谓辐广与凿深相称。按史游章云:“蒲兰席。”谓取蒲之本在水者为席,则此经“弱”,亦是辐入毂中者也。

参分其辐之长而杀其一,则虽有深泥,亦弗之氵兼也。(杀,衰小之也。郑司农云:“氵兼读为粘,谓泥不黏著辐也。”

○杀,色界反,刘色例反,注同。氵兼,依字,力簟反;依注,音粘,女廉反。衰,刘初危反,一音如字。著,直略反,下“附著”同。)

[疏]“参分”至“氵兼也”

○释曰:假令辐除入毂之中,其外长三尺,则杀一尺以向牙,以本粗末细,涂则向下刊,故泥不粘著之也。

参分其股围,去一以为围。(谓杀辐之数也。郑司农云:“股谓近毂者也。谓近牙者也。方言股以喻其丰,故言以喻其细。人胫近足者细於股,谓之。羊胫细者亦为。”

○,胡饱,又下教反,李又苦教反。近,附近之近。胫,刑定反。)

[疏]注“谓杀”至“为”

○释曰:云“谓杀辐之数也”者,上经云“杀其一”者,据长短之中杀一分,此经三分杀一,据本粗末细而言。其辐近毂粗处谓之股,若人髀股。近牙细者谓之,谓若人脚近踝之也。假令辐近毂处围六寸也。先郑云“《方言》股以喻其丰”者,方者,止谓方欲言股之时,此股逾其丰,非谓扬雄以异方之语不同方言也。股既喻丰,故言以喻其细,一切粗细相对,细处则言,谓《士丧礼》“缀足用燕几,在南”之类。云“羊胫细者亦为”者,今人犹言之也。

揉辐必齐,平沈必均。(揉谓以火槁之,众辐之直齐如一也。平沈,平渐也。郑司农云:“平沈,谓浮之水上无轻重。”

○揉,而九反,又音柔,李又奴丑反,一音而又反。槁,刘苦老反。渐,子廉反。下同。)

[疏]注“揉谓”至“轻重”

○释曰:云“揉谓以火槁之”者,曲者以火炙之,木则濡可揉戾使直。槁,就也。故云揉谓以火槁之也。云“众辐之直齐如一也”者,谓以火槁之後,直不曲,故云直齐如一也。重者沈多,轻者沈浅,沈重者更去之,则平而轻重等也。

直以指牙,牙得,则无{执木}而固。(得谓倨句凿内相应也。郑司农云:“{执木},杀也。蜀人言杀曰{执木}。”玄谓{执木}读如涅,从木热省声。

○{执木},鱼列反,依注音。涅,乃结反,李一音素结反。倨句,音据。内,如税反。杀,素结反。)

[疏]注“得谓”至“省声”

○释曰:云“得谓倨句凿内相应也”者,以辐直者为倨,以牙曲者为句。辐牙虽有倨句,至於凿内必正,正则为得,得则若无{执木}而牢固也。先郑读“{执木}”为“危{执木}”之{执木},故更转从“杀”也。後郑读{执木}即是{执木},苏结切。云“{执木}读如涅”,谓涅物於孔中之涅。又解{执木}字,以其用木为{执木},故从木也。云“热省声”者,热者,去下火取上,与热为声,可谓上声下形,故云省声也。

不得,则有{执木},必足见也。(必足见,言{执木}大也。然则虽得,犹有{执木},但小耳。

○见,贤遍反,注同。)

[疏]注“必足”至“小耳”

○释曰:云“必足见,言{执木}大也”者,足乃据{执木}而言。言足见,故知{执木}大乃足见也。云“然则虽得,犹有{执木},但小耳”者,上经云“无{执木}而固”,即是无{执木}。郑必知上文有{执木}但小者,郑更无异文,直以文势反之可知。知然者,此经云“不得,则有{执木},必足见”,言{执木}大,则知上经得不足见无大{执木},有小{执木}可知。故郑云“虽得,犹有{执木},但小耳”。郑非直以文势反之,知有{执木},以意量之,辐人牙中,无有不用{执木}而固者也。

六尺有六寸之轮,绠参分寸之二,谓之轮之固。(轮则车行不掉也。参分寸之二者,出於辐股凿之数也。

○绠参,方颖反,下七南反,又音三。掉,徒吊反。)

