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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政书

大明会典

172 万字 · 约 81 小时 59 分钟 · 164 / 222

会员可开白话

并还主 【谓恐吓诈欺、强买卖有餘利、科歛、及求索之类】

○其犯罪应合籍没财產、赦书到后、罪虽决讫、未曾抄札入官者、并从赦免。其已抄札入官守掌、及犯谋反逆叛者、并不放免。若罪未处决、物虽送官、未经分配者、犹為未入。其缘坐人家口、虽已入官、罪人得免者、亦从免放

○若以赃入罪、正赃见在者、还官主。 【谓官物还官、私物还主。又若本赃是驴、转易得马、及马生驹、羊生羔、畜產蕃息、皆為见在】 已费用者、若犯人身死勿徵。 【别犯身死者亦同】 餘皆徵之。若计雇工赁钱為赃者、亦勿徵

○其估赃者、皆据犯处当时中等物价、估计定罪、若计雇工钱者、一人一日、為铜钱六十文。其牛马驼骡驴车船碾磨店捨之类、照依犯时雇工赁直。赁钱虽多、各不得过其本价 【谓船价值铜钱一十贯、却不得追赁钱一十一贯之类】

○其赃罚金银、并照犯人原供成色、从实追徵入官给主。若已费用不存者、追徵足色 【谓人原盗或取受正赃、金银使用不存者、并追足色】

一在京在外问过囚犯、但有还官赃物、值银一十两以上、监追年久、及入官赃二十两以上、给主赃三十两以上、监追一年之上、不能完纳者、果全无家產、或变卖已尽、及產虽未尽、止係不堪、无人承买者、各勘实、具本犯情罪轻重、监追年月久近、赃数多寡、奏请定夺。若不及前数、及埋葬银、监追一年之上勘实全无家產者、俱免追、各照原拟发落

一凡犯侵欺枉法充军、追赃人犯、所在官司、务严限监併、至一年以上、先将正犯发遣、仍拘的亲家属监追。如无的亲家属、仍将正犯监追。敢有纵令倩人代监、及挨至年远、輒称家產尽绝、希图赦免者、各治以罪

一军官旗军、但有监追入官还官给主赃物、值银十两以下、半年之上、不能完纳者、将犯人先发立功纳钞等项、各完满日、还职著役。仍将各人俸粮月粮、照赃数扣除入官还官给主

犯罪自首

凡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免其罪、犹徵正赃。 【谓如枉法不枉法赃、徵入官。用强生事、逼取诈欺科歛求索之类。及强窃盗赃、徵给主】 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 【谓如窃盗事发自首、又曾私铸铜钱、得免铸钱之罪、止科窃盗罪】 若因问被告之事、而别言餘罪者、亦如之 【谓因犯私盐、事发被问。不加考讯、又自别言曾窃盗牛、又曾诈欺人财物、止科私盐之罪、餘罪俱得免之类】

○其遣人代首、若於法得相容隐者為首、及相告言者、各听如罪人身自首法。 【其遣人代首者、谓如甲犯罪、遣乙代首。不限亲疏、亦同自首免罪。若於法得相容隐者為首、谓同居、及大功以上亲。若奴婢雇工人為家长首、及相告言者。皆与罪人自首同、得免罪。其小功緦麻亲首告、得减凡人三等。无服之亲、亦得减一等。如谋反逆叛未行、若亲属首告、或捕送到官者。其正犯人、俱同自首律、免罪。若已行者、正犯人不免、其餘应缘坐人、亦同自首律、免罪】 若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 【自首赃数不尽者、止计不尽之数科之】 其知人欲告、及逃叛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其逃叛者、虽不自首、能还归本所者、减罪二等

○其损伤於人、 【因犯杀伤於人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本过失者、听从本法】 於物不可陪偿、 【谓如印信官文书、应禁兵器、及禁书之类。私家既不合有、是不可偿之物、不准首。若本物见在首者、听同首法、免罪】 事发在逃、 【虽不得首所犯之罪、得减逃走之罪二等】 若私越度关、及姦、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律

○若强窃盗、诈欺取人财物、而於事主处首服、及受人枉法不枉法赃、悔过回付还主者、与经官司自首同、皆得免罪。若知人欲告、而於财主处首还者、亦得减罪二等。其强窃盗、若能捕获同伴解官者、亦得免罪、又依常人一体给赏

