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藏 · 政书
大明会典
172 万字 · 约 81 小时 59 分钟 · 179 /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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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百斤。石各递加六千斤。杂犯二死、各运炭六万四千二百斤。砖三千二百箇。碎砖一十二万八千斤。水和炭九千斤。石六万四千二百斤
凡纳马。成化二年、令在京文武官吏军民人等、犯该徒流等罪、有力者、送兵部估算运灰脚价纳马。徒二年、约脚价银一十三两三钱、二年半、约一十六两六钱、俱纳马一匹。三年、约二十两、三流、约二十三两三钱、俱纳马二匹。杂犯死罪、约银三十五两六钱、纳马三匹。每马一匹、准银十两。外剩脚价银两、不勾买马一匹者、追收在官、会太僕寺委官随时买马凡工役 【见拘役囚人】
在京纳赎诸例图
做工 米 灰 砖 碎砖 水和炭 石 老疾折钱
笞一十 一箇月 米五斗穀七斗五升 一千二百斤折银一两八分 七十箇折银三钱 二千八百斤 二百斤折银四钱 一千二百斤
二十 一箇半月 米一石穀一石五斗 一千八百斤折银一两六钱二分 一百五箇折银六钱 四千二百斤 三百斤折银六钱 一千八百斤
三十 二箇月 米一石五斗穀二石二斗五升 二千四百斤折银二两一钱六分 一百四十箇折银九钱 五千六百斤 四百斤折银八钱 二千四百斤 俱一文
四十 二箇半月 米二石穀三石 三千斤折银二两七钱 一百七十五箇折银一两二钱 七千斤 五百斤折银一两 三千斤
五十 三箇月 米二石五斗穀三石七斗五升 三千六百斤折银三两二钱四分 二百一十箇折银一两五钱 八千四十斤 六百斤折银一两二钱 三千六百斤
杖六十 四箇月 米六石穀九石 四千二百斤折银三两七钱八分 二百四十五箇折银一两八钱 九千八百斤 七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四钱四分 四千二百斤 俱二文
〔图表见word〕
七十 四箇半月 米七石穀十石五斗 四千八百斤折银四两三钱二分 二百八十箇折银二两一钱 一万一千二百斤 八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六钱四分 四千八百斤
八十 五箇月 米八石穀十二石 五千四百斤折银四两八钱六分 三百一十五箇折银二两四钱 一万二千六百斤 九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八钱四分 五千四百斤
九十 五箇半月 米九石穀十三石五斗 六千斤折银五两四钱 三百五十箇折银二两七钱 一万四千斤 一千二十斤折银一两四分 六千斤
一百 六箇月 米十石穀十五石 六千六百斤折银五两九钱四分 三百八十五箇折银三两 一万五千四百斤 一千一百二十斤折银二两二钱四分 六千六百六斤 俱三文
徒一年 照徒年限 米一十五石穀二十一石五斗 一万二千斤折银十两八钱 六百箇折银四两 二万四千斤 一千七百斤折银三两四钱 一万二千斤 六文
一年半 米二十石穀三十石 一万八千斤折银十六两二钱 九百箇折银六两 二万六千斤 二千六百斤折银五两二钱 一万八千斤
