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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地理

重修台湾府志-清-范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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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七千三百六十一甲九分五厘零(内上则五百五十七甲八分一厘零、中则一千六百零三甲二分一厘零、下则五千二百甲零八分七厘零)。

旧有澎湖地种一百五十九石三斗五升七合八勺,雍正五年拨归澎湖通判管辖。

凤山县

旧额田园,实在共五千零四十八甲六分零;田二千六百七十八甲四分九厘零(内上则一千八百零四甲三分八厘零、中则一百八十七甲二分二厘零、下则六百八十六甲八分八厘零),园二千三百六十九甲七分一厘零(内上则七百三十八甲五分一厘零、中则二百二十九甲二分一厘零、下则一千四百零一甲九分八厘零)。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五百二十五甲五分六厘零;田二百六十六甲五分六厘零(内上则八十三甲九分七厘、中则九十甲零五分二厘、下则九十二甲零七厘零),园二百五十九甲零(内上则九十一甲一分六厘、中则七十六甲五分、下则九十一甲三分四厘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七十甲八分九厘零;田三十九甲六分(内上则九甲二分、中则七甲三分、下则二十三甲一分),园一百三十一甲二分九厘零(内上则四十甲零九分一厘、中则二十九甲二分、下则六十一甲一分八厘零)。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共一百八十六甲八分八厘零;田八十五甲零六厘七毫零(内上则一十三甲、中则三十八甲六分、下则三十三甲四分六厘七毫零),园一百零一甲八分一厘零(内上则五甲、中则一十六甲、下则八十甲零八分一厘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七十七甲八分二厘零;田三十三甲九分五厘(俱下则),园二百四十三甲八分七厘零(内中则五甲、下则二百三十八甲八分七厘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共四百六十三甲三分三厘;田一百三十六甲三分(俱下则),园三百二十七甲零三厘(内中则一甲、下则三百二十六甲零厘)。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共一百零四甲零四厘;田八甲(俱下则),园九十六甲零四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九十五甲六分五厘;田一十六甲四分九厘(俱下则),园一百七十九甲一分六厘(俱下则)。又新垦田园共二百五十甲三分三厘零;田六十二甲七分三厘零(俱下则),园一百八十七甲五分九厘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共二十六甲四分五厘;田四分(下则),园二十六甲零五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田园共四十一甲二分二厘;田七甲四分二厘(俱下则),园三十三甲八分(俱下则)。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一十甲九分三厘零;田五甲二分(俱下则),园一百零五甲七分三厘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二百八十五甲八分七厘零;田二十三甲六分五厘(俱下则),园二百六十二甲二分二厘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五十三甲五分;田七十九甲二分(俱下则),园七十四甲三分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二十六甲一分九厘;田七分三厘(下则),园一百二十五甲四分六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共四百一十二甲一分一厘零;田一十九甲八分二厘零(俱下则),园三百九十二甲二分八厘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七十甲四分九厘零;田二甲六分四厘(俱下则),园二百六十七甲八分五厘零(俱下则)。

康熙四十年,新垦下则园六十甲零五分二厘。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二甲三分。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下则园六甲五分。

康熙六十一年,新垦下则园一十四甲八分八厘。又新垦下则园七十六甲四分。

雍正元年,新垦下则旱园六甲八分零。

雍正五年,新垦下则旱园二十三甲一分六厘零。

雍正六年,新垦田园九百九十六甲一分四厘零;田六甲八分四厘零(俱下则),园九百八十九甲三分零(俱下则)。

雍正七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七甲六分五厘零;田四甲零三厘零(俱下则),园二百三甲六分一厘零(俱下则)。

雍正八年,新垦田园共一千五百四十六甲五分八厘;零田二百二十四甲五分四厘零(俱下则),园一千三百二十二甲四厘零(俱下则)。又新垦下则园三十甲七分六厘零,又新垦下则园一十四甲六分,又新垦下则园三十一甲三分二厘。

