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藏 · 政书
大明会典
172 万字 · 约 81 小时 59 分钟 · 144 / 222
史藏 · 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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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官旗与雇觅之人、俱各处以重刑。有能首告者、赏钞一百锭。官首告陞一阶。总旗首告、陞百户。小旗首告、陞百户。军人首告、陞百户。仍赏钞一百锭。本管官旗自行觉举者、不在陞赏之例
○一在京军人户下壮丁多者或弟兄子姪、或见赘在户女婿、凡遇上直、做工、公差、许轮流代替。不轮者听。若遇出征调遣、正军亲行。正军软弱户下壮丁愿随行代替者、亦听。本管官旗首领官吏、敢有刁蹬者、杖一百罢职。总小旗首领官吏、边远充军
○一遇朝参、先放直日都督、将军、散骑、带刀人员、及应直带刀指挥、千百户卫所镇抚进。然后百官进朝。不许搀越混杂
○一守卫官员、凡遇当直、须待朝后辰时、方许交班。违者问罪
○一凡内官、内使、小火者、出入各门。守门官军务要搜检精细、揣捏交襠、或将带金银?疋衣服等项、须凭勘合放出。或有公差干办事务、明白附写。前去某处公干。及辨验身上衣服是何顏色、见数明白、随即附记。事毕回还、依数点进。但有点对不同、即时奏闻
○一内官、内使、须要比对铜符、依前搜检放出。若内官内使、出门本无铜符、及有铜符不行比对明白、輒便放出者、守门官军、治以重罪
○一各处进纳官物长解、及内府做工诸色人等、误带钞贯等物入门。守门官军务要用心搜检、止当寄放、方许进门。若进门之时、搜验洁净、比候出门、搜出有带出物件、即时拏奏
○一官员军民人等、入奏事务、守卫官军人等不许问其缘故。所将文书、亦不许开看。随即径直引奏。若擅问缘故、及将文书开看者、依律论罪
承天门午门红牌
一官员人等、说谎者、处斩
一凡大小官员奏事。语言不一、转换支吾面欺者、斩
凡各卫分定地方
皇城四门、自
午门左、至闕左门东、第五铺。
午门右、至闕右门西、第五铺。
端门左、至
承天门左桥南。
端门右、至
承天门右桥南。
长安左门、至外
皇城以东、第六铺。
长安右门、至外
皇城以西、第十一铺
以上该旗手、济阳、济州、府军、虎賁左、金吾前、燕山前、羽林前、八卫官军分守
东华门左、尽左第十一铺、东至东上门左。
东华门右、尽右第一铺、东至东上门右。
东安门左、外尽左第十四铺、内至东上南北门左。
东安门右、外尽右第十四铺内至东上南北门右以上该金吾左、羽林左、府军左、燕山左、四卫官军分守
西华门左、尽左第一铺、西至西上南北门左。
西华门右、尽右第九铺、西至西上南北门右。
西安门左、外尽左第十二铺、内至
乾明门左。
西安门右、外尽右第七铺、内至
乾明门右
以上该金吾右、羽林右、府军右、燕山右、四卫官军分守
玄武门左、尽左第五铺、北至北上门、北上西门以左。
玄武门右、尽右第四铺、北至北上门、北上东门以右。
北安门左、外尽左第十二铺、内至北上西门外以左。
北安门右、外尽右第八铺、内至北上东门外以右。
以上该金吾后、府军后、通州大兴左、四卫官军分守
