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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政书

大明律集解附例

27 万字 · 约 13 小时 4 分钟 · 1 / 35

会员可开白话

大明律集解附例

总目

凡四百六十条 计三十卷

目录

御制大明律序

名例律

卷第一 计四十七条

五刑

十恶

八议

应议者犯罪

职官有犯

军官有犯

文武官犯公罪

文武官犯私罪

应议者之父有犯

军官军人犯罪免徒流

犯罪得累减

以理去官

无官犯罪

除名当差

流囚家属

常赦所不原

徒流人在道会赦

犯罪存留养亲

工乐户及妇人犯罪

徒流人又犯罪

老小废疾收赎

犯罪时未老疾

给没赃物

犯罪自首

二罪俱发以重论

犯罪共逃

同僚犯公罪

公事失错

共犯罪分首从

犯罪事发在逃

亲属相为容隐

吏卒犯死罪

处决叛军

杀害军人

在京犯罪军人

化外人有犯

本条别有罪名

加减罪例

称乘车驾

称其亲祖父母

称与同罪

称监临主守

称日者以百刻

称道士女冠

断罪依新颁律

断罪无正条

徒流迁徙地方

吏律

职制

卷第二 计一十五条

选用军职

大臣专擅选官

文官不许封公侯

官员袭荫

滥设官吏

贡举非其人

举同有过官吏

擅离职役

官员赴任过限

无故不朝参公座

擅勾属官

官吏给由

奸党

交结近侍官员

上言大臣德政

公式

卷第三 计一十八条

讲读律令

制书有违

弃毁制书印信 二条

上书奏事犯讳

事应奏不奏

出使不复命

漏泄军情大事

官文书稽程

照刷文卷

磨勘卷宗

同僚代判处文案

增减官文书

封掌印信

漏使印书

漏用钞印

擅用调兵印信

信牌

户律

户役

卷第四 计一十五条

脱漏户口

人户以籍为定

私刱庵院及私度僧道

立嫡子违法

收留迷失子女

赋役不均

丁夫差遣不平

隐蔽差役

禁蕈王保里长

逃避差役

点差狱卒

私役部民夫匠

别籍异财

卑幼私擅用财

收养孤老

田宅

卷第五 计一十一条

欺隐田粮

检踏灾伤田粮

功臣田土

盗卖田宅

任所置买田宅

典买田宅

盗耕种官民田

荒芜田地

弃毁器物稼穑等

擅食田园瓜果

私借官车船

婚姻

卷第六 计一十八条

男女婚姻

典雇妻女

妻妾失序

逐婿嫁女

居丧嫁娶

父母囚禁嫁娶

同姓为婚

尊卑为婿

娶亲属妻妾

娶部民妇女为妻妾

娶逃走妇女

强占良家妇女

娶乐人为妻妾

僧道娶妻

良贱为婚姻

蒙古色目人婚姻

出妻

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

仓库

卷第七 计二十四条

钞法

钱法

收粮为限

多收税粮斛面

隐匿费用税粮物

揽纳税粮

虚出通关朱砂

附余钱粮私下补码

私借钱粮

私借官物

那移出纳

库秤雇役侵欺

冐支官粮

钱粮互相觉察

仓库不觉被盗

守支钱粮及擅官封

出纳官物有违

收支留难

起解金银足色

损坏仓库财物

转解官物

拟断赃罚不当

守掌在官财物

隐瞒入官家产

课程

卷第八 计一十九条

盐法 一十二条

监临势要中盐

沮坏盐法

私茶

私矾

匿税

船商匿货

人户亏兑课程

钱债

卷第九 计三条

违禁取利

费用受寄财产

得遗失物

市廛

卷第十 计五条

私充牙行埠头

市司评物价

把持门市

私造斛斗秤尺

器用布绢不如法

礼律

祭祀

卷第十一 计六条

祭享

毁大祀丘坛

致祭祀典神袛

历代帝王陵寝

亵渎神明

禁止师巫邪术

仪制

卷第十二 计二十条

合和御孳药

乘舆服御物

收藏禁书及私习天文

御赐衣物

失误朝贺

失仪

奏对失叙

朝见留难

上书陈言

见任官輙自立碑

禁止迎送

公差人员欺陵长官

服舍违式

僧道拜父母

失占天象

术士妄信祸福

匿父母夫丧

弃亲之任

丧葬

乡饮酒礼

兵律

官卫

卷第十三 计十一九条

太庙门擅入

官殿门擅入

