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藏 · 政书
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
23 万字 · 约 10 小时 48 分钟 · 4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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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五年者,仍令民人耕种,俟届五年,再行撤回。二百两以下者,再令种三年,俟年满撤回,均给还业主。
又议准:民人在蒙古地方租种地亩,赁住房屋,务令照原议数目,纳租交价。倘恃强拖欠,或经札萨克行追,或经业主、房主举告,差往之司官及同知、通判等,即为承催。欠至三年者,即将所种之地、所赁之房撤回,别行召租。
又议准:蒙古台吉、塔布囊官员、喇嘛皆称殷实,惟在下兵丁贫乏者多。此等殷实之人,每倚恃己力,将旗下公地令民人开垦,有自数十顷至数百顷之多占据取租者,是以无力蒙古,愈致困穷。应于殷实之札萨克台吉塔布囊、官员、公主、郡主等陪嫁内监及番僧等地内,酌拨三分之一,各与本旗穷苦蒙古耕种,仍量其家口多寡,分给地亩。并将拨出数目,造册报院。嗣后仍有开垦旗下公地、强霸穷人地亩者,从重治罪。
十四年复准:喀喇沁、土默特、敖汉、翁牛特等旗,除见存民人外,嗣后毋许再行容留民人,增垦地亩,及将地亩典给民人。其如何委官巡察等事,由院间年一次,简选才能司官二人,自次年为始,将喀喇沁、土默特等旗分为两路,驰驿前往,会同该同知、通判,并驻扎办理蒙古民人事务之官巡察。该札萨克蒙古等若再图利,容留民人开垦地亩,及将地亩典给民人者,照隐匿逃人例,罚俸一年,都统、副都统罚三九,佐领、骁骑校皆革职,罚三九,领催、什长等鞭一百。其容留居住开垦地亩典地之人,亦鞭一百,罚三九。所罚牲畜,赏给本旗效力之人,并将所垦所典之地撤出,给与本旗无地之穷苦蒙古。其开垦地亩以及典地之民人,交该地方官从重治罪,递回原籍。该管同知、通判,交该部察议。其八旗游牧察哈尔种地居住民人,亦交与稽察喀喇沁等处官员,会同各旗总管及各该同知、通判等,一并稽察。
若有容留增垦地亩,及典与民人等事,即将垦种典地之蒙古、民人等,交与该总管严行治罪,民人递回原籍。其并不实力稽察之该管官,亦一体交部议处。
十八年复准:围场内增设兵丁,赏给官房地亩,免其纳粮。每兵丁一名,赏给地一顷二十亩,令其耕种度日。
又复准:围场地方,新增驻防兵丁内,多呼岱口、后兴安等处,地冷霜早,耕种无益。
应将镶黄、正黄、正红三旗兵丁改赏牲畜,每兵丁一名,给乳牛三头,每乳牛三十头,各给犍牛一头,羊三十只,令其永远孳生,以资养赡。
一游牧
国初定:越境游牧者,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七匹,台吉五匹,庶人罚牛一头。
又定:越自己所分地界肆行游牧者,王罚马百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七十匹,台吉五十匹。庶人犯者,本身及家产均罚取,赏给见证人。
康熙元年题准:各部蒙古,不得越旗畋猎。