凡各门守卫官、照依地方、各领铜符收掌守卫
承天门承字号、
东安门东字号、
西安门西字号、
北安门北字号、俱阴文右比。留守卫巡城官、领承字等四号铜符、俱阳文左比
凡各门守卫官员、遇夜各领令牌、齎执巡警
午门、领申字一号至四号。
长安左右门、及
东华门、领申字五号至八号。
西华门、领申字九号至十二号。
北安门、领申字十三号至十六号
凡
皇城、每日轮都督一员、带刀千百户一员、领申字十七号令牌、於内直宿。仍点各门守卫军士。后都督裁革、改令五府僉书、侯、伯、每夜一员轮直
凡内
皇城四围四十铺、设铜铃四十一箇。每更初、自闕右门发铃、传递至闕左门第一铺止。次日纳铃於闕右门第一铺夜递如初。外
皇城四围七十二铺、铜铃七十八箇。每更初、自
长安右门发铃、传递至
长安左门止。次日纳铃於
长安右门第一铺、夜递如初
凡内
皇城左右、每夕轮坐更将军一百人、每更二十人
凡内
皇城四门、设走更官八员、於内府给领簿籍、每更、各门官交互往来、於簿上用印一颗為信
东华门官、南至闕左门、北至
玄武门。
西华门官、北至
玄武门、南至闕右门。其三门官吏、更赴
东华、西华、二门、亦如之。隆庆三年甲明旧制。如总督上直官怠弛、不行稽查者、参究
凡官员人等出入四门、无牙牌者、附写水牌
凡外
皇城各门、设马直百户十八员、各领全伍、以备随
驾。成化四年。革马直官军、选精壮者、补宿卫
凡守卫官、遇巡城官到来、将铜符比验相同、方许点闸
凡
皇城四门巡视。宣德三年、令常差御史一员
○天顺元年、添差给事中一员
○成化十一年、令留守卫官、每日巡行各门、点闸二次
○弘治二年、令每夜分行、亦点闸二次
○十年、令各门守卫官军、隻日轮给事中、双日轮御史、及兵部委官、点闸
○正德四年议准、留守五卫、每日轮指挥五员、领齎铜符、巡点内外门铺官军。遇夜、每更一员、逐一点视。仍令各门守卫官、置簿一扇、送簿印鈐。门吏轮守、每巡点官到、即将本人卫分、职名、註於该日该更之下、不到、不许填註、以便科道等官、不时稽考。其守卫员缺、就令督同选补
○隆庆二年议准、留守等卫指挥等官、兵部札行巡视郎中、严行各卫、常时巡察、昼夜点守。季冬会同巡视科道、分别勤惰、从实参举。勤职者、陞用。旷职者、降调问罪
○六年。每卫专设点城指挥二员、上下半月、分管点闸
凡守门内官、弘治十八年题准、砖城四门照旧。其餘各门、只以四员名為则、不许增添
○隆庆元年议准、守门内官、止许专司啟闭、关防锁钥但有仍前违例点闸、暗开骗局、科索官军财物者、许官军亲诉科道、即时参究。若各该官军啟闭非时、或地方失事、各门官止许具本题知、不许挟私妄参
凡各门进出事件。宣德五年、令每日从守卫官具奏
凡守卫官。天顺五年令、有悬带金牌、弃置兵仗、擅离信地者、锦衣卫官校、并巡视给事中、御史、拏送法司问罪、决杖一百、发辽东边卫差操
○弘治元年、令
皇城各门、各铺、上直守卫、该管官旗鈐束不严、及容情故纵所管军人离直、点视不到、十名以上者、各杖一百。指挥、千百户、卫所镇抚、总小旗、以至於军、各递降如洪武榜例、调边卫、带俸食粮差操。所镇抚亦降总旗。若受财卖放者、不分人赃多寡、问罪、亦照前例降调。其留守五卫、昼夜轮流点城官员、但受财卖放者、一体参问降调。若止是巡点不严、以致军士不全、问罪还职。其各该直宿官旗军人、点视不到一二次者、送问、三次以上者、问发边卫差操
○正德四年议准、营操官、选补守卫者、即将营操除豁
