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藏 · 礼经
礼记正义
149 万字 · 约 71 小时 2 分钟 · 109 / 189
儒藏 · 礼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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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文,记者别言其事,非是结成上义,上文自论尊祖敬宗,不论服之降杀。皇氏说非也。
从服者,所从亡则已。谓若为君母之父母、昆弟、从母也。
○巳音以。属从者,所从虽没也服。谓若自为己之母党。妾从女君而出,则不为女君之子服。妾为女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而今俱出,女君犹为子期,妾於义绝无施服。
○则不为、于伪反,注“妾为”、“犹为”皆同。期音期,下文及注“不及期”皆同。施,以豉反。
[疏]“从服”至“子服”。正义曰:此一节论从服之事,各依文解之。
○“从服”者,按服术有六,其一是“徒从”者,徒,空也,与彼非亲属,空从此而服彼。徒中有四:一是妾为女君之党,二是子从母服於母之君母,三是妾子为君母之党,四是臣从君而服君之党。就此四徒之中,而一徒所从虽亡,则犹服。如女君虽没,妾犹服女君之党,其馀三途,则所从亡而已,谓君母死,则妾子不复服君母之党,及母亡,则子不复服母之君母,又君王,则臣不服君党亲也。其中又有妾摄女君,为女君党,各有义故也。今上云“所从亡则已”,已,止也,止谓徒从亡则止而不服者。
○注“谓若”至“母也”。
○正义曰:郑此谓略举一隅也。
○“属从”者,所从虽没也,服此,明属从也。属者骨血连续,以为亲也,亦有三:一是子从母服母之党,二是妻从夫服夫之党,三是夫从妻服妻之党。此三从,虽没犹从之,服其亲也。注特云“谓若自为己之母党”者,亦举一隅也。
○“妾从女君而出,则不为女君之子服”。
○妾服女君之子,皆与女君同,此云“从而出”,谓侄娣也。侄娣从女君而人,若女君犯七出,则侄娣亦从而出。母自为子犹期,侄娣不复服出女君之子,巳义绝故也。
礼,不王不禘。禘谓祭天。
[疏]“礼不王不禘”。
○正义曰:此一节论王者郊天之事。王,谓天子也。禘,谓郊天也。礼,唯天子得郊天,诸侯以下否。故云:“礼,不王不禘。”此经上下皆论服制,记者乱录不禘之事厕在其间,无义例也。以承上文“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故知谓郊天也,非祭昊天之禘也。
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为妻也,与大夫之適子同。世子,天子诸侯之適子也,不降妻之父母,为妻故亲之也。为妻亦齐衰不杖者,君为之主,子不得伸也。主,言“与大夫之適子同”,据《丧服》之成文也。本所以正见父在为妻不杖,於大夫適子者,明大夫以上虽尊,犹为適妇为主。
○其为妻,于伪反,注“为妻”、“犹为”皆同。伸音申。正见,贤遍反。以上,时掌反,凡“以上”皆同。父为士子为天子诸侯,则祭以天子诸侯,其尸服以士服。祭以天子诸侯,养以子道也。尸服士服,父本无爵,子不敢以己爵加之,嫌於卑之。
○养,以尚反。父为天子诸侯,子为士,祭以士,其尸服以士服。谓父以罪诛,尸服以士服,不成为君也。天子之子,当封为王者后,以祀其受命之祖。云“为士”,则择其宗之贤者若微子者,不必封其子为王者后,及所立为诸侯者,祀其先君以礼卒者,尸服天子诸侯之服。如遂无所封立,则尸也祭也,皆如士,不敢僣用尊者衣物。
[疏]“世子”至“士服”。
○正义曰:“世子不降妻之父母”者,世子谓天子诸侯之適子,与君连体,故不降妻之父母,亲亲之故也。
○“其为妻也,与大夫之適子同”者,世子既不降妻之父母,其为妻也亦不降,与大夫之適子为妻同也。
○注“世子”至“为主”。
