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藏 · 礼经
礼记正义
149 万字 · 约 71 小时 2 分钟 · 134 / 189
儒藏 · 礼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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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依录之。云“未没丧者,已练祥矣”者,以此经云“三年之丧,既顈”,不云“未没丧”,则知既顈与未没丧者别也。既顈是既虞受服之时,明未没丧是既练之后称,言未没,是将没之文,故知练后也。若先有父丧,而后母死,练、祥亦然,以前文“父死,为母三年”也。故《丧服》齐衰三年章云“父卒则为母”是也。若先有母丧,而后父卒,母丧虽有期,父丧既顈,母之练、祥亦皆行也。
○“王父死,未练祥,而孙又死,犹是祔於王父也”,犹为由,由,用也。礼,孙死祔祖。今此明若祖丧虽未二祥,而孙死,则孙亦得用是祔礼祔於祖也。
○注“未练”至“祔焉”。
○正义曰:礼:祔在练前。若祔后未练之前则得祔。直云未练足矣,兼言祥者,按文二年《穀梁传》云:“作主坏庙有时日,於练焉坏庙,坏庙之道,易檐可也,改涂可也。”注云:“亲过高祖,则毁其庙,以次而迁,将纳新神,故示有所加。”以此言之,则练时坏祖与高祖之庙,改涂易檐,未有坏意。其以先祖入於太祖之庙,其祖传入高祖庙,其新死者入祖庙,是练时迁庙也。入三年丧毕,祫於太祖庙,是祥后祫也。故云“未练祥,嫌未祫祭,序於昭穆尔”。兼言祥者,恐未祫故也,故练、祥兼言。但祖祔祭之后,即得祔新死之孙。故云“王父既附,则孙可祔焉”。然王父虽祔未练,无庙,孙得祔於祖,其孙就王父所祔祖庙之中而祔祭王父焉。
有殡,闻外丧,哭之他室。明所哭者异也,哭之为位。入奠,卒奠出,改服即位,如始即位之礼。谓后日之哭朝,入奠於其殡。既,乃更即位,就他室,如始哭之时。
[疏]“有殡”至“之礼”。
○正义曰:有殡谓父母丧未葬,丧柩在殡宫者也。外丧谓兄弟丧在远者也。他室,别室也。若闻外丧,犹哭於殡宫,然则嫌是哭殡,则於别室哭之,明所哭者为新丧也。
○“入奠”者,谓明日之朝,著已重丧之服入奠殡宫及下室。
○“卒奠出”者,谓卒终已奠而出。
○“改服即位”者,谓改己重丧服,著新死未成服之服。即位谓即昨日他室之位。
○“如始即位之礼”者,谓今日即哭位之时,如昨日始闻丧即位之时。
大夫、士将与祭於公,既视濯而父母死,则犹是与祭也,次於异宫。既祭,释服出公门外,哭而归。其它如奔丧之礼。如未视濯,则使人告,告者反而后哭。犹,亦当为由。次於异宫,不可以吉与凶同处也。使者反而后哭,不敢专已於君命也。
○与音预,下同。濯,大角反。它音他。处,昌虑反,下“之处”同。使,色吏反。如诸父、昆弟、姑、姊妹之丧,则既宿则与祭。卒事,出公门,释服而后归。其它如奔丧之礼。如同宫,则次于异宫。宿则与祭,出门乃解祭服,皆为差缓也。
○差,初卖反,又初隹反。
[疏]“大夫”至“异宫”。
○正义曰:此一节明大夫、士与祭於公,而有私丧之礼。
