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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地理

西藏风俗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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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风俗记

沈宗元

一、社会之阶级

西藏人民合僧俗言之阶级,可分为三,每级中又分三小级,如下:

(甲)上级 藏语名拉布

(1)藏语拉布、楷拉布 意即最上级也,君主、皇族、活佛达赖喇嘛属之。

(2)拉布楷丁 即上中级也,摄政者、寻常达赖喇嘛、大臣,议员、顾问官、博学之喇嘛、大僧院之教授等属之。

(3)拉布楷达马 即上下级也,书记官及稍下之喇嘛与僧人属之。

(乙)中级 藏语名丁

(1)丁楷拉布 意即中上级也,数世之巨富、原地主及旧族与老人之曾独力捐资以助国者属之。

(2)丁揩丁 即中中级也,书记,家执事、侍从、庖人及其他司小事者属之。

(3)丁楷达马 即中下级也,军人、农人、佃客属之。

(丙)下级藏语曰达马

(1)达马拉布 即下上级也,服役于家之男女仆及其他雇仆属之。

(2)达马丁 即下中级也,无定居者、有妾而无妇者,自甘乞丐者,穷民及无赖者属之。

(3)达麦达马 即下下级也,屠人,清道者、经理死人者,铁工、金工等属之。

二、婚 姻

论西藏之婚姻制度,则其阶级之严,犹逊印度,富女可嫁贫夫,贫女可妻贵族。惟皇室及阀阅之家,其女通例不适下级人民,苟不得相当之偶,固宁送其女于僧院及尼庵也。

婚姻各级皆同。所异者惟饮宴时之资有丰啬耳。结婚之初,夫家例聘一媒往说于女家,如得允诺,则夫家即送酒及币等礼物于女家。女家财固辞,言共女不美不才,恐不足以执箕帚。媒则盛称新郎之善;女家则言若不蒙见弃,愿缔朱陈,请商之亲友,即报命也。数日后,许配之言,乃由媒以达于夫家。夫家乃致酒二十瓦或三十瓦于女家,女家即以此酒款其戚友并仆役,并赠每人巾各一方。中等人家之缔婚,夫家恒奉女家酒约五十瓦,钱约六百卢比于女家之老辈及戚友,亦每人各赠巾一方。婚姻之事,男女家皆由父母主持。

成婚后,女家即迎其女及婿归宁。三日后,乃遣其归,并与以乳牛(或犁牛)一,小马一,牝牛四、夏冬衣各二并珠宝绒毡木器及杯盘等用具,又银约五十两,女伴一,凡女之亲友及邻里曾受其一巾者,至是亦以一巾并一钱赠之归。

成婚后五日,新妇乃易新衣而服常服,对神行小祈祷。第六日,新妇即躬亲家事。是时,新妇之弟或戚常伴之。过七日,乃离去。

成婚三月后,女家乃与友人及仆偕食物来婿家,求纵其女归家省视,婿则款留之十日或十二日,乃偕妇归岳家,并携衣物,酒食以为赠,至岳家住一月乃归。归时岳家亦赠其女及婿以衣服,珠玉等物。

若贫家之嫁娶,购礼仪甚简。至婚姻年龄,藏中殊无定限,通常婚嫁之年为由十五至二十五,而女常长于男。

藏中离婚之法律与习惯,颇可研究。今详述如下。若男子毫无靠过,愿与其妇偕老,而妇决欲与其夫离,则妇应按其夫娶彼时所出财礼之数加二倍赔偿,以为毁婚之罚,名曰离婚罚金,或无罪罚金。婚约消灭之时,藏律定此项罚金,妇人常出十八金屑;合一百三十五卢比,男子当出三金斯兰,合一百八十卢比。属与斯兰皆藏币名,反之,若妇实无过,而愿与失偕老,惟夫则决欲与其无罪之妻分离,则夫应给其妻十二金屑,屑乃藏语,十二金屑合九十卢比,以为离婚罚金,或曰事奉工价。按其妻由成婚日以至离婚日,每日夜备用麦六磅计算,其夫又当归其妇以嫁装之值,妇则携其亲夫所赠之珠宝去之。惟不取其夫所赐者,妇复不要求得此项罚金。若离婚时而有子女,则男归父而女归母。若夫为富人,则裁判官可令其分其财产之一份与此离婚妻,以为其女衣食之资。反之而妻为富户,亦当有所给与于其夫,以为其子衣食之资。又两家订定婚约时,苟一为贵族之男,而一为平民之女,曾有明言夫妇应患难相安,乐欢与共者,当其离婚时,则其财产可按二人之真情与罪状并其匹配时彼此互赠礼物之数,而分享之。若离婚出于二人之愿意,则裁判官可不问二人之罪状何如,而为之均分其财产。若奴仆之婚事,则其分合,一听命于其主人。设有一仆娶一妇,在主人之心,以为此妇必能事奉其夫。乃此妇竟无用,则其被弃时,应得其夫所有物之六分之一,而听主人为其夫另纳新妇。