○正义曰:知“世子是天子诸侯之適子”者,以其《春秋》王与诸侯適子皆称“世子”。云“为妻亦齐衰不杖者,君为之主,子不得伸也”者,言世子为妻,亦齐衰不杖。“亦”者,亦如大夫之適子为妻。知“齐衰不杖”者,以《丧服》齐衰不杖者,称大夫適子为妻,故知“齐衰不杖”。所以“不杖”者,父为主,其子不得伸。今世子为妻亦不杖,故云“君为主,子不得伸也”。云“主,言与大夫之適子同,据《丧服》之成文也”者,此解经所以言世子与大夫適子同齐衰,以大夫適子,《丧服》齐衰不杖,有成文,故云据《丧服》之成文也。云“本所以正见父在为妻不杖,於大夫適子者,明大夫以上虽尊,犹为適妇为主”者,言“本”主谓《丧服》本文也。《丧服》若举世子为妻,嫌大夫以下有降,《丧服》若举士子为妻,其士既职卑,本无降理,大夫是尊降之首,恐其为適妇而降,故特显之。
○注“祭以”至“卑之”。
○正义曰:云“尸服士服”者,谓尸服玄端。若君之先祖为士大夫,则服助祭之服。故《曾子问》云:“尸弁冕而出。”是为君尸,有著弁者,有著冕者。若为先君士尸,则著爵弁,若为先君大夫尸,则著玄冕是也。若大夫士之尸,则服家祭之服。故郑注《士虞记》“尸服,卒者之上服,士玄端”是也。
○注“谓父”至“衣物”。
○正义曰:知“谓父以罪诛”者,以其尸服士服故也。以其尝为天子诸侯,不可以庶人之礼待之。士是爵之最卑,故服其士服。云“若微子者,不必封其子”者,按《尚书序》云“成王既黜殷,命杀武庚,命微子启代殷后,是择其贤者,不立封纣子”是也。云“祀其先君以礼卒者,尸服天子诸侯之服”者,按《左传》云:“宋祖帝乙。”帝乙是以礼卒者,而宋祀以为祖,明其服天子之服,推此则诸侯亦然。
妇当丧而出,则除之。为父母丧,未练而出则三年,既练而出则巳,未练而反则期,既练而反则遂之。当丧,当舅姑之丧也。出,除丧,绝族也。
○为,于伪反,下文“不为”、注“不相为”同。
[疏]“妇当”至“遂之”。
○正义曰:此一经明妇人遭丧出入之节。“当丧而出”者,谓正当舅姑之服时,被夫遣出者也。恩情既离,故出即除服也。
○“为父母丧,未练而出则三年”者,谓妻自有父母丧时也。女出嫁为父母期,若父母丧未小祥,而妻被夫遣归,值兄弟之小祥,则随兄弟服三年之受。既巳绝夫族,故其情更隆於父母也。故云“则三年”。“既练而出则已”者,巳,止也,若父母丧巳小祥,而女被遣,其期服巳除,今归,虽在三年内,则止,不更反服也。所以然者,若反本服,须随兄弟之节,兄弟小祥之后,无服变节,故女遂止也。
○“未练而反则期”者,此谓先有父母丧,而为夫所出,今丧犹未小祥,而夫命巳反,则还夫家,至小祥而除,是依期服也。
○“既练而反则遂之”者,若被遣之还家,巳随兄弟小祥,服三年之受,而夫反命之,则犹遂三年乃除,随兄弟故也。
再期之丧,三年也。期之丧,二年也。九月七月之丧,三时也。五月之丧,二时也。三月之丧,一时也。言丧之节,应岁时之气。
○应,应对之应。故期而祭,礼也。期而除丧,道也。祭不为除丧也。此谓练祭也。礼:正月存亲,亲亡至今而期,期则宜祭。期,天道一变,哀恻之情益衰,衰则宜除,不相为也。
○衰衰,并色追反,下“益衰”同。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再祭,练、祥也。间不同时者,当异月也。既祔,明月练而祭,又明月祥而祭,必异月者,以葬与练、祥本异岁,宜异时也。而除丧,已祥则除,不禫。
○禫,大感反。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谓死者之从父昆弟来为丧主。有三年者,谓妻若子幼少,大功为之再祭,则小功、緦麻为之练祭可也。
○必为,于伪反。注“为之”,下注“父为之”,下“为君”皆同。少,诗照反。士妾有子而为之緦,无子则已。士卑,妾无男女,则不服,不别贵贱。
[疏]“再期”至“丧也”。
○正义曰:此一节总明遭丧时节除降之义。“故期而祭,礼也”者,孝子之丧亲,应岁时之气,岁序改易,随时凄感,故一期而为练祭,是孝子存亲之心,故云“礼”也。言於礼当然。
○“期而除丧,道也”者,言亲终一期,天道故变,哀情益衰,而除说其丧,天道当然。故云“道”也。
