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藏 · 别史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
25 万字 · 约 11 小时 54 分钟 · 23 / 33
史藏 · 别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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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隘仔庄,斜抵内山。当经卑职等三面会商,按照溪道形势而论,莫如中港口达南港溪至六份仔、大桃坪,过接隘仔等庄溪流为新、苗分界,最为相宜。各人意见相同,当于中港南溪之南边,立碑为界,溪边以南,归苗栗县管辖;溪以北,归新竹县管辖。计新竹县城起,至中港南溪止,二十八里;又自苗栗县城起,至中港南溪南边止,二十二里。归苗栗管者,名为中港南保;归新竹管者,名为中港北保。所有分归苗栗管辖之竹南二、三、四保田园甲则、粮额、庄户、实征钱粮图册、单根等件,业经卑职祖荫在任时,移交卑职桂芬接收核办在案。兹以中港南溪分界,尚有应分苗栗管辖之溪南各庄田园甲则、粮额、庄户,并实征钱粮册,容俟卑职廷■〈木干〉于本年十二月底,钱粮截数之后,即当吊齐各项册籍,按庄逐户,一一理分;另造田园甲则、粮额、户名清册,并光绪十四、五年分应完钱粮实征册,开年移送卑职桂芬接收,即于明春开征起,无谕新旧钱粮,统归卑职桂芬接征。一面仍由卑职廷■〈木干〉另行详办。将来卑职桂芬续征光绪十四年分钱粮若干,移归卑职廷■〈木干〉接收汇解。所有卑职祖荫暨卑职廷■〈木干〉已征苗栗管辖各保之光绪十五年分钱粮,亦由卑职廷■〈木干〉核出数目,移归卑职桂芬汇造奏销,以足分数。是否有当,合将会勘定界情形,绘具新、苗分界舆图,会议详请宫保宪台察核,俯赐批示定案,实为公便。除详某宪外,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至详册者。
计详送:
新苗分界舆图壹纸。
一、详爵抚宪刘台藩宪沈台澎道宪唐台北府宪雷台湾府宪程
印 苗栗县印
私记 填十二月初二日
光绪拾伍年十一月廿八日承粮工总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苗栗县正堂林行 印
前任新竹县正堂方行 印
调署台北府新竹县正堂张行 印
(注一)据一一七一三--三补之。下文〔〕内文字,亦同。
(注二)「两两」二字中,上字似系「为」之误。
●第二九九移光绪十七年十一月初七日一一七一五--三
淡水县将所承移卷宗,因已比对完毕而移还新竹县
移文 印 淡水县印 私记
光绪十七年十一月初十日
即补清军府、调署台湾县、代理淡水县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孙为移还事。本年十一月初一日,准贵县移开:「案查隘首户名陈长顺、陈福成,其子武生陈绍藩,隶属新邑,现在敝县,因别有案,亟须该隘首之戳比对,以成信谳,移请查照,希即饬承,将该隘首所递,无论如何禀词,有盖该隘户戳记者,查检一件,移送过县,以凭比对。后即当移还等由。准此,敝县饬据该承,以陈福成系属垦户,并非隘首。查检盖有官给戳记禀词一纸,禀复前来。合就备文移送。为此移诣,请烦查照核对后,仍请移还归档」等由,计移送陈福成禀词一纸到县。准此,业经敝县查明对讫,合就移还。为此移诣贵县,请烦查照。希将移到陈福成原禀一扣,查收归档。望切,望速。须至移者。
计移送陈福成原禀一扣
右移
新竹县正堂沈
光绪拾柒年拾壹月初七日移
印 淡水县印
●第三○○行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初六日一一七一六--一
台北府行新竹县:催令绅士林汝梅等,将登云会息银批解赴府
行新竹县
