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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别史

筹办夷务始末选辑

24 万字 · 约 11 小时 32 分钟 · 20 / 31

会员可开白话

叫该商在中路图计起货走私;令共先在上海完税,即该商因税饷已完,无用在中路想法起下货物。在中路起下货物,非出自中路有大买卖之故,出在该商欲漏此三口税饷之故。若在该三口设关,征税,商人以利为心,一定想法不到关而起货;若该三处无关征税,该商人因此三处原系有大买卖之区,必愿将货物运至该三处售卖而不愿在沿途有小买卖处起卸。所欲禁止之事,即系在沿途起货下货。若照暂定章程在上海完纳税饷而不提镇江以上各口,则不必禁止而自无沿途起卸之弊。若改暂定章程指明令其在该三口通商,虽欲禁止沿途起卸,而实生沿途起卸之弊。

洋药一款各口情形

洋药抵中国者,每年约有七万箱(即七百万觔)。此物并非至通商各口,全系先至香港。每月有大轮船五、六只载运进口,则分开运往各处。每月由香港有火轮船四、五只载洋药至上海,一抵上海,即在关前起货。此船之外,未有别样船只装运洋药至上海。所以在上海征纳洋药税,并无所难。其洋药至宁波者有两项:一系以火轮船由香港直运进口,应在宁波纳税;一系由上海完纳后以小风蓬船载运,复出口至宁波,直呈免单。如此在宁波征纳洋药税,亦无所难。至福州府之洋药,每月有火轮船三、四只由香港载运进口;另有外国并内地风蓬船载运洋药,而其所抵之时并船只数目,船内箱包多寡,均无定准。火轮船载运之洋药,易于征税;其余各船运载之洋药,恐甚难令其纳税。若征火轮船之税而不征别船之税,则火轮船所运之洋药因价值较重,难于销售;而漏税之洋药易于流通。以后火轮船所运之洋药日少,而洋药税饷更难征收;必须设法酌定章程,令各船一律纳税。至厦门,潮州两处洋药,有以火轮船载运者,有以风蓬船载运者,情形与福州相同。但因些二处较福州离香港更近,内地船只往来尤便,而漏税较难防堵。由香港进内地南方洋药情形,与以上各口大不相同。香港系无税之口,四面有海,离岸不远;而粤东水路多歧,因此各船不论大小,均可到港。论洋药物小价贵,特为漏税之货。惟香港运入两广之洋药,均非外国船只装截,都系各乡村渡船,渔船或私盐船只;另有官设巡船保私,而不难指其名。此等船只若有海关巡船前往查拏,则开炮开枪,不遵查验。似此,粤海征收洋药税饷甚难。虽然,非不能办理之事。洋药之税,不可太重;过重,即令人随意保私漏税。至洋药税有两项征法:一系进口时征一次重税,即每箱六十两;完税之后,准往各处而不另征别税。若欲行此法,与外国钦差商办。一系进口时按则例征税,俟洋药入内地后由中国自行设法办理。北方各口虽与南方港口情形不同,征收洋药税饷自可划一办理。兹将章程数条,开列于后:

一、在通商港口如有华商欲做洋药生理者,须先赴关呈明,拟在何处开张洋药店铺,请领字号招牌,并颁给准充执照,方许开张,庶足以便稽查而禁散漫。给准照者,应以一年为限;请领准照之人,应分三等:一系经纪、一系窑口、一系烟馆。做洋药生理请领执照者,即按等次,分晰某项应纳银若干。通商港口请领执照者,无庸拘定限额,以符定约。

一、通商港口之外做洋药生理者,亦应同例呈明,请领执照;但非通商港口,应限以额数。

一、倘有自行开张洋药生理并不赴关请领执照者,一经查出,从重惩办。

一、洋药不论装载何船,应于进口时完纳正税三十两,方准上岸。

一、上岸之后,外国商人或华商经纪贩卖与窑口或烟馆,应由买主完纳子口半税,即每箱十五两。

一、洋药完清正税并子口税共银四十五两之后,即可在本府所属各州县售卖,而不重征税饷。一出本府交界运往别处,则凭地方官随时设法办理。

一、内地船只或在内河贩运,或前往香港买洋药者,均应先行赴关报明,请领准照。如有海关巡船或在外海,或在内河拏获无准照载洋药内地船只,即将该船货充公,并严行究办。再,至上海做洋药生理者,应由户部行文地方官,令其出示不准包揽霸市,言明有准照者或经纪,或窑口,或烟馆均可随意,或在栈房,或在吨船不论与外国何人置买洋药。

