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藏 · 礼经
礼记正义
149 万字 · 约 71 小时 2 分钟 · 107 / 189
儒藏 · 礼经
149 万字 · 约 71 小时 2 分钟 · 107 / 189
会员可开白话
始作笙簧,无所革造。故《易》不载,不序於行,蛇身人首”是也。云“和、离,谓次序其声县也”者,“声”解“和”也。“县”解“离”也。言县磬之时,其磬希疏相离。云“《世本 作》曰”者,《世本》,书名,有《作》篇,其篇记诸作事。云“无句作磬”者,皇氏云:“无句,叔之别名。”义或然也。
夏后氏之龙簨虡,殷之崇牙,周之璧翣。簨虡,所以县锺、磬也。横曰簨,饰之以鳞属;植曰虡,饰之以裸属、羽属。簨以大版为之,谓之业。殷又於龙上刻画之为重牙,以挂县纮也。周又画缯为翣,戴以璧,垂五采羽於其下,树於簨之角上,饰弥多也。《周颂》曰:“设业设虡,崇牙树羽。”
○翣,所甲反,又作翣。植,巿力反,徐徒力反。臝,力果反。重,直龙反。挂音卦。纮,徐音宏。载以,音戴。
[疏]“夏后”至“璧翣”。正义曰:此一经明鲁有三代乐县之饰。
○“夏后氏之龙簨虡”者,谓簨虡之上,以龙饰之。
○“殷之崇牙”者,谓於簨之上,刻画木为崇牙之形以挂锺磬。
○“周之璧翣”者,谓周人於此簨上画缯为翣,戴之以璧,下县五采羽,挂於簨角,后王弥文,故饰弥多也。
○注“横曰”至“树羽”。
○正义曰:“横曰簨,饰之以鳞属,植曰虡,饰之以裸属”者,按《考工记》:笋,饰之以鳞属;锺虡,饰之以臝属;磬虡,饰之以羽属。如《考工记》之文,则笋饰以龙此经并云虡者,盖夏时簨之与虡,皆饰之以鳞,至周乃别,故云“龙簨虡”,或可因簨连言虡也。云“簨以大版为之,谓之业”者,《诗周颂》云:“设业设虡。”以业、虡相对,故知业则簨也。其实簨上更加大版,刻崇牙谓之业。故《诗 大雅》云:“虡业惟枞。”注云“虡也,拘也。所以县锺鼓也。设大版於上,刻画以为饰”是也。云“周又画缯为翣,戴以璧”者,翣,扇也。言周画缯为扇,戴小璧於扇之上。云“垂五采羽於其下,树於虡之角上”者,按《汉礼器制度》而知也。引《周颂》者,证簨虡及崇牙树羽之义。皇氏云:“崇牙者,崇,重也,谓刻画大版,重叠为牙。”
有虞氏之两敦,夏后氏之四连,殷之六瑚,周之八簋。皆黍稷器,制之异同,未闻。
○敦音对,又都雷反。连,本又作琏,同,力展反。瑚音胡。簋音轨。
[疏]注“皆黍”至“未闻”。
○正义曰:簋是黍稷之器,敦与瑚琏共簠簋连文,故云黍稷器也。按郑注《周礼 舍人》云:“方曰簠,圆曰簋。”此云未闻者,谓瑚琏之器,与簋异同未闻也。郑注《论语》云:“夏曰瑚,殷曰琏。”不同者,皇氏云:“郑注《论语》误也。此言两敦、四琏、六瑚、八簋者,言鲁之所得唯此耳。”
俎,有虞氏以梡,夏后氏以嶡,殷以椇,周以房俎。梡,断木为四足而已。之言蹶也,谓中足为横距之象,周礼谓之距。椇之言枳椇也,谓曲桡之也。房,谓足下跗也,上下两间,有似於堂房。《鲁颂》曰:“笾豆大房。”
○椇,俱甫反。断,丁乱反,又丁管反。嶡,俱卫反。横,古旷反,又音光,又华盲反。枳,吉氏反。桡音扰。跗,方于反。
[疏]注“梡断”至“大房”。