二年 米二十五石穀三十二石五斗 二万四千斤折银二十一两六钱 一千二百箇折银八两 四万八千斤 三千五百斤折银七两 二万四千斤 九文
二年半 米三十石穀四十五石 二万斤折银二十七两 一千五百箇折银十两 六万斤 四千三百斤折银八两六钱 三万斤
〔图表见word〕
三年 米三十五石穀四十七石五斗 三万六千斤折银三十二两四钱 一千八百箇折银一十二两 七万二千斤 五千二百斤折银十两四钱 二万六千斤 十一文
流罪 米四十石穀六十石 四万二千斤折银三十七两八钱 二千一百箇折银一十四两 八万四千斤 五千八百斤折银一十一两六钱 四万二千斤
杂犯死罪 米五十石穀七十五石 六万四千二百斤折银五十七两七钱八分 三千二百箇折银十六两 一十二万八千斤 九千斤折银一十八两 六万四千二百斤
〔图表见word〕
在外纳赎诸例图
无力 有力 稍有力 收赎律钞 赎罪例钞 钱钞兼收 赎钞 【杂犯又犯者】
依律 照例 纳工价 老幼废疾工乐户妇人折杖餘罪及一应轻赎者 军职正妻例难的决之人有力者 即上件人犯该赎钞者
旧例 折银上库 照仪从事例 刑部覆都御史陈洪謨奏与例钞应别 先将钞一贯折银三釐比纳米尤重 在京常用银钞故见行兼收
今定 折穀上仓 每做工一月折银三钱 刑部覆都御史朱廷声奏每贯折银一分二釐五毫 都御史朱廷声题照尚书閔珪议与工食同 在外钱钞不便故奏行折银见上
〔图表见word〕
笞一十 米五斗穀一石 三钱 钞六百文折银七釐五毫 钞一百五十贯折钱七十文折银一钱 钱三十五文钞一百贯 杂犯再犯笞杖决讫照前发遣
二十 米一石穀二石 四钱五分 钞一贯二百文折银一分五釐 钞三百贯折钱一百四十文折银二钱 钱七十文钞一百五十贯
三十 米一石五斗穀三石 六钱 钞一贯八百文折银二分二釐五毫 钞四百五十贯折钱二百一十文折银三钱 钱一百五十文钞一百二十五贯
四十 米二石穀四石 七钱五分 钞二贯四百文折银三分 钞六百贯折钱二百八十文折银四钱 钱二百四十文钞二百贯
五十 米二石五斗穀五石 九钱 钞三贯折银三分七釐五毫 钞七百五十贯折钱三百五十文折银五钱 钱二百七十文钞三百七十五贯
杖六十 米六石穀十二石 一两二钱 钞三贯六百文折银四分五釐 钞一千四百五十贯折钱四百二十文折银六钱 钱三百一十文钞七百二十五贯
七十 米七石穀十四石 一两三钱五分 钞四贯二百文折银五分二釐五毫 钞一千六百五十贯折钱四百九十文折银七钱 钱二百四十五文钞八百二十五贯
八十 米八石穀十六石 一两五钱 钞四贯八百文折银六分 钞一千八百五十贯折钱五百六十文折银八钱 钱二百八十文钞九百二十五贯
〔图表见word〕
九十 米九石穀十八石 一两六钱五分 钞五百贯四百文折银六分七釐五毫 钞二千五十贯折钱六百三十文折银九钱 钱三百一十五文钞一千二十五贯
一百 以上俱的决 米十石穀二十石 一两八钱 钞六贯折银七分五釐 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钱七百文折银一两 钱三百五十文钞一千一百二十五贯
连杖总折 全赎铜钱兼徒杖收折 徒流情重不准纳钞 折杖 【诬轻為重者】
徒一年 以下俱民摆站军瞭哨 米十五石穀三十石 三两六钱 钞十二贯折银一钱五分 妇人餘罪收赎钞六贯折钱三文 杖六十连徒共折杖一百五十 杂犯再犯赎钞六贯
一年半 米二十石穀四十石 五两四钱 钞十五贯折银一钱八分七釐五毫 钞九贯折钱四文半 杖七十连徒共折杖一百四十 赎钞九贯