○“则犹是与祭也”者,既与祭於公祭日前、既视濯之后而遭父母之丧,则犹是吉礼,而与於祭也。
○“次於异宫”者,其时止次异宫,不可以吉与凶同处也。
○“如未视濯,则使人告”者,谓未视濯之前遭父母之丧,则使人告君。
○“告者反而后哭”者,必待告君者反,而后哭父母也。
○“既宿则与祭”者,宿谓祭前三日,将致齐之时。既受宿戒,虽有期丧,则与公家之祭。
○“如同宫,则次於异宫”者,若诸父、昆弟、姑、姊妹等,先是同宫而死,则既宿之后,出次异宫,不可以吉凶杂处故也。
○注“宿则”至“缓也”。
○正义曰:按前迁父母之丧,既视濯而与祭。此遭期丧,宿则与祭。又前遭父母之丧,既祭,释祭服乃出公门。此者期丧,出门乃解祭服,以其期丧缓於父母,故云“皆为差缓”。
曾子问曰:“卿大夫将为尸於公,受宿矣,而有齐衰内丧,则如之何?”孔子曰:“出舍乎公宫以待事,礼也。”尸重受宿,则不得哭。内丧,同宫也。孔子曰:“尸弁冕而出,卿、大夫、士皆下之。尸必式,必有前驱。”冕兼言弁者,君之尸,或服士大夫之服也。诸臣见尸而下车,敬也。尸式以礼。
[疏]注“内丧,同宫也”。
○正义曰:按上文不为尸之时,未视濯之前、受宿之后父母丧,使人告,告者反而后哭。今此齐衰内丧,亦谓诸父、昆弟、姑、姊妹也。与前与后祭同,但尸尊,故出舍公之公馆,以待君之祭事,不在已之异宫耳。
父母之丧,将祭,而昆弟死,既殡而祭。如同宫,则虽臣妾,葬而后祭。祭,主人之升、降、散等,执事者亦散等。虽虞、附亦然。将祭,谓练、祥也。言若同宫,则是昆弟异宫也。古者昆弟异居同财,有东宫,有西宫,有南宫,有北宫。有父母之丧,当在殡宫,而在异宫者,疾病或归者。主人,適子。散等栗阶,为新丧略威仪。
[疏]“父母”至“亦然”。
○正义曰:“将祭”,谓将行大小祥祭也。
○“而昆弟死,既殡而祭”者,若将祭而有兄弟死,则待殡后乃祭也。今不待葬后者,兄弟轻,故始殡后,便可行吉事也。
○“如同宫,则虽臣妾,葬而后祭”者,兄弟既殡后,而行父母之丧,谓异宫者耳。若同宫,虽臣妾之轻卑,死,犹待葬后乃行父母祭也。所以尔者,吉凶不相干,故《丧服传》云“有死於宫中者,则为之三月不举祭”。庾氏云:“小祥之祭,已涉於吉,尸柩至凶,故不可以相干。其虞、祔则得为之矣。若丧柩即去者,则亦祭,不待於三月,可知矣。”
○“祭,主人之升降散等”者,祭犹谓二祥祭。散,栗也。等,阶也。吉祭则涉级聚足,丧祭则栗阶,故云散等也。如此祥祭,宜涉级。於时为有兄弟丧,故少威仪,作散等也。
○“执事者亦散等”者,助执祭者亦栗阶也。
○“虽虞祔亦然”者,谓主人至昆弟虞、附而行父母二祥祭,而执事者亦散等。
○注“将祭”至“威仪”。
○正义曰:知“将祭,谓练祥也”者,以经云:昆弟死,既殡而祭,故知非吉祭也。前经云“三年之丧既顈,练祥皆行”,故知此祭谓练、祥也。但前文主论变除,故委曲言练祥;以前文既具,故此经略言祭也。云“言若同宫,则是昆弟异宫也”者,以经云:如同宫则葬而后祭,明上“昆弟既殡而祭”者,是异宫也。云“有父母之丧,当在殡宫”者,既遭父母之丧,兄弟悉应同在殡宫,不得有在异宫而死之。所以在异宫死者,以其疾病或有归者,故得异宫而死。云“散等栗阶”者,谓升一等,而后散升不连步也。故《燕礼记》云“栗阶不过二等”,注云:“其始升,犹聚足连步,趋二等,左右足各一发而升堂。”以此知散等、栗阶是一也。
