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史藏 · 地理

重修台湾府志-清-范咸

38 万字 · 约 18 小时 18 分钟 · 13 / 49

会员可开白话

四两五钱八分六厘。雍正七年,报升梁头银五十四两五钱八分九厘)。

尖艚并杉板船:共四百九十九只,共征银二百二十三两零二分(尖艚三十二只,每只征银八钱四分;杉板并尖艚四百六十七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

港潭:二十四所(每所征银不等),共征银一千二百六十四两五钱九分五厘二毫。

塭:六口(每口征银不等),共征银一百一十六两五钱。

罟、罾、■〈罒上令下〉、縺、蚝、■〈纟衮〉等项:共一百二十九张、条(每张、条征银不等),共征银六百二十六两二钱八分。雍正六年,续报罟、缯尾溢升科银三钱三分三厘六毫。乾隆五年,续报新升小罾共五张(每张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四两二钱。乾隆五年,续报新升大网二张(每张征银三两五钱),共征银七两。乾隆八年,新升大网一张,征银三两五钱。

网、箔、沪等项:共一百三十八张、口半(每张、口征银不等),共征银一百九十两零五钱四分。

采捕乌鱼:给旗九十四枝(每枝征银一两零五分),共征银九十八两七钱。

以上通共征银三千八百八十七两九钱五分三厘八毫。

台湾县

采捕小船:二百八十九只,计载梁头七千六百七十六担(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五百九十一两零五分二厘。雍正七年,报升梁头饷银五十四两五钱八分九厘。

旧有尖艚船五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四两一钱;于雍正五年拨归澎湖通判管辖。杉板头船九十七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四十两零七钱四分;于雍正五年拨归澎湖通判管辖。

港潭:六所,共征银四百二十五两六钱二分四厘(旧有大鲲身港一所,雍正九年拨归凤山县管辖)。

风柜门塭一口,征银七两零五分六厘。喜树仔小塭一口,征银一两(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管辖)。盐埕小塭一口,征银五钱(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管辖)。雍正十三年,报升风柜门塭饷银七两九钱四分四厘。

罟:六张(每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共征银七十两五钱六分。

罾:三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银一十二两六钱。小罾九张(每张征银二两二钱),共征银一十九两八钱(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管辖)。

■〈罒上令下〉:三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七两六钱四分。

縺:九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五十二两九钱二分。

蚝:九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五十二两九钱二分。

旧有澎湖大网一十六张(每张征银三两五钱),共征银五十六两;箔网二张(每张征银一两二钱六分),共征银二两五钱二分;大沪二口(每口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一两六钱八分;小沪二十口(每口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八两四钱。雍正五年,拨归澎湖通判管辖。

以上通共征银一千三百一十四两二钱零五厘。

凤山县

安平镇渡船:三十四只,计载梁头九百八十九担(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七十六两一钱五分三厘。

采捕小船:二百五十六只,计载梁头五千零三十八担,共征银三百八十七两九钱二分六厘。雍正六年,报升梁头银一十四两五钱八分六厘零。

港潭:四所(竹沪、打鼓、蛲港、万丹),共征银二百一十两九钱七分四厘零。(旧尚有港塭一所,征银七两零五分六厘;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

石螺潭一口,征银一十二两。鲲身港一所,征银二百二十两(雍正九年,台湾县拨归管辖)。

旧有喜树仔盐埕塭二口,征银一两五钱;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

罟:一十一张(每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共征银一百二十九两三钱六分。

罾:二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银八两四钱。(旧有小缯九张,征银一十九两八钱;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又,罟罾尾溢升科银三钱三分三厘六毫(雍正六年续报)。

■〈罒上令下〉:一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

縺:一十一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六十四两六钱八分。

蚝:八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四十七两零四分。

箔:二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采捕乌鱼旗:九十四枝(每枝征银一两零五分),共征银九十八两七钱。

以上通共征银一千二百八十七两七钱九分三厘。

诸罗县

采捕大小鱼船:一百九十五只,共载梁头二千九百四十三担七十五斤(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二百二十六两六钱六分九厘。

鱼塭:二只,共征银一百两。

新港并目加溜湾一所,征银二十七两一钱六分五厘六毫。直如弄西港仔含西港一所,征银九十七两三钱七分二厘八毫。茄藤头港一所,征银一百六十九两三钱四分四厘。南鲲身港一所,征银三十五两二钱八分。猴树并礁巴屿潭、蚝嗌港、笨港一所,征银二十二两二钱九分六厘四毫(旧有海丰等四港,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

