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藏 · 语录
日知录集释
79 万字 · 约 37 小时 51 分钟 · 95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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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即是秦权、秦量上刻字,人多不知,亦谓之篆矣。或言秦未有隶,且疑程邈之说,故详及之。五曰八分。八分者,汉隶之未有挑法者也。比秦隶则易识,比汉隶则微似篆,若用篆笔作汉隶字,即得之矣。八分与隶,人多不分,故言其法。六曰汉隶。汉隶者,蔡邕石经及汉人诸碑上字是也。此体为最后出,皆有挑法,与秦隶同名,其实异。写法载前卷十七举下,此不再敷。七曰款识。款识文者,诸侯本国之文也。古者诸侯书不同文,古形体各异。秦有小篆,始一其法。近世学者取款识字为用,一纸之上,齐楚不分,人亦莫晓其谬。今分作外法,故末置之,不欲乱其源流,使可考其先后耳。
十七举曰,隶书,人谓宜扁,殊不知妙在不扁,挑拔平硬如折刀头,方是汉隶。书体法之云,方劲古拙,斩钉截铁。备矣。
卷二
禁烧金
宋开宝四年诏,西汉法,作伪黄金弃市,所以防民之奸弊也。如闻京城之内竞习其业,转相诳耀,此而不止,为盗之萌。自今犯者,并置极典。
禁销金银箔
魏齐王正始元年,诏曰,易称损上益下,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方今百姓不足,而御府多作金银杂物,将奚以为?今出黄金银物百五十种,千八百余斤,销冶以供军用。
齐书,大明、泰始以来,相承奢侈。太祖辅政,上表禁民间不得以金银为箔。海陵王延兴元年八月乙卯,申明织成金之禁。
陈书,后主太建十四年四月庚子诏曰,朕临御区字,抚育黔黎,方欲康济浇薄,蠲省繁费,奢僭乖众,实宜防断,应镂金银薄及物庶化生土木人彩花之属,及布帛幅尺短狭轻疏者,并伤财废业,尤成蠹患,并皆禁绝。
唐六典有十四种金,曰销金,曰拍金,曰镀金,曰织金,曰砑金,曰披金,曰泥金,曰镂金,曰捻金,曰戗金,曰圈金,曰贴金,曰嵌金,曰裹金。
宋史食货志,天圣中,登莱采金岁益数千两,仁宗命奖劝官吏。宰相王曾曰,采金多,则背本趋末者众,不宜诱之。景佑中,登莱饥,诏弛金禁,听民采取,俟岁丰复故。然是时海内承平已久,民间习俗日渐侈靡,糜金以饰服器者不可胜数,重禁莫能止焉。舆服志,大中祥符元年,三司言,窃惟山泽之宝,所得互难,倘纵消释,实为虚费。今约天下所用,岁不下十万两,俾上弊弃于下民。自今金银箔线、贴金,销金、泥金、蹙金线装贴什器土木玩用之物,并请禁断,非命妇不得以为首饰。冶工所用器悉送官。诸州寺观有以金箔饰尊像者,据申三司,听自赍金银、工价,就文思院换给。从之。二年,诏申禁熔金以饰器服。又太常博士知温州李邈言,两浙僧求丐金银珠玉,错末和泥,以为塔像,有高褒丈者。毁碎珠玉,浸以成俗,望严行禁绝,违者重论。从之。七年,禁民间服销金及跋遮郍缬。八年,诏内庭自中官以下,并不得销金、贴金、间金、戗金、圈金、解金、剔金、陷金、明金、泥金、楞金、背影金、盘金、织金、金线捻丝装着衣服,并不得以金为饰。其外廷臣庶家悉皆断禁。臣民旧有者,限以一月许回易。为真像前供养物,应寺观装功德用金箔,须具殿位真像显合增修创造数,经官司陈状勘会,诣实闻奏,方给公凭,诣三司收买。其明金银假果、花枝、乐身之类,应金为装彩物,降诏前已有者,更不毁坏,自余悉禁。违者,犯人及工匠皆坐。仁宗本纪,康定元年,禁以金箔饰佛像。合而观之,古来用金之费可知矣。
西湖志余,金箔,销金之尤者。上供之外非严禁不可。乃今民间首饰、衣裤、器用、文轴、榱题,多用涂画,岁糜不赀。大中祥符间,杭州周承裕私炼金为箔,郑仁泽市千枚转鬻他州,事败,全家徒配。转运使陈尧佐言,仁泽情同罚异,不可惩奸羡。乃定转卖者减造者一等,着为令。此法似可援引,而奏行于今日者也。
山堂考索,淳熙八年,上曰,朕以宰耕牛、禁铜器及金翠等事,刻之记事版,每京尹初上,辄示之。
元史叶李传,贾似道怒李,嗾其党临安尹刘良贵诬李僭用金饰斋匾,锻炼成狱,窜漳州。
陆深河汾燕闲录曰,世间糜费,惟黄金最多。自释老之教日盛,而寺观装饰之侈靡,已数倍于上下之制用,凡金作箔,皆一往不可复者。东坡见后世金少,以为宝货神变不可知,复归山泽。此何言欤?按王莽败时,省中黄金尚有六十万斤。莽籍汉基,富有天下,固应有之。梁孝王死,亦有金四十万斤。至燕王刘泽,一赐田生亦二百斤。何汉世之多金耶!