钦加知府衔、代理台北府正堂、即补清军府、兼办台北各口通商事务龙为行饬事。案查该属绅士林汝梅、李联萼、翁林萃、郑如梁、吴士敬等,承领陈前府前在淡水厅任内 捐存通用七二番银二千元,公存五处,每年不计闰,生息银三百元;至乡试之年,于七月初一日,核计按照生过息银,总收若干,作为全淡南北在学正途文生、贡生资送乡闱应试卷费之用,不论贫富,按名匀分。所有每年息银,历系半年收缴。除光绪十七年六月十七以前息银,前已收缴匀给清楚。其自十七年六月十八日起,至十八年六月十七日止,全年分息银三百元,亦据该前县申缴在案。兹查十八年六月十八日起,至十二月十七日止,不计闰,又已半年应缴息银一百五十元,合行饬缴。行到该县,即便遵照,催令绅士林汝梅、李联萼、翁林萃、郑如梁、吴士敬等,将应缴光绪十八年六月十日起至十二月十七日止,不计闰半年息银一百五十元,克日缴齐,备文批解赴府,以凭存俟下届乡试,寄省匀给多士买卷之资。毋延。此行。
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初六日行
印 台北附印
私记
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初七日奉
●第三○一谕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初九日一一七一六--二
新竹县奉台北府札,谕令绅士林汝梅等,将登云会半年息银备缴,以凭批解赴府
特授新竹县正堂、加二级、纪录十次叶为谕饬完缴事。本年十二月初七日,奉本府宪龙札开:「案查(云云照文叙至)毋延,此札」等因。(注)奉此,合行饬催。为此谕,仰绅士林汝梅、李联萼暨郑如梁、翁林萃、吴士敬各家属等,速将前领陈前府宪捐存乡试登云会番银贰仟元,应缴光绪十八年六月十八日起至十二月十七日止,不计闰半年息银壹佰伍拾元,限三日内,如数备缴赴县,以凭备文批解。该绅士等,毋得稽延。切切。此谕。
一、谕仰
光绪拾捌年拾贰月初九日礼承林青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正堂叶行
(注)参阅第三○○号。
●第三○二示光绪五年六月十一日一二一○一--五
台北府出示:催晋赈各捐户换照
赏戴花翎、署理台北府正堂、卓异候升、加七级、纪录十次陈为出示催缴换照事(注一)。照得晋赈停捐之后,各捐生给有实收未换部照各户,经本府随案禀请,开列姓名、官阶,先后请照补填换给。兹奉学道宪,按临台北考试,已将所请各照之有照可填者计十四户,又本府随册请奖填照、留存催换之贡、监职衔等照二十四户(注二),先经出示催换,至今未据缴齐。现在前请各照内实官及加衔、加给之应颁各照,俟奉续发到府,另有(注三)催缴。所有各照中之已奉发到府者,奉宪催缴,实收给照详报。刻下奖局久停,各捐生可到本府署中,缴收换照,并无书吏人等油,朱、纸、笔等项分厘之费,只要实收缴府,立时填照,即交赍收来缴之人领回。既无分厘费用,亦不必托人代换、代领,致有匿延、需索之端。除札县差催,并分谕南北经手绅董,又经饬差催缴外,合将第七次催换实收给照,禁收公费净尽缘由,列名示谕。为此示,仰经手各绅董,遵照列开各名,限日一律催收缴换。经此次示谕,分催不到,明是各捐户之不愿邀奖可知。本府体贴民心,一概详请注销,毋悔。特示。
光绪伍年陆月日给十一
发贴堑城县口晓谕。
截留各照催缴实收换照各捐户。
计开:
刘超先林芬洪辉东吕光邦林芬翁鸿飞刘其琮罗云锦陈景山郑士杰吴宏基吕庆云吕世清吴振芳李呈祥翁鸿飞陈景山罗云锦吴宝兴汤增敬傅国华傅喜云吴嘉趾郑士杰郑献瑞王再勋廖赞元刘其琮
又奉填发府催换各照捐生。
计开:
邹毓麟魏炳文姜荣富曾宗辉林芬王经邦吴振芳陈德周陈森和苏国芳
(注一)此示系台北府饬新竹县之札(一二一○一--三)之附件,其内容两者大致相同。
(注二)一二一○一--三札,写为二十户。
(注三)同上札,「有」字作「行」字。
●第三○三奏光绪八年(?)一二一○一--一九
户部奏:为停捐已逾三年,谨申明节次奏定限期分别注销捐案
