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藏 · 礼经
礼记正义
149 万字 · 约 71 小时 2 分钟 · 142 / 189
儒藏 · 礼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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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大夫之丧,大胥侍之”者,大祝,犹君之大祝也。侍,犹临也。君尊,故大祝亲执敛。大夫卑,故大祝临之。
○“众胥是敛”者,众祝,《周礼》丧祝,卑,故亲执敛也。庾云:“侍者,临检之也。大夫言侍,则君亦应有侍者,未知何人也。”
○“士之丧,胥为侍”者,胥亦丧祝也。士卑,故祝临之。
○“士是敛”者,士之朋友来助敛也。《士丧礼》云“士举迁尸”是也。
○注“胥当”至“主敛”。
○正义曰:知胥当为祝者,以胥是乐官,不掌敛事,故引《大祝》“大丧赞敛”,及《丧祝》“卿大夫之丧掌敛”,并引《士丧礼》“商祝主敛”,明诸祝主敛也,故引此文以证之。“商祝”者,案《士丧礼》注云:“商祝,祝习商礼”者,商人教之,以敬於接神宜也。”
小敛大敛,祭服不倒,皆左衽,结绞不纽。左衽,衽乡左,反生时也。
○纽,女九反,旧而慎反。乡,许亮反。
[疏]“小敛”至“不纽”。
○正义曰:此一节明敛衣之法。
○“小敛大敛,祭服不倒”者,大敛亦不倒。前已言“小敛不倒”,此又言小敛者,为下诸事出也。
○“皆左衽”者,大敛小敛同然,故云皆也。衽,衣襟也。生乡右,左手解抽带便也。死则襟乡左,示不复解也。
○“结绞不纽”者,生时带并为屈纽,使易抽解。若死则无复解义,故绞末毕结之,不为纽也。
敛者既敛,必哭。士与其执事则敛,敛焉则为之壹不食。凡敛者六人。敛者必使所与执事者,不欲妄人亵之。执,或为亻执。
○与音预,注同。亻执音执,本亦作执。
[疏]“敛者”至“六人”。
○正义曰:敛者,即谓大祝、众祝之属也。既敛是敛竟也,敛竟必皆哭也。所以然者,以其与亡者或臣旧,或有恩。今手为执事,专心则增感,故哭也。
○“士与其执事则敛”者,释前“士是敛”义也。与执事,谓平生曾与亡者共执事。今与丧所则助敛也,所以须生经共执事,死乃为敛也。若不经共执事,则亵恶之,故不使敛也。
○“敛焉则为之壹不食”者,生经有恩,今又为之敛,为之废壹食也。
○“凡敛者六人”者,凡者,贵贱同也。两边各三人,故用六人。
君锦昌黼杀,缀旁七。大夫玄水黼杀,缀旁五。士缁冒赪杀,缀旁三。凡冒,质长与手齐,杀三尺。自小敛以往用夷衾,夷衾质杀之裁犹冒也。冒者,既袭所以韬尸,重形也。杀,冒之下稖,韬是上行者也。小敛又覆以夷衾。裁,犹制也,字或为材。
○冒,奥报反,下及注同。黼音甫。杀,色戒反,徐所例反,下及注同。裁,才再反,注同。韬,本又作,吐刀反,下同。
[疏]“君锦”至“冒也”。
○正义曰:此一经明尊卑冒制。
○“君锦冒黼杀”者,冒,谓袭后小敛前所用以韬尸也。冒有质、杀者,作两囊,每辄横缝合一头,又缝连一边,馀一边不缝,两囊皆然也。正义曰质,下者曰杀。君质用锦,杀用黼,故云“锦冒黼杀”也。故郑注《士丧礼》云“冒,韬尸者,制如直囊,上曰质,下曰杀。质,正也。其用之,先以杀韬足而上,后以质韬首而下”。
