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藏 · 礼经
周礼注疏
105 万字 · 约 50 小时 9 分钟 · 93 /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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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故郑不从也。後郑云“赏地之税,参分计税,王食其一也,二全入於臣”者,采地之税四之一,与小国入天子同。今赏田三之一,一分入天子,与次国三之一入天子同。
惟加田无国正。(加田,既赏之,又加赐以田,所以厚恩也。郑司农云:“正谓税也。禄田亦有给公家之赋贡,若今时侯国有司农少府钱矣。独加赏之田无正耳。”
○正,音征,注同,本亦作征。少,诗照反。)
[疏]“惟加田无国正”
○释曰:言“无国正”,无税入天子法,其民出税入主则有之。但加田未知所在,或可与赏田同处,以其仕田在近郊,加田任远郊可知也。
○注“加田”至“正耳”
○释曰:知“加田,既赏之,又加赐以田”者,以其文承赏田之下,即云加田,故知赏田之外,所加赐之田可知。先郑云“禄田亦有给公家之赋贡”,举汉法,“侯国有司农少府钱”者,汉法,入司农,钱入少府,故举以为况。禄田,即采地之税及赏田之等是也。加田是加恩厚,又不税入天子。凡大夫士赐地有四种。大夫已上有采,家邑任稍地之等是也,又有赏田及加田,《载师》又有仕田,及《王制》圭田,圭田即仕田,是有四种。《礼记 王制》云:“大夫士有田则祭,无田则荐。”《少宰》、《特牲》是大夫有田者,是知士亦有田之法也。
马质掌质马。马量三物,一曰戎马,二曰田马,三曰驽马,皆有物贾。(此三马,买以给官府之使,无种也。郑司农曰:“皆有物贾,皆有物色及贾直。”
○贾,音嫁,注及下同。种,章勇反,下同。)
[疏]“马质”至“物贾”
○释曰:云“马质”者,质,平也,主平马力及毛色与贾直之等。
○注“此三”至“贾直”
○释曰:云“此三马,买以给官府之使,无种”者,马有六种,此三者无种。买以给官府,馀三者仍有种马、齐马、道马。其齐马、道马,亦无种,不买之者,其种马上善似母者,其齐马、道马,虽非上善似母者,亦容国家所蕃育,不买之也。
纲恶马。(郑司农云:“纲读为‘以亢其雠’之亢,书亦或为亢。亢,御也,禁也,禁去恶马不畜也。”玄谓纲,以縻索维纲狎习之。
○亢,苦浪反,又音刚,下同。御,鱼吕反,本亦作御,下同。去,起吕反,《小子》注“去之”同。縻,亡皮反。)
[疏]注“郑司”至“习之”
○释曰:先郑读为“以亢其雠”之亢者,按僖二十八年,晋子犯曰“背惠食言,以亢其雠”是也,谓禁去恶马不畜。後郑不从者,此马质所掌,皆买之无种,何有恶马禁去之类,故不从也。
凡受马於有司者,书其齿毛与其贾,马死,则旬之内更,旬之外入马耳,以其物更,其外否。(郑司农云:“更谓偿也。”玄谓旬之内死者,偿以齿毛与贾,受之日浅,养之恶也。旬之外死,入马耳,偿以毛色,不以齿贾,任之过其任也。其外否者,旬之外逾二十日而死,不任用,非用者罪。
○内更,音庚,下及注同。任用,音壬,又而鸩反。)
[疏]注“郑司”至“者罪”
○释曰:後郑云“旬内死者,偿以齿毛与贾,受之日浅,养之恶也”者,所受之马,谓给公家之使,旬之内,虽任之过其任,若养之善,未能致死,以其日少故也。若养之恶,虽不重任,亦能致死。云“旬之外死,入马耳,偿以毛色,不以齿贾,任之过其任也”者,以其筋力既竭,虽善养之,任载过多,可以致死,故云过其任也。云“其外否者,旬之外逾二十日死,不任用,非用者罪”者,以其行使二十日以外,马力既竭,虽齐其任养之善,容得致死,故不偿。郑见有三等之法,下复云“以任齐其行”,以意量之,以为此解。
马及行,则以任齐其行。(识其所载轻重及道里,齐其劳逸,乃复用之。
○复,扶又反。)
[疏]注“识其”至“用之”
○释曰:郑知“识其所载轻重及道里”者,以其经云马及行,明授行者所载轻重及道里,须齐劳逸,乃复用之,不得并其劳逸也。
若有马讼,则听之。(讼,谓卖买之言相负。)
[疏]注“讼谓”至“相负”
○释曰:知“卖买之言”者,以马质主买马,故知之也。
禁原蚕者。(原,再也。天文,辰为马。《蚕书》,蚕为龙精。月直大火,则浴其种,是蚕与马同气。物莫能两大,禁再蚕者,为伤马与?