梁孝王死,藏府余黄金尚有四十余万斤。馆陶公主幸董偃,令中府曰,董君所发,一日金满百,金钱满百万,帛满千匹,乃白之。王莽传,时省中黄金万斤者为一匮,尚有六十匮。黄门钩盾藏府中尚方处,处各有数匮。
禁造铜像
宋书夷蛮传,元嘉十二年,丹阳尹萧摹之奏曰,佛化被于中国,己历四代,形像、塔寺,所在千数。自顷以来,情敬浮末,不以精诚为至,更以奢竞为重。旧寺颓弛,曾莫之修。而各务造新,以相夸尚。材竹铜彩,糜损无极,无关神祇,有累人事。不为之防,流遁未息。请自今以后,有欲铸铜像者,悉诣台自闻。兴造塔寺、精舍,皆先诣在所二千石通辞,郡守依事列言本州岛,须许报然后就功。其有辄造寺舍者,皆依不承用诏书律,铜宅林院悉没入官。诏可。
禁造铜器
南史,宋孝武帝孝建三年夏四月甲子,初禁人车及酒肆器用铜。
代宗纪,大暦七年十二月壬子,禁铸铜器。
旧唐书德宗纪,贞元九年正月甲辰,禁卖剑、铜器。天下有铜山,任人采取,其铜官买。除铸镜外,不得铸造。
宪宗纪,元和元年二月甲辰,以钱少,禁用铜器。
文宗纪,开成三年六月癸丑,上御紫宸,谓宰臣曰,币轻钱重,如何?杨嗣复曰,此事已久,不可遽变其法,法变则扰人。但禁铜器,斯得其要。
禁铜不过岭南
唐书宪宗纪,元和四年,禁钱不过岭南。穆宗时,韩愈奏状亦言禁钱,不得出五岭。
禁用铜钱
实录,洪武二十七年八月,诏禁用铜钱。时两浙之民重钱轻钞,多行折使,至有以钱百六十文折钞一贯者。福建、两广、江西诸处,大率皆然。由是物价涌贵,而钞法益坏不行。上乃谕户部尚书郁新曰,国家造钞,令与铜钱相兼行使,本以便民。比年以来,民心刁诈,乃以钱钞任意亏折行使,致令钞法不行,甚失立法便民之意。宜令有司,悉收其钱归官,依数换钞,不许更用铜钱行使。限半月内,凡军民商贾所有铜钱悉送赴官,敢有私自行使及埋藏弃毁者,罪之。
正统十三年五月庚寅,禁使铜钱。时钞既通行,而市廛亦仍以铜钱交易,每钞一贯折铜钱二十文。监察御史蔡愈济以为言,请出榜禁约,仍令锦衣卫、五城兵马司巡视,有以铜钱交易者,擒治其罪,十倍罚之。上从其言。
禁断新钱
宋书明帝纪,泰始二年三月壬子,断新钱,专用古钱。
颜竣传,景和元年,沈庆之启通私铸,由是钱货乱败。一千钱长不盈三寸,大小称此,谓之鹅眼钱。劣于此者,谓之綖环钱,入水不沈,随手破碎。市井不复料数,不万钱不盈一掬,斗米一万。商贾不行。太宗初,惟禁鹅眼、綖环,其余皆通用。复禁民铸,官署亦废工,寻复并断,惟用古钱。
禁金银
实录,洪武三十年三月甲子,禁民间无以金银交易。时杭州诸郡商贾不论货物贵贱,一以金银定价。由是钞法阻滞,公私病之,故有是命。
禁金银涂
宋书,武帝永初二年正月丙寅,断金银涂。
宋文帝元嘉三十年七月辛酉,诏曰,百姓劳弊,徭赋尚繁,言念未乂,宜崇约信损。凡用非军国,宜悉停功。可省细作并尚方雕文靡巧,金银涂饰。
禁铜钉
宋书,武帝永初二年正月己卯,禁丧事用铜钉。
禁销钱为佛象
旧唐书,敬宗宝暦元年十月庚子朔,河南尹王起奏,盗销钱为佛象者,请以盗铸钱论。
