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藏 · 政书
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
23 万字 · 约 10 小时 48 分钟 · 3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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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公、札萨克台吉等,皆按爵秩,赏给衣服靴带、佩刀、弓矢、撒袋等物。台吉、塔布囊官员等,各赏给大缎一匹。骁骑校,各赏给彭缎一匹。
兵丁,各赏给银三两或六两不等。今六会轮行,衣服刀矢等物,既难远携,应将领兵之王等三人,各赏玄蟒缎一匹、襕蟒缎一匹、大缎四匹。贝勒三人,贝子一人,公二人,各赏玄蟒缎或襕蟒缎一匹,大缎三匹。协理台吉、塔布囊十有七人,各赏大缎一匹,官用缎二匹;闲散台吉、塔布囊二十七人,各赏大缎一匹,官用缎一匹。管旗都统、副都统二十二人,各赏官用缎一匹。骁骑校六十五人,各赏彭缎一匹。兵丁万一千人,各赏银三两。应于乾隆五年遣大臣察看之时,带往赏给。
五年奉旨:内札萨克六会防备兵丁,一连三年察阅,防备操演甚善,此次朕施恩赏赉。
嗣后停止每年遣大臣前往,间二三年后,著理藩院奏请,尔等委出王、贝勒、台吉官员,明白降旨,体朕抚助伊等之至意,各将本会兵丁仍平时操演。
一会盟仪注
凡会盟谳狱等事制书用宝,所遣之大臣赍往。至蒙古边界,守边人侦探,询明大臣职名,即赴各该王、贝勒等处禀告。该王、贝勒等于五里外迎接,众皆下马排立,于道右跪,候制书过,随后乘马行。钦差大臣在左,迎接之王、贝勒等在右。迎至驻扎处,于正中设香案,奉差大臣恭奉制书,安置案上,立于左,面右。该王、贝勒等行一跪三叩礼毕,跪。奉差大臣自案奉制书,交笔帖式宣读。读毕,奉差大臣奉制书,仍安案上。王、贝勒等复行一跪三叩礼。奉差大臣自案奉制书,授王、贝勒等。王、贝勒等跪受,授伊属官,行三叩礼。兴,付掌收制书之人。王、贝勒等与奉差大臣彼此各行两跪两叩礼。毕,虚中,奉差大臣居左,王、贝勒等居右,列坐。
一军律
国初定:委令出兵规避者,王等罚马百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七十匹,台吉五十匹。
所属全旗均不往者,按军法治罪。违期约一日不至者,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七匹,台吉五匹。迟误数日,按日倍罚。
又定:出征,将官马骑瘦者,王罚马三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二十匹,台吉十匹。
又定:擅杀降人隐匿者,王等罚十户,札萨克贝勒、贝子、公七户,台吉五户。被人首告者,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七匹,台吉五匹,给出首出首:检举别人的犯罪行为。人,令赴愿往旗分。其为首杀人者斩,仍罚牲畜三九蒙古族习惯上以九作基数,罚罪之九数,一般是马二匹,犍牛二只,乳牛二只,三岁牛二只,两岁牛一只。“三九”即九的三倍。余人免死,罚三九,均给与降人所投之王、贝勒等。若所投未定,则以一半给出首人,余入官。