一、洋药由上海进长江,抵上海之时,应完正税三十两;俟有人欲运入长江,即行征子口税十五两,方准下船行。

以上各款,顺港口情形一律办理,洋药税饷自可兴旺。再,洋药一经运入长江卖与华商后,应征华商税项,由各地方官随意办理,不必照上海及海口章程。

各商各口每年应收洋药银两开后:

一、天津、牛庄、登州:进出口税饷并船钞约二十万两,运货入出内地子口税约七万两;洋药税约八万两(以每年二千箱算):共三十五万。

一、上海、长江一带:进出口税饷并船钞约三百万两,运货入出内地子口税约一百五十万两;洋药税约一百五十万两(以三万余箱算):共六百万两。

一、福州:进出口税饷并船钞约八十万两,运货入出内地子口税二十万两;洋药税约二十万两(以四千五百箱算):共一百二十万两。

一、厦门:进出口税并船钞约三十万两,运货入出内地子口税,俟开办再算;洋药税约十万两(以二千二百箱算):共四十万两。

一、广州:进出口税并船钞约一百五十万两,运货入出内地子口税约五十万两;洋药税应征五十万两(以一万二千箱算):共二百五十万两。

一、潮州:进出口税并船钞约十二万两,运货入出内地子口税约三万两;洋药税约八万两(以一千八百箱算):共二十三万两。

一、台湾、琼州、宁波:以上三口无从可算,通共一千零六十八万两。

以现在光景核计,若中外同心,认真办事,每口每年约有此数。将来各货如由上海出进口较多,则广州出进口货物未免较少;统计各口,仍约系此数。倘以后各匪滋扰较甚,则货物难于销售,税饷自不及此数;如各省均已平静,则税饷自必有增。至洋药一款,现在每年到香港者约有七万箱以上;各口所算洋药税系六万箱算,计每箱四十五两。至外国船在长江装载土货运往上海者,抵上海该货应照进出税则完清税饷;俟复出口之时,则应照善后章程完纳一半(即子口税)。至不发免税单,更改发存票;各口就能征各口之税也。如此办法,似与各口有益,但恐将来或有弊端。若由上海运货至宁波者,先在上海完纳税饷后发给存票,该商将货运往宁波售卖纳税,将存票在上海作为下次进口免征之据,固属无弊。倘该商在上海领取存票后并不赴宁波,竟于无关口处售卖,则宁波既不能征收税银;而该商执有存票,下次载货进口,又得免征,岂不与税饷有亏?上海进口洋货带有别港口免单者甚少,别港口进口货无上海免税单者甚少,此出于洋船自本国直赴上海,不直至别口之故。上海既已有税银而商人复出口,可无用至别处通商港在沿路未有关之处起货;即不如留银而不发存票,以免不到别口之弊,而省本口发还现银之亏。而且若于大局有益,可以不必分各小口有税、未有税之情形。

通商各口征税费用开后

一、广州:税务司一员,每年薪俸银六千两。帮办写字二名,每年银二千四百两;四名,每名每年银一千八百两:共一万二千两。仟子手三名,每名每年一千五百两;八名,每名每年一千零八十两;三十名,每名每年八百四十两:共三万八千三百四十两。通事一名,每年银一千四百四十两;一名,每年银一千二百两;三名,每年银八百四十两:共五千一百六十两。书办六名,每名每年银六百两;四名,每名每年银三百六十两:共五千零四十两。差役十五名,每名每年银七十二两:共一千零八十两。水手三十名,每名每年银七十二两:共二千一百六十两。纸笔杂用,每月银五百两:一年共六千两。大轮船一只、巡船三只,每月银三千两:一年共三万六千两。共十一万一千七百八十两,即每月九千三百十五两。

