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藏 · 别史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
25 万字 · 约 11 小时 54 分钟 · 14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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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馆,何以不除?着即禀复」,等因。役切查:此款自淡厅以来,向系中港街尖站,设防大宪按临,及官员经过辨差住宿之所。一面带收白契,并发红契,民间产业买卖,以期就近深知,俾免匿税无闻。非外馆对保名目,亦非役添设。今蒙示禁,遵照赶除明白。其余两班,自行具结外,理合据情禀明,加具切结,前来夹缴。伏乞大老爷电察示遵。沾叩。
计缴钧单一道,切结状一纸。
正堂沈批:互相劝诫,勿蹈刑章。单销,结附。 私记 私记
光绪十八年八月十四日叩 戳记 县正堂沈、给一快头役、梁鸿戳记
●第一七○切结状光绪十八年八月十四日一一三二五—六
一快头役梁鸿具结:尔后罔敢私设外馆对保名目
具切结状一快头役梁鸿,今当大老爷台前,结得一快保中港,从今以后,罔敢私设外馆对保名目。如有此情,役甘当坐咎。合具切结状缴案是实。
光绪十八年八月十四日具切结状 戳记 县正堂沈、给一快头役、梁鸿戳记
●第一七一禀光绪十八年八月十七日一一三二五—七
二快头役朱宗禀报:许厝港二快外馆设立缘由,并已遵谕撤除该馆
台下二快头役朱宗叩首跪叩禀,为蒙单仰除,夹结禀缴事。缘蒙宪朱单:「仰除外馆,着一快禀复,其余两班有无此等名目,备结附案」等因。但许厝港、二陂港与淡交界,往返一百六十里,系前淡水厅任内,屡因洋船失事,设立外馆驰报至今。兹蒙仰除,役立即迅往许厝港,将外馆撤除。加具切结夹连,禀乞大老爷电察施行。沾叩。
计夹切结一纸。
正堂沈批:既将外馆毁除,不准再行私设。倘有私收投词,拏人私押等弊,查出,重办不贷。结附。 私记 私记
光绪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叩 戳记 县正堂沈、给二快头役、朱宗戳记
●第一七二切结状光绪十八年八月十七日一一三二五—八
二快头役朱宗具结:已撤除外馆
具切结状二快头役朱宗,今当大老爷台前结得,蒙宪朱单:「仰除外馆,备结附案」等因,役立即迅往许厝港庄,将向设外馆撤除。合具切结状是实。
光绪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具切结状 戳记 县正堂沈、给二快头役、朱宗戳记
●第一七三告示光绪二十年四月九日一一三二六—一
新竹知县范,禁止署内役人强买及硬赊
赏戴花翎、在任候补直隶州、本任台湾县、调署新竹县正堂、随带加二级范为出示晓谕事。照得本县署内厨役人等,如在城厢店铺,购买货物,均经谕令,查照市平市价,现钱交易,不准恃强硬买、赊欠,藉以安我商贾。合行示知。为此示,仰城厢铺户人等知悉:嗣后,如有本署厨役人等,在街铺中购买菜物,不照公平市值,短价强买,以及硬赊情事,准尔等赴辕喊控,自当立予提究。自示之后,倘各该铺户,私自任其赊去,将来欠项无着,则是咎由自取,本县概置不理,勿谓言之不早也。其各凛遵,切切。特示。
一、出示本城厢各处
光绪二十年四月初九日承粮总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正堂范行 私记
●第一七四告示光绪二十一年二月十二日一一三二六—二
新竹知县王出示:市廛买卖,务安公平
新竹县正堂王示
市廛买卖,务安公平。
切勿高抬,致碍行情。
一、出示
光绪二十一年二月十二日承粮总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正堂王行十三 私记
●第一七五札光绪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一一四○一—三
台北知府陈札行新竹县:奉臬道宪批示,典吏津贴由盐馆支领
〔批〕即移盐局,并札该典史,查照办理。 私记 (注)
札新竹县
