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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别史

台湾私法物权编

71 万字 · 约 33 小时 54 分钟 · 62 / 92

会员可开白话

出杨维成备资筑成新圳一案。查得吴庆兴等保出杨维成开筑圳路,水已通流,水尾水尚不足。今年四月间,业户施有庆出本,与蔡标、叶大忠、吕武等再新开二分圳路,水尚未通流。恐后日收水租二比相争,因将到勘情形,绘固粘单禀缴由。

彰化县王批:据禀与绘图,并悉水圳既经两家分路开筑,将来水租自当按所灌之田各自征取,不能因具禀在前,冀可混取。应候据情谕知吴庆兴等遵照可也(单销图存)。

第一一碑文

特示在兹晓谕事。照得台湾府诸罗县安定里西保沤汪庄文衡殿关圣帝垦置荒埔一所,址在庙西畔,名曰公采埔也。丈数计有三百三十甲,东至顶下口藔庄并顶下大潭藔庄,西至青水墘,南至白花墓沟,北至闹萧圳,四至勒石明白,水远为界。今此埔地系是关圣帝垦置之地,倘后庄民勤劳成业,应归文衡殿掌管,收作香资以及完纳地租。有得诸耆董及境内众民人自当遵照施行,切不可恃其强悍,混估埔界;倘敢违犯者,重究惩办。缘由詹晓亭妄开圳道,故于庄社田园、坟庐等项恐有冲激无边之害,因而滋闹不休,周才爰邀庄众公议,再于干隆十七年间,复与詹晓亭上控谕批在案。后詹晓亭于该庄草地,欲在东势大溪边横开圳路,冀图厚利,以为贪肥裕益其子孙。周才等目击不平,随同庄众人等赴诸罗令佥呈,喊控詹晓亭肆行开圳,叩乞谕止,抗违提究等因,前王署守随经转行遵照各在案。此事业经寝息,乃干隆十九年,詹晓亭呈称:地内原有水沟旧址,本是可挹彼注兹,而为灌溉,仍赴府控批县并讯去后。寝延迄今,本府查案情确实施行,仰知县李倓讯议详转前来。本府查沤汪庄地方,如就文衡殿关圣帝垦置之埔地旱园,堪为水田,于农业实有利济,但沤汪庄一带庄社田园坟庐,列于其下,水性自上奔放,保无冲激及难以堵筑之势。查某处荒芜,居民甫耕,詹晓亭等只倾一己之利,罔思众姓贻害,毋怪乎周才等与为角逐。一经诸罗令讯明,詹晓亭十七年间之圳已经停工,而诸罗县令复提詹晓亭等,训诫詹晓亭等自限一月将圳填塞,似应俯如该县详请勒限一个月内,着令詹晓亭填塞旧圳,并准周才等勒石示禁,以垂永远。查此事缠讼不休,系詹晓亭等四人为首滋事,应各予枷责以儆。第许三瞽目笃疾,詹晓亭、邱碧、张英均事犯在干隆二十年六月初七日,在案拟定恩赦,以前例得援免,毋庸置议。其附和之詹勇等,或回内地,或隔邑未到,亦应如县议,俱免提拘,以省拖累,以结尘案。是否理合?详清宪台批示饬遵等由。蒙批:仰饬将停工旧圳,立押詹晓亭等按限一月内填塞,勒石永禁,取具碑摹,同填塞过缘由报查,余如详行。此徼行府,缘立将沤注庄停工旧圳,严押詹晓亭等按限一日内填塞,勒石永禁,取具碑摹,同镇塞过缘由申报,以凭转报等因。蒙此,除饬押填塞,取具遵依在案外,合行勒石严禁。照此,示仰安定里西保士民人等知悉:嗣后沤汪庄地永不许开凿水圳,致碍民居坟庐;如有棍徒违禁再图开凿,许该庄士民人等着实指名,赴县具禀,以凭严拏究治,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干隆二十五年十月日立。