二年 米二十五石穀五十石 七两二钱 钞十八贯折银二钱二分五釐 钞一十二贯折钱六文 杖八十连徒共折杖一百六十 赎钞一十二贯
二年半 米三十石穀六十石 九两 钞二十一贯折银二钱六分二釐五毫 钞一十五贯折钱七文半 杖九十连徒共折杖一百八十 赎钞一十五贯
三年 米三十五石穀七十石 十两八钱 钞二十四贯折银三钱 钞一十八贯折钱九文 杖一百连徒共折杖二百 赎钞一十八贯
〔图表见word〕
流二千里 钞三十贯折银三钱七分五釐 充军比此赎钞三十贯 流徒共折杖二百二十
二千五百里 钞三十三贯折银四钱一分二釐五毫 流杖共折杖二百三十
三千里 钞三十六贯折银四钱五分 流杖共折杖二百四十
总徒四年 米四十石穀八十石 十四两四钱 迁徙准徒二年除杖赎止赎钞一十三贯二百文 干名者实以服制虚加三等不折杖 已徒又犯徒遇例减一年
杂犯五年 军职立功有力纳米年满復职带俸 米五十石穀一百石 一十八两 诬致死未决流三千里不折杖 再犯收赎钞三十六贯
绞斩 钞四十二贯折银五钱二分五釐 全诬者流三千里加役三年
过失杀 依律收赎钞四十二贯内钞八分该三十三贯六百文铜钱二分该八千四百文给付其家
〔图表见word〕
收赎钞图
诬轻為重已决全抵剩罪未决笞杖收赎徒流杖一百餘收赎 徒限内老疾收赎
笞一十
二十
三十 如告人笞三十内止一十实已决全抵剩二十之罪未决收赎一贯二百文
四十 如告人笞四十内止一十实巳决全抵剩三十之罪未决者收赎一贯八百文
五十 如告人笞五十内止二十实已决全抵剩三十之罪未决收赎一贯八百文
〔图表见word〕
杖六十 如告人杖六十内止二十实已决全抵剩四十之罪未决收赎二贯四百文
七十 如告人杖七十内止三十实已决全抵剩四十之罪未决收赎二贯四百文
八十 如告人杖八十内止三十实已决全抵剩五十之罪未决收赎三贯
九十 如告人杖九十内止四十实已决全抵剩五十之罪未决收赎三贯
一百 如告人杖一百内止四十实已决全抵剩六十之罪未决收赎三贯六百文
〔图表见word〕
徒一年 杖六十 如告人杖六十徒一年内止笞五十实已决全抵剩杖一十徒一年之罪未决徒一年折杖六十并共七十收赎四贯二百文 除杖外徒该八贯四百文计未役每日赎钞三十三文三分三釐三毫每月赎七十文
一年半 杖七十 如告人杖七十徒一年半内止杖八十实已决全抵剩徒一年半之罪未决徒一年半折杖七十并杖一百四十除杖八十剩杖六十收赎三贯六百文 除杖外徒该十贯八百文计未役每日赎钞二十文月赎钞六百文
二年 杖八十 如告人杖八十徒二年内止杖八十实已决全抵剩徒二年之罪未决者徒二年折杖八十收赎四贯八百文 除杖外徒该一十三贯二百文计未役每日赎十八文三釐三毫四丝月赎五百五十文
二年半 杖九十 如告人杖九十徒二年半内止杖六十徒一年实已决全抵剩杖三十徒一年半之罪未决徒一年半折杖七十并杖三十共杖一百收赎四贯 除杖外徒该一十贯六百文计未役每日赎一十七文三分三釐三毫四丝月赎五百二十文
三年 杖一百 如告人杖一百徒三年内止杖八十实已决全抵剩杖二十徒三年之罪未决徒三年折杖共一百二十止杖一百餘二十收赎一贯二百文 除杖外徒该一十八贯计未役每日赎一十六文六分七釐每月五百文
流二千里 杖一百 如告人未决杖一百流二千里折杖一百二十内止杖六十徒一年折杖六十实剩杖一百收赎钞六贯已决准徒四年除实外全抵剩杖四十徒三年
二千五百里 杖一百 如告人未决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折杖一百三十内止杖六十徒一年折杖六十实剩一百一十止杖一百餘收赎六百文已决准徒四年除实外全抵剩杖四十徒三年