○直,音值。为伤,于伪反。)
[疏]注“原再”至“马与”
○释曰:云“天文,辰为马”者,辰则大火,房为天驷,故云辰为马。云“《蚕书》,蚕为龙精。月值大火,则浴其种”者,月值大火,谓二月则浴其种,则《内宰》云“仲春,诏后帅外内命妇始蚕於北郊”是也。若然,《祭义》云“大昕之朝,奉种浴於川”,注云“大昕,季春朔日之朝”,是建辰之月又浴之者,盖蚕将生重浴之,故彼下文即云“桑於公桑之事”是也。云“是蚕与马同气”者,以其俱取大火,是同气也。云“物莫能两大”者,此庄二十二年《左传》文。按彼陈敬仲奔齐,齐侯使敬仲为卿。敬仲,其少也,周史有以《周易》见陈侯者,陈侯使筮之,遇《观》之《否》,曰:“是谓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此其代陈有国乎?不在此,其在异国乎?”下云:“若在异国,必姜姓也。姜,大岳之後也。山岳则配天,物莫能两大,陈衰,此其昌乎?”引此者,是无并大之义也。云“禁再蚕者,为伤马与”者,二者既同气,不可两大,而禁再蚕,明恐伤马,无正文,故云“与”以疑之也。
量人掌建国之法,以分国为九州,营国城郭,营后宫,量市朝道巷门渠。造都邑亦如之。(建,立也。立国有旧法式,若《匠人职》云。分国,定天下之国分也。后,君也。言君,容王与诸侯。
○朝,直遥反,下及注同。国分也,扶问反。)
[疏]“量人”至“如之”
○释曰:云“掌建国之法”者,以其建国,当先知远近广长之数故也。云“以分国为九州”者,分国谓分诸侯之国为九州,假令土广万里,中国七千,七七四十九,方千里者四十九,其一为畿内,其馀四十八,八州各得方千里者六,是为九州也。至於中平,通夷狄七千,中国五千,衰世通夷狄五千,中国三千,计皆可知,故分国为九州。州各有疆界,故《诗》云“帝命式於九围”,是州各有围限也。云“营国城郭”者,即《匠人》云“营国方九里”之类也。云“营后宫”者,谓若《典命》注“公之宫方九百步,天子千二百步”之类也。云“量市朝道巷”者,谓若《匠人》云“市朝一夫”,“经涂九轨”。巷及门渠亦有尺数,谓若门容二辙三个之等。云“造都邑亦如之”者,谓造三等采地,亦有城郭、宫室、市朝之等,故云如之。但与之制度大小,未必身往耳。
○注“建立”至“诸侯”
○释曰:云“立国有旧法式,若《匠人职》云”者,按《匠人》有营国言九里,夏后民世室及左祖右社,面朝後市,市朝一夫之等。云“分国,定天下之国分也”者,以经云分国,谓为诸侯国,诸侯国有五百里、四百里已下,言为州,谓九州有分界也。云“后,君也”,知非王后之宫者,以其不得先言后,故以后为君也。云“言君,容王与诸侯”者,以其言分国是诸侯。若云王,即不容诸侯,故变王云后,欲容王与诸侯两含故也。