一、潮州府:副税务司一员,每年薪俸银三千六百两。帮办写字一名,每年银一千八百两。仟子手一名,每年银一千二百两;七名,每名每年银八百四十两:共银七千零八十两。通事一名,每年银一千二百两;一名,每年银六百两:共一千八百两。书办四名,每名每年银六百两:共二千四百两。差役十名,每名每年银七十二两:共七百二十两。水手十六名,每名每年银七十二两:共一千一百五十二两。纸笔杂用,每月银二百两:一年共二千四百两。共二万零九百五十二两,即每月一千七百四十六两。

一、厦门:副税务司一员,每年薪俸银三千六百两。帮办写字二名,每名每年银一千八百两:共三千六百两。仟子手二名,每名每年银一千二百两;十名,每名每年银八百四十两:共一万零八千两。通事一名,每年银一千二百两;一名,每年银九百六十两;一名,每年银八百四十两:共三千两。书办六名,每名每年银四百八十两:共二千八百两。差役十五名,每名每年银七十二两:共一千零八十两。水手二十名,每名每年银七十二两:共一千四百四十两。纸笔杂用,每月银五百两:一年共六千两。共二万九千九百二十两,即每月二千四百九十三两钱三分三厘。

一、福州府:税务司一员,一年薪俸银六千两。帮办写字一名;每年银二千四百两;三名,每名每年银一千八百两:共七千六百两。仟子手二名,每名每年银一千二百两;四名,每名每年银九百六十两;十名,每名每年银八百四十两:共银一万四千六百四十两。通事一名,每年银一千二百两;一名,每年银一千零八十两;一名,每年银八百四十两:一名,每年银七百二十两:共三千八百四十两。书办八名,每名每年银四百八十两:共三千八百四十两。差役十五名,每名每年银七十二两:共一千零八十两。水手二十名,每名每年银七十二两:共一千四百四十两。纸笔杂用,每月银四百两:一年共四千八百两。共四万三千二百四十两,即每月三千六百零三两三钱三分三厘。

一、宁波府:副税务司一员,一年薪俸银三千六百两。帮办写字一名,每年银二千四百两;一名,每年银一千八百两:共四千二百两。仟子手一名,每年银一千二百两;二名,每名每年银九百六十两;六名,每名每年银八百四十两:共八千一百六十两。通事一名,每年银一千二百两;一名,每年银六百两:共一千八百两。书办四名,每名每年银四百八十两:共一千九百二十两。差役十五名,每名每年银七十二两:共一千零八十两。水手二十名,每名每年银七十二两:共一千四百四十两。纸笔杂用,每月银二百两:一年共二千四百两。共二万四千六百两,即每月二千零五十两。

一、上海:税务司一员,一年薪俸银六千两。副税务司一员,一年薪俸银四千八百两。帮办写字一名,每年银三千两;二名,每名每年银二千四百两;五名,每名每年银一千八百两:共一万六千八百两。仟子手一名,每年银三千两;二名,每名每年银一千二百两;十名,每名每年银八百四十两:共一万三千八百两。通事六名,一年共银六千两。书办十名,一年共银六千两。差役十五名,每名每年银七十二两:共银一千零八十两。水手二十名,每名每年银七十二两:共一千四百四十两。纸笔杂用,每月银一千两:共一万二千两。共六万七千六百一十两,即每月五千六百六十两。

一、镇江:副税务司一员,一年薪俸银三千六百两。帮办写字一名,每年银一千八百两。仟子手十余名,每年银一万二千两。通事一名,每年银一千二百两;一名,每年银六百两:共一千八百两。书办一名,每年银三百六十两;一名,每年银二百四十两:共六百两。差役十五名,每名每年银七十二两:共一千零八十两。水手二十名,每名每年银七十二两:共一千四百四十两。纸笔杂用,每月银二百五十两:一年共三千两。共二万五千三百二十两,即每月二千一百一十两。

一、天津:税务司一员,一年薪俸银六千两。帮办写字一名,每年银一千八百两。仟子手一名,每年银一千八百两;三名,每名每年银九百六十两;三名,每名每年银八百四十两:共七千二百两。通事一名;每年银一千二百两;一名,每年银六百两:共一千八百两。书办八名,一年共银二千八百八十两。差役十五名,每名每年银七十二两:共一千零八十两。水手二十名,每名每年银七十二两:共一千四百四十两。纸笔杂用,每月银二百五十两:共三千两。共二万二千五百两,即每月二千一百两。