自诸侯达诸士,小祥之祭,主人之酢也哜之,众宾、兄弟则皆啐之。大祥,主人啐之。众宾、兄弟皆饮之可也。哜,啐,皆尝也。哜至齿,啐入口。
○酢音胙。哜,才细反。啐,七内反,徐苍怏反。
[疏]“自诸”至“可也”。
○正义曰:此一经明丧祭饮酒之仪。
○“主人之酢也哜之”者,谓正祭之后,主人献宾长,宾长酢主人,主人受宾长酢则哜之也。
○“众宾、兄弟则皆啐之”者,亦谓众宾及兄弟祭末受献之时啐之也,以其差轻故也。
○“大祥,主人啐之”者,谓主人受宾酢之时,主人啐之。
○“众宾兄弟皆饮之可也”者,必知此主人之酢,非受尸酢者,以《士虞礼》主人、主妇献尸受酢之时,皆卒爵。虞祭比小祥为重,尚卒爵。今大祥祭,主人受尸之酢,何得唯哜之而已?故知受宾酢也。受尸酢,神惠为重,虽在丧,亦卒爵;宾礼为轻,受宾之酢,但哜之。知丧祭有受宾酢者,郑注《曾子问》云“虞不致爵,小祥不旅酬,大祥无”,无算爵,故知小祥之祭,旅酬之前皆为之也。皇氏云“主人之酢谓受尸之酢”,与《士虞礼》文违,其义非也。
凡侍祭丧者,告宾祭荐而不食。荐,脯、醢也。吉祭,告宾祭荐,宾既祭而食之,丧祭宾不食。
[疏]“凡祭”至“不食”。
○正义曰:侍祭丧,谓相於丧祭礼者。荐谓脯、醢也。吉时祭,相者则告宾祭荐,宾祭竟而食之。丧礼既不主饮食,故相者告宾,但祭其荐而已,遂不食之也。此亦谓丧之正祭之后,主人献宾之时,宾受献,主人设荐,宾祭而不食,谓练、祥祭也。其虞、祔,不献宾也。
子贡问丧。子曰:“敬为上,哀次之,瘠为下。颜色称其情,戚容称其服。”问丧,问居父母之丧也。丧尚哀,言敬为上者,疾时尚不能敬也。容,威仪也。《孝经》曰:“容止可观。”,
○瘠,徐在益反。称,尺证反,下同。“请问兄弟之丧”。子曰:“兄弟之丧,则存乎书策矣。”言疏者如礼行之,未有加也。齐、斩之丧,哀容之体,经不能载矣。君子不夺人之丧,重丧礼也。亦不可夺丧也。不可以轻之於己也。
[疏]“子贡”至“丧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居父母兄弟丧礼。
○“君子不夺人之丧”者,谓不夺他人居丧之礼,谓他人居丧,任其行礼,不可抑夺。
○“亦不可夺丧也”者,不可自夺己丧,谓已之居丧当须依礼,不可自夺其丧,使不如法。不夺人丧,恕也。不夺己丧,孝也。
○注“言疏”至“载矣”。
○正义曰:“言疏者如礼行之,未有加也”者,以疏者礼文具载,故云“存其书策”,其“齐斩之丧”,谓父母丧也。父母至亲,哀容体状不可名言,故经不能载。上文云“颜色称其情”,当须毁瘠也。“戚容称其服”,当须憔悴也。
孔子曰:“少连、大连善居丧,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忧,东夷之子也!”言其生於夷狄而知礼也。怠,惰也。解,倦也。
○少,诗召反。解,佳买反,注同。期音基。惰,徒卧反。倦,其眷反。
[疏]“孔子”至“子也”。
○正义曰:此明居丧得礼之事。
○“三日不怠”者,亲之初丧三日之内,礼不怠,谓水浆不入口之属。
○“三月不解”者,以其未葬之前,朝奠、夕奠,及哀至则哭之属。
