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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 · 礼经

礼记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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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覆以苇席。

○“管人受沐,乃煮之”者,淅於堂上,管人亦升,尽等,不上堂,而就御者受淅汁,下往西墙於垼灶鬲中煮之也。

○“甸人取所彻庙之西北厞薪,用爨之”者,爨,然也。甸人为灶竟,又取复魄人所彻正寝西北厞以然灶,煮沐汁也。谓正寝为庙,神之也。然旧云厞是屋檐也,谓抽取屋西北檐也。熊氏云“厞谓西北隅厞隐之处,彻取屋外当厞隐处薪”,义亦通也。何取此薪而用者?示主人已死,此堂无复用,故取之也。

○“管人授御者沐”者,煮汁孰,而管人又取以升阶,授堂上御者,使沐也。

○“乃沐”者,御者授汁,入为尸沐也。

○“沐用瓦盘”者,盘贮沐汁,就中沐也。

○“挋用巾”者,用巾拭发及面也。《士丧礼》云“沐巾一”,又云“挋用巾”,注云:“巾,晞也,清也。”

○“如它日”者,事事亦如平生也。

○“小臣爪手翦须”者,沐竟而翦手爪,又治须,象平生也。

○“濡濯弃于坎”者,皇氏云:“濡,谓烦润其发,濯,谓不净之汁也。”言所濡濯汁弃於坎中。郑注《士丧礼》云:“巾栉浴衣,亦并弃之其坎。”案《既夕礼》云:“掘坎南,顺广尺,轮二尺,深三尺,南其襄。”此沐汁弃於坎,则浴汁亦然。

○注“差淅”至“黍与”。

○正义曰:差是差摩,故云淅。《诗》云“泽之叟叟”,是释,淅米也。云“取其潘以为沐也”者,《士丧礼》云“受潘煮于垼,用重鬲”。云“浴沃用枓,沐於盘中,文相变也”者,谓沐与浴俱有枓,俱有盘。浴云“用枓”,沐云“用盘”是文相变也。云“《士丧礼》沐稻,此云士沐粱,盖天子之士也”者,若《士丧礼》云是诸侯之士而沐稻,今此云“士沐粱”,故疑天子之士也。云“以差率而上之,天子沐黍与”者,案《公食大夫礼》“黍稷为正馔,稻粱为加”,是稻粱卑於黍稷。就稻粱之内,粱贵而稻贱,是稻人所常种,梁是穀中之美,故下《曲礼》云“岁凶,大夫不食粱”。故诸侯之士用稻,天子之士用粱。黍稷相对,稷虽为重,其味短,故大夫用之。黍则味美而贵。故特牲、少牢“尔黍于席”,以其味美故也。《诗 颂》云:“其饟伊黍。”郑注:“丰年之时,虽贱者犹食黍。”是黍贵也。故天子用之,无正文,故疑而云“与”也。

君之丧,子、大夫、公子、众士皆三日不食。子、大夫、公子食粥,纳财,朝一溢米,莫一溢米,食之无筭。士疏食水饮,食之无筭。夫人、世妇、诸妻皆疏食水饮,食之无筭。纳财,谓食穀也。二十两曰溢。於粟米之法,一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诸妻,御妾也。同言无筭,则是皆一溢。米,或粥或饭。