一、登州府:副税务司一员,一年薪俸银三千六百两。帮办写字一名,每年银一千八百两。仟子手一名,每年银一千二百两;五名,每名每年银八百四十两:共五千四百两。通事一名,每年银一千二百两;一名,每年每银六百两:共一千八百两。书办四名,每名每年银四百八十两:共一千九百二十两。差役十名,每名每年银七十二两:共七百二十两。水手二十名,每名每年银七十二两:共一千四百四十两。纸笔杂用,每月银一百五十两,一年共一千八百两。共一万八千四百八十两,即每月一千五百四十两。

一、牛庄、台湾、琼州:共每年约银七万二千两。

一、火轮船三只、巡船几只,租银每年十万两。

一、房屋,租银每年一万两。

一、总理各口费用:总税司一员,每年薪俸银一万二千两。委员,每年银九千两。帮办写字一名,每年银二千四百两。中国写字先生三名,每年共银一千八百两。差役十名,每年共银七百二十两:共二万五千九百二十两。通共银五十七万五千三百三十二两,即每月四万七千九百四十四两三钱三分三厘。

--以上见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七十九。

筹办夷务始未选辑卷三

咸丰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同治元年六月二十七日

七月二十五日

九月初一日

同治二年三月初八日

八月二十五日

同治三年正月十七日

二十五日

六月十五日

同治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同治六年三月初八日

九月十五日

十一月二十五日

同治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十月二十八日

十二月初七日

二十一日

二十三日

同治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四月十九日

七月初一日

初二日

九月初三日

十九日

同治九年二月初五日

十九日

二十日

五月二十日

八月初五日

二十三日

咸丰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咸丰十年(一八六一)十一月二十八日(壬子),总理各国事务恭亲王等奏:

查上年英、法条约所载新添通商口岸,在南则有台湾、淡水、潮州、琼州、江宁及长江三口,在北则有天津、牛庄、登州;内除江宁一口条约内载明俟匪徒剿灭后方准通商外,其余议定通商各口皆准一律克日通商。乃一载以来,天津、牛庄、登州已据三口通商大臣崇厚咨报开关,其南省新添各口惟潮州已据两广督臣奏报征税。至汉口、九江虽已通商,而进出税钞均系上海征收;实在上海关共代收九江税若干,代收汉口税若干以及镇江一口有无征收税钞?曾否派员稽查洋商往来船只?未据薛焕奏报。其余如台湾、淡水、琼州现在曾否开埠?未据各该督、抚、将军分别奏咨;而薛焕身为钦差大臣,有统辖江、浙、粤、闽、内江各口之责,亦总未随时奏报。现在台湾、淡水、琼州有无洋船在彼起卸货物,殊难悬揣;相应请旨饬下江苏巡抚薛焕查照臣等所指各节迅速查明,据实覆奏。

御批:『依议』。

--见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三。

同治元年六月二十七日

同治元年(一八六二)六月二十七日(戊寅),闽浙总督庆端奏:

再,奴才接准署理江苏巡抚薛焕来咨,以闽省台湾、淡水二口现在派委何员管理通商收税事宜?移令查明会奏。查咸丰九年十一月间,钦奉谕旨:『咪国(即美国)使臣准在台湾先行开市』等因;当经议请在于台湾府属淡水厅辖之八里岔酌定通商马头、开市收税,并委福建候补道区天民赴台驻办,会折奏准在案。至今咪国领事官尚未到台,准到部咨:英、法两国在京新换条约,台湾地方并准开市通商;复经转行遵照。旋据台湾镇、道、府会同区天民禀报:英国领事官郇和已于咸丰十一年六月到台,亦拟在于淡水厅辖之八里岔地方开市;其开市通商日期,尚未接据具报。所有咪国在台通商,系奏委福建候补道区天民专司经理;迨英、法两国新换条约准予在于台湾通商,亦系区天民就近兼理:据福建省会总局司、道具详前来。除在台开市日期俟详报到日再行奏咨,谨会同江苏巡抚臣薛焕、福建巡抚巨徐宗干合词附片具奏。

御批:『户部、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知道』。

--见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七。

七月二十五日

七月二十五日(丙午),总理各国事务恭亲王等奏:

同治元年六月十八日,军机处交出两江总督曾国藩奏「遵旨筹议覆陈」一折,奉上谕:『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会同户部妥议具奏』,钦此。

