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藏 · 政书
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
23 万字 · 约 10 小时 48 分钟 · 12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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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所审者,罚告人马一匹。
又定:凡词讼,令本人控告,若旁人代控及罪已审结,本人不告旁人代诉者,均罚马一匹给原审人。
顺治八年题准:外藩蒙古人有讼,赴各管旗王贝勒等处伸告,若审理不结,令协同会审旗分之王贝勒等公同审讯,仍不结,王等遣送赴院。如未在王、贝勒处伸告,越次赴院者,一概发回。
康熙元年题准:蒙古拟定死罪犯人,由札萨克审明报院,由院会三法司定拟具奏。其应监候秋后处决者,照刑部秋审例,会满九卿议奏。
九年题准:凡已结事件称有冤枉者,仍赴本院告理,又称冤枉,许赴通政使司鼓厅告理。
十三年题准:非札萨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有犯,照札萨克贝勒等一例议处。
三十三年复准:山海关外科尔沁土默特等旗,凡偷盗争夺之事,旧例皆由盛京刑部行文到院会审,往返定议方得完结。嗣后遴选应升蒙古旗员一人,笔帖式二人,令往盛京居住,除人命大案确审取供咨部具题外,一应细事即令盛京刑部审结。其有与口外札萨克会审与该将军会审之事,并令一并审结,毋得迟延。
雍正二年议准:蒙古人告状,必列姓名方与准理。若诬告者,原告及见证皆罚三九。
又定:蒙古王等以下、庶人以上,因争户口致讼,雍正元年以后者审理,雍正元年以前者不准审理。
又定:凡提拿大盗不给以致脱逃者,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皆罚俸一年,无俸之台吉等罚牲畜五九。
又定:凡捕获盗贼送给札萨克处收禁,若在盛京及归化城等处拿获者,即在犯事处收禁,该札萨克率领会审之台吉审讯。
乾隆元年议准:凡应拟斩绞监候之蒙古等,系科尔沁、札赖特、杜尔伯特、郭尔罗斯十旗,喀喇沁三旗,土默特两旗,札鲁特两旗,敖汉王旗分,柰曼王旗分,喀尔喀左翼旗分者,送八沟理事同知监禁。巴林两旗,阿霸哈纳尔两旗,翁牛特两旗,乌朱穆秦两旗,阿霸垓两旗,苏尼特两旗,蒿齐忒两旗,阿禄科尔沁贝勒旗分,克什克腾札萨克台吉旗分,及喀尔喀土谢图汗部落十有九旗,车臣汗部落二十一旗,厄鲁特郡王旗分,贝子旗分者,送多伦诺尔理事同知监禁。鄂尔多斯七旗,归化城土默特两旗,吴喇特三旗,喀尔喀右翼旗分,毛明安札萨克台吉旗分,四子部落王旗分,喀尔喀超勇亲王部落二十一旗,札萨克图汗部落十有五旗者,送归化城理事同知监禁。
乾隆三年议准:凡多伦诺尔蒙古民人互讼事件,令该同知会该旗审拟完结。凡八旗游牧察哈尔命盗重案呈报刑部,会院完结。其喀尔喀札萨克各旗蒙古命盗重案呈院完结。至商民事件,仍由口北道传报该督完结。