○“期悲哀”者,谓练以来,常悲哀,朝哭、夕哭之属。
○“三年忧”者,以服未除,憔悴忧戚。
三年之丧,言而不语,对而不问。庐、垩室之中,不与人坐焉。在垩室之中,非时见乎母也,不入门。言,言己事也。为人说为语。在垩室之中,以时事见乎母,乃后入门,则居庐时不入门。
○垩,乌各反,字亦作恶,同。见,贤遍反,注同。疏衰皆居垩室,不庐。庐,严者也。言庐,哀敬之处,非有其实则不居。
[疏]“三年”至“入门”。
○正义曰:皇氏云:上云“少连大连”,及此经云“三年之丧”,并下“疏衰”之等,皆是总结上文,敬为上,哀次之,及“颜色称其情,戚容称其服”。今按别称孔子是时之语,不连子贡之问,此“三年之丧”以下,自是记者之言,非孔子之语。前文“颜色称其情”,谓据父母之丧。此下文“疏衰”,谓期亲以下。何得将此结上“颜色称其情”?皇说非也。
○“三年之丧,言而不语”者,谓大夫、士言而后事行者,故得言己事,不得为人语说也。
○“对而不问”者,谓有问者得对,而不得自问於人。此谓与有服之亲者行事之时,若与宾客疏远者言,则《间传》云“斩衰唯而不对,齐衰对而不言”是也。
○“庐垩室之中不与人坐”者,按《丧大记》云“练,居垩室,不与人居”,居即坐也,与此同
妻视叔父母,姑、姊妹视兄弟,长、中、下殇视成人。视,犹比也,所比者,哀容居处也。
○长,丁丈反。
[疏]“妻视”至“成人”。
○正义曰:此一经明此等之亲,服虽有异,其哀戚轻重各视所正之亲:妻居庐而杖,抑之视叔父母;姑、姊妹出適,服轻,进之视兄弟;长、中、下殇服轻,上从本亲,视其成人也。
亲丧外除。日月已竟,而哀未忘。兄弟之丧内除。日月未竟,而哀已杀。
○已杀,已或作以。杀,色界反,徐所例反。
[疏]“亲丧”至“内除”。
○正义曰:“亲丧外除”者,谓父母之丧。外谓服也。服犹外,随日月渐除,而深心哀未忘。
○“兄弟之丧内除”者,兄弟谓期服以下及小功、緦也。内,心也。服制未释,而心哀先杀,由轻故也。
视君之母与妻,比之兄弟,发诸颜色者,亦不饮食也。言小君服轻,亦内除也。发於颜色,谓醲美酒食,使人醉饱。
○醲,女龙反。
[疏]“视君”至“食也”。
○正义曰:“视君之母与妻”者,视,比也,谓比视君之母与君之妻,轻重之宜,比於巳之兄弟。
○“发诸颜色者,亦不饮食也”者,若其酒食不发见於颜色者,则得饮食之;若发见於颜色者,亦不得饮食也。
色丧之外,行於道路,见似目瞿,闻名心瞿,吊死而问疾,颜色戚容必有以异於人也。如此而后可以服三年之丧,其馀则直道而行之是也。恻隐之心能如是,则其馀齐衰以下直道而行,尽自得也。似,谓容貌似其父母也。名,与亲同。
○瞿,九遇反,下同。
[疏]“免丧”至“是也”。
○正义曰:“见似目瞿”者,谓既除丧之后,若见他人形状似於其亲,则目瞿然。
○“闻名心瞿”者,闻他人所称名与父名同,则心中瞿瞿然。上云“目瞿”,此应云“耳瞿”,而云“心瞿”者,但耳状难明,因心至重,恻隐之惨,本瞿於心,故直云“心瞿”。
○“必有以异於人也”者,谓免丧之后,吊死问疾,其颜色戚容必有殊异於无丧之人,馀行皆应如此。独云“吊死问疾”者,以吊死问疾是哀痛之处。身又除丧,戚容应甚,故举吊死问疾言也。
○“其馀则直道而行之是也”者,其馀谓期亲以下也,则直依丧之道理而行之,於义是也。父在为母,虽期年,亦从上三年之内也。