○“祭不为除丧也”者,言为此练祭,自为存念其亲,不为除丧而设,除丧、祭,自为天道感杀,不为存亲,两事虽同一时,不相为也,故云“祭不为除丧也”。此除丧谓练时除丧也,男子除首绖,女子除要带,与小祥祭同时,不相为也。若至大祥除丧,此除丧亦兼之也。大祥祭除丧,亦与大祥同日,不相为元意各别也。但祭为存亲,除丧为天道之变。庾氏、贺氏并云:“祭为存亲,幽隐难知。除丧事显,其理易识。”恐人疑之祭为除丧而祭,故记者特明之,云“祭不为除丧也”。然祭虽不为除丧,除丧与祭同时,总而言之,练祭、祥祭,亦名除丧也。故下文云:“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也。”又云“除成丧者,朝服缟冠”。是练祥之祭,总名除丧。
○注“礼正”至“为也”。
○正义曰:按庄元年三月,夫人孙于齐。《公羊传》云“其言孙于齐何?念母也。正月以存君,念母以首事”是也。
○“三年”至“除丧”。
○此谓身有事故,不得及时而葬,故三年而后始葬。必再祭者,谓练祥祭也。既三年未葬,尸柩尚存,虽当练祥之月,不可除亲服,故三年葬后,必为此练祥。
○“其祭之间不同时”者,练之与祥,本是别年别月。今虽三年之后,不可同一时而祭,当前月练后月祥,故云“不同时”。於练祥之时而除丧,谓练时男子除首绖,妇人除要带,祥时除衰杖。
○注“再祭”至“不禫”。
○正义曰:“知再祭,练、祥”者,下云:“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再祭,非虞、祔。又《杂记》云:“三年之丧,则既顈,其练、祥皆行。”故知再祭谓练、祥也。云“既祔,明月练而祭,又明月祥而祭”者,如郑此言,则虞、祔依常礼也。必知虞、祔依常礼者,以经云“必再祭”,恐不为练、祥,故特云“必再祭”,明虞、祔依常礼可知。云“已祥则除,不禫”者,以经直云“必再祭”,故知不禫。禫者本为思念情深,不忍顿除,故有禫也。今既三年始葬,哀情巳极,故不禫也。
○“大功”至“而巳”。
○此明为人主丧法也。大功,从父兄弟也。“主人之丧”者,谓死者无近亲,而从父昆弟为之主丧,故云主人丧也。“有三年者”,谓死者有妻若子,妻不可为主,而子犹幼少,未能为主,故大功者主之,为之练、祥再祭。
○“朋友虞、祔而已”者,朋友疏於大功,不能为练、祥,但为之虞祔而已。然则大功尚为练、祥,则虞、祔亦为之可知。
○注“大功”至“可也”。
○正义曰:亲重者为之远祭,亲轻者为之近祭。故大功为之祥及练,小功、緦麻为之练,朋友但为之虞、祔也。皇氏云:“死者有三年之亲,大功主者为之练、祥。若死者有期亲,则大功主者为之至练。若死者但有大功,则大功主者至期,小功、緦麻至祔。若又无期,则各依服月数而止。”故《杂记》云:“凡主兄弟之丧,虽疏亦虞之。”谓无三年及期者也。
○注“士卑”至“贵贱”。
○正义曰:云“不别贵贱”者,大夫贵妾,虽无子犹服之,故《丧服》云:“大夫为贵妾緦。”是别贵贱也。士妾贱,士妾无子则不服,不殊别妾之贵贱。
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已则否。谓子生於外者也。父以他故居异邦而生己,己不及此亲存时归见之,今其死,於丧服年月巳过乃闻之。父为之服,巳则否者,不责非时之恩於人所不能也,当其时则服。税,读如“无礼则税”之税。税丧者,丧与服不相当之言。
○说丧,皇他活反,徐他外反,注及下同。为君之父、母、妻、长子,君巳除丧而后闻丧,则不税。臣之恩轻也,谓卿大夫出聘问,以他故久留。降而在緦、小功者,则税之。谓正亲在齐衰大功者,亲緦小功,不税矣。《曾子问》曰:“小功不税,则是远兄弟,终无服也。”此句补脱误在是,宜承“父税丧,已则否”。
○补税,音夺。近臣,君服斯服矣,其馀从而服,不从而税。谓君出朝觐,不时反而不知丧者。近臣,阍寺之属也。其馀,群介、行人、宰、史也。
○朝,直遥反。阍音昏。介音界。君虽未知丧,臣服已。从服者,所从虽在外,自若服也。
[疏]“生不”至“不税”。
○正义曰:此一节明税服之礼。