○“缀旁七”者,不缝之边,上下安七带,缀以结之,故云“缀旁七”也。
○“大夫玄冒黼杀,缀旁五,士缁冒赪杀,缀旁三”者,尊卑之差也。郑注《士丧礼》云:“上玄下纁,象天地也。”以此推之,士赪杀,则君、大夫尽杀为斧文也。又郑云“象天地”,则大夫以上,无疑有象也。
○“凡冒,质长与手齐”者,凡谓贵贱冒通名也。言冒之质从头韬来,至下,长短与手相齐也。
○“杀三尺”者,杀从足韬,上长三尺。
○“自小敛以往用夷衾”者,往,犹后也。小敛前有冒,故不用夷衾。自小敛后,衣多,不可用冒,故用夷衾覆之也。《士丧礼》云:无用夷衾覆尸柩之衾也。
○“夷衾质杀之裁犹冒也”者,裁,犹制也,言夷衾所用,上齐於手,下三尺所用绘色及长短制度,如冒之质、杀也。但不复为囊及旁缀也。熊氏分质字属上,杀字属下为句,其义非也。然始死,幠用敛衾,是大敛之衾。自小敛以前覆尸,至小敛时,君锦衾,大夫缟衾,士缁衾,用之小敛,敛讫,则制夷衾以覆之,其小敛以前所用大敛之衾者,小敛以后停而不用。至将大敛及陈衣,又更制一衾,主用大敛也。所谓大敛二衾者,其夷衾至大敛时所用无文,当应总入大敛衣内,并敛之也。
君将大敛,子弁绖,即位于序端。卿、大夫即位于堂廉楹西,北面,东上,父、兄堂下,北面;夫人、命妇尸西,东面,外宗房中南面。小臣铺席,商祝铺绞、紟、衾、衣,士盥于盘上,士举迁尸于敛上。卒敛,宰告,子冯之踊,夫人东面亦如之。子弁绖者,未成服,弁如爵弁而素。大夫之丧,子亦弁绖。
○铺,普吴反,又音敛,下皆同。
[疏]“君将”至“如之”。
○正义曰:此一经明君大敛时节也。
○“子弁绖,即位于序端”者,序,谓东序。端,谓序之南头也。
○“卿、大夫即位于堂廉楹西”者,卿、大夫,谓群臣也。堂廉,谓堂基南畔廉陵之上。楹,谓南近堂廉者。子位既在东序端,故群臣列於基上东楹之西也。案《隐义》云:“堂廉即堂上,近高霤为廉也。”
○“北面,东上”者,在基上俱北面,东头为上也。子在东,尸在阼阶,故在基者以东为上也。
○“父、兄堂下,北面”者,谓诸父诸兄不仕者,以其贱,故在堂下而向北,以东为上也。若士则亦在堂下。
○“外宗房中南面”者,外宗,君之姑、姊妹之女及姨舅之女也。轻,故在房中而乡南也。皇氏云:“当在西房,以东为上也。”今谓尸在阼,夫人、命妇在尸西北,外宗等当在东房。
○“小臣铺席”者,谓下莞上簟,敷於阼阶上,供大敛也。《士丧礼》云:“布席如初。”注云:“亦下莞上簟也。铺於阼阶上,於堂南北为少南。”
○“商祝铺绞、紟、衾、衣”者,商祝亦是《周礼》丧祝也。其铺绞、紟、衾、衣等,致于小臣所铺席上以待尸。
○“士盥于盘上”者,士亦丧祝之属也。《周礼》:“丧祝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是将应举尸,故先盥手於盘上也。《杂记》云“士盥于盘北”是也。
○“士举迁尸于敛上”者,敛上,即敛处也。
○“卒敛”者,大敛衣装毕也。
○“宰告”者,宰,大宰也。敛毕,大宰告孝子道:敛毕也。
○“子冯之踊”者,孝子待得告,乃冯尸而起踊。
