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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别史

江苏省通志稿大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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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从之。

十二月癸酉,南京监察御史戴琥以灾异奏言:“一、国家粮饷,全倚江南漕运。今管河、管运各委一人,事多牵制,宜令一人兼理之;一、安民之本,惟在任人。近者以民之未安,由官之不才,欲行淘汰,既黜之于巡抚、巡按,复黜之于朝觐给由,法网愈密,遂使小吏身未之官,而已心怀去计,为奸日甚。是则名为安民,而实病民。乞如旧制,以三载、九载为准;一、江南漕运,军民交兑之处,虽有各官监催,原无统属。乞敕管运御史严立兑完起程、过坝日期。所司各委官一员,提督催攒,违者治罪;一、将者三军之司命,不可不择。请于勋臣内择其才力壮健者,量授以兵,仍以经事久者参之,使听节制;一、江淮南北,民多流亡,乞丐不足,必行攘盗。乞敕所司,招抚赈济;一、江北浦口之地,为南京藩篱;镇江、建阳二卫,实上下流门户。曩因征进麓川,各卫官军遂有贴操之例,今遵为故事,遂使各卫缺人。乞将贴操者放回操备;一、我朝遇施恩例,虽正赋亦尝减免,岁辨之类,无不蠲除。但岁辨者非征在官,则入里胥之手,而小民实无与也。小民所苦者,丁夫盐钞耳。夫丁夫役作有时,盐钞征收无极。今里胥不征钞而征银,用一取十,其弊多端,然不过用以折俸而已。乞将成化九年钞出于民者停征,折于官吏者停给。”诏下其奏于所司。

●第二十九卷 明成化(二)

九年正月丙辰,镇守淮安漕运总兵官、平江伯陈锐奏:“各都司运粮把总、都指挥、千百户等官,多有不畏法律,贪赃害军者。乞皆退回原卫,带俸差操,别选廉干者代之。”

三月甲午,敕南京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胡拱辰提督操江。癸卯,免淮安府诸州县夏税一十八万七千八百五十余石;徐州诸县六万七千一百五十余石,丝六万四百六十余两;徐州、高邮、邳州、大河、淮安等卫并海州千户所三万七千余石。以灾伤故也。丙辰,南京监察御史陈壮等言:“南京文武官月俸盐、麦、绢布,间月折支。”从之。

四月,移置南京神机营于城外大教场。辛巳,诏修南京功臣庙殿、庑门、库房屋七十六间,并祭器之不堪供祀者。从南京守备、参赞等官议也。

五月壬辰,以旱灾免高邮、仪真、扬州等卫去年秋粮谷草有差。庚子,南京司礼监等监奏:“三月十五夜,风雨拔太庙、社稷坛树。礼部以去秋风雨摧伤各坛庙树及垣宇,已令有司修理,事尚未完,乞令各官通行修理。”从之。癸卯,改派直隶真定府额办供祀牛犊五十只于应天府江浦县并直求和州二处。癸丑,以灾伤免南京豹韬等卫去年屯田子粒一万一百三十余石。

七月辛卯,南京盗因风雨入都察院院狱,劫死囚三人以去。守备、成国公朱仪等以闻,右副都御史胡拱辰因劾提牢巡风御史郭经、陈壮并司狱等官罪,仍自劾。刑部请差锦衣卫官逮至京鞫。至,上曰:“有罪官吏就令南京刑部取问,经、壮仍令戴罪捕囚,拱辰姑宥之。”庚戌,以水、旱灾免应天府所属上元等县去年秋粮。癸丑,复设苏、松、常、镇四府所属长洲等县劝农通判、县丞各一员。

