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藏 · 礼经
周礼注疏
105 万字 · 约 50 小时 9 分钟 · 38 /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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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不云击鼓,上下文参之,其五鼓是氐了击之,则此所教者,当教氐了也。其晋鼓当教师,故其职云“掌金奏之鼓”。此下文云“以晋鼓鼓金奏”,故彼郑注云“主击晋鼓”是也。又云“六鼓四金之音声”者,六鼓四金与音声和合,故连言音声也。云“以节声乐”者,下云雷鼓、灵鼓、路鼓、晋鼓皆是也。“以和军旅”者,下云“以{卉鼓}鼓鼓军事”是也。云“以正田役”者,下云“以{咎鼓}鼓鼓役事”是也。田猎所以习战,则田鼓当与军事同。案《大司马》云“王执路鼓,诸侯执贲鼓,军将执晋鼓”之等是也。此一经是与下文总目之语也。
○注“音声五声和合者”
○释曰:案《礼记 学记》云“鼓无当於五声,五声不得不和”,则五声须鼓乃和,故郑云“五声合和者”。郑不解“音”者,单出曰声,和比曰音,音声相将之物,故释五声则合得音,故不重云音也。
教为鼓而辨其声用,(教为鼓,教击鼓者大小之数,又别其声所用之事。
○别,彼列反。)
[疏]注“教为”至“之事”
○释曰:郑云“教为鼓,教击鼓者大小之数”者,则雷鼓八面之等。云“而辨其声用”,郑云“又别其声所用之事”,则下文雷鼓及四金声之所用各不同是也。
以雷鼓鼓神祀,(雷鼓,八面鼓也。神祀,祀天神也。)
[疏]“以雷”至“神祀”
○释曰:天神称祀,地祗称祭,宗庙称享。案下灵鼓鼓社祭,又案《大司乐》以灵鼓祭泽中之方丘,大地祗与社同鼓,则但是地祗,无问大小,皆用灵鼓,则此雷鼓鼓神祀,但是天神,皆用雷鼓也。
○注“雷鼓”至“神也”
○释曰:郑知雷鼓八面者,虽无正文,案:<韦军>人为皋陶,有晋鼓、{卉鼓}鼓、皋鼓,三者非祭祀之鼓,皆两面,则路鼓祭宗庙,宜四面;灵鼓祭地祗,尊於宗庙,宜六面;雷鼓祀天神,又尊於地祗,宜八面。故知义然也。
以灵鼓鼓社祭,(灵鼓,六面鼓也。社祭,祭地祗也。)
[疏]“以灵鼓鼓社祭”
○释曰:《郊特牲》云:“社祭土,神地之道。”则《孝经纬》云“社是五土之总神”,是地之次祀,故举社以表地祗。《大宗伯》亦云“血祭,祭社稷五祀”,亦举社以表地,其实地之大小之祭皆用灵鼓也。
以路鼓鼓鬼享,(路鼓,四面鼓也。鬼享,享宗庙也。
○享,许丈反,刘虚让反,牛人职同。)
[疏]“以路鼓鼓鬼享”
○释曰:案《大宗伯》,宗庙有六享,则袷及四时皆言享先王,则皆是大祭。纵有享先公为次祀,祭殇为小祀,皆用此路鼓,以其天神地祗大小同鼓故也。
以{卉鼓}鼓鼓军事,(大鼓谓之{卉鼓}。鼓长八尺。
○{卉鼓},扶云反。)
[疏]“以{卉鼓}鼓鼓军事”
○释曰:案《大司马》云“春执鼓铎,王执路鼓,诸侯执{卉鼓}鼓,军将执晋鼓”。郑注云:“王不执{卉鼓}鼓,尚之於诸侯。”则在军以{卉鼓}为正,无妨兼有路鼓、晋鼓之等也。