钦加三品衔、补用知府、署台北府正堂、卓异候升陈为行知事。照得本府具详宜兰、新竹两典史应领津贴办公银两,请于北路盐馆就近支给,以示体恤缘由,兹于七月二十日,奉臬道宪张批:「来详阅悉,应如所请,自光绪六年四月起,宜兰典史月领津贴,由基隆盐馆就近拨给;又新竹典史月领津贴,由竹堑馆就近拨给。每银一元,仍以六八计算,并均于历过月日后,始准照给。希即分饬知照」。又奉全台盐务总局宪批:「来详阅悉,宜兰典史并新竹典史月领津贴银两,准如所请,由该员等按月备具文领,就近分赴基隆、竹堑各总馆请领;仍候分饬该总馆知照可也」。各等因。奉此,除分行外,合就行知。为此札,仰该县即便转饬遵照,毋违。此札。
光绪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札八月初二日奉
关防 新设台北府之关防 戳记
(注)新竹知县批。
●第一七六札光绪九年十二月十日一一四○二—一
台北知府陈札饬新竹县:应将光绪九年秋冬两季分拨府当差民壮工食并补水银解府
秋季役食,前任如未批解,应即连同冬季并解。该承即查明检卷,叙稿送核。 私记 (注)
札新竹县
钦加三品衔、台北府正堂、加一级、随带加八级、纪录四次陈为札催批解事。案查该县应解本年秋季分,拨府当差民壮工食银一十二两四钱,除扣六分,减平银七钱四分四厘外,实应银一十一两六钱五分六厘;又随加二分补水银二钱三分三厘,共银一十一两八钱八分九厘。前因逾期,未据批解,业经先后札催在案,迄今仍未解到。现在冬季又届。合行并催。为此札,仰该县即便遵照,迅将光绪九年秋、冬两季分,前项工食银两,克日照数批解来府,以凭给发,毋再违延,切速。特札。
光绪九年十二月初十日札
印 台北府印 戳记
十二日奉
(注)此系新竹县批注。查此私记系幕友之所有,似系幕友代批(参阅一一四○二—三、四)。
●第一七七申光绪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一一四○二—三
新竹知县朱,申解光绪九年冬季分拨府民壮工食并补水银与台北府
署理新竹县知县,为遵札批解事。本年十二月十二日,奉宪台札开:「案查该县应解本年秋季分,拨府当差民壮工食(云云照文叙至)切速。特札」等因。奉此,查本年秋季分,民壮工食、并补水共银壹拾壹两捌钱捌分玖厘,业经前县周,今于十一月十八日批解,至二十七日奉到批回在案。卑职遵将光绪九年冬季分,九四民壮工食、并补水银一十一两八钱八分九厘,理合备具文批,申解宪台,察核转给,俯赐印发批回备案,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验施行。须至申者。
计申解:光绪九年冬季分,民壮工食并补水银一十一两八钱八分九厘。
一、申
本府陈
光绪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承粮总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正堂朱行 私记
●第一七八批回光绪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一一四○二-五
新竹知县朱,批解光绪九年冬季分拨府民壮工食并补水银,及台北府批回
署理新竹县知县,为批解事。除外,今差值役,立即管解后项银文,前赴钦加三品衔、台北府正堂、加一级、随带加八级、纪录四次陈辕下投缴,候奉印给批回缴销。该役毋得踈忽,致干提究。须至批者。计批解
光绪九年冬季分,民壮工食并补水银壹拾壹两捌钱捌分玖厘。
公文壹角。
批回 印 台北府印右批差吴瑞准此
光绪九年二月十六日给
印 新竹县印
县押限回日销
●第一七九具领状光绪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一一四○三-一
新竹县民壮头役出义,具领光绪九年秋季分民壮三十六名工食银
具领状台下民壮头役出义,今当大老爷台前,领得光绪九年秋季分民壮三十六名,每名每季一两五钱五分,该工食银五十五两八钱,除减平外,实银五十二两四钱五分二厘,该役领回散给,不敢冒领。合具领状是实。
〔批〕照给,领状附卷。 私记 私记
光绪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具领状民壮头役出义 戳记 县正堂周、给民壮役、出义戳记
●第一八○具领状光绪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一一四○三-二
