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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别史

台湾海防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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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行知照等因前来。本大臣自当候复。惟因此事系奉本国政府之谕而询,是以将来复言,亦应视为中国政府之复言,而不能视为向无直行往来之盛大人之复信也。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四九三(二○○七页)

大理寺少卿盛宣怀咨呈台闽海线让售日本合同

十二月十六日(一八九九、一、二七),大理寺少堂盛□□文称:

窃照台湾淡水至福州川石山海线,于光绪二十一年九月禀复贵衙门,并呈拟办法六条在案。乃事隔三年,屡议未妥。该水线已由日本修过三次,据其单开共费日本金十一万八千余元;前据称,又需修费八、九万元。无论电局殊难筹此巨款,即使赔其修费赎回自办,亦安能禁止日本不另设海线。是以于光绪二十四年十月初六日函商贵衙门:莫如将此旧水线允其售让,援照电局与大东公司所立福州水线合同,祗准水线头引至川石山海岸为止;不准在岸上设立电杆、不准引进川石山口内,庶有羁勒。且电局前奉饬造张家口至恰克图电线工程浩大,所集商股六十万元,不敷甚巨,势将中辍;得此售价十万元稍资挹注,可期赶紧造成,以符俄约。谨将所拟合同条款,先行呈请核定。本年十月二十二日,奉贵衙门养电:『台闽海线售让日本,所筹甚妥。即照办』等因。适日本总领事小田切在鄂,遵将原拟及增改条款悉心复核,缮立合同两分,于光绪二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在铁路汉局彼此画押盖印,各执一分为凭。理合将此项合同照录一分,咨呈贵衙门,谨请查照备案。如日本驻使照会来询此事,并祈照复施行。

照录清折

立约事,照得大清国福建省福州府至大日本国台湾淡水口海中电线,原系中国电报公司创设;比年以来,因该线一端属在台界,屡经两国商议,未臻妥洽。此项电线已由日本政府修换三次,现又损坏经半岁之久,不能打电,与两国殊无利益。兹本督办与本署总领事议定,将该电线让与日本政府,以免轇轕,而昭睦谊。所有议定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所有台湾淡水口至福州省川石山头海中电线一条,自立此约之后,即归日本政府作为自有之业。所有该电线修理及截换等事,总由日本政府自行设法办理。嗣后该电线照中国电报总局、英国大东公司会议福州电线合同章程第一款,惟准水线头引至川石山海岸为止:并准在川石山租小屋一所及水线房安置线头,以传海线电报,仍不准在岸上设立电杆。其水线以川石山为止,并不能再引进川石山之口内,以清界限。

第二款:该海中电线价,议定英洋十万圆。准于立约之后一月内,由日本驻沪总领事署交付中国电报总局收清,不得迟延。并议定此线前经日本政府修换三次之价,均与中国电报总局无涉。

第三款:中国电报总局与英国大东公司于光绪十年九月二十九日(公历一千八百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立有福洲电线合同章程,此次所议淡水口至川石山头海中电线应办事宜,均照该章程办理,不得违误。

第四款:未订此约之前所有往来电价,日本政府允于一月内如数给付清楚。自订此约之后,川石山及南台报价,应照中国电报总局与英国大东公司所订福州电线合同每字收英洋二分;悉照电报原单及两公司帐簿核算,在福州按月一结,作为常例。

以上议立章程,本督办与本署总领事已奉两国政府核准照议办理。特立合同两分,画押盖印,各执一分为凭。并由大清国总理衙门与大日本国驻京大臣彼此照会施行。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四九八(二○一一页)

大理寺少卿盛宣怀咨请照会日使台闽海线仅能传递台湾电报不得减价争利

十二月十七日(一八九九、一、二八),大理寺少堂盛□□文称:

光绪二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将电报总局与日本总领事订定台湾淡水至福州川石山海线售让日本合同呈送贵衙门查核在案。

