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藏 · 礼经
周礼注疏
105 万字 · 约 50 小时 9 分钟 · 7 / 135
儒藏 · 礼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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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亨”至“赞之”
○释曰:云“纳亨,纳牲,将告杀”者,谓牵牲入时也。《礼器》云“纳牲诏于庭”,杀讫,毛以告纯,血以告杀,腥其俎,肫解而腥之。以此讫,乃纳与亨人,阎祭。此言纳亨者,以牵牲也。云“谓乡祭之晨”者,案《檀弓》云:“周人大事以日出”,故知纳亨是乡祭之晨。此祭天无,故先迎牲;若宗庙之祭有,而後迎牲也。云“既杀以授亨人”者,案《亨人职》“职外内饔之爨亨”,谓腥其俎後。云“凡大祭祀,君亲牵牲,大夫赞之”者,此《明堂位》文。彼鲁侯用天子礼,故还以引证天子法。
及祀之日,赞玉币爵之事。(日,旦明也。玉币,所以礼神。玉与币各如其方之色。爵,所以献齐酒。不用玉爵,尚质也。三者执以从,王至而授之。
○齐,才计反。)
[疏]“及祀”至“之事”
○释曰:及,犹至也。至祭日,谓质明。赞,助也。执此玉币爵三者,助而授王也。
○注“日旦”至“授之”
○释曰:案《特牲》、《少牢》皆质明行事,故知旦明。云“玉币,所以礼神。玉与币各如其方之色”者,上云祀五帝,以为迎气於四郊之外。案《大宗伯》“以玉作六器,以礼天地四方”。又云“青圭礼东方,赤璋礼南方,白琥礼西方,玄璜礼北方”。季夏六月,迎土气於南郊,亦用赤璋。下云牲币,彼虽币不是礼神之币,亦云“各放其器之色”,是其礼神币玉,亦各如其方色也。云“爵所以献齐酒”者,案《幂人》云“疏布幂八尊”,八尊者,五齐三酒之尊,以其祭天无,故无彝尊也。云“不用玉爵,尚质也”者,对下经享先王用玉爵,尚文;此祭天不用玉爵,故云尚质。云“三者执以从,王至而授之”者,谓至此祀圆丘方泽祭所而授之,王亲自执玉币,奠於神坐,亲酌以献尸。
祀大神示亦如之。(大神谓天地。
○示,本又作,音畿。)
[疏]“祀大”至“如之”
○释曰:云“祀大神”,谓冬至祭天於圆丘。云“祀大祗”,谓夏至祭地於方泽。“亦如之”者,从掌百官誓戒已下,赞玉币爵之事已上,皆如祀五帝之礼。
○注“大神谓天地”
○释曰:此天谓大天,对五帝为小天。此地谓大地,对神州之地为小地,故云天地也。
享先王亦如之,赞玉几、玉爵。(玉几,所以依神。天子左右玉几。宗庙献用玉爵。
○享,许两反,刘音向,注“享币”同。)
[疏]“享先”至“玉爵”
○释曰:“亦如之”下别言赞玉几、玉爵,则天地不用玉几、玉爵。其言亦如之者,谓亦赞王牲事。已上不云大者,欲见宗庙六享同然。
○注“玉几”至“玉爵”
○释曰:云“天子左右玉几”者,此是《司几筵》文。彼所云者,谓王受诸侯朝觐会同所设。今此享先王鬼神之几,亦与王平生同,故引为证。此享先王有玉几、玉爵,天地有爵,但不用玉饰。祭宗庙用玉几,天地亦应有质几,不言之者,文不具。云“宗庙献用玉爵”者,按《明堂位》“献用玉盏”,谓王朝践馈献尸时。若,则用圭瓒也。
大朝觐会同,赞玉币、玉献、玉几、玉爵。(助王受此四者。时见曰会,殷见曰同。大会同或於春朝,或於秋觐,举春秋则冬夏可知。玉币,诸侯享币也。其合亦如小行人所合六币云。玉献,献国珍异,亦执玉以致之。玉几,王所依也。立而设几,优尊者。玉爵,王礼诸侯之酢爵。王朝诸侯,立依前,南面,其礼之於阼阶上。
○见,贤遍反,下同。朝,直遥反,下文同。酢,音昨。依,於岂反,本亦作。)
[疏]“大朝”至“玉爵”
○释曰:诸侯四时常朝不称大,今朝觐称大者,诸侯为大会同而来,故称大朝觐。赞,助也,助王受此玉币、玉献、玉几、玉爵也。
○注“助王”至“阶上”