三千里 杖一百 如告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准徒四年内止杖一百流二千里准徒三年实已决全抵剩徒一年未决折杖一百四十除一百二十剩二十收赎一贯二百文
〔图表见word〕
拘役囚人
国初令罪人得以力役赎罪、死罪、拘役终身、徒流照年限、笞杖计月日、满日疏放。或修造或屯种、或煎盐、炒铁、事例不一、具列於后
洪武八年、令杂犯死罪者、免死、工役终身。徒流罪、照年限工役。官吏受赃、及杂犯死罪、当罢职役者、发凤阳屯种。民犯流罪者、凤阳工役一年、然后屯种
○十五年、令笞杖罪囚、悉送滁州种苜蓿、每一十、十日
○十六年、令徒流笞杖罪囚、代农民力役赎罪。役十日、准笞二十、杖一十。徒流、各计年准之
○二十六年定、凡刑部问拟刑名、除真犯死罪的决外。其餘笞杖徒流、杂犯死罪、应合准工者。议拟明白、审录允当、开送河南部、本部置立文簿、编成字号、註写各囚姓名、年籍、乡贯、住址、并為事缘由、工役年限日期、分豁满日、充军、疏放、终身工役。凡遇修砌城垣街道、修盖官员房屋、及起筑功臣坟塋等项、其该衙门移文到部。照依工作处所、合用笞杖等囚、拨付监工人员、收领前去工役、取讫领状在卷。本司一样造册二本、编写字号、并领去囚人姓名、年籍、乡贯、住址、及為某事、工役几年几日、分豁满日、充军、疏放、终身工役、监工某人、领去某处工作、一本进赴
内府、一本咨发工部收照。候各囚工满、监工人员、查理役过工程、具呈工部、计算无欠、合准工满、比查原册相同、连人咨发本部。又於原卷簿内、查理相同、然后具手本、差官齎赴
内府底册内前件项下、註销明白。合疏放者、引赴
御桥叩头毕、送应天府、 【今在京送顺天府】 给引寧家。合充军者、付发陕西司、照籍编发。 【今例折纳工价、惟引赴 御桥叩头仍旧】
○三十五年、令拨徒罪囚人、充国子监膳夫、照年限拘役
○又令罪囚工役、笞罪、每等五日、杖罪、每等十日。徒罪、准所徒年月、加以应杖之数。流罪三等、俱四年一百日。杂犯死罪、工役终身
○永乐二年奏准、徒流发充恩军者、於
长安左右门造守卫官军饭食、於汉赵二府牧马。不充军者、充国子监膳夫、将军军伴土工。或於北京為民种田、遵化炒铁。或自买船递运。或摆站运盐。笞杖罪、止铸钱准工
○十一年、令囚徒运粮无力者、发
天寿山种树、死罪、终身。徒流、各照年限。杖罪、每等五百株。笞罪、每等一百株
○宣德二年、令匠役杂犯死罪、锁镣终身工役。徒流笞杖罪、论年限工役
○五年、令罪囚无力运砖者、杂犯死罪、准杂工五年徒流、各依年限准工。杖罪、准工十箇月。笞罪、五箇月
○正统五年、令囚犯无力赎罪者、沿海边卫旗军舍餘、照旧例的决、还役随住。陕西民杂犯死罪、文职官吏、知印、承差、赃罪满贯、照例发庄浪等卫、安远等递运所、充军摆站。其餘各处军职旗军舍餘、笞杖的决、杂犯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照徒年限。福建、浙江、山东、发本处沿海。贵州、四川、广西、云南、陕西、湖广、发本处沿边。广东、发广西沿边江西、南直隶、发浙江金山卫沿海。北直隶、河南、发宣府。俱送总兵官处、定拨卫所、立功、备御、哨瞭、满日发回卫所、还职著役。民入阴阳人等、俱发附近衝要去处摆站
○十三年、令四川各井灶丁、犯罪加役、杂犯死罪者、罚役五年。流以下、递减年月。俱於本井上工、日加煎盐三斤
○天顺四年、令云南罪囚、杂犯死罪、并徒流罪、无力者、解发各场煎银、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各照年限