又定:凡邻旗有警,而不率所属甲兵速集议征者,王罚马百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七十匹,台吉五十匹。
顺治三年题准:若得出征人遗失马驼各物及逃人者,皆收养送还,隐匿不送者以盗论。
〔康熙〕光绪朝《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八一,此条为“康熙十三年题准”。十三年题准:蒙古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遇敌交锋,他旗败遁,一旗王、贝勒等力战,有裨于他旗者,将败遁旗分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各撤出一佐领人丁,给与力战之旗。他旗皆战,一旗败遁者,将一旗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革去爵秩,废为庶人,所有佐领人丁尽籍没,分给他旗之力战者。若一旗之内,一半攻战,一半战却,将战却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革去爵秩,废为庶人,所有佐领人丁尽籍没,给与本旗之力战者。如一旗内半旗无计前进,半旗攻战败却,将败却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革去爵秩,废为庶人,所有佐领人丁尽籍没,给与本旗无罪之王、贝勒等,并赏给王、贝勒等之力战者。若各旗未及整备,而一旗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独能预备攻战者,按其功之大小,获之多寡,分别赏给。庶人败阵者斩,将妻子牲畜籍没。或台吉或庶人先入败敌者赏。凡圹野交战,王、贝勒、贝子、公等及领兵官弁,不按队伍轻入敌阵,或见敌兵单少,不行问明,擅自奔驰者,将所乘之马并此次所获人口,概行入官。若不按队伍前进,尾附他队,或离本伍入他伍,或他队皆进立视不前者,各按所犯,治以籍没革罚之罪,罪重者斩。凡队伍排齐之后,勿得稍前稍后。如敌未接战而败,令强骑劲兵追北,追时,王、贝勒、都统等勿得在前领纛,编队随踪而逐。追兵遇伏,散追,遇冲,王、贝勒、都统等接战。起兵时,各按纛结队而行。如三三两两,前后乱行,回取什物,及酒醉喧哗争斗者,随见随惩。夜间勿得高呼,勿得鸣螺,仍各将条诫纪律,申谕所管兵队。其有一二人离队行走者,拿送该旗王、贝勒、都统处,罚骟牛一头。行兵之际,有一二人离伍抢掠被害者,将妻子入官,该管官治罪。失火者斩。不许拆毁庙宇,不许妄杀平人。抗拒者击,投顺者抚。其俘获之人,勿得剥取衣服,拆散夫妇。
至不堪俘获者,亦勿得伤害,剥取衣服。俘获之人,勿令看守马匹。凡出征王、贝勒等,务平定地方,救济生民。严禁官兵,不许抢掠,不许陷害良民,平定之日升赏。若纵兵抢掠,指民为贼,妄行杀戮者,从重治罪。与敌人合战时,有将堕马之人救出与以马骑者,系公以下、副都统以上,酬马十匹,参领、轻车都尉轻车都尉:爵位名。清代世爵之第六等,秩正三品。以下六匹,庶人二匹,均于堕马人名下取给。
康熙十三年定:札萨克王、贝勒等不整理军器,至期会之处,察出何旗兵丁器械残毁恶劣,即将本旗该管札萨克罚俸六月。台吉之兵丁人等器械残毁恶劣,罚牲畜五。其盔尾甲背无名牌,军器自马绊以上无名牌者,罚牲畜三。马不烙印不拴名牌者,罚牛一头。梅针大箭兔叉骲头上无名字者,罚犙牛一头,各给拿获之人。
又题准:官员擅杀投降人者,为首绞,余人革职,罚三九。
