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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 · 礼经

周礼注疏

105 万字 · 约 50 小时 9 分钟 · 89 /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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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以其御玉路以祀,故云最尊。以是特尊,不与下同名仆,而谓之大驭也。若然,戎右在前,尚威武,此戎仆在前者,以其仆虽驾驭为难,仍非武事,故退戎仆於後,进大驭於前也。仍尊戎仆在齐仆之上,而使中大夫为之,与戎右尊卑同也。

戎仆,中大夫二人。(驭言仆者,此亦侍御於车。)

[疏]注“驭言”至“於车”

○释曰:上大仆已下言“仆”,并是侍御之官称仆。今此驭车之人亦言仆者,在车亦是侍御之类,故云“亦侍御於车”也。

齐仆,下大夫二人。(古者王将朝觐会同,必齐,所以敬宗庙及神明。

○朝,直遥反,後“朝觐”皆同。)

[疏]注“古者”至“神明”

○释曰:齐而敬神明者,按《曲礼》下注云:“春夏受贽於朝,受享於庙,秋冬一受之於庙。”是朝觐敬宗庙。按《觐礼》及《司仪》,会同之时,设方明於坛上,设六玉以礼方明之神,是会同敬神明。《巾车》云:“金路,建大以宾。”则金路主为宾路。宾路则诸侯与王行朝觐会同之礼,故郑以朝觐会同以释齐也。

道仆,上士十有二人。(王朝朝莫夕,主御王以与诸臣行先王之道。

○朝,朝上如字,下直遥反。莫,音暮。)

[疏]注“王朝”至“之道”

○释曰:按上齐右见下至齐仆皆三人,唯戎右与道仆人数多者,则戎右有所斩杀,故《左氏传》晋缚秦囚,莱驹为右,使莱驹斩之,故人多也。道仆所以特多者,以朝夕在朝,来往驾脱,难而且烦,故人最多也。郑云“王朝朝莫夕主御”者,此释人多之意。云“王以与诸臣行先王之道”者,此释称道之言也。

田仆,上士十有二人。

[疏]“田仆”

○释曰:人亦多者,王有四时之田,兼有园囿游猎及取鲜兽之等,亦是事繁而难,故亦特多也。

驭夫,中士二十人,下士四十人。

[疏]“驭夫”

○释曰:按其职云“掌驭贰车、从车、使车”之等,驭仆之类,故亦在此。驭夫总六十人,按《校人》:“三乘为皂,皂一趣马。三皂为系,系一驭夫。”则马三十六匹一驭夫,计良二千一百六十匹,则六十驭夫。又驽六丽一师,六师一趣马,六趣马一驭夫,则一驭夫主四百三十二匹。驽千二百九十六匹,则驭夫三人,并前六十三人,与此不合者,盖此《序官》脱三人也。

校人,中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校之为言校也,主马者必仍校视之。校人,马官之长。

○校,户教反,字从木,若从手旁作,是比校之字耳,今人多乱之,注“校之”、“校人”同。)

[疏]“校人”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以马共军所用,故其职云:“凡军事,物马而颁之。”故在此。官特尊而多者,以王马多故也。

○注“校之”至“之长”

○释曰:云“校之为言校也”者,读从《曲礼》与《少仪》效马、效羊,取效见义,以其养官畜者必效见之。故郑云:“主马者必仍校视之。”仍者,相仍有时数数程见之也。云“校人马官之长”者,与下趣马至圉人为长,有事皆取长官法度。

趣马,下士,皂一人,徒四人。(趣马,趣养马者也。郑司农说以《诗》曰“蹶维趣马”。

○趣,七口反,刘清须反,注同。皂,才早反。趣养,清须反,又七口反,一音七句反。蹶,居卫反。)

[疏]注“趣马”至“趣马”

○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正良马而齐其饮食”,是以郑云“趣马趣养马者”,故在此也。先郑说以《诗》云“蹶惟趣马”者,彼《诗》是剌幽王之诗,其诗臣名蹶,惟作趣马之官,权宠之例,引以证趣马是官名也。

巫马,下士二人,医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贾二人,徒二十人。(巫马,知马祖、先牧、马社、马步之神者。马疾若有犯焉则知之,是以使与医同职。)

