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藏 · 志存记录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44 万字 · 约 21 小时 5 分钟 · 17 / 57
史藏 · 志存记录
44 万字 · 约 21 小时 5 分钟 · 17 / 57
会员可开白话
林维潜
立缴典课租契字人林星耀
(二三)
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人武西保关帝厅庄第三十三番户邱诗朝,有阄分应份大租田原丈二十甲零,内抽出原丈一十五甲五分三厘零四毫正,址在本堡新旧馆庄、新竹围庄、大沟尾庄。每甲原前征收大租粟八石,合留四成大租粟三石二斗,交佃完纳地租,尚征收六成大租粟四石八斗满正,水银每甲贴粟六斗满正,车工每甲贴粟四斗满正,系佃自运到馆,按作早晚雨季对半完纳,经风煽净。年配纳十五庄水份二厘,并带牧埔圳水通流灌溉。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大租出卖,先问房亲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本保旧馆庄第一番户李晋兴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议订时值尽根契价银四百六十五员九角一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大租田甲声等项载明,随即对佃交付买主前去掌管,收租抵息,完纳水份,永为己业。契明价足,一卖千休,日后不敢言及找洗滋事。保此大租田系朝阄分应份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朝出头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特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手收过尽根契面佛银四百六十五员九角一厘正,平三百二十六两一钱三分七厘正完足,再照。
批明:阄书大契尚有余业,不得缴连,批照。
光绪二十七年一月日。
代笔人邱启南
为中人邱三平
场见人邱万宗
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人邱诗朝
计开:
吴德昌原田三。三甲;徐教、徐文对原田二。五一一甲;徐日章原田三分;吴文理原田二。二五厘;吴立记原田八。八一六分;徐红毛原田一。二○七甲;吴石才鱼池九厘;蔡长流宅四。二五厘;吴贯世原田一。四一甲;徐文开原田二。六三分;吴乞食原田八厘;邱献廷原田三。三二分;吴惠庆原田五分;李清洁原田一。九六甲;吴和尚头原田二。二五厘;邱礼兴原田三。二二分;邱礼皮原田三。二二分;钱佑原田二分;钱自在宅一分;钱录原田二分;詹礼水原田五。四分;詹心原田二分;詹老三原田二分;詹业原田一。四分;詹戆原田二。四分;卢兴露原田一。五四三分。
第七节大租之消灭
记收过奎府聚庄佃吴振源顶陈文答、陈神佑完纳光绪十七年分课租粟二十五石三斗三升□合□勺□秒正,合给完单,付执为照。
除起公界并四成扣外,本业主每年照依旧章实收足大租榖一十一石正。
批明:田内再起书院及西学堂用地按五百余丈,按折田五分,再扣大租榖二石,自十七年为始,本业主每年照依旧章实收足大租榖九石正。
业主。
光绪十七年七月日给单。
调书
一、登瀛书院西学堂。
一、该地大租。
一、元官有无买收。
李登瀛书院西学堂之地,原大租户是王崇山,其裔孙王鼎于光绪八年,向胜记借银,将该处大租佃(小租户)对收抵利息。光绪十一、二年间,台北府雷其达对该地小租户吴中湖、吴朝清买收起盖登瀛书院及育婴堂(即西学堂),其该地应纳大租额扣除,原无买收。至光绪十八年三月,王鼎转向该地元小租户吴中湖、吴朝清借银还胜记,乃将官扣除外,所剩大租额抵利,立借银字为据(证据列左),其正本现存吴中湖家中。