雍正九年,台湾县拨归凤邑新、旧垦田园七十八甲三分一厘零;田二十三甲三分一厘零(内中则三甲六分六厘零、下则一十九甲六分四厘零),园四十三甲七分九厘零(俱下则)。新垦下则园一十一甲二分。

雍正十年,新垦下则园三甲三分。

雍正十二年,新垦田园三十甲三分七厘;田一十三甲五分(俱下则),园一十六甲八分七厘(俱下则)。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二年止,新垦并收台邑田园共六千七百四十甲九分一厘零;田共一千六十甲零(上则一百六甲一分七厘、中则一百四十四甲一分二厘零、下则八百九甲七分一厘零),园共五千六百八十甲九分一厘零(上则一百三十七甲七厘、中则一百二十七甲七分、下则五千四百一十六甲一分四厘零)连前通计,共田园一万一千七百八十九甲五分二厘零。

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旧额、新垦田园七百八十四甲七分六厘零(旧额上则田五十三甲八分零、中则田三十二甲六分零、下则田八十甲七厘零、上则园六十甲六分四厘零、中则园六十四甲六分三厘零、下则园四百九十甲五分五厘零,新垦下则园二甲四分四厘零)。

乾隆三年,豁免崩陷田园六十甲四分七厘零(上则田一甲七分、中则田一甲三分、下则田二甲四分五厘、中则园七分、下则园五十四甲三分二厘零)。

乾隆五年,新垦下则田五甲六分。

乾隆九年,新垦下则园一十甲零四分二厘。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一万零九百六十甲零四分零;田共三千五百七十二甲一分六厘零(内上则一千八百五十五甲五厘零、中则二百九十七甲四分四厘零、下则一千四百一十九甲六分六厘零),园共七千三百八十八甲一分三厘零(上则八百一十五甲三分二厘零、中则二百九十一甲五分七厘零、下则六千二百八十一甲二分二厘零)。

诸罗县

旧额田园四千八百四十三甲八分二厘零;田九百七十甲四分三厘零(内上则一十七甲二分零、中则九百二十七甲一分七厘零、下则二十六甲五厘零),园三千八百七十三甲三分八厘零(内上则一千六百二十一甲五分二厘零、中则一千七百五十甲二分四厘零、下则五百零一甲六分一厘零)。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一千六百二十四甲四分三厘零;田二百甲六分零(内上则六十五甲三分四厘零、中则七十三甲五分六厘、下则六十一甲七分零),园一千四百二十甲零八分二厘零(内上则三百七十甲零六分七厘、中则三百零四甲三分八厘零、下则七百四十五甲七分六厘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九十三甲九分七厘;田二十甲四分八厘(内中则一十二甲零一厘、下则八甲四分七厘),园二百七十三甲四分九厘(内上则二十一甲八分三厘、中则六十二甲一分三厘、下则一百八十九甲五分三厘)。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五十七甲三分九厘零;田四十九甲八分七厘零(内中则四甲八分四厘零、下则四十五甲零三厘),园二百零七甲五分二厘零(内上则一十甲二分、中则六甲一分五厘、下则一百九十一甲一分七厘零)O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共三百一十一甲六分九厘零;田六十九甲四分(内中则二十六甲、下则十三甲四分),园二百四十二甲二分九厘零(内中则九甲六分零、下则二百三十二甲六分八厘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九十三甲九分四厘;田九甲二分(内中则六甲二分、下则三甲),园二百八十四甲七分四厘(内上则一甲二分、中则一十一甲、下则二百七十二甲六分四厘)。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九十六甲六分八厘零;田三甲一分八厘(内中则一甲八分、下则一甲三分八厘),园一百九十三甲五分零(内上则二甲五分、中则五甲五分、下则一百八十五甲五分零)。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共四百一十六甲七分五厘零;田四甲八分(俱下则),园四百一十一甲九分五厘零(内上则一甲、中则五甲五分、下则四百零五甲四分五厘零)。各里新垦园五百二十五甲五分九厘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园一百四甲六分八厘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园一十一甲六分三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一十五甲七分五厘;田一甲六分(俱下则),园一十四甲一分五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一十六甲五分二厘;田五甲三分(俱下则),园一百一十一甲二分二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下则园一百八十三甲九分一厘。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下则园一百八十七甲。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共三百二十五甲五分零;田五分四厘(俱下则),园三百二十四甲九分六厘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共四百一十八甲四分五厘零;田二分五厘(下则),园四百一十八甲二分零(俱下则)。