一凡强盗係亲属首告到官、审其聚眾不及十人、及止行劫一次者、依律免罪减等等项拟断发落。若聚眾至十人、及行劫累次者、係大功以上亲首告、发附近、小功以下亲首告、发边卫、各充军。其亲属本身被劫、因而告诉到官者、径依亲属相盗律科罪、不在此例

一窃盗自首不实不尽、及知人欲告、而於财主处首还、律该减等拟罪者、俱免刺

一凡自首强盗、除杀死人命、姦人妻女、烧人房屋、罪犯深重、不准外。其餘虽曾伤人、随即平復不死者、亦姑准自首、照兇徒执持兇器伤人事例、问拟边卫充军。其放火烧人空房、及田场积聚之物者、依律充徒。若计所烧之物、重於本罪者、亦止照放火延烧事例、俱发边卫充军

二罪俱发以重论

凡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罪各等者、从一科断。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餘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谓如二次犯窃盗、一次先发、计赃一十贯、已决杖七十。一次后发、计赃四十贯、该杖一百。合贴杖三十。如有禄入节次受人枉法赃、八十贯、内四十贯先发、已杖一百。徒三年。四十贯后发、难同止累见发之赃。合併取前赃、通计八十贯、更科全罪、断从处绞之类】 其应入官陪偿刺字罢职罪止者、各尽本法 【谓一人犯数罪、如枉法不枉法赃、合入官。毁伤器物、合陪偿。窃盗合刺字。职官私罪、杖一百以上、合罢职。不枉法赃、一百二十贯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之类。各尽本法拟断】

犯罪共逃

凡犯罪共逃亡、其轻罪囚能捕获重罪囚而首告、及轻重罪相等、但获一半以上首告者、皆免其罪。 【谓同犯罪事发、或各犯罪事发、而共逃者、若流罪囚能捕死罪囚、徒罪囚能捕流罪囚首告。又如五人共犯罪在逃、内一人能捕二人而首告之类。皆得免罪。若损伤人、及姦者、不免、仍依常法】 其因人连累致罪、而罪人自死者、听减本罪二等。 【谓因别人犯罪、连累以得罪者。如藏匿引送、资给罪人、及保勘供证不实。或失觉察、关防、鈐束、听使之类。其罪人非被刑杀而自死者、又听减罪二等】 若罪人自首告、及遇赦原免、或蒙特恩减罪收赎者、亦准罪人原免减等赎罪法 【谓因罪人连累以得罪。若罪人在后自首告、或遇赦恩全免、或蒙特恩减一等、二等、或罚赎之类、皆依罪人全免减等收赎之法】

同僚犯公罪

凡同僚犯公罪者、 【谓同僚官吏、连署文案、判断公事差错、而无私曲者】 并以吏典為首。首领官、减吏典一等。佐贰官、减首领官一等。长官、减佐贰官一等。 【四等官内、如有缺员、亦依四等官递减科罪。本衙门所设、无四等官者、止准见设员数递减】

○若同僚官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论。其餘不知情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论 【谓如同僚连署文案、官吏五人、若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论。其餘四人、虽连署文案、不知有私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论。仍依四等递减科罪】

○若申上司、不觉失错准行者、各递减下司官吏罪二等。 【谓如县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之类】 若上司行下所属、依错施行者、各递减上司官吏罪三等。 【谓如布政司行下府、府行下州、州行下县之类】 亦各以吏典為首

公事失错

凡公事失错、自觉举者免罪。其同僚官吏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餘人皆免罪 【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事若未发露、但同僚判署文案、官吏一人能检举改正者、彼此俱无罪责】

○其断罪失错、已行论决者、不用此律 【谓死罪及笞杖已决讫、流罪已至配所、徒罪已役讫、此等并為已行论决。官司虽自检举、皆不免罪、各依失入人罪律、减三等。及官吏等级递减科之、故云、不用此律。其失出入人罪、虽已决放、若未发露、能自检举贴断者、皆得免其失错之罪】

○其官文书稽程、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餘人亦免罪、主典不免。 【谓文案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此外不了、是名稽程。官人自检举者、并得全免。惟当该吏典不免】 若主典自举者、并减二等 【谓当该吏典自检举者、皆得减罪二等】