十五年题准:差出从征官员规避者,革职,罚三九,交与该管王等,仍令充兵,押赴出征。领催、兵丁人等鞭一百,仍遣往军前。
又定:军兵有犯边者,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无论管旗不管旗,各将户口收敛,一面率领合属兵丁,速赴侵犯之处,一面行文邻近旗分,即领兵公同救援,齐集后共商进讨。
若于侵犯之处不速赴集,及邻近旗分之王等奉调不即领兵赴援者,皆革爵。
又定:凡奉差出兵之王,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不亲身前往者,革爵,仍令从军。不令将旗人带往者,以军法论。于所期约地方,一日不到者,罚俸三月;二三日不到者,六月;四日不到者,九月;五日以上者,一年。
又定:奉文出兵,将官马骑瘦者,王、贝勒、贝子、公、台吉,无论管旗不管旗,皆罚俸六月,无俸台吉,仍照旧例罚马十匹。
一制买骑仗
顺治七年题准:蒙古人偷卖马匹,被人执送者,以其半给执送之人。
康熙二年题准:蒙古人买军器带往者,令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等,详开某佐领下某人,买何器械,数目若干,具文、差官报院。不差官不详开者,不准给出口信票。
五年题准:擅以甲胄弓矢军器卖与喀尔喀、厄鲁特等及给亲戚者,王罚马百匹,贝勒、贝子、公七十匹,台吉五十匹。再,蒙古人来京不呈明本院,私买军器带回者,王等罚三九,台吉、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护卫官员,皆罚一九,庶人鞭八十。
十一年题准:蒙古王、贝勒、贝子、公等,欲向归化城买马驼者,报院转奏请旨,本院给印文令往,不得擅行。
十二年题准:公主、郡主、王、贝勒、额驸等,向归化城买驼马者,将差往人数报院题明,不得多差。
又定:内外札萨克蒙古等甲胄弓矢军器,不准卖与鄂罗斯鄂罗斯:即俄罗斯,为同音异译。、厄鲁特。倘有违禁私行售卖,及送给亲戚者,或被拿获,或被首告,无论管旗不管旗,王、贝勒、贝子、公、札萨克台吉等,皆罚俸一年。无俸之台吉,罚马五十匹。庶人犯者,为首绞监候,家产牲畜,尽行籍没,为从鞭一百,罚三九牲畜;所籍没畜产及罚取牲畜,均赏给拿获首告之人。如系奴仆首告家主者,将首开之奴仆开户开户:原来是奴仆,后来批准出户的叫开户。听其择主。
雍正十年定:内外札萨克等滋生壮丁,编设佐领,或修补损坏器械,该札萨克具保,用印文来京制买军器,所买之物不多者,本院即给与信票,令其带往出口;若所制军器多至成具者,本院请旨,令其制买。
乾隆六年议准:嗣后各札萨克有印文来买军器者,酌量该旗佐领预行具奏给票,将所买之数核对,若已足该旗佐领需用之数,暂不准买,至于实不堪用之时,具文再买。如原未买足,或察阅军器大臣令其改换,亦著具印文买补。甲胄弓矢撒袋刀枪过二十副,鸟枪过十杆,硝硫磺过三十斤,箭过千枝者,皆为成具,请旨之后,给与出口信票。不及前数者,由院行文兵部给票。若各札萨克制买本身需用之物,除鸟枪硝硫磺一等物外,弓矢刀勿得禁。
又定:制买军器,浮于票数,或浮于入边原数,被获者,不论管旗不管旗,王、贝勒、贝子、公、札萨克台吉等,皆罚俸六月;闲散台吉、管旗都统以下、骁骑校以上,罚牲畜一九;庶人鞭八十。将多带之军器入官。
一优恤
康熙十九年题准:蒙古四等台吉以上,遣往统兵阵亡者,照都统例给阵亡优恤银。其余官兵阵亡,伤残病故,应赏恤银,均照内例给与。
一比丁
国初定:蒙古壮丁,年六十岁以下、十八岁以上者,皆编入丁册,有疾者除之。每三丁共一骁骑,遇有出征等事,以二丁差遣,一丁留家。