○正义曰:知“梡,断木为四足”者,以虞氏尚质,未有馀饰,故知但有四足而已。云“谓中足为横距之象”者,以言嶡谓足以横蹶,故郑读嶡为蹶,谓足横辟不正也。今俎足间有横,似有横<厥足>之象,故知足中央为横距之象,言鸡有距,以距外物,今两足有横而相距也。云“周礼谓之距”者,非《周礼》正文,言周代礼仪,谓此俎之横者为距。故《少牢礼》:“肠三胃三。”长皆及俎距是也。云“椇之言枳椇也,谓曲桡之也”者,椇枳之树,其枝多曲桡,故陆机《草木疏》云:“椇曲来巢,殷俎似之。”故云“曲桡之也”。云“房,谓足下跗也,上下两间,有似於堂房”者,按《诗》注云:“其制足间有横,下有跗。”似乎堂后有房,然如郑此言,则俎头各有两足,足下各别为跗,“足间横”者,似堂之璧横,下二跗,似堂之东西头各有房也。但古制难识,不可委知。南北诸儒亦无委曲解之,今依郑注,略为此意,未知是否。
夏后氏以楬豆,殷玉豆,周献豆。楬,无异物之饰也。献,疏刻之。齐人谓无发为秃楬。
○楬,徐苦瞎反,注同,又苦八反。献,素何反。秃,土木反。
[疏]注“献,疏刻之”。
○正义曰:献音娑,娑是希疏之义,故为疏刻之。
有虞氏服韨,夏后氏山,殷火,周龙章。韨,冕服之韠也,舜始作之,以尊祭服,禹汤至周,增以画文,后王弥饰也。山,取其仁可仰也。火,取其明也。龙,取其变化也。天子备焉,诸侯火而下,卿大夫山,士韎韦而已。韨,或作黻。
○黻音弗。韎,莫拜反。
[疏]“有虞”至“龙章”。
○正义曰:此一经论鲁有四代韨制。
○“有虞氏服绂”者,直以韦为韨,未有异饰,故云“服韨”。夏后氏画之以山,殷人增之以火,周人加龙以为文章。
○注“韨冕”至“而已”。
○正义曰:《易 困卦 九二》爻辞:“朱绂方来,利用享祀。”是韨为祭服也。云“天子备焉,诸侯火而下,卿大夫山,士韎韦而已”者,按《士冠礼》:“士韎韐。”是士无饰。推此即尊者饰多,此有四等,天子至士亦为四等,故知卿大夫加山,诸侯加火,天子加龙。
有虞氏祭首,夏后氏祭心,殷祭肝,周祭肺。气主盛也。夏后氏尚明水,殷尚醴,周尚酒。此皆其时之用耳,言“尚”非。
[疏]注“此皆”至“尚非”。
○正义曰:夏后氏尚质,故用水。殷人稍文,故用醴。周人转文,故用酒。故云“此皆其时之用耳”。云“言尚非”者,按《仪礼》设尊尚玄酒,是周家亦尚明水也。按《礼运》云:“澄酒在下。”是三酒在堂下,则周世不尚酒,故知经言“尚”者,非也。
有虞氏官五十,夏后氏官百,殷二百,周三百。周之六卿,其属各六十,则周三百六十官也。此云三百者,记时《冬官》亡矣。《昏义》曰:“天子立六官,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凡百二十。”盖谓夏时也。以夏、周推前后之差,有虞氏官宜六十,夏后氏宜百二十,殷宜二百四十,不得如此记也。
[疏]“有虞”至“三百”。
○正义曰:此经明鲁家兼有四代之官,然鲁是诸侯。按《大宰职》,诸侯唯有三卿五大夫,故《公羊传》司徒司空之下,各有二小卿,司马之下一小卿,是三卿五大夫也。今鲁虽被褒崇,何得备立四代之官?而备三百六十职者?当成王之时,褒崇於鲁,四代官中,杂存官职名号,是使鲁有之,非谓鲁得尽备其数。但记者盛美於鲁,因举四代官之本数而言之。