西藏法律,禁同族人与在七世中之血族联婚。此律现已为藏人所蔑视,彼等恒与三世或四世之戚族订婚。就中如婆波斯。(Potos)康伯(Kfamta)二种人,其婚制尤为紊乱,兄弟可娶其姊妹,侄甥可娶其叔婶或舅母。普通藏人于同父异母之兄弟姊妹,可以互相嫁娶,又可娶其继母及婶。

藏中有兄弟数人共娶一妇以为妻,以便共守祖先之遗业而不分。此俗由康斯地( Kfams)传来,其地至今犹盛行此制度。游、张二地之藏人,近亦仿行此俗,惟尚未普及耳。诸弟如与表兄永久同居,则诸弟可永久视表兄之妻为共妻。如彼等与其长兄分居,则彼等不能更向长兄索资财,因彼等应得之份,已尽于此妻分内,而此妇仍得留为长兄法律上之正妻。又父或叔与其子或侄共妻,藏中虽间有之,然常极希之事。

三、丧 葬

藏人以为人之脉动与呼吸俱停止,犹不足以为生命灭绝之证,彼等以为人之灵魂,虽当其人已死之后,尚存留于身三日。故其人甫死.而即移之出瘗者,是乃罪恶之举也。现时西藏与蒙古凡人死,皆当停其尸于家三日,此三日中,戚友皆来吊,并祝死者来生之幸福。至第四晨,乃将死者及移尸者之运命占算之。又请一喇嘛,为行葬礼。喇嘛則作法,使死者魂魄由脑之一裂罅出。苟不得行此葬礼,则死者魂魄将失其大道,而入于永劫所,或地狱之门。当是时,喇嘛独留于死者旁,一切门窗皆闭,必待喇嘛宣告死者魂魄已由何路出,然后人乃可入室。丧家因喇嘛任此庄严之事,乃以牛羊及金钱以为酬。其酬之厚薄,则视死者家计丰啬以为断。

当柩未离家之前,用一星士推占死者亲友之生辰。苟有人与死者生辰同一星辰,则其身将有大不幸,此等人即不得侍从葬事情,而星士则因此而得赐与焉。是时用布将尸紧束置于舁床,向吉祥之方位而停于屋隅。近于死者之头,则燃五牛脂灯。环之以帘,于此帘中,则死者常嗜之饮食并一灯俱备焉。诘朝,枢乃出发于葬地,当柩出发时,戚友皆向之行一冥礼。以二人携酒茶及食品随其柩,死者之京僧或喇嘛则掷一钱于舁床上,而缓随其后。当其前行时,其右手乃击一手鼓,而左手则鸣铃。苟柩未至葬所,而中辍于地,则其事为大不祥。如不幸而遇此等事,则即于其地重新再为整理。拉萨之邻,有二葬地,一曰伐邦卡,二曰西拉夏。凡殡于伐邦卡者,则付三唐喀(西藏钱名)于此地寺僧,以为茶敬。殡于西拉夏者,则付一唐喀于守墓之人。每一墓地,皆有一大石碑,于其上刻死者之服饰,尸则置于下方。司此事之喇嘛,乃将尸截为无数片段,第一片则掷饲最大或最老之鹰,余则饲他鹰。死尸毕碎后,又将其骨与脑相和以饲鹰。既乃用一新瓷杯盛牛酪与麦粉燃之,以为香,以送死者之灵。司葬事者乃净其手,略离墓地而晨餐。日中乃归。由死者死对,四十九日间,皆当供献酒食,并燃麦粉牛酪松屑以为香。