立……字人王鼎,于光绪八年,向胜记借银八十五元,将大租佃对收抵利息后,因胜记迫讨甚急,托中刘文胜向吴际盛之孙中湖、朝清借银八十五元交还胜记,吴际盛每年应纳大租额除登瀛育婴起店批减外,剩额五石六斗五升四合,准抵利息…………。合立…………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十八年三月。
又查台北府电其达买收该地二次,其原带每年大租额各批明在该地之契末扣除(证据列左)。
台北府雷批:吴际盛管界内起盖登瀛育婴堂店屋地基,用过田地四百五十五丈二尺八寸,每四方一丈,给地价银六角,共应银二百七十三元一角六辫八尖。所用之地的田四分六厘六毫二丝,每年应扣减带大租榖一石八斗六升四合八勺,其余大租仍照契完纳,批照给价,发还管业,此批。
又添购地基用过地折方一丈,计一百一十七丈六尺,每年应扣减大租榖四斗七升七合二勺,其余大租仍照契带纳,批照。
光绪二十九年二月十六日。
雇主林世维
第三章番大租
第一节番大租之起原
第二节番社给垦字
第三节番人给垦字
第四节番业户给垦字
第五节番业户
第六节宜兰地区番租
第七节草地租及亢五租
第八节■〈勹外云内〉补租
第九节政府告示
第十节典卖字
第十一节其它契字
第十二节贌耕字
第十三节其它论示
第一节番大租之起原
(一)
一、番俗醇朴,太古之遗。一自居民杂沓,强者欺番,视番为俎上之肉;弱者媚番,导番为升木之猱;地方隐忧莫甚于此。社饷一项,凤山下淡水八社番米,在郑时原数五千九百三十三石八斗,后酌减为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诸罗社饷共七千七百八两零,未邀裁减。前犹可支,持以地皆番有,出产原多。自近年以来,流亡日集,以有定之疆土,处日益之流民,累月经年,日事侵削。向为番民鹿场、麻地,今为业户请垦,或为流寓占耕,番民世守之业竟不能存十一于千百。且开台以来,每年维正之供七千八百余金,花红八千余金,官令采买麻石又四千余金,放行社盐又二千余金,总计一岁所出共二万余金,中间通事头家假公济私,何啻数倍。土番膏血有几,虽欲不穷得乎云云。
一、乾隆三年,总督郝玉麟奏准熟番与汉民所耕地界,饬令查明有契可凭,输粮已久者,各照契内所开四至亩数,立界管业;其汉人原贌界内有未垦未升田园,应令开垦报升,仍将原贌买之契,示谕各业户呈县验明盖印。该县设立印簿,照契内买卖本人及中保姓名、亩数、价银、输粮额数、土名四至,逐一填明簿内。有不垦未升若干,一并登明,毋许弊漏。仍照式汇造清册,送司存案,将来倘有转售,尽一呈验登填。庶田地有册可考,不致侵占番业;倘有契外越垦,并土棍强占者,令地方官查出,全数归番分晰呈报,嗣后永不许民人侵入番界,贌买番业。令地方官督同土官划界立石,刊明界限土名,仍将各处立过界址土名,造册绘图申送,以垂永久。
一、乾隆九年,上谕外省镇将等员,不许在任所置立产业,例有明禁;在内地且然,况海外番黎交错之地。武员置立庄田,垦种取利,纵无占夺民产之事,而家丁、佃户倚势凌人,生事滋扰,断所不免。朕闻台湾地方,从前地广人稀,土泉丰足,彼处镇将大员无不创立庄产,召佃开垦,以为己业。且有客民侵占番地,彼此争竞,遂投献武员因而踞为己有者;亦有接受前官已成之产,相习以为固然者,其中来历总不分明。是以民番互控之案络绎不休,若非彻底清查,严行禁绝,终非宁辑番民之道。着该督抚派高山前往,会同巡台御史等一一清厘,凡历任武职大员创立庄产,查明并无侵占番地及与民番并无争控之案者,毋论系本人子孙及转售他人,均令照旧管业外;若有侵占民番地界之处,秉公清查,民产归民,番地归番,不许仍前朦混,以启事端。此后台郡大小武员创立庄产,开垦草地之处,永行禁止;倘有托名开垦者,将本官交部严加议处,地亩入官,该管官通同容隐,并行议处云云(「台湾府志」)。
(二)
土目、土民不许私相典卖土司田亩;如有违禁不遵者,立即追价入官,田还原主,并将承买之人比照盗卖他人田亩律;田一亩,笞五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其违例典卖,并倚势抑勒之土司,失察之该管知府,均交部议处(「大清律例」)。
(三)
一、福建等省民屯丁赋,俱摊入地亩,随粮征收;台湾番众就丁纳粮,不完地赋。
一、台湾奸民私贌熟番埔地者,依盗耕本律问拟;于生番界内私垦者,依越度关塞问拟,田仍归番(「户部则例」)。
(四)
雍正二年,覆准福建台湾各番鹿场间旷地可以垦种者,令地方官晓谕,听各番租与民人耕种(「福建通志」)。
(五)
