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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别史

台湾资料清高宗实录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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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八十七。

夏四月初四日(丁亥),闽浙总督那苏图、福建巡抚刘于义奏:『台属常年买榖,每石四钱。从前榖贱,敷购买;近年榖价运费约需五、六钱不等,请酌增价,奉部驳与定例不符。但榖价委系增长,仍请在泉、漳等府盈余项下每石加银五分;岁丰不以为例』。得旨:『着照所请行。该部知道』。又谕:『着户部存记,俟二、三年后请旨』。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八十八。

二十日(癸卯),〔户部〕议准:『调任福建巡抚刘于义奏称捐监之例,本省捐榖均按该处折中定价,合足一百八两之数。今酌定:台湾一府,每石以四钱收捐计算。俊秀应捐二百七十石、廪生一百五十石三斗、增生二百石七斗、附生二百二十五石、武生二百五十石二斗、青衣生三百七十五石三斗,俱准作监生,与在部收捐银数相符』。从之。

二十四日(丁未),谕:孙嘉淦现在候旨,福建巡抚员缺,着周学健前往署理。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八十九。

五月十五日(丁酉),谕:『朕闻台湾换班兵丁一切行李,俱系各番社拨车供应;原议每里给银五厘,资其饭食。三年合算,共需银六百九十九两五钱;乃以彼地无公项可动,以致文移往来,不能按期给发。查台地有官庄项下征收租粟银两拨充内地各官养廉者,着每年扣出银二百三十三两一钱零,每逢三年合扣银六百九十九两五钱,以为换班兵丁雇备车辆之费。至内地养廉之项,则于司库另行拨补:庶兵丁无患运载之艰,而番黎亦免候领之苦。着该部即传谕该督、抚知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九十二。

六月十一日(壬戌),以光禄寺卿岳浚为福建按察使。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九十四。

秋七月初七日(丁亥),以江南粮道纳敏为福建按察使。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九十六。

八月初八日(戊午),礼部议覆:『巡视台湾御史熊学鹏奏称「台郡孤悬海外,情形与内地不同。向例额中举人二名,录送科学五百名。今定额止送二百名,应裁减过半;恐无以示鼓励」。应如所请,于定额二百名外,择其文理清通者酌量宽余录送;内地不可援以为例』。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九十八。

九月,闽浙总督那苏图、署福建巡抚周学健奏漳、泉、福宁、台湾各府属厅县六、七等月被风被水并赈恤过漳、浦县灾户情形。得旨:『知道了。其应赈之人,加意抚恤之』。

那苏图又奏台湾被旱,办理赈恤借给各情形。得旨:『所虑甚属周到也』。

刑部侍郎署福建巡抚周学建奏:『台湾四县、一厅被旱,现饬查办,分别赈恤。至台郡常平积储通额榖五千七百余石,尚有借粜未补之项。将来赈粜不敷,查有流存累年供粟二十七万一千余石,系应运交内地各府补仓及碾给兵粮之项;臣已饬令暂停拨运,留为赈借及将来平跃之用。内地应碾给兵粮,俟明春需用时酌量于拨给江、浙漕粮二十万石内供支。倘台郡存榖尚不敷备用,亦于江、浙漕粮二十万石内酌拨数万石运往接济』。得旨:『是。诸凡妥协为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一。

冬十月二十日(己巳),以刑部左侍郎周学健实授福建巡抚。

二十九日(戊寅),巡视台湾给事中书山等奏:『台地各官案件,有报知巡察衙门者、有不报知巡察衙门者。其不报知之案,经该处民人告发查询,始将缘由声明;又复任意延捺,至有经年不覆不结者。请嗣后台湾地方官所办案件,按月将已结、未结造册申送巡察衙门;如任意迟延、隐匿不报,查出题参。又台地民人每将地方官已结各案,屡向巡察衙门控告;请除原案判断明晰者批饬不准外,其另称冤抑有关民生风化者,应酌量轻重,分别批发提讯。如有健讼棍徒,照诬告例治罪』。得旨:『允行』。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三。

十一月二十二日(辛丑),赈贷福建台湾、凤山、诸罗三县被旱炎民并缓新旧额征。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五。

十二月初二日(辛亥),谕:『福建布政使张嗣昌已起身来京引见,俟到时,朕另降谕旨』。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六。