○释曰:云“时见曰会”者,此《大宗伯》文。案彼注“时见”者,言无常期。诸侯有不顺服者,其顺服者皆来会以师,助王讨之,故云“时见曰会”。云“殷见曰同”者,亦《大宗伯职》文。殷,犹众也。谓十二岁王如不巡狩,诸侯众来同见天子,故曰“殷见曰同”。云“大会同或於春朝,或於秋觐“者,大会虽无常期,当春来即是春朝,当秋来即是秋觐,当夏来即是夏宗,当冬来即是冬遇。若大同则有常期:春,东方六服尽来;夏,南方六服尽来;秋、冬司农。云“举春秋即冬夏可知”者,经直云“大朝觐”,不言“宗遇”,有宗遇可知。在国行朝礼讫,乃皆为坛於国外而命事焉。云“玉币,诸侯享币也”者,诸侯会同皆依四时常朝,亦春、夏受贽于朝,受享币者於庙,秋冬一受之於庙,受朝既讫,乃受享,献国所有珍异,其行享之时,亦璧琮加束帛以致之。云“其合亦如《小行人》所合六币云”者,案《小行人》所合六币,圭以马,璋以皮,璧以帛,琮以锦,琥以绣,璜以黼。据彼郑注,五等诸侯享天子用璧以帛,享后用琮以锦,则圭以马、璋以皮者,谓二王之後。享天子用圭以马,享后用璋以皮,则琥以绣、璜以黼者,子男自相享法。但《小行人》所云者,谓四时常朝,不见大朝觐会同法,约与四时常朝同,无正文,故言云也。云“玉献,献国珍异,亦执玉以致之”者,谓三享之外,别有献国珍异,亦如三享执玉以致之,故言玉献,谓以玉致献也。云“玉几,王所依也”者,谓王所冯依。云“立而设几,优尊者”,知立而设几者,案《司几筵》云:“大飨射,凡封国,命诸侯,王位设黼依,依前南乡,左右玉几。”是立而设几也。但春夏受享,秋冬一受之於庙,庙中则有前设几法。几为坐设,今立而设几,故云优至尊也。云“玉爵,王礼诸侯之酢爵”者,案《大行人》云:“上公再而酢,侯伯一而酢,子男一不酢”,此时大宗伯摄,非冢宰所赞。但诸侯酢王用玉爵,则冢宰赞王受之,故云赞玉爵。云“王朝诸侯,立前,南面”者,此约《司几筵》知之,谓秋冬朝时。云“其礼之於阼阶上”者,言礼之,谓诸侯是也。知王在阼阶上者,当依宾主之礼。案《燕礼》,主君在阼,实在牖户之间,故知礼之王在阼阶上也。
大丧,赞赠玉、含玉。(助王为之也。赠玉,既窆,所以送先王。含玉,死者口实,天子以玉。《杂记》曰:“含者执璧将命曰:寡君使某含”,则诸侯含以璧。郑司农云:“含玉,璧琮。”
○含,本又作,户暗反,後同。窆,波验反,徐补赠反。琮,才宗反。)
[疏]“大丧”至“含玉”
○释曰:大丧谓王丧。赞王为此二者也。
○注“助王”至“璧琮”
○释曰:大丧既是王丧,云“助王为之也”者,谓助嗣王也。云“赠玉既窆所以送先王”者,案《既夕》,士礼,既窆谓下棺讫,主人赠用玄以入圹。王丧虽无文,应更有加,亦当以玄为主也。所赠,亦既窆时也。云“含玉,死者口实”者,案《士丧礼》用贝三,郑注:“左右<齿真>及中,象坚,王含用玉,义亦然也。”又《檀弓》云“饭用米贝,不忍虚也。”故云“口实”也。云“天子以玉”者,此云含玉,《玉府》、《典瑞》皆直云玉,无异物之称,对大夫已下不用玉,其实亦为璧形。故引《杂记》,复引先郑为璧琮之形也。但含玉始死用之,赠玉於葬乃用。此文後云含玉者,用之则有先後,此作文先後,无义例。《典瑞》并云“饭玉”,此不云者,文不具也。
作大事,则戒于百官,赞王命。(助王为教令。《春秋传》曰:“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疏]“作大”至“王命”
○释曰:上已云祀五帝及大神祭祀大事,戒百官讫,则此云“作大事,戒于百官”,唯戎事也。
○注“助王”至“与戎”
○释曰:《春秋传》者,成十三年,刘康公、成肃公会诸侯伐秦,成子受于社,不敬,刘子曰:“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祀有执番,戎有受,神之大节也。今成子惰,弃其命矣,其不反乎?”引之者,证经大事是戎事,连引在祀耳。
王氐治朝,则赞听治。(治朝在路门外,群臣治事之朝。王视之,则助王平断。)
[疏]注“治朝”至“平断”
○释曰:王有三朝,必知此是路门外朝者,但外朝是断疑狱之朝,路寝庭朝,图宗人、嘉事,二者并於事简,非正朝,故知治朝是路门外,司士所掌者也。
氐四方之听朝,亦如之。(谓王巡守在外时。
○守,音狩,本亦作狩,後“巡守”皆放此。)