臣等伏查南洋五口旧设钦差大臣一员,以两广总督领之;嗣改隶于两江总督。前于咸丰十年十二月臣等通筹全局,奏令署理钦差大臣江苏巡抚妥为办理;并经奏明『所派一切事件,由该大臣随时知照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以免歧异。除粤海、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口旧有管理税务之将军、监督、道员无庸另议更张外,其新定之琼州、潮州、台湾、淡水、长江通商之镇江、九江、汉口等处,均由本省督、抚会同上海钦差大臣奏明派员经理。所有新旧口岸税银、船只数目情形按月呈报该大臣稽察,由该大臣按月咨报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及户部查核』等因;奉旨允准在案。兹据曾国藩奏称:『长江深入腹地,路远事繁;宜改为长江通商大臣』等语。臣等查通商事务,以长江为最要。沿海旧设五口久经办有定章、琼州等处僻处一隅,亦当易办;惟长江为中国腹心之地,上下江面有二千余里之遥,随地可为偷漏,关于税课者甚巨;地广人众,易起衅端。该督奏请移扎内江,不为无见。至应驻何处?原奏内称或于镇江、金陵,或于汉口、九江。臣等于长江形势未经身历,碍难悬拟;由通商大臣周历查察,详细核明何处最要、何处次要?会同各该督、抚妥为商定,择要驻扎。所有原管镇江、九江、汉口等处通商口岸各员,均由该大臣督饬随时严密稽查;遇有中外交涉事件,即由该管口岸各员详报该大臣核办。至所称闽、粤、浙三省由监督道员经理,将军、督、抚稽查,自系各管各地,责无旁贷;惟事关中外交涉,仍恐办理稍有歧异,或滋外国口实。臣等公同酌议:拟请将五口通商大臣移扎内江,所有上海及长江一带中外交涉事件由通商大臣专管,而各督、抚兼理之。其闽、粤、浙三省中外交涉事件,照旧由各该将军、督、抚专管,而通商大臣兼理之。按照臣等奏定章程,各新旧口岸税银并进出口船只数目各情形,按月呈报管辖之通商大臣稽察,并由该大臣按月咨报总理衙门及户部,以凭查核。即将道光年间颁发「钦差大臣』关防作为通商大臣关防,凡沿海、沿江各监督道员以下,均归该大臣统辖。各路地方官遇有中外交涉之事,由监督道员按约办理;监督道员所不能办理完结者,均由该大臣裁决。至廉俸一节,查前设三口通商大臣系裁撤长芦盐政,即以盐政廉俸为三口大臣廉俸。今南省通商大臣并辖滨海、滨江六省洋务,地广事繁;若照三口通商大臣廉俸,恐不敷用。似应查照各省总督廉俸之例,定为该大臣廉俸,庶足以资办公。至应添设委员差役及沿江口岸应否设立行馆之处?并由该大臣体察情形,奏明办理。

再,此系通筹江海全局,事关数省;地方官倘或稍存成见,止顾一隅,必至遇事龃龉,有伤大局。应请饬下各督、抚、将军等严饬管理关务各员务即破除积习,不分畛域,以收和衷共济之效。

谕议政王军机大臣等:

恭亲王等奏「遵议改设长江通商大臣」一折,各国于沿海五口通商历年已久,均有旧章可循;而长江上下计有二千余里,地处腹心,事关创始,自应将通商大臣改驻长江。惟应驻何处?该王大臣等无从悬揣;着曾国藩于镇江、金陵或汉口、九江察度情形择一扼要之处,咨商薛焕酌量具奏;该大臣沿江剿贼,于江面情形自必谙悉,谅能妥为筹划也。至通商大臣廉俸以及委员差役并沿江口岸应否设立行馆之处?即着曾国藩、薛焕悉心核定;廉俸于何处支给?委员差役应设若干?务当核实议定,未可稍涉浮冒。其上海及长江一带中外交涉事件,固应归通商大臣专管;而粤、浙、闽三省事务,通商大臣亦应兼理,以免歧异。薛焕现在办理比利时国换约事宜尚未事竣,着于事竣后,或亲赴长江沿途察看;或江面尚难行走,即由曾国藩酌定,会同具奏,候旨遵行。原折着钞给阅看。

--以上见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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