[疏]“巫马”至“十人”

○释曰:巫知马崇,医知马病,故连类在此也。有贾者,治马死生,须知马价,故有贾人也。

○注“巫马”至“同职”

○释曰:“马祖”之等,并在下文。有人犯者与为崇,巫则知之,为之谢过。必与医同职者,巫言无崇,则是时气,及损伤付医治之,故二官同职也。

牧师,下士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主牧放马而养之。

○牧,旧音目,刘音茂,沈音木。)

[疏]注“主牧放马而养之”

○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牧地”,是放马,故与校人连类在此也。

人,下士,闲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之言数。

○,所求反。数,色主反,数之同。)

[疏]注“之言数”

○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十有二闲之政阜马佚特”之等,故与马官连类在此也。

圉师,乘一人,徒二人。圉人,良马匹一人,驽马丽一人。(养马曰圉。四马为乘。良,善也。丽,耦也。

○圉,鱼吕反。乘,绳证反,注同。丽,如字。)

[疏]“圉师”至“一人”

○释曰:在此者,以其掌养马也。

○注“养马”至“耦也”

○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养马刍牧之事,以役圉师。亦是为马,故亦连类在此也。

职方氏,中大夫四人,下大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职,主也,主四方之职贡者。职方氏,主四方官之长。)

[疏]注“职主”至“之长”

○释曰:在此者,司马主九畿,职方制其贡,事相成,故在此。官尊而人多,以其主天下人民贡赋之事,事繁故也。云“主四方官之长”者,与下诸言方者为长也。

土方氏,上士五人,下士十人,府二人,史五人,胥五人,徒五十人。(土方氏主四方邦国之土地。)

[疏]注“土方”至“土地”

○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以土地相宅,而建邦国都鄙。”与职方连类在此也,故主四方邦国之土地。

怀方氏,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怀,来也,主来四方之民及其物。)

[疏]注“怀来”至“其物”

○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来远方之民,致方贡,致远物。”故与职方连类在此也。

合方氏,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合方氏主合同四方之事。)

[疏]注“合方”至“之事”

○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达天下之道路,通其财利,同其数器。”故注云“主合同四方之事”,故亦连数在此也。

训方氏,中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训,道也,主教道四方之民。

○道,音导,下同。)

[疏]注“训道”至“之民”

○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道四方之政事与其上下之志,诵四方之传道。”故注云“教导四方之民”,故连类在此也。

形方氏,中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形方氏主制四方邦国之形体。)

[疏]注“形方”至“形体”

○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制邦国之地域,而正其封疆。”故注云“主制四方邦国之形体”,故连类在此。

山师,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山师”

○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山林之名,辨其物与其利害,而颁之于邦国,使致其珍异之物。”按《王制》云:“名山大泽不以封。”故天子立山师,以遥掌之使贡,故与职方亦连类在此也。

川师,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川师”

○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与山师同,故亦连类在此。

{备逯}师,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备逯},地之广平者。

○{备逯},音原。)

[疏]注“{备逯}地之广平者”

○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四方之地名,辨其丘陵、坟衍、原隰之名。”故连类在此也。注云“{备逯},地之广平者”,《尔雅》文也。

匡人,中士四人,史四人,徒八人。(匡,正也,主正诸侯以法则。)

[疏]“匡人”至“八人”

○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达法则、匡邦国而观其慝,使无敢反侧,以听王命。”注云“主正诸侯以法则”,故连类在此也。

扌覃人,中士四人,史四人,徒八人。(扌覃人,主扌覃序王意,以语天下。

○扌覃,他南反,与探同。语,鱼据反。)

[疏]注“扌覃人”至“天下”

○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诵王志,道国之政事,以巡天下之邦国而语之。”故注云“主扌覃序王意,以语天下”,故连类在此也。

都司马,每都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都,王子弟所封及三公采地也。司马主其军赋。)

[疏]“都司”至“十人”

○释曰:言“每都上士二人”已下者,此王自以臣为司马,遥掌都内。故其职云“掌都之士庶子及其众庶、车马、兵甲之戒令”,听於国司马,既是军,故在此也。

○注“都王”至“军赋”