户部谨奏,为停捐已经三年,谨申明节次奏定限期,分别注销捐案,以清案牍而免牵混,恭折仰祈圣鉴事(注一)。窃查臣部自光绪五年,遵旨停捐,于是年四月十三日,将停捐未尽事宜,逐款开单,奏明立案内开:「外省捐案,除核覆照准者不计外,此外或呈请扣奖,或短交银两,或须声明原案,或须呈明出身,凡一切驳斥之案,自此次奉旨之日为始,予限三年,由各该省奏咨议覆,或由捐生自行呈明呈交,俾捐案得以清厘。如或逾限,即行注销」等语。又查六年六月二十日,臣部具奏酌复,由部改奖章程,并酌定限期折内声明:「将部驳另核请奖,及驳令补交银两各员,除力能补交各员,照案赴部补交外,其无力补交之人,准其将原领空照实收呈验,查照原折例案,改奖本身,移奖兄弟子侄。虚衔顶戴封典,不准改奖。实官员、贡、监生,并查照同治六年七月,臣部奏明捐资,五年定限,准其改奖、移奖。如逾原捐五年限期,并不呈请,即将原捐各案注销,以符定限」等语。均经奉旨允准,通行遵照,各在案。兹查停捐以来,业已三年,凡停捐限内到部之案,均经臣部遂(注二)案移议、准驳、奏咨、行知。其中部驳各捐生,遵照奏章,赴部补交银两者甚少。而无力补交,将原捐银数在部,呈请改奖衔封者较多。窃思停止捐输,原为停止实官,肃清仕途起见。是以臣部于五年四月,奏明予限三年,令捐生呈明补交银两,逾限即行注销,系专指报捐实官而言。至于改奖、移奖,臣部同治六年,奏明五年定限,准其改奖、移奖。扣(注三)逾五年限期,即行注销。是以臣部于光绪六年酌复,由部改奖折内,仍依原定五年限期。现在部驳原捐实官,短交银两各捐生,到部补交者,甚属寥寥,以致案悬莫结。相应请旨,饬示各省督抚,转饬晓谕各捐生,原捐实官,短交银两者,仍遵照臣部光绪五年四月十三日奏定三年限期,概令赴部补交清楚。倘再逾限,□□(注四)原捐实官注销,只准改奖虚衔封典。其改奖、移奖限期,仍以原捐实官核覆之日扣算,遵照五年定限办理。如逾五年限期,无论原捐实官、虚衔封典,概行注销,毋庸置议。再报捐实官内,有年未及岁,捐生欠交银两者,亦令遵照前定三年限内,一律补交,以归画一。至扣算注销捐案三年定限,其在五年四月十三日以前,由臣部议覆者,应令自五年四月十三日为始,其在五年四月十三日以后,由臣部议覆者,概令查照本案议覆之日为始。似此分别申明,则注销年限无可牵混,而捐案得以清厘矣。再原捐实官内,有分发捐省人员,核其捐案银数,本属相符,特以外省停止分发一年、二年不等,经臣部驳令该省停止分发;限满,再行核办。此项捐员,若逾三年限满,即将实官注销,未免向隅;应准其扣除各该省停止分发年数办理,以昭平允。如蒙俞允,应由臣部知照吏部、及各省督抚,遵照办理。所有分别申明注销捐案年限,谨缮折具陈,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谨奏。
户部为移会事。捐纳房案呈本部具奏申明,节次奏定限期,分别注销捐案年限一折,光绪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具奏,本日奉旨:依议,钦此。相应刊印原奏,飞咨直隶总督,一体遵照可也。
计刊印原奏。
(注一)此奏系光绪八年六月十六日台北府札新竹县(一二一○一--二○)之粘单。
(注二)遂字似系「逐」之讹。
(注三)扣字似系「如」之讹。
(注四)□□似系「所有」。
●第三○四移光绪十一年四月初九日一二一○二--二
新竹县儒学正堂、兼明志书院监院翁,向新竹县移领光绪十一年夏季分文庙香灯、俸斋、廪膳等银
移文 印 新竹县儒学记 私记
四月初九日到
私记
帮办新竹捐输、署新竹县儒学正堂、兼明志书院监院翁为移领事。敝学应领光绪十一年夏季分,文庙香灯、俸斋、门子、廪膳等款银,壹拾玖两捌钱肆分零柒毫五丝,除扣六分减平外,实支银壹拾捌两陆钱捌分捌厘壹毫正,理合备文移领。为此移诣贵县,请烦查照来移款项,希即逐一核算,包封过学,以凭分给,实为公便。望切,望速。须至移者。
计移送;印领壹纸。
右移
即补清军府、署新竹县正堂、随带加一级彭
光绪拾壹年肆月初九日移
印 新竹县儒学记
●第三○五印领光绪十一年四月日一二一○二--三
新竹县儒学同右银项之印领
帮办新竹捐输、署新竹县儒学、兼明志书院监院,今于与印领事。依奉领得光绪十一年夏季分文庙香灯银陆钱三分,俸银拾两,斋夫一名半工食银贰两三钱贰分五厘,门斗一名半工食银贰两三钱贰分五厘,廪粮银贰两捌钱玖分三厘贰毫五丝,膳夫工食银壹两陆钱陆分柒厘五毫,共银壹拾玖两捌钱肆分零柒毫五丝,内香灯一款,例不扣平,计俸斋等款,除扣六分减平银壹两壹钱五分贰厘陆毫五丝外,连同香灯,共实银壹拾捌两陆钱捌分捌厘壹毫正,合具印领是实。
光绪拾壹年肆月日