七年议准:八旗游牧察哈尔命盗案件,如凶犯、盗犯、尸亲、失主均系蒙古,并无内地民人者,令该总管等就近会同知、通判审明定拟,鞭责轻罪照例保发。徒流以上罪犯,即交该同知、通判等收禁,一面报部,一面将鞭责之犯先行发落,俟院会刑部等衙门奏准之后,将应决之人犯,即于犯事处正法;军流以下人犯,照例折枷完结。其定拟斩绞监候之犯,并令严行监禁,秋审时,该总管选具年貌清册报部。若蒙古、内地人交涉命盗案件,该总管委官会该同知、通判审明定拟,应保出者准其保出,应监禁者交该同知、通判等收禁。系直隶民人该同知等即呈报口北道、该按察使、总督,该督复核具题。系山西民人,即呈报延绥道、该按察使、巡抚,该抚复核具题,仍各咨该总管存案。若所定之罪与该总管意见不同,亦著申文报部,俟刑部会本院详加改正,定拟复奏。立决人犯于犯事处正法,军流以下照例完结。
监候人犯仍令该同知、通判监禁,秋审时由该督、抚详察具奏。
十一年议准:八旗游牧察哈尔蒙古应入直省秋审之犯,令该同知等于每年四月初旬察明各犯年貌、旗分、佐领及犯罪原由,出具切实看语,申送该督、抚核题,免其提审,以省拖累。再,口外蒙古人犯分定旗分解送多伦诺尔等处各同知衙门监禁者,原指各旗自行审理案犯而言。至沿边理事、同知、通判,均有办理蒙古、内地民人之责,所有承审人犯,自应本处监禁,不得藉词解送。
十二年议准:八旗游牧察哈尔蒙古、民人交涉事件,仍会同同知、通判等审理。如案犯专系蒙古,与内地人无涉者,应令各总管自行审理。
又议准:八旗游牧察哈尔蒙古偷盗牲畜拟绞减等之犯,系正户蒙古照旗人例折枷,系家奴仍照旧例发邻近盟长,给效力台吉为奴。
十五年议准:八旗游牧察哈尔左翼四旗蒙古与民人交涉之案,在镶黄旗地方犯事,附近张家口者,即归张家口同知收禁;在正白旗地方犯事,附近独石口者,即归独石口同知收禁;在镶白、正蓝二旗地方犯事,附近多伦诺尔者,仍归多伦诺尔同知收禁。
乾隆朝 银库银库
一职掌
康熙四十六年设立银库,并铸给理藩院银库关防,设郎中一人,员外郎一人,司库一人,笔帖式二人,库使四人。郎中、员外郎由各部院司官内遴选,保送吏部引见补授,司库、笔帖式、库使由户、工两部司库、笔帖式、库使内选委,仍各兼本任行走。
雍正元年,因本库郎中、员外郎同时奉差,办事乏人,奏请照例遴选引见,令其专任库务,停止两处行走。奉旨:见今未届蒙古来京之时,虽除贤能司官并无事可办,若除寻常司官又无裨益,著除身家殷实之御史令其兼理。
又奉准:库使四人裁二人,司库、笔帖式仍照旧额,司库由吏部于应升人员内选补,笔帖式由吏部铨选,库使由吏部考取。
十一年复准:御史与司官同办库务,易于通同瞻徇,嗣后在库行走之御史,停其管理钱粮,令其稽察弊窦,以专责成。其管理库务司官向于各部遴选二人,今不拘郎中、员外郎定为二人,均由本院司官内遴选,引见补授,每三年一次更换。
一主守
书吏一人,皂吏三人,娄军五人。其皂隶三人一由本院娄军及工部皂隶娄军内拨充,其二皆隶本库行走。看守旗员二人,兵二十名,均由正蓝旗满州咨送。
一支领
康熙四十六年奉旨:蒙古王、台吉等来京,除喂养马驼外,一应日用廪给及薪刍等物均照部定价值折银,统计一年所需若干,著理藩院照数支给。
又议准:每次支领廪给银五万两,薪刍银五千两,均于户部库内给发,量其将完先行具奏,如前支给其等次详见廪给则例。视馆中宾客之多寡,一年或一次,或二次,支银不等。
一奏销
康熙四十六年定:每月将在内行走及到来宾客,发过廪给银若干,薪刍银若干,各具一摺奏闻。每年十一月起至次年十月止,将一年所发廪给薪刍银细数,及宾客人数姓氏,造册二本进呈,并将旧管、新收、开除、实在、银数、汇疏随册奏闻。
雍正九年奉旨:尔院领催人等,此二年来差遣甚多,宜加优恤。嗣后务按道里之远近,事之缓急,自五十两至十两编为等次,酌量给银以为行装之费。三月一次汇题,并将去岁至今之出差领催人等察明补给。