第一二杜卖圳路契字

立杜卖圳路契社番通事武裂大里骨、班马那哈哩、远史意、满富笼,有自垦水田各一段,带内界埔地耗种为活。兹有汉亲邱德贤孙托丁求买田地,开凿水圳,灌溉田亩;上供国课,下裕民生。即日同中踏圳路一条,阔三丈,长不计,言定价银八百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并埔随即丈明,交邱德贤前去开凿大圳,引水通流灌溉田亩,任从收取水租,永为己业;如有崩坏,任从取土修筑。按年早季应纳大里骨地租谷五石;其大里骨等番田,应用圳任从引灌,免纳水租,大里骨等消水阴沟不能塞绝。今欲有凭,立杜卖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八百大元正,再照。

嘉庆十六年四月日立。

杜卖圳路契武裂大里骨外四名及中见人、代笔人署名。

第一三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噶玛兰东势歪仔歪社番土目立眉卯乃、踏玛兰,通事武列大理掘,同众番等,今因东势汉人粮埤主长庆源开筑水圳,欲由番地经过,爰是前来酌议,愿贴本社番圳底银三百三十大元正。众番俱已甘愿,随即踏明圳路,付圳主开筑。其银同中两相交收足讫;其水圳不论广狭,开筑足用,就在本社番旧圳透来相通,新凿水圳接引下流,灌溉田亩。凡在本社之田,此圳所能灌及者,亦一体灌溉足用,无纳水租,众番亦不敢拦截流余汗下之处。或遇天旱之时水细,本社足用,方许下流,亦不得恃强欺弱。此系二比甘愿,均无反悔,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二纸,各执一纸,永远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约字内银三百三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嘉庆十七年正月日。

同立合约字土目眉卯乃、土目踏玛兰

第一四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圳路地主谢玉荣,汉佃户谢玉荣、谢康隆、谢康安、林宽、张伯怡,猴猴社番佃户友八,三貂社番佃户老婆等。缘我民蕃人等前承垦马赛庄东西埒田业地段,原配大圳水通流灌溉耕种,不料自先年旧圳路一带概遭洪水冲失,无可引水灌田,以致该处田地抛荒,赔累课租。兹荣同众佃等民番各佃,公踏有水源,但碍无水路。爰是公同托中恳求谢玉荣官踏出溪墘升科田地,付荣同众佃等开凿圳路,引水耕田。议定不论民番田地,每田官戈一甲,递年应纳谢玉荣官圳路税谷二石,务于早季收成,交纳早谷七分,晚谷三分清楚,不得以湿冇抵谷搪塞,亦不得拖欠升合。并约:自兹立约开圳以后,各宜遵约永远完纳,日后该圳路主不得藉端截圳刁难;而民番各业佃将来纵有便捷近地,堪凿圳路,亦不得另移水圳,抗纳圳谷情事;如有此等情,愿凭众佃公同呈官究治。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不得反悔,口恐无凭,合同立合约字三纸一样,圳路主执一纸,民佃同执一纸,番佃同执一纸,永远为照。

道光十八年二月日。

代笔人张如海

为中人廖水养

在场见佃首金长裕

土目那爻新抵、康隆、谢玉荣

荣汉佃户康安、张伯怡、林宽张

猴猴社番佃户友八

同立合约字人谢玉荣

三貂社番佃户老婆

第一五谕示

钦加盐运使衔、候补府正堂、署埔里社抚民分府吴,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合兴公等请开南烘口圳,业经本府通详各宪批准,并出示晓谕在案。兹查该圳路山石将已凿通,自应赶开明圳,而明圳经过田园不得不酌量给价,以免向隅。今定:中则田每甲一百元,下则田每甲八十元,下下则田六十元;中则园八十元,下则园六十元,下下则园四十元。候水圳成工后丈量计算,其则查照厅案,其价抵完水租。至于坟墓,即离穿心十八步;村庄民居,由竹篱围墙外经过;其余旷地及未升科之田园,一概不给价值。合行示谕,为此,示仰居民业户人等知悉:尔等须知此圳开成,于地方大有裨益,自示之后,即将圳路插签,兴工开挖;倘有土豪恶棍藉端阻挠,定即拿案详办,各宜凛遵,勿违,特示。