○粥,之育反,又音育,下同。溢音逸,刘昌宗又音实,下同。莫音暮。疏食音嗣,下及下注“疏食”皆同。

[疏]“君之”至“无筭”。

○正义曰:此一节广明五服之丧,自初死至除服君及大夫、士食敛之节,今各依文解之。今此经特明君丧,食之礼。

○“纳财”者,财,谓穀也,谓所食之米也,言每日纳用之米,朝唯一溢米,莫唯一溢米也。“食之无筭”者,言居丧困病,不能顿食,随须则食,故云“无筭”。

○“士疏食水饮”者,疏,粗也。食,饭也。士贱病轻,故疏食粗米为饭,亦水为饮。

○“夫人、世妇、诸妻皆疏食水饮”者,妇人质弱,恐食粥伤性,故言“疏食水饮”也。

○注“纳财,谓食穀也,二十两曰溢”至“是皆一溢,米,或粥或饭”。

○正义曰:财,谓穀也,故《大宰》云“以九赋敛财贿也”,注云“财谓泉穀”,是穀为财。但米由穀出,经已称米,故郑云食穀必言纳财者,以一日之中,或粥或饭,虽作之无时,不过朝夕二溢之米,当须豫纳其米,故云“纳财”也。云“一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者,案《律历志》:“黄锺之律,其实一籥。”《律历志》合籥为合,则二十四铢合重一两,十合为一升,升重十两,二十两则米二升。与此不同者,但古秤有二法,说《左传》者云“百二十斤为石”,则一斗十二斤,为两则一百九十二两,则一升为十九两有奇。今一两为二十四铢,则二十两为四百八十铢,计一十九两有奇为一升,则总有四百六十铢八参,以成四百八十铢,唯有十九铢二参在,是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此大略而言之。云“同言无筭,则是皆一溢,米,或粥或饭”者,粥与疏食,俱言无筭,是疏食与粥者皆一溢米。或粥,谓食粥者,或饭,谓疏食也。

大夫之丧,主人、室老、子姓皆食粥,众士疏食水饮,妻妾疏食水饮。室老,其贵臣也。众士,所谓众臣。士亦如之。如其子食粥,妻妾疏食水饮。

[疏]“大夫”至“如之”。

○正义曰:此经明大夫礼也。

○“室老、子姓皆食粥”者,室老,谓贵臣。子姓,谓孙也。不云众子者,主人中兼之。

○“众士疏食”者,谓非室老也。案《丧服传》云“卿大夫室老,士贵臣,其馀皆众臣”,郑注云:“士邑宰。”此不云者,邑宰虽贵,以其远於君,与众臣同。案《檀弓》主人、主妇歠粥,此夫人、世妇、妻皆疏食者,熊氏云“《檀弓》云主妇,谓女主,故食粥也。

既葬,主人疏食水饮,不食菜果,妇人亦如之,君、大夫、士一也。练而食菜果,祥而食肉。果,爪桃之属。

[疏]“既葬”至“食肉”。

○正义曰:此一节明既葬至练祥,君、大夫、士之食节也。

○“主人疏食水饮”者,熊氏云“既葬,哀杀,可以疏食,不复用一溢米也”。

食粥於盛,不盥,食於篹者盥。食菜以醯、酱。始食肉者,先食乾肉,始饮酒者,先饮醴酒。盛,谓今时杯杅也。篹,竹筥也。歠者不盥,手饮者盥。篹或作簨。

○盥,古缓反。篹,本又作匴,又作算,悉缓反,又苏管反。醯,呼鸡反。杅音于。筥,居吕反。歠,昌悦反。饭,扶晚反。簨,息尹反,徐音撰。

[疏]“食粥”至“醴酒”。

○正义曰:此一节明食之杂礼。“食粥於盛,不盥”者,以其歠粥不用手,故不盥。

○“食於篹者盥”者,篹,谓竹筥,饭盛於篹,以手就篹取饭,故盥也。

○“食菜以醯、酱”者,谓练而食菜果者,食之时以醯、酱也。

○“始食肉者,先食乾肉,始饮酒者,先饮醴酒”,文承既祥之下,谓祥后也。然《间传》曰“父母之丧”,“大祥有醯酱”,“禫而饮醴酒”,二文不同。文庾氏云:“盖记者所闻之异。大祥既鼓琴,亦可食乾肉矣。食菜用醯酱,於情为安。且既祥食果,则食醯酱无嫌矣。”熊氏云:“此据病而不能食者,练而食醯酱,祥而饮酒也。

期之丧,三不食。食疏食水饮,不食菜果。三月既葬,食肉饮酒。期,终丧不食肉,不饮酒。父在,为母为妻,九月之丧,食饮犹期之丧也。食肉饮酒,不与人乐之。食肉饮酒,亦谓既葬。

○期音基,下同。为母、为妻,并于伪反,下注“为其”同。与音预,下同。

[疏]“期之”至“乐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期与大功丧食之节也。

○“期之丧,三不食”者,谓大夫、士旁期之丧,三不食者,谓义服也。其正服则二日不食也。故《间传》云“齐衰二日不食”。

○“九月”至“丧也”者,谓事同期也。

五月,三月之丧,壹不食,再不食,可也。比葬,食肉饮酒,不与人乐之。叔母、世母、故主、宗子,食肉饮酒。义服恩轻也。故主,谓旧君也,言故主者,关大夫及君也。

○比,必利反。不能食粥,羹之以菜可也。谓性不能者,可食饭菜羹。有疾,食肉饮酒可也。为其气微。五十不成丧。成犹备也,所不能备,谓不致毁不散送之属也。

[疏]“五月”至“成丧”。

○正义曰:此一经明五月、三月丧食之节。

○“壹不”至“可也”者,壹不食,谓緦麻。再不食,谓小功。并言之也,容殇降之,緦麻再不食,义服小功壹不食,故总以“壹不食,再不食”结之。故《间传》去“小功緦麻,再不食”,殇降者也。