乾隆九年

乾隆九年(甲子、一七四四)春二月十四日(壬戌),免福建台湾、凤山、诸罗三县旱炎额赋有差,分别赈贷。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十。

三月初九日(丁亥),谕曰:『……广东布政使印务,着福建按察使纳敏前往署理;福建按察使印务,着汀漳道王廷诤署理』。

初十日(戊子),禁止台湾武员置产。谕:『外省镇将等员不许在任所置立产业,例有明禁;在内地且然,况海外番黎交错之地。武员置立庄田垦种收利,纵无占夺民产之事,而家丁、佃户倚势凌人、生事滋扰,断所不免。朕闻台湾地方,从前地广人稀、土泉丰足,彼处镇将大员无不创立庄产,召佃开垦以为己业。且有客民侵占番地,彼此争竞,遂投献武员,因而据为己有者;亦有接受前官已成之产,相习以为固然者。其中来历,总不分明。是以民番互控之案,络绎不休。若非彻底清查,严行禁绝,终非宁辑番民之道。着该督、抚派高山前往会同巡台御史等一一清厘,凡历任武职大员创立庄产,查明并无侵占番地与民番并无争控之案者,无论系本人子孙及转售他人,均令照旧管业外,若有侵占民番地界之处,秉公清查,民产归民、番地归番,不许仍前朦混,以致争端。此后台郡大小武员创立庄产、开垦草地之处,永行禁止。倘有托名开垦者,将本官交部严加议处,地亩入官;该管官通同容隐,并行议处』。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十二。

夏四月二十三日(庚午),〔户部〕议覆:『闽浙总督那苏图等奏请将范毓馪办回滇铜匀量二十万觔,运闽添铸。查该省自乾隆六年十月开铸以来,采买滇省囊、金钗二厂铜并商人办回洋铜共六十万余觔。按四炉核计,每年需十五万九千八百余觔;除已册报供铸外,应存铜三十余万觔,足敷二年之用。所请,未便议行。至台湾兵饷钱俱由省城鼓铸运往,今钱价既贵,自应酌量加炉鼓铸,以平钱价。应令该督作速报部,仍行令或饬经管海口各员于商人自本办回洋铜动项收买,抑或咨商云督酌买滇铜接济』。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十五。

五月初三日(庚辰),谕军机大臣等:武进升奏称「据千总许廷珠禀称:台湾狼交番地方,有匠头刘奇容隐流棍,欲并番夺取鹿鎗;又称:台地朱一贵、吴福生案内匪类,尚有郭接、吴应等犯或埋名潜匿、或串入衙门;又称:各社时常杀死民人,影射生番,通事善于逢迎,地方官徇隐不报」等情一折。朕降旨交与该督、抚、将军等留心访查具奏。今据那苏图、周学建、策楞、新柱陆续回奏,将武进升折内所称一一剖晰,皆属全无影响。夫封疆大吏如遇地方有事,自应据实奏闻;若其事本无风影,岂宜冒昧陈奏!至于轻信匪人之言,不加详察,尤属不可!今武进升听信千总许廷珠之言,据以入告。查许廷珠现以婪赃被揭提审,造此无据之词,希图徼幸;似此巧诈小人,其言岂可轻信!可寄信与武进升:嗣后待人听言,俱须留意,不可轻率』!寻奏:『当时听信末弁之言,谓台湾非系管辖,虚实不便行查;欲专差密访,又虑远隔重洋。冒昧入奏,实难辞咎』。得旨:『又不可因此畏缩而一切匿不奏闻也』。

初四日(辛巳),谕:『乾隆七年十一月内,漳州城守营把总马庇管带班兵赴台更换,在洋遭风折舵,飘至广东琼州府文昌县地方。彼时各兵借支盘费、口粮银五百七十九两六钱,例应于各名下均摊扣追还项。朕念兵丁等于海洋遭风,备历艰险,情殊可悯!所有借支银两,此时难以扣抵;着加恩豁免,以示优恤。该部即行文该督、抚、提、镇知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十六。

十八日(丁未),以检讨夏之蓉为福建乡试正考官、翰林院侍读学士万承苍为副考官。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十七。

六月十六日(壬戌),缓征台湾、凤山、诸罗三县八年分被旱勘不成灾额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十九。