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

从驾稽违

直行御道

内府工作人匠替役

官殿造作罢不出

輙出入官殿门

关防内使出入

向官殿射箭

宿卫人兵仗

禁经断人充宿卫

冲突仪仗 三条

行宫营门

越城

门禁锁钥

悬带关防牌面

军政

卷第十四 计二十条

擅调官军

申报军务

飞报军倩

边境申索军需

失误军事

从征违期

军人替役

主将不固守

纵军虏掠

不操练军士

激变良民

私卖战马

私卖军器

毁弃军器

私藏应军器

纵放军人歇役

公侯私役官军

从征守御官军逃

优恤军属

夜禁

关津

卷第十五 计七条

私越渭渡关津

诈渭给路引

关津留难

递送逃军妻女出城

盘诘奸细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私役弓兵

廐牧

卷第十六 计一十一条

牧养产不如法

孳生马匹

验畜产不以实

养疗瘦病畜产不如法

乘官畜脊破领穿

官马不调习

宰杀马牛

畜产咬踢人

隐匿孳生官畜产

私借官畜产

公使人等索借马匹

邮驿

卷第十七 计一十八条

递送公文 三条

邀取实封公文

铺舍损坏

私役铺兵

驿使稽程

多乘驿马

多支廪给

文书应给驿而不给

公事应行稽程

占宿驿舍上房

乘驿马赍私物

私役民夫抬挢

病故官家属还乡

承差转雇寄人

乘官畜产车各船附私物

私借驿马

刑律

贼盗

卷第十八 计二十八条

谋反大逆

谋叛

造妖书妖言

盗大祀神御物

盗制书

盗印信

盗内府财物

盗城门钥

盗军器

盗园陵树木

监守自盗仓库钱粮

常人盗仓库钱粮

强盗

劫囚

白昼抢夺

窃盗

盗马牛畜产

盗田野谷麦

亲属相盗

恐吓取财

诈欺官私取财

略人略卖人

发冢

夜无故入人家

盗贼窝主

共谋为盗

公取窃取皆为盗

起除刺字

人命

卷第十九 计二十条

谋杀人

谋杀制使及管长官

谋杀祖父母父母

杀死奸夫

谋死故夫父母

杀一家三人

采生折割人

造畜蛊毒杀人

鬬殴及故杀人

屏去人服食

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

夫殴死有罪妻妾

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

弓箭伤人

车马杀伤人

庸医杀伤人

窝弓杀伤人

威逼人致死

尊长为人杀私和

同行知有谋害

鬬殴

卷第二十 计二十二条

鬬殴

保辜限期

官内忿争

皇家袒免以上亲被殴

殴制使及本管长官

佐职统属殴长官

上司官与统属官相殴

九品以上官殴长官

拒殴追摄人

殴受业师

威力制缚人

良贱相殴

奴婢殴家长

妻妾殴夫

同姓亲属相殴

殴大功以下尊长

殴期亲尊长

殴祖父母父母

妻妾与夫亲属相殴

殴妻前夫之子

妻妾殴故夫父母

父祖被殴

骂詈

卷第二十一 计八条

骂人

骂制使及本管长官

佐职统属骂长官

奴婢骂家长

骂尊长

骂祖父母父母

妻妾骂夫期亲尊长

妻妾骂故夫父母

诉讼

卷第二十二 计一十二条

越诉

投匿名文书告入罪

告状不受理

听讼回避

诬告

干名犯义

子孙违犯教令

见禁囚不得告举他事

教唆词讼

军民约会词讼

官吏词讼家人诉

诬告充军及迁徒

受赃

卷第二十三 计一十一条

官吏受财

坐赃致罪

事后受财

有事以财请求

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

家人求索

风宪官吏犯赃

因公擅科敛

私受公侯财物

克留盗赃

官吏听许财物

诈伪

卷第二十四 计一十二条

诈伪制书

诈传诏曰

对制上书诈不以实

伪造印信历日等

为造宝钞

私铸铜钱

诈假官

诈称内使等官

近侍诈称私行

诈为瑞应

诈病死伤避事

诈教诱人犯法

犯奸

卷第二十五 计一十条

犯奸

纵容妻妾犯奸

亲属相奸

诬执翁奸