营军之垒舍,量其市朝州涂、军社之所里。(军壁曰垒。郑司农云:“量其市朝州涂,还市朝而为道也。”玄谓州,一州之众,二千五百人为师,每师一处,市也,朝也,州也,皆有道以相之。军社,社主在军者。里,居也。
○涂,本又作{涂土}。还市,如字,刘户串反。)
[疏]“营军”至“所里”
○释曰:此为出军之时所营量度之事。
○注“军壁”至“居也”
○释曰:云“军壁曰垒”者,军行之所拟停之处皆为垒壁,恐有非常,故云军壁曰垒也。先郑云“量其市朝州涂,还市朝而为道也”者,先郑意还市朝而为道,不释州义,故後郑不从,以一州则一师,每一师各自一处,各立市朝。州即师也,师皆有道以相凑之。若然,未必环绕为路也。云“军社,社主在军者。里,居也”者,在军,不用命,戮於社,故将社之石主而行,所居皆有步数,故职在量人。
邦国之地与天下之涂数,皆书而藏之。(书地,谓方圜山川之广狭。书涂,谓支凑之远近。
○凑,七豆反。)
[疏]注“书地”至“远近”
○释曰:郑以地中有平广兼山川之等,故云“书地谓方圜山川之广狭”也。云“书涂,谓支凑之远近”者,支,谓支分;凑,谓臻凑。道涂有支分,及相臻凑远近者也。
凡祭祀飨宾,制其从献脯燔之数量。(郑司农云:“从献者,肉ゾ从酒也。”玄谓燔,从於献酒之肉炙也。数,多少也。量,长短也。
○炙,章夜反。)
[疏]“凡祭”至“数量”
○释曰:云“凡”者,以其天地宗庙飨食事广,故云凡以该之。飨宾,谓若《大行人》上公三飨九献之等。飨宾,献有脯从,若《燕行》献宾荐脯醢是也。祭礼献以燔从,故总之言也。
○注“郑司”至“短也”
○释曰:先郑云“从献者,肉ゾ从酒也”,後郑不从者,以肉ゾ从酒,礼所不言。按《特牲》、《少牢》云:“主人献尸以肝从,主妇献尸以燔从。”故後郑据此以为从献以燔。《诗》云“载燔载烈”,毛云:“傅火曰燔。贯之加於火曰烈。”燔虽不贯,亦是炙肉,故郑云炙肉也。云“数,多少也。量,长短也”者,按《仪礼》“脯十廷,各长尺二寸”,是多少长短。番之数量未闻。
掌丧祭奠之俎实。(亦有俎实,谓所包遣奠。《士丧礼下篇》曰“藏苞筲於旁”。
○,昌绢反。筲,所交反。)
[疏]“掌丧”至“俎实”
○释曰:诸於丧祭,多据虞祭而言。此“丧祭”文连“奠”,是圹内,故郑以丧祭为大遣奠解之。是以《大司马》“丧祭”亦为遣奠也。
○注“亦”至“於旁”