○成化十六年、令问发运灰运炭等项罪囚、有贫难无力、监追半年之上、运纳不及者、许赴所司告送原问衙门、原係军民舍餘、及例该革去职役之人、俱照例改拨做工摆站。其例该復还职役之人、有贫难情愿做工者、亦与改拨
○弘治二年、令内外徒罪囚犯、不分军民舍餘、无力者、俱决□讫所犯杖数、照徒年限、发遣做工炒铁等项科拟
○十三年奏定、凡乐户杂犯死罪、无力做工、流罪决杖一百、拘役四年。徒杖笞罪、俱不的决、止拟拘役满日著役。若犯窃盗、掏摸、抢夺等项、亦剌字充警
○嘉靖二十四年题准、问刑衙门、除军职旗军舍餘外。凡问发囚徒、俱定与本县驛递。若本县驛递、不係衝要、或无原设驛递、俱定发本府、或本州衝要驛递摆站
○万历三年题准、各处充徒人犯、二年半以下、原係犯徒减等情轻者、分发本州县拘羈摆站做工、定拨轻役军灶徒犯、亦听定拨本场煎盐、本境哨瞭。其三年以上罪重者、仍照旧行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七十七
问拟刑名
国朝问刑之法、详见诸司职掌、后损益事例不一、问刑衙门、或引律、或用例、其文已备载於前、诸係通例无所附著者、并载此
洪武元年令、凡斗殴词讼犯人、依律保辜。若所招罪重者、依法监禁。罪轻者、保管在外。其餘原告证佐干连人等。毋令随衙、妨废生理。违者究治
○凡鞫问罪囚、必须依法详情推理、毋得非法苦楚、鍜鍊成狱。违者究治
○凡诉讼之人、有司置立口告文簿一扇、选设书状人吏一名、如应受理者、即便附簿、发付书状、随即施行。如不应受理者、亦须书写不受理缘由、明白附簿。官吏署押、以凭稽考
○凡差使人员、不许接受词状、审理罪囚、违者以不应论罪
○凡告事者、告人祖父、不得指其子孙為证。告人兄、不得指其弟為证。告人夫、不得指其妻為证。告人本使、不得指其驱奴婢為证。违者治罪
○凡
特旨临时处决罪名、不著為律令者、大小衙门、不得引此為例。若輒引比律、致令罪有轻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论
○凡诸姦邪进谗言、佐使杀人者、虽遇大赦、不在原免
○凡以赦前事、告言人罪者、以其罪罪之。若係干钱粮婚姻田土、事须追究。虽已经赦、必合改正徵收者、不拘此例
○凡年老、及篤废残疾之人、除告谋反叛逆、及子孙不孝、听自赴官陈告外。其餘公事、许令同居亲属通知所告事理的实之人代告。诬告者、罪坐代告之人
○凡妇人除犯恶逆姦盗、杀人、入禁。其餘杂犯、责付有服宗亲收领听候。一应婚姻田土家财等事、不许出官告状、必须代告。若夫亡无子、方许出官告对。或身受损伤、无子代告、许令告诉
○凡各府推官、职专理狱、通署刑名文字、不预餘事。凡有解到罪囚、必先推详实情然后圆审。各衙门不许差占
○六年令、免
皇亲国戚有犯、除谋逆不赦外。其餘所犯、轻者、与在京诸亲会议。重者、与在外
诸王、及在京诸亲会议。皆取自
上裁。其所犯之家、止许法司举奏、并不许擅自拏问
○十五年、令吏户礼兵工五部、凡有应问罪人、不许自理、俱付刑部鞫问
○十八年、颁行
大誥、令一切官吏诸色人等、户有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
○二十六年定、凡鼓下、并通政司等衙门、送原告连状到部、先於原告簿内、附写告人姓名、乡贯、住址、并将告词於词状簿内、全文抄毕、连人状判送该部承行。该部先行立案、责差皁隶将引原告前去召保、听候提人对问、取讫保状附卷。照出合问人数、具呈本部、具手本赴