[疏]注“谓王”至“外时”
○释曰:经云“四方听朝,故知巡狩时。此郑据依常者而言。征伐外亦有听朝法,以非常法,故不言也。
凡邦之小治,则冢宰听之。待四方之宾客之小治。(大事决於王,小事冢宰专平。)
[疏]“凡邦”至“听之”
○释曰:重出冢宰之名者,据百官总焉,故特云冢宰也。
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正,正处也。会,大计也。)
[疏]注“正正”至“计也”
○释曰:言“正,正处也”者,经云令百官府各正其治,谓正处其所治文书,大宰乃受其计会也。云“会,大计”者,一岁计会,即《宰夫职》云“岁计曰会”是也。
听其致事,而诏王废置。(平其事来至者之功状,而奏白王。)
[疏]“听其”至“废置”
○释曰:百官致其治政功状与冢宰,听断其所置之功状文书,而诏告于王。有功者置之,进其爵;有罪者废之,退其爵也。
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事久则听之:大无功,不徒废,必罪之;大有功,不徒置,必赏之。郑司农云:“三载考绩。”)
[疏]“三岁”至“赏之”
○释曰:三年一闰,天道小成,则大计会百官群吏之治功文书。上计当年,已有废置。今三年上大计,大无功,不徒废,更加罪;大有功,不徒置,更加赏也。
○注“郑司”至“考绩”
○释曰:此《尚书 舜典》文。彼云“三载考绩,黜陟幽明”。彼三年一考,与此同,故引证三岁大计也。
●卷三
小宰之职,掌建邦之宫刑,以治王宫之政令,凡宫之纠禁。(杜子春云:“宫,皆当为官。”玄谓宫刑,在王宫中者之刑。建,明布告之。纠犹割也,察也,若今御史中丞。
○宫刑,郑如字,干同。杜作官。)
[疏]注“杜子”至“中丞”
○释曰:後郑以宫刑宫中之刑,不从子春官刑者,见《秋官 司寇》已云“四曰官刑”,此小宰不往贰之,则不须重掌。又见下文观治象“乃退,以宫刑宪禁于王宫”,故知宫刑明矣。云“建,明布告之”者,上冢宰尊,所云“建六典”之等,为建立之义;小宰卑,云“建”者,则明布告,使知而已。云“纠犹割也,察也”者,既言纠,谓纠举其非。事已发者,依法断割之;事未发者,审察之。云“若今御史中丞”者,应劭:云“秩千石,朝会独坐,副贰御史大夫,内掌兰台图籍,外督剌史,纠察百寮”,故举汉法况之。
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之贰,以逆邦国、都鄙、官府之治。(逆,迎受之。郑司农云:“贰,副也。”
○治,直吏反,下及注皆同。)
[疏]“掌邦”至“之治”
○释曰:大宰本以六典治邦国,今还以六典逆邦国之治,逆,谓迎受句考之也。大宰本以八法治朝廷官府,今还以八法句考官府之治。大宰本以八则治都鄙,今还以八则句考都鄙之治。皆句考使知功过所在也。
执邦之九贡、九赋、九式之贰,以均财节邦用。
[疏]“执邦”至“邦用”
○释曰:此三者,并大宰所掌者,以其冢宰制国用,九贡、九赋敛财贿,九式用之事之大者,故小宰副贰之。然大宰有九职,小宰不贰之者,以其九职云“任万民”,《小宰》若云贰,谓任使亦贰之,故不言。其实九职任之,使之出贡,用之,则小宰亦贰之,九贡中兼之矣。以其九职亦有九贡故也。“以均财节邦用”者,以九式并旧有法式多,少不得增减,故云均节也。
以官府之六叙正群吏:一曰以叙正其位,二曰以叙进其治,三曰以叙作其事,四曰以叙制其食,五曰以叙受其会,六曰以叙听其情。(叙,秩次也,谓先尊後卑也。治,功状也。食,禄之多少。情,争讼之辞。
○争,争斗之争。)
[疏]“以官府”至“其情”
○释曰:凡言“叙”者,皆是次叙。先尊後卑,各依秩次,则群吏得正,故云正群吏也。
○“一曰以叙正其位”者,谓若卿、大夫、士朝位尊卑次列。
○“二曰以叙进其治”者,谓卿、大夫、士有治职功状文书进于上,亦先尊後卑也。
○“三曰以叙作其事”者,谓有所执掌起事,亦先尊後卑也。
○“四曰以叙制其食”者,谓制禄依爵命授之,亦先尊後卑也。
○“五曰以叙受其会”者,谓岁终进会计文书,受之,亦先尊後卑也。
○“六曰以叙听其情”者,情,谓情实。则狱讼之情,受听断之时,亦先尊後卑也。