○释曰:郑据何知都惟有王子弟所封及三公采地,不通卿大夫者,按《司裘》云:“诸侯则共熊侯、豹侯,卿大夫则共麋侯。”卿不入诸侯之中,故知义然。云“司马主其军赋”者,即《司马法》云“成出士十人,徒二十人”之等,并是都司马所主也。

家司马,各使其臣,以正於公司马。(家,卿大夫采地。正犹听也。公司马,国司马也。卿大夫之采地,王不特置司马,各自使其家臣为司马,主其地之军赋,往听政於王之司马。王之司马其以王命来有事,则曰国司马。)

[疏]注“家卿”至“司马”

○释曰:云“家卿大夫采地”者,按《载师职》“家邑任稍地”谓大夫采地,“小都任县地”谓卿之采地,“大都任疆地”谓三公采地,则卿入小都中。今此经直言“家”,而小都入家中,不在上都中者,司马主军事,严凝为主,须辨尊卑,故依《司裘》卿与大夫不得称诸侯者为家,又不使王臣为之也。若然,都宗人、家宗人及都士、家士皆使王臣为之者,都家宗人有祖王之庙,九皇六十四民,王所当祭,故使王臣为之。都家之士,以狱讼刑罪,王政之重,非王臣不决,故亦使王臣为之,但非严凝,故卿入都耳。云“王之司马其以王命来有事,则曰国司马”者,其职云“以听於国司马”,对此从下向上则曰公司马。

●卷二十九

大司马之职,掌建邦国之九法,以佐王平邦国。(平,成也,正也。)

[疏]“大司”至“邦国”

○释曰:此“九法”已下,皆言邦国,则施於诸侯为主,故云邦国也。云“以佐王平邦国”者,九法以纠察诸侯,使之成正,故以平言之也。但此九法,据殷同之时建之,故《大行人》云“殷同以施天下之政”,注云:“政谓邦国之九法。”则殷同之时,司马明布告之,故云建也。

制畿封国以正邦国,(封,谓立封於疆为界。

○畿,音祈。)

[疏]“制畿”至“邦国”

○释曰:谓制诸侯五百、四百里之等,各有封疆,界分乃得正,故云“以正邦国”。

设仪辨位以等邦国,(仪,谓诸侯及诸臣之仪。辨,别也,别尊卑之位。

○别,彼列反,下皆同。)

[疏]注“仪谓”至“之位”

○释曰:郑知仪中有诸侯及诸臣者,以此经云等邦国。按《大行人》云:“以九仪辨诸侯之命,等诸臣之爵。”郑云:“九仪,谓命者五,公侯伯子男也。爵者四,孤卿大夫士也。”知九仪中唯有诸侯诸臣,无天子之臣。按《大宗伯》云“以九仪之命,正邦国之位”,注云“每命异仪”,则九仪之中谓一命以至九命之仪。其中有六命、八命并九命作伯兼有王臣,则与此异也。

进贤兴功以作邦国,(兴犹举也。作,起也。起其劝善乐业之心,使不惰废。

○乐业,如字,又音洛,一音五教反。)

[疏]“进贤”至“邦国”

○释曰:“进贤”,诸臣旧在位,有德行者,并草莱有德行未遇爵命者,进之,使称才仕用。兴,举也。臣有功者,举之亦使任用。作,起也。以臣有贤有功,举之与官,则起邦国之内劝善乐业之心,使不惰废善业也。

建牧立监以维邦国,(牧,州牧也。监,监国,谓君也。维犹连结也。

○监,古衔反。)

[疏]“建牧”至“邦国”

○释曰:二百一十国以为州,州有牧,使维持诸侯。又一国立一监,以监察一国,上下相维,故云“以维邦国”也。此则《大宰》云“建其牧,立其监,亦一也。

制军诘禁以纠邦国,(诘犹穷治也。纠犹正也。

○诘,去吉反。)

[疏]“制军”至“邦国”

○释曰:按:上文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也。诘禁者,按《士师》有“五禁”,天子礼。此诸侯国,亦当有五禁以相穷治、相纠正,故云“以纠邦国也”。

施贡分职以任邦国,(职谓职税也。任犹事也。事以其力之所堪。)

[疏]“施贡”至“邦国”