○又题准、守卫军士、有躲閒代替、官有卖放私占、办纳网巾菜蔬等项、俱听巡视纠仪科道等官、参奏重治
○十六年、禁约守门官、科害军人、并各卫指挥、千百户人等、指称科歛卖放者、从重治罪
凡守卫官军。原额共八千三百三十三员名。天顺元年、令不许私相替换、及卖放偷閒、役使营私、办纳月钱、隐匿跟随、需索供应、听各官互相举奏。指挥以下犯者、照例降调。其内官、内使、止许役用三名、或二名、亦不许离直远出。违者、该管并点闸官、奏请发落。成化间、兵部奏请会同兵科拣选、汰其老弱残疾者、退还原卫、照数於各卫选补。如不足、则於五军等营、次拨官军内选补。弘治九年因各卫各营、选补不足、奏行团营头拨军人选补
○十六年题准、各门守卫官员旗军、逃亡首补、有愿告的决、及不肯守卫、推称的决罪犯违碍、本卫官吏受嘱、輒改别差者、俱听比较官查参究治。仍行法司、不许将守卫首逃、或為事旗军的决、有碍收拨上直
○正德四年奏准、凡守卫官军、听点城科道等官、督同该卫掌印官、拣选不堪者、退还营卫。逃故者、照数补足。毋致缺少防卫
○万历二年、议所选汰、俱行职方司、将清勾解到军人验补
○四年议准、围军逃故、即呈巡视等衙门、著该营卫设法挨拏正身、并勾其户丁代替。如果正身无获、别无户丁、方许照缺於五军等三大营选补。各该管把总等官、逃军十名以上者、俟年终听巡视等衙门、一体查参重究
凡查点守卫军。隆庆二年题准、守卫官军、三日一班轮换。务以辰时為期、必待新者至、旧者方回。如有先时而去、及后时不来者、即作不到一次、许留守卫官、查报治罪
○又题准、守卫官军、如查点一次不到者、重责记簿。二次不到者、扣本月直米一半。三次不到者、全扣。类总开送户部、临仓扣除。官军通同欺隐者、参究
○五年题准、内外周围红铺。兵部转行巡视郎中、严督官军、常川在铺看守。如遇换班、亦须交代明白。每月终、具结投递
○又题准、守卫官军、点验正身、置牌编伍、约束稽查。仍前影射躲避者、事发、依例遣发烟瘴卫分
○六年题准、将旗手等二十卫军士、备造各军真正姓名年貌文册。仍置木牌、明书年貌、给与本军悬带。务要牌册相同、听各衙门不时点验。如有代替等弊、参治
凡私役守卫军。正德九年奏准、
皇城内外守卫军士、各该侯伯并守卫内外等官、不许擅拨做工。违者、许科道官劾奏治罪。把总等官拏问、照私役操军例降级
凡守卫军器。成化十二年、令
皇城守门内臣、督令各该官军、俱照分守地方披戴盔甲、列持器仗、逐人检察。其城外红铺、并九门军器等件、亦要(木朔)架整齐、以时执把。俱不许散漫怠玩。违者、许点城官、并兵部查问
○正德四年题准、凡各卫官军盔甲器械、有损折破坏者、三年一换、工部仍委官点视
○十三年题准、点城科道等官、陆续拣选换补、不拘限期
○隆庆五年议准、仍照旧、三年一换
○万历十一年题准、每遇三年照例呈请兑换军器、各军有老弱顶名者、逐名更补
凡守卫官军下班。万历十一年题准、守卫红盔明甲官军、每月除上直日期外、令下操三日、隶神枢八营操演。围子手、亦除分班更直外、隶五军备兵营、一体随操
凡
皇城九门吏役关防。成化二十二年、令各铸关防。凡钱粮文书进出用使、计关防共三十三颗、拨门吏共四十八名收管。其所支月粮、俱在兵部。役满之日、武库司起送吏部
午门、吏四名、关防三颗。
端门、吏四名、关防三颗。
承天门、吏四名、关防三颗。
长安左门、吏三名、无关防。
长安右门、吏三名、关防三颗。
东安门、吏三名、关防三颗。
东中门、吏一名、关防三颗
东上门、吏二名、关防二颗。