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

奸部民妻女

居丧及僧道犯奸

良贱相奸

官吏宿娼

买良为娼

杂犯

卷第二十六 计一十一条

拆毁申明亭

夫匠军士病给医药

赌博

阉割火者

嘱托公事

私和公事

失火

放火故烧人房屋

搬做杂剧

违令

不应为

捕亡

卷第二十七 计八条

应捕人追捕罪人

罪人拒捕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徒流人逃

稽留囚徒

主守不觉失囚

知情藏罪人

盗贼捕限

断狱

卷第二十八 计二十九条

囚应禁而不禁

故禁故勘人

淹禁

凌虐罪囚

与囚金刃解决

主守教囚反异

狱囚衣粮

功臣应禁亲人入视

死人令人自杀

老幼不拷讯

鞫狱停囚待对

依告状鞫狱

原告人事毕不放回

狱囚诬指人平人

官司出入人罪

辩明冤枉

有司决囚等第

检验尸伤不以实

决罚不如法

长官使人有犯

断罪引律令

狱囚取服辩

赦前庍罪不当

闻有恩赦而故犯

徒囚不应役

妇人犯罪

死囚覆奏待报

断罪不当

吏典代写招草

工律

营造

卷第二十九 计九条

擅造作

虚费工力采取不堪用

造作不如法

胃破物料

带造段疋

织造违禁龙凤文段疋

造作过限

绦理仓库

有司官吏不公廨

河防

卷第三十 计四条

盗决河防

失时不修堤防

侵占街道

修理桥梁道路

大明律集解附例

御制大明律序

朕有天下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刊着为令行已久奈何犯者相继由是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犯作大诰以昭示民间使知趋避又有年矣然法在有石不周知特勑六部都察院官将大诰内条目撮其要略附载于律其递年一切榜文禁例尽行革去今后司只依律与大诰议罪合黥剌者除党逆家属并律该载外其余有犯俱不黥剌杂犯死罪并徒流迁徒笞杖等刑悉照今定赎罪例科断编写成书刊布中外使臣民知所遵守

洪武三十年五月  日

大明律集解名例

服制

斩衰三年

子为父母女在室并巳许嫁者及嫁被出而反在室者同子之妻同

子为继母慈母子之妻同(继母父之后妻慈母谓母卒父命他妾养巳者养母谓自幼过房与人者即为人后者之所后母也)

庶子为所生母嫡母无子之妻同

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为人后者之妻同

嫡孙为祖父母承重曾祖承重同

妻为夫妾为家长同

齐衰杖期

嫡子众子为庶母嫡子众子之妻同(庶母父妾之有子者父妾无子不得以母称矣)

子为嫁母(亲生母父亡而改嫁者)

子为出母(亲生母为父所出者)

夫为妻(父母在不杖)

嫡孙祖在为祖母承重

齐衰不杖期

祖为嫡孙

父母为嫡长子及嫡长子之妻及众子及女在室及子为人后者

继母为长子众子

前夫之子从继母改嫁人为改嫁继母

侄为伯叔父母(父之亲兄弟及亲兄弟之妻也)

为巳之亲兄弟及亲兄弟之子女在室者

孙为祖父母孙女在室出嫁同

为人后者为其本生父母

女出嫁为本宗父母

女在室及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姊妹及侄与侄女在室者

女适人为兄弟之为父后者

妇为夫亲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妾为家长之正妻

妾为家长父母

妾为家长之长子众子与其所生子

为同居继父而两无大功以上亲者

齐衰五月

曾孙为曾祖父母曾孙女同

齐衰三月

孙为高祖父母玄孙女同

为继父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自来不曾同居无服

为同居继父而两有大功以上亲者

大功九月

祖为众孙孙女在室同

祖母为众孙嫡孙

父母为众子妇及女巳出嫁者

伯叔父母为侄妇及侄女巳出嫁者(侄妇兄弟子之妻也侄女兄弟之女也)

妻为夫之祖父母

妻为夫之伯叔父母

为人后者为其兄及姑及姊妹在室者(既为人后则于本生亲属服皆降一等)