○注“大鼓”至“八尺”
○释曰:云“大鼓谓之{卉鼓}”,是训{卉鼓}为大。此唯两面而已,而称大者,此不对路鼓已上,以其长八尺,直对晋鼓八尺六寸者为大耳。“{卉鼓}鼓长八尺”,《<韦军>人》文。
以鼓鼓役事,(鼓长丈二尺。
○,音羔。)
[疏]“以鼓鼓役事”
○释曰:案《绵》诗云“鼓弗胜”,郑云:“鼓不能止之。”此云鼓役事,谓击鼓起役事。与彼不同者,但起役止役皆用鼓,两处义得相兼耳。
○注“鼓长丈二尺”
○释曰:“丈二尺”,<韦军>人文。此既丈二尺,大於{卉鼓}鼓,不得大名,但{卉鼓}鼓长八尺,尚对晋鼓为{卉鼓},明鼓亦大可知。不可同名为{卉鼓},故别以鼓为号也。
以晋鼓鼓金奏,(晋鼓长六尺六寸。金奏谓乐作击编钟,
○编,必先反。)
[疏]“以晋鼓鼓金奏”
○释曰:凡作乐,则先击钟,故钟师以锺鼓奏《九夏》。郑云“先击钟,次击鼓”。金则钟也,奏则击也,则是击钟後即击鼓,故云晋鼓鼓金奏。
○注“晋鼓”至“编钟”
○释曰:“晋鼓长六尺六寸”,亦<韦军>人文。云“金奏谓乐作击编钟”者,案《磬师》云“击编钟”,郑注云:“磬亦编,於锺言之者,锺有不编,不编者锺师击之。”若然,则磬师击编钟,锺师击不编钟。又案《师》云“掌金奏之鼓”。郑注云“主击晋鼓”。则此晋鼓和金奏。但锺之编与不编,作之皆是金奏,晋鼓皆和之矣。郑唯言编钟,据《磬师》而言;其实不编者亦以晋鼓和之。故《锺师》云“以锺鼓奏九夏”,郑云“先击锺,次击鼓”。是不编之锺亦有鼓。鼓即晋鼓也。
以金钅享和鼓,(钅享,钅享于也,圜如碓头,大上小下。乐作,鸣之与鼓相和。
○钅享,音淳。碓,音对,本又作椎,直追反。)
[疏]“以金钅享和鼓”
○释曰:谓作乐之时,以此金钅享和於鼓节也。
○注“钅享钅享”至“相和”
○释曰:“钅享,钅享于也”者,钅享于之名出于汉之大予乐官。并云其形圜如碓头,大上小下,并出彼文而知之。又云“乐作,鸣之与鼓相和”,此郑以意解之。案:下三金皆大司马在军所用,有文。此金钅享不见在军所用,明作乐之时与鼓相和,故云和鼓也。
以金镯节鼓,(镯,钲也,形如小锺,军行鸣之,以为鼓节。《司马职》曰:“军行鸣镯。”
○镯,直角反。钲,音征。)
[疏]“以金镯节鼓”
○释曰:此谓在军之时所用。节鼓,与鼓为节也。
○注“镯钲”至“鸣镯”
○释曰:郑云“镯,征也”者,案《诗》有“钲人伐鼓”,就而解之,彼注“钲以静之”,此解以为军行所用。不同者,义亦一也,以其动静俱用故也。云“形如小锺”者,亦据汉法而言也。云“军行鸣之,以为鼓节”,此依《大司马》文而释,故引彼文云“军行鸣镯”,对上金钅享作乐为节。案:彼是公司马所执也。
以金铙止鼓,(铙如铃,无舌有秉,执而鸣之,以止击鼓。《司马职》曰:“鸣铙且却。”
○铙,女交反。秉,兵政反。本又作柄,下同。却,起略反。)
[疏]“以金铙止鼓”
○释曰:此案《春秋左氏传》,曹刿云“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哀公传“陈书曰:吾闻鼓而已,不闻金矣”。是进军之时击鼓,退军之时鸣铙。
○注“铙如”至“且却”