康熙四十年,新垦园三百三十一甲五分九厘(内上则二甲、中则三甲、下则三百二十六甲五分九厘)。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园七十六甲五分五厘(内中则四十甲、下则三十六甲五分五厘)。

康熙四十二年,新垦下则园二十二甲九分五厘。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三甲五分四厘。

康熙四十四年,新垦下则园四十一甲五分。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下则园四十九甲八分五厘。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下则园四十九甲四分二厘。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下则园三十二甲九分。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下则园五十八甲五分。

康熙四十九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九甲七分二厘。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九甲三分。

康熙五十二年,新垦下则园九十三甲一分九厘零。

康熙五十三年,新垦田园共三十一甲三分;田三甲五分(俱下则),园二十七甲八分(俱下则)。

康熙五十四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二甲五分。

康熙五十五年,新垦下则园一百零二甲六分二厘。

康熙五十六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二十九甲二分三厘;田四十二甲九分(俱下则),园八十六甲三分三厘(俱下则)。

康熙五十七年,新垦下则园四甲五分五厘。

康熙五十八年,新垦下则园二十八甲四分。

雍正元年,新垦下则园二十甲。

雍正二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五十六甲四分一厘零;田六十二甲零八厘(俱下则),园九十四甲三分二厘零(俱下则)。

雍正五年,新垦下则园一百零六甲八分三厘。

雍正六年,新垦下则园九百四十五甲五分六厘零。又新垦下则园三千一百五十一甲一分九厘零。又新垦下则园八百五十五甲八分。

雍正七年,新垦下则田七甲七分。又新垦下则田五百五十一甲九分九厘零。

雍正八年,新垦下则园六十七甲四分一厘零。

雍正九年,新垦下则园一十甲二分。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九年止,新垦田园共一万二千二百七十一甲零五分二厘零;田共一千零三十三甲三分八厘零(内上则六十三甲三分四厘零、中则一百二十四甲四分一厘零、下则八百四十三甲六分三厘零),园共一万一千二百三十八甲一分三厘零(内上则四百零九甲三分、中则四百四十七甲二分七厘零、下则一万零三百八十一甲五分六厘零)。通县合计,旧额、新垦田园共一万七千一百一十五甲三分四厘零;田共二千零三甲八分二厘零(内上则八十二甲五分五厘零、中则一千零五十一甲五分八厘零、下则八百六十九甲六分八厘零),园共一万五千一百一十一甲五分二厘零(内上则二千零三十甲八分二厘零、中则二千一百九十七甲五分二厘零、下则一万八百八十三甲一分七厘零)。

康熙三十七年,水灾崩陷田园一百六十甲四分二厘零;田一甲九分(内中则九分、下则一甲),园一百五十八甲五分二厘零(内上则二甲四分二厘五毫、中则一十六甲八分、下则一百三十七甲三分)。

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旧额下则园一百四十甲零一分五厘零、新垦上中下则园二百五十一甲五分四厘零,康熙六十一年禁垦生番地界下则园二十一甲,实拨归园三百七十甲六分九厘零(内上则二甲九分七厘、中则一十甲五分四厘、下则三百五十七甲一分八厘零)。