[疏]注“轮”至“数也”

○释曰:止由轮有,车不掉,不掉则得轮之固也。云“参分寸之二者,出於辐股凿之数也”者,凿牙之时,孔向外侵三寸之二,使辐股外,故云辐股凿之数也。

凡为轮,行泽者欲杼,行山者欲侔。(杼,谓削薄其践地者。侔,上下等。

○杼,直吕反。侔,亡侯反,刘莫豆反。)

[疏]注“杼谓”至“下等”

○释曰:凡为车之法,各顺其所宜,是以行泽者欲杼,知是“削薄其践地”者,下文云“是刀以割涂”,故知削薄之。行山欲上下等者,下文云“是搏以行石”,虽不动於凿旁,恐石伤之,故欲上下等而得久长也。

杼以行泽,则是刀以割涂也,是故涂不附。(附,著也。)侔以行山,则是抟以行石也,是故轮虽敝,不<瓦>於凿。(抟,圜厚也。郑司农云:“不<瓦>於凿,谓不动於凿中也。”玄谓<瓦>亦敝也。以轮之厚,石虽之,不能敝其凿旁使之动。

○抟,徒丸反,李又丈转反。<瓦>,本又作邻,音吝,李一音鳞。)

[疏]注“搏圜”至“之动”

○释曰:先郑以<瓦>为动,而不动於凿中。後郑以<瓦>亦敝,不能敝於凿旁,不从先郑者,以其动者先动於旁,乃及於中,不可先动於中,故不从也。

凡揉牙,外不廉而内不挫,旁不肿,谓之用火之善。(廉,绝也。挫,折也。肿,<疒鬼>也。

○挫,作卧反,李又祖加反。<疒鬼>,胡罪反。)

[疏]“凡揉”至“之善”

○释曰:此一经论用火揉牙,使之圆正之意。古者车罔屈一木为之,要当木善,火齐又得,乃可圆而得所也。

○注“廉绝”至“<疒鬼>也”

○释曰:凡屈木,多外廉绝理,内挫折中,旁肿负起。无此三疾,是用火之善也。是故规之以视其圜也,

是故规之以视其圜也,(轮中规则圜矣。

○中,丁仲反,下同。)

[疏]注“轮中规则圜矣”

○释曰:谓轮成,以绳规之,中规则不枉也。

{艹禹}万之以视其匡也,(等为{艹禹}蒌,以运轮上,轮中{艹禹}蒌,则不匡刺也。故书“{艹禹}”作“禹”。郑司农云:“禹读为{艹禹},书或作矩。”

○{艹禹},姜禹反,李又音俱,注同。蒌,良主反,刘音流,下文同,李又里俱反。)

[疏]注“等为”至“作矩”

○释曰:云“等为{艹禹}蒌,以运轮上”者,见令车近{艹禹}蒌於轮一边,置於轮上,是等为{艹禹}蒌以运轮上也。轮一转一匝,不高不下,中於{艹禹}蒌,则轮不匡刺。

县之以视其辐之直也,(轮辐三十,上下相直,从旁以绳县之,中绳则凿正辐直矣。

○县,音玄,後皆同。直,音值。)

[疏]注“轮辐”至“直矣”

○释曰:此以轮侧於一边,轮辐三十两,两上下相直,从旁以绳县之,两两中县,则凿正而辐直矣。

水之以视其平沈之均也,(平渐其轮无轻重,则斫材均矣。

○斫,陟角反。)

[疏]注“平渐”至“均矣”

○释曰:两轮俱置水中,观视四畔入水均否,若平深均,则斫材均矣。

量其薮以黍,以视其同也,(黍滑而齐,以量两壶,无赢不足,则同。)

[疏]“量其”至“同也”

○释曰:谓两轮俱用黍量,视其容受同不,齐同则无赢,亦无不足。郑云“黍滑而齐”,则不取《律历志》以黍为度量衡之义也。

权之以视其轻重之侔也。(侔,等也。称两轮,钧石同,则等矣。轮有轻重,则引之有难易。

○易,以豉反。)

[疏]注“侔等”至“难易”