罾:二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银八两四钱。

縺:五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二十九两四钱。

罟:一张,征银五两八钱八分(旧有罟一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

■〈纟衮〉:二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蚝:八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四十七两零四分。

以上通共征银七百八十两零七厘八毫。

彰化县

小■〈舟古〉船:二只,共征银二两三钱一分。

旧额港四所,共征银三十八两七钱三分八厘(海丰港一所,征银二十四两八钱四分;鹿仔港一所,征银一十二两四钱九分八厘;三林港一所,征银一两;港仔尾一所,征银四钱。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新升港三所,共征银五两八钱(水里港一所,征银三两;番仔桥港一所,征银一两四钱;大突沟港一所,征银一两四钱。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

罟:一张,征银五两八钱八分。

旧有罟一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雍正七年,拨归淡水厅管辖。

以上通共征银五十二两七钱二分八厘。

淡水厅

罟:一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

澎湖厅

尖艚船:三十四只(每只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二十八两五钱六分(旧额五只,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管辖。六年,增二十七只;八年,增二只)。杉板船:四百六十三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一百九十四两四钱六分(原额九十七只,共征银四十两零七钱四分。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管辖。六年,新增二百零七只,共征银八十六两九钱四分;七年,新增一百二十一只,共征银五十两八钱二分。八年,新增一十五只,共征银六两三钱;十年,报升三只,共征银一两二钱六分;雍正十三年,报升一十二只,共征银五两零四分;乾隆四年,报升八只,共征银三两三钱六分)。

大网:二十六张(每张征银三两五钱),共征银九十一两(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大网一十六张,征银五十六两;七年,报升大网四张,征银一十四两;十三年,报升大网一张,征银三两五钱;乾隆四年,报升二张,征银七两;五年,报升二张,征银七两;八年,报升一张,征银三两五钱)。小网:三十六张(每张征银一两七钱五分),共征银六十三两(原额二十五张,征银四十三两七钱五分。雍正十三年,报升六张,征银一十两五钱;乾隆四年,报升五张,征银八两七钱五分)。

箔网:二张(每张征银一两二钱六分),共征银二两五钱二分。小箔网:一张,征银六钱三分。

大沪:三口(每口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一两六钱八分。小沪:七十二口半(每口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三十两零四钱五分(原额二十口,征银八两四钱。雍正六年,报升三十四口,征银一十四两二钱八分;八年,报升半口,征银二钱一分;十三年,报升一十八口,征银七两五钱六分)。

小罾:三十四张(每张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二十八两五钱六分(原额一十张,征银八两四钱。雍正七年,报升六张,征银五两零四分;八年,报升二张,征银一两六钱八分;十年,报升二张,征银一两六钱八分;十三年,报升八张,征银六两七钱二分;乾隆四年,报升一张,征银八钱四分;五年,报升五张,征银四两二钱)。

以上通共征银四百四十两零八钱六分。

附考

乾隆二年,上谕:『朕查闽省澎湖,地系海中孤岛,并无田地可耕。附岛居民,咸置小艇捕鱼,以餬其口。昔年提臣施琅倚势霸占,立为独行,每年得规礼一千二百两。及许良彬到任后,遂将此项奏请归公,以为提督衙门公事之用;每年交纳,率以为常。行家任意苛求,渔人多受剥削,颇为沿海穷民之苦累。着总督郝玉鳞宣朕谕旨,永行禁革。其现在捕鱼船只,饬令该地方官照例编号,稽查办理。此项陋规既经裁除,若水师提督衙门有公用必不可少之处,着郝玉麟将他项银两酌拨数百金补之』。

捕鱼处所,有蚝、潭、港、塭之分。蚝者,指海坪产蚝之处而言;驾小船用铁钯于水底取之。潭者,平埔开窝,积水甚深,鱼虾多蓄其中。港者,海水支流之处。塭者,就海坪筑岸纳水蓄鱼而名(「台湾志略」)。

捕鱼器具,有罟、罾、縺、藏、■〈罒上令下〉、箔之目。网有大小,而用法各别。每罟一张,驾船二只先放海底,后用四、五十人两头牵挽,围拢海边,得鱼最多。罾有车罾、举罾、摇罾等属:车罾永挂海坪,岸搭高寮;下罾时,渔人在寮上将罾索用车牵起,有鱼则捕之。举罾止用一人,于港、潭、沿海皆可采捕。摇罾必需五、六人驾龙艚船,带小穵仔船,捕鱼外海。縺于冬、春二时,在外海捕涂魠等大鱼用之。藏则专于隆冬以捕乌鱼,故又名「讨乌」。■〈罒上令下〉者,网上有荡,能浮水面;下系网袋无数,每袋各挂铅坠沉入水底。鱼入袋中,辄蔽不能出。大■〈罒上令下〉置诸外海,小■〈罒上令下〉置诸内港。箔者,乘潮将满,插在海坪,杂罗水族;水汐则取之,无一遗者(同上)。