一、台湾近山埔地八千八百余甲,拨给各社熟番新挑屯兵、屯丁,令其自行耕种,免其纳赋,亦毋庸给与月饷。屯丁每名给埔地一甲,千总每员十甲,把总五甲,外委三甲。如遇屯丁缺出,挑其子弟充补承受。如有私行典卖者,按律治罪,追赔契价充公,将地亩给新挑屯丁承受(户)。
一、台湾东界内又出已垦埔地一万一千余甲,内民人租贌之地同番社田亩一体免其升科。其业经卖断与民者,照同安县下沙科则按甲计亩征银,免其纳粟。至集埔、虎仔坑、三貂、粮峤等处私垦田亩,亦照民买番地之例,一体升科,仍立石为界。如五十三年奏准清查后,再有越界私垦,从重治罪,失察地方文武各官一体严参议处(户「钱榖挈要」)。
(六)
官淡水者,与他处不同。他处可以萧规曹随,淡水新辟,则事势情形宜随时变通;抚绥控御,良非易易。昔未通商,今则开海口矣!昔番社立有界限,今则奸民盗垦日深,隘寮为虚设矣云云(「淡水厅志」)。
(七)
钦命福建分巡台湾等处地方兵备道、兼提督学政卓异加一级、军功加一级、随带又加四级、纪录十八次张,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台郡番地原无征赋之例,不准汉佃杜卖典贌。续后查出归番淡防厅衙门未知奉有明文,将番田园亦照民例报升,已经题升入额,难于清豁。是以乾隆三十年间,议定章程,分别番黎自耕,免其报升;如系汉人佃种,仍应照例勒令报升,此亦端指未断还番者而言矣。今台地番业,已奉奏明彻底清厘,凡汉人典贌侵占田园,悉行还番管耕;内有该番不能自耕,许令民人承佃,按甲纳租,匀给众番口粮。此实皇仁宪德,轸恤番黎有加无已之至意。本道因念熟番滋生日繁,谋生日蹙,几难存活,严督该府、厅、县实力清查,凡被汉奸侵欺田园,悉断还番管业;其该番多有不能自耕,给予原佃人承种,照例每甲田收租八石,每甲园收租四石,以之匀给口粮。若饬令输供,目下徒有归番之名,将来恐有追呼之累。复请嗣后凡断还番管业,着民人向番承佃纳租,概免报升,以收恤番实效。兹经布政使司转详,奉督、抚两宪批准移知列道。除分行府、厅、县遵照外,合就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全台业户、佃民、社番人等知悉:尔等感皇恩浩荡,宪仁汪濊,务须各守本分,尽力田园,按例纳租。民番照旧相安,共亨升平之福。慎勿彼此争竞,以及作奸犯科,致蹈法网,后悔莫及,凛之,勿违,特示。
乾隆三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给。
(八)
署台湾北路理番驻镇鹿港海防总捕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陈,钦加府衔、台湾北路淡防总捕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娄,为剀切晓谕交纳并严禁典卖短折事。案蒙臬道宪刘,札奉总督部堂程,奏明清厘南北两路屯弁丁养赡埔地归番自耕,诚以屯丁与绿营兵丁无异,其赡租亦与绿营兵粮无异,丝粒关重,不容稍有侵欺也。乃台湾自乾隆五十三年设屯以后,嘉庆十五年又经前鹿港厅薛逐处勘丈,立定四至界址,乃日久或被汉棍经弁丁典贌,或被奸佃抗租,几视屯粮为无关紧要,任意霸吞,实属狁不畏法。查例载:用强占粮屯田五十亩以上,不纳子粒者,照数追纳,完日发近边充军;其屯田人等将屯田典卖与人至五十亩以上,典主、买主各不纳子粒者,俱发近边充军;若数不满五十亩及尚纳子粒不欠者,照侵占官田律治罪。典卖与人者,照盗卖官田律治罪。又前臬道宪张,详定乾隆二年既定例后,私行典贌番业及债剥折抵者,田断归番,本人逐水,立法何等森严。兹本分府奉宪奏明,札委办理屯埔,本应照例严办,逐一将田园追还屯番。缘其间典贌与人者,该番究有得受价银,兼有屯地离社较远,不能自耕,不得不招佃代耕收租。是以准情酌理,另立章程,并自备夫价饭食,亲临查勘,不许书役人等稍有扰累。并分别等则定租,使汉番两得其平,各取佃户认纳甘结,同总理等连环保结,汇造细册,通详各宪,并牒府移行立案。第恐汉奸番愚,不晓王法,不知屯田关重,清厘之后,仍复典卖抗租短纳,合行剀切谕纳示查。为此,示仰淡属田寮港庄屯田户暨武朥湾管下大圭隆社屯弁、丁目、民番人等知悉:尔等凡有承耕该养赡田园,务宜依结完租,不得私行短折。该管屯弁督带屯丁本身到佃收纳,再不准私相典卖。自示之后,如有前项情弊,一经访出或被告发,照法例加等治罪,决不姑宽,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道光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出示。