嗣据俄国兼丹国前署巴使来鄂述及日本电局与大北公司另有合同,内有「日本不得造线至中国地界,有碍大北海线利权」之语;故须由中国与日本电局商明不可跌价与大北争利。当即派令电局华参赞朱守宝奎面商日本驻沪总领事小田切万筹之助去后。旋接该领事函称:此事与英国大东关系稍重,业已商妥,必无力争乏理。丹商大北所虑者,有由敝国到外国之电报皆由闽台水线转达一事;虽然是大误也,本国台湾之电报实为纷繁,电到每迟,且多误字。是以台湾总督府极盼闽台水线修理速成,将来由台到敝国之电报多由该水线打到上海,由上海大北水线转到敝国;而由敝国到外国之电报,仍由大北电线转去。是以水线修理完工,与大北公司亦有利益,未必因此生争。总之,此次办理,实与两国大有裨益,而大东、大北亦均无受亏之处。仍请执事烛照情形,电请总理衙门从速照会施行,是所切望等因。十一月二十四日,复据大北、大东公司总办恒宁生电请咨明贵衙门照会日本公使:大意谓台闽水线虽归日本,祗能照原议传递台湾与各处往返电报;若传他项电报,须先由中国电局与两公司核准,以符中国前与他国所订约章等语。是大东、大北公司总办恒宁生所请一节,似恐日本由此海线减价争利起见。如果日本由此海线减价争利,于中国电局亦有所损,自应预为声明。除照会日本驻沪领事转告日本电局外,理合据情咨呈贵衙门,谨请查核照会日本矢使转致日本电局查照办理。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五○○(二○一四页)

给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知台闽海线仅能传递台湾电报不得减价争利

十二月二十三日(一八九九、二、三),给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会称:

光绪二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准督办电报盛大臣咨称:『本年十一月十七日,将电报总局与日本领事订定台湾淡水至福州川石山海线售让日本合同呈送查核在案。嗣据俄国兼丹国前署巴使来鄂述及日本电局与大北公司另有合同,内有「日本不得造线至中国地界,有碍大北海线利权」之语;须由中国与日本电局商明,不可跌价与大北争利。当即派令电局委员面商日本驻沪总领事小田切万寿之助去后。旋接该领事函称:此事与英商大东关系稍重,业已商妥,必无力争之理。大北所虑者,有由敝国到外国之电报皆由闽台水线转达一事。然本国台湾电报纷繁,每多迟误。是以极盼闽台水线速成,将来由台到敝国电报多由该水线打到上海,由上海大北水线转到敝国;而由敝国到外国电报,仍由大北电线转去。是水线修理完工,与大北公司亦有利益,未必因此生争。总之,此次办法实与两国有益,大东、大北亦均无受亏之处。十一月二十四日,复据大北、大东公司总办恒宁生电称:台闽水线虽归日本,祗能照原议传递台湾与各处往返电报;若传他项电报,须先由中国电局与两公司核准,以符中国前与他国所订约章各等语。该公司总办所请一节,似恐日本由此海线减价争利起见。如日本由此海线减价争利,于中国电局亦有所损,自应预为声明。除照会日本驻沪总领事转告日本电局外,应请查核转达』等因前来。相应照会贵大臣转致贵国电局查照办理可也。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五○三(二○一九页)

光绪二十五年(一八九九)

督办电报京卿盛宣怀咨报日允台闽海线于一八八二年凭书期限内(即至一九一二年)不传递他项电报

二月十二日(三、二三),督办电报京卿盛□□文称:

窃于光绪二十五年正月十五日,据日本驻沪署总领事官小田切照复称:『照得台湾淡水至福州川石山海线一节,本年一月中浣贵处参赞朱守宝奎来署面交贵督办电报内开:「昨总署接俄使函称:台闽海线售与日本,若不按照二十二年中、俄所立合同一体办理,则大北公司必受大亏。应请设法,以保该公司利益等语。台闽水线虽归贵国,祗能,原议传递台湾与各处来往电报」等因。又于本月上浣接准贵督办光绪二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照称:「据大北、大东公司总办恒宁生电请咨明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照会贵国驻京大臣:大意谓台闽水线虽归贵国,祗能照原议传递台湾与各处往返电报;若传他项电报,须先由中国电局与两公司商议,以符中国与他国所订约章」等语。是大东、大北公司总办恒宁生所请一节,似恐贵国由此海线减价争利起见。如果由此海线减价争利,于中国电局亦有所损;自当预为声明」等因。准此,本署总领事当即将前开各节,禀请外部大臣核示遵办。现奉札开:「接准邮电部大臣咨开:前于明治二十九年十月本部通信局总办照复大北公司,称明公历一千八百八十二年所付凭书内定期限未满之间,即至公历一千九百十二年十二月,台闽水线只行传递台、澎与各处往返电报,断不传递他项电报等语;所有台闽水线虽归本国政府之业,该凭书所载期限未满之间,仍照原议只行传递台、澎与各处往返电报,并不传递他项电报。惟本国至上海之间大北水线有事不通之时,即不得援以为例等因。为此,札饬驻沪署总领事。札到该署总领事,即应照会督办电报事宜盛查照」等因。奉此,相应照复贵督办,烦为查照可也』等情。据此,相应备文咨呈。为此,咨呈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谨请查核备案施行。

——见「海防档」「丁、电线」(下)一五二二(二○五四页)

督办电报京卿盛宣怀咨呈与大北公司订立增改保护权益密约合同

二月十二日(三、二三),京卿盛宣怀文称:

窃查电报总局与大北水线公司于光绪二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即公历一千八百九十七年五月十三号)订立电报合同,呈送贵衙门鉴核在案。光绪二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接奉贵衙门艳电开:『顷俄使函称:台闽海线售与日本,若不按照二十三年中、俄所立合同一律办理注明,则大北海线公司必受大亏。应设何法以保该公司利益?请见复等语。应如何设法?希查酌电复』等因;遵即派令电报总局华参赞直隶候补知府朱宝奎与大北公司驻沪总办恒宁生商办去后。即据恒宁生拟订密约总纲,经本京堂再四磋磨,其约中大意,谓合同期内,一概不准他人在中国沿海一带地方或在中国洲岛各处安设电报水线,引登岸上;或将该水线与中国电线相接、或另设法传递各报,以致与中国电报局暨水线公司现在所有电线争夺生意利权。惟前中国国家内地各处置设水线非与订约各造争利者,不在此例。而福州、台湾水线既归日本,自不应阻其台湾与各处来往电报。此外所有电报,非经中国电报局与大北公司允准,该水线不得传递。此续条所议,应由贵衙门、俄、丹国驻京大臣核准等语。即于光绪二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摘录全稿,电请贵衙门核示。十二月初二日奉电谕:『恒宁生订约事,酌定』等因。即于十二月十八日,彼此签字。正在呈送合同,乃据恒宁生接俄使电称:应添入「旅顺可与不论何处俄线相接」;似系暗指东三省铁路陆线。经本京堂不允所请,由恒宁生与俄使再四电商,改添「中国电报局、大北公司亦不得以此例,此挡由旅顺口安设水线与俄电线相接」字样。据恒宁生声称,似此祗准由旅顺通水线至珲春,工本较重,未必能成;且俄如必要设此水线,中国亦难阻挡,自可允其列入,究有限制。所添字句,英、丹合约内不入,可勿虑他国援引等语。正月十五日,详晰电请贵衙门钧示。奉电谕:『酌量妥办』等因。现经恒宁生催促签约,以免他国阻挠;当于正月二十五日将所订续约三分,在上海电报总局会同画押,分送核准各执。兹谨照缮汉文合同清折一扣,呈请贵衙门俯赐鉴核,密存备案。除咨送北洋大臣外,须至咨者。

照录合同

谨将光绪二十五年正月二十五日电报局与大北公司续订电报合同章程一条,录呈钧鉴。

前于一千八百九十七年五月十三号,中国电报局与大北水线公司曾经会订电报合同。兹互相续议后开章程一条,彼此允照办理。中国电报局由督办盛主政,大北水线公司由驻中国、日本总办恒宁生主政,授有全权。所议续条列下:

兹为保护中国电报局与大北水线公司利益起见,除中国电报局与大北水线公司允准外,自订合同日起、至一千九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号止,期内一概不准他人在中国沿海一带地方或在中国洲岛各处安设电报水线,引登岸上;或将该水线与中国电线相接、或另设法传递各报,以致与中国电报局暨水线公司现在所有电线争夺生意利权。惟若中国国家内地各处置设水线非与订约各造争利者,不在此例;中国电报局、大北公司亦不得以此例阻挡由旅顺口安设水线与俄电线相接,专传俄国与旅顺口往返电报。至福州、台湾水线既归日本,自不应阻其台湾与各处来往电报。此外所有电报,非经中国电报局与水线公司允准,该水线不得传递。此续条所议,应由总理各国事衙门、俄、丹国驻京大臣核准。

光绪二十五年正月二十五日(即公历一千八百九十九年三月六号),在上海缮就华、英两国文字各三分,核对无误。

——见「海防档」「丁、电线」(下)一五二四(二○五六页)

督办电报京卿盛宣怀咨呈与大东、大北公司订立保护权益密约合同

二月十二日(三、二三),督办电报京卿盛宣怀文称:

窃查电报总局与英、丹两国大东、大北水线公司于光绪二十二年六月初一日(即公历一千八百九十六年七月十一号)订立电报合同,呈送贵衙门鉴核在案。光绪二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接奉贵衙门艳电开:『顷俄使函称:台闽海线售与日本,若不按照二十二年中俄所立合同一律办理注明,则大北海线公司必受大亏。应设何法以保该公司利益?请见复等语。应如何设法?希查酌电复』等因。查东、北水线两公司所虑美国现得擅香山、小吕宋,恐其另造水线至东方,由日本以通中国,夺其利益。而在电报总局亦深虑他国专设水线至中国沿海口岸,尤为中国大患。正可乘此俄、英、丹三国愿保其海线利益订立密约,藉图牵制。因即派令电报总局华参赞直隶候补知府朱宝奎与大东、北公司驻沪总办恒宁生商办去后。即据恒宁生拟订密约总纲,经本京堂再四磋磨,其约中大意,谓合同期内,一概不准他人在中国沿海一带地方或在中国洲岛各处安设电报水线,引登岸上;或将该水线与中国电线相接、或另设法传递各报,以致与中国电报局暨水线公司现在所有电线争夺生意利权。惟前中国国家内地各处置设水线非与订约各造争利者,不在此例。而福州、台湾水线既归日本,自不应阻其台湾与各处来往电报。此外所有电报,非经中国电报局与大东、北公司允准,该水线不得传递。此续条所议,应由贵衙门、英、俄、丹国驻京大臣核准等语。即于光绪二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摘录全稿,电请贵衙门查核。十二月初二日奉电谕:『恒宁生订约事,酌定』等因。复经恒宁生催促签约,以免他国阻挠;当于十二月十八日将所订续约三分,会同画押,分送核准各执。兹谨照缮汉文合同清折一扣,呈请贵衙门俯赐鉴核,密存备案。除咨送北洋大臣外,须至咨呈者。

照录清折

谨将光绪二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电报局与大东、北两水线公司续订电报合同章程一条,录呈钧鉴。

前于一千八百九十六年七月十一号,中国电报局与大东、北两水线公司曾经会订电报合同。兹互相续议后开章程一条,彼此允照办理。中国电报局由督办盛主政,大东、北两水线公司由驻中国、日本总办恒宁生主政,授有全权。所议续条列下:

兹为保护中国电报局与大东、北两水线公司起见,除中国电报局与大东、北两水线公司允准外,自订合同日起、至一千九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号止,期内一概不准他人在中国沿海一带地方或在中国洲岛各处安设电报水线,引登岸上;或将该水线与中国电线相接、或另设法传递各报,以致与中国电报局暨大东、北两水线公司现在所有电线争夺生意利权。惟若中国国家内地各处置设水线非与订约各造争利者,不在此例。而福州、台湾水线既归日本,自不应阻其台湾与各处来往电报。此外所有电报,非经中国电报局与大东、北两水线公司允准,该水线不得传递。此续条所议,应由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俄、英、丹国驻京大臣核准。

光绪二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即公历一千八百九十九年正月二十九号),在上海缮就华、英两国文字各三分,核对无误。

——见「海防档」「丁、电线」(下)一五二五(二○五八页)

俄国公使格尔思函询电局与大北公司所订保全利益续定合同签押时间

四月初五日(五、一四),俄国公使格尔思函称:

福州、台湾海线因卖与日本,大北海线公司如何保以不受其亏之处?曾于上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函询在案。旋于十二月初三日接准函复:『中国电线向归盛大臣督办,其如何保全该公司利益?应由该大臣酌定。除已咨行该大臣,俟复到再行知照』等因。自彼时该大臣与大北公司总办何泥生在沪已签合同,系为该公司于光绪二十三年经本处与中国所定合同之续合同也。此合同之文,自必早经盛大臣移送贵署矣。以本人臣所见,速行该合同甚要。盖此合同既保全大北海线公司利益,而于中国论政策、论财力,亦有裨益。自欲终行此合同,仅须贵处与本大臣以代办丹国事务大臣签押。是以烦请贵王大臣将此合同按照光绪二十三年同类合同成案,拟于何时签押之处?即希见复是望。

此布。顺颂日祉。

——见「海防档」「丁、电线」(下)一五四六(二○七九页)

致俄国公使格尔思函复电局与大北公司所订保全利益合同无须再行画押即希送署盖印

四月十一日(五、二○),致俄国公使格□□函称:

前准函称:『台湾海线卖与日本,大北海线公司如何保不受亏之处?盛大臣已与该公司总办在沪签定合同,烦请将此合同定期画押等因。又准贵馆柯翻译送来盛大臣与大北水线公司订立合同一本;据云尚有二分,俟本衙门定有画押之期,一并送来等语。查此次合同,既经盛大臣与大北水线公司总办会订签押,本衙门已核明照准,无须再行画押。即希将贵馆所存合同二分送至本署,当与前送之一分一并盖印可也。

此泐。顺颂日祉。

——见「海防档」「丁、电线」(下)一五五○(二○八六页)

俄国公使格尔思函送电局与大北公司所订保全利益续定合同请盖印为凭

四月十四日(五、二三),俄国公使格尔思函称:

本月十一日接准来函内称:『盛大臣与大北海线公司总办续立合同,既经该大臣总办签押,本衙门亦核明照准,无庸再行画押。即希将贵馆所存合同二分送至本署,与前送之一分一并盖印』等因前来。贵署于盛大人与总办恒宁生在上海签押续定合同照准之言,业已备悉。兹将该合同二分如示函送,以便盖印为凭可也。

顺颂日祉。

——见「海防档」「丁、电线」(下)一五五四(二○八九页)

光绪二十六年(一九○○)

京卿盛宣怀函复日使索阅前定水线章程俟与大行公司商妥后摘删呈送

二月十三日(三、一三),京卿盛宣怀函称:

两奉惠函,敬悉一一。中国电局与大北公司所定水线章程,前经大北切嘱勿使各国阅看。日前日本使署楢原来寓索阅,弟以行箧未带复之。昨日奉示后,即已电商大北公司如何摘录给阅?尚无复电。顷又电催,一俟复到,即当摘删妥协,呈送钧署转给可也。

肃复。敬请勋安不一。

——见「海防档」「丁、电线」(下)一六四九(二一七九页)

京卿盛宣怀函陈日使索阅水线章程已请就近向恒宁生取阅

二月十四日(三、一四),京卿盛宣怀函称:

昨复寸函,计登签掌。今日輶原陈政来晤,弟已告知中国与大北所订合同,钧署并无底本;日前署中来函转索,敝处现已电令上海取寄。惟此合同,从前丹国说明不能给他人阅看;如要取阅,须彼此知会。目下大北总办恒宁生现驻日本,应请西大臣电复贵国,就近向恒宁生取阅,最为妥速等语。谨特奉闻,如前途再赴尊处索看,请即推至敝处可也。

专布。敬请台安。

——见「海防档」「丁、电线」(下)一六五○(二一七九页)

附大事年表

咸丰十年(庚申)

十二月十日(一八六一、一、二○)

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同治五年(丙寅)

六月三日(一八六六、七、一四)

准闽浙总督左宗棠请,在福建设局试造轮船。

十月十三日(一一、一九)

派沈葆桢总理船政,并准专折奏事。

同治六年(丁卯)

六月十七日(一八六七、七、一八)

沈葆桢视事。

同治九年(庚午)

正月五日(一八七○、二、四)

「湄云」轮船载采办京米委员赴台购粮。

正月六日(二、七)

「湄云」轮船抵淡水。

四月十三日(五、一三)

英商大东公司与丹商大北公司订立联线合同,划分华境南北海面设立电线界限。

同部

其它

补历代史表
钦定四库全书 史部四 补歴代史表目录 别史类 卷一 东汉 诸王世表 外戚侯表 卷二 东汉 云台功臣侯表 宦官侯表 卷三 东汉 将相大臣年表 卷四 东汉 九卿年表 卷五 三国 汉季方镇年表 卷六 三国 三国大事年表 卷七 三国 魏国将相大臣年表 魏将相大臣年表 卷八 三国 魏方镇年表 卷九 三国 汉将相大臣年表 卷十 三国 吴将相大臣年表 卷十一 三国 三国诸王世表 卷十二 晋 诸王世表 卷十三 晋 功臣世表 卷十四 晋 将相大臣年表 卷十五 晋 东晋将相大臣年表 卷十六 晋 方镇年表 卷十七 晋 东晋方镇年表 卷十八 晋 僭伪诸国世表 卷十九 晋 僭伪诸
曹家档案史料
曹家档案史料 一 内务府总管嘎噜等奏覆校尉服色请照曹玺呈进缎样织造摺 康熙十六年十月二十日 内务府总管嘎噜等谨奏:为遵旨合议事。 本年七月初七日,本府与工部合议具奏,奉员外郎佛保传旨:校尉衣服可否绣制,著查会典,由工部、内务府总管、内工部会议具奏。钦此。查会典并无校尉服色之规定,钦遵圣旨,臣等会议斟酌议得:会典内既无校尉服色之规定,今将绣制粗略估计,不算匠役工钱,若绣制上好红缎,连缝工需银四两馀;若绣制次等红缎,需银三两六钱馀。现在江宁织缎一件用银七两八分,杭州织缎一件用银六两九钱八分。今将绣制所出价格与现在织出之银发相比,估计只用钱粮半数有馀。虽用半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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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祯实录 明 佚名 ●崇祯实录目录 明□宗□皇帝实录 卷之〔一〕(天启七年九月) 卷之〔二〕(天启七年十月) 卷之〔三〕(天启七年十一月) 卷之〔四〕(天启七年十二月) 崇祯实录 卷之一怀宗端皇帝(一) 卷之二怀宗端皇帝(二) 卷之三怀宗端皇帝(三) 卷之四怀宗端皇帝(四) 卷之五怀宗端皇帝(五) 卷之六怀宗端皇帝(六) 卷之七怀宗端皇帝(七) 卷之八怀宗端皇帝(八) 卷之九怀宗端皇帝(九) 卷之十怀宗端皇帝(十) 卷之十一怀宗端皇帝(十一) 卷之十二怀宗端皇帝(十二) 卷之十三怀宗端皇帝(十三) 卷之十四怀宗端皇帝(十四) 卷之十五怀宗端皇帝(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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