禁毁钱为铜
宋史宁宗纪,开禧二年正月辛亥,诏坑户毁钱为铜者,不赦,仍籍其家,着为令。
禁兵器
汉武帝时,丞相公孙弘奏言,民不得挟弓弩。十贼彍弩,百吏不敢前,盗贼不辄伏辜,免脱者众,害寡而利多,此盗贼所以蕃也。禁民不得挟弓弩,则盗贼执短兵,短兵接则众者胜。以众吏捕寡贼,其势必得。盗贼有害无利,则莫犯法,刑错之道也。臣愚以为禁民毋得挟弓弩便。上下其议,光禄大夫吾邱寿王对曰,臣闻古者作五兵,非以相害,以禁暴讨邪也。安居则以制猛兽而备非常,有事则以设守卫而施行阵。及至周室衰微,上无明王,诸侯力政,强侵弱,众暴寡,海内捖敝,巧诈并生,是以知者陷愚,勇者咸怯,苟以得胜为务,不顾义理。故机变械饰,所以相贼害之具不可胜数。于是秦兼天下,废王道,立私议,灭诗书而首法令,去仁恩而任刑戮,堕名城,杀豪杰,销甲兵,折锋刃、其后民以耨鉏棰梃相挞击,犯法滋众,盗贼不胜,至于赭衣塞路,群盗满山,卒以乱亡。故圣王务教化而省禁防,知其不足恃也。今陛下昭明德,建太平,举俊材,兴学宫,三公有司或由穷巷起白屋,裂地而封,宇内日化,方外乡风。然而盗贼犹有者,郡国二千石之罪,非挟弓矢之过也。礼曰,男子生,桑弧蓬矢以举之,明示有事也。孔子曰,吾何执?执射乎?大射之礼,自天子降及庶人,三代之道也。诗云,大侯既抗,弓矢斯张。射夫既同,献尔发功。言贵中也。愚闻圣王合射以明教矣,未闻弓矢之为禁也。且所为禁者,为盗贼之以攻夺也。攻夺之罪死,然而不止者,大奸之于重诛固不避也。臣恐邪人挟之而吏不能禁,良民以自备而抵法禁,是擅贼威而夺民救也。窃以为无益于禁奸,而废先王之典,使学者不得习行其礼,大不便。书奏,上以难丞相弘,弘屈服焉。
旧唐书郑惟忠传,中宗即位,擢拜黄门侍郎。时议请禁岭南首领家畜、兵器,惟忠曰,夫为政,不可革其俗习,且吴都赋云,家有鹤膝,户有犀渠。如或禁之,岂无惊扰耶?遂寝。
元世祖中统三年三月,谕诸路,禁民间私藏军器。
四年二月,诏私造军器者处死。民间所有,不输官者,与私造同。
七月戊戌,诏弛河南沿边军器之禁。
至元元年二月,弛边城军器之禁。
隋文帝开皇十五年二月丙辰,收天下兵器。敢有私造者,坐之。关中缘边不在其例。禁河以东无得乘马。
炀帝大业五年正月己丑,制民间铁叉、搭钩、钻刀之类,皆禁绝之。
宋太宗淳化二年闰二月丁亥,诏内外诸军,除木枪、弓弩矢外,不得畜他兵器。
五年三月,禁民间兵器,犯者验多寡定罪。
十一年八月甲寅,弛河南军器之禁。
元世祖至元二十三年二月己亥,敕中外,凡汉人持铁尺、手挝及杖之藏刃者,悉输于官。
二十七年五月,江西省言,吉赣、河南,广东、福建以禁兵弓矢,贼益发,乞依内郡例,许尉兵持弓矢。从之。
三十年二月,申严江南兵器之禁。
武宗至大二年十一月辛酉,申严汉人执弓矢、兵杖。
仁宗皇庆四年十一月庚寅,申禁汉人持弓矢、兵器田猎。
英宗至治二年正月甲戌,禁汉人执兵器出猎及习武艺。
王莽始建国二年,禁民不得夹弩铠,徙西海。