○“夫人东面亦如之”者,亦冯尸而踊。向者夫人、命妇俱东乡於尸西,今独云夫人冯者,命妇贱,不得冯也。冯竟乃敛於棺。
○注“子弁”至“弁绖”。
○正义曰:成服则著丧冠,此云弁绖,是未成服。此虽以大敛为文,其小敛时,子亦弁绖,君、大夫、士之子皆然。故《杂记》云“小敛环绖,公、大夫、士一也”。云“弁绖,爵弁而素”者,已具於下《檀弓》疏。云“大夫之丧,子亦弁绖”者,案《杂记》云“大夫与殡亦弁绖”,与他殡事尚弁绖,明自为父母弁绖可知。其士则素冠。故武叔小敛投冠,是诸侯大夫与天子士同。
大夫之丧,将大敛,既铺绞、紟、衾、衣,君至,主人迎,先入门右,巫止于门外。君释菜,祝先入,升堂。君即位于序端。卿、大夫即位于堂廉楹西,北面,东上。主人房外南面。主妇尸西,东面。迁尸。卒敛,宰告,主人降,北面于堂下,君抚之。主人拜稽颡。君降,升主人冯之,命主妇冯之。先入右者,入门而右也。巫止者,君行必与巫,巫主辟凶邪也。释菜,礼门神也。必礼门神者,礼:君非问疾、吊丧不入诸臣之家也。主人房外南面,大夫之子尊,得升视敛也。
○“巫止”,本或作“巫止门外”,“门外”,衍字耳。辟,必赤反。邪,似嗟反。
[疏]“大夫”至“冯之”。
○正义曰:此一经明大夫大敛节也。
○“主人迎”者,主人,適子也。闻君至而出门迎君也。
○“先入门右”者,右门内东边也。適子出门迎君,望见马首,不哭不拜,而先还入门右,北面以待君至也。《士丧礼》云:“见马首不哭,还入门右,北面。”注云:“不哭,厌於君,不敢伸其私恩也。”
○“巫止于门外”者,君临臣丧,巫祝桃茢以辟邪气。今至主人门,恐主人恶之,故止巫于门外也。《士丧礼》云:“巫止於庙门外,祝代之。”巫止祝代,具在《檀弓》疏也。
○“君释菜”者,郑云“释菜,礼门神也”。礼:君非间疾吊丧,不入诸臣之家,故礼门神而入也。
○“祝先入,升堂”者,巫止而祝代入,故先於君而入门,升自阼阶也。祝,以其事接通鬼神者也。
○“君即位于序端”者,君随祝后而升堂,即位於东序之端阼阶上之东,是適子临敛处也。《士丧礼》云:“君升自阼阶,西乡。”
○“主人房外南面”者,主人乡者在门右,君升则主人亦升,立君之北,东房之外,面乡南,俱欲视敛也。
○“迁尸”者,乡铺绞、紟、衾、衣而君至。今列位毕,故举尸于铺衣上也。
○“宰告”者,亦告主人道:敛毕也。
○“主人降,北面于堂下”者,主人得告敛毕事竟,故降西阶堂下,而乡北立待君也。
○“君抚之”者,君臣情重,方为分异,故敛竟而君以手抚案尸,与之别也。
○“主人拜稽颡”者,主人在堂下乡北,见君抚尸,故拜稽颡,以礼君之恩。
○“君降”者,君抚尸毕而下堂也。
○“升主人冯之”者,君冯之已毕,降堂,而主人升,还冯尸也。升主人者,君命升之也,主人升降皆西阶也。《士丧礼》云:“主人中庭,君坐抚当心,主人拜稽颡。”“君降,西乡,命主人冯尸。主人升自西阶,由足西面冯尸,不当君所。”
○“命主妇冯之”者,君亦又命主妇冯尸也。
○注“巫止”至“敛也”。
○正义曰:所以“巫止”者,礼敬主人,故不用将巫入对尸柩。云“君非间疾吊丧,不入诸臣之家”者,《礼运》文也。云“大夫之子尊,得升视敛也”者,以《士丧礼》其子不得升。今大夫之子将敛之时在房外南面,故云“大夫之子尊,得升视敛”也。
士之丧,将大敛,君不在,其馀礼犹大夫也。其馀,谓卿、大夫及主妇之位。