○注“叙秩次也”
○释曰:云“秩次”者,谓尊卑之常,各有次叙也。
以官府之六属举邦治:一曰天官,其属六十,掌邦治,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二曰地官,其属六十,掌邦教,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三曰春官,其属六十,掌邦礼,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四曰夏官,其属六十,掌邦政,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五曰秋官,其属六十,掌邦刑,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六曰冬官,其属六十,掌邦事,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大事从其长,若庖人、内外饔与膳夫共王之食。小事专达,若宫人、掌舍各为一官。六官之属三百六十,象天地四时日月星辰之度数,天道备焉。前此者,成王作《周官》,其志有述天授位之义,故周公设官分职以法之。
○达,干云:“达,决也。”)
[疏]“以官府”至“专达”
○释曰:“六属举邦治”者,谓官盛任使,立长官,必当以属官佐之,邦治得举,是以六官各有其属六十,故云官府之六属举邦治也。“一曰天官”,谓大宰之官。“其属六十”,谓宫正至夏采,皆掌治职,故云掌治也。云“大事则从其长”者,谓若《膳夫》郑注云“膳夫,食官之长也”。则下庖人、内外饔、亨人,有事皆来谘白膳夫,故云“大事从其长”也。“小事则专达”者,谓若宫人掌舍,无大事,无长官可谘,自专行事。以下五官皆此类也。
○注“大事”至“法之”
○释曰:云“大事从其长,若庖人、内外饔与膳夫共王之食”者,此并共王食,是大事,故庖人已下谘膳夫长官也。云“小事专达”者,若宫人、掌舍,直掌王之行,设┕互之等,二官并是小事,又不立长官,当官行事,故云各为一官,是专达也。郑直举天官之内其事显者,各言其一,馀官若大府,郑云“治藏之长”,地官司,郑云“官之长”;春官大司乐,郑云“乐官之长”;夏官司甲,郑云“兵戈盾官之长”。如此之类,其事甚多,不可具陈也。小事则专达,天官甚众,亦不可具言也。云“六官之属三百六十,象天地四时日月星辰之度数”者,依《周髀》、《七曜》,皆云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举全数,亦得云三百六十也。言地则与天配合四时,言周天亦是地之数。十二月亦是周天之数。日,日行一度;月,日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日月所行,亦在周天之数。星辰,谓二十八宿十二次,亦在周天数内,皆不离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耳。天地四时日月星辰之度数,所从言之异耳。故《尚书 洪范》云:“五纪,一曰岁,二曰月,三曰日,四曰星辰”,皆别言之。下以历数总结之,亦是类也。云“天道备焉”者,以此三百六十官,是天道备矣。云“前此者,成王作《周官》,其志有述天授位之义”者,郑依《书传》云“周公摄政,三年践奄”,与灭淮夷同时。又按:成王《周官》“成王既黜殷命,灭淮夷,还归在丰,作《周官》。”则成王作《周官》,在周公摄政三年时,周公制礼在摄政六年时,故云前此者,谓成王前於此时作《周官》,其志,谓成王志意,有述天授位之义,即彼《周官》云“唐虞稽古,建官惟百,夏商倍之。今予小子,训迪厥官,以立太师、太傅、太保,兹惟三公,论道经邦,燮理阴阳”。下又云立三孤及天地四时之官,是其志有述天地三百六十官位之义。故周公设官分职法之也。此郑义,不见《古文尚书》,故为此解。若孔据《古文尚书》,《多士》已下,并是周公致政後成王之书。周公摄政时,淮夷、奄与管蔡同作乱,成王即政後又叛,成王亲征之,故云灭淮夷。还归在丰,作《周官》用人之法,则彼《周官》在此《周礼》後,与郑义异也。