十月庚申,增设淮安、扬州二府通判各一员,徐,邳、高邮等州判官各一员;宿迁、宝应、江都等县主簿各一员。

十二月甲申,命金吾右卫指挥佥事宋纲守备仪真。时署都指挥佥事都胜,自陈所统地广,综理不周。都御史胡拱辰举纲可任,从之。

十年二月己未,南京大雨雪伤麦。乙亥,户部奏,请行南京文武官以本色两月份支绢布。从之。

三月丙戌朔,免淮安等府及徐州所属去年夏税六万三千石有奇,丝二万一千三百余两。以水旱灾也。丁未,免南京旗手卫成化九年分子粒三万二千七百余石。以水灾故也。

四月甲子,南京协同守备、定西侯蒋琬奏:“比奉命总督操江,所统官军,永乐间初置八千。宣德间增至一万二千,調逃亡之余,止遗六千九百。天顺初,复调建阳卫官军五百,镇江卫官军七百,轮番操习,今俱散逸。乞令所司追补旧额。镇江军士素习水战,乞仍与建阳军士调用。”从之。丁丑,免淮安、扬州等府所属州县及两淮运司安丰等场、邳、寿、庐、扬四卫秋粮子粒米、豆、马草,以去秋水灾故也。

六月壬申,南京户部奏请会同内臣盘皇城各门仓粮。奉御梁鉴等与户部员外郎张顺会盘,过期不至,有误卫卒日食。成国公朱仪以闻。下南京刑部究治,请坐顺罪,而宥鉴等。上从其拟,仍命南京户部与盘各门仓粮,各委一官分理之。

闰六月庚子,命南京管操、武安侯郑宏代蒋琬,兼总操江。兵科右给事中章鉴等因言:“宏已掌南京后府事,兼管操备,今又令管操江,以一人而兼三事,且宏猷为勿著,不可兼任,宜举能者。”上谕:“郑宏管操,止是协同朱仪,以此就令兼管操江,不必更任。”

九月乙卯,免直隶苏、松、常、镇四府所属吴江等十四县并苏州卫秋粮子粒共四十三万四千六百石,马草一十六万九千八百九十余包。以水灾故也。癸亥,户部以淮安、徐州、临清诸水次京储借拨已尽,宜及时措置,以备不虞。遂定拟开中盐引随纳米麦则例。临清、广积二仓,两淮盐十万引,引粟米五斗,麦则五斗五升,淮安常盈仓,两淮盐十万引,引粳粟米五斗,麦五斗五升;两浙盐十万引,引粳粟米五斗,麦四斗五升;徐州广运仓,两淮盐十万引,引粳粟米五斗,麦五斗五升;两浙盐十万引,引粳粟米四斗,麦四斗五升。得旨,从之。

十月壬寅,守备仪真等处指挥佥事宋纲言:“仪真、扬州,高邮三卫及泰、通、兴化、盐城四所京操军士,每遇放班休息,有贩鬻私盐者,不预禁之,惧生他患。乞行巡按御史严加约束,军士有违及所司故纵、同谋者,具闻究治。”上是之。己酉,南京刑部、都察院会官审录死罪囚,总十有三人。其二人殴詈父母,余十一人以杀伤人及故纵强盗抵罪,情可矜疑者,俱具狱上请。诏以殴詈父母者罪恶深重,宜如律诛之,余悉减刑,充边军。

十一月甲子,守备南京、成国公朱仪等奏:“南京旗手等卫正军数少,故其余丁概应差役。今南京锦衣卫奏,以例不勾丁校尉、力士、厨役所遣子男并各卫、所丁多无用军余人等,令充其卫军役。故各卫余丁之无赖者,辄弃原役,诡作无用多丁,觊图粮赏。乞下所司处之。”于是兵部请移文稽核,自校尉、力士、厨役所遗子男之外,凡诸司舍余己告充锦衣卫军余者,俱还原卫补伍,不得滥收,仍究所收若已满千数,即寝其例。”报可。

十一年正月丁卯,应天府府丞白昂奏:“本府上元、江宁二县,每年拨人一百二十名于南京光禄寺养羊。缘地方卑湿,羊多死者,责民赌补甚艰。乞以见养及后该纳者,估价变卖,用羊之日,支给办买供应,如不足,令本府支给官钱补办。旧养羊之户,量存三四名,守视公廨,余悉放免当差。”从之。