内府刑科给批差人提取、及提人到部、判送该部归问、先将犯人名数立案、责令司狱司监收、听候引问。仍差原召保皁隶前去拘唤原告、与被告通行对问。復行案呈本部、将原给批文、赴
内府刑科销缴。其引问一干人证、先审原告词因明白、然后放起原告、拘唤被告审问。如被告不服、则审干证人。如干证人供与原告同词、却问被告。如各执一词、则唤原被告干证人、一同对问、观看顏色、察听情词、其词语抗厉、顏色不动者、事理必真。若转换支吾、则必理亏。略见真偽、然后用笞决勘。如又不服、则用杖决勘。仔细磨问、求其真情。若犯重罪、赃证明白、故意恃顽不招者、则用讯拷问、情状既实、取讫供招服辩、判押入卷、明立文案、开具原发事由、问拟招罪、照行事理、死罪徒流者、具写奏本。笞杖罪名、止具公文、连囚牒发大理寺审候平允回报、復行立案、除十恶重囚、决不待时外。餘令司狱司仍前监收、听候依时覆奏处决。其餘各赴该部发落。 【工役付河南部、编军付陕西部、赃罚付湖广部】 其有发回寧家者、主事厅出批送应天府经歷司交割、给引寧家
○二十八年、令法司拟罪、许引
大誥减等
○洪熙元年、令一应罪犯、悉依
大明律科断、法司不许深刻、妄引榜文、及诸条例比拟
○正统四年、令生员有犯姦盗诈偽、挟制官府殴骂师长、教唆词讼、说事过钱、包占人财物田土等项。廩膳追粮解京。增广附近军民衙门、俱赎罪充吏。其犯受赃姦盗、不分廩增照例运砖、运炭、纳米、摆站等项满日、发回原籍為民充警
○成化元年、令凡问囚犯、一依
大明律科断、照例运砖做工纳米等项发落。所有条例、并宜革去、及不许深文妄加参语、滥及无辜。其有奉
旨推问者、必须经由大理寺审录、毋得径自参奏、致有枉人
○又令凡天下军民人等、代抱本状、除道路极边、与事情迫切、及老弱妇人、依律问罪、遣回听理。其餘皆递送押解
○二年题准、各处军民人等、一应词讼、悉要自下而上陈告。若军卫有司、断理不公、方许赴合干上司诉告。若内外镇守总兵参将等官、滥受军民词讼、及听信跟随头目人等拨置、輒行军卫有司问理、其军卫有司、阿附顺受、许巡抚都御史、及按察司、并分巡官、应问者、就便拏问。应奏者、奏请定夺
○六年奏准、官员除事干情重、照例改调、若违限失错、犯笞杖等罪、免其问断、止令罚赎还职
○七年、令在外官吏军民人等有犯、除谋逆等项重情、及奉
旨差官提勘外。其餘人命赃私违法等情、止行巡按御史、并按察司官勘问。当解京者、提解赴京。若御史按察司官有犯、另行无碍衙门勘理。不许擅拟差人提扰
○弘治十三年奏准、凡军职犯该公罪、并私罪、不该革去见任者、照旧管事、听候参提。其餘犯革去见任、带俸立功降调、及强盗人命等项重情、俱照例革去管事拘繫、然后参提
○十四年奏准、凡军职有犯、除笞罪收赎外。其杖罪以上、不分收赎、及运灰做工等项、俱依律论功、定议发落
○十五年奏准、凡奉
旨於在京拏人、锦衣卫给
驾帖、刑科批日。若差人出外提人、取物、勘事、皆给精微批、齎赴所在官司、比号相同、然后行事。如不同、就擒解京。其法司提在京人犯止用手本、差办事吏、或防军、将原告押送各该衙门、认拏被告人犯。其情轻干证、及妇女不係姦盗者、著落店家保领听牌。情尤轻者、照出听牌
○凡通政司等衙门、送到词讼、照被告名籍、分送该司收问。若被告在逃不获、或病故、公差等项、照原告司分收问。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