乾隆五年奏准:领催等差往附近地方,自二月至七月不准给银,八月至正月给银十两;差往护送三省驻防兵丁前往军营者,给银二十两。送八旗游牧察哈尔驻防兵丁,及差往鄂尔坤止霜者,均给银十两。每年差往法库、西勒图库伦等处,送果品与喇嘛者,给银三十两。
骑官马无行粮之差,给银十两。差往哈密、瓜州、西宁、打箭炉、青海等处者,二月至七月给银十两,八月至正月给银二十两。差往军营及恰克图、库伦等处者,亦如哈密等差之例。
差往喀尔喀地方在沙漠以内者,二月至七月不给银,八月至正月给银十两;在沙漠以外者,二月至七月给银十两,八月至正月给银二十两。差往内地札萨克,程逾千里有行粮者,不给银。有应给者,仍以道里远近,事之缓急,时之寒暑,酌量给发。每三月一次具奏以闻。
理藩院
我朝始兴,威德渐立,声教所暨,莫不来庭。凡蒙古部落之率先归附者悉隶版籍,视犹一体。及后至者弥众,皆倾国举部乐输厥诚,既地广人繁矣。乃令各守其地,朝岁时,奉职贡焉。户口蕃殖,幅员辽远,前古以来,未之有也。始于六部之外,设理藩院,置尚书、左右侍郎,董其黜徙、赏罚、朝会、往来之事。其属四清吏司,曰录勋,曰宾客,曰柔远,曰理刑;各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又设司务、汉院判、知事、副使。其增设裁减,具载吏部。
录勋清吏司
爵级
初,外藩四十九旗,或以功,或以亲,或以举国输服,封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秩皆照内王等。台吉、塔布囊等,俱给以品级。设都统以下、骁骑校以上等官,照内管理。盖国家一体之仁,周遍如此。
国初定:外藩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立有军功者,量其功之大小议叙,亡殁者,一体题请赐恤。
顺治九年题准:外藩王以下服色,悉照内王以下定例。
十六年题准:外藩蒙古以一百五十丁为一佐领,披甲五十副,设骁骑校各一员,拨什库各六名。十家各设一长,六佐领总设参领一员。
十七年谕:外藩各旗都统以下员缺,令各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酌量补授。
十八年题准:外藩蒙古王、贝勒,各照内王、贝勒等,设长史、司仪、长护卫。此外,亲王设四品典仪一员,五品典仪一员。郡王设五品典仪一员,六品典仪一员。多罗贝勒设五品典仪一员。固山贝子设六品典仪一员。公等设七品典仪一员。其顶带坐褥,悉与内同。
又题准:台吉、塔布囊等,顶带坐褥照在内官员分别给之。一等者照一品,二等者照二品,三等者照三品,四等者照四品。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骁骑校等顶带坐褥,照内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骁骑校等,杀一级给之。
又题准:外藩佐领众多之旗,设都统一员,副都统二员。有十佐领以下之旗,设都统一员,副都统一员。多者裁革,少者添设。
又题准:外藩人有始从其主归降,及随军向导有功敕给达尔汉职衔者,其顶带坐褥,照外藩各旗官员分别给之。永袭者照都统,虽永袭而效力次者,照副都统。袭六次、五次、四次者,照参领。袭三次、二次及止授本身者,照佐领。
康熙元年题准:公主之子、亲王之子弟为一品;郡主之子,郡王、贝勒之子弟为二品;县主、郡君、县君之子,贝子、公之子弟为三品;台吉、塔布囊等子弟概为四品,俱于十八岁给与品级。
又题准:一二等台吉许以一子袭职外,余子概为四品。若有功酌量另议。