新竹县大轿首张邦,具领光绪九年冬季大轿班工食
具领状人台下大轿首张邦等,今当大老爷台前,请领得光绪九年冬季份工食银壹拾两零捌钱伍分,扣除减平银陆钱五分外,实应银壹拾两零贰钱。邦等领回奉公,不敢冒领。合具领状是实。
〔批〕除减平外,实应给银十两零一钱九分九厘正。给领之状附。 私记 私记
光绪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具领状大轿首张邦(画押)
●第一八一具领状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一一四○三—五
新竹县斗级郑升,具领光绪九年秋冬两季工食银
具领状台下斗级郑升,今当大老爷台前,承领得光绪九年分秋、冬两季工食银壹拾贰两肆钱,除扣减平外,实应领银壹拾壹两陆钱伍分陆厘,中间不敢冒领。合具领状是实。
〔批〕准领,领状附卷。 私记
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具领状台下斗级郑升
●第一八二具领状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一一四○三—六
新竹县库子陈田,具领光绪九年秋冬两季工食银
具领状台下库子陈田,今当大老爷台前,承领得光绪九年分秋、冬两季工食银壹拾贰两肆钱,除扣减平外,实应领银壹拾壹两陆钱伍分陆厘,中间不敢冒领。合具领状是实。
〔批〕准领,领状附卷。 私记
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具领状台下库子陈田
●第一八三具领状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一一四○三—七
新竹县马快林汀,具领光绪九年秋冬两季工食银
具领状台下马快林汀,今当大老爷台前,承领得光绪九年分秋、冬两季工食银贰拾肆两捌钱,除扣减平外,实应领银贰拾参两参钱壹分贰厘,中间不敢冒领。合具领状是实。
〔批〕准领,领状附卷。 私记
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具领状台下马快役林汀
●第一八四具领状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一一四○三—八
新竹县禁卒施建等四名,具领光绪九年秋冬两季工食银
具领状台下禁卒施建、张清、许元、郭德,今当大老爷台前,承领得光绪九年分秋、冬两季工食银贰拾肆两捌钱,除扣减平外,实应领钱贰拾参两参钱壹分贰厘,中间不敢冒领。合具领状是实。
〔批〕准领,领状附卷。 私记
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具领状台下禁卒施建许元张清郭德
●第一八五具领状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一一四○三—九
新竹县皂隶高登、徐祥,具领光绪九年秋冬两季工食银
具领状台下皂隶高登、徐祥,今当大老爷台前,领得光绪九年分秋、冬两季工食银肆拾玖两陆钱,除扣减平外,实应银肆拾陆两陆钱贰分肆厘,中间不敢冒领。合具领状是实。
〔批〕附卷。 私记
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具领状台下皂隶高登徐祥
●第一八六具领状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一一四○三—一○
新竹县铺司刘安,具领光绪九年秋冬两季工食银
具领状台下铺司刘安等,今当大老爷台前,领得光绪九年分秋、冬两季工食银柒拾肆两贰钱壹分肆厘,除扣减平外,实应领银陆拾玖两柒钱陆分壹厘壹毫陆丝,中间不敢冒领。合具领状是实。
〔批〕准领,领状附卷。 私记
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具领状台下铺司刘安
●第一八七具领状光绪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一一四○三—一一
新竹县东、西班荼房头役刘福、林谨,具领光绪九年秋季分工食银
具领状台下东、西班茶房头役刘福、林谨,今当大老爷台前,领光绪九年秋季分工食纹库参两壹钱,扣除补平银壹钱捌分陆厘,尚领实银贰两玖钱壹分肆厘。合具领状是实。