至第四十九日,则凡属死者之衣履,冠带、钱币等物,皆净之以水,而送于喇嘛,以为死者祈福。喇嘛则登坛作法,为死者驱除邪神饿鬼,俾勿扰死者冥间之安居。

死者死后第七日,则颂祷者为之祈死后之冥福,而一切施济,如谷食,金银等物皆以奉之僧人。此等举动,每值第七日、皆当举行至四十九日大宴喇嘛后乃止。若死者之衣物,则以送于寺僧,而其财产,则遵死者之遗嘱,赠于高僧;或有令闻之喇嘛。藏中遗嘱之制,其由来亦甚远,富人每以其财产遗嘱赐其子或其友,又留一纸以为其身后事宜之费用。

碎尸者,藏人自以为最慈善之举动,而最高之道德也。苟死者之尸,为群鹰所乐噬,则死者即为善人;反之,而鹰之来噬者殊少,且犬亦不近之,则其人即为大罪恶者。凡孕妇、无出妇及疯人之尸皆裹以革囊,而投之于漳浦河。(西藏大河)藏谚云: “生子而不育者,白石女也,生女而不育者,半石女也,子女俱不生者,黑石女也。”此类妇女及疯人之尸皆极不净,不当葬于乡土境内,乃置之于最远之山谷,或蒙以马牛皮而掷之河。

活佛喇嘛之尸,则不用鸟葬而用火焚,其灰与骨,则宝藏之于器。他如贤俊之徒,系从佛教流派而出者,则存其焚余于金银铜器中。其保存之法,亦如埃及木乃伊术。将藏此焚余玄器,供于神位,如佛像然。活佛,喇嘛死时,必言其死后当再降生于何时何地何家,并言此家为何种人及其姓名,嘱其友朋于共死后,致尽敬礼,以贺共来生之幸福。大勒河(totai)与大什河(tashi)二地喇嘛之死,则一切公事私事或商务市业,皆为之停止七日,妇女则禁装饰,男则禁服新衣,各三十日。寻常喇嘛与僧人遇此等事,则悲哀七日,不得剃头,当有事时,亦不得戴冠。各种人民,皆不得娱乐宴会戏剧及一切嬉游之事。如此举国尽哀之重大丧礼,仅限于此二大教主。其他寺院僧人或家长之死,财哀礼仅限于其亲近之僧人及友朋。又富贵人当其亲之丧时,不得举行婚礼并为远方之旅行。西京之佛教徒,其死也,尸则以火焚之。在火葬后第四日,以一喇嘛为行洗礼,即将其遗骸骨烬收起,葬尸之地,则以水净之,然后遗骸则盛之于铁器中,骨烬则抛之山溪中。喇嘛与要人之骨烬,刚细碎之后,以粘土和之,盛于贮像器中。此贮骨烬之器,刚以置之庄严之地,如寺庙或山谷等处。至七日葬礼俱毕后,乃大招戚友宴饮,而此地亦有请僧人为死者驱逐邪魔之俗。

四、医 药

藏医于痘疹之术,知识甚属有限,其种痘一依中国医生所用之法。其法选壮健儿童之痘疹稍轻,择其痘浆最良者,和以樟脑或冰片,用一管吹入患者之鼻中。惟选择痘浆时,当格外注意,并详为试验,乃不至贻误。水痘甚平和;故种痘者多用之。

犬癫症或恐水病于西藏、蒙古、中国最多。其症情何如,恒据犬之色以为断,或据其人受犬所伤之时日以为衡。此类医药,颇为有效。其法,用一吮毒器,器类印度土放血杯以吸出患者所受之毒,更于伤处放出其血。若患者当受伤之次日,即求医者诊治,则医者仅以火灸伤处,并贴以牛酪、郁金、含毒扁桃核及麝香等物制成之膏药,即愈。

在下康波(Kangbo)坡波(Pofo)白马客约(Pemakyod)及南藏之各处山地,并勒帕尔( nepal)西京(Sikkim)及布丹(buwtan)等地,常有一种鹅喉症之流行。考此症之源,系因主人常饮石灰质水所致。此症为藏医所能辨认者有六种,各种有各种之灸治法。其法,于耳后之头静脉放血出,又取患处隆起之筋肉并家传之秘药,和以野牛或羊之干喉,干鱼,盐类胡椒,螺壳末等物,焚于药炼之器中,症即愈。