东上北门、吏一名、关防三颗
东上南门、吏一名、关防二颗。
西安门、吏四名、关防二颗。
西上门、吏四名、无关防。
西中门、吏四名、无关防。
北安门、吏四名、关防四颗。
北中门、吏二名、关防二颗。
北上门、吏四名、无关防。
凡各门进纳钱粮。弘治十四年、令所在守门军士、及门吏、邀索财物者、听点城、及巡视科道官、参提问罪
凡常朝门禁。成化十二年奏准、每日
长安左右门初开。先放常朝、及见、辞、等项官吏尽绝、方许验牌放进各监局工役人等。有搀越混进、及夹带财物、入内买卖者、守卫官具奏治罪
○弘治元年奏准、朝参文武官、随从官吏人等、俱官给木牌悬带、守卫官辨验放入。其谢恩、见辞、工满囚人、进春、进历、送纳钱粮、诸色人等、经该衙门给与牌面。事毕、放回。人数多者、给印信手本、送守卫官照入
○正德四年题准、朝参官员跟随人役、照例、大臣三人、餘者一人
○嘉靖三年题准、公侯駙马伯、并文武大臣、除朝贺、陪祭、更换衣服、及议事、会审、许带执事官吏外。若当期止许带三人、其餘官员二人、俱要悬带本衙门牌面
凡朝门杂禁。成化七年奏准、各门守卫官军、务遵旧制、严加搜检。但有无名之人、及假带牌面者、就便拏送究问
○弘治元年令、
长安左右门、鹿角栅、与儻眾木内、正街空地、不许人畜作践污秽挤塞。犯者、许锦衣卫旗校缉拏送问
○又令、罢閒官吏、在京潜住、有擅入禁门交结者、各门官仔细盘詰、拏送锦衣卫、著实打一百、发烟瘴地面永远充军
○七年令、
长安等门、不许閒杂之人、出入卖物穿走。违者、许兵部、及巡视官、将守门官军参究
○十三年奏准、凡左道邪术、及烧炼丹药之人、擅入
皇城、夤缘求进、而守卫官军不行关防搜拏者、参奏治罪
○嘉靖十四年题准、守卫官军该直之日、不许擅离直所。若有担荷背?、或背
闕踞坐、俛卧
御桥、直趋
禁道、及妇人假装男子、入内诉冤者、擒拏、参送法司问罪
○隆庆五年议准、官员舆马床扇、不许拥入东西长安门鹿角栅内。及军民工匠人等、不带牌面、及手本无名、并服色不正、器物应禁者、俱不准入。如有违者、许守卫官军、拏送巡视衙门参究
凡守卫军士食钱。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上十二卫、守卫随驾军人、每名一直三日、食钱钞三百文。先期一日、令各卫、将军名数目、手本报进
内府。兵部官一员攒类军名、并该支钞锭总数、送礼科关钞。令该管守卫官领去给散。如有公差患病名数、食钱明白扣除。不许将军人顶替冒支
凡
皇城四门厨房。洪武二十八年、各设恩军、為守卫军士、做造饭食。
长安左右门厨房二所。恩军二百二十五名。管军百户二员。金吾前卫镇抚司带管。
东安门厨房一所。恩军九十七名。管军百户一员。羽林左卫镇抚司带管。
西安门厨房一所。恩军一百一十名。管军百户一员。金吾后卫镇抚司带管
○永乐七年以后、每官军守卫三日、於京仓支直米五升
○正统六年、復设各门厨房。分调南京原额恩军一百名、及於在京拨补、共五百名。简选百户五员、分领造饭
○弘治二年、復停止造饭。每直三日、於各门内仓支米五升★各恩军改隶内官监差使、轮派宝善门洒扫掛灯。正德二年奏准、不许分送做工、及别项差用。今除节年逃故外、见在止一百七十六名、仍隶内官监、分属金吾前后、羽林左右、四卫带管食粮☆
○万历二年题准、旗手等二十卫守卫军士、每月将见在守卫直宿官军实数、并实支月粮文册二本、赴司掛号。一本转送户部、拨仓支粮。其官军该班、不得支粮者、候下班补给