共犯罪分首从

凡共犯罪者、以造意為首、随从者减一等

○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若尊长年八十以上、及篤疾、归罪於共犯罪以次尊长。 【谓如尊长与卑幼共犯罪、独坐尊长、卑幼无罪。如尊长年八十以上、及篤疾、於例不坐罪。即以共犯罪次长者当罪。又如妇人尊长、与男夫卑幼同犯。虽妇人為首、仍独坐男夫】 侵损於人者、以凡人首从论。 【侵、谓窃盗财物。损、谓斗殴杀伤之类。如父子合家同犯、并依凡人首从之法、為其侵损於人、是以不独坐尊长】 若共犯罪而首从本罪各别者、各依本律首从论 【谓如甲引他人共殴亲兄、甲依弟殴兄、杖九十、从二年半、他人依凡人斗殴论、笞二十、又如卑幼引外人盗己家财物、一十贯、卑幼以私擅用财加二等、笞四十。外人依凡盗从论、杖七十之类】

○若本条言皆者、罪无首从不言皆者、依首从法

○其犯擅入皇城宫殿等门、及私越度关、若避役在逃、及犯姦者、亦无首从 【谓各自身犯、是以亦无首从、皆以正犯科罪】

犯罪事发在逃

凡二人共犯罪、而有一人在逃、见获者称逃者為首、更无证佐、则决其从罪。后获逃者、称前人為首、鞫问是实、还依首论。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若犯罪事发而在逃者、眾证明白、即同狱成不须对问

亲属相為容隐

凡同居、 【同、谓同财共居亲属、不限籍之同异、虽无服者亦是】 若大功以上亲、 【谓另居大功以上亲属】 及外祖父母、外孙、妻之父母、女婿、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為容隐、奴婢雇工人為家长隐者、皆勿论

○若漏洩其事、及通报消息、致令罪人隐匿逃避者、亦不坐 【谓有得相容隐之亲属犯罪、官司追捕、因而漏洩其事。及暗地通报消息与罪人、使令隐避逃走、故亦不坐】

○其小功以下相容隐、及漏洩其事者、减凡人三等。无服之亲、减一等 【谓另居小功以下亲属】

○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谓虽有服亲属、犯谋反谋大逆谋叛、但容隐不首者。依律科罪、故云、不同此律】

吏卒犯死罪

凡在外各衙门吏典、祗候、禁子、有犯死罪、从各衙门长官、鞫问明白、不须申稟、依律处决、然后具由申报本管上司、转达刑部奏闻知会

处决叛军

凡边境城池、若有军人谋叛、守御官捕获到官、显跡证佐明白、鞫问招承、□移都指挥使司、委官审问无冤、随即依律处治、具由申达五军都督府、奏闻知会。若有布政司按察司去处、公同审问处治。如在军前临阵擒杀者、不在此限

杀害军人

凡杀死军人者、依律处死。仍将正犯人餘丁、抵数充军

一凡谋故杀死总小旗者、正犯抵死、旗役仍令本户餘丁补当。若无本户餘丁、勾取犯人户内壮丁、抵充军数

在京犯罪军民

凡在京军民、若犯杖八十以上者、军发外卫充军。民发别郡為民

化外人有犯

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

本条别有罪名

凡本条自有罪名、与名例罪不同者、依本条科断

○若本条虽有罪名、其有所规避罪重者、自从重论

○其本应罪重、而犯时不知者、依凡人论。 【谓如叔姪别处生长、素不相识。姪打叔伤。官司推问、始知是叔、止依凡人斗法。又如别处窃盗、偷得大祀神御之物。如此之类、并是犯时不知、止依凡论、同常盗之律】 本应轻者、听从本法 【谓如父不识子、殴打之后、方始得知。止依打子之法、不可以凡殴论】