○释曰:按《冢人》云“请度甫”,,穿圹之名。此言奠,则奠入於圹,是以云“所包遣奠”也。引“《士丧礼》下篇”者,即《既夕礼》是也。云“藏包筲於旁”者,苞,谓包牲取下体,苇包一者也。藏筲者,即《既夕礼》云“筲三,黍稷麦”,并藏之於棺旁。引之者,正丧祭奠入圹之事也。
凡宰祭,与郁人受历而皆饮之。(言宰祭者,冢宰佐王祭,亦容摄祭。郑司农云:“读如嫁娶之嫁。,器名。《明堂位》曰:‘爵,夏后氏以戋,殷以,周以爵。’”玄谓读如嘏尸之嘏。宰,冢宰。
○,右雅反,刘依司农音嫁。戋,侧产反,刘本作湔,音同。嘏,古雅反。)
[疏]“凡宰”至“饮之”
○释曰:云“凡宰祭”者,冢宰摄祭非一,故云凡也。
○注“言宰”至“冢宰”
○释曰:郑云“冢宰,佐王祭,亦容摄祭”者,义得两含。按《大宗伯》云:“若王不与祭祀,则摄位。”注云:“王有故,代行其祭事。”重掌者,此据宗伯亦有故,则冢宰摄之。先郑云“读如嫁娶之嫁”,直取音同。引《明堂位》者,证是器名,周献用玉爵,无用,故後郑云“读如嘏尸之嘏”,读从《少牢》“尸嘏主人”。《郊特牲》云:“嘏者,长也,大也。”谓使主人受长大之福,疏已具於《郁人职》,但此有历字者,谓郁人与量人历皆饮之也。
小子掌祭祀,羞羊肆、羊ゾ、肉豆。(郑司农云:“羞,进也。羊肆,体荐、全也。羊ゾ,体解节折也。肉豆者,切肉也。”玄谓肆读为{髟易}。羊{髟易}者,所谓豚解也。
○肆,依注音。{髟易},他历反,又音馀四反。折,之舌反。)
[疏]注“郑司”至“解也”
○释曰:先郑云“羊肆,体荐、全也”者,既不为豚解,则先郑读为肆陈之肆,又为赐音也。先郑为体荐全,後郑不从者,以此经祭用羊,是用大牢,为宗庙之祭,非祭天。按《外传》云:“郊之事,则有全。王公立饫,则有房俎。”是以知宗庙之祭不得全也。是故《礼运》云“腥其俎,孰其ゾ”,注云:“腥其俎,豚解而腥之。孰其ゾ,体解而阎之。”又云:“退而合亨,体其犬豕牛羊。”是祭宗庙不得有全也。是以後郑读肆从{髟易},“羊{髟易}者,所谓豚解也”。所谓者,所谓《士虞礼记》云:“主人不视,豚解。”豚解之法,则《士丧礼》“特豚四{髟易}去蹄”,谓四段解之,殊肩<骨甲>,如解豚,故名豚解。若然,大夫士祭自馈孰始,正祭即体解,为二十一体。丧事略,则有豚解。其天子诸侯之祭,有腥,有阎,有孰,故初朝践有豚解而腥之,馈献则有体解而阎之,尸乃有孰,与大夫士不同也。
而掌珥于社稷,祈于五祀。(故书“祀”作“礻┆”。郑司农云:“礻┆读为祀,书亦或为祀。珥社稷,以牲头祭也。”玄谓珥读为 。祈或为气刂。气刂 者,衅礼之事也。用毛牲曰气刂,羽牲曰 。 气刂社稷五祀,谓始成其宫兆时也。《春官 肆师职》“祈”或作“畿”。《秋官 士师职》曰“凡气刂耳则奉犬牲”,此气刂 正字与?