十九年题准:蒙古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有因本旗地方无草,欲移住相近旗分及卡伦内者,于七月内来请,由院委官踏勘,勘实推行。若所居地方生草茂盛,甚于所请之处者,将妄请之札萨克议处。至他月来请者概不准。
四十七年复准:鄂尔多斯贝勒所属蒙古人等游牧地少,嗣后于黄河、西河之间,柳延河之西,所有柳墩、刚柳墩、房墩、西墩,均以西台为界,自西台之外插汉拖辉处,暂许蒙古游牧。至宁夏平罗营一带地方民人,原于插汉拖辉采取柴薪令,限一月内采取五次,其采取时给与号牌,著人监管,来往之人交令该地方官严察。
五十一年议准:插汉拖辉地方,前于四十七年暂给蒙古游牧,今居民不便耕耨,若久杂处,必至争讼,嗣后以黄河为界,永禁游牧。
雍正五年议定:越自己所分疆界肆行游牧者,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无论管旗不管旗,均罚俸一年;无俸之台吉及庶人犯者,仍照旧例罚取牲畜。
一斥堠
康熙十三年题准:蒙古汛地汛地:指军队驻地。各设卡伦卡伦:满语音译。即军队为警戒、侦察等任务而设的哨所。以资防守。若有空误卡伦者,佐领革职,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兵丁鞭一百。如擅离汛地,佐领、骁骑校皆革职,兵丁鞭八十。本身器械缺少者,佐领、骁骑校各罚二九,兵丁鞭八十。佐领、骁骑校失察本卡伦人阙少器械者,各罚一九。
十五年题准:贼入卡伦,窃盗牲畜,追贼被杀,同往兵丁退缩不战者,各鞭一百,罚三九牲畜,给被杀人妻子。
二十年题准:在卡伦参领不发遣兵丁各防汛地,及佐领、骁骑校不在各汛地,擅往参领处同住,或在汛地而马匹被盗者,参领、佐领皆革职,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领催、兵丁鞭八十,巡逻兵丁鞭一百。
二十九年复准:卡伦接连边外,方得整齐。除索伦达虎里五卡伦相连、不必挪移外,杜尔伯特、郭尔罗斯二旗,卡伦原设哈达雅地方,与墨尔根村庄相近,应移于席令吉齐河山顶安设。其札赖特三卡伦,亦近索伦游牧之处,应将东头卡伦移于柴河北山顶安设,中卡伦移于伊罕克勒河山顶安设,西卡伦移于库勒齐山顶安设。至科尔沁三卡伦,坐落内地,与各处窎远,应将东卡伦移于哈布齐河山顶安设,中卡伦移于纳哈拜齐札尔汉山顶安设,西卡伦移于哈嘛尔口北山顶安设。
四十四年题准:自归化城至杀虎口方二百里,前经安设六处卡伦。今按杀虎口、归化城之间,有东西两路。东路岭隘河多,雨雪时行走甚难,应将所设六卡伦撤去。西路平稳,应于东尔昆东口,安设二十户为驿。再,额伦布塔处,将土默特人安设二十户,喀拉巴拉克郎孙处,将镶蓝旗游牧察哈尔人安设二十户,共六十户,委官三人,令其管辖,往还巡察,以便公差。
一防察
顺治七年题准:蒙古人出境,必向本旗都统禀明,违者,将失察之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什长一并议处。
雍正六年定:蒙古王、贝勒、贝子等,有前往五台山诵经礼拜者,随往之人,王不得过八十人,贝勒、贝子不得过六十人,均照例给与进口印票。
又定:内外各札萨克蒙古,皆令由山海关、喜峰口、古北口、独石口、张家口、杀虎口出入。入关口时,均告明该管官弁,详记人数。出关口时,仍令察对原数放出。若有置买物件,报院转行兵部,给与出边执照。除此六边口外,别处边口不准行走。
一捕逃