澎湖有大网,口阔尾尖,即北地之畬也。每口用大杉木二枝坚竖港口长流之所,名曰网桁。以网挂于桁上,凡有鱼虾之属尽藏其中;潮退举起,解网尾出之(同上)。

沪用石块围筑海坪之中,水满,鱼藏其内;水汐,则捕之(同上)。

乌鱼旗罟者,结网长百余丈、广丈余;驾船载出,常数十人,曰牵罟(「赤嵌笔谈」)。

罾者,树大竹棚于水涯,高二丈许,曰水棚;置罾以渔。縺小于罟,■〈罒上令下〉又小于縺;网长可数十丈,广五、六尺,曰牵縺、曰牵■〈罒上令下〉(同上)。

蚝,蛎房也;即以为取之之名。用竹二,长丈余,各贯铁于末如剪刀;于海水浅处钩致蛎房(同上)。

■〈纟衮〉,垂饵以钩鱼也。大绳长数十丈,系一头于岸,浮舟出海;每尺许拴数钩,大小不一,绳尽则返棹而收,曰放■〈纟衮〉(同上)。

乌鱼于冬至前后盛出,由诸邑鹿子港先出,次及安平镇大港,后至琅峤海脚,于石罅处放子,仍回北路。或云自黄河来。冬至前所捕之鱼,名曰正头乌;则肥。冬至后所捕之鱼,名曰倒头乌;则瘦。渔人有自厦门澎湖伺其来时,赴台采捕(同上)。

大小沪箔者,削竹片为之;绳缚如帘,高七、八尺,长数十丈。就海坪处所竖木杙,趁潮水未满,缚箔于木杙上,留一箔门,约宽四、五尺;潮涨时,鱼随水入,以网截塞箔门,潮退鱼不得出,采取之。沪者,于海坪潮涨所及处,周围筑土岸高一、二尺,留缺为门;两旁竖木柱,挂小网柱上,截塞岸门。潮涨淹没沪岸,鱼蛤随涨入沪;潮退,水由沪门出,鱼蛤为网所阻。宽者为大沪,狭者为小沪(同上)。

凤山杂饷,给乌鱼旗九十四枝。旗用白布一幅,刊刷「乌鱼旗」字样,填写渔户姓名,县印钤盖;插于船头,带网采捕(同上)。

船制大小,咸资水利,名目各异。一曰澎仔船:平底单桅,今多双桅者;可装谷四、五百石至七、八百石。一曰杉板头船:亦有插双桅者;可装三、四百石至六七百石。一曰一封书船:双桅,■〈木盛〉盖平铺,前后无舱;可装二、三百石。一曰头尾密船:单桅,无舱,中有拱篷;可装百余石至二百石。皆往来南北各港贸易所乘。一曰大■〈舟古〉仔船:单桅、拱篷,即大镇渡船(从府治渡往安平为大镇渡);可装百余石,亦或驾驶内港拨载。一曰小■〈舟古〉仔船:在嵌脚渡人、载货登岸。一曰渔船:即龙艚船;亦镇渡船之类。一曰穵仔船:每船止容三人;往各港采捕。一曰当家船(俗讹为蛋家船):渔人眷属悉住其中,无登岸结庐者;盖浮家也。皆往来各港采捕并鹿耳门、安平镇生理(「台湾志略」)。

贌社者,招捕鹿之人;贌港者,招捕鱼之人。俱沿山海盖草为寮,时去时来,时多时少。虽为赋税所从出,实亦奸宄所由滋(「赤嵌笔谈」)。

陆饷

台湾府

街市瓦、草店厝:共五千三百五十间(每间征银不等),共征银一千四百六十六两六钱九分五厘零。

牛磨:五十首(每首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二百八十两。雍正八年,报升牛磨月饷五十七两二钱零四厘。

蔗车:三百四十九张半(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千九百五十七两二钱。乾隆二年,豁免蔗车一张,减征银五两六钱;九年,豁免蔗车一张八分零,减征银一十两一钱零。实征蔗车三百四十六张,共征银一千九百四十一两五钱零。