杨氏据淮南,禁民私畜兵器,盗贼益繁。御史台主薄京兆卢枢上言,今四方分争,宜教民战,且善人畏法禁,而奸民弄干戈,是欲偃武而反招盗也。宜团结民兵,使之习战,自卫乡里。从之。
金太宗天会三年十一月辛卯,南路军帅司请禁契丹、奚、汉人夹兵器,诏勿禁。
元顺帝至元二年十一月辛末,禁弹弓、弩箭、神箭。
至元三年四月癸酉,禁汉人、南人、高丽人不得执持军器,凡有马者俱入官。
八月癸未,弛高丽人执持军器之禁,仍令乘马。戊子,汉人镇遏生蕃处亦开军器之禁。
五年四月己酉,申汉人、南人、高丽人不得执军器、弓矢之禁。
六年五月癸丑,禁民间藏军器。
景泰二年八月辛巳,禁广东、福建、浙江等处军民之家不得私藏兵器,匿不首者,全家充军。造者本身与匠俱论死。其知情者亦连坐之。
禁饧
宋书颜竣传,时岁旱民饥,竣上言,禁饧一月,息米近万斛。
禁车牛入都
后唐明宗长兴元年正月,宗正少卿李延祚奏请止绝车牛,不许于天津桥来往。
末帝清泰二年,御史中丞卢损请止绝天津桥车牛往来中道,两头下关,驾出即开。两旁之路士庶往来,其车牛并浮桥路往来。
清波杂志云,旧说沛都细车前列数人,持水罐子旋洒路,过车以免埃●蓬勃。
禁牝马
魏世宗正始四年十一月丁未,禁河南畜牝马。
延昌元年六月戊寅,通河南牝马之禁。
永乐元年七月丙戌,上谕兵部臣曰,比闻民间马价腾贵,盖民不得私畜故也。汉文、景时,闾里有马千百为群,民有即国家之有。其榜谕天下,听军民皆畜马,官府不得禁。又曰,三五年后,庶几马渐番息。
禁马
元史世祖纪,至元二十三年六月戊申,括诸路马,凡色目人有马者三取其二,汉民悉人官。敢匿与互市者罪之。
二十六年十二月辛巳,括天下马,一品二品官许乘五匹,三品三匹,四品五品二匹,六品以下皆一匹。
禁大船
隋文帝开皇十八年正月辛丑诏曰,吴越之人往承弊俗,所在之处私造大船,因相聚结,致有侵害。江南诸州民间有船长三丈以上,悉括入官。
禁畜鹰鹞
魏高祖延兴五年四月,诏禁畜鹰鹞,开相告之制。
北齐文宣帝天保八年四月乙酉,诏公私禁取鹰鹞。
禁绢扇
晋书,安帝义熙元年五月癸末,禁绢扇及樗蒲。
禁番香
广东通志,建文三年十一月,礼部为禁约事。奉圣旨,沿海军民私自下番,诱引蛮夷为盗,有伤良民。尔礼部出榜,去教首人知道,不问官员军民之家,但阵系番货、番香等物,不许存留贩卖。其见有者,限三个月销尽。三个月外,敢有仍前存留贩卖者,处以重罪。钦此。除复奏外,今将圣旨事意备榜条陈,前去张挂,仰各遵守施行,须至榜者。一,祈神拜佛所烧之香止用我国松香、柏香、枫香、黄连香、苍朮香、蒿桃香水之类,或合成为香,或为末,或各用,以此为香,以表诚敬。盖上香之说,上古本无降神之礼,焚萧艾以展其诚。近代凡有祷祈,事主升坛,动辄然香在前。为何?恐人身垢秽。香不过辟秽气而已,何必取外番之香以为香?只我中国诸药中有馨香之气者多,设使合和成料,精致为之,其名曰某香、某香,以供降神祷祈用,有何不可?一,茶园马牙香虽系两广土产,其无籍顽民多有假此为名者,夹带番香货卖。今后止许本处烧用,不许将带过岭,违者一体治罪。一,檀香、降真茄兰木香、沈香、乳香、速香、罗斛香、粗柴香、安息香、乌香、甘麻然香、光香、生结香,并书名,不书番香,军民之家并不许贩卖存留,见有者许三个月销尽。