二月壬午,改定淮安常盈仓所中盐课则例。先是,仓乏粮,开中推、浙等处盐共五十八万引。至是,户部以米价增贵,则例太高,奏请更之,两淮盐每引原拟粳粟米五斗,今减五升。

三月甲寅,敕南京吏部尚书崔恭参赞机务,仍理部事。

四月丁巳,增设南直隶泰、海二州、赣榆等三县劝农官。事凡裁减衙门及地广民众之处,各增一员,其余俱令现任及管河、管马官兼领。议上,从之。

五月己酉朔,免直隶镇江府秋粮五万四千八百余石、镇江卫屯田子粒五千二百余石,以水灾故也。辛未,免应天府之上元、江宁、句容、江浦、六合县去岁屯田子粒,以水灾故也。

六月壬午,增设应天府上元、溧阳、溧水三县主簿各一员。庚子,敕南京右都御史林聪,不妨院事,提督巡江并巡捕官军。

七月丙寅,命修理南京太庙。从南京守臣奏请也。辛未,免南京锦衣等十三卫屯田子粒四万二千五百七十余石,以去年水旱故也。

十月癸巴,南京监察御史任英言:“南京军士,常操不息,往往逃窜。宜照京营例,更番操习。”又言:“教场试用把总,不询平日才能,惟取一时武艺,多不得人。”兵部复奏:“番操事,近守备官议处未报;试用把总,宜行守备等官询访才行,兼取武艺。”上曰:“练习士马,国家重事。朕于严冬盛暑,已悯其劳而休息之。使复更番,恐益怠惰。其仍令常操,或遇风雨则免。余如议。”

十一月戊午,南京后军都督府掌府事、武安侯郑宏奏:“奉敕兼管新江口并督捕盐徒贼盗,获则解送巡江、巡按御史究问。但御史出巡,路远事繁,所送贼徒,淹禁日久。况新江口牢狱不固,难于监守。自今宜径送都察院收问。”刑部以其言为宜。如御史现居南京,或出巡不远,仍如敕旨解送。议上,从之。

成化十二年二月甲午,南京六科十三道各以南京正月阴霾蔽日,地震有声上言。诏曰:“南京根本重地,灾异之事,必有所自。君臣上下,务在同心修省。政事缺失,各衙门其即举行,毋仍玩愒,妨废职务。”

七月丙午,总督漕运、右副都御史李裕等奏:“新开扬州府白塔河,潮水往来,恐久而淤浅,宜下所司与瓜州、仪真诸河道,三年一浚。”又言:“江南孟渎河亦多淤浅,乞下巡抚、巡按等官勘验疏浚,以便漕运。”工部复奏,从之。辛亥,升巡抚山东左佥都御史牟俸为右副都御史巡抚苏、松等处。壬子,移置扬州府钞关于湾头。甲寅,增设直隶江都县留潮、通江二闸。庚午,南京监察御史崔廷圭言:“南京各卫仓,现贮小麦足给十余年,惟所贮布少,不足给赏,请暂以麦折布。”事下户部,以在京官军俸粮,每岁五月、十一月,麦多则全支,少则兼支。今南京兼支,但以四分、三分为率,是以麦积有余。请令以今年该赏军士布三匹者,内一匹折以麦一石;官吏人等十月份折俸布,每匹亦折与麦一石。自后每岁俱如在京例,务以麦全支两月,侯麦少,量数多寡兼支,勿令多积,致不可用。”从之。