○注“故主”至“君也”。

○正义曰:若是诸侯,当云旧君。主者,大夫之称,经云“故主”,关大夫、君也。

○注“谓不致毁不散送之属也”。

○正义曰:致毁,谓致极哀毁,散送谓绖带垂散麻以送葬。故《杂记》云“五十不致毁”。《玉藻》云:“五十不散送。”注云:“送丧不散麻。”

七十唯衰麻在身。言其馀居处饮食与吉时同也。既葬,若君食之则食之,大夫、父之友食之则食之矣。不辟粱肉,若有酒醴则辞。尊者之前可以食美也,变於颜色亦不可。

○食音嗣。辟音辟。粱音良。

[疏]“既葬”至“则辞”。

○正义曰:此一经明已有丧,既葬,尊者赐食之礼,葬后情杀,可从尊者夺也。

○“君食之”,谓君食臣也,“大夫”,谓大夫食士也,父友,谓父同志者也,其人并尊,若命食孝子,则可从之食也。

○“不辟粱肉”者,粱,粱米也。虽以粱米之饭及肉命食,孝子食之。

○“若有酒醴则辞”者,若酒醴饮之,则变见颜色,故辞而不饮也。

小敛於户内,大敛於阼。君以簟席。大夫以蒲席。士以苇席。簟,细苇席也。三者下皆有莞。

○簟,徒点反。苇,于鬼反。莞音官,又音完。

[疏]“小敛”至“苇席”。

○正义曰:此一节明君、大夫、士小敛大敛所用之席也。士以苇席,与咀墁者,士卑不嫌,故得与咀墁用簟也。

○注“三者下皆莞”。

○正义曰:“知下皆有莞”者,案《士丧礼记》云“设床,当牖,下莞上簟”,《士丧经》云“布席于户内,下莞上簟”,谓小敛席也。大敛云“布席如初”,注云“亦下莞上簟,如士始死”,至大敛,用席皆同也。士尚有莞,则知君及大夫皆有莞也。但此大夫辟君,上席以蒲也。若吉礼祭祀,则蒲在莞下,故《司几筵》“诸侯祭祀,席蒲筵、缋纯,加莞席、纷纯”,与此异也。

小敛:布绞,缩者一,横者三。君锦衾,大夫缟衾,士缁衾,皆一,衣十有九称。君陈衣于序东,大夫、士陈衣于房中,皆西领,北上。绞,紟不在列。绞,既敛所用束坚之者。缩,从也。衣十有九称,法天地之终数也。《士丧礼》“小敛陈衣於房中,南领,西上”,与大夫异。今此同,亦盖天子之士也。绞、紟不在列,以其不成称,不连数也。小敛无紟,因绞不在列见之也。或曰缩者二。

○绞,户交反,后同。缩,所六反。缟,古老反。称,尺证反,杜预云:“衣单复具曰称。”后於此。紟,其鸩反,后皆同。从,足容反。数,色主反。见,贤遍反。

[疏]“小敛”至“在列”。

○正义曰:此以下至“絺、绤、纻不入”,广明君、大夫、士小敛大敛及襚所用之衣并所陈之处,各随文解之。此一经明小敛之衣。

○“布绞,缩者一,横者三”者,以布为绞,缩,从也。谓从者一副竖置於尸下,横者三幅亦在尸下。从者在横者之上,每幅之末析为三片,以结束为便也。

○“君锦衾,大夫缟衾,士缁衾,皆一”者,谓大夫、士等各用一衾,故云“皆一”,舒衾於此绞上。

○“衣十有九称”者,君、大夫、士同用十九称衣,布於衾上,然后举尸於衣上,屈衣裹,又屈衾裹之,然后以绞束之。

○“君陈衣于序东,大夫、士陈衣于房中”者,谓将小敛,陈衣也。房中者,东房也。大夫、士唯有东房故也。

○“绞紟不在列”者,谓不在十九称之列,不入数也。小敛未有紟,因绞不在列而言紟耳。

○注“衣十”至“之也”。

○正义曰:“衣十有九称,法天地之终数”者,案《易 系辞》云“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天数终於九也,地数终於十也,人既终,故云以天地终数敛衣之也。云“亦盖天子之士”者,以前文“士沐粱”,与《士丧礼》不同,已云“此盖天子之士”,此经陈衣与《士丧礼》衣不同,故云“亦盖天子之士”也。云“以其不成称,不连数也”者,上衣下裳相对,故为成称。绞、紟非衣,故云“不成称”。经云“不在列”,郑恐今不布列,故云“不连数”,谓不连为十九称之列。其实亦布陈也。云“小敛无紟”者,以下文大敛始云“布紟”,今此经直云“布绞”,故知无紟也。