[疏]“士之”至“夫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士敛之节,士丧,卑,无恩,君不视敛,故云“君不在”也。
○“其馀礼犹大夫也”者,谓铺衣、列位、男女之仪事,悉如大夫也。若有大夫来而君在位,则卿、大夫位亦在堂廉近西也。《士丧礼》云:“君升主人,主人西楹东北面升。公、卿、大夫继主人东上。”案彼意,则在主人西也。
铺绞、紟踊,铺衾踊,铺衣踊,迁尸踊,敛衣踊,敛衾踊,敛绞、紟踊。目孝子踊节。
[疏]“铺绞”至“紟踊”。
○正义曰:此一经明孝子贵贱踊节也。
君抚大夫,抚内命妇。大夫抚室老,抚侄、娣。抚,以手按之也。内命妇,君之世妇。
○姪,大结反。娣,大计反。君、大夫冯父、母、妻、长子,不冯庶子。士冯父、母、妻、长子、庶子。庶子有子,则父母不冯其尸。凡冯尸者,父、母先,妻、子后。目於其亲所冯也。冯,谓扶持服膺。
○长,丁丈反,下同。膺,於陵反。君於臣抚之。父母於子执之。子於父母冯之。妇於舅姑奉之。舅姑於妇抚之。妻於夫拘之。夫於妻、於昆弟执之。此恩之深浅尊卑之仪也。冯之类,必当心。
○奉,芳勇反。拘音俱,一音古侯反。冯尸不当君所。不敢屯尊者所冯同处。
○处,昌虑反。凡冯尸,兴必踊。悲哀悲哀之至,冯尸必坐。
[疏]“君抚”至“必踊”。
○正义曰:此一节明抚尸及冯尸之节。
○“君抚大夫”者,大夫贵,故自抚之。“抚内命妇”者,命妇,君之世妇。抚内命妇,则不抚贱者,可知也。
○“大夫抚室者,抚侄娣”者,大夫以室老为贵臣,以侄、娣为贵妾。死则为之服,故并抚之也。既抚侄娣,则贱妾不抚也。
○“君、大夫冯父、母、妻、长子”者,君及大夫虽尊,而自主此四人丧,故同冯之。冯父母、抚妻子而并云冯,通言耳。
○“不冯庶子”者,贱,故不得也。
○“士冯父母妻长子庶子”者,士贱,故所冯及庶子也。
○“庶子有子,则父母不冯其尸”者,庶子若有子,则父母亦不冯。前所冯之庶子是无子者也。然君、大夫之庶子虽无子,并不得冯也。
○“凡冯尸者,父母先,妻子后”者,凡,主人也。父、母、妻、子,谓尸之父、母、妻、子也,父母尊,故冯尸在先。妻子卑,故冯尸在后。
○“君於臣抚之”者,此以下目恩深浅尊卑,冯抚之异也。君尊,但以手抚案尸心,身不服膺也。卢云:“贱者略也。”
○“父母於子执之”者,卢云“执当心上衣也”。
○“子於父母冯之”者,谓服膺心上也。
○“妇於舅姑捧之”者,卢云“尊故捧当心上衣也”。
○“舅姑於妇抚之”者,亦手案尸心,与君为臣同也。
○“妻於夫拘之”者,卢云“拘轻於冯,重於执也”,庾云“拘者,微引心上衣也”,贺云“拘其衣衾领之交也”。
○“夫於妻、於昆弟执之”者,为妻及自为兄弟,但执之。卢无别释,而贺云“夫於妻执其心上衣也,於兄弟亦执心上衣”。
○“冯尸不当君所”者,所,犹处也。假令君已冯心,则馀人冯者不敢当君所冯之处,则宜少避之。
○“凡冯尸,兴必踊”者,凡者,贵贱同然也。冯尸竟则起,俱冯必哀殒,故起人踊,泄之也。
○注“目於其亲所冯也”。
○正义曰:“目於其亲”,谓死者之亲冯尸也。父母先,谓死者父母。妻、子后,是死者之妻、子。故云“目於其亲所冯”,谓题目所冯之人。
○注“此恩”至“当心”。