○释曰:云“称两轮,钧石同,则等矣”者,正以钧石言之者,以其轮重,非斤两所准拟,故以三十斤曰钧、百二十斤曰石之言也。

故可规、可{艹禹}、可水、可县、可量、可权也,谓之国工。(国之名工。)

[疏]“故可”至“国工”

○释曰:此一经总结上文也。

轮人为盖,达常围三寸,(围三寸,径一寸也。郑司农云:“达常,盖斗柄下入杠中也。”

○杠,音江。)

[疏]注“围三”至“中也”

○释曰:轮辐三十,盖弓二十有八,器类相似,故因遣轮人造盖。但盖柄有两节,此达常是上节,下入杠中也。

呈围倍之,六寸。(围六寸,径二寸,足以含达常。郑司农云:“呈,盖杠也。读如丹桓宫楹之楹。”

○呈,读为楹,音盈。)

[疏]注“围六”至“之楹”

○释曰:此盖柄下节,粗大常一倍,向上含达常也。先郑引“丹桓宫楹之楹”者,按庄二十三年,为迎姜氏,为华饰,故丹桓公庙之楹柱。引之,证此盖柄之呈,楹柱之类也。

信其呈围以为部广,部广六寸。(广谓径也。郑司农云:“部,盖斗也。”

○信,音申。广,古旷反,刘音径,下同。)

[疏]“信其”至“六寸”

○释曰:此言盖之斗四面凿孔,内盖弓者於上部,高隆穹然,谓之为“部”。信,古之申字。馆申上呈围六寸,以为此部径部径,六寸也。

部长二尺,(谓斗柄达常也。)

[疏]注“谓斗柄达常也”

○释曰:此部即达常。以此达常上入部中,遂名此达常为部,其实是达常也。

呈长倍之,四尺者二。(杠长八尺,谓达常以下也。加达常二尺,则盖高一丈,立乘也。)

[疏]注“江长”至“乘也”

○释曰:云“盖高一丈,立乘也”者,人长八尺,盖弓有宇曲之减二尺,得不障人目也。

十分寸之一谓之枚,(为下起数也。枚,一分。故书“十”与上“二”合为“廿”字,杜子春云:“当为‘四尺者二。十分寸之一’。”

○为,于伪反,下“为两”同。)

[疏]注“为下”至“之一”

○释曰:云“故书十与上二合为廿字”,则二十、三十、四十字,一字为两读,因而有之。子春不从者,文理俱周,乃合於义,若以十合二为廿,是则於文字得矣。若读以分,向下读之,其义安在?故子春经为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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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经部四 表记集传 礼类三【礼记之属】 提要 【臣】等谨案表记集传二卷明黄道周撰道周有三易洞玑别著录是书亦在经筵日纂辑进呈其自序以为古者窥测天地日月皆先立表为表记之所由名夫古者制字表里皆从衣谓衣之着于外者人之言行犹衣之章身郑康成云以其记君子之徳见于仪表者是为本义必取义于八尺之表测土深正日景以御远近髙深反属濶远又表记一篇古注约分九节正义曰称子言之凡有八所皇氏云皆是发端起义记者详之故称子言之若于子言之下更广开其事或曲説其理则直称子曰今检上文体例或如皇氏之言今依用之故于诸节脉络相承处必详记之如云此经又广明恭敬之事又云此一节总明仁义之事又云自此以下至
补飨礼
钦定四库全书 经部四 补飨礼 礼类二【仪礼之属】提要 【臣】等谨案补飨礼一卷 国朝诸锦辑锦字襄七号草庐秀水人雍正甲辰进士改庶吉士散馆授知县乾隆丙辰 召试博学鸿词授翰林院编修官至左春坊左赞善锦以仪礼十七篇有燕礼有公食大夫礼而独无飨礼然其见于周官春秋传戴记者犹可得而考见元吴澄作纂言及考注尝有补经八篇补传十五篇独于飨礼之文未有特着葢縁第八第十聘觐篇中俱兼及飨食谓其可以相通而略之殊不知飨之为礼也大非一聘所能该有祭帝祫祭之大飨复有天子享元侯两君相见及凡享宾客之不同使不自为一篇则虽诸书可考亦无自而察其全因据周官賔客之礼聨事而比次之并取左传戴记中相发明者条注于其下为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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