卷四十五 丧大记第二十二

卷四十五 丧大记第二十二

大敛:布绞,缩者三,横者五。布紟,二衾。君、大夫、士一也。君陈衣于庭,百称,北领,西上。大夫陈衣于序东,五十称,西领,南上。士陈衣于序东,三十称,西领,南上。绞、紟如朝服。绞一幅为三,不辟。紟五幅,无紞。二衾者,或覆之,或荐之。如朝服者,谓布精粗朝服十五升。小敛之绞也,广终幅,析其末,以为坚之强也。大敛之绞,一幅三析用之,以为坚之急也。紞,以组类为之,缀之领侧,若今被识矣。生时襌被有识,死者去之,异於生也。《士丧礼》“大敛亦陈衣於房中,南领,西上”,与大夫异,今此又同,亦盖天子之士。紞,或为点。

○幅,本又作畐,方服反。“为三”绝句,“不辟”绝句,补麦反,又音壁,徐扶移反。紞,丁览反。广,古旷反。析,思历反,下同。强,其丈反。识,式志反,又音志,又音式,下同。去,起吕反,下注同。

[疏]“大敛”至“无紞”。

○正义曰:此一节明大敛之事。

○“大敛布绞,缩者三”者,谓取布一幅,分裂之作三片,直用之三片,即共是一幅也。两头裂,中央不通。

○“横者五”者,又取布二幅,分裂之作六片,而用五片,横之於缩下也。

○“布紟”者,皇氏云“紟,襌被也,取置绞束之下,拟用以举尸也。《孝经》云‘衣衾而举之’是也”。今案,经云紟在绞后,紟或当在绞上,以绞束之。且君衣百称,又通小敛与袭之衣,非单紟所能举也。又《孝经》云衾不云紟,皇氏之说未善也。

○“二衾”者,小敛,君、大夫、士各一衾。至大敛,又各加一衾,为二衾,其衾所用与小敛同。但此衾一是始死覆尸者,故《士丧礼》云“幠用敛衾”,注“大敛所并用之衾”,一是大敛时复制。又注《士丧礼》云“衾二者,始死敛衾”,今又复制。士既然,则大夫以上亦耳。

○“君陈衣于庭,百称,北领西上”者,衣多,故陈在庭为荣显。案郑注《杂记篇》以为,袭礼,大夫五,诸侯七,上公九,天子十二称,则此大敛,天子当百二十称,上公九十称,侯伯子男七十称。今云君百称者,据上公举全数而言之,馀可知也。或大敛袭五等,同百称也。“北领”者,谓尸在堂也。

○“西上”者,由西阶取之便也。

○大夫、士陈衣于序东,“西领,南上”,异於小敛北上者,小敛衣少,统於尸,故北上。大敛衣多,故南上,取之便也。

○“绞紟如朝服”者,言绞之与紟,二者皆以布精粗皆如朝服,俱十五升也。

○“绞一幅为三”者,谓以一幅之布分为三段。

○“不辟”者,辟,擘也,言小敛绞全幅,析裂其末为三。而大敛之绞既小,不复擘裂其末。但古字假借,读辟为擘也。

○“紟五幅,无紞”者,紟,举尸之襌被也。紞,谓缘饰为识,所以组类缀边为识,今无识,异於生也。

○注“二衾”至“之上”。

○正义曰:“朝服十五升”者,《杂记》文。云“以为坚之强也”者,解小敛用全幅布为绞,欲得坚束力强,以衣少,故用全幅。云“以为坚之急也”者,解大敛一幅分为三片之意,凡物细则束缚牢急,以衣多,故须急也。云“紞,以组类为之”者,组之般类,其制多种,故云组类。云“缀之领侧,若今被识矣”者,领为被头,侧谓被旁,识谓记识。言缀此组类於领及侧,如今被之记识。引《士丧礼》以“陈衣於房中”,与大夫异。今此士陈衣与大夫同,故云“今此又同,亦盖天子之士”。