蛇蛟证于西藏高处殊少见,惟于低地如张坡谷( tsanqo)等处,则蛇最多。蛇蛟症之治法,亦同于犬癫症,紧束一绳子伤处,以放血杯放其血,然后以牛乳洗伤处。用以洗之乳,牛乳固可,若驼乳则最为神效。因亚细亚高原居人,尝信蛇,苟咬骆驼,则蛇立即死,而驼仍无伤故也。若人被伤之后,苟不发极热之感觉,则火灸治疗法,在所必用。受此症者,治内之药,如益智、麝香、胡椒及其他土药,亦所当服。在白马客纳之野人,当其受此患时,常不惮截去其伤处之筋肉,然后以麝香及熊胆敷置伤处,而紧束之,以俟其愈。又拉诺( lalo)人常食蛇而弃其首尾,以为有毒。

当丙田正二月时,拉萨府常举行祈祷之聚会,四方来者极众。是时每起一种传染病,人民咸受其殃,若治之不得当,则病者不出十日即死,然病能支持十三日,则痊好犹有可望。此等症,藏医以土药治之,恒有奇效。

于拉萨西格泽( shigatse)及其他西藏城镇及寺院,有一最危险之症,人得之即死者,则疯瘫是也。此症为藏医所能辨识者凡五种。据其言此症之发现,恒在成运之月之初四、初八、十一、十五,十八,二十二、二十五,二十九等日,凡人年逾六十而得此症之任一种,鲜有能再生者。若患者为此症中不甚危险之一种,则尚可乞灵于药物。

癞病为亚细亚高原流行之病。此症称谓不同,或曰蛇病,或曰腐蚀病。此病之原,土人每以为邪神故意祸人之所致。故亚细亚高原之民,常于门前插有符咒之旗,以咀此症之来。又此病之原,每由起居、饮食之不适宜所致。藏医辨其类共有十八种。医治之法,不外祈祷此症之神或服本地之丸药。

浮肿症高亚细亚虽少,然在西藏东南境则颇多。此因食不滋养之物,或运动后饮水过多,或卧于潮湿之地致身体受寒,因之而消化减少,敬病由此生焉。此症共有十二种,大别之为热液肿,或冷液肿。此症之治法,藏人以骨灰为最良之药,他如葡萄,肉桂,铁酸、化物、柘榴、石灰等物亦用之,

胃弱症(即消化不良)于西藏最多,为藏医所辩别者共四十三种。

齿痛症于西藏人亦为通常之病,盖因天气过于严寒。而水泉太冷之故。在张塘远地之居民,每于三十岁以前齿即脱落。五、戏术及游嬉并节假日

藏人之玩具,亦有数种,有所谓多眼戏者,状如象棋,又有骰,系用以掷者。此等嬉戏。虽宗教中人,亦许为之。他如角力、射箭,马上掷球等游戏,惟人民得为之,嘲嘛则不许也。喇嘛而欲为此等游戏并跳舞、唱歌,则仅限于新年、假日。

仲夏时,藏中人民及贵族,皆盛张帐幕,为唱歌,跳舞,野游等戏,以共相娱乐,数日乃止,八月则有中秋节,历时七日,或十四日,或二十一日,此时喇嘛与人民群相娱乐,并为跳舞、斗技等游戏。此节凡北方佛教国皆有之。藏人于七月两月之时,沿河岸张以帐,男女共洽其中,以为此乃清净礼也。

在十二月之后,本月则有喇嘛跳舞于各寺院,以为足以驱逐邪魔。有时,九月初四,初六及二十二,皆为节日,因九月二十二日为佛降生日故也。

当西历六月之初,以至七月中旬,凡喇嘛皆退居于僧庙。在此时期中,彼等不得妄自出庙,并为娱戏之事。此俗名曰雅拉斯意,即夏日居留也。

夫勒与大喜二处,喇嘛之生日即为假日,其满三岁或二十五岁,四十九岁、六十一岁、七十三岁、八十五岁等时,则为大节日。藏人对于日月蚀,其宗教之礼仪,一如印度。

大喇嘛之厨所,乃一黄色大建筑,位于其宫之东。其烹煮器,皆饰以金银及宝石,约值二万卢比。又此等器,皆以坚金为之。又其所食之嫠牛,人民对之,皆当致敬。

当新年将近时,则有五喇嘛为大喇嘛备糕点并美食。彼等之口,即喇嘛常蔽原丝数层,如此庶为大喇嘛所备之食物,不为呼吸气所污。穴多坎,村中常有造面食、糕点者二三百人,以供吏喇嘛人民之需。每值新年,藏人无论贫富,皆有所预备,如中国然。