加减罪例

凡称加者、就本罪上加重。 【谓如人犯笞四十、加一等、即坐笞五十、或犯杖一百、加一等、则加徒减杖、即坐杖六十、徒一年。或犯杖六十、徒一年。加一等、即坐杖七十、徒一年半。或犯杖一百、徒一年。加一等、即坐杖一百、流二千里。或犯杖一百、流二千里。加一等、即坐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之类】 称减者、就本罪上减轻。 【谓如人犯笞五十、减一等、即坐笞四十。或犯杖六十、徒一年。减一等、即坐杖一百。或犯杖一百、徒三年。减一等、即坐杖九十、徒二年半之类】 惟二死三流、各同為一减。 【二死、谓绞、斩。三流、谓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各同為一减。如犯死罪、减一等、即坐流三千里。减二等、即坐徒三年。犯流三千裡、减一等、亦坐徒三年】 加者数满乃坐。 【谓如赃加至四十贯、纵至三十九贯九百九十文、虽少一十文、亦不得科四十贯罪之类】 又加罪止於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至於死。本条加入死者、依本条 【加入绞者、不加至斩】

一两京法司每年热审、在京以

命下之日為始、至六月终止。南京以咨文到日為始、扣二箇月止。其在外五年审录、以恤刑官入境日為始、出境日止。杂犯准徒五年者、减去一年。徒杖以下俱减等。枷号并笞罪俱释放。悉遵照

敕旨施行

称乘舆车驾

凡称乘舆车驾、及御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并同。称制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太子令、并同

称期亲祖父母

凡称期亲、及称祖父母者、曾高同。称孙者、曾玄同。嫡孙承祖、与父母同。 【缘坐者、各从祖孙本法】 其嫡母、继母、慈母、养母、与亲母同。称子者、男女同 【缘坐者、女不同】

称与同罪

凡称与同罪者、止坐其罪。至死者减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在刺字绞斩之律。若受财故纵、与同罪者全科。 【至死者绞】 其故纵谋反逆叛者、皆依本律

○称准枉法论、准盗论之类、但准其罪、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免刺字

○称以枉法论、及以盗论之类、皆与真犯同。刺字绞斩、皆依本律科断

一凡受财故纵与囚同罪人犯、该凌迟斩绞、依律罪止拟绞者、俱要固监缓决、候逃囚得获审豁。其卖放充军人犯者、即抵充军役。若係永远同罪者、止终本身、仍勾原犯应替子孙补伍

称监临主守

凡称监临者、内外诸司统摄所属、有文案相关涉、及虽非所管百姓、但有事在手者、即為监临。称主守者、该管文案吏典、专主掌其事、及守掌仓库狱囚杂物之类、官吏、库子、斗级攒拦、禁子、并為主守

○其职虽非统属、但临时差遣管领提调者、亦是监临主守

称日者以百刻

凡称一日者、以百刻。计工者、从朝至暮。称一年者、以三百六十日。称人年者、以籍為定。 【谓称人年纪、以附籍年甲為准】 称眾者、三人以上。称谋者、二人以上 【谋状显跡明白者、虽一人同一人之法】

称道士女冠

凡称道士女冠者、僧尼同。若於其受业师、与伯叔父母同。 【受业师、谓於寺观之内、亲承经教、合為师主者】 其於弟子、与兄弟之子同

断罪依新颁律

凡律自颁降日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

断罪无正条

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而无正条者、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若輒断决、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徒流迁徙地方

徒役各照所徒年限、并以到配所之日為始。发盐场者、每日煎盐三斤。铁冶者、每日炒铁三斤。

另项结课

直隶府州

江南、发山东盐场

江北、发河间盐场

福建布政司府分、发两淮盐场

浙江布政司府分、发山东盐场

江西布政司府分、发泰安、莱芜等处铁冶

湖广布政司府分、发广东海北盐场

河南布政司府分、发浙东盐场

山东布政司府分、发浙东盐场

山西布政司府分、发巩昌铁冶

北平布政司府分、发平阳铁冶

陜西布政司府分、发大寧绵州盐井

广西布政司府分、发两淮盐场

广东布政司府分、发浙西盐场

海北海南府分、发进贤新喻铁冶

四川布政司府分、发黄梅兴国铁冶

流三等、照依地裡远近、定发各处荒芜、及濒海州县安置

直隶府州、流陜西

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山东北平

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东北平

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广西

湖广布政司府分、流山东

河南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东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北平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陜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广西布政司府分、流广东