○释曰:云“铙如铃,无舌”者,亦约汉法而知也。云“有秉执而鸣之”者,案《大司马》云“卒长执铙”,故知执而鸣之也。又引《司马职》“鸣铙且却”者,欲见军退时鸣之,是止鼓时所用也。
以金铎通鼓。(铎,大铃也,振之以通鼓。《司马职》曰:“司马振铎。”
○铎,待洛反。铃,音零。)
[疏]“以金铎通鼓”
○释曰:此是金铃金舌,故曰金铎,在军所振。对金铃木舌者为木铎,施令时所振。言通鼓者,两司马振铎,军将已下即击鼓,故云通鼓也。
○注“铎大”至“振铎”
○释曰:铎,大铃,亦约汉法知之。引《司马职》者,案彼两司马执铎,所引“司马振铎”,即两司马也。
凡祭祀百物之神,鼓兵舞、舞者。(兵谓于戚也。,列五采缯为之,有秉。皆舞者所执。
○,音拂,刘音弗。)
[疏]“凡祭”至“舞者”
○释曰:上文神祀社祭鬼享,文局不及小神,故此更广见小神之事,故云凡祭祀百物之神也。云“鼓兵舞舞者”,天地之小神,所舞不过此兵舞舞二事。案下《舞师》,山川用兵舞,社稷用舞。今此小神等,若义近山川者舞兵舞,义近社稷者舞舞,故六舞之中唯言此二舞而已。
○注“兵谓”至“所执”
○释曰:“兵谓干戚也”者,案《司兵》云“祭祀授舞者兵”。郑亦云“授以朱干玉戚”。必知兵舞是干戚者,见《礼记 乐记》云“干戚之舞非备乐”。《祭统》又云“朱干玉戚,并是大武之舞”。是知兵舞干戚也。又知“舞,列五采缯为之,有秉”者,案《乐师》注“,析五采缯”。今灵星,舞子持之,是举今以晓古,故知之也。
凡军旅,夜鼓{鼓蚤},({鼓蚤},夜戒守鼓也。《司马法》曰:“昏鼓四通为大{鼓蚤},夜半三通为晨戒,旦明五通为发句。”
○{鼓蚤},千历反。句,本又作朐,亦作煦,休具反,刘休武反,或况家反。)
[疏]“凡军旅夜鼓{鼓蚤}”
○释曰:在军警戒,急在於夜,故军旅於夜鼓其{鼓蚤}鼓以警众也。
○注“{鼓蚤}夜”至“发句”
○释曰:言{鼓蚤}者,声同忧戚,取军中忧惧之意,故名戒守鼓为{鼓蚤}也。引《司马法》曰:“昏鼓四通为大{鼓蚤}”者,欲取从初夜即为警戒之意,故击鼓四通,使大忧戚也。云“夜半三通为晨戒”者,警众豫使严备,侵早当行。云“旦明五通为发句”者,旦明五通,晨句之时当发,故云发句也。
军动,则鼓其众,(动且行。)
[疏]“军动则鼓其众”
○释曰:寻常在道,欲行之时所击之鼓,则上注“五通发句”是也。今别言军动,则据将临陈之时,军旅始动,则击鼓以作士众之气,故曹刿云一鼓作气。郑云“动且行”,谓行前向陈时也。
田役亦如之。
[疏]释曰:田猎围合之时必击鼓,象对敌,故《大司马职》云“鼓遂围禁”是也。
救日月,则诏王鼓。(救日月食,王必亲击鼓者,声大异。《春秋传》曰:“非日月之眚,不鼓。”
○眚,生领反。)
[疏]“救日”至“王鼓”