又题准:公主等之子,十岁以上,父没分有所属人,不拘岁数,即给品级。
二年题准:台吉、塔布囊等有军功者,量功给品级。有头等功牌六个以上者为一等,三个以上者为二等,一二个者为三等。有二等功牌二个以下者概为四等。
三年题准:承袭王、贝勒、贝子、公等,册、诰皆令亲身来领。若应袭之人未经出痘者,遣还,册、诰本院差官赍送。
八年题准:索伦总管为三品,副管为四品。
二十一年题准:外藩诸旗,各于旗内选择贤能,协理事务。
二十二年题准:归化城土默特副都统缺出,择在内贤能官员,会同兵部引见补授补授都统由本院题补,不会同兵部。
二十五年题准:外藩四十九旗管旗札萨克及索伦总管,俱照内都统印,各铸给印一颗。
会集
国初定:外藩蒙古三年一会,清理刑狱,编审壮丁。
又定:会集不来者,王等罚马二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罚马十五匹,台吉等罚马十匹。不如期至者,按日罚马凡罚牲畜,一概入官,不入官者,见本条内。
顺治九年题准:往会敕书内阁撰写。
康熙八年题准:外藩蒙古会集,及传召之事不来者,都统各罚马五匹,副都统各罚马四匹,参领各罚马三匹,佐领各罚马二匹,骁骑校各罚马一匹,拨什库各罚牛一头,十家长各罚犋牛一头。不如期至者,都统各罚马四匹,副都统各罚马三匹,参领各罚马二匹,佐领各罚马一匹,骁骑校各罚犍牛一头,拨什库各罚犋牛一头,十家长鞭二十七。如八旗游牧管旗总管及索伦总管不齐集者,照外藩副都统例,游牧副管、索伦副管照外藩参领例,佐领、骁骑校、拨什库、十家长照外藩佐领、骁骑校、拨什库、十家长例治罪。
十七年题准:差遣往会大臣,将领侍卫内大臣、内大臣、散秩大臣列名进呈御览,交于本院,将各部尚书、左都御史及本院堂官职名,一并开列,请旨简用。随往官员除本院官员、笔帖式外,仍选择各部院官一员、笔帖式一员带往。
丁册
国初定:外藩壮丁年六十以下、十八以上者,皆编入丁册,有疾者除之。每三丁披甲一副。
又定:外藩壮丁三年一次编审,有隐丁者,所隐之丁入官。隐丁至十户者,管旗王、贝勒等按罚一户,出首人,令赴愿往旗分。
顺治四年题准:审丁时数目开载不全,及后其主虽自声明遗漏,亦以隐丁治罪。
五年题准:亲王各兼壮丁六十名,郡王各五十名,贝勒各四十名,贝子各三十五名,公各三十名,固伦额驸各四十名,和硕额驸各三十名,多罗额驸各二十名,供其役使。
七年题准:外藩蒙古每十五丁,给地横一里,长二百里。
九年题准:外藩台吉等及喀喇沁土默特塔布囊,一等者各兼壮丁十五名,二等者十二名,三等者八名,四等者四名。
又题准:外藩亲王守墓人十户,郡王八户,固伦公主同郡王,贝勒、贝子等六户,和硕公主、郡主同贝勒,镇国公、辅国公四户,郡君同镇国公,县君、乡君同其夫。其大臣护卫及出征效力之人,不许守墓。
十二年题准:外藩首告隐丁者,准在编审之年首告,二三年以后首告者不准。
康熙三年题准:外藩蒙古都统,亲随兵丁四名,副都统二名,各于本旗选择。参领、佐领各一名,于本佐领中选择。
五年题准:外藩编审丁册,照户部例详开具题。
十一年题准:额驸等所兼壮丁,虽额驸已没,亦不许裁。
十三年题准:外藩蒙古编审壮丁时,隐丁之旗,都统、副都统罚三九,参领、佐领罚二九,骁骑校罚一九,给出首人。拨什库、什家长各鞭一百。归化城二旗,无王、贝勒等,如有隐丁,都统、副都统罚五九;参领罚三九;佐领革职,罚二九;骁骑校革职,罚一九,给出首之人。其出首之人并所隐之丁,各留旧佐领,家奴若系蒙古,入官。
十八年题准:出首隐丁人之子弟在所隐内者,俱准旗内听所欲往。