番檨槟榔:共四十四宅(每宅征银不等),共征银一百三十六两。

瓦窖:五座,共征银一十二两五钱。

菜园:三所,共征银三两。

新升当税:银五十两。

以上通共征银三千九百四十六两八钱九分九厘。

台湾县

街市瓦厝:二千六百九十四间(每间征银三钱零三厘八毫),共征银八百一十八两四钱三分七厘零。草厝:一千七百七十八间(每间征银二钱一分七厘),共征银三百八十五两八钱二分六厘。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本县管辖土墼埕瓦厝五十二间(每间征银三钱零三厘八毫),共征银一十五两七钱九分七厘零;又草厝七十二间(每间征银二钱一分七厘),共征银一十五两六钱二分四厘;又安平镇瓦厝一百六十六间(每间征银一钱六分九厘三丝三忽),共征银二十八两零五分九厘零;又草厝二十九间(每间征银八分四厘五毫一丝六忽),共征银二两四钱五分零。

牛磨:饷银二百二十五两二钱零四厘(牛磨旧额二十首,每首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百六十八两。雍正八年,报升牛磨盈溢银五十七两二钱零四厘)。

蔗车:四十九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二百七十四两四钱(原额四十五张,共征银二百五十二两。雍正八年,报升蔗车三张半,征银一十九两六钱;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蔗车二张半,征银一十四两。又拨归凤山县蔗车一张,减征银五两六钱。乾隆二年,豁免蔗车一张,减征银五两六钱)。

番檨:〔一十九〕宅,征税银七十两(雍正七年报升)。

当税:银五十两(乾隆四年,报升五两;五年,报升一十两;六年,报升五两;八年,报升一十两;十年,报升二十两)。

以上通共征银一千八百八十五两七钱九分七厘。

凤山县

蔗车:八十四张半(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四百七十三两二钱(原额蔗车九张,征银五十两零四钱。康熙三十二年,新升二十张,征银一百一十二两;雍正六年,新征二十九张半,征银一百六十五两二钱;七年,新升六张半,征银三十六两四钱;八年,新升一张,征银五两六钱;九年,台湾县拨归本县管辖一张,征银五两六钱;十三年,新升六张,征银三十三两六钱;乾隆三年,新升八张,征银四十四两八钱;八年,新升六张半,征银三十六两四钱。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二张半,减征银一十四两;乾隆九年,豁免半张,减征银二两八钱)。

番檨:一宅,征税银六两。

以上通共征银四百七十九两二钱。

诸罗县

笨港市厝:五百九十九间(每间征银不等),共征银二百两零五钱。

蔗车:一百五十四张六分九厘零(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八百六十六两三钱零(旧额蔗车二十五张,征银一百四十两。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四张,减征银二十二两四钱;又新升一百三十五张,共征银七百五十六两。乾隆九年,豁免一张三分零,减征银七两二钱零)。

槟榔:二十四宅,共征银六十两。

瓦■〈石屚〉窑:五座,共征银一十二两五钱。

菜园:二所,共征银三两。

旧有牛磨一首,征银五两六钱;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

以上通共征银一千一百四十二两三钱。

彰化县

蔗车:五十七张半(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三百二十二两(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四张,征银二十二两四钱;新升二十八张半,征银一百五十九两六钱。乾隆七年,新升九张半,征银五十三两二钱;九年,新升一十五张半,征银八十六两八钱)。

牛磨:一十九首(每首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百零六两四钱(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一首,征银五两六钱;新升一十八首,征银一百两零八钱)。

以上通共征银四百二十八两四钱。

淡水厅

牛磨:一首,征银五两六钱(乾隆九年新升)。

廍饷:一张,征银五两六钱(乾隆九年新升)。

以上通共征银一十一两二钱。

附考

台邑额载厝饷、磨饷二项,俱始于伪郑。志载:瓦厝、草厝共征银一千二百四两零。数十年来,有片瓦寸草俱无、子姓零落及孤寡不能自存者,亦必按册拘追;而大井头一带行店碁布,终岁不出分文。雍正元年五月,所司查验府治房店,将破坏瓦厝、草厝悉为开除。凡得大瓦厝七千零七十四间、小瓦厝一千七百零三间;小者每间折半科算,共七千九百二十五间半。额饷匀摊,每间一钱五分一厘九毫有奇。每户给以饷单;如倒坏无存者,许执单缴验注销,另查新屋顶补。磨三十首,共额征银一百六十八两;除磨坏人亡者无从追比,现征十九首,官年赔解十一首。即十九首内,实在开市者不及十首,余皆牛磨倒坏。按册问赋,与厝饷等。而近年新开磨户,悉投营弁;以开则完银,不开即止。今各户给以照单,按月照数匀征,将前项变为活饷,可以足额(「赤嵌笔谈」)。