○释曰:谓日月食时,鼓人诏告于王击鼓,声大异以救之。案《大仆职》云“军旅田役赞王鼓”。郑注云:“佐击其馀面。”又云“救日月食亦如之”。大仆亦佐击其馀面。郑既云佐击其馀面,则非只两面之鼓。案:上解祭日月与天神同用雷鼓,则此救日月亦宜用雷鼓,八面,故《大仆》与《戎右》俱云“赞王鼓”,得佐击馀面也。案庄二十五年《左氏传》:“夏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非常也。唯正月之朔,慝未作,日有食之,於是乎用币于社,伐鼓于朝。”若然,此救日食用鼓,惟据夏四月阴气未作,纯阳用事,日又太阳之精,於正阳之月,被食为灾,故有救日食之法也。月似无救理。《尚书 胤征》季秋九月日食,救之者,上代之礼,不与周同。诸侯用币于社,伐鼓于朝,退自攻责。若天子法,则伐鼓于社。昭十七年,昭子曰“日食,天子伐鼓于社”是也。
○注“救日”至“不鼓”
○释曰:“救日月食,王必亲击鼓者,声大异”者,言声大异者,但日月食始见其微兆,未有灾验,故云异也。引《春秋传》者,亦庄二十五年传辞。彼传云:“秋,大水,鼓用牲干社、于门,亦非常也。凡天灾,有币无牲,非日月之眚不鼓。”讥其为大水用鼓。引之,证其日月得有用鼓法。《春秋》不记救月食者,但日食是阴侵阳、臣侵君之象,故记之;月食是阳侵阴、君侵臣之象,非逆事,故略不记之也。
大丧,则诏大仆鼓。(始崩及窆时也。)
[疏]注“始崩”及“窆时也”
○释曰:案《大仆职》云:“大丧,始崩,戒鼓,传达于四方,窆亦如之。”是郑所据也。
舞师,掌教兵舞,帅而舞山川之祭祀;教舞,帅而舞社稷之祭祀;教羽舞,帅而舞四方之祭祀;教皇舞,帅而舞旱之事。(羽,析白羽为之,形如也。四方之祭祀,谓四望也。旱之事,谓雩也。,热气也。郑司农云:“皇舞,蒙羽舞。书或为{羽王},或为义。”玄谓皇,析五采羽为之,亦如。
○,呼但反。{羽王},音皇。)
[疏]“舞师”至“之事”
○释曰:云“掌教兵舞”,谓教野人使知之。国有祭山川,则舞师还帅领往舞山川之祀,已下皆然。案《春官 乐师》有六舞,并有旄舞施于辟雍,人舞施于宗庙。此无此二者,但卑者之子不得舞宗庙之酎,祭祀之舞亦不得用卑者之子。彼乐师教国子,故有二者,此教野人,故无旄舞、人舞。
○注“羽析”至“如”
○释曰:但羽舞用白羽,舞用五色缯,用物虽异,皆有柄,其制相类,故云“形如”也。云“四方之祭祀谓四望也”,知者,若以四方连百物,则四方不止四望。今单云四方,四望。五岳、四渎亦布在四方,故知四方即四望也。云“旱之事谓雩也”者,《春秋》所云雩者皆释旱。又《祭法》云“雩,祭水旱”。故知旱谓雩祭也。云“,热气也”者,以其旱时多热气,又此字以日为形,以汉为声省,故知热气也。郑司农云“皇舞,蒙羽舞”者,先郑之意,盖见《礼记 王制》“有虞氏皇而祭”,皇是冕,为首服,故以此皇为凤皇羽蒙于首,故云蒙羽舞。自古未见蒙羽于首,故後郑不从之矣。云“书或为{羽王},或为义”者,礼本不同,故或为{羽王},或为义,皆不从之矣。“玄谓皇,析五采羽为之亦如”者,锺氏染鸟羽,象翟鸟凤皇之羽,皆五采,此舞者所执,亦以威仪为饰。言皇是凤皇之字,明其羽亦五采,其制亦如舞。若然,舞、羽舞、皇舞,形制皆同也。
凡野舞,则皆教之。(野舞,谓野人欲学舞者。)
[疏]“凡野”至“教之”
○释曰:案《序宫》,舞徒四十人,其数有限。今云“皆教之”者,教虽四十,馀者有能学,皆教之,以待其阙耳。
凡小祭祀,则不兴舞。(小祭祀,王玄冕所祭者。兴犹作也。)
[疏]注“小祭”至“祭者”