私记
〔批〕附卷。 私记
光绪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具领状台下东西班茶房头刘福(画押)林谨(画押)
●第一八八详光绪十四年十月八日一一四○五—四七
新竹知县方,请示台北知府雷:拨府民壮工食银,因新章未详定,应在何款支解
五品衔、台湾府埔里社通判、署新竹县,为详请批示祇遵事。本年十月初二日,奉宪台札开:「照得该县应解光绪十四年春夏秋三季拨府当差民壮工食银三十七两二钱,(云云照札叙至)毋再稍延,切速,此札」等因。奉此,卑职遵查,此项民壮工食,原在钱粮项下解支,现在新粮尚未定案,额编之款亦未详定,此项工食应在何款支解,卑职未敢轻便。理合具文,详请宪台察核批示遵行,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至详者。
一、详
本府宪雷
光绪十四年十月初八日承粮总
印 新竹县印
正堂方行
●第一八九简文及批光绪十四年十月十二、十一月一日一一四○五—四九、五○
第一八八号(详)之简文,及台北知府雷批
简文 印 新竹县印
十四年十月十六日到(注一)
五品衔、台湾府埔里社通判、署新竹县,为详请批示祗遵事。除将请示拨府当差民壮工食,应在何款动支各缘由,备录正详,不复冗叙外,理合摘具简文,详请宪台察核,批示遵行,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至简文者。
右申
特授台北府正堂、加一级、军功加二级、纪录五次雷
光绪十四年十月十二日知县方祖荫
印 新竹县印
特授台北府正堂、加一级、军功加二级、纪录五次雷批:该县季应解府之民壮工食,系在额设民壮内抽拨,赴府当差。据称:该邑钱粮现未定案,额编之款亦未详定,固属实情。惟查该邑额编之款,不仅拨府当差民壮工食一项,即该县衙门亦有役食,且有廪膳、衣粮、春秋祭祀各款,究竟该县本年春秋及廪膳、衣粮各项,是否均未借款开支?仰再详晰查复核夺。此缴。 印
新竹县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初一日奉(注二)
(注一)简文到府之日期。
(注二)新竹县奉台北府批日期。
●第一九○副详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一一四○五—五二、五三
新竹知县方,奉台北知府雷批后,再请示,及台北府雷批
〔批〕照办速办,即批解。
副详 印 新竹县印
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到
五品衔、台湾府埔里社通判、署新竹县,为遵查详覆事。本年十一月初一日,蒙宪台批卑县「详请示拨府当差民壮工食,应在何款动支」各缘由,蒙批:「该县季应解府之民壮工食,系在额设民壮内抽拨,赴府当差。据称:该邑钱粮现未定案,额编之款亦未详定,固属实情。惟查该邑额编之款,不仅拨府当差民壮工食一项,即该县衙门亦有役食,且有廪膳、衣粮、春秋祭祀各款,究竟该县本年春秋祭祀及廪膳、衣粮各项,是否均未借款开支?仰再详晰查覆,核夺。此缴」等因。蒙此,卑职遵查,本年春秋祭祀,以及孤粮、役食等项,无款可支,均系卑职暂行挪款垫给,从前挪动者,无非单费一款,且亦不敢具报。现在改作钱粮,尤应另筹归补。惟额编之款,终须动支钱粮,或将卑邑额编役食,及拨府等款,仍在钱粮项下暂支,俟新粮坐支定案,再行详办理。合详请宪台察核,俯赐批示祇遵,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至副详者。
右详
特授台北府正堂、加一级、军功加二级、纪录五次雷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知县方祖荫
印 新竹县印
特授台北府正堂、加一级、军功加二级、纪录五次雷批:查各属额编坐支各款,本年春初,即奉藩宪,连同兵米价详明,由各县暂就单费内,借动垫用,一俟新赋开征,即就新赋动给,并将借动丈费,按数拨还,行府转饬在案。是各款动支钱粮,久已评定有案,并非无款可支。仰即查照前奉宪行办理,迅将拨府民壮工食解送,毋再接延,切切。此缴。 私记
骑缝印(台北府印)
新竹县 印
光绪十四年十二月初七日奉
私记