凡牌面。洪武二十六年定、随
驾官员、力士、校尉、须凭牌面守卫。其牌面、
内府印綬监掌管。轮直官员人等、於簿上明白附写花名、画字给领。如遇下直、务要交割明白勾销、庶无差失。其在外新设卫所、申索守御夜巡铜牌、须要定夺数目、编置字号、行移礼部铸造、就送该部给发
○正德四年题准、尚宝司督同各守卫官、备查各卫铜牌。某卫、该某号牌面若干。某牌、係某军悬带。遇交班之时、必须兑换明白、方许回还、旗手等二十卫、年终各造文册、送司备照★今附造年貌文册内☆该司仍委官查点。如有损失将本军并该管官员、参究治罪、责限挨寻、限外不获、方许给补
凡
皇城外各铺。万历十一年议准、每三年移咨工部修理。三年限内、有作践损坏者、将督铺指挥等官参治。仍责令修葺、不许科歛军人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四十四
力士校尉【王府校尉附】
国初用力士、校尉、随从直
驾。洪武二十六年定、於民间丁多相应人户内、僉点有力精壮、无过犯体气之人应当。皆拨锦衣旗手等卫著役。如有事故、即照原籍、另户僉补。如解到部、照依所补姓名、送发该卫。果係在逃正身、就送该卫发落。若正身不获、解到户丁、照地方发遣充军、仍挨勾正身。后為定例。初力士隶旗手卫。后亦隶锦衣、及腾驤四卫。惟校尉隶锦衣卫如故
凡力士校尉收充。天顺二年奏准、民人投充力士校尉者、行原籍官司、查无违碍、方准收役
○六年、令凡人材不识字者、改充力士校尉。女户
钦陞官员、子孙例无承袭者、将军子、试量身力不及者、俱收充校尉
○成化十四年奏准、力士校尉病故、或老疾不能应当、其子孙告替补者、行移该卫、查係在营生长册籍有名、无违碍者、具奏收役。虽例不勾丁、而子孙愿替补者、亦准查收
○弘治十三年奏准、凡校尉事故、须册籍内亲子弟姪替补。若将别姓诈冒替补者、问罪。官旗调外卫差操、冒替之人、亦调卫充军
○嘉靖二年题准、锦衣卫将军事故、不係侍直年深授官者、止许亲男收充校尉一辈。不许将弟姪、及房族认户人等收补、躲避民差
○三年议准、锦衣等卫力士校尉、不许买窝冒顶、及异姓外孙女户、买求该管官旗、州县裡书、朦朧起送替补。其遇该替役、并清理解到等项、兵部将编军册、科道清查文册、查对姓名相同、方令收补。但册内无名者、查发原籍、听当民差
凡老疾释放。永乐五年奏准、力士校尉、係民间僉充者、例不勾丁、如有老疾、听於岁终具告兵部、行该卫勘明、具奏释放
○天顺元年
詔、锦衣旗手武驤等四卫力士校尉、有年六十以上、及残疾不堪差操、已告在部、不问有无保结、悉放寧家
凡户丁勾补。永乐五年奏准、僉充力士校尉、若逃回病故、或老疾不堪者、仍勾其户丁、补当一辈。若係原祖充当而在逃者、发册清勾到部、送问、发卫著役。原逃事故、解到户丁补役者、发卫查收。凡四丁抽僉者、病故俱勾补
○正德八年题准、两京旗校力士、有在逃一年之内、听其首告。查无违碍、初犯准令復役、再犯调卫充军。若一年之外、曾经造册清勾者、不许首告。止许原籍官司拘解。如正身病故、具结将应解户丁解补
○十年题准、今后校尉力士逃回、务要挨拏正身到官、追妻起解。其例该调卫之人、月久不获、就将户丁照例调卫。若原逃病故、方将应继户丁、解补原伍
凡各处解到故绝校力户丁、行武库司查非近年清勾者、不准。属北直隶、限五年以内、属南直隶、河南、山东等处、限十年以内、奉有清单、查无违碍者准补