困学纪闻,取萧祭脂,曰其香始升,为酒为醴。曰有飶其香。古所谓香者如此。韦雕五礼精义云,祭祀用香,今古之礼并无其文。隋志曰,梁天监初,何佟之议,郁鬯萧光,所以达神,与其用香,其议一也。考之殊无依据,开元开宝礼不用。
实录,洪武二十七年正月甲寅,禁民间用番香、番货。先是,上以海外诸夷多诈,绝其往来,唯琉球、真腊、暹罗许入贡,而沿海之人往往有私下诸番,贸易香货,因诱蛮夷为市。命礼部申严禁绝之。敢有私下诸番以互市者,必置之重法。凡番香、番货皆不许贩鬻,其见有者,限以三个月销尽。民间祷祀,止用松香,柏香、枫香、桃香诸香,违者罪之。其两广所产香木,听彼土人自行检用,亦不许越岭货卖。盖虑其杂市番香,故并及之。
永乐十四年十一月,禁交趾、安息诸香不得出境。
禁卖宝石
元史脱欢传,上疏言,国以善为宝,凡子女玉帛、羽毛齿革、珍禽奇兽之类,皆丧德丧志之具。今复回回诸色人等,不许赍宝入卖,以虚国用。违者罪而没之。如此则富商大贾无所施其奸伪,而国用有蓄积矣。
禁瓷器
实录,正统三年十二月丙寅,命都察院出榜,禁江西瓷器。窑场烧造宫样青花白地瓷器,于各处货卖,及馈送官员之家,违者正犯处死,全家谪戍口外。
十二年九,月戊戌,禁约两京及江西、河南、湖广、甘肃、大同、辽东沿途驿递镇店军民客商人等,不许私将白地青花瓷器卖与外夷使臣。
十二月甲戌,禁江西饶州府私造黄紫红绿青蓝白地青花等瓷器。命都察院榜谕其处,有敢仍冒前禁者,首犯凌迟处死,籍其家资,丁男亢军边卫。知而不以告者连坐。
禁茶
金史,泰和五年,尚书省奏,茶,饮食之余,非必用之物。比岁上下竟啜,农民尤甚,市并茶肆相属。商旅多以丝绢易茶,岁费不下百万,是以有用之物而易无用之物也。若不禁,恐耗财弥甚。遂命七品以上官其家方许食茶,仍不得卖及馈献。不应食者,以斤两定罪赏。
元光二年省臣奏,金币、钱谷,世不可一日缺者也。茶本出于宋地,非饮食之急,而自昔商贾以金帛易之,是徒耗也。泰和间,常禁止之。后以宋人求和,乃罢。兵兴以来,复举行之,然犯者不少衰,而边民又窥利,越境私易,恐因泄军情,或盗贼入境。今河南、陕西凡五十余郡,郡日食茶率二十袋,袋值银二两,是一岁之中妄费民财三十余万也,奈何以有用之货而资敌国乎?乃制亲王、公主现任五品以上官,素蓄者存之,禁不得卖馈,余人并禁之。犯者徒五年,告者赏宝钱一万贯。
禁酒
周书酒诰,厥或告曰,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又惟殷之迪诸臣,百工乃湎于酒,勿庸杀之,姑惟教之,有斯明享。乃不用我教辞。惟我一人弗恤,弗触乃事,时同于杀。
景帝中元三年,夏旱,禁酤酒。
后元年夏,令民得酤酒。
宣帝时,复禁民酤。