印 新竹县儒学记
●第三○六移光绪十一年四月十七日一二一○二--四
新竹县移送同右银项于新竹县儒学
即补清军府、署理新竹县正堂彭为移送给领事。本年四月初九日,准贵学移领光绪拾壹年夏季分文庙香灯、俸斋、门子、廪膳等款银,壹拾玖两捌钱肆分零柒毫伍丝,除扣六分减平外,实支银壹拾捌两陆钱捌分捌厘壹毫,合备印领,移请给领等由。准此,查俸斋、门斗工食,系坐编嘉义县:嗣经施任详,奉臬道宪批,归新竹垫应,再由县移取还款,自应汇同香灯、廪膳银两,一并筹款垫给。查核来领数目相符,合就移送。为此移诣贵学,请烦查收转给;仍希移覆备查。望切,望速。须至移者。
计移送:
光绪拾壹年夏季分
文庙香灯银陆钱三分。
俸银壹拾两,斋夫一名半、工食银贰两三钱贰分伍厘。
廪膳银贰两捌钱玖分三厘贰毫伍丝。
膳夫工食银壹两陆钱陆分柒厘伍毫。
门子一名半、工食银贰两三钱贰分伍厘。
以上共银壹拾玖两捌钱肆分零柒毫伍丝,内除香灯一款,例不扣平,计俸斋等款,应扣六分减平,银壹两壹钱伍分贰厘陆毫伍丝外,连同香灯共实支银壹拾捌两陆钱捌分捌厘壹毫正。
一、移
新竹县儒学正堂翁
光绪十一年四月十七日承户总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正堂彭行 私记
●第三○七详光绪十四年十月初八日一二一○二--四四
新竹县详请台湾布政使:本县文庙香灯等款及彰化火炬等款,俟本年新粮征收定案,再请编定坐支
五品衔、台湾府埔里社通判、署台北府新竹县,为详请示遵事。本年九月十六日,准新竹县学训导蔡○移领本年秋季分文庙香灯、俸斋、门子、廪膳等款银二十两八钱一分九厘三毫三丝七忽,合备印领,移请给发等由。准此,查此项香灯、俸斋等银,系坐编嘉义县支给。嗣经施前令锡卫奉臬道宪批,归卑县垫应,再行移取归款。旋经各前县照数垫支,交卸时,列入交代作抵。兹经改省分治,新粮甫在启征,尚未大定。此项香灯、俸斋,及原编彰化之火炬等款,均系在所必需,不得已,照旧垫支,俟本年新粮征收完案,再请编定坐支。是否有当,理合具文,详请宪台察核,批示祇遵,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至正详者。
一、详
台藩宪邵
光绪拾肆年拾月初八日承粮总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正堂方行
●第三○八简文及批光绪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一二一○二--四六
右详之简文,及台湾布政使批:仰即分款开列清折具报
简文 私记 新竹县印
五品衔、台湾府埔里社通判、署台北府新竹县,为详请示遵事。除将请示新竹县学训导蔡凌霄移领香灯、俸斋,及原编彰化之火炬等款,均系在所必需,不得已,照旧垫支,列抵交代,俟新粮征收定案,再请编定坐支各缘由,备录正详,邀免冗叙外,理合摘具简文,申请宪台察核,批示祇遵,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至简文者。
右申
钦命福建台湾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加十级、纪录十次邵
钦命福建台湾等处承宣布政使司邵批:
据详已悉,仰即分款开列清折具报,以凭核办。此缴。二十一 私记
光绪拾肆年十月十二日知县方祖阴
印 新竹县印
骑缝印(福建台湾布政使印)(注)
(注)此印文经与「清代台湾职官印录」(二页)核对。
●第三○九申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一二一○二--四七
新竹县申明上列各款原由,并详送清折于台湾布政使