第二节番社给垦字
(一)
立合约人大武郡社土官孩湾,有坔港草地一所,南从坔港横车路,北至苦苓脚横车路止,东至熟园岸,西至溪上;四至明白。因无鹿可捕,课饷无归,于康熙五十八年,招得丁文募佃前去开垦,议约每年贴课饷粟六十五石。但无水源灌溉,不能成田,兹丁作周欲出工本开筑水圳,作成水田,今当乡保通事公议,雍正元年起,至雍正四年止,每年内加贴粟四十五石,总原额共一百一十石斗正,系旧斗,番人到庄车运,永远定例,日后不得听人唆使生端等情。倘佃人有负短少租粟以及为非等项,系丁作周之事,不干番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并无迫勒,日后不敢异言;今欲有凭,立合约为照。
雍正元年八月。
知见叶伯选
张苑
蛤肉
立合约孩湾
丁作周
代书人李士元
(二)
立合约大武郡社土官蛤肉等,有草地一所,北至水漆林为界,西至吴宅往海丰路为界,东至本庄熟园,南至溪为界;四至明白。因课饷无征,今招得丁作周前来出本开筑坡圳,以作水田。今当乡保通事公议,雍正元年起,每年佃粟五十石斗,系旧斗,番人到庄车运,永远定例,日后不得听人唆使生端等情。倘佃人有短少租粟,以及为非等情,系丁作周之事,不干番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不敢异言;今欲有凭,立合约为照。
雍正元年八月日。
知见叶伯选
张苑
立合约蛤肉
丁作周
代书人李士元
(三)
立合约人大武郡社土官孩湾、蛤肉等,有坔港田地一所,东至萧良迪田为界,西至茄苳潭为界,南至清水沟为界,北至横车路为界。前因贌与陈维周、曾浩然等耕种麻园,因地久不堪种杂子,兹招得丁作周前来出本开筑水圳,耕作水田。议定自雍正二年起,每年共贴课饷粟一百石,番人到庄车运,斗系满斗,永远为例,不得争多减少以及佃人为非等项;如有等情,系下作周之事,不干番人之事。今欲有凭,立合约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雍正元年十月日。
代书人李士之
知见通事叶伯选
孩斗六
立合约人大武郡社土官孩湾
蛤肉
眉仔
贌主丁作周
(四)
立杜卖契人马芝遴社番社首阿国、阿加,土目蒲氏、龟只、璠宝、孩汝,社约青洲等,有承祖遗管下鹿仔港埔地一所,东至山,西至海墘,南至鹿港大车路,北至草港。前因雍正二年,本社社首等经给与陈拱观前去开垦,兹拱观转售与施长龄。今长龄愿出银四十两广驼,向嘓等承买尽根。今嘓同众番等当场收过银四十两广驼完足;其埔地照四至界址,听施长龄前去管掌,开垦成田,抑或填筑成塭,报升纳粮,不敢阻挡。保此埔地系嘓等承祖物业,与别社番及汉人无干。一卖千休,日后嘓等子孙不敢言找言赎,生端异言滋事。恐口无凭,合立杜卖尽根契一纸,付执为照。
雍正四年六月日。
社约青州
蒲氏
只
璠宝
土目
孩汝
阿嘓
立杜卖契马芝遴社首
阿力
知见为中通事林伯玺
代书肥蛤肉
总甲头斗湾禹甲
斗肉荖仔蛤肉
甲头潮州眉芬海
长呵嘓
山里猫夷
荖仔田
好斗
白番番大头大甲厨甲
眉保
眉斗六
阿使
猫蛤肉
(五)
立卖契人阿束社土官台湾沙末、抵六、大夏乃、大霞大加老、六仔,甲头大士,眉仔社主耳难、眉斗孙,白番胡氏、扶首、屯乃、加腊、欺少茅格、闇栖、巴氏、天赐等,老番眉恋、打晋湾、山株吕等,有承祖遗业荒埔一所,坐落土名巴巴里,东至山仑,直抵大肚溪,西至海,南至蛤仔路头,北至大肚溪,四至明白为界;并无妨碍他人界限。因上年乱离复业,粮食莫给,合社番众公议,愿将此地托中引就卖与陈锦容出头承买,三面言议时价银一百两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荒埔随踏付与银主前去掌管开垦,报升纳课,永为己业。每年议贴湾等银四十两,日后买主欲开埤圳路,或由番地经过,湾等众番不敢阻挡,任听开凿。保此埔地并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湾等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日后不敢言找言赎、生端反悔;今欲有凭,同立卖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内银一百两广,再照。