汉兴,有酤酒之禁,其律,三人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
后汉和帝永元十六年三月,诏兖、豫、徐、冀四州,比年雨多伤稼,禁酤酒。
顺帝汉安二年十月丙午,禁酤酒。
桓帝永兴二年九月诏曰,朝政失中,云汉作旱,川灵涌水,蝗螽孳蔓。残我百谷。太阳亏光,饥馑荐臻。其不被害郡县,当为饥馁者储,天下一家,趣不糜烂,则为国宝。其禁郡国不得卖酒,祠祀裁定。
献帝建安中年,饥兵兴,曹公表制禁酒。孔融传曰,融频书争之,多侮慢之辞。
蜀先主时,以天旱禁酒,酿者有刑。
晋孝武帝太元八年十二月庚午,以寇难,敕平、开酒禁。
安帝隆安五年,以岁饥禁酒。
义熙三年二月己丑,大赦,除酒禁。
抱朴子曰,曩者既年荒谷贵,民有醉者相杀,牧伯因此辄有酒禁,严令重申,官司搜索,收执榜徇者相属,制鞭而死者大半。防之弥峻,犯者至多,至乃穴地而酿,油囊怀酒,民之好此,可谓笃矣。又临民者虽设其法,而不能自断斯物,缓己急人,虽令不从,弗躬弗亲,庶民弗信。以此而禁,禁安得止哉?治卖之家废业则困,遂修饰赂遗,依凭权右,所属吏不敢问,无力者独止,而有势者擅市,张炉专利,乃更倍售,从其酤卖,公行靡惮。法轻利重,安能免乎哉!
前赵刘曜,命民季秋农功毕,乃听饮酒。
后赵石勒,以民始复业,资储未丰,于是重制禁酿,郊祀宗庙皆用醴酒。行之数年,无复酿者。
宋太祖元嘉十二年夏六月,断酒。时扬州诸郡大水,扬州西曹主簿沈亮以为酒糜谷,而不足疗饥,请权禁止。诏从之。
二十一年正月己亥,南徐南豫州、扬州之浙江、江西并禁酒。
二十二年九月乙未,开酒禁。
南齐武帝永明十一年五月,诏曰,水旱成灾,谷稼伤弊,京师二县诸方始熟,可权断酒。
魏文成帝太安四年正月丙午,始设酒禁,酿酤饮者皆斩之。是时年谷屡登,士民多因酒酗讼,或议国政,故一切禁之。
献帝即位,开酒禁,吉凶宾亲各有程日。
正光后,国用不足,有司奏断百官常给之酒,计一岁所省米五万三千五十四斛九斗,蘖谷六千九百六十斛,面三十万五百九十九斤。其四时郊庙,百神群祀,依式供营。远蕃客使,不在限断。
东魏孝静帝天平四年闰九月,禁京师酤酒。元象元年四月,开酒禁。
北齐武成帝河清四年二月壬申,以年谷不登,禁酤酒。
后主天统五年十月壬戌,诏禁造酒。
武平六年闰八月辛巳,开酒禁。
后周武帝保定二年二月癸丑,以久不雨,京城三十里内禁酒。
唐高祖武德二年闰月诏曰,酒醪之用,表节制于欢娱。刍豢之滋,致肥甘于丰衍。然而沈湎之辈,绝业亡资。惰窳之民,骋嗜奔欲。方今烽燧尚警,兵革未宁,年数不登,市肆腾贵。趋末者众,浮沈尚多。肴羞曲蘖,重增具费。救弊之术,要在权宜。关内诸州官民,俱断屠酤。
顺典,唐贞观六年诏曰,比年丰稔,阊里无事。乃有堕业之人,不顾家产,朋游无度,酣宴是耽,危身败德,咸由于此。自非澄源正本,何以革兹敝俗?可先录乡饮酒礼一卷,颁行天下。每年令州县官长,亲率长幼,依礼行之。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