○“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者,郑意云:谓父先本国有此诸亲,后或随宦出游,居於他国,更取而生此子。此子生则不及归与本国祖父以下诸亲相识,故云“不及”,谓不及归见也。而“父税丧,已则否”者,若此诸亲死,道路既远,丧年限已竟,而始方闻,父则税之,税之谓追服也。父虽追服,而此子否,故云“已则否”也。所以否者,郑言“不责非时之恩於人所不能也”。若时年未竟,则税服其全服。然已在他国后生,得本国有弟者,谓假令父后又適他国,更取所生之子,则为已弟,故有弟也。王云:“以为计已之生,不及此亲之存,则不税。若此亲未亡之前而已生,则税之也。”又谓:“昆弟为诸父之昆弟也。”刘知、蔡谟等解“生”义与王同,而以“弟”为衍字。庾氏以为已谓死者为昆,则谓已为弟。已不能税昆,则昆亦不能税已。昆弟尚不能相税,则馀疏者不税可知也。此等并非郑义,今所不取。
○注“当其”至“之言”。
○正义曰:知“当其时则服”者,以税是不相当之言。若服未除,则犹是服内服,故知则服,谓服其全服。按《礼论》云“有服其丧服者”,庾氏以为非也。云“税,读如无礼则税之税”者,按《左传》僖三十三年,“秦师袭郑,过周北门,超乘者三百人。王孙满尚幼,观之,言於王曰:秦师轻而无礼,必败。轻则寡谋,无礼则税”。今读从之也。云“税丧者,丧与服不相当之言”者,税是轻税,或前后不与正时相当,故云“税”也。
○“降而在緦、小功者,则税之”,此句广释《檀弓》中曾子所说也。曾子所云“小功不税”,是正小功耳。若本大功以上,降而在緦、小功者,则为税之,本情重故也。
○注“此句”至“则否”。
○正义曰:郑玄此云,一则为此句应连亲属之下,不应孤在君服中央也。二则若此诸父昆弟在下殇死者,则父亦税之,故知宜承“父税丧,已则否”之下也。
○“为君”至“服已”。
○正义曰:此一节明臣为君亲税之与否,今各依文解之。
○“为君之父母”者,此谓臣出聘不在,而君诸亲丧,而臣后方闻其丧时,若君未除,则从为服之。若君已除,则臣不税之。所以然者,恩轻故也。
○“近臣,君服斯服矣”者,曏明臣独行不税,此明贱臣从君出朝觐在外,或遇险阻,不时反国,比反而君诸亲丧,君自税之,而臣之卑近者,则从君服之,非税义也。其馀为臣之贵者,群介、行人、宰、史之属,若君亲服限未除,而君既服之,则臣下亦从而服之也。若限已竟,而君税之,此臣不从君而税。
○“君虽未知丧,臣服已”者,此谓君出而臣不随君,而君之亲於本国内丧,君虽未知,而在国之臣即服之也。嫌从君之未服,臣不先服,故明得先服也。
○注“从服”至“服也”。
○正义曰:若,如也,谓自如寻常,依限著服也。凡从服者,悉然也。
卷三十三 丧服小记第十五
卷三十三 丧服小记第十五
虞,杖不入於室,祔,杖不升於堂。哀益衰,散弥多也。虞於寝,祔於祖庙。
[疏]“虞杖”至“於堂”。
○正义曰:此论哀杀去杖之节也。
○注“虞於寝,祔於祖庙”。
○正义曰:按《士虞礼》:“虞於寝。”又按《檀弓》云:“明日祔於祖。”是祔於祖庙也。
为君母后者,君母卒,则不为君母之党服。徒从也,所从亡则巳。
○不为,于伪反,下“妾为君”、注“大夫为庶子”同。
[疏]“为君”至“党服”。
○正义曰:此经论徒从、所从亡则巳之事。“为君母后者”,谓无適立庶为后也。妾子於君母之党悉徒从,若君母卒,则不服君母之党,今既君母没,为后者嫌同於適,服君母之党,故特明之徒从也。“所从亡则巳”,谓与不为后同也。
绖杀,五分而去一,杖大如绖。如要绖也。
○去,起吕反,下“去杖”并注同。绖,大结反。要,一遥反,下文“要绖”、注“上至要”皆同。
[疏]“绖杀”至“如绖”。
○正义曰:此一节论杖大如要绖之义。“绖杀”者,按《丧服传》云:“苴绖大搹,左本在下,去五分一以为带。”是首尊而要卑,卑宜小,故五分而去一,象服数有五也。
○“杖大如绖”者,谓如绖也。郑所以知然者,以其同在下之物故也。
妾为君之长子,与女君同。不敢以恩轻,轻服君之正统。
[疏]“妾为”至“君同”。
○正义曰:此一经论妾从女君服同。女君为长子三年,妾亦为女君长子三年,故云“与女君同”也。
除丧者,先重者,谓练,男子除乎首,妇人除乎带。易服者,易轻者。谓大丧既虞卒哭,而遭小丧也,其易丧服,男子易乎带,妇人易乎首。