月之三十日,谓为新年之晚,各家器具及装饰皆重新洁治,各种供物皆备具于家中正庭,凡墙柱门楣等皆以稀乳水净之,门上则画有莲花及兽爪形,土人以为可以永保吉祥。夜间则通城灯烛辉煌,如此者凡三夜乃止。

新年日,土人谓为帝之新年,于此时大喇嘛则受朝贺,执政大臣则致礼喇嘛以祝其幸福,并送以酒及食物。喇嘛受而尝之,先酒而后食。乃鸣喇叭,达赖喇嘛乃登位,各官及僧正皆依次而坐。先食茶,次食牛乳与糖炙之蕃薯。食讫,诸人皆向喇嘛致祝,并献一礼巾,约长八尺。喇嘛则温语抚慰,众人并答以吉祥语。

新年时,跳舞之人,遍于街衢或各人家。彼等皆戴一假面.状类黑鬼。颚下饬以松白之髭。当各家晨宴时,彼等则往跳舞,或言吉祥事。午后,各家复均有宴事,男女宾客与宴者,皆当跳舞。跳舞时先女次男,继则男女合跳。新年之酒宴止于第三日正午,是日各寺院僧人皆聚于觉康地,听大喇嘛讲道说法。由此三日以至月之二十四日,彼等常有一大祈祷之聚会。

同部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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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唐虞三代为肃慎氏之地。汉魏六朝为抉余国。隋唐为扶余北境。辽为安广军,即长春州韶阳西北境也,金为临潢府属境。元为开元路属境。明初为三万卫,后属蒙古科尔泌部右翼后旗。国朝为札萨克镇国公封地。光绪初年始省内地穷民迁徒开垦,向公旗交租,陆续来者共有四百余家。三十年七月间,盛京将军增,筹议固藩实边,非扩开蒙荒不可,奏派花翎侯补道张心田勘放垦务。三十一年十一月竣事,共放生熟荒段二十四万一千四百五十八垧七亩。城镇街基一百十五万四千五百二十丈。经盛京将军赵,奏准设立县治,名曰:“安广县”,定为冲,疲、难三字边要缺,置知县一员,并加理事同知衔巡检兼典史一员,并加六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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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县杂记 ●节令 正月元旦,各家均梳洗更换新衣服。自子刻起,至卯刻止,开门焚香点灯烛烧纸(俗名烧金。用半粗幼纸裁长六寸、阔四寸、盖苏木膏寿字印于其上,中间安锡箔约二寸许,拭以槐花,使成黄色,名曰寿金。有大花、二花之分,每百叶大钱十六文至十四文不等)。贴新桃符,放爆竹,列各样糖料于盒以供神(糖料有寸金枣、花生粒、桔红糕等名目)。名曰开正。然后长幼序次向祖先神牌行礼,有备牲醴菜碗以供者。礼毕,向长辈序次叩贺。早饭后,冠服往各亲友家拜贺。名曰拜正。有乘轿者,有步行者。若亲友多,初二、初三方拜贺完遍。主人若在家,则冠服出迎。近时多不亲行,仅遣家丁持帖往贺,两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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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志(嘉靖版) 明 林有年主纂 《安溪县志》原书序 卷之一 地舆类 一、建置 二、星野 三、山川 四、形胜 五、疆域 六、屯堡 七、隘堑 八、乡里 九、风俗 十、土田 十一、户口 十二、寄庄 十三、土产 十四、贡赋 十五、水利 十六、井泉 十七、坊市 十八、桥渡 卷之二 规制类 一、公署 二、坛壝 三、庙祠 四、寺观(宫院附) 五、亭榭 卷之三 官制类 一、职官 二、名宦 三、军政 四、刑法 五、盐法 六、役法 卷之四 学校类 一、庙学 二、学制 三、社学 卷之五 选举类 一、进士 二、乡举 三、岁贡 四、荐辟 五、恩典 六、椽辟 七、恩例 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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