国初定:外藩逃人被获者,罚逃人之主一牛,给拿获主人,逃人鞭一百。窝主之什长,罚牲畜一九,给逃人之什长。
又定:外藩蒙古全旗逃者,不拘邻近与否,即刻往追,以军法从事。若王等不追者,罚马百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七十匹,台吉五十匹。
又定:王、贝勒等遇有他处进来之人,于二日内将为首进来者解院。若过二日,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七匹,贝勒、贝子五匹。
又定:带弓矢逃者,二十人以下,止令本旗追捕,二十人以上,并令邻旗札萨克王、贝勒等,量逃人多寡,备马匹行粮,穷其所往。若不紧追,王罚马二十匹,贝勒、贝子、公十五匹,台吉十匹。中道而返者,为首罚牲畜一九,余各罚五头。匿逃不速题报者,王罚马十匹,贝勒、贝子、公七匹,台吉五匹。
又定:见逃故纵者,王等罚十户,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七户,台吉罚五户,庶人罚牲畜三九。
又定:卡伦官兵疏纵逃犯,及追赶不力者,佐领罚三九,骁骑校二九,均革职;领催革役,鞭一百,罚牲畜五;骁骑校鞭一百。
又定:凡捕逃人,与逃人斗死者,逃人如有奴仆,赏还一人,并罚给牲畜二九。
又定:蒙古买人出边者,永行禁止。
顺治五年题准:蒙古王、贝勒等所属人,有私来内地者,一概发还。
又议准:食俸之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等,失察窝留逃人者,罚俸一年。
又题准:蒙古地方,有流离散失、游食糊口、卖身年久之疏远族人,恳求归宗者,均不准行。倘于住久旗,逃赴别旗,即著逐回。别旗不即逐回者,照窝逃论,逃人亦鞭一百,仍回原住之旗。
康熙五年题准:他处逃来之人至各卡伦者,卡伦人即送至所投王、贝勒处。
又题准:与逃人斗死,逃人如无奴仆,向逃人原主札萨克王、贝勒等取三九赏给。
十六年题准:迫杀率先逃走之人,即以其人家产畜给之,不更给赏。如逃人无畜产可给者,卡伦佐领,赏给蟒缎缘领缎袍一件,缎三匹,布二十匹。骁骑校赏给妆缎缘领袍一件,缎二匹,布十有五匹。骁骑,赏给缎一匹,布十匹。
又定:他处逃来之人,不于二日内解院者,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皆罚俸三月,无俸者,仍照例罚马。
十三年题准:出卡伦逃往外国之人,如追时不曾抗拒者,被获之日,将为首一人斩,余绞;若持兵抗拒,皆斩。逃往外国被送,曾拒捕伤人者斩;未伤人者,鞭一百,交还原主。
二十六年复准:蒙古四十九旗及索伦达虎里等,将内地民人及满洲家下逃人窝留,以为奴仆、子孙、妻妾者甚多。嗣后蒙古等雇内地民人耕种之处,永行禁止。凡边外生事流民,及旗下家奴逃人,交与各该管札萨克各旗佐领,不时严加缉捕送院,照例从重治罪。窝留内地逃民之窝主,系官,革职,鞭一百,罚三九;闲散,鞭一百,亦罚三九。将此所罚牲畜,均给拿获之人。若该札萨克所管人等不加严察,经院察出,或被旁人出首,将窝隐正犯,照例治罚。出首之人,系奴仆,开为正户正户:即自由民。系闲散人,从窝主罚出牲畜三九给与。失察之该札萨克及协理旗务台吉等,均罚牲畜九九;都统、副都统、参领等,罚五九;佐领、骁骑校皆革职,罚三九,均入官。领催、什长等各鞭一百。
三十二年复准:鄂罗斯尼布楚城守尉送回逃人二名,著理藩院行文嘉奖,并咨黑龙江将军,嗣后有伊处逃入潜往索伦等处者,察出,奏闻遣回。