雍正三年,拨归台邑管辖下则园七甲。

雍正九年,拨归台邑管辖田园一千二百四十二甲四分五厘零;田二百七十二甲零七厘零(内中则二百五十六甲一分五厘零、下则一十五甲九分二厘零),园九百七十甲零三分七厘零(内上则三百零四甲二分三厘零、中则九十甲七分九厘零、下则五百六十六甲五分八厘零)。又新垦下则园八甲七分六厘零。

乾隆二年,豁除水冲崩陷田园二百零四甲八分三厘;田九十甲六分七厘(内中则一十一甲二分七厘、下则七十九甲四分),园一百一十四甲一分六厘(俱下则)。

以上拨归并豁免田园共二千六甲四分零;田三百六十四甲六分四厘零(内中则二百六十八甲三分二厘零、下则九十六甲三分二厘零),园一千六百二十甲七分五厘零(内上则三百零九甲六分二厘零、中则一百一十八甲一分三厘零、下则一千一百六十四甲二分三厘零)。新垦下则园二十八甲七分六厘零。

乾隆六年,新垦下则园五甲五分九厘零。

乾隆九年,新垦下则园一百二十二甲零三厘零。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园一百九十八甲一分六厘零;田一甲八分九厘零(下则),园一百九十六甲二分七厘零(内中则六甲八分五厘零、下则一百八十九甲四分一厘零)。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一万五千零三十八甲四分七厘零;田一千六百三十七甲二分八厘零(内上则八十二甲五分五厘零、中则七百八十三甲二分五厘零、下则七百七十一甲四分七厘零),园一万三千四百零一甲二分零(内上则一千七百二十一甲一分九厘零、中则二千零七十二甲六分三厘零、下则九千六百零七甲三分八厘零)。

彰化县

旧额下则园一百四十甲零(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新垦上中下则园二百五十一甲五分四厘零(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康熙六十一年禁垦生番地界下则园二十一甲。以上实拨归旧额、新垦园共三百七十甲零六分九厘零(内上则二甲九分七厘、中则一十甲零五分四厘、下则三百五十七甲一分八厘零)。

雍正六年,报垦田园共一万零二百八十三甲三分三厘零;田二千三百七十四甲三分一厘零(俱下则),园七千九百零九甲零九毫零(俱下则)。

雍正七年,报垦田园共二千五百一十九甲一分零;田一千七百九十四甲三分一厘零,园七百二十四甲七分八厘零。

雍正九年,报垦田园共五十八甲一分八厘零;田五甲三分二厘零(俱下则),园五十二甲八分六厘零(俱下则)。

雍正九年,报垦田八甲九分七厘零。

雍正十年,报垦田三甲四分(下则)。

雍正十一年,报垦田一百六十三甲三分六厘(下则)。

雍正十二年,报垦田一百四十一甲四分五厘(下则)。

以上自雍正元年起、至十二年止,新垦田园共一万三千一百七十七甲七分九厘零。连前拨归新垦田园共一万三千五百四十八甲四分九厘零。

雍正九年,大甲溪以北拨归淡防厅管辖旧额、新垦田园共四百八十五甲四分二厘零;田一百四十九甲二分九厘(俱下则),园三百三十六甲一分三厘零(俱下则)。

雍正九年,豁免水冲沙压旧额、新垦田园共一千三百九十八甲三分四厘零;田三百五十五甲八分六厘零(俱下则),园一千零四十二甲四分七厘零(俱下则)。

乾隆五年,新升下则田三百七十六甲二分零。

乾隆七年,新升下则园二百一十五甲六分三厘零。

乾隆八年,新升下则园一百六十七甲一分。

乾隆九年,新升下则园三百五十六甲三分六厘零。又新升下则田园二百五十甲零三分零;下则田一百五十三甲五分四厘零,下则园九十六甲七分六厘零。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一万三千零三十甲零三分一厘零;田四千五百一十五甲七分二厘零,园八千五百一十四甲五分九厘零(内上则二甲九分七厘、中则一十甲零五分四厘、下则八千五百零一甲零八厘零)。