雍正十二年七月日。
为中人何荣
六仔
大夏乃
立卖契人阿束社土官台湾甲头大士
大加老耳难
大霞眉仔
社主眉斗仔
抵六
老番眉恋
打晋湾
吕西氏
白番胡氏
和氏
扶首
茅允
晋埔
大本步
埔礼
福仔
眉瓜
不阿路
屯仔
加腊
闇栖
巴氏
天赐
小茅
巫氏
眉览
欺打难
小大内
摆塘
■〈米冬〉独甲
大茅格
(六)
同立契人猫儿于社土官哮女、大甲、蛤肉、孩武力,甲头眉斗女、大眉逸、孩朥拔、意务,白番孩女、骂大眉老、武仔、孩沙女等,有承祖荒埔一所,坐落土石匏吕佃水沟墘,东至小沟,西至本社旧园泥墩,南至大沟,北至路土墩;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众番公议,托中招贌与张方致,时价银十两。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埔即听张宅招佃,盖屋开垦,永为己业,后日不得增贴言赎,而众番亦不得生端阻挡。及垦耕之后,每年议贴社费银八两正。其界内或有别番先税他人一坵,未请还张宅,每年哮女等只愿收贴银四两。及至请还界内归卖之日,始照议约时收银八两之数,以贴社费。此埔系承祖荒埔,并无重张典挂及交加不明为碍。此乃二比情愿,各无抑勒,口恐无凭,同立贌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内银完足,再照。
乾隆元年十月日。
中见人通事陈荫
孩武力
大甲
孩朥拔
眉斗女
立契土官哮女
甲头大眉逸
(七)
立卖契猫儿于社土官哮女、蛤肉、大甲、孩武力,甲头眉斗女、孩胜拔,白番孩女、骂大眉老等,因本社草地一所,南至塘背厝大沟为界,北至七张犁庄后把育沟为界,西至阿劝庄大路,直至张振声为界,东至张石徐三角潭沟起,由仑后西势圳头直通七张犁庄东势旧社旧车路,至把育沟尾止为界;四至明白。今因乏银费用,合社公议,愿将此业托中卖与张振声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价银一百五十两。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业除前本社明丈十五甲筑埔,贌与张方致外,其余不论熟园、荒埔,听银主前去掌管,招佃明垦,报课升科,永为己业,日后不敢言增贴言赎。至张方致每年应贴饷银八两,今本社饷银各业户在前已经贴纳满额,此八两之银系溢额之数,愿拨归张振声对收,社番不得向取;而张振声每年议贴社粟二百六十石满,冬成听番车收,仍贴银八两作公费。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如有不明,卖主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口恐无凭,立卖契一纸为照。
内七张犁庄照番原约一百石与佃收租;如有租粟短欠,听业主招佃起耕,依各庄例收租,佃人不得刁难,再照。
乾隆二年二月日立。
哮女
卖契土官蛤肉
大甲
(八)
立给佃批人感恩社土官蒲氏悦,缘本社承祖田二甲,在路边五分,在北势山边。其田二甲五分,付与黄宅耕作,每年每甲约纳租粟八石满,永为定例,不得增多减少。其租粟务要运到水里港交纳,亦不得拖欠升合。为田并无交加来历不明;如有不明等情,系业主抵挡,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给佃批一纸,付执为照。
前给佃批被火烧,不在,再照。
即日收过犁头银七两三钱完足,再照。
乾隆二年八月日。
立给佃批感恩社
(九)
再立给批阿束社土官大加老、大霞,甲头投皆、小茅格、乌世、孩湾、大耳,社主天赐、眉斗,白番台湾、洪加腊等,有承祖管业一所,坐落土名月眉潭尾白沙墩西湖埔地一小片,东至白沙墩山为界,西至陈锦容草地为界,南至月眉潭田蛤仔路为界,北至阿务丹潭为界;四至明白为界。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