○释曰:案上文云“凡祭祀百物之神,鼓兵舞舞”,又案《司服》云“群小祀,则玄冕。”注云:“群小祀,林泽坟衍四方百物之属。”如是,则小祭祀有兵舞、舞。而云不兴舞者,小祭祀虽同玄冕,若外神林泽之等则有舞,若宫中七祀之等则无舞,此文是也。
●卷十三
牧人,掌牧六牲而阜蕃其物,以共祭祀之牲。(六牲谓牛、马、羊、豕、犬、鸡。郑司农云:“,纯也。”玄谓,体完具。
○蕃,音烦。,音全。)
[疏]“牧人”至“牲”
○释曰:云“掌牧六牲而阜蕃其物”者,阜,盛也。蕃,息也。物谓毛物。言使肥盛蕃息,各有毛物。谓五官各有牛人、羊人、犬人、豕人之等,择取纯毛物者以供牧人,牧人又供与充人,刍之三月以祭祀,故云“以共祭祀之牲”也。
○注“六牲”至“完具”
○释曰:案《尔雅》所释六畜,有马、牛、羊、豕、犬、鸡,故郑依而释之。案:膳夫供六牲,郑注云:“始养之曰畜,将用之曰牲。”则此云牲,亦据将用为言也。司农云“,纯也”,後郑不从者,《尚书》云牺,对牺不得为纯色,其纯,下文毛之者是也。故玄易之云“,体完贝”也。
凡阳祀,用も牲毛之;阴祀,用黝牲毛之;望祀,各以其方之色牲毛之。(も牲,赤色。毛之,取纯毛也。阴祀,祭地北郊及社稷也。望祀,五岳、四镇、四渎也。郑司农云:“阳祀,春夏也。黝读为幽。幽,黑也。”玄谓阳祀,祭天於南郊及宗庙。
○黝,於纠反,司农音幽。)
[疏]“凡阳”至“毛之”
○释曰:言“凡”,与下阳祀、阴祀、望祀等为目,故云凡以广之也。
○注“も牲”至“宗庙”
○释曰:も牲知是赤色者,见《明堂位》“周人も刚”,《檀弓》云“周人牲用も”,周尚赤而云用も,故知も是赤也。云“毛之,取纯毛也”者,对下文云“ζ是杂色”,则此经云毛之者,皆是取纯毛也。云“阴祀,祭地北郊及社稷也”,并“阳祀祭天於南郊及宗庙”者,但天神与宗庙为阳,地与社稷为阴。案《大宗伯》云“苍璧礼天,黄琮礼地”,谓圆丘方泽。下云“牲币各放其器之色”,则昊天与昆仑牲用苍用黄,四时迎五方天帝,又各依其方色,牲则非此も牲、黝牲。惟有郊天及宗庙、社稷一等,不见牲色,在此阳祀、阴祀之中可知。案《郊特牲》云“郊之祭也,大报天而主日,兆于南郊,就阳位也。牲用も”是南郊用も也。《檀弓》云“殷尚白,周尚赤”,是祭宗庙时赤也。据此而言,则祭天於南郊及宗庙用も也。《郊特牲》云“社祭土而主阴气也”,是社称阴。《孝经纬 钩命决》云:“祭地于北郊,就阴位。”彼对郊天就阳位,则是神州之神在北郊而称阴,以是知阴祀中有祭地于北郊及社稷也。不从先郑“阳祀春夏”者,周祭宗庙,四时同用も,夏至祭地方泽,牲用黄。春夏迎气,牲各随方之色,明不得同用も,故不从也。又知望祀是四望者,以其言望与四望义同,故知是四望五岳等也。云“黝读为幽,幽,黑也”者,以其幽是北方,故从幽为黑也。後郑先解阴祀,後释阳祀者,阳祀待先郑释讫,随後破之故也。
凡时祀之牲,必用物。(时祀,四时所常祀,谓山川以下至四方百物。)
[疏]“凡时”至“物”
○释曰:时祀言凡者,山川已下非一,故亦言凡以广之也。必用物者,对上方色是随其方色,下用ζ,ζ是杂色,则此物者,非方非杂。虽不得随方之色,要於一身之上其物色须纯,其体须完,不得杂也。假令东方或纯黄、纯黑,南方或纯白、纯青,皆得也。
○注“时祀”至“百物”