祥,主人之除也。於夕为期,朝服。祥因其故服。为期,为祭期也。朝服以期,至明日而祥祭,亦朝服,始即吉,正祭服也。《丧服小记》曰“除成丧者,其祭也,朝服缟冠”是也。祭犹缟冠,未纯吉也。既祭,乃服大祥素缟麻衣。《释禫之礼》云“玄衣黄裳”,则是禫祭,玄冠矣。黄裳者,未大吉也。既祭,乃服禫服、朝服、綅冠。逾月吉祭,乃玄冠,朝服。既祭,玄端而居,复平常也。
○朝,直遥反,及下“武叔朝”皆同。禫,大感反。綅,息廉反,黑经白纬曰綅。
[疏]“祥主”至“故服”。
○正义曰:“祥,主人之除也”者,言祥谓祥祭之时,主人除服之节。
○“於夕为期”者,谓於祥祭前夕,豫告明日祥祭之期。
○“朝服”者,於此为期之时,主人著朝服,谓缁衣素裳,其冠则缟冠也。
○“祥因其故服”者,谓明旦祥之时,主人因著其前夕故朝服也。
○注“为期”至“常也”。
○正义曰:“始即吉,正祭服也”者,以其往前居丧,今将除服,故云“始即吉”。於练祭之时,不著祭服。於此祥时,正著祭服,故云“正祭服”。此朝服谓之正祭服者,以诸侯、卿大夫朝服而祭,故《少牢礼》云“主人朝服”是也。按上《杂记》端衰、丧车皆无等,则祥后并禫服,尊卑上下无别,皆服此缁衣素裳也。此据诸侯、卿大夫言之,故云“正祭服”。引《丧服小记》者,证此经中“朝服”,是除成丧之服。云“祭犹缟冠,未纯吉也”者,以纯吉朝服玄冠。今著缟冠,故云“未纯吉”。云“既祭,乃服大祥素缟麻衣”者,《间传》文。以祥祭夺情,故朝服缟冠。祥祭虽讫,哀情未忘,其服稍重,故著缟冠素纰麻衣。引《释禫之礼》者,是《变除礼》也。其礼云玄衣黄裳,既著玄衣,应著玄冠,故云“则是禫祭,玄冠”矣。云“黄裳者,未大吉也”者,以大吉当玄衣素裳。今用黄裳,故云“未大吉”。云“既祭,乃服禫服、朝服、綅冠”者,亦《变除礼》文。以祥祭之后乃著大祥素缟麻衣,故知禫祭之后亦著禫服、朝服、綅冠也。云“逾月吉祭,乃玄冠朝服”者,以《少牢》吉祭朝服故也。若天子诸侯以下,各依本官吉祭之服也。云“既祭,玄端而居,复平常也”者,谓既祭之后,同平常无事之时故也。从祥至吉,凡服有六祥。祭,朝服缟冠,一也。祥讫,素缟麻衣,二也。禫祭,玄冠黄裳,三也。禫讫,朝服綅冠,四也。逾月吉祭,玄冠朝服,五也。既祭,玄端而居,六也。
子游曰:“既祥,虽不当缟者,必缟,然后反服。”谓有以丧事赠赗来者,虽不及时,犹变服,服祥祭之服以受之,重其礼也。其於此时始吊者,则卫将军文子之为之是矣。反服,反素缟麻衣也。
[疏]“子游”至“反服”。
○正义曰:“既祥”,谓大祥之后有人以丧事来吊者。
○“虽不当缟者”,谓来吊者既晚,不正当祥祭缟冠之时。
○“必缟,然后反服”者,主人必须反著此祥服缟冠受来吊者之礼,然后反服大祥素缟麻衣之服。
○注“谓有”至“麻衣”。
○正义曰:知此“以丧事赠赗来”者,若其由未来,今始吊者,虽禫祭除丧之后,犹练冠而受吊,则卫将军文子之子是也。练重,於此禫祭之前,主人尚吉而受礼。明此来者,是於前先已来,今重至,故主人著缟冠,轻於练冠也。云“其於此时始吊者,则卫将军文子之为之”者,郑云此者,证其来虽在后,其实事不同,卫将军文子之子是除丧服之后始来吊。此据於先已来吊之,后始来赠赗也。云“反服,反素缟麻衣”者,郑恐反服,反吉服之服,此谓禫祭之前,故知反服素缟麻衣也。