又复准:凡无票私自出口之民被获,杖一百,其妻及未分居之子,安插山海关外辽阳等处。
五十一年复准:喀尔喀因前噶尔丹噶尔丹:清康熙年间漠西蒙古准噶尔部的首领,曾率军侵扰喀尔喀蒙古和内蒙古,康熙皇帝为此三次亲征。之乱,失散人口,若于会集处未经收回之人,离居已久,均在各旗分编佐领,载入丁册,难以给还。嗣后有恳请归族等事,概不准行。如从久住地方逃往别处者,追回,照逃人例治罪。有不追回隐匿者,照隐匿逃人律治罪。晓谕八旗内外众札萨克、八旗游牧察哈尔各旗下,永著为例。
又复准:鄂尔多斯六旗内,有卖去壮丁附丁及骁骑人口,逃散糊口者甚多。委官查明,果系弃卖逃亡是实,该管王、贝勒、贝子等罚俸三年,协理台吉等罚三九,都统、副都统等罚二九。其前未协理旗务,至补授后,不察明呈报之台吉等,罚一九。本旗未卖人丁,听属下逃散,不能收养者,贝勒罚俸半年,协理台吉等罚二九,都统、副都统罚一九。其擅卖人丁之台吉,罚二九;台吉已故者,其妻罚一九。擅卖人丁之骁骑校,鞭一百;骁骑校已故,其妻罚牲畜五。若买主有籍贯姓名者,行交该管札萨克及地方官追还人丁,交该旗收领,不给原价。无籍贯姓名者,行文内札萨克众喀尔喀及沿边神木等处,概行严察,限一年送还。
如一年内不能察交,或被告发,将该管札萨克官员等治罪。其察出送还者,该旗收领,行文报院。嗣后各旗养育人丁,不时严察,若再有卖去壮丁及逃散人口者,将该札萨克经管之人,皆从重治罪。
一驿站
康熙二十八年题准:杀虎口距归化城二百余里,驿站劳苦,原设胡齐特口之四十户驿站,与镶蓝旗甚近,殊属无用,应移在归化城中间,酌量安设。
三十一年谕:蒙古各旗,按地方形势,动用部帑,设立驿站,中间相去百里,将贫人给与设食应差,俟年例朝觐王等来时议奏。钦此。遵旨议准:各蒙古地方,各应安设驿站,以便公务。除二土默特、奈曼、喀尔喀左翼、科尔沁二郡王等六旗,由山海关边外行走,二郭尔罗斯、杜尔伯特等三旗在黑龙江大路,此九旗无庸安设驿站外,自喜峰口至札赖特十九旗为一路,计程千六百里,见有管城二驿,除此二百里,应安设十四驿。自古北口至乌朱穆秦七旗为一路,计程九百余里,有鞍子村、江乡、十八里台诸驿,除此三百里,应安设六驿。
自独石口至蒿齐忒七旗为一路,计程六百余里,应安设六驿。自张家口至四子部落五旗为一路,计程五百余里,应安设五驿。又自张家口至归化城六旗,计程六百余里,应安设六驿,仍为张家口一路。自杀虎口至吴喇忒七旗为一路,计程九百余里,见有二驿,除此二百里,应安设七驿。又自归化城至鄂尔多斯六旗,计程八百余里,应安设八驿,仍为杀虎口一路。
各路驿站,均于水泉形势之处安设。
雍正六年议准:自张家口以至归化城,前因噶尔丹之役设立搜吉、昭化、塔拉布拉克、穆海图、和林革儿等五站,今应裁汰,一切文移,交军台递送。
乾隆十四年谕:哨鹿围场边口,设有蒙古驿站,穿行围场之地,不无警扰牲畜。此等驿站原为递送院文于札萨克而设,无甚紧要事件,若移设围场之外,不过绕道一二日。应于围场外何处设立,察明议奏。钦此。遵旨议准:五十家驿站,移于围场界外妹八岭东沟安设,此内有伊等原种地亩,应指定地方照数拨给,毋许容留民人,令伊等自行垦种。
一驿官
康熙三十一年议准:喜峰口、古北口、独石口、张家口、杀虎口等五路,每路设管驿蒙古员外郎一人,令各掌关防,与在京员外郎一体较俸升转。每路设笔帖式二人,八年期满更替,照常给与俸禄。每驿设领催一人。凡管驿各官,若有侵欺怠玩以及驿马损伤者,题参治罪。