○释曰:如时祀是“山川以下至四方百物”者,案《司服》,山川群小祀,林泽四方百物在四望下。此上文云“天地四望”,此时祀又在四望下,又四方山川之等亦依四时而祀,故知时祀是山川至百物,郑唯据地之时祀。若天之时祀,日月已下亦在此时祀中也。
凡外祭毁事,用ζ可也。(外祭谓表貉及王行所过山川用事者。故书毁为<臬瓦>,ζ作龙。杜子春云:“<臬瓦>当为毁,龙当为ζ。ζ谓杂色不纯,毁谓副辜侯禳毁除殃咎之属。”
○ζ,亡江反。貉,莫霸反。<臬瓦>,丘例反。副,普逼反。辜,音孤。禳,如羊反。)
[疏]“凡外”至“可也”
○释曰:外祭毁事,其神非一,故云“凡”以广之也。
○注“外祭”至“之属”
○释曰:知外祭中有表貉者,据上文外神之中,已云天地至四方百物,依时而祭者已尽,此别言外祭则外祭,中唯有表貉之等。案《大司马》,田猎之时,立表而貉祭。《司几筵》亦云“貉用熊席”。又知外祭中有王行所过山川用事者,案《校人》云:“凡将事于四海山川,则饰黄驹。”《大祝》云:“大会同,过大山川则用事焉。”亦是非常外祭之事。若然,此云ζ,校人用黄驹者,从地色黄,亦据ζ中有黄色者用之,不必纯。注云“毁谓副辜侯禳毁除殃咎之属”者,此文承子春之下,不言“玄谓”,当是子春所解也。案《宗伯》云“[QRXQ]辜祭四方百物”,而引九门磔禳。又案《小祝职》云“将事侯禳”。皆是祷祈除殃咎非常之祭用ζ之类,故引以为证也。
凡祭祀,共其牺牲,以授充人系之。(牺牲,毛羽完具也。授充人者,当殊养之。周景王时,宾起见雄鸡自断其尾,曰:“鸡惮其为牺。”
○惮,特旦反。)
[疏]“凡祭”至“系之”
○释曰:牧人养牲,临祭前三月,授与充人系养之,故云“凡祭祀,共其牺牲,以授充人系之”。
○注“牺牲”至“为牺”
○释曰:云“牺牲毛羽完具也”者,云牺牲不云,则惟据纯毛者,而郑云完具者,祭祀之牲若直,未必纯牺,若牺则兼可知,故郑以完具释牺。云“授充人者,当殊养之”者,牧人之牲,未用祭者,总在一处不殊,今将以祭者,则殊别系养之。云“周景王时”者,此《春秋左氏传》昭二十二年,“王子朝、宾起有宠於景王,王与宾孟说之,欲立之”。又云:“宾孟郊,见雄鸡自断其尾,问之,侍者曰:自惮其牺也。遽归告王,且曰:‘鸡其惮为人用乎?人异於是。’”注:“牺者,以喻人之有纯德,实宜为君。”彼直云“自惮其牺”,不云“鸡”,郑以义增之耳。引之者,证牺是纯色之意也。
凡牲不系者,共奉之。(谓非时而祭祀者。)
[疏]注“谓非”至“祀者”
○释曰:云“不系”者,谓若上文凡外祭毁事用ζ可也,是非时而祭祀者也。
牛人,掌养国之公牛,以待国之政令。(公犹官也。)
[疏]“牛人”至“政令”
○释曰:云“掌养国之公牛,以待国之政令”者,政令,则诸侯所须牛及牧人之事,则供送之也。
○注“公犹官也”
○释曰:训公为官者,恐有公君之嫌,但王家之牛,若公廨之牛故须训公为官,是官牛也。
凡祭祀,共其享牛、求牛,以授职人而刍之。(郑司农云:“享牛,前祭一日之牛也。求牛,祷於鬼神,祈求福之牛也。”玄谓享,献也。献神之牛,谓所以祭者也。求,终也。终事之牛,谓所以绎者也。宗庙有绎者,孝子求神非一处。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