以官府之六职辨邦治:一曰治职,以平邦国,以均万民,以节财用;二曰教职,以安邦国,以宁万民,以怀宾客;三曰礼职,以和邦国,以谐万民,以事鬼神;四曰政职,以服邦国,以正万民,以聚百物;五曰刑职,以诘邦国,以纠万民,以除盗贼;六曰事职,以富邦国,以养万民,以生百物。(怀亦安也。宾客来,共其委积,所以安之。聚百物者,司马主九畿,职方制其贡,各以其所有。
○委,於伪反。下“委”同,积,子赐反。)
[疏]“以官”至“百物”
○释曰:云“以官府六职辨邦治”者,六官者各有职,若天官治职,地官教职,其职不同,邦事得有分辨,故云以辨邦治也。
○“一曰治职”者,谓以平为义也。云“以节财用”者,亦以制国用故也。
○“二曰教职,以安邦国,以宁万民”者,安邦国与教典同,彼云“扰万民”,此云“宁万民”,不同者,上扰为驯,驯则宁,义无异也。云“怀宾客”者,以有委积,故宾客怀安也。
○“三曰礼职,以和邦国,以谐万民”者,此与上礼典同也。云“以事鬼神”者,以其主祭祀,当职之事也。
○“四曰政职,以服邦国,以正万民”者,上政典云“平邦国,均万民”,不同者,服由平定使之然,则服亦平也,均与正,义亦一也。云“以聚百物”者,郑云“司马主九畿,职方制其贡”,贡即百物也。
○“五曰刑职,以诘邦国,以纠万民”,此与上刑典文同。云“除盗贼”者,有寇则罪之,盗贼得除,故云除盗贼也。
○“六曰事职,以富邦国,以养万民”者,上事典“以生万民”,生则养也,与上同。此六职不云官府百官,与六典不同者,以六职皆当职行事,义不及远,故与六典文异也。
○注“怀亦”至“所有”
○释曰:教典共其委积者,大司徒下有遗人,掌十里有庐,庐有饮食之等,故云“共委积”也。云“司马主九畿”,并引《职方》者,司马直主九畿,无贡物之事,故引其属职方也。
以官府之六联合邦治:一曰祭祀之联事,二曰宾客之联事,三曰丧荒之联事,四曰军旅之联事,五曰田役之联事,六曰敛弛之联事。凡小事皆有联。(郑司农云:“大祭祀,大宰赞玉币,司徒奉牛牲,宗伯视涤濯、莅玉鬯、省牲镬、奉玉,司马羞鱼牲、奉马牲,司寇奉明水火;大丧,大宰赞赠玉、含玉,司徒帅六乡之众庶属其六引,宗伯为上相,司马平士大夫,司寇前王,此所谓官联。”杜子春弛读为施。玄谓荒政弛力役,及国中贵者、贤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不以力役之事。奉牲者,其司空奉豕与?
○弛,户氏反,刘本作施,音弛,杜作施。莅,音利,又音类。鬯,敕亮反。镬,户郭反。,音资。乡,音香。属其,音烛。纟引,徐音胤,刘音引,本或作引。相,息亮反。豕与,音馀。)
[疏]“以官府”至“有联”
○释曰:云“以官府之六联合邦治”者,谓官府之中有六事,皆联事通职,然後国治得会合,故云合邦治也。
○一曰祭祀之联事,三曰丧荒之联事,此二者,郑注具,以其二者显著,故特言之。
○“二曰宾客之联事”者,郑虽不言,案《大宰》“大朝觐、会同,赞玉币玉献”,《大司徒》令“野道委积”,《大宗伯》“朝觐、会同,则为上相”,《大司寇》云“凡朝觐、会同,前王”,唯《大司马》不见有事,《司空》又亡。
○“四曰军旅之联事”者,以六军军将皆命卿,田役亦然,且《大司徒》云“大军旅、大田役,以旗致万民”《大司马》云“大师,建大常,比军众”,“中春教振旅之事”。
○“六曰敛弛之联事”者,并大宰任九职、九贡、九赋,司徒制贡,小司徒令贡赋,若通数小官,则多矣。云“凡小事皆有联”者,谓《司关》云“掌国货之节,以联门”之类是也。
○注“郑司”至“豕与”
○释曰:司农虽解祭祀及大丧二事,皆不言司空,司空亡故也。大祭祀,唯大宰尊,不奉牲,宗伯不言奉鸡,司马直言奉马,不兼言奉羊,司寇不言奉犬,皆略不言可知。“杜子春弛读为施”者,若依施,施是施惠,事不必连敛,为弛则,则於事广矣。故後郑不从之。“玄谓荒政弛力役”者,此经“二曰丧荒”,荒谓年不熟。《大司徒》有荒政十二,其中“四曰弛力”。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