○“有虞氏官五十”者,郑差之,当为六十。
○“夏后氏官百”者,郑差之,当为百二十。
○“殷二百者,郑差之,当为二百四十。
○“周三百”者,郑据《记》时《冬官》亡矣,故言三百。若兼《冬官》,则三百六十也。
○注“周之”至“记也”。
○正义曰:云“周之六卿,其属各六十”者,《小宰职》文。云“此云三百者,《记》时《冬官》亡矣”者,以此经四代相对,各陈其官,宜举实数,故云“《冬官》亡矣”。若文无所对,即举其成数,故《礼器》经礼三百,《曲礼》三千。郑《礼序》云“举大略小,阙其残”者,是与此经不同。引“《昏义》”者,欲证明夏官百二十,夏倍於虞,殷倍於夏。殷官既多,周不可倍之,故但加殷百二十耳。按《尚书 周官》云:“唐虞稽古,建官惟百。夏商官倍,亦克用乂。”与此数不同者,《礼》是记事之典,须委曲备言,《书》是疏通之教,故举大略小。
有虞氏之绥,夏后氏之绸练,殷之崇牙,周之璧翣。绥亦旌旗之緌也。夏绸其杠,以练为之旒。殷又刻缯为崇牙,以饰其侧,亦饰弥多也。汤以武受命,恒以牙为饰也。此旌旗及翣皆丧葬之饰。《周礼》:大丧葬,巾车执盖,从车持旌,御仆持翣,旌从遣车,翣夹柩路左右前后。天子八翣,皆戴璧垂羽。诸侯六翣,皆戴圭。大夫四翣,士二翣,皆戴緌。孔子之丧,公西赤为志,亦用此焉。《尔雅》说旌旗曰:“素锦绸杠,纁帛縿素,升龙於縿,练旒九。”
○緌,耳隹反,注并同。绸,吐刃反,注同,徐音筹。从,才用反,下同。遣,弃战反。夹,古洽反。柩,其久反。熏,字又作纁,香云反。縿,所衔反。
[疏]“有虞”至“璧翣”。
○正义曰:此一经明鲁有四代丧葬旌旗之饰。“有虞氏之绥”者,则前经注旄於竿首。
○“夏后氏之绸练”者,谓绸杠以练,又为之旒。
○“殷之崇牙”者,谓刻缯为崇牙之形,饰旌旗之侧。
○“周之璧翣”者,谓周代以物为翣,翣上戴之以璧,陈之而鄣柩车。
○注“绥亦”至“旒九”。
○正义曰:“绥亦旌旗之緌”者,以前经云“夏后氏之绥”,是旌旗之緌,故云“绥亦旌旗之緌”,緌,谓注旄竿首也。云“夏绸其杠,以练为之旒”者,既绸杠以练,又知以练为旒者,以《尔雅》云“练旒九”也。云“汤以武受命,恒以牙为饰也”者,前经云簨虡既以崇牙为饰,此旌旗又饰以崇牙,故云“恒”也。周亦武取天下,但殷既以牙为饰,周世尚文,更取他物饰之,不复用牙。云“此旌旗及翣皆丧葬之饰”者,以前文“崇牙”、“璧翣”是饰簨虡,此与夏后“绸练”连文。按《檀弓》:“绸练设旐,夏也。”是丧葬旌旗,故知丧葬之饰。引“《周礼》:大丧葬,巾车执盖,从车持旌,御仆持翣”者,证明葬有旌旗及翣之义。云“天子八翣皆戴璧”者,天子八翣,《礼器》文,“皆戴璧”,即此璧翣,天子之礼也。云“诸侯六翣,皆戴圭,大夫四翣,士二翣,皆戴緌”,并《丧大记》文也。引《檀弓》“孔子之丧”及《尔雅》者,证明此经是丧葬之饰,并明绸练之义。
凡四代之服、器、官,鲁兼用之。是故鲁,王礼也,天下传之久矣,君臣未尝相弑也。礼乐、刑法、政俗,未尝相变也。天下以为有道之国,是故天下资礼乐焉。王礼,天子之礼也。传,传世也。资,取也。此盖盛周公之德耳。春秋时鲁三君弑;又士之有诔,由庄公始;妇人髽而吊,始於台骀。云“君臣未尝相弑,政俗未尝相变”,亦近诬矣。“资”或为“饮”。