五品衔、台湾府埔里社通判、署台北府新竹县,为开折详送事。本年十月二十五日,蒙宪台批卑县详:新竹县学训导移领香灯、俸斋等款,又原编彰化县之火炬等款,均系在所必需,不得不照旧垫支,列抵交代,俟新粮征收定案,再请编定坐支各缘由。奉批:「据详已悉,仰即分款开列清折具报,以凭核办。此缴」等因。奉此,卑职遵查,卑县儒学,除香灯、廪膳,仍归卑县照支外,所有俸斋各款,原编嘉义县协济。此外,有铺司火炬,及典史俸薪、役食,民壮工食等款,均归彰化县协济。此项名为协济,均须由县垫支,列抵交代;即有移请该两县解还,亦多置之不复,或以民欠未征为词,而请领者均属迫不及待。是以,本年详请照旧垫支。更有卑职衙门,祭祀孤粮、役食、廪膳、香灯等款,向在钱粮项下开支,现在新粮虽未征定,此项均系在所必需,业经挪款,照常支给。又有大甲巡检及典史俸廉、役食,自本年起,亦已奉文,即在卑县暂支。缘奉前因,除原编卑县之款,请免开列外,合将嘉、彰两县年应协济各项,开具清折,具文详送宪台,詧核示遵,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正、付详者。
计详送:清折一扣。
一、申
台藩宪邵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承粮总
印 文曰:新竹县印 私记 文填十四日申
正堂方行 私记
●第三一○折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一二一○二--四八
新竹县详送上列各款之清折于台湾布政使
五品衔、台湾府埔里社通判、署台北府新竹县,谨将嘉彰两县,应协卑邑坐支俸斋,以及大甲铺司工食、火炬,并巡典俸廉、役食各款,开具清折,呈送察核。须至折者。
谨开:
嘉义县协济项下:
一、嘉义县年应协济卑邑儒学俸薪银四十两,又斋夫一名半工食银九两三钱,又门斗一名半工食银九两三钱,共银五十八两六钱。
前件自光绪十一年冬季分起,均未解到,由卑邑照章挪款垫支,将来列抵交代。理合登明。
彰化县协济项下:
一、彰化县年应协济卑邑大甲铺司工食、火炬银一百四十八两四钱二分八厘。又年应协济卑县民壮四名工食银二十四两八钱。
又年应协济卑邑典史俸薪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
又门子、皂隶、马夫、民壮工食银七十两零八钱六分。
前四件,自光绪十二年春季起,均未解到,照章由卑邑垫给,列抵交代。理合登明。
一、折式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承粮总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正堂方行 私记
●第三一一副详及批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廿五日一二一○二--四九
新竹县申(第三○九号)之副详,及台湾布政使批:各属存留款项自光绪十四年起,各归各县坐支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到
副详 印 新竹县印
五品衔、台湾府埔里社通判、署台北府新竹县,为开折详送事。本年十月二十五日,蒙宪台批卑县详:新竹县学训导移领香灯、俸斋等款,又原编彰化县之火炬等款,均系在所必需,不得不照旧垫支,列抵交代,俟新粮征收定案,再请编定坐支各缘由。奉批:「据详已悉,仰即分款开列清折具报,以凭核办。此缴」等因。奉此,卑职遵查,卑县儒学,除香灯、廪膳,仍归卑县坐支外,所有俸斋各款,原编嘉义县协济。此外,有铺司火炬,及典史俸薪、役食、民壮工食等款,均归彰化县协济。此项名为协济,均须由县垫支,列抵交代;即有移请该两县解还,亦多置之不复,或以民欠未征为词,而请领者均属迫不及待。是以,本年详请照旧垫支。更有卑职衙门祭祀孤粮、役食、廪膳、香灯等款,向在钱粮项下开支,现在新粮虽未征定,此项均系在所必需,业经挪款,照常支给。又有大甲巡检及典史俸廉、役食,自本年起,亦已奉文,即在卑县暂支。缘奉前因,除原编卑县之款,请免开列外,合将嘉、彰两县年应协济各项,开具清折,具文详送宪台,察核示遵,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预至副详者。
计详送:清折一扣。
右申
钦命福建台湾承宣在政使司布政使、加十级纪录十次邵
钦命福建台湾等处承宣布政使司邵批:
查各属存留款项,自光绪十四年起,应各归各县坐支,毋庸协济。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