卷六

赋役(三)

存留经费养廉官庄

存留经费

养廉

官庄

存留经费

台湾府

正杂饷税、盐课,额征银共一万五千七百四十六两一钱七分六厘零。内除盐埕税银二千四百三十六两一钱四分三厘零归盐道衙门奏销外,又充兵饷银四千五百三十四两四钱零七厘,实存支应银八千七百七十五两六钱二分六厘(支给款目详见各县)。

台湾县

正杂饷税,共额银六千一百九十六两五钱四分七厘零。除盐埕税银七百五十六两一钱四分三厘零归入盐道衙门奏销外,实额银五千四百四十两零四钱零四厘零。内解充兵饷银二千八百七十三两八钱三分五厘零,实支应银二千五百六十六两五钱六分九厘零。又就解充兵饷银内协济淡防厅、彰化县不敷俸工银共八百八十八两五钱二分五厘零,实存解充兵饷银一千九百八十五两三钱一分零。支给款目:

分巡台湾道:俸银六十二两零四分四厘(旧闰年加银五两一钱七分零,今裁)。门子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轿、伞、扇夫七名,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铺兵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

本府知府:俸银六十二两四分四厘(闰年加银五两一钱七分零,今裁)。门子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轿、伞、扇夫七名,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步快一十六名,共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禁卒一十二名,共银七十二两(闰年加银六两,年匀给银二两四钱),实给银七十四两四钱(旧有灯夫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今裁)。

本府同知:俸银四十二两五钱五分六厘(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四分六厘零,今裁)。门子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轿、伞、扇夫七名,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步快八名,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旧有灯夫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今裁)。

同部

其它

安广县乡土志
历史 唐虞三代为肃慎氏之地。汉魏六朝为抉余国。隋唐为扶余北境。辽为安广军,即长春州韶阳西北境也,金为临潢府属境。元为开元路属境。明初为三万卫,后属蒙古科尔泌部右翼后旗。国朝为札萨克镇国公封地。光绪初年始省内地穷民迁徒开垦,向公旗交租,陆续来者共有四百余家。三十年七月间,盛京将军增,筹议固藩实边,非扩开蒙荒不可,奏派花翎侯补道张心田勘放垦务。三十一年十一月竣事,共放生熟荒段二十四万一千四百五十八垧七亩。城镇街基一百十五万四千五百二十丈。经盛京将军赵,奏准设立县治,名曰:“安广县”,定为冲,疲、难三字边要缺,置知县一员,并加理事同知衔巡检兼典史一员,并加六品
安平县杂记
安平县杂记 ●节令 正月元旦,各家均梳洗更换新衣服。自子刻起,至卯刻止,开门焚香点灯烛烧纸(俗名烧金。用半粗幼纸裁长六寸、阔四寸、盖苏木膏寿字印于其上,中间安锡箔约二寸许,拭以槐花,使成黄色,名曰寿金。有大花、二花之分,每百叶大钱十六文至十四文不等)。贴新桃符,放爆竹,列各样糖料于盒以供神(糖料有寸金枣、花生粒、桔红糕等名目)。名曰开正。然后长幼序次向祖先神牌行礼,有备牲醴菜碗以供者。礼毕,向长辈序次叩贺。早饭后,冠服往各亲友家拜贺。名曰拜正。有乘轿者,有步行者。若亲友多,初二、初三方拜贺完遍。主人若在家,则冠服出迎。近时多不亲行,仅遣家丁持帖往贺,两便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嘉靖版) 明 林有年主纂 《安溪县志》原书序 卷之一 地舆类 一、建置 二、星野 三、山川 四、形胜 五、疆域 六、屯堡 七、隘堑 八、乡里 九、风俗 十、土田 十一、户口 十二、寄庄 十三、土产 十四、贡赋 十五、水利 十六、井泉 十七、坊市 十八、桥渡 卷之二 规制类 一、公署 二、坛壝 三、庙祠 四、寺观(宫院附) 五、亭榭 卷之三 官制类 一、职官 二、名宦 三、军政 四、刑法 五、盐法 六、役法 卷之四 学校类 一、庙学 二、学制 三、社学 卷之五 选举类 一、进士 二、乡举 三、岁贡 四、荐辟 五、恩典 六、椽辟 七、恩例 卷之六
重修台湾府志-清-范咸原文及白话翻译在线阅读|中华古籍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