○传,丈专反,注同。弑,本又作杀,音试,注同。诔,力轨反。髽,侧瓜反。台音胡。骀,大来反。近如字,又附近之近。
[疏]“凡四”至“乐焉”。
○正义曰:此一经,记者既陈四代服器官於前,此经结之后,美大鲁国也。然言“土鼓,苇籥,伊耆氏之乐”,又有女蜗氏笙簧,非唯四代而已。今此秪言四代者,据其多者言之,唯举四代耳。其间亦有但举三代者,此四代服器,鲁家每物之中得有用之,不谓事事尽用。
○“天下以为有道之国”者,作《记》之时,是周代之末,唯鲁独存周礼,故以为“有道之国”。“是故天下资礼乐焉”者,《左传》襄十年云:“诸侯宋、鲁,於是观礼。”宋为王者之后,鲁是周公之胤,是“天下资礼乐焉”。
○注“春秋”至“台骀”。
○正义曰:按隐十一年,羽父请杀桓公,将以求大宰,隐公不许,羽父使贼弑隐公,是弑一君也。庄三十二年,庆父使圉人荦贼子般,是弑二君也。闵二年,庆父又使卜齮贼公于武闱,是弑三君也。云“士之有诔,由庄公始”者,《檀弓》文,在《左传》庄十年乘丘之役也。云“妇人髽而吊,始於台骀”者,亦《檀弓》文。《左氏》襄四年,臧武仲与邾人战於狐骀,被邾人所败,是其事也。
卷三十二 丧服小记第十五
卷三十二 丧服小记第十五
陆曰:“郑云:‘以其记丧服之小义。’”
[疏]正义曰:按郑《目录》云:“《丧服小记》者,以其记丧服之小义也。此於《别录》属《丧服》
斩衰,括发以麻,为母括发以麻,免而以布。母服轻,至免可以布代麻也。为母,又哭而免。
○衰,七雷反,下并同。括,古活反。为,于伪反。注及下注同。免音汶,篇内同。齐衰,恶笄,带以终丧。笄所以卷发,带所以持身也。妇人质,於丧所以自卷持者,有除无变。
○齐音咨,又作斋。笄,古兮反。卷,俱免反,下皆同。男子冠而妇人笄,男子免而妇人髽。其义:为男子则免,为妇人则髽。别男女也。
○冠,古乱反,下同。髽,侧巴反。别,彼列反,下文“有别”、注“不服别”、“卑别”皆同。
[疏]“斩衰”至“则髽”。
○正义曰:此一节论斩衰齐衰之丧,男女括发免髽之异。
○“斩衰”者,主人为父之服也。“括发”者,为父未成服之前所服也。礼:亲始死,子布深衣去冠,而犹有笄縰、徒跣,衱上衽,至将小敛,去笄縰,著素冠,视敛,敛讫,投冠而括发。“括发”者,郑注《丧服》云:“括发以麻者,自项以前,交於额上,卻绕紒,如著幓头焉。”
○“为母括发以麻”者,为母初丧,至小敛后括发,与父礼同。故亦云“括发以麻”也。
○“免而以布”者,此谓为母与父异者也,亦自小敛后而括发,至尸出堂,子拜宾之时,犹与为父不异。至拜宾竟后,子往即堂下之位时则异也。若为父,此时犹括发而踊,袭绖带,以至大敛而成服。若母丧,於此时则不复括发,乃著布免踊而袭绖带,以至成服,故云“免而以布”也。
○注“母服”至“而免”。
○正义曰:“又哭”是小敛拜宾竟后,即堂下位哭踊时也。故《士丧礼》云:“卒小敛,主人髻发袒。”此是初括发哭踊之时也。又云:“男女奉尸侇于堂讫,主人降自西阶,东即位。主人拜宾,即位踊,袭绖于序东,复位。”此是“又哭”之节。若为父,於此时犹括发,若为母,於此时以免代括发,故云“为母,又哭而免”。
○“齐衰恶笄以终丧”。
○此一经明齐衰,妇人笄带终丧无变之制。
○“恶笄”者,榛木为笄也。妇人质,笄以卷发,带以持身,於其自卷持者,有除无变,故要绖及笄,不须更易。至服竟一除,故云“恶笄,带以终丧”。