三十二年复准:喜峰口、独石口、张家口、杀虎口驿站,前因未设专管之人,暂令关口守备、把总等管理。今每路各设专官,凡蒙古往来事件,应专委办理,以归画一。惟古北口一路更觉紧要,已特设管站同知一人,嗣后驿务,著该管员外郎与同知会同办理。
五十八年,裁张家口满洲笔帖式二人,设蒙古笔帖式一人,专司台站文移案件。
六十年题准:自屯兵以来,驿站劳苦,恐蒙古力不能胜,贻误事机,特简大臣一人总统驿站。
雍正四年议准:驿站员外郎所管皆系蒙古,从前皆由各部院司官内选除,嗣后应由本院选贤能司官补授。
五年议准:杀虎口、独石口两路笔帖式,亦照张家口之例,各专设蒙古笔帖式一人。
七年,裁古北口驿站笔帖式一人。
十二年议定:张家口等五路管驿站官员缺,于雍正四年,改从本院司官内简选遣往。若将贤能之人选委,则本院办理紧要差务,人不敷用;若将寻常之人委任,又与驿站无益。应将五路管驿站员外郎,均定为三年一换。再,张家口、古北口、杀虎口、独石口四驿,各委笔帖式一人,惟喜峰口笔帖式二人,应裁去一人,以归画一。此项委往之笔帖式,亦定为三年更换。倘员外郎、笔帖式同届应换之期,俟新任员外郎任事一年后,再将笔帖式更换。
一驿丁
康熙三十一年议准:喜峰口一路,除旧有二驿外,置驿丁六百名。古北口一路,除旧有三驿外,置驿丁三百名。独石口一路,置驿丁四百五十名。张家口两路并为一路,共置驿丁五百五十名。杀虎口两路并为一路,共置驿丁七百五十名。均于各路穷户内择其强健者选补。
每丁各给乳牛五头,羊三十只,以资养赡。
三十五年定:驿丁为盗,除照例治罪外,管驿官罚牲畜一九,骁骑校罚一五,领催鞭八十。
雍正六年议准:裁汰搜吉、昭化、塔拉布拉克、穆海图、和林革儿等五处驿站,其驿丁五十名,仍令各该札萨克收回。
一驿马
康熙三十一年议准:喜峰口等五路,每驿置驿马五十匹,每马各给价银五两,每驿给马价银二百五十两。蒙古地方水草滋盛,不必再给草料。每年惟给与倒毙马价银百二十五两,视原额以一半为度,仍将买补数目造册报院。
三十二年复准:蒙古驿站向未设车,恐误公事,应于喜峰口一路设五车,古北口等四路各设二车。其驾车马匹,于额设驿马内选用,车价照兵部买车例给发。
三十八年复准:蒙古驿递,差事渐少,积年所定倒毙马二十五匹,给价百二十五两,未免过多,应裁减六匹,以十有九匹为度,原定马价五两,应加给一两五钱,以六两五钱计算。
嗣后各驿,每年定倒毙马十九匹,各给银百二十三两五钱,照例买补,选册报院。
六十年题准:蒙古驿站,自屯兵以来,传报公务,押送军饷、火药、钱粮、器械、农具等项,及押解发遣人犯,护送投顺人等,接连驰驿,甚属劳顿。此次特简大臣总统驿站,令其督率管驿各官,按驿巡察。如有缺少马匹,损伤牲畜,将管站官所领倒毙马价银,交与众札萨克,速为买补。再支库银万两,付简任大臣赍往,如额数仍缺,即动此项银买补足额。
务令驿站整齐,勿致疲敝。
雍正六年议准:军台驿站马匹倒毙,原定四分,应裁减二分,作为二分倒毙。原定驼一匹给价银三十两,亦应裁半,定价银十有五两。
又议准:自头站察罕托罗海,至十站卓哈诺尔图,所有从前支给五十匹马之定草钱粮,应移咨直隶总督总督:官名。清代一省或几省的最高军政长官。裁除。
又议准:裁汰搜吉、昭化、塔拉布拉克、穆海图、和林革儿等五处驿站,所有马匹应归入军台驿站,于倒毙马价内扣抵,廪给羊只亦一并归于军台。
又议准:喜峰口内站驿马六十匹,杀虎口内站驿马四十匹,独石口内站驿马四十九匹,古北口内站驿马二十五匹,独张家口边内,内站驿马数至百匹,应裁减四十匹,并将马夫裁去。此项裁减马匹,归于倒毙马价内扣还。