又定:蒙古壮丁,三年一次编审。有隐匿者,将所隐之丁入官。隐至十户者,管旗王、贝勒等按罚一户。出首人,令改附愿往旗分。
顺治四年题准:审丁时数目开载不全,后虽声明,仍以隐丁论。
十二年题准:首隐丁者,准在编审之年首告,越二三年后首告者不准。
康熙五年题准:蒙古编审丁册,照户部例,详开具题。
十三年题准:蒙古各札萨克,三年一次编审壮丁。如有隐匿,将所隐之丁,仍造入丁册。
隐至十人者,将管旗之王、贝勒等,各罚俸三月,都统、副都统罚三九,参领、佐领罚二九,骁骑校罚一九,均给与首告人,领催、什长各鞭八十。诬告隐丁者,鞭一百,罚三九。
又定:归化城等处,无王、贝勒管旗,如有隐丁者,都统、副都统各罚牲畜五九,参领罚三九,佐领革职,罚二九,骁骑校革职,罚一九,均给与首告人。首告人及所隐之丁,仍各留旧佐领。若所隐之丁,系蒙古家奴,赏给两旗内官员为奴。
十八年题准:出首隐丁之子弟,在所隐内者,均准于旗内听所欲往。
二十三年题准:属下奴仆出首本主隐丁者,照例于旗内听所欲往择主。若出首他人,不许出户,仍将所罚牲畜给与。
二十九年复准:比丁比丁:丁是指到了服役年龄的成年男子。三年编审一次人丁,称比丁,该年即称比丁之年。之年,传示四十九旗,著该管王、贝勒、都统以下,什长以上,按佐领察复,分户比丁,造具丁数印册,令协理旗务台吉会同都统送院,限十月内赍到。
又复准:遇比丁之年,索伦等处人丁,亦照四十九旗之例,察明造册,令总管送院,于十月内赍到。
四十四年复准:嗣后出首隐丁之人,照例准其出户,令于贫穷之台吉内择主。
雍正元年谕:八旗察哈尔三年比丁,亦照外藩例,交与总管等详察明白,将比过丁数,各造册送该旗都统。钦此。
一随丁
顺治五年题准:蒙古亲王给壮丁六十,郡王五十,贝勒四十,贝子三十五,公三十,固伦额驸额驸:清代对满族贵族包括皇室女夫婿的专称。四十,和硕额驸三十,多罗额驸二十,以供役使。
九年题准:蒙古台吉及喀喇沁、土默特塔布囊一等者,给壮丁十五,二等十二,三等八,四等四。
康熙三年题准:蒙古都统给壮丁四名,副都统二,均于本旗内选给。参领、佐领各一,均于本佐领内选给。
又定: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等,系所属人内补授者,照例给与随丁,以供役使。
若由台吉、塔布囊内补授者,本身既有随丁,不必重给。
十一年题准:额驸等所役兵丁,虽额驸身故,亦不得裁汰。
四十四年复准:定例台吉等各有随从附丁,既令遴选台吉等补授都统、佐领等职,仍将台吉等原有附丁随侍行走,嗣后不得更以骁骑为从役。
一陪嫁
顺治初年定,蒙古亲王之女,照内亲王之女郡主陪嫁,除乳母夫妇外,侍女八人,闲散五户。郡王之女,照内郡王之女县主陪送,除乳母夫妇外,侍女七人,闲散四户。贝勒之女,照内贝勒之女郡君陪送,除乳母夫妇外,侍女六人,闲散三户。贝子之女,照内贝子之女县君陪送,除乳母夫妇外,侍女五人,闲散两户。镇国公之女,照内镇国公之女乡君乡君:清代公主封授的第五等。入八分镇国公、辅国公之嫡长子及贝勒侧福晋所生之女封为乡君,品级同镇国将军夫人。陪送,除乳母夫妇外,侍女四人,闲散两户。辅国公之女,照内辅国公之女乡君陪送,除乳母夫妇外,侍女三人,闲散两户。台吉塔布囊之女,照内镇国将军、辅国将军之女陪送,属下人不得过一对,家下人不得过三对。再,台吉、塔布囊等嫁女,既受有聘礼,不可比照内镇国将军、辅国将军之例,不陪侍女,应增侍女二人。以上陪嫁人数,或无力从减,及乳母夫妇可否陪嫁之处,各听其便。
康熙二十一年题准:公主、郡主等陪嫁人,许其守墓,及补护卫并闲散使令,不得充补骁骑。
一守墓