二十一年题准:公主、郡主等随嫁人,许用守墓授护卫官职及闲散使令,不准披甲。
二十二年题准:属下奴仆出首本主隐丁者,照例旗内听所欲往外,出首他人者不许出户,所罚牲畜给出首人。
驿递
顺治十二年题准:索伦之入质者,在边外乘蒙古驿马,支给食物;入边,乘内地驿马,支给行粮。
又题准:本院官员、拨什库等,于十月至三月远遣出边,往蒙古地方,骑本身马者准给口粮草料。往张家口迎送喀尔喀、厄鲁忒,及喜峰口、独石口、古北口等外差遣,准给口粮马草;四月至九月,止给口粮,不给草料。
十三年题准:遣祭外藩,如所往地近,或值夏秋时,俱令乘本身马。如道路遥远,及值冬春者,各给信牌,许乘驿马。一品给十五匹,二品给十二匹,三品给七匹,四品给六匹,笔帖式给四匹,拨什库二匹,兵丁一匹。
又题准:遣往达赖喇嘛使者,精奇尼哈番给驿马十三匹,车七辆。阿思哈尼哈番给驿马十匹,车四辆。郎中、员外郎马各五匹,车各二辆。笔帖式马各三匹,车各一辆。护军、拨什库等,马各三匹,每二人共车一辆。
康熙三年题准:往会大臣,随从郎中、员外郎共六员,主事一员,笔帖式七员,拨什库六名,俱带帐房粮米,在野外行宿。尚书、侍郎等,各带本身执事。尚书准骑马二十匹,驼七匹。侍郎马十八匹,驼六匹。郎中马八匹,驼二匹。员外郎、主事马各七匹,驼各二匹。
有品级笔帖式各马六匹,无品级笔帖式各马五匹。拨什库各马三匹。兵丁各马一匹。
又题准:凡差遣笔帖式,不准给信牌,如衙门官员缺乏,止遣笔帖式,则题请给与。
九年题准:凡奉旨特遣,及本院往各旗遍传事务紧急差遣,或巡察斥堠送诏等事,自内地驰驿外,仍给信牌,许乘边外驿马。往会所历之旗地方遥远,亦给信牌,乘边外驿马。余惟遣往札赖忒、杜尔伯特、郭尔罗斯、席北、索伦、达固尔、宁古塔、卦尔察等处者,给本院印文,照内地所乘驿马数,乘边外驿马。遣往科尔沁、乌珠穆秦、蒿齐忒、吴喇忒、鄂尔多斯等处者,冬春给院文,乘边外马,夏秋各乘本身马。遣往喀喇沁、土默特、敖汉、奈曼、翁牛特、巴林、札鲁特、克西克腾、苏尼特、阿鲁科尔沁、喀尔喀、阿霸垓、阿霸哈纳尔、四子、毛明安、归化城、盛京、西勒图库伦等处者,概令乘本身马。其达赖喇嘛峨齐尔汗之使,给驿至西宁。遣往喀尔喀、厄鲁忒之使,自归化城给与马驼。
十七年题准:往会乘本身马,仍各给信牌印文,以备急事驱遣。
二十五年题准:凡驿递人为盗,照例治罪外,驿递官员罚牲畜一九,骁骑校罚五头,拨什库鞭八十。
防汛
顺治七年题准:外藩人以事出行者,必向本旗都统陈明,如有私出妄行者,将失于觉察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十家长一并议处。如偷卖马匹,被人执送者,以其半给执送人。
十一年题准:外藩王、贝勒、贝子、公等欲赍赀向归化城买马驼者,必报院奏请得旨,乃给本院印文,不得私往。
十二年题准:公主、郡主、王、贝勒、额驸等,向归化城买马驼者,遣往人数报院题明,不得多遣。
康熙元年题准:外藩蒙古,不得越旗畋猎。
二年题准:外藩蒙古买兵器带往者,令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等,详开某佐领下某人、买何器械、数目若干,具文遣官报院。不遣官不详开者,不准给出口票。
十三年题准:外藩蒙古兵器缺少弊坏者,本旗札萨克王罚三九,贝勒、贝子、公罚二九,台吉等罚一九,其兵丁亦罚五头。若盔甲袍褂无名,及军器马绊上无字者,罚三头。马匹不用印记不系牌者,罚犙牛一头,俱给拿获之人。