小敛之衣,祭服不倒。尊祭服也。敛者要方,散衣有倒。

○倒,丁老反,注及下同。散,悉但反。君无襚,大夫、士毕主人之祭服,亲戚之衣受之,不以即陈。无襚者,不陈不以敛。

○襚音遂。小敛,君、大夫、士皆用复衣复衾。大敛,君、大夫、士祭服无筭。君褶衣褶衾,大夫、士犹小敛也。褶,袷也。君衣尚多,去其著也。

○复音福。褶音牒。袷,古袷反。

[疏]“小敛”至“敛也”。

○正义曰:“祭服不倒”者,祭服,谓死者,所得用祭服以上者,小敛十九称,不悉著之,但用裹尸,要取其方,而衣有倒领在足间者。唯祭服尊,虽散不著,而领不倒在足也。

○“君无襚”者,国君陈衣及敛,悉宜用己衣,不得陈用他人见襚送者。

○“大夫、士毕主人之祭服”者,降於君也,大夫、士小敛,则先毕尽用己正服,后乃用宾客襚者也。卢云:“毕,尽也。小敛尽主人衣美者,乃用宾客襚衣之美者,欲以美之,故言祭服也。”

○“亲戚之衣,受之,不以即陈”者,君亲属有衣相送,受之,而不以即陈列也。《士丧礼》郑注云:“大功以上,有同财之义,襚之不将命,自即陈於房中。小功以下及同姓皆将命。”

○注“无襚”至“以敛”。

○正义曰:如皇氏之意,臣有致襚於君之礼,故《少仪》云“臣致襚於君,但君不陈,不以敛”。熊氏云:“君无襚大夫、士,谓小敛之时,君不合以衣襚。大夫、士虽有君襚,不陈,不以敛,故云无襚。大夫、士至大敛,则得用君襚,故《士丧礼》大敛时云君襚,祭服不倒。”其义俱通,故两存焉。

○“祭服无筭”。

○正义曰:筭,数也。大敛之时,所有祭服皆用之无限数也。

○注“褶袷”至“著也”。

○正义曰:“君衣尚多,去其著也”者,经云“大夫、士犹小敛”,则复衣复衾也。据主人之衣,故用复,若襚亦得用袷也,故《士丧礼》云“襚以褶”是也。

袍必有表,不襌,衣必有裳,谓之一称。袍,亵衣,必有以表之乃成称也。《杂记》曰“子羔之袭,茧衣裳与税衣纁袡为一”是也。《论语》曰“当暑,袗絺绤,必表而出之”,亦为其亵也。

○袍,步毛反。襌音单。茧,古典反。税,吐乱反。纁,许云反。袡,而廉反。袗,之忍反。亦为,于伪反,下文“则为之”同。

[疏]“袍必”至“一称”。

○正义曰:“袍必有表,不襌”者,袍是亵衣,必须在上有衣以表之,不使襌露,乃成称也。

○注“袍亵”至“亵也”。

○正义曰:引《杂记》者,证子羔之袭有袍,茧衣上加税衣为表乃成称。引《论语》者,证衣上加表。死则冬夏并用袍,上并加表。熊氏云:“亵衣所用,尊卑不同,士袭而用亵衣,故《士丧礼》‘陈袭事,爵弁服,皮弁服,褖衣’。注云‘褖,所以表袍’者,是袭有袍。《士丧礼》小敛云‘祭服次,散衣次’,注云‘褖衣以下,袍、茧之属’,是小敛有袍。《士丧礼》又大敛散衣,是亦有袍。若大夫,袭亦有袍,案《杂记》云‘子羔之袭,茧衣裳’是也。敛则必用正服,不用亵衣,故《檀弓》云‘季康子之母死,陈亵衣’。注云‘将以敛’,‘敬姜曰:将有四方之宾来,亵衣何为陈於斯?命彻之’。若公,则袭及大小敛皆不用亵衣。知者,案《杂记》云‘公袭无袍、茧’,袭轻尚无,则大小敛无可知也。”