淡水厅

旧额田园共四百八十五甲四分二厘零(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田一百四十九甲二分九厘(俱下则),园二百八十三甲零一厘零(俱下则)。

雍正九年,报垦田园共一十四甲七分;田一十三甲四分(俱下则),园一甲三分(俱下则)。

雍正十三年,报垦下则田五十五甲。

乾隆五年,新升下则园三十二甲八分。又新升下则田三百一十甲九分二厘。

乾隆九年,新升下则园九百二十甲零一分。

通淡水合计,实在田园共一千八百一十八甲九分四厘零;田五百二十八甲六分一厘(俱下则),园一千二百九十甲零三分三厘零(俱下则)。

澎湖厅

旧额地种一百五十九石二斗五升七合零(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管辖)。

雍正六年,报垦地种二十七石五斗八升六合零。

雍正七年,报垦地种一十一石三斗五升。

乾隆二年,报垦地种三十五石九斗八升。

乾隆四年,报垦地种一十四石四斗六升。

乾隆九年,新升地种一百三十一石四斗六升(折亩共九百八十二亩七分三厘零)。

以上雍正六年起、至乾隆九年止,共新垦地种二百二十石零八斗四升六合零。通澎湖合计,实在地种三百八十石零一斗零三合零。

租赋

台、凤、诸、彰四县及淡水厅征粟,惟澎湖厅地种征银。旧额,通台赋役规则:上则田每甲征粟八石八斗,园每甲征粟五石;中则田每甲征粟七石四斗,园每甲征粟四石;下则田每甲征粟五石五斗,园每甲征粟二石四斗。乾隆九年,奉上谕:『台湾七年以后升垦田园,钦奉皇考谕旨:「照同安则例升科」;后经部议:以同安科则过轻,应将台地新垦之田园按照台湾旧额输纳。朕念台民远隔海洋,应加薄赋之恩,以昭优恤。除从前开垦田园照依旧额毋庸减则外,其雍正七年以后报垦之地,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办理。其已照同安下则征收者,亦不必再议加赋。至嗣后垦辟田园,令地方官确勘肥瘠,酌量实在科则,照同安则例分别上、中、下定额征收,俾台民输纳宽舒,以昭朕加意边方之至意』。

上则田:照同安民米例,每亩征银八分五厘三毫四丝,另征秋米六合九抄五撮。以一米、二谷折算。

中则田:照同安盐米例,每亩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另征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以一米、二谷折算。

下则田:照同安官米例,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不征秋米。

上则园:照中田盐米例,每亩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另征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以一米、二谷折算。

中则园:照下田官米例,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不征秋米。

下则园:照同安盐米不征盐折例,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不征秋米。

台湾府

旧额田园,实征粟共九万二千一百二十七石九斗八升七合零。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三年新垦田园,起科粟八万零七十五石九斗六升九合零。

乾隆五年升科田园,实征粟一百四十三石六斗八升零。又新升田征粟一千一百七十四石八斗五升一合零。

乾隆六年新升园,征粟九石六斗一升零。

乾隆七年新升园,征粟三百七十石零一斗六升三合零。

乾隆八年新升园,征粟二百八十六石八斗四升五合零。

乾隆九年新升田园,征粟二千五百零六石五斗九升七合零。

连前旧额,共征粟一十七万六千六百九十五石七斗一升三合零。

康熙三十七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四百二十五石七斗九升五合。

康熙六十一年,开除禁革生番地界新垦园粟五十石四斗。

雍正五年,豁免水冲沙压田园无征粟一千六百零九石三斗九升八合零。

雍正八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二百一十八石六斗六升二合零。

乾隆三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三千九百二十四石三斗六升八合零。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九百二十六石三斗六升二合零。

以上共豁免粟七千一百五十四石九斗八升六合零。

通府合计实在田园,共征粟一十万零五千一百五十四石七斗二升七合零。

同部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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