秋七月初三日(戊寅),谕曰:『马尔泰着调补闽浙总督、那苏图着调补两广总督;部文到日,各即速赴新任』。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二十。

二十九日(甲辰),蠲免福建台湾府属之台湾、诸罗、凤山等县乾隆八年秋旱成灾额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二十一。

八月初三日(丁未),谕:『台湾雍正七年以后升垦田园,钦奉皇考谕旨照同安则例升科;后经部议,以同安科则过轻,应将台地新垦之田园按照旧额输纳。朕念台民远隔海洋,应加簿赋之恩,以照优恤;除从前开辟田园照依旧额毋庸减则外,其雍正七年以后报垦之地,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办理。其已照同安下则征收者,亦不必再议加赋。至嗣后垦辟田园,令地方官确勘肥瘠,酌量实在科则,照同安则例分别上、中、下定额征收。俾台民输纳宽舒,以昭朕加惠边方之至意』。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二十二。

二十八日(壬申),〔户部议〕覆:『闽浙总督调任两广那苏图疏称「闽省米价不能平减,闽安等营兵米虽设有营仓,亦难源源拨借,兵丁买食艰难;宜改本色」。应如所请,将闽安、烽火、云霄、海澄等营酌给本色四个月,南澳、镇标营酌给本色六个月,均于台运金、厦提镇兵粮余粟内碾给;或于各该县仓榖内动借,俟台榖运到归款。其枫岭营四个月本色,于浦城县额征内关支。所有扣回折色银两,解库充饷』。从之。

是月,闽浙总督调任两广那苏图奏:『福建山海交错,民俗刁悍;一岁产榖不敷口食,半取给于官仓。所有来春粜借之项,宜乘秋收购贮。台湾一府孤悬海外,并无土著,半属游情;现巡台御史熊学鹏倡议垦荒。海疆重地,所虑者不在生熟各番,正恐无藉棍徒偷渡蜂聚;目下之利甚少,而将来有事,办理甚费周章。臣蒙恩已调两广,既有所见,不敢不据实奏明』。得旨:『此奏甚是。知道了』。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二十三。

九月十一日(乙酉),谕军机大臣等:『据那苏图奏称「台湾孤悬海外,并无土著,所聚民人半属游情;现在巡台御史熊学鹏倡议开辟荒地,招养穷民以图生聚。但台郡为五省藩篱重地,所当防维者,不在生熟各番,专在各处游惰之辈。从前朱一贵、吴福生,皆其明验。虽有旷土可耕,而封禁已久,万难开辟。若信奸民浮议遽行召垦,恐游棍偷渡日多,利小而害大。臣因台属文武皆言此番欲开禁地,系抚臣周学健授意,令熊学鹏、台湾道庄年查办。臣是以屡向抚臣切陈利害,抚臣亦以为是。今于抚臣入闱之时,复谆切丁宁,望其中止」等语。台湾孤悬海外,聚处其地者多无藉之徒,惟宜静镇弹压,息事宁人,不应听奸匪之浮言,图目前之微利,遽议召垦;或致将来别生事端,甚有关系。朕意亦是如此。周学健与熊学鹏俱是江西人,想果授意于熊学鹏,令其查办耶?此事必不可行。即可传谕周学健知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二十四。

是月,〔署闽浙总督、福建巡抚周学健〕奏:『闽省台郡于七月初旬风雨猛骤,鹿耳门外损坏商船、淹毙人口,业经委勘外,其余晚禾秀发,可望丰收。内地漳、泉一带于八月十六、七日连得大雨,海潮上涌,城市、村庄间有被水之处;近省地方,七、八两月未得十分透雨:节次遣弁查勘,均不至水旱成灾』。得旨:『所奏俱悉。其被水、被旱处虽不成灾,亦应抚恤,毋致失所也』。

又奏:『台郡凤山县民邱子刚等因越界筑坝引水灌田,俱被生番戕害。查向来内地民人或侵入番境致被残害,生番罕有无故逸人内地、戕害民人者。是欲保全内地民人,惟有严越界之禁。今邱子刚等被害,皆缘不遵禁令,衅由自致。现惟严饬通事、土目,晓以利害、谕以国法,俾知畏惧;渐令侦缉正凶,毋许轻举妄动,致生事端』。得旨:『所奏俱悉。只可如此办理』。

又奏:『闽省福、兴、漳地窄人稠,民食官储,内地则赖上游延、建、邵三府所余,外地则藉台郡所产。迩年动拨平粜,未经买补甚多。今岁早稻丰收、晚禾亦皆畅茂,正可乘此秋成,采买补足。现拨司库银两分发台郡各厅县,收获后,即照市价平买,毋累农民』。得旨:『所办甚妥。知道了』。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二十五。

冬十月,福建布政使高山奏:遵旨前往台湾清查官庄地亩,安辑番民。得旨:『所奏俱悉。此举不过为民间清宿弊,并非为增益钱粮起见;不得错会意也』!