凡首逃校力、不及三五月者、查明收復。一年之上、及逃二次者、送问、復役。三次者、送问、调卫充军
凡冒滥查革。弘治十六年
詔、锦衣卫校尉、专係直
驾人役。近年多有奏讨投託、滥占跟用、因而令其干办私事、胁制害人。该卫尽行查明取回
○令锦衣卫旗校人等、除弘治年间、编军册内见在数目外。其餘诡名顶补、在逃故绝等项人役、冒滥食粮者、户兵二部各选差属官、会同科道、及本卫公正官、查议裁革
凡罪犯问拟。弘治十三年奏准、校尉犯该一应姦盗、抢夺誆骗、恐吓求索、枉法不枉法等项罪名。但係行止有亏者、俱调卫充军。其诈冒校尉巡捕名色、占宿公馆、妄拏平人、吓取财物、生事扇惑、扰害军民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俱枷号一箇月、发边卫充军。所在军卫有司驛递等衙门、阿从故纵者、各治以罪
○嘉靖六年题准、今后锦衣卫校尉、有犯斩绞重罪、不分处决监故、解来户丁、并随营子孙替补、俱照总小旗事例、一体调卫
凡两京、凤阳、承天、各
皇陵校尉、行锦衣卫拨发十名看守。逃绝照数奏补
凡
公主出府、奏讨校尉、准行锦衣卫拨校尉三名、军三十七名。隆庆三年奏准、駙马病故、仍留原拨校军、看守府第
凡
皇亲奏讨校军、准行锦衣府军前二卫、照例拨给三十名。分外请乞者、不准
凡
亲王府校尉。弘治六年令、
亲王出府、行锦衣卫拨随侍校尉六百名
○又令、
亲王出府、先行摘拨校尉三百名、军人六百名。内一百名、為背什物之数、暂令在京随侍。其餘军校八百名、听兵部临期具奏、於附近卫拨军五百名、改輳群牧所军三百名、改充校尉
○七年奏准、
亲王随侍校尉、至就国之日、听以一半从行。於附近卫所、拨军餘补数。其一半存留在京、以备
各王出府听用
○嘉靖九年议准、
亲王府食粮军校、除正数外、每正丁下、量留餘丁一名、或二名供贴。餘俱分拨缺人
郡王将军位下使用。若
亲王封国日浅、餘丁拨用不敷、仍照例僉补
○万历十年议定、革除
亲王坟所、给守坟军校五名
凡
郡王府校尉、成化元年题准、满三十名者、不必增添
○弘治六年令、
郡王出府、行各该护卫、拨校尉三十名。无护卫、於各卫军餘、及民间僉点
○八年题准、
亲王子应封郡王者、将至十四岁、预先具奏、量於护卫、或民间、僉拨校尉三十名应役
○嘉靖八年题准、
郡王新封、应得校尉、以二十四名為额。原係护卫僉拨者、仍於本卫僉拨。其不係护卫僉拨者、有护卫处、该卫拨与军餘十二名、民间僉派十二名。无护卫处、俱於民间僉派。旧封
郡王、已派三十名者、不必减革。校丁逃亡死绝、至二十四名以下、方许僉补
○万历十年议定、
郡王不拘、旧封新封、俱以二十四名為额。如前例僉拨。其民校每名、每年於徭编内。徵银十二两、解布政司转发该府、雇人代役。原拨民校、掣回有司当差。如有占吝不发者、听抚按官参究。其绝封
郡王府、除另城管理府事者、量留民校十名、照例徵银雇役外。其餘民校、尽数发还有司
凡
王府校尉僉补。弘治六年令、各处
王府、除原之国
钦赐校尉、子孙承继者、照旧关支粮米。其餘民间僉充投充等项、止免差役、不许支粮
○正德十二年题准、
亲王位下、民校逃故、照旧僉解补役。
郡王以下、民校有不愿应役、及新僉补役者、许追银十二两、交与教授领回、雇人代役。愿当者、仍从其便
○十五年、令各府原额军校逃故者、照例勾取。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