顺治九年题准:蒙古亲王守墓人十户,郡王八户。固伦公主与郡王同。贝勒、贝子各六户。和硕公主、郡主均与贝勒同。镇国公、辅国公各四户。郡君与镇国公同。县君、乡君与其夫同。其大臣护卫及曾经出征效力之人,不许守墓。
一族长
康熙四十四年复准:蒙古台吉等不立族长,无所统属,应每族各设族长,稽察本族内酗酒行凶等事。
一什长
国初定:蒙古地方每十家设立一长,令其稽察约束。如不设立什长,该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七匹,台吉五匹。
又定:不设立什长者,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各罚俸三月。
乾隆十三年议准:蒙古地方,民人寄居者日益繁多,贤愚难辨。应令差往之司官及该同知、通判,各将所属民人,逐一稽考数目,择其良善者立为乡长、总甲、牌头,专司稽察;遇有踪迹可疑之人,报官究治,递回原籍。该司官、同知、通判,每年于春秋二季,将所属民人姓名造成一簿,并饬取具乡长、总甲、牌头各无容留匪类甘结存案。此内有诈奸犯科之人,视其所犯轻重,将乡长等分别治罪。其托名佣工之外来民人民人:这里指汉人。一概逐回。如实系亲戚骨肉倚赖为生者,即取具容留之人甘结,后有过犯,一并治罪。
又议准:蒙古民人借耕种为由,互相容留,恐滋事端。嗣后蒙古部内所有民人,民人村中所有蒙古,各将彼此附近地亩照数换给,令各归其地。此内惟土默特贝子、喀喇沁郡王、喀喇沁贝子、札萨克塔布囊等四旗,民人杂处已久,一时难以分移,应令札萨克会同司官、同知、通判等,渐次清理。
又议准:喀喇沁三旗,自康熙年间,呈请内地民人前往种地,每年由户部给与印票八百张,逐年换给。见今民人前往者众,此顶印票竟成具文,应行停止。嗣后责令司官暨同知、通判等,察明种地民人确实姓名,见在住址,及种地若干,一户几口,详细开注,给与印票。
贸易民人亦一例察给,仍令乡长、总甲、牌头等于年终将人口增减之数,报官察核,换给印票。
一立嗣
国初定:蒙古人无子者,将所有家产给本主。
顺治十五年题准:蒙古人身殁无子者,令其兄弟承受家产。
十八年定:蒙古人恐身后无嗣,于身在时,具保呈明该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等,将族中兄弟之子抚养为嗣者,准其承受家产。如抱养遗失之子,及异姓之子、家奴之子,均不准承受家产。若身在时并无养子者,将家产令其族人承受。倘族中并无兄弟之子,身在时,曾呈明该旗,收养异姓之子为嗣者,亦准其承受家产。若身故后,同姓中尚有可继之人,而其妻收养异姓之子为嗣者,不准承受家产。再,正妻无子,将妾所生之子养为己子者,其生子之妾不得嫁卖,嫁卖者,其子不得为嗣。若身故之后,既无近族,又无养子,将家产交与该旗王、贝勒等,以充公用。
又定:蒙古人定嗣,有欲收养他人之子为嗣者,并令呈报该旗王、贝勒及都统等注册,准其收养,仍造入本旗本佐领下丁册。倘不行呈报,擅自收养者,即将所养子撤出,交回本家。
一婚姻
国初定:蒙古庶人结婚聘礼,给马五,牛五,羊五十,逾数多给者入官。聘定后婿故全还,女故还半。如聘定之女,其婿憎嫌不取者,不还聘礼。
又定:蒙古人结亲行聘者,改为马二,牛二,羊二十,不得多给。违者,将多给之牲畜罚取入官,少给者勿禁。若聘定之后,其婿病故,将所给牲畜退回男家。其女故者,给还一半。如女家欲退还,其婿不愿收回者听。再,男女婚姻,各有其时,如议定之女,男家迟延不娶,致及笄及笄:笄,古代束发用的簪子;及笄,古代指女子满 15岁。女子 15岁才把头发绾起来,戴上簪子。未嫁者,听女家于愿婚处别嫁。