当袒,大夫至,虽当踊,绝踊而拜之,反,改成踊,乃袭。尊大夫来,至则拜之,不待事已也。更成踊者,新其事也。
○袒音但。於士,既事成踊,袭而后拜之,不改成踊。於士,士至也。事谓大小敛之属。
[疏]“当袒”至“成踊”。
○正义曰:此一节明士有丧,大夫及士来吊之礼。
○“当袒,大夫至”者,谓士有丧,当袒之时,而大夫来吊也。崔云:“谓敛竟时也。”
○“虽当踊”者,假令大夫至,当主人踊时也。
○“绝踊而拜之”者,主人则绝止踊而拜此大夫也。
○“反,改成踊”者,反,还也。改,更也。拜大夫竟,而反还先位,更为踊,而始成踊,尊大夫之来,欲新其事也。故云“反,改成踊”。按《檀弓》云“大夫吊,当事而至则辞焉”,是当大夫绝踊,则士大小敛时,主人不出,故辞大夫也。今此云“绝踊而拜之”,故知是敛已竟,当其袒踊时出之也。
○“乃袭者”,谓更成踊竟,乃袭初袒之衣也。此云“乃袭”,则知乡者止踊拜大夫时未袭也。
○“於士,既事成踊”者,既,犹毕也。若当主人有大小敛诸事,而士来吊,则主人毕事竟而成踊,不即出拜也。然士言既事,则大夫亦然。大夫言绝踊,则士固不绝踊也。
○“袭而后拜之”者,成踊毕而袭,袭毕乃拜之也。
○“不改成踊”者,拜之而止,不更为成踊也。
上大夫之虞也,少牢;卒哭成事,附,皆大牢。下大夫之虞也,犆牲;卒哭成事,附,皆少牢。卒哭成事,附,言皆,则卒哭成事,附,与虞异矣。下大夫虞以犆牲,与士虞礼同与?
○犆音持。同与,音馀。
[疏]“上大”至“少牢”。
○正义曰:上大夫平常吉祭,其礼少牢。虞依平常礼,故用少牢也。
○“卒哭成事,附,皆大牢”者,卒哭谓之成事,成事,成吉事也。故云“卒哭成事”。附,附庙也。
○此二祭皆大,并加一等,故皆大牢也。
○“下大夫之虞也,犆牲”者,下大夫吉祭,用少牢。今虞祭降一等,用犆牲。
○“卒哭成事,附,皆少牢”者,依平常吉祭礼也。不云“遣奠加”者,略可知也。
○注“卒哭”至“异矣”。
○正义曰:郑以《士虞礼》云:“三虞卒哭,他,用刚日。”先儒以此三虞、卒哭同是一事,郑因此经云“上大夫虞用少牢,卒哭用大牢”,其牢既别,明卒哭与虞不同。郑引此文破先儒之义,故云“卒哭成事,与虞异矣”。
祝称卜葬虞,子孙曰“哀”,夫曰“乃”,兄弟曰“某”,卜葬其兄弟曰“伯子某”。祝称卜葬虞者,卜葬,卜虞,祝称主人之辞也。孙谓为祖后者,称曰“哀孙某卜葬其祖某甫”。夫曰“乃某卜葬其妻某氏”。兄弟相为卜,称名而已。
○祝,之六反,徐之又反。称,昌升反,徐尺证反。
[疏]“祝称”至“子某”。
○正义曰:谓卜葬择日,而卜人祝龟所称主人之辞也。而云葬虞者,虞用葬日,故并言“葬虞”也。
○“子孙曰哀”者,若子卜葬父,则祝辞称云“哀子某卜葬某父某甫”。若孙卜葬祖,则祝辞称云“哀孙某卜葬某祖某甫”。
○“夫曰乃”者,若夫卜葬其妻,则祝辞云“乃某卜葬某妻某氏”。乃者,言之助也。妻卑,故假助句以明夫之尊也。
○“兄弟曰某,卜葬其兄弟曰伯子某”者,若兄弟相为,其弟为兄,则祝辞云“某卜葬兄伯子某”。若兄为弟,则云“某卜葬其弟某”。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