○释曰:施贡多少,据国地大小,故《地官》大国贡半,次国三之一,小国四之一,皆由天子施之。此《大宰》九贡,并《小行人》春令入贡,皆是岁之常贡,与《大行人》因朝而贡者异也。分职者,即《大宰》所云九职是也。彼据畿内,此据诸侯。诸侯邦国亦由天子分之,使民有职业,因使税之。所税者,市之以充贡。若然,言贡,据向天子而言。云税,据民所为为说。事相因,皆所以任邦国,故云“以任邦国”也。

简稽乡民以用邦国,(简谓比数之。稽犹计也。

○乡,许亮反。)

[疏]“简稽”至“邦国”

○释曰:注云“简谓比数之稽犹计也”,谓比数计会乡民而用之,故云“以用邦国”也。

均守平则以安邦国,(诸侯有土地者均之,尊者守大,卑者守小。则,法也。)

[疏]“均守”至“邦国”

○释曰:言“均守”,谓五等诸侯有五等受地,“五百里”已下是均守也。“平则”者,则,法也,比谓五等职贡之等皆有常法,邦国获安,故云“以安邦国”。

比小事大以和邦国。(比犹亲。使大国亲小国,小国事大国,相合和也。《易 比 象》曰:“先王以建万国,亲诸侯。”

○比,毗志反,注同。)

[疏]注“比犹”至“诸侯”

○释曰:按《司仪》,有五等诸侯自相为宾,亦有五等诸侯之臣相为国客。按《春秋》,有小国朝大国,大国聘小国。故郑云使大国亲小国,释经比小也。云“小国事大国”,释经事大,使相合和,故云“以和邦国”也。引《易 比 象》者,其卦坤下坎上,坤为土,坎为水,水得土而流,土得水而柔,是水土和合。故象先王建万国,亲诸侯,谓法卦行事,使诸侯相亲。引之者,证比小事大之义。

以九伐之法正邦国,(诸侯有违王命,则出兵以征伐之,所以正之也。诸侯之于国,如树木之有根本,是以言伐云。

○伐,如字,刘扶发反。)

[疏]注“诸侯”至“伐云”

○释曰:郑云“诸侯有违王命,则出兵以征伐之,所以正之也”者,此经与下文为目,则下九者皆是违王命者也。若然,按下文九者,唯有“贼贤害民”一者称伐,其馀八者皆不言伐。此经总言伐者,侵灭二者亦是伐之例,其馀六者,皆先以兵加其境,服乃眚之、单之、削之、正之、残之、杜之,故皆以伐言之。云“诸侯之於国,如树木之有根本,是以言伐云”者,按《月令 孟夏》云“无伐大树”,孔子云:“伐一木不以其时,非孝子。”是树木称伐。此九伐施於邦国,在於时会之时,是以《大行人》云“时会以发四方之禁”,注云“禁谓九伐之法”,是当时会者也。

冯弱犯寡则眚之,(冯犹乘陵也,言不字小而侵侮之。眚犹人眚瘦也,《王霸语》曰“四面削其地”。

○冯,皮冰反。眚,所景反。瘦,所又反。)

[疏]注“冯犹”至“其地”

○释曰:云“冯弱”,据以强陵弱。云“犯寡”,据以大侵小。如此者,眚瘦其地,使不得强大也。引《王霸记》者,其记王及霸事者。云“四面削其地”者,对下文削之者示四面削之为异也。

贼贤害民则伐之,(《春秋传》曰:“粗者曰侵,精者曰伐。”又曰:“有锺鼓曰伐。”则伐者,兵入其竟,鸣锺鼓以往,所以声其罪。

○粗,音[B331],本亦作[B331]。竟,音境。)

[疏]注“春秋”至“其罪”

○释曰:云“贼贤”者,乱王所任同己者,如此,则贼虐谏辅,故云贼贤也。云“害民”者,以君臣俱恶,重赋多徭,其民被害,故曰害民。如此者,则声锺鼓伐之也。引《春秋传》者,按庄十年:“二月,公侵宋。”《公羊传》曰:“角者曰侵,精者曰伐。”何休云:“角,粗也。”彼不言粗,此言粗者,郑读传与何异,角即粗,义亦同也。又曰“有锺鼓曰伐”者,此庄二十九年夏,郑人侵许,《左氏传》曰:“凡师有锺鼓曰伐,无曰侵。”引此二者,皆证侵轻伐重之义也。