十二月癸酉,南京礼部左侍郎倪谦升本部尚书。

十三年壬戌,开应天府六合县道会司。

二月丙子,命守备凤阳、宣城伯卫颖管南京后府事,协同大教场练兵,兼总操江。

四月丁未,工部奏:“南京十三道御史因灾异陈言,谓今岁雨雪,蚕丝必贵,欲节省一切赏赐,以苏民困。而南京给事中亦言,南京、苏州等处织造、买办宜暂停免。本部查自成化十二年正月起,至次年三月止,赏赐夷人等须纻丝三万七千五百五十八匹,天下司、府每年额造止该二万五千七百四十一匹,计所费已过一年额数之半,若更减免,恐国用不足。”命段匹既缺用,仍照旧造办。戊申,命都察院右都御史原杰改南京兵部尚书。丁巳,工部奏:“南京守备、参赞等官,会勘南京奉先殿大庖厨、库房、井亭等损坏,兴工修理,合用杉、楠等木,坐派苏、松等府买办。缘各处还派岁造段匹,既增数倍,又兼连年灾伤,材非土产,民不堪命。宜令民办一半,余于龙江、瓦屑二坝抽用。”从之。

五月丁卯朔,免淮安、扬州、徐州成化十二年夏税麦八万九千余石,秋粮十一万五千四百余石,丝两万五千余两,草十七万一千六百余包,凤阳等十八卫屯田子粒十七万四千二百余石,以是年水大故也。

七月癸酉,命南京前军都督府管府事、定襄伯郭嵩,专督操江。

八月辛亥,诏免淮、扬等府、州、县正官明年朝觐,从巡抚都御史李裕言,民被水灾,宜留正官赈济招抚之也。

丁巳,诏留巡盐御史雍泰抚恤两淮灶丁。时灶丁逃亡,多数盐课消乏,其存者又多单丁,有老死无妻者,以饥寒无倚,生育不继。泰为设法于正课外,劝借盐引赏银,官为给娶成室家者,凡二千余人,其未婚配者尚多。雍泰期满当代,巡抚副都御史李裕请复留一年,以毕其事,故特许之。

九月,淮水溢,淮安府所属诸州县坏官民屋舍,淹没人畜甚众。南京都察院奏:“守御南京浦于口都指挥李信,坐受所部殴杀人者赂,不发其事,罪当留减赎徒,不得管军、管事。”法司奏请如所拟。从之。

十月壬戌,命南京参赞机务、右都御史王恕兼巡江。

十二月丁巳,以水灾免直隶苏、松、常、镇四府并苏州、镇江二卫夏税子粒二十三万一千石有奇。

十四年正月癸未,以水灾免直隶苏州府秋粮。丁亥,守备南京城朱仪奏拟官军寒暑歇操条例,下兵部议。以每年俱于二月、八月起操,至五月、十一月大暑、大寒而操止。其歇操之时,仍十日一赴教场点视。从之。

二月己酉,敕南宁伯毛文往南京操江。丁巳,免直隶徐州所属县夏税小麦六万七千一百五十八石,夏丝折绢三千二十五匹,秋粮七万九千八百五十八石,并徐州两卫夏麦五千四百七十四石,秋粮豆二千七百三十六石有奇。以去年水灾故也。

三月丁卯,以南京参赞机务、右都御史王恕为南京兵部尚书,仍参赞机务。辛卯,太监汪直言:“高邮、邵伯、宝应、白马四湖,每遇西北风作,则粮运官民等船,多被岸边桩木冲破漂没,宜筑重堤于堤之东,积水行船,以避风浪。”工部议,合行漕运总兵、巡抚等官相度增筑。从之。

四月丁酉,以水灾,蠲直隶扬州府、卫、所去年夏麦四万四千一百余石,秋粮一百四十六万五百五十余石,草二百五十一万九千四百三十余束,棉花一万六千七百二十余斤,盐五万六千四百余引。丁未,户部奏:“南京旗手卫西仓火,延烧暑字等廒。巡视仓粮、南京御史郭经、监督主事林表及总督粮储、副都御史胡拱辰防范不严,俱宜逮问。”既而拱辰上章服罪。上以拱辰不行严督,宜置于法,既服罪,姑宥之,经等仍逮问如律。庚戌,免直隶淮安府所属州、县并六安、淮安等七卫、所成化十三年夏麦二万五千七百七十余石,秋粮十四万九千四百三十余石,草三十万六千六百七十余包。以水灾故也。