又题准:失误斥堠者,佐领革职,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兵丁鞭一百。若离汛地者,佐领、骁骑校俱革职,兵丁鞭八十。佐领、骁骑校本身器械缺少者,各罚二九,系兵丁鞭八十。佐领、骁骑校本斥堠人器械缺少,失于觉察,各罚一九。
十五年题准:贼入斥堠窃盗牲畜,追斗被杀,同往兵丁退缩不战者,各鞭一百,罚三九牲畜,给被杀人妻子。
十九年题准:外藩蒙古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有以本旗地方无草,欲移住相近旗分及斥堠内者,于七月内来请,院遣官查视。所居地如果无草,请移处草果茂者,如其所请。如所居地生草甚茂,而请移他处者,将所请札萨克议处。他月来请者概不准。
二十年题准:在斥堠参领不发遣兵丁各防汛地,及佐领、骁骑校不各在汛地而往参领处同住,或在汛地而马匹被盗者,参领、佐领俱革职,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拨什库、兵丁鞭八十。巡马兵丁鞭一百。
严禁逃人国初定:外藩全旗逃者,不拘何旗,以军法往追。若王等不追者,罚马一百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罚马七十匹,台吉等罚马五十匹。
又定:带弓箭逃者,二十人以下,止令本旗追;二十人以上者,其相近之旗札萨克王、贝勒等,量逃人多少,备马匹行粮,视所往速行穷追。若有不追者,王罚马二十匹,贝勒、贝子、公罚马十五匹,台吉等罚马十匹。若追赶之人中道而返,为首者罚牲畜一九,余各罚五头。将逃走不速行题报者,王罚马十匹,贝勒、贝子、公七匹,台吉等各五匹。
又定:见人逃走任其去者,王等罚十户,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七户,台吉等罚五户,庶人罚牲畜三九。与逃人斗死者,逃人如有奴仆,赏一人,并罚给牲畜三九。
又定:逃人被获者,罚逃人之主犙牛一头,给拿获之人,逃人鞭一百。罚窝隐逃人者牲畜一九,给逃人之主。并罚窝主十家长一九,给逃主十家长。
康熙五年题准:与逃人斗死者,逃人如无奴仆,向逃人札萨克王、贝勒处,取给牲畜三九。
十三年题准:出斥堠逃往外国之人,如追时不曾抗拒被获,将为首一人斩,余绞,如持兵抗拒俱斩。逃往外国被执送者,本曾伤人斩,未伤人者鞭一百,交还原主。未伤人逃走而自归者,免罪,交原主。
十六年题准:追杀率先逃走者,即以其人家产牲畜给之,不更给赏。如无可给者,斥堠佐领赏给蟒镶领缎袍一件,缎三匹,布二十匹。骁骑校妆缎镶领缎袍一件,缎二匹,布十五匹。兵丁缎一匹,布十匹。
抚辑逃人
国初定:擅杀投来逃人者,王等隐匿罚十户,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七户,台吉等罚五户。被人首告者,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马七匹,台吉马五匹,给出首人,令赴愿往旗分。其为首杀人者斩,仍罚牲畜三九,余免死,罚三九,俱给所来投王、贝勒等。
若不知所投,则以一半给出首人,余入官。
又定:王、贝勒等,将他处逃来人为首者于二日内速先解院,若过二日,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罚马七匹,非札萨克贝勒、贝子罚马五匹。
顺治五年题准:外藩王、贝勒等所属人,有首告图来内地者,一概发还。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