暴内陵外则坛之,(内谓其国,外谓诸侯。“坛”读如“同单”之单。《王霸记》曰“置之空单之地”。郑司农云:“坛读从‘惮之以威’之惮,书亦或为单。”玄谓置之空单,以出其君,更立其次贤者。

○坛,依注作单,音善。惮之以,徒旦反,下同,本或无之字。)

[疏]“暴内”至“坛之”

○释曰:“暴内”,即上云“贼贤害民”是也。“陵外”,即上云“冯弱犯寡”是也。上二文各有其一,故伐之、眚之,不夺其位。此则外内之恶兼有,故坛之,夺其位,立其次贤。

○注“内谓”至“贤者”

○释曰:郑云“读如同单之单”,从《金》“三坛同单”之单。取其除地曰单,谓置之空地。先郑读从“惮之以威”之惮,此罪既重,而直惮之,於义不可。故後郑还从《王霸记》为正。郑知立其次贤者,以其古者不灭国,故知更立次已下贤子弟。

野荒民散则削之,(荒,芜也,田不治,民不附,削其地,明其不能有。

○芜,音无。)

[疏]“野荒民散则削之”

○释曰:古者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参相得,无旷土,无游民。今言“野荒民散”,由君政恶,民并彼乐国,故民散而野荒,是其君不能有,故削之。

负固不服则侵之,(负犹恃也。固,险可依以固者也。不服,不事大也。侵之者,兵加其竟而已,用兵浅者,《诗》曰:“密人不恭,敢距大邦。”)

[疏]“负固不服则侵之”

○释曰:谓倚恃险固,不服事大国,则以兵侵之,使弱其势也。

○注“负犹”至“大邦”

○释曰:云“固,险可依以固者也”者,谓若僖四年,楚屈完云:“楚国方城以为城,汉水以为池,虽君之众,无所用之。”是其负固不服也。云“不服,不事大”,即上云“比小事大”,是其服者也。云“用兵浅者”,对伐是用兵深者,以其罪轻,直侵之而已也。《诗》云者,《大雅 皇矣篇》,引之者,证不服也。

贼杀其亲则正之,(正之者,执而治其罪。《王霸记》曰:“正,杀之也。”《春秋》僖二十八年冬,晋人执卫侯,归之于京师,坐杀其弟叔武。

○坐,才卧反。)

[疏]注“正之”至“叔武”

○释曰:郑云“正之者执而治其罪”者,其正未必即是杀,但贼杀其亲,其罪尤重,故以正为杀解之,是以《王霸记》以正为杀也。引晋人执卫侯归于京师,京师据洛邑而言也。云“坐杀其弟叔武”者,按彼传,晋侯伐卫,卫公出奔楚,晋侯败楚於城濮。其弟以受盟,既受盟,国则无罪。卫侯即入,将入,与弟叔武为期,卫侯先期入。叔武将沐,闻君至,喜,捉发走出,前驱犬,射而杀之。卫侯知其无罪,枕之股而哭之。元亘旧在国,是叔武党,见卫侯杀弟,遂诉卫侯於晋,晋以卫侯有罪,诸侯不相治罪,遂执卫侯归於京师。时使医衍卫侯,甯俞货医衍,薄其,不死。是坐杀弟,合正之事也。

放弑其君则残之,(放,逐也。残,杀也。《王霸记》曰:“残灭其为恶。”

○弑,本又作杀,同音试。)

[疏]注“放逐”至“为恶”

○释曰:郑以逐解放,则若季氏逐昭公之类是也。郑虽不解弑,弑其君,则若庆父弑二君及崔杼弑君之类是也。郑云“残杀”者,以杀解残也。经本不云杀,不云灭,云残者,盖取残贼杀之,杀之苦毒。故《尚书 梓材》云“戕败人宥”,注“戕,残也”。又云“无胥戕,无胥虐”,注云:“无相残贼,无相暴虐。”是戕为残贼也。《异义》,郑君以为《左氏》宣十八年秋七月,云“邾人戕曾阝子于曾阝”,传曰“凡自内虐其君曰弑,自外曰戕”,即邾人戕曾阝子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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