七年议准:杀虎口、独石口、古北口、喜峰口等边驿站马匹,四分倒毙之例,应照军台马匹,一体减去二分。若遇雪霰过多之年,倒毙较甚者,管驿官据实报院,再为办理。
九年复准:见值军兴,阿尔台路军台驿递甚繁,每年二分倒毙,实属不敷,应复四分之例,驼价亦应照旧例,每驼给价银三十两,俟事简价平之时,再行核减。
十年议准:归化城及杀虎口等四处地方,为来往通衢。见值军兴,应将八十家、二十家、萨里沁,归化城四站,并杀虎口、独石口、古北口、喜峰口等四路驿站,仍照从前四分倒毙之例,支给钱粮。
乾隆元年议准:军台驿站倒毙马匹,应于六月起减去一分,作为三分给价。其杀虎口、独石口、古北口、喜峰口等四路蒙古驿站,亦应裁减一分。
一驿使
顺治十三年题准:遣祭蒙古使臣,如程途本近,或时值夏秋,皆令自备鞍马,如程途遥远,及时值冬春,许乘驿马。一品官给马十有五匹,二品给十有一匹,三品给七匹,四品给六品,笔帖式给四匹,领催给二匹,兵丁给一匹。
又题准:达赖喇嘛来使暨子爵,给驿马十有三匹,车七辆。男,给驿马十匹,车四。郎中、员外郎给马五匹,车二。笔帖式给马三匹,车一。护军、领催各给马三匹,每二人给车一。
康熙三年题准:遣往会盟大臣,随行郎中、员外郎共六人,主事一人,笔帖式七人,领催六人,带帐房米粮,在野外安营驻宿。尚书、待郎等各带本职执事。尚书给马二十匹,驼七。侍郎给马十有八匹,驼六。郎中给马八匹,驼二。员外郎、主事各给马七匹,驼二。八九品笔帖式给马六匹。未入流笔帖式五匹。领催三匹。兵丁一匹。
又题准:凡差遣笔帖式,不准给信牌信牌:亦称传信牌,驿递凭信。如衙门官员乏人,止遣笔帖式者,题请给与。
九年题准:凡奉旨特遣,及本院往各旗遍传事务,紧急差遣,或巡察卡伦送诏等事,自内地驰驿外,仍给信牌,许乘边外驿马。如往会所经之旗地方遥远,亦给信牌,乘边外驿马。
余惟遣往札赖特、杜尔伯特、郭尔罗斯、席伯、索伦、达虎里、宁古塔、瓜尔察等处者,给本院印文,照内地所乘驿马之数,乘边外驿马。其遣往科尔沁、乌朱穆秦、蒿齐忒、吴喇忒、鄂尔多斯等处者,冬春给院文,乘边外驿马,夏秋自备马匹。遣往喀喇沁、土默特、敖汉、翁牛特、奈曼、巴林、札鲁特、克西克腾、苏尼特、阿禄科尔沁、喀尔喀左右翼、阿霸垓、阿霸哈纳尔、四子部落、毛明安、归化城、盛京、西勒图库伦等处者,概令自备马匹。
十七年题准:往会自备马匹,仍各给信牌印文,以备急事驱驰。
三十年复准:蒙古驿站差务繁多,嗣后除奉钦差紧要事件外,凡封王、致祭、审理事务、察马群一应寻常事件,均汇集一年两次,于四、九月间差往。均令由山海关出奉天法库边门,不许概乘度冬马匹,宰杀孳生羊只。如敢浮敛勒索,令该札萨克举报到院,系官员、笔帖式革职,系领催拿送刑部。如笔帖式、领催等私行骚扰,官员察举者免议,失察一并议处。若冒称公差,勒索马匹财帛者,交刑部从重治罪。
三十一年议准:各札萨克一应公务,皆准驰驿,私事勿得擅用。
三十二年复准:喜峰口等五路驿站,设立驿车,惟进贡及要差方准应付,其余勿得滥给。
三十六年复准:驿站苦累蒙古,嗣后特旨奉差仍准驰驿外,各项事务停其驰驿。将内八旗各佐领下喂养马匹,仍照兵部所定驿马之数给与,并量地远近给与月粮,令依蒙古定价买羊食用。所差蒙古地方多无房舍,止宿帐房,恐其游牧迁移,奉差人不知所在,每宿处,令蒙古人等即将站道相连之处明白指示。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