○“男子”至“则髽”。
○此明男子妇人冠笄髽免相对之节,但吉时男子首有吉冠,则女首有吉笄,是明男女首饰之异,故云“男子冠而妇人笄”也。若亲始死,男去冠,女则去笄。若成服为父,男则六升布为冠,女则箭篠为笄。为母,男则七升布为冠,女则榛木为笄。故云“男子冠而妇人笄”也。
○“男子免而妇人髽”者,吉时首饰既异,今遭齐衰之丧,首饰亦别,当袭敛之节,男子著免,妇人著髽,故云“男子免而妇人髽免”者,郑注《士丧礼》云:“以布广一寸,自项中而前,交於额上,却绕紒也,如著幓头矣。“髽”者,形有多种,有麻、有布、有露紒也,其形有异,同谓之“髽”也。今辨男女,并何时应著此免、髽之服。男子之免,乃有两时,而唯一种。妇人之髽,则有三,别其麻髽之形,与括发如一,其著之以对男子括发时也。前云“斩衰括发以麻”,则妇人于时髽亦用麻也。何以知然?按《丧服》:“女子子在室,为父髽衰三年。”郑玄云:“髽,露紒也,犹男子之括发。斩衰,括发以麻,则髽亦用麻。以麻者,自项而前,交於额上,卻绕紒,如著幓头焉。”依如彼注,既云犹男子括发,男子括发先去冠縰用麻,妇人亦去笄縰用麻,故云“犹”也。又同云“用麻”,不辨括发形异,则知其形如一也。以此证据,则知有麻髽以对男括发时也。又知有布髽者,按此云“男子免”对“妇人髽”,男免既用布,则妇人髽不容用麻也。是知男子为母免时,则妇人布髽也。又若成服后,男或对宾必踊免,则妇人理自布髽对之。知有露紒髽者,《丧服传》云:“布总、箭笄、髽、衰,三年。”明知此服并以三年,三年之内,男不恒免,则妇人不用布髽,故知恒露紒也。故郑注《丧服》云:“髽,露紒也。”且《丧服》所明,皆是成服后,不论未成服麻布髽也。何以然?《丧服》既不论男子之括免,则不容说女服之未成义也。既言髽衰三年,益知恒髽是露紒也。又就齐衰轻期,髽无麻布,何以知然?按《檀弓》:“南宫縚之妻之姑之丧,夫子诲之髽曰:‘尔无总总尔,尔无扈扈尔。’”是但戒其高大,不云有麻布别物,是知露紒悉名髽也。又按《奔丧》云:“妇人奔丧,东髽。”郑云:“谓姑、姊、妹女子子也。去纚大紒曰髽。”若如郑旨,既谓是“姑、姊、妹女子子”等,还为本亲父母等,唯云“去纚大紒”,不言“布麻”,当知期以下无麻布也。然露紒恒居之髽,则有笄,何以知之?按笄以对冠,男在丧恒冠,妇则恒笄也。故《丧服》:“妇为舅姑,恶笄有首以髽。”郑云:“言以髽,则髽有著笄者明矣。”以兼此经注,又知恒居笄而露紒髽也。此王髽之殊,是皇氏之说。今考校以为正有二髽,一是斩衰麻髽,二是齐衰布髽,皆名露紒。必知然者,以《丧服》“女子子在室为父箭笄、髽、衰”,是斩衰之髽用麻。郑注以为露紒,明齐衰髽用布,亦谓之露紒髽也。
○“其义:为男子则免,为妇人则髽”者,庾蔚云:“丧服往往寄异以明义,或疑免、髽亦有其旨,故解之以其义。言於男子则免,妇人则髽,独以别男女而已,非别有义也。贺玚云:“男去冠,犹妇人去笄,义尽於此,无复别义,故云其义也。”此经既论括发、免髽之异,须显所著之时。崔氏云:“立义既载五服变除,今要举变除之旨。凡亲始死,将三年者,皆去冠笄纚如故,十五升白布深衣,衱上衽,徒跣,交手而哭。”故《礼记 问丧》云:“亲始死,鸡斯徒跣,衱上衽。”