○正义曰:冯者为重,奉次之,拘次之,执次之。尊者则冯、奉,卑者则抚、执。执虽轻於抚,而恩深,故君於臣抚,父母於子执,是兼有尊卑深浅。云“冯之类,必当心”者,《士丧礼》“君坐,抚当心”,此下云冯尸不敢当君所,明君不抚,得当君所也。
父母之丧,居倚庐,不涂,寝苫枕凷,非丧事不言。君为庐,宫之。大夫、士襢之。宫,谓围障之也。襢,袒也,谓不障。
○倚,於绮反。苫,如占反。枕,之鸩反。凷,苦内反。襢,章善反,注同。露也。障音章,下同。
[疏]“父母”至“襢之”。
○正义曰:自此以下,至“兄不次於弟”,明君、大夫、士遭丧,斩衰、齐衰、大功等居庐及垩室至祥、襢以来降杀之节,各依文解之。
○此一经论初遭丧,君、大夫、士居庐之礼。
○“居倚庐”者,谓於中门之外,东墙下倚木为庐,故云“居倚庐”。
○“不涂”者,但以草夹障,不以泥涂之也。
○“寝苫枕凷”者,谓孝子居於庐中,寝卧於苫,头枕於凷。
○“非丧事不言”者,志在悲哀,若非丧事,口不言说。
○“君为庐,宫之”者,谓庐次以帷障之,如宫墙。
○“大夫、士襢之”者,襢,袒也。其庐袒露,不帷障也。案《既夕礼》注云:“倚木为庐,在中门外,东方北户。”定本无“枕凷”字,唯有“寝苫”二字。
既葬,柱楣,涂庐,不於显者;君、大夫、士皆宫之。不於显者,不涂见面。
○柱,张玉反。楣音眉。见,贤遍反。
[疏]“既葬”至“宫之”。
○正义曰:“既葬,柱楣”者,既葬,谓在墓,柱楣梢举,以纳日光,又以泥涂辟风寒。
○“不於显”者,言涂庐不涂庐外显处。
○“君、大夫、士皆宫之”者,以大夫、士既葬,故得皆宫之。
凡非適子者,自未葬,以於隐者为庐。不欲人属目,故庐於东南角,既葬犹然。
○適,丁历反。属音烛。
[疏]“凡非”至“为庐”。
○正义曰:凡非適子,谓庶子也。
○“自未葬,以於隐者为庐”者,既非丧主,不欲人所属目,故於东南角隐映处为庐。经虽云未葬,其实葬竟亦然也。
既葬,与人立,君言王事,不言国事。大夫、士言公事,不言家事。此常礼也。
[疏]“既葬”至“家事”。
○正义曰:此一经明居丧常礼。
○“既葬,与人立”者,未葬,不与人并立。既葬后可与人并立也,犹不群耳。
○“君言王事,不言国事”者,君,诸侯;王,天子也。既可并立,则诸侯可得言於天子之事,而犹不自私言己国事也。
○“大夫、士言公事,不言家事”者,尊君也。大夫、士葬后,亦得言君事,而未可言私事也。
○注“此常礼也”。
○正义曰:庾氏云“案《曾子问》三年之丧,练不群立,不旅行。”此言既葬而与人立,得为常礼者,郑以下经“君既葬,王政入於国。既卒哭而服王事”是权礼,故以此经不言国事及不言家事,大判为常礼也。且《曾子问》据无事之时,故不群立,不旅行。凡有事须言,故与人立也。
君既葬,王政入於国。既卒哭而服王事。大夫、士既葬,公政入於家。既卒哭,弁绖带,金革之事无辟也。此权礼也。弁绖带者,变丧服而吊服,轻,可以即事也。
○辟音避,下注“犹辟”同。
[疏]“君既”至“辟也”。
○正义曰:此一经是权礼也。若值国家有事,孝子不得遵恒礼,故从权事。故云“既葬”,谓葬竟未卒哭也。
○“王政入於国”者,谓王政令之事入於己国也。
○“既卒哭而服王事”者,谓身出为王服金革之事也。庾云:“谓此言君既葬,王政便入国。候卒哭乃身服王事。前云‘君言王事’,谓言答所访逮而已,王政未入於国也。”