顺治十四年题准:凡出妻,其陪嫁之物已经用完者,不准赔偿,见存什物,尽给该妇收回。
康熙十八年题准:台吉、塔布囊等,擅与喀尔喀、厄鲁特结婚姻往来者,革去爵秩,不准承袭,所属人全给其近族兄弟,除妻子外,家产牲畜皆入官。所属人随往者,各鞭一百,罚牲畜三九。将所属人之女遣令随嫁,女之父,不向札萨克王、贝勒处呈明者,鞭一百。所遣送嫁属人,不自呈明者,亦鞭一百。失察之斥堠斥堠:旧时军队称侦察为斥堠。官,革职,籍其家,兵丁鞭一百,罚三九。若将所遣送家人,误以为逃人解院者,札萨克王等罚牲畜五九。
二十二年题准:王以下至闲散蒙古,违禁与喀尔喀、厄鲁特、唐古忒唐古忒:亦称唐古特。元朝时期对青藏地区及当地藏族诸部的泛称。清代沿袭这一统称,在文献中作唐古特。、巴尔虎等贸易结亲者,照定例治罪。其四十九旗协理旗务人等,及归化城二旗都统,至闲散蒙古,量其品级治罪。归化城都统、副都统、管理索伦总管等,各罚马五十匹;副管等,各罚五九,均入官。佐领以下至领催、什长等有犯,均照蒙古例治罪。
又定: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聘定之妇,有乘间谋娶及女家悔婚别嫁者,系王各罚十户,贝勒、贝子、公七户,台吉五户,听原聘之夫家简取,不论已未成婚,并将其妇离异,给与本夫。
又定:蒙古人将他人聘定之妇乘间谋娶,或女家悔婚别嫁者,系官,罚三九牲畜,常人罚一九,仍将其妇离异,给与本夫,将所罚牲畜一并给与。
又定:凡内地民人,出口于蒙古地方贸易耕种,不得娶蒙古妇女为妻。倘私相嫁娶,察出,将所娶之妇离异,给还母家,私娶之民,照内地例治罪。知情主婚及说合之蒙古人等,各罚牲畜一九。
一征收
顺治初年定:蒙古王、台吉等每年征收所属,有五牛以上及有羊二十者,并准取一羊。
有羊四十者,准取二羊,虽有余畜,不得增取。有二羊者,准取米六锅。有一羊者,准取米一锅。其进贡、会盟、游牧、嫁娶等事,视所属至百户以上者,准于什长处取一牛一马之车。
有三乳牛以上者,准取乳油一肚。有五乳牛以上者,准取乳酒一瓶。有百羊以上者,准增取毡一条。滥征者罪之。
雍正六年议准:归化城征收贸易马畜税银,自康熙五十四年,经议政大臣议会,归化城三站每季买马十五匹备用军需,俟告竣之时,将用过税银,核实报销。计自康熙五十五年至雍正二年,共买过马三百有七匹,用过银二千二百七十八两有奇,合算相符,应准题销。再,此项征收税银,自康熙四十二年,始有案可稽。自四十二年至雍正五年,共收过银二万二百五十四两有奇,除买马用过银二千二百七十八两外,应存银万七千九百七十五两四钱有奇,皆因修理仓廒、文庙、教场、桥梁、渡船,买给站丁蒙古帐房,应付厄鲁特等廪给羊只,并制办驼屉、麻绳、纸张等项用去。除照册核销外,嗣后每年所收税银买用物件,均合时价制办,不得浮冒。仍照前将一年所收若干、用过若干之处,造具四柱清册报销。
一田宅
顺治七年题准:外藩蒙古,每十有五丁,给地广一里、纵二百里。
乾隆十三年议准:民人所典蒙古地亩,应计所典年分,以次给还原主。土默特贝子旗下,有地千六百四十三顷三十亩,喀喇沁贝子旗下,有地四百顷八十亩,喀喇沁札萨克塔布囊旗下,有地四百三十一顷八十亩,其余旗下,均无民典之地。以上地亩,皆系蒙古之地,不可令民占耕。应令札萨克等察明某人之地,典与某人得银若干,限定几年,详造清册,送该同知、通判办理,照从前归化城土默特蒙古撤回地亩之例。价在百两以下,典种五年以上者,令再种一年撤回。如未满五年者,仍令民人耕种,俟届五年,再行撤回。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