巡视台湾给事中六十七等奏:『福、兴、泉、漳四府连岁歉收,经抚臣议拨银五万两来台籴买榖十万石运送内地,其所拨之银尚未到台。臣先与道、府按产榖处所多寡情形,豫定派买数目;一面豫备船只,酌定运送章程,使内地仓储不致久悬,台地船户商民亦无丝毫贻累』。得旨:『所奏俱悉』。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二十七。

十一月,巡视台湾户科给事中六十七等奏操演巡视情形。得旨:『台地远在海外,此等奏报须据实在情形奏闻,不可稍涉粉饰也』。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二十九。

十二月初八日(辛亥),命翰林院检讨吴嗣爵提督福建学政。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三十。

是月,巡视台湾户科给事中六十七等奏:『遵旨会同布政使高山清查台湾民番互控地亩,各归原业;现饬开列土名、查造四至清册,永远不许丝毫越占』。得旨:『所办甚妥。知道了』。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三十一。

乾隆十年

乾隆十年(乙丑、一七四五)春正月初六日(戊寅),闽浙总督马尔泰、福建巡抚周学健奏:『福、兴、漳、泉四府粮食,向皆仰给台郡;所有八社仓榖,采买时每石定价银三钱六分,平粜时四钱。去岁台郡丰收,自应及时采买;而榖价较前已昂,请将本年应买之榖,准于四府平粜盈余银内照时价加增,总不出八年奏定四钱五分之数,令及早买贮』。得旨允行,下部知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三十二。

二月十二日(甲寅),兵部议覆:『巡视台湾给事中六十七奏「更定台郡营弁事宜:一、调台武职,接札后多有迁延,兼遇督、提调考等事,仍回内地,在台不及岁余;兵将尚未熟悉,焉能责其训练?请以到台日起俸接算。一、台兵拔补陆路外委,俟基交代回至内地,仍降目兵;亦于体制未协。请照水师之例,事故缺出,就台兵拔补;期满缺出,与内地外委对调」。均应如所请』。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三十四

二十八日(庚午),户部议奏:『台郡民番错壤,经福建布政使高山会同巡台给事中六十七彻底清查,断以民地归民、番地归番,各相允服。其历任武职旗员庄产,实无侵占投献,致涉争控者。应如所请,照旧管业;并行该督、抚照谕旨转饬台郡武员毋得再行开垦,置立庄田』。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三十五。

夏四月十八日(庚申),〔户部〕议覆:『福建巡抚周学健疏称「台湾府属按地征种,共纳稻粟一十六万七千有零,并无额征银两。今内地积欠银两,即分作三年带征;所有台属积欠稻粟,自应一例办理」。应如所请,分年带征;如有完不及数,照钱粮例分别议处』。从之。

二十一日(癸亥),谕曰:『福建按察使王廷诤现有议处之案,着解任;其按察使员缺,着汀漳道雅尔哈善补授』。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三十九。

六月初五日(丙午),调台湾水师副将施必功来京引见。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四十二。

秋八月,福建巡抚周学健奏:『闽省福州、兴化、泉州、福宁、延平、建宁等府先经被旱各州县,有七月内得雨沾透者,晚田可望有收。惟霞浦、福鼎、福安、宁德、浦城、松溪等六县受旱较久,八月初虽经得雨,将来收成未定;如在五分以下,即酌量分别蠲赈。至近省闽县、侯官、长乐、福清、罗源等县境内间有被旱数村与霞浦等县相似者;应一体办理。再,漳浦县及澎湖地方报有被水成灾之处,亦委员查勘赈恤』。得旨:『似此转歉为丰,皆汝等诚心勤民所致。览奏,曷胜欣慰!其被偏灾者,应留心抚恤之』。