○“大夫、士既葬,公政入於家”者,亦权事也,谓国之政令入大夫家也。
○“既卒哭,弁绖带,金革之事无辟也”者,此谓服国事也。“弁绖带”者,吊服也,言卒哭则有吊服。今有事,不得服已变服而服吊服,以从金革之事,无所辟也。变服重,吊服轻,故从戎便也。此与君互也,此言服弁绖,则国君亦弁绖。国君言服王事,则此亦服国事也。但君尊,不言夺服耳。然此言弁绖带,弁绖,谓吊服,带,谓丧服要绖。明虽吊服,而有要绖,异凡吊也。
○注“此权礼也”。
○正义曰:案《曾子问》云“金革之事无辟也”者,鲁公伯禽有为为之,是权礼也。
既练,居垩室,不与人居。君谋国政,大夫、士谋家事。既祥,黝垩。祥而外无哭者,禫而内无哭者,乐作矣故也。黝垩,垩室之节也。地谓之黝,墙谓之垩。外无哭者,於门外不哭也。内无哭者,入门不哭也。祥逾月而可作乐,作无哭者。黝垩,或为要期。禫或皆作道。
○黝,於纠反。垩,乌路反,又乌谷反,注同。禫,大感反。道音导。
[疏]“既练”至“故也”。
○正义曰:此一经论练及祥、禫之节。
○“不与人居”者,谓在垩室之中,犹不与人居也。
○“君谋国政,大夫、士谋家事”者,此常礼也。练后渐轻,故得自谋己国家事也。
○“既祥,黝垩”者,祥,大祥也。黝,黑也,平治其地令黑也。垩,白也,新涂垩於墙壁,令白,稍饰故也。
○“祥而外无哭”者,祥亦大祥也。外,中门外,即垩室中也。祥之日鼓素琴,故中门外不哭也。
○“祥而内无哭”者,内,中门内也。禫巳县八音於庭,故门内不复哭也。
○“乐作矣故也”者,二处两时不哭,是并有乐作故也。《隐义》云:“练后三日一哭於次,次在中门外,谓垩室也。至大祥则不复於外。若有吊者,则入即位哭,是外无哭者。”
○注“黝垩”至“哭者”。
○正义曰:黝,谓治垩室之地。垩,谓涂垩室之墙。云“地谓之黝,墙谓之垩”者,《释宫》文。云“祥逾月而可作乐”者,《檀弓》云“鲁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孔子曰“逾月则其善也”,是祥逾月而可作乐也。云“乐作无哭”者,以其乐作,故无哭。如郑此注之意,以祥逾月作乐,故禫时无哭矣,则经云“乐作”之文,但释禫时无哭之意,不释祥之无哭。皇氏以为祥之日鼓素琴,“乐作”之文,释“二处两时”无哭,与郑注违,皇说非也。定本“禫逾月作乐”,祥字作禫字,禫之逾月,自然从吉,乐作可知,恐禫字非也。
禫而从御,吉祭而复寝。从御,御妇人也。复寝,不复宿殡宫也。
○不复,扶又反。期,居庐,终丧不御於内者。父在为母、为妻齐衰期者,大功布衰九月者,皆三月不御於内。妇人不居庐,不寝苫。丧父母,既练而归。期、九月者,既葬而归。归,谓归夫家也。
○期音基,下同。为母、为并于伪反,下“为之赐”、注“为之”、“则为”并同。
[疏]“禫而”至“而归”。
○正义曰:此一经明释禫节,言禫时从御妇人於内也。
○“吉祭而复寝”者,谓禫祭之后,同月之内值吉祭之节,祭吉祭讫,而后复寝。若不当四时吉祭,则逾月吉祭,乃复寝,故《士虞记》云“中月禫,是月也,吉祭,犹未配”,注云“是月,是禫月也”。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