光绪十四年正月日。

第一六杜卖圳道契字

同立杜卖圳道契字高螺、阿东、北投、猫儿干社番李文德、猫都贵、田本、郑眉井,有承祖父遗下向萧春荣建置珠仔山一带荒埔一所,四至界址载在垦契字内。兹因四社番亲穷苦靡常,情惨万状,无奈,集议愿将此埔抽出圳路一条,由水头至水尾,长约四里许,圳面宽约二尺,出卖与人。先尽问各社番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陈石生官出首承买,三面议值时价银三十二大元,库平二十二两四钱正。其银即日两相交收足讫;其圳路随即踏付买主前去备本开辟成圳收租,永为己业,日后子子孙孙不敢言讨,亦不敢言找情弊。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杜卖尽根契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面佛银三十二大元,库平二十二两四钱正完足,再照,行。

道光五年十月日。

知见并代笔人苏文彬

为中人茆国珍

同立杜卖圳路契字东螺阿东北投社番李文德

猫都贵、田本

猫儿干郑眉井

第一七逊埔园开圳过水字(中藔圳)

立逊埔园开圳过水字乡亲藔庄廖士槛、士脚、江正、砌士兴,天主、就娘居、传岁、张新旺等,情因中藔庄蔡光传、廖颖福、曾彩登、锺春福、江宽保、潘文福、简秉文、文仕立升等,于本年公议筑埤垦田灌荫,其水要由砌等各埔份园内凿圳穿过,同中面踏圳路,自双溪口起至中藔园界止,当日三面言定备出埔底圳路价银七十大元正。即日凭中立字,其银两相交清足讫;其埔园面踏圳路,附于彩登等,任从兴工凿筑水圳,永远通灌水田,砌等日后不敢生端阻抗滋事。此系二比甘愿,两无抑勒,今欲有凭,立逊埔园圳路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行。

即日凭中收过埔底圳路银七十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道光五年十月日。

在场知见人张球

为中人黄宗午

代笔人廖传藏

立逊埔园圳路字廖士槛、士脚、砌士兴、就娘居、江正、天主、张新旺、传岁

批明:廖士槛园一份,出银三元。其圳水任从槛灌荫水田充足,不得私情盗卖;他人倘或察出,罚戏一台。其埤圳冲坏水谷,不干槛之事,批明,存照,行。

第一八合同契约书

同建合兴圳,同立合同契约书

台中县南投堡新街维城同庄吴汉槎

同堡番仔蔡庄陈眛同庄吴启明

尝思友有通财之义,古人之格言也。兹因该地番仔蔡洋一处民田,历年水旱不足,无可通流灌溉,年虽播种,及收获之期,十无居半。况地租及大租均难可免,城、汉等目击心伤。旋复本洋旧圳长陈眛,从前向通土给垦管理顶圳,系此洋水源,由番仔藔庄场曾未开通其泉源,以致滥流无归,诚谓工程之未至,抑或缺乏财本。今眛许可,愿将所管顶圳田甲水份租数,配入合兴圳管内,照原分配水租,顶圳际免。而城、汉等思此上为国计,下关民生,实时邀同右记姓名四人,各备私金三十元,计金一百二十元,随即择日破土兴工,开渠圳道。现经竣工之日,理当邀集保正、甲长、田主、佃人等同酌议定,每年水租分作两期,照原买浊水之租额完纳水租。今因城眛,汉明等相商,恐日后有偏私之虞,致伤和气,是以同中保当面立证明约。届期所收水租作四份均得,逐年修理埤圳需费,亦作四份均分,斯系体天行道,仁义交关,俱各喜欢,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合同契约书一样四纸,各执一纸,付执为照,行。

计开圳道经过他田地,应帖姓名租数列左:

一、陈树枝全年应收水谷四斗。

一、陈球毛全年应收水粟八斗。

一、陈池全年应收水谷六石。

一、陈牛港全年应收水谷六斗。

一、陈临全年应收水谷五斗。

一、陈憨全年应收水谷一斗。

一、陈维城全年应收水谷一石。

一、陈阵全年应收水谷四斗。

一、黄干全年应收水谷一斗。

一、吴挠全年应收水谷一斗。

一、陈茶全年应收水谷三斗。

一、陈眛全年应收水谷一斗。

一、黄扁全年应收水谷四斗。

光绪二十六年三月十六日。

同立合同圳契约书人陈眛、吴汉槎、陈维城、吴启明

为中保正陈临

代书人陈祝平

第一九给垦圳地契字

立给垦圳地契字人南投堡番社庄通事潘南山,有圳地一所,址在万丹庄前,东至陈全田界,西至大溪界,南至抄封地界,北至大溪崁界。又圳下塭埔地一所,东至陈全田界,西至溪界,南至埤界,北至崁界。二处四至界址,俱载明白,尚未开荒。今有南投堡康寿家庄吴有州应份一半,同挞仔弯庄田连万丹庄黄江、陈立等合伙应份一半,托中引就前来,向山给垦为凭,自备工本银六百二十元,佣工向前开荒。耕作大圳一条,水路直透至九条坑,从崁斗庄陈头田边经过,圳水通流灌溉,以备各庄众佃户分配灌田充足,逐年配纳业主大租粟五斗正。当日三面言议,定时值给垦契银四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二处圳地随即踏明界址,垦交付与垦主前去开荒,任从开作成圳,听其裁处,定收水租。自此给垦,其圳地永为吴、田、黄、陈四姓垦主之业,日后圳地出悉万金,山及番亲人等各不敢翻异。保此圳地系山承父业,给垦与吴、田、黄、陈四姓垦主之业掌管,与别番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垦带他人财帛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此弊,山出首一力抵挡,不干垦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给垦圳地契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实收过给垦圳地契字内佛银四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光绪二十四年月日。

给垦圳地契字人通事潘南山

代笔人并中人简玖

第二○朱单

是日彰化县锺,当堂审讯断谕结朱单。

提讯许德丰承祖遗管黄家给垦二分水圳,引水灌田历届早晚两季收成时,由各佃完纳水租,以资工费。迨同治年间,圳头被水冲崩,源流壅塞,迄今日久,内五庄田亩乏水。去年施有庆等公举陈保兴,即陈玉石为圳长,另开水圳,由中埔仔许德丰圳底埋涵过枧,引水通行。许德丰随邀同各课馆谢为章等,仍就旧圳修葺通流,不允陈玉石在伊旧圳埋涵。施有庆等瞒匿真情、仅以开圳为词,禀请给发谕戳,以为抵制地步。正在核办间,即据谢为章等禀控前情,集讯,得悉前由。惟开圳引水灌田固属美举,彼此争执,各有不是,且许德丰圳水不敷,内五庄灌溉自应听其另开。第埋涵过枧之处,系许德丰旧管圳底掘土埋涵,不无损碍;且旧圳系许姓物业,任其开筑过水,似无限制;然拾此无可引水之处。兹为衡情酌核,断令中埔仔地方许德丰圳底准由陈玉石埋涵过枧,引水通行。其圳底如有漏泄崩坏,由陈玉石随时修理,不准推诿。陈玉石圳成之后,所收各佃水租谷作十成计算,以七成半归陈玉石收为修圳之费,以二成半归许德丰收为允其通融过水之租。本年早季,陈玉石开圳未完,内三庄引用许德丰圳水,其水租应归许德丰等承收。斯后各庄民如用许德丰圳水,应纳水租,与陈玉石无干;如用陈玉石圳水,即按照堂断七五、二五分收,以照公允。一面出示晓谕,以杜争端,两造悦服,即取依结完案,此谕。

原告:许德丰、吕元音、谢为章、陈元炳、许从龙,遵堂断出结完案。

被告:陈玉石、施有庆、陈利珍,遵堂断出结完案。

以上两造人等各遵堂断完案,供同,结同。

第二一筑圳合约字

佥立筑圳合约字港东中里八甲头庄洋、田墘厝庄洋、塭尾庄洋众田主等,为议开新圳,以避旱潦,以安生业。窃谓民以食为天,食以谷为本,而其所养谷以养民者,非水无以为功。我等庄洋水田,高下九十余年,历年以来,乏水灌溉,每当耕种之时,有因破水而纷争,有因争水而控讼。兹若不议筑新圳,以相流通,将见田主永叹收税之艰,而佃人值嗟力役之苦。我等爰是鸠集田主,开列田甲,均摊银员,公求圳路,议开新圳,签立合约。自约以后,我等凡有田甲之人,务必实报甲声,毋得隐匿。至若应用银圆,务必就甲公摊,毋得推诿。由是水道流通,禾苗永藉以滋长;一劳永逸,生业恒赖以安全。上可征国课,下可以保身家,庶几业佃相依,自可媲美于含哺鼓腹之休,嬉游于光天化日之下,讵不美哉!谨得筑圳公约八条,开列于左:

一、议:众田主议筑新圳,计共水田高下九十一甲,高田每甲该摊银十三圆五角,下田每甲该摊银九圆八角。众田主务必实报甲声,就甲摊银;如有隐匿田甲抗欠圳银者,立即开众呈官究治,决不食言。

一、议:众田主议筑新圳,所有买过圳路,各有立契为凭,日后若有许卖圳路之人藉端阻塞圳路者,立即问众理较,决不宽贷。

一、议:每冬清圳,众田主务必吩咐各佃就甲分丈,清开圳路;若有佃人推诿不肯清圳者,公议向该田主着跟,决不姑宽。

一、议:众田主议新圳,凡有田甲及无水份之人,不许私设水车以及偷破埤圳;违则问众议罚。

一、议:开圳以后,倘遇旱潦之际,务必就甲定办轮翻,不得恃强混破;违则问众议罚。

一、议:四公界庄前水田,原配七甲洋水路,不得拦截下沟水圳,违则问众议罚。

一、议:众田主筑圳,有过东美馆园角圳路,公议将东美馆消水沟西畔水田二分五厘,荫入水份。

一、议:众田主所有买过阮善、刘润成、陈周、杨丕谟、阮猫、阮胜、阮再有、林伟、陈为圳路契九纸,交蔡振富收执。买过蔡先梓、蔡文宗、蔡昌墓、蔡振来、蔡荣合、蔡万枝、蔡登、蔡文贡、蔡有声、蔡振记、蔡秋水路契十纸,交吴建隆收执。又筑圳公簿一本,交蔡振富收执。合约三纸,一纸交蔡振富收执,一纸交吴建隆收执,一纸交许南生收执。

大清道光二十一年十一月日。

当事吴建隆、柯梦化、蔡日新、郑登义

代笔人柯凌笔

佥立筑圳合约字吴昌记

第二二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东势角社番总土目马下六乌郎、阿多罕、郡乃郡鸟,甲头潘学文、马下六,白番郡乃阿沐、阿马辖等,庄民林时猷、苏干万、吴龙生、刘金秀、张孟新、谢思赓、叶振旺、赖德永等。窃思耕农必尽乎沟洫,规约当遵守而勿坠。兹东势角原有民番旧筑陂圳一座,照汴分流灌溉番民田业,祗因旧陂深入内山,常被生番破挖,若遇农忙,即拼命整理,水亦有缺,以致田禾失收,课命两悬,番民均为受惨。是以相议量度地势,鸠资另开新陂新圳一条,透合旧圳接济通流,以助不足。惟是开凿新圳,要在番田之内疏通,且间有番田又在新圳之上,社番怀疑,恐立新圳,庄民弃旧圳而不行合力修筑,番田不无缺水之虞。兹番民等耕食斯土,原属比邻,务宜一视同仁,守望相助,筹议妥协,民番均有裨益。爰即议列规条,同立合约三纸,呈请备案,勒碑垂远,日后永不得背约,各执为照,行。

一、议:圳道所由番田经过之处,其田照丈多寡,每一甲每年供纳大小租粟一十六石正,永远照约遵行。

一、议:新、旧两处陂圳,原系民番共筑,照汴流灌,每年一体修理。至其陂匠辛劳工谷,人番一体按照旧水甲均派,永照约遵行。

一、议:修筑陂圳,社番照旧规同往护卫民番,倘有不测,各安天命,不得挟嫌。如系耕番田之人,亦要照水甲律工修筑。其圳匠水甲辛劳工谷,系现耕番田之人量交,不得推诿,永照约行。