巡视台湾给事中六十七等奏:『台属秋成丰稔,米价平减。现在闽省内地夏秋缺雨,民间恐致乏食;请饬台郡各属乘时采买榖石,以备仓贮。有应运内地者,即陆续拨运;但海道艰险,非熟知风信之人,未敢轻蹈。而近年议海运者,每虑台湾米榖有偷漏他处之弊;不知米船在台出口及厦门收口俱系官为稽查,实无偷漏之患』。得旨:『所奏俱悉』。又批:『不知惯作弊者,皆熟知风信之人也!此处尚宜酌量』。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四十七。

九月二十日(己丑),闽浙总督马尔泰奏:『闽省内地九府二州属丙寅年额征钱粮,现经全数蠲免;惟台属一厅、四县地亩向系编征粟榖,每年征榖一十六万九千五百余石拨支内地及台、澎兵粮之需,与通省地亩粮银同系正供,请一体蠲免,以惠海外民番。其各处额支兵粮,虽有台郡节年积存榖可敷动拨;但海外重地,贮备尤宜充裕,未便全数拨供。请将内地应支戍台班兵眷米,督标、提标、金门、厦门、闽安等各营兵米,在各营就近府、厅、州、县新捐监榖内碾支。其台、澎二处兵粮,即动支台郡积存榖』。得旨:『有旨谕部。余依议』。

谕:『闽省丙寅年地丁、钱粮,已全行蠲免。惟是台湾府属一厅、四县地亩额粮向不编征银两,历系征收粟榖;今内地各郡既通行蠲免,而台属地亩因其编征本色不得一体邀免,非朕普遍加恩之意。着将台湾府属一厅、四县丙寅年额征供粟一十六万余石,全数蠲免。该部即遵谕行』。

二十一日(庚寅),吏部议准:『巡视台湾给事中六十七等奏称「各省州县地方,新例令该管道、府按季巡查。台郡远隔重洋,计地二千里;一应钱粮、仓库、刑名事件俱归道、府管理。若令按季出巡,以二千里之广,非月余不能遍及;必致旷废公事。请仿照旧例,一年内臣等与道、府各巡一次」。其直省道、府有似此不能按季巡查者,该督、抚据实直陈酌议』。从之。

是月,闽浙总督马尔泰遵旨议覆:『福建布政使高山奏称「台属义民张毓良等七百九十余名,请照例查明考验,分发标营酌量录用;其年力就衰、情愿归田者,给地自行耕种」等语。查雍正十年逆匪吴福生案内倡首之义民侯心富等三百七十余名,已经议叙给扎。至续请之义民张毓良等若一概给札准叙,既无差等,恐滋冒滥。伊等同一随征立功,未可概行弃置;应令地方官将立功册报之义民等查明确数,即会同营员验送考察。一等考拔外委、把总;次等分发内地各标营食粮效力,另候考拔。至台地现在地亩,非系有主余埔,即属熟番未垦;未便夺归义民,致滋事端』。得旨:『如所议行』。

又奏:『澎湖一协为台、厦扼要冲途,向设战舰三十六只以供巡哨、护送之用。现在被风击坏二十四只,应动项补造。该协目下乏船配驾,臣一面办理、一面具奏』。得旨:『所奏俱悉。应上紧办理者』。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四十九。

冬十月初七日(丁巳),户部议准:『福建巡抚周学健疏称南澳镇标左营月需兵米,前因该同知仓贮厦榖不敷借碾,议归诏安县动碾仓榖,以为兵粮,派收台粟归补。嗣南澳厅仓拨贮诏安县监榖五千石,诊厅新旧贮榖已敷借碾;且自台运澳,较运诏路直费省。请嗣后月需兵米,饬令台粟竟运澳仓。台运稍迟,即借该厅仓储;俟运到归还』。从之。

是月,闽浙总督马尔泰等奏称:『福建布政使高山因台湾番性难驯,奏请照川、广苗疆土司例,于熟番土目中择立土司,给与职衔、顶带,使分管社番,统辖生番;经部议令查明应设几员?给与何项顶带?定议具题。查台湾南、北二路虽均名土番,而熟番与生番良顽迥别。且熟番虽每社有通事、土目,一社各为一类,土目人等即由番众推铎充革;非川、广土司世有威信者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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