○珥,依注音 ,而志反,後同,一音仍。祈,音畿。礻┆,音祀。气刂,音机,字书云划也,一曰断也,或古爱反,又公内反。与,音馀。)
[疏]注“故书”至“字与”
○释曰:先郑云珥以牲头祭,汉时祈祷,有牲头祭,後郑不从者,按《礼记 杂记》衅庙之礼云:“门、夹室用鸡,其 皆於屋下。” 既为衅礼,此气刂与 连文,则气刂亦是衅礼,非祭祀之法,何得为牲头祭乎?是以後郑为衅法解之。玄谓“珥读为 。祈或为气刂”者,以衅法无取於玉珥及祈祷之义,故依《士师》气刂 为正也。郑知气刂 为衅礼之事,约《杂记》而知也。云“用毛牲曰气刂,羽牲曰 ”者,此相对而言,《杂记》庙用羊,门用鸡,皆云 ,散文通也。知“气刂 是社稷五祀,始成其宫兆时也”者,凡物须衅者,皆谓始成时,是以《杂记》云“庙成则衅之”是也。云“《春官 肆师职》祈或作畿”者,郑欲见字有参差,非一之义。云“《秋官 士师职》曰‘凡气刂 则奉犬牲’,此气刂 正字与”者,气刂从刀, 从血,於义合,故以此为正字也。
凡沈辜侯禳,饰其牲。(郑司农云:“沈谓祭川。《尔雅》曰:‘祭川曰浮沈。’辜,谓磔牲以祭也。《月令》曰:‘九门磔禳以毕春气。’侯禳者,候四时恶气,禳去之也。”
○侯禳,如羊反。磔,陟格反。)
[疏]注“郑司”至“之也”
○释曰:先郑云“沈谓祭川”,是以引《尔雅》为证。按《尔雅》曰:“祭山曰悬,祭川曰浮沈。”此浮沈之祭,当祭天之烟,祭社之血,亦谓歆神节。先郑引《月令 季春令》者,证辜是辜磔牲体之义。郑彼注九门者,王之五门外有国门、近郊门、远郊门、关门,为九。云“侯禳”者,谓候四时恶气,禳除去之也。
衅邦器及军器。(邦器,谓礼乐之器及祭器之属。《杂记》曰:“凡宗庙之器,其名者成,则衅之以豚。”
○,音家。)
[疏]注“邦器”至“豚”
○释曰:郑以军器别言,即云邦器者是礼乐之器也。郑云礼器者,即射器之等,乐器即钟鼓之等,祭器即笾、豆、俎、簋、尊、彝器皆是。引《杂记》宗庙器成,衅之以豚者,证此等所衅亦用豚也。
凡师田,斩牲以左右徇陈。(示犯誓必杀之。
○徇,辞俊反。)
[疏]“凡师”至“徇陈”
○释曰:此即上文誓众之时,斩牲以左右徇陈,是此职也。
祭祀,赞羞,受彻焉。
[疏]“祭祀”至“彻焉”
○释曰:“赞羞”,谓若上文《大司马职》云“祭祀羞鱼牲”之等,此官即赞之。云“受彻焉”者,谓祭毕,诸宰君妇废彻之时,则此官受之。
羊人掌羊牲。凡祭祀,饰羔。(羔,小羊也。《诗》曰:“四之日其蚤,献羔祭韭。”)
[疏]“羊人”至“饰羔”
○释曰:凡正祭皆用成牲,今言“祭祀饰羔”,则非正祭用羔,是以郑引《诗》为证。云“四之日”者,谓用建子为正,至建卯四月,夏之二月之日,公始用冰,欲开冰之时,先献羔祭韭而启冰室,乃出冰也。
祭祀,割羊牲,登其首。(登,升也。升首,报阳也。升首于室。)
[疏]注“登升”至“于室”
○释曰:知“升首于室”者,见《郊特牲》云:“用牲於庭,升首於室。”注云:“制祭之後,升牲首於北墉下。”云“报阳”者,首为阳,对足为阴。祭祀之时,三牲之首俱升,此特言羊者,以其羊人所升,不升馀牲,故言羊也。
凡祈珥,共其羊牲。(共犹给也。)
[疏]“凡祈”至“羊牲”
○释曰:犬人共犬,此云共羊,或羊或犬,俱得为衅,故两职各共之也。
宾客,共其法羊。(法羊,飧饔积膳之羊。
○食飨,音嗣,本又作“飧饔”。)
[疏]注“法羊”至“之羊”
○释曰:郑知法羊是为此等者,以其言法,即是依法度多少,送於宾馆及道路,是以掌客致於宾馆有上公飧五牢、饔饩九牢及殷膳大牢。致於道路,有五积之等。其飨食及燕速宾自馔陈者,不言之也。