五月癸未,应天府府尹鲁崇志等奏:“马政条例,岁终太仆寺官较复马不充敷者,府、州、县正佐官各笞二十。臣等忝任在京官,宜有差等。”得旨,两京府尹、丞止令纳米赎罪。

六月丙申,免直隶镇江、苏州夏麦。

九月辛酉,免南京横海等十六卫屯田子粒四千三百六十石有奇,以大水故也。壬午,南京总督粮储、户部右侍郎潘荣奏:“凤阳仓储支给官军俸粮不足,户部议请开中两淮运司存积盐五万引,招商纳银,兼半支给。”从之。

十一月丁卯,诏修南京棕殿。

十五年正月壬申,改参赞机务、南京兵部尚书王恕为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左副都御史、巡抚苏松等处,致仕户部尚书薛远为南京兵部尚书,参赞机务。

二月甲寅,命南京工部修开国功勋臣坟墓。开平王常遇春、岐阳王李文忠、宁河王邓愈,东瓯王汤和、郢国公冯国用、黔国公吴复,虢国公俞通海、蕲国公康茂才、梁国公赵德胜、济国公丁德兴,蔡国公张德胜、越国公胡大海、靖海侯吴祯、江阴侯吴良诸勋臣坟墓,俱在南京城外。文忠曾孙萼等,以岁久颓坏为言。南京礼部具奏其事。上曰:“崇德报功,国之重典,开国诸勋臣出万死以辅成大业,爵土弗嗣,已可悯念,今坟墓颓坏,而有司不加之意,其可乎?工部其即命工修治,无子孙者,复其坟邻一人守护之。

四月戊戌,免应天府秋粮马草,以去年水灾故也。

五月癸未,以旱灾免直隶崇明县去年秋粮一万九千三百余石,草二万五千六百五十九包。

七月己巳,户部侍郎张瓒为都察院左副都御史、总督漕运、兼巡抚凤阳等处。

九月壬申,诏修南京内外河道。先是,南京监察御史何舜宾奏:“南京城内外河道淤浅,宜发丁夫疏浚。”下南京工部暨守备等官按视,以为宜如所奏。其工力于京民丁多而家富者,量役之,及江、浙、苏等府大户运粮至京,亦令量助。仍令舜宾等管理,听其设法,以补不给。从之。

十二月壬申,以水灾免苏州府崇明县夏税六千八百五十石有奇。丁丑,改南京户部尚书陈俊为兵部尚书、参赞机务。复设甫京东、西、北城并中城兵马指挥司副指挥各一员。

十六年正月癸卯,升吏部左侍郎黄镐为南京户部尚书。

二月壬戌,命南京工部修理孝陵殴宇房屋九十八间。甲子,工部奏:“修理南京棕殿,例行应天府收买物料。缘今见修孝陵等处物料不下数十万,虽称支纳官钱买办,其实皆京民出备。宜候各处工程将完,然后于各该局厂查会支用,庶宽民力。”从之。

九月甲午,罢两淮运司新设副使等官及令商人引钞折银。时,巡盐御史杨澄以两淮运司额设五员,近从都御史高明议,添设副司、判官三员,冗滥扰民,可为裁省。又旧例盐商照引纳纸,解南京刷引,寻以纸有余,改纳钞。近解户于商人纳钞,百计需索不便,仍请改钞二贯收银一分,类解如旧。户部复议,从之。