又郑注《士丧礼》云:“始死将斩衰者,鸡斯是也。”其妇人则去纚衣,与男子同,不徒跣,不衱衽。知“不徒跣,不衱衽”者,《问丧》文。知“去纚”者,郑注《士丧礼》云:“始死,妇人将斩衰者,去纚。”知“著白布深衣”者,《曾子问》云:“女改服布深衣,缟总以趋丧。郑注云:“妇人始丧未成服之服。”其齐衰以下,男子著素冠,齐衰以下,妇人骨笄而纚。知者,郑注《士丧礼》文。男子妇人皆吉屦无絇,其服皆白布深衣。知者,郑注《丧服变除》文。至死之明日,士则死日袭,明日小敛,故《士丧礼》云:“小敛,主人髻发。”若大夫死之明日,袭而括发。故郑注《丧服变除》云:“尸袭,去纚括发,在二日小敛之前。”是据大夫也。大夫与士括发,於死者皆俱二日。故郑注《问丧》云:“二日去笄纚括发,通明大夫士也。”始死以后,小敛之前,大夫与士皆加素冠於笄纚之上,故《檀弓》云:“叔孙武叔之母死,既小敛,举者出户,出户袒,且投其冠括发。”是素冠也。以其始死哀甚,未暇分别尊卑,故大夫与士其冠皆同也。至小敛投冠括发之后,大夫加素弁。士加素委貌。”故《丧大记》云:“君大夫之丧,子弁绖。”又《丧服变除》云:“小敛之后,大夫以上冠素弁,士则素委貌。”其素弁素冠,皆加环绖。故《杂记》云:“小敛环绖,君大夫士一也。”郑注云“大夫以上素爵弁,士素委貌”是也。凡括发之后,至大敛成服以来,括发不改,故郑注《士丧礼》云:“自小敛以至大敛,括发不改,但死之三日,说髦之时,以括发因而坏损,更正其括发。故《士丧礼》既殡说髦。《丧大记》云:“小敛说髦,括发是正。”其故括发也,非更为之。但士之既殡,诸侯小敛,於死者皆三日说髦同也。其齐衰以下,男子於主人括发之时则著免,故《士丧礼》:“小敛主人髻发,众主人免”是也。而《丧服变除》“不杖齐衰”条云“袭尸之时云括发”者,误也。其妇人将斩衰者,於男子括发之时,则以麻为髽。故《士丧礼》云:“主人髻发,妇人髽于室。”其齐衰者,於男子免时,妇人则以布为髽,故此经云“男子免而妇人髽”是也。其大功以下无髽也,其服敛毕,至成服以来,白布深衣不改。士死后二日,袭带绖,故《士丧礼》小敛之前,陈苴绖大鬲,下本在左,要绖小焉。散带垂,长三尺。牡麻绖,亦散垂。敛讫,主人拜宾,乃袭绖于序东。《既夕礼》:“三日绞垂。”郑注云:“成服日绞要绖之散垂者。”是主人及众主人皆绞散垂,此袭带绖绞垂日数,皆士之礼也。其大夫以上成服,与士不同,其袭带绖之属,或与士同,或与士异,无文以言之。其斩衰,男子括发齐衰。男子免,皆谓丧之大事敛殡之时,若其不当敛殡,则大夫以上加素弁,士加素冠,皆於括发之上。天子七日成服,诸侯五日成服,大夫士三日成服。服之精粗,及日月多少,及葬之时节,皆具在《丧服》及《礼》文,不能繁说。其葬之时,大夫及士男子散带,妇人髽,与未成服时同,其服则如丧服,故《既夕礼》云:“丈夫髽,散带垂。”郑注云:“为将启变也。”此互文以相见耳。诸文言髽,见妇人也。若天子诸侯,则首服素弁,以葛为环绖,大夫则素弁加环绖,士则素委貌加环绖。故下《檀弓》云:“弁绖葛而葬。”郑注云:“接神不可以纯凶,天子诸侯变服而葬,冠素弁,以葛为环绖。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