●第一九一禀光绪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一一四○六—一
新竹县户粮总书朱明等,为借垫保甲,垦隘亏旷,禀请知县寻款济置
案下户粮税总书朱明、吕洲,禀为借垫保甲、垦隘,亏旷甚巨,现岁暮在即,完欠难移,恳恩逾格,寻款济置,以均苦乐事。缘自三月,蒙宪谕,饬派书随办保甲,并先筹济纸张、工伙,加将来清赋,该书一手经理,并荷面谕,为书详请立案(批注:可),永承斯责。此即广开宏仁,尤寓爱育至意。第是承办保甲,加雇帮书六名,随行编查,继而汇造册报(批注:保甲之册,迄今尚未造齐,仰即速办,切切);旋又另派三名,专责办理抚垦、隘租公事。在在繁琑(琐),递月所需薪伙、纸张、油腊等项,积垫番银陆佰余元(批注:恐断不能用如此之多)。原邀宪意,以清丈似可藉诸弥补(批注:清丈弥补,无非舞弊而已);然屡沐大宪体国便民,谆谆示谕,告诫綦严。是上自委员,下至差保,均各凛遵不苟,染指毫无,似无截长补短之处。但下书责司书办奉役,在所应得,岂敢多赘。惟是向囊无蓄,巨垫难堪,兹际岁暮,四处借贷者,迫逼取讨;积欠帮伙者,屡索度岁。下书思维不已,是不得不披胆告陈。为此泐乞恩宪大老爷鸿慈,逾格恩赐,筹款抵垫,以均苦乐,则感深恩于无既矣(批注:请问有何项可提。即若大差过境,计赔四千余元,同事一律,亦属无法)。再下书更有恳者,窃自开办清赋,下书仅领得总书一名之薪水,所有局设帮书二名,每月册报,并不匀均缮写,仅有清书之名而已(批注:着禀总办核示)。兹又奉府札,以腊月起,即应汇办总图报册,又邀添设图清书二名,是统计有四名,以之与下书合团办理,庶得稍为措手,似可邀恩,准归下书遴派(批注:现今汇造图册,应新添清书二名,工食照给,该书领用可也)。从兹以降,不论局事、县事,遇清赋字样,即归此四名与下书公〔同〕分手办理,以免遇急周章。是否有当,并乞鸿裁。沾感,切叩。
〔批〕悉。 私记
光绪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禀 戳记 新竹县正堂方、给户粮税总书、朱明吕洲戳记
●第一九二清单(第一九一号之粘付)一一四○六—二
新竹县户粮税房进出各款
谨将下书房下进出各款,开列呈送宪鉴,詧核施行。
今开:每月应给项下:一、正、付主稿贰名,月给辛劳银拾陆元。一、征比并印数目贰名,月给辛劳银捌元。一、征比税契壹名,月给辛劳银肆元。一、签稿壹名,月给辛劳银肆元。一、堂口壹名,月给辛劳银肆元。一、专办米票,月给辛劳银参元。一、上行帮书贰名,共给辛劳银柒元。一、帮书陆名,共给辛劳银壹拾捌元。一、刷串,月给辛劳银贰元。一、馆丁,月给辛劳银贰元。一、厨子壹名,月给辛劳银参元。一、挑水、舂米、打什,月给辛劳壹元伍角。一、月缴纸笔墨应银参元零。一、月缴油朱银参元。一、月缴各款封筒应银参元零。一、馆内自用纸笔墨应银肆元零。一、月贴旬报书纸工银贰元元。一、馆内油、火烛、茶应银伍元。一、伙食、米菜、牙祭,共应银贰拾伍元:每月米三石余,应银拾元;柴一千斤,应银三元;每日菜钱参佰,共应银柒元伍角;初二、十六牙祭银贰元;猪油银壹元伍角;火炭银一元。以上每月共应银壹佰壹拾余元。年应用番银壹千肆百贰拾余元。年额应需项下:一、奏销册费银贰佰零壹元。另开解费银贰元,倩办笔资银拾贰元。一、报早晚稻收成册费银壹拾肆元。另开解费银伍角。倩办笔资银肆元。一、报二麦收成册费银柒元。另开解费银伍角,倩办笔资银肆元。一、报晴粮价册费银参拾陆元。一、查糖廍委员盘川银肆拾元。一、专办奏销主稿笔资银拾陆元。一、三节、两寿礼,以及应酬、各庙香缘,应银壹百零元。一、本署大堂、又及城隍庙、本馆三处,中元普度,应银壹百元。以上年共需银伍百参拾余元,连月费统共需银壹千玖百伍拾余元。
应领薪水项下:一、月领工伙银伍拾元,年共银陆百元。应收厘余各款项下:一、正供厘余,应银肆百柒拾余元:除本色外,折色谷参千零,每石应的,共该银前数。一、钱粮厘余,应银柒拾柒元零:查钱粮每元应的银壹角,共该银前数。一、糖廍年贌银陆拾元。一、应分契尾银,每张壹角:查此件年额约用伍、陆百张。一、屯租贌价,应分银壹百陆拾元。一、领中元普度银壹百元。一、奏销年应收银参百零元。
前件,查此奏销册费,向由各番汉业户所出,去年被包社刘维奎阻挠,仅收参拾元,理合登明。以上连辛工,年共应收银壹千捌百参拾余元。
除外,年尚不敷银壹百余元,向蒙体恤给赏。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