凡陈衣者实之箧,取衣者亦以箧,升降者自西阶。取犹受也。

○箧,古协反。凡陈衣不诎,非列采不入,絺、绤、纻不入。不屈,谓舒而不卷也。列采,谓正服之色也。絺、绤、纻者,当暑之亵衣也。袭尸重形,冬夏用袍,及敛则用正服。

○诎,丘勿反。纻,直吕反。

[疏]“凡陈”至“不入”。

○正义曰:“陈衣不诎”者,谓舒而不卷也。

○“非列采不入”者,列采,谓五方正色之采。非列采,谓杂色也,不入陈之也。

○“絺、绤、纻不入”者,絺是细葛,绤是簏葛,纻是纻布,此亵衣,故不入陈也。

○注“袭尸”至“正服”。

○正义曰:如熊氏之意,此谓大夫以下,若公则袭亦不用袍。

凡敛者袒,迁尸者袭。袒者,於事便也。

○便,婢面反。君之丧,大胥是敛,众胥佐之。大夫之丧,大胥侍之,众胥是敛。士之丧,胥为侍,士是敛。胥,乐官也,不掌丧事。胥当为“祝”,字之误也。侍,犹临也。大祝之职,“大丧赞敛”;丧祝,卿大夫之丧掌敛。《士丧礼》“商祝主敛”。

○大胥,依注作祝,之六反,下同。胥,乐官,思馀反。

[疏]“凡敛”至“是敛”。

○正义曰:此一节明敛之所用之人,有袒有袭之法。

○“凡敛者袒”者,凡敛,谓执大小敛事也。事多,故袒为便也。

○“迁尸者袭”者,谓大敛於地,乃迁尸入棺之属,事少,故袭也。

○“君之丧”者,此明人君敛用人之法。

○“大胥是敛”者,大祝是接神者,故使之执敛事也。是,犹执也。

○“众胥佐之”者,众祝,丧祝也。众祝贱,故副佐於大祝也。

○“大夫之丧,大胥侍之”者,大祝,犹君之大祝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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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经部四 辨定祭礼通俗谱 礼类六【杂礼书之属】提要 【臣】等谨按辨定祭礼通俗谱五卷 国朝毛竒龄撰竒龄有仲氏易已着録是编一名二重礼谱盖欲成丧祭二礼嗣以丧礼别有吾说编因惟存祭礼其说取古礼而酌以今制故以通俗为名凡分七门一曰祭所二曰所祭者三曰主祭之人四曰祭之时五曰祭仪六曰祭器七曰祭物末附外神其中各条虽间与朱子家礼为难不出竒龄平日嚣争之习然考朱子年谱家礼成于乾道六年庚寅朱子时四十一歳其稿旋为人窃去越三十年朱子没后始复有传本行世儒者或以为疑黄榦为朱子弟子之冠亦云为未暇更定之本则家礼之出自朱子手定与否尚无显证即真获朱子已失之稿而草创初成亦恐尚非定本以王懋竑
表记集传
钦定四库全书 经部四 表记集传 礼类三【礼记之属】 提要 【臣】等谨案表记集传二卷明黄道周撰道周有三易洞玑别著录是书亦在经筵日纂辑进呈其自序以为古者窥测天地日月皆先立表为表记之所由名夫古者制字表里皆从衣谓衣之着于外者人之言行犹衣之章身郑康成云以其记君子之徳见于仪表者是为本义必取义于八尺之表测土深正日景以御远近髙深反属濶远又表记一篇古注约分九节正义曰称子言之凡有八所皇氏云皆是发端起义记者详之故称子言之若于子言之下更广开其事或曲説其理则直称子曰今检上文体例或如皇氏之言今依用之故于诸节脉络相承处必详记之如云此经又广明恭敬之事又云此一节总明仁义之事又云自此以下至
补飨礼
钦定四库全书 经部四 补飨礼 礼类二【仪礼之属】提要 【臣】等谨案补飨礼一卷 国朝诸锦辑锦字襄七号草庐秀水人雍正甲辰进士改庶吉士散馆授知县乾隆丙辰 召试博学鸿词授翰林院编修官至左春坊左赞善锦以仪礼十七篇有燕礼有公食大夫礼而独无飨礼然其见于周官春秋传戴记者犹可得而考见元吴澄作纂言及考注尝有补经八篇补传十五篇独于飨礼之文未有特着葢縁第八第十聘觐篇中俱兼及飨食谓其可以相通而略之殊不知飨之为礼也大非一聘所能该有祭帝祫祭之大飨复有天子享元侯两君相见及凡享宾客之不同使不自为一篇则虽诸书可考亦无自而察其全因据周官賔客之礼聨事而比次之并取左传戴记中相发明者条注于其下为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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