广东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广西

边远充军

直隶府州

江南发

定辽都指挥使司

北平都指挥使司所辖永平卫

山西都指挥使司

陜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兰州卫 河州卫

江北发

广东都指挥使司所辖海南卫

四川都指挥使司所辖贵州卫 雅州千户所

福建布政司府分、发北平都指挥使司所辖永平卫

浙江布政司府分、发定辽都指挥使司

江西布政司府分、发山西都指挥使司

湖广布政司府分、发山西都指挥使司

河南布政司府分、发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寧卫 太平千户所

山东布政司府分、发广东都指挥使司所辖海南卫

山西布政司府分、发广东都指挥使司所辖海南卫

北平布政司府分、发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寧卫 太平千户所

陜西布政司府分、发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寧卫 太平千户所

广西布政司府分、发陜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兰州卫 河州卫

广东布政司府分、发山西行都指挥使司

四川布政司府分、发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寧卫 太平千户所

一凡问该充军者、在京行兵部定卫。在外係巡抚有行者、巡抚定卫。巡按有行者、巡按定卫。其所属自问者、有巡抚处、申呈巡抚。无巡抚处、巡按定拨。若係通详抚按者、听从巡抚定拨。俱抄招行兵部知会。其问该口外為民者、亦抄招解送户部编发

一凡问发充军、及口外為民者、免其运炭纳米等项、并律该决杖、就拘当房家小起发随住、其餘人口、存留原籍办纳粮差。若发边卫充军者、原係边卫、发极边、原係极边、常川守哨。其无极边字样者、远不过三千里程限不过一二月。发口外為民者、原係口外、并边境民人、发别处极边。前二项人犯、虽有共犯、本例不言不分首从者、仍依首从法科断、為从者、照常发落

一凡永远充军、或奉有

特旨、处发叛逆家属子孙、止於本犯所遗亲枝内勾补、尽绝即与开豁。若未经发遣、在监病故、免其勾补。其真犯死罪、免死充军者、以著伍后所生子孙替役、不许行勾原籍子孙、以万历十三年新例颁行到日為始。已前勾补过者、不得混行告脱。其餘杂犯死罪、并徒流等罪、照例充军、及口外為民者、俱止终本身

一凡充军、及口外為民人犯、属军卫者、军卫僉解、係

王府军校人役、於护卫司僉解、无护卫者、行长史司、於本犯亲属、或本府人役内僉解、不许偏累有司。违者、查提究问。如无亲属或本府人役数少、难以僉解、仍行原问衙门议处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二

律例三 【吏律】

职制

选用军职

凡守御去处、千户、百户、镇抚有闕、一具闕本、实封御前开拆。一行都指挥使司、转达五军都督府、奏闻取白上裁选用。若先行委人权管、希望实授者、当该官吏、各杖一百、罢职役充军。若选用总旗、须於戳过铁鎗人内委用。其小旗从便选充、不拘此律

一跟随内臣将官头目、不分有无职役人等、若非奏带、不许报功。果係奏带获功、该陞职役、只合註於本管衙门、不许希求註於锦衣卫。违者、该陞职役俱革罢。扶同勘报者、参究治罪。若文武职官人等、不由銓选推举、径自朦朧奏请、希求进用、夤缘奔竞、乞

恩传奉等项、阻坏

祖宗选法者、俱问罪。武职、降级调卫、旗军舍餘、发边卫、俱带俸食粮差操。文职、黜退為民

一军职五年一次考选见任管军管事、若营求嘱託者、就指名黜退、永令带俸差操。其刁泼之徒、不得与选、輒生事端、教唆陷害已选官员者、问罪、不分官军、俱调边卫带俸食粮差操

大臣专擅选官

凡除授官员、须从朝廷选用。若大臣专擅选用者、斩

○若大臣亲戚、非奉特旨、不许除授官职。违者、罪亦如之

○其见任在朝官员、面諭差遣、及改除、不问远近、託故不行者、并杖一百、罢职不叙

文官不许封公侯

凡文官非有大功勋於国家、而所司朦朧奏请、輒封公侯爵者、当该官吏、及受封之人、皆斩。其生前出将入相、能除大患、尽忠报国者、同开国功勋、一体封侯諡公、不拘此律

官员袭廕

凡文武官员应合袭廕职事、并令嫡长子孙袭廕。如嫡长子孙有故、嫡次子孙袭廕。若无嫡次子孙、方许庶长子孙袭廕。如无庶出子孙、许令弟姪应合承继者袭廕。若庶出子孙、及弟姪不依次序、搀越袭廕者、杖一百、徒三年