一、议:民田、番田各有定界,经前署宪戳勘明定案,不得藉屯越占,仍复控占田租,以滋讼端,永照约行。

一、议:民番倘有恃横盗水,不照汴分流,查获照规公罚;如违,鸣官究惩,用费亦照水分所出,永照约行。

一、议:所过新圳在番田内者,原约定圳底、圳面许阔一丈,若日后被水冲阔不止一丈,务宜丈明加租,不得违抗,永照约行。

一、议:所开新陂圳之工银,系庄众鸠资,与社番无涉。至民番放水,永照旧田界址,不得透越界外,致滋争端,永照约行。

一、议:民番每年演戏,申禁水规,社番原约帮出戏金钱四千五百文,折佛银五元,务宜至演戏日期一足交清,不得拖欠推诿,永照约行。

总通事、副通事、总土目、在场见、军工匠首、总董等联署。

嘉庆九年正月。

第二三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张阁、吴日、张元、林彪等。缘五围、大四阄一、四阄二、四龟三、都美福、乡勇围、芭荖郁围仔等庄乡勇首刘光疵、刘正兴、廖文货、高培助、高钟汉、林文彪、林永福等,先年同义首吴沙观堵御洋匪,就地垦辟,以资粮食。经有成田园,先筑小圳,灌溉不敷,又被洪水冲割崩坏,无人修筑,以致田园荒芜。迨嘉庆十二年正月内,乡勇首刘光疵等邀众酌议立约,请阁同吴日、林文彪、刘光疵等出首自备工本,开凿造筑大坡水圳通流,付与众佃灌溉各份田园。是日公同约议,现田者有自筑小圳,每甲每年该纳水租谷二石,其余每甲年该纳水租谷四石。其石作二季交纳,早冬六分,晚冬四分完足,给取完单执凭。阁等经自嘉庆十二年,随即备出资本,开凿造筑大坡水圳通流,付各园田份埔地灌溉耕田。至将来历年所有收取水租,概应先除诸费本银外,余所获之利,作四股均分,阁得一股,吴日得一股,刘光疵得一股,林文彪得一股,不论开用诸费,得利俱应照股摊分,以均苦乐。先立合约字四纸一样,每股之伙各执一纸存照。前因圳道遥远,用费浩大,自嘉庆十二年正月内兴工,至本年正月内止,结算开用诸费,计共费去银四千八百六十七元,作四股均摊,每股各该摊出银一千二百十六元六毫五厘零。其吴日、林文彪及阁等三股所应开银额,各照数摊出足讫;惟刘光疵一股银额,无可照数摊出。是以光疵将其一股圳份,杜卖与阁顶额;至光疵一股应出之银份,阁自代支理明白,不干诸伙之事。

同部

其它

补历代史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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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家档案史料
曹家档案史料 一 内务府总管嘎噜等奏覆校尉服色请照曹玺呈进缎样织造摺 康熙十六年十月二十日 内务府总管嘎噜等谨奏:为遵旨合议事。 本年七月初七日,本府与工部合议具奏,奉员外郎佛保传旨:校尉衣服可否绣制,著查会典,由工部、内务府总管、内工部会议具奏。钦此。查会典并无校尉服色之规定,钦遵圣旨,臣等会议斟酌议得:会典内既无校尉服色之规定,今将绣制粗略估计,不算匠役工钱,若绣制上好红缎,连缝工需银四两馀;若绣制次等红缎,需银三两六钱馀。现在江宁织缎一件用银七两八分,杭州织缎一件用银六两九钱八分。今将绣制所出价格与现在织出之银发相比,估计只用钱粮半数有馀。虽用半份
崇祯实录
崇祯实录 明 佚名 ●崇祯实录目录 明□宗□皇帝实录 卷之〔一〕(天启七年九月) 卷之〔二〕(天启七年十月) 卷之〔三〕(天启七年十一月) 卷之〔四〕(天启七年十二月) 崇祯实录 卷之一怀宗端皇帝(一) 卷之二怀宗端皇帝(二) 卷之三怀宗端皇帝(三) 卷之四怀宗端皇帝(四) 卷之五怀宗端皇帝(五) 卷之六怀宗端皇帝(六) 卷之七怀宗端皇帝(七) 卷之八怀宗端皇帝(八) 卷之九怀宗端皇帝(九) 卷之十怀宗端皇帝(十) 卷之十一怀宗端皇帝(十一) 卷之十二怀宗端皇帝(十二) 卷之十三怀宗端皇帝(十三) 卷之十四怀宗端皇帝(十四) 卷之十五怀宗端皇帝(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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