凡沈辜、侯禳、衅、积,共其羊牲。(积,故书为眦。郑司农云:“眦读为渍,谓衅国宝、渍军器也。”玄谓积,积柴,祀、酋燎、实柴。
○眦,徐赐反,与渍同。酋,羊久反。燎,良召反,下同。)
[疏]注“积故”至“实柴”
○释曰:先郑不从故书“眦”,故读从“水渍”。後郑不从渍军器者,以此羊人所共,共《小子职》,彼云“衅邦器及军器”,以此知不得为渍军器也。後郑云“积,积柴,祀、酋燎、实柴”,历言此三者,以互而相通,皆须积柴、实牲币,烟气上闻故也。但祭天用犊,其日月已下有用羊者,故《我将》诗云“惟牛惟羊,惟天其之”,彼亦据日月以下及配食者也。
若牧人无牲,则受布于司马,使其贾买牲而共之。(布,泉。
○贾,音古。)
司掌行火之政令,四时变国火,以救时疾。(行犹用也。变犹易也。郑司农说以《鄹子》曰:“春取榆柳之火,夏取枣杏之火,季夏取桑柘之火,秋取柞酋之火,冬取槐檀之火。”
○酋,羊久反,又音由。)
[疏]“司”至“时疾”
○释曰:云“掌行火之政令”者,即四时变国火,及季春出火等皆是也。云“四时变国火,以救时疾”者,火虽是一,四时以木为变,所以禳去时气之疾也。
○注“行犹”至“之火”
○释曰:先郑引《鄹子书》,《论语》注引《周书》,不同者,《鄹子书》出於《周书》,其义是一,故各引其一。言“春取榆柳”之等,旧师皆以为取五方之色同,故用之。今按:枣杏虽赤,榆柳不青,槐檀不黑,其义未闻。
季春出火,民咸从之。季秋内火,民亦如之。(火所以用陶冶,民随国而为之。郑人铸刑书,火星未出而出火,後有灾。郑司农云:“以三月本时昏,心星见于辰上,使民出火。九月本黄昏,心星伏在戍上,使民内火。故《春秋传》曰‘以出内火’。”
○见,贤遍反。)
[疏]注“火所”至“内火”
○释曰:郑知出火内火据陶冶火者,以其上经四时变国火据食火,明此春秋据陶冶,故引《春秋传》为证也。云“民随国而为之”者,释民咸从之义。云“郑人”已下,按《左氏》昭六年:“三月,郑人铸刑书。士文伯曰:‘火见,郑其灾乎!火未出而作火。’六月丙戍,郑灾。”是其後有灾。昭十七年,梓慎曰:“火出,於夏为三月,於商为四月,於周为五月。夏数得天正。”先郑云“三月本时昏,心星见於辰上,使民出火。九月本昏,心星伏在戍上,使民内火”者,心星,则大火辰星是也。三月诸星复在本位,心星本位在卯,三月本之昏,心星始时未必出见卯南,九月本始之黄昏,心星亦未必伏在戍上,皆据月半後而言。云“《春秋传》曰‘以出内火’者,《左氏传》襄公九年文。
时则施火令。(焚莱之时。)
[疏]注“焚莱之时”
○释曰:上言行火政,此又言施火令,则不掌火禁,故郑云“焚莱之时”。其火禁者,则《宫正》云“春秋以木铎火禁”,注云:“火星以春出,以秋入,因天时而以戒。”司ピ亦云:“仲春,以木铎火禁于国中。”彼二官直掌火禁,不掌火令。
凡祭祀,则祭。(报其为明之功,礼如祭爨。)
[疏]注“报其”至“祭爨”
○释曰:郑云“礼如祭爨”者,祭爨,祭老妇也,则此祭谓祭先出火之人。
凡国失火,野焚莱,则有刑罚焉。(野焚莱,民擅放火。)
[疏]注“野焚”至“放火”
○释曰:“国失火”,谓在国中民,失火有罚,若今民失火有杖罚。“野焚莱有罚”者,《大司马》仲春田猎云“火弊”,郑云:“春田主用火,因除陈生新。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