○其军官子孙、年幼未能承袭者、申闻朝廷、纪录姓名、关请俸给、优赡其家。候年一十六岁、方令袭职、管军办事。如委绝嗣、无可承袭者、亦令本人妻小、依例关请俸给、养赡终身。若将异姓外人、乞养為子、瞒昧官府、诈冒承袭者、乞养子杖一百、发边远充军。本家所关俸给、截日住罢。他人教令者、并与犯人同罪

○若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凡军职袭替、有不由军功、例该减革、却行捏奏兵部官吏、阻坏选法者、问调边卫带俸差操

一凡军官子孙、告要袭替、移文保勘、如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福建、江西、浙江、十五年之外、南北直隶、湖广、陜西、河南、山东、山西、辽东、十二年之外。人文不曾到部者、不准袭替、发原卫所、随舍餘食粮差操。中间果因追徵钱粮未完、缘事提问未结、及年幼例不应袭、以完事出幼之日為始、亦照前、云南等处十五年、直隶等处十二年之内、但有抚按官给与明文、及限内告有执照者、照旧袭替、若都司本卫所官、勒掯财物、故意刁难、不与保送者、问发带俸差操

同部

其它

安徽咨议局章程
安徽咨议局章程 (一)议事细则 第一章 议事时间 第一条 凡议事以午后一钟为开议时刻,午后五钟三十分为散会时刻,三钟以后得休息三十分。如议事未毕,经议长认为必要,或议员十人以上之要求得议长许可者,亦可延长时间。 第二条 开议时刻已到,即摇铃开议。议员除照谘议局章程第三十八条应回避者,及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停止到会者外,不得无故缺席,亦不得后时不到。 第三条 开议时刻已到,而到会议员尚不及议员总数之半者,得由议长酌展开议时刻,如展至二次仍不及半者,议长即宣告散会。 第二章 议事日程 第四条 凡本局应议事件,应由议长将其次序及开议日时,编定议事日程表,先期通
熬波图
钦定四库全书 提要 熬波图 臣等谨案熬波圗元陈椿撰椿天台人始末未详此书乃元统中椿为下砂盐司因前提干旧圗而补成者也自各团灶座至起运散盐为图四十有七圗各有説后系以诗凡晒灰打卤之方运薪试莲之细纎悉毕具亦楼璹耕织圗曾之谨农器谱之流亚也序言地有瞿氏唐氏为盐提干又称提干讳守仁而佚其姓考云间旧志瞿氏实下砂望族如瞿霆发瞿电发瞿震发瞿时学瞿时懋瞿时佐瞿先知辈或为提举或为盐税几于世任盐官其地有瞿家港瞿家路瞿家园诸名皆其旧迹然作是圗者不知为谁至唐氏则旧志不载无可考见矣诸圗绘画颇工永乐大典所载已经摹尚存矩度惟原缺五图世无别本不可复补姚广孝等编辑之时虽校勘粗踈不应漏落至此盖
八旬万寿盛典
钦定四库全书 八旬万夀盛典 进表 大学士公【臣】阿桂等谨 奏【臣】等恭纂 八旬万夀盛典告成谨奉 表恭 进者【臣】等诚懽诚忭稽首顿首庆惟我 皇上 福集箕畴 夀増轩纪 堂顔四得具位录名夀而宜民 寳篆八徴省嵗日月星而来偹三乗三 履统天之御五十五叶大衍之全 万嵗乐以由庚 八袠盈乎步戍环瀛喜洽戴斗愉腾 鉴黎赤之贡牋爰 允祝 厘之请吁簮绅而载笔特摛纪盛之编粤若绕电兆禧流虹笃祜祁乙酉沩丙戌宛授受之相承文庚寅武壬辰俨后先而中立轩辕以戊生为土徳之王成汤以乙日应元鸟之祥三统云遥邈莫祥于偻祘六帝未逮但得半于添筹溯唐室之开元肇诞辰而立节丝嚢绶帯通戚里之馈饴白帝田神托民间之报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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