[疏]“除丧”至“轻者”。
○正义曰:此一节论服之轻重相易,及除脱之义。“重”谓男首绖,女要绖。男重首,女重要。凡所重者,有除无变,所以卒哭不受以轻服,至小祥,各除其重也,“谓练,男子除乎首,妇人除乎带”是也。
○“易服者,易轻者”,易,谓先遭重丧,后遭轻丧。变先者轻,则谓男子要,妇人首也。谓先遭斩服,虞卒哭巳变葛绖,大小如齐衰之麻。若又遭齐衰之丧,齐衰要、首皆牡麻,牡麻则重於葛服,宜从重,而男不变首,女不易要,以其所重故也。但以麻易男要女首,是所轻故也。男子易乎要,妇人易乎首,若未虞卒哭,则后丧不能变也。
无事不辟庙门,鬼神尚幽闇也。庙,殡宫。
○辟,婢亦反,徐扶亦反。哭皆於其次。无时哭也,有事则入即位。
[疏]“无事”至“其次”。
○正义曰:此一经论在殡无事之时。
○“无事不辟庙门”者,辟,开也;庙门,殡宫门也。鬼神尚幽暗,若朝夕入即位哭,则暂开之,若无事则不开也。
○“哭皆於其次”者,“次”谓倚庐,唯朝夕哭,入门内即位耳;若昼夜无时之哭,则皆於庐次之中也。凡葬前哭,昼夜无时。若有事,谓宾来吊之时,则入即位。若朝夕哭,及適子受吊之事,并入门即位而哭。
复与书铭,自天子达於士,其辞一也。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如不知姓,则书氏。此谓殷礼也。殷质,不重名,复则臣得名君。周之礼:天子崩,复曰皋天子复,诸侯薨,复曰皋某甫复,其馀及书铭则同。
○“如不知姓”,一本无“知姓”二字。
[疏]“复与”至“书氏”。
○正义曰:此一经论复与书铭男女名字之别也。书铭,谓书亡人名字於旌旗也。天子书铭於大常,诸侯以下,则各书於旌旗也。
○“达於士,其辞一也”者,谓士与天子同也。
○“男子称名”者,此并殷礼,殷质不重名,故复及铭皆书称名也。周世则尚文,臣不名君,天子复,曰皋天子复矣;诸侯复,曰皋某甫复矣。
○“妇人书姓与伯仲”者,与,及也,复则妇人称字,此云“书姓及伯仲”,是书铭也。姓,谓如鲁姬、齐姜也,而伯仲随其次也,此亦殷礼也。周之文,未必有伯仲,当云“夫人”也。
○“如不知姓,则书氏”者,氏,如孟孙三家之属。谓书铭亦殷礼也,殷无世系,六世而昏,故妇人有不知姓者,周则不然,有宗伯掌定系世,百世昏姻不通,故必知姓也。若妾有不知姓者,当称氏矣。
○注“其馀”至“则同”。
○正义曰:若周天子、诸侯复与殷异,其馀,谓卿大夫以下书铭,则与殷同矣。
斩衰之葛,与齐衰之麻同。绖之大俱七寸五分寸之一,带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齐衰之葛与大功之麻同。麻同,皆兼服之。“皆”妇人则绖下服之麻同,自带其故带也,所谓“易服,易轻者”也。“兼服”之文,主于男子。绖之大,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带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
[疏]“斩衰”至“服之”。
○正义曰:此一节明前遭重丧,后遭轻丧,麻、葛兼服之义。
○“斩衰之葛与齐衰之麻同”者,斩衰既虞,受服之葛,首绖要带,与齐衰初丧麻绖带同,绖则俱七寸五分寸之一,带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
○“齐衰之葛与大功之麻同”者,齐衰变服之葛,与大功初死之麻同,绖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带俱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
○“麻同,皆兼服之”者,皆上斩衰、齐衰、大功麻、葛之事也。“兼服”谓服麻又服葛也。斩衰既虞,遭齐衰新丧,男子则要服齐衰之麻带,首服斩衰之葛绖,妇人则首服齐衰之麻绖,要仍服斩衰之麻带,妇人上下皆麻。此云麻、葛兼服之,谓男子也。
○注“绖之”至“十九”。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