十一月壬辰,总督漕运、右副都御史张瓒奏:“直隶徐州左卫新调未久,而岁造军器,与徐州卫等。军少料缺,往往逋负。请令减半成造,以苏军困。”从之。癸巳,申革关支户口食盐积弊。南京户部奏:“南京鹰扬等卫委关户口食盐吏,违限年久。其初,多因通同富豪势要之人,包银买钞上纳。后遂以官盐卖出,及夹卖私盐,辗转营利,至有数年不还者。其册大率誊写上年所造丁口,任情增减,有以三四年前未关,因人包钞造册补支者,弊端不一。今宜通行南京内、外守备等官究问,但夹带私盐二十斤以上者,并发戍边,次者戍于近卫所;违限一年者,原籍为民;三年以上,一千里外徭役终身,余俱发遣如例。其册务于卫所一年内,自下而上,从实造报;未支逾一年者,不容补支。”事下户部,以为严禁盐弊,累有成例。但此奏所拟徭戍,比之成例太重。今宜于官吏及包钞同行犯带私盐二千斤以上者,如旧发戍;次者及盗卖官盐,一如律例发遣;违限逾一年者,俱发原籍为民,他悉如所请。惟引目不许出给其该支盐数,及差人姓名,俱造册预发运司收照。去人止开职役姓名、批文、照身,至司填注告投月日,仍给存照。外开盐数批文,定限下场开支。两批违两月者各问如例。疏上,从之。

十二月戊午,协同守备南京、丰城侯李勇病笃,上命修武伯沈煜往代之。

十七年四月庚戌,南京十三道监察御史陈金等言:“南京地震有声,白毛顿长,猛虎近城,伤人害物。且当春阳和煦之时,而寒风凄雨,有类秋冬。”

五月庚辰,南京工部员外郎吴珵言:“近御史何舜宾建议:‘乞疏浚南京河道,以便粮运。’今天时亢旱,人心靡宁,乞暂为停止,以苏民困。”事下工部,复奏请如珵言,候丰年再陈区处。上曰:“河实淤浅,宜在疏浚,惟慎择官董之,不必止也。”辛巳,诏南京复设都指挥一员,专捕盗。南京各卫屯田在近畿者,旧设武官一员董其事,后都御史黄镐奏遣御史督察之,而罢武臣。至是,南京守备等请复设武官管屯田兼捕盗。兵部议:“屯粮每岁先期输纳,若复设官董之,徒多烦扰,惟宜选都指挥一员,职专捕盗。”从之。戊戌,南京守备、成国公朱仪,巡江、南宁伯毛文等各奏,强贼刘通等三百余人,扬旗驾舟,沿海劫掠,拒捕官军,千户王彪为所执。守备仪真指挥宋纲等因循玩寇,令坐以罪。事下兵部复奏,得旨:“宋纲不能防御,致贼拒捕,且不问。降为事官,戴罪捕贼。仍敕文等严督提备,务期获贼乃已。”

六月戊辰,南京守备等官奏:“敕旨审录罪囚,其死罪情真罪当者,依例监候听决;情罪有可矜疑者,会奏处置;徒流以下减等。但其中有枉法满贯,监守自盗,常人盗犯该杂犯斩绞罪,又有略卖人口,诓骗财物,坑陷纳户等情,该徒杖罪名,例应充军,恩例俱不该载,乞裁处之。”下法司议:以前所犯情重,旧例俱不减等,惟依例发遣为是。奏上,从之。

十月癸卯,总督漕运左副都御史张瓒言:“宋儒胡瑗,扬州府如皋县人。布衣时与孙明复、石守道读书泰山,明圣人体用之学,以经术教授苏、湖,当时取其学规,行于太学。所著有《资圣集》、《景祐乐议》、《中庸解》、《春秋口义》、《言行录》,皆有益后学。仰惟圣朝,崇重儒术,凡前代诸儒有功吾道者,悉已例之从礼。如瑗者,独在所遗,是缺典也。乞下礼官考瑗功行,或升从祀,或建专祠,祭于本土为当。”事下礼部知之。

十一月壬午,南京都察院左佥都御史白昂,九年考满,升本院右副都御史,仍兼督操江。

十二月乙丑,改南京文官并公、侯、伯明年俸禄折银。时,巡抚南直隶兵部尚书王恕奏:“苏、松、常三府被水,禾稼不登,请以米一石五斗折征银一两,以给俸禄。”从之。

十八年正月壬辰,命南京粜常平仓粮。时,岁饥,米价踊贵,而常平所储粮八万六千余石,南京户部请减价粜以济民,候秋成平籴还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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