夫为人后其妻为夫本生父母

为巳之同堂兄弟姊妹在室者(即伯叔父母之子女也)

为姑及姊妹之巳出嫁者姑(即父之姊妹姊妹即巳之亲姊妹也)

为巳兄弟之子为人后者

出嫁女为本宗伯叔父母

出嫁女为本宗兄弟及兄弟之子

出嫁女为本宗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至者

小功五月

为伯叔祖父母(祖之亲兄弟)

为堂伯叔父母(父之堂兄弟)

为再从兄弟及再从姊妹在室者

为同堂姊妹出嫁者

为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为从祖姑在室者(即祖之亲姊妹)

为堂姑之在室者(即父之同堂姊妹)

为兄弟之妻

祖为嫡孙之妇

为兄之孙及兄弟之孙女在室者

为外祖父母(即母之父母)

为母之兄弟姊妹兄弟(即舅姊妹即姨)

为姊妹之子(即外甥)

妇为夫兄弟之孙(即甥孙)及夫兄弟之孙女在室者(即侄孙女)

妇为夫之姑及夫姊妹(在室出嫁同)

妇为夫兄弟及夫兄弟之妻

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女出嫁为本宗堂兄弟及堂姊妹之在室者

为人后者为其姑及姊妹出嫁者

缌麻三月

祖为众孙妇

曾祖父母为曾孙(玄孙同)

祖母为嫡孙众孙妇

为乳母

为族曾祖父母(即曾祖之兄弟及曾祖兄弟之妻)

为族伯叔父母(即父再从兄弟及再从兄弟之妻)

为族兄弟及族姊妹在室者(即已三从兄弟姊妹所与同高祖者)

为族曾祖姑在室者(即曾祖之姊妹)

为族祖姑在室者(即祖之同堂姊妹)

为族姑在室者(即父之再从姊妹)

为族伯叔祖父母(即祖同堂兄弟及同堂兄弟妻)

为兄弟之曾孙及兄弟之曾孙女在室者

为兄弟之孙女出嫁者

为同堂兄弟之孙及同堂兄弟之孙女在室者

为再从兄弟之子女在室者

为从祖姑及堂姑及巳之再从姊妹出嫁者(从祖姑即祖之亲姊妹堂姑即父之堂姊妹)

为同堂姊妹之女出嫁者

为姑之子(即父姊妹之子)

为舅之子(即母兄弟之子)

为两姨兄弟(即母姊妹之子)

为妻之父母

为壻

为外孙男女同(即女之子女)

为兄弟孙之妻(即侄孙之妻)

为同堂兄弟之子妻(即堂侄之妻)

为同堂兄弟之妻

妇为夫高曾祖父母

妇为夫之伯叔祖父母及夫之从祖姑在室者

妇为夫之伯叔父母及夫之堂姑在室者(夫之堂姑即夫之伯叔祖父母所生也)

妇为夫之同堂兄弟姊妹及夫同堂兄弟之妻

妇为夫再从兄弟之子女在室同

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

妇为夫同堂兄弟子之妻(即堂侄妇)

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孙及孙女之在室者

妇为夫兄弟孙之妻(即侄孙之妻)

妇为夫兄弟之孙女出嫁者

妇为夫兄弟之曾孙(即曾侄孙)女同

女出嫁为本宗伯叔祖父母及从祖姑在室者

女出嫁为本宗再从伯叔父母及堂姑出嫁者

女出嫁为本宗堂兄弟之子女在室者同

大明律集解名例终

附真犯杂犯死罪(弘治十年奏定)

真犯死罪决不待时

凌迟处死

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

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巳杀者

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

父母巳杀者罪与子孙同

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

妻妾谋杀故夫祖父母父母巳杀者

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

采生折割人

奴婢殴杀家长者o若故杀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

雇工人故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者

妻妾故杀夫者

弟妹故杀兄姊若侄故杀伯叔父母姑及外孙故杀外祖父母者

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杀者

斩罪

收父祖妾及伯叔母

谋反大逆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藏者

谋返大逆知情故纵隐藏者

谋叛但共谋者不分首从

逃避山贼拒敌官兵者

大祀神只御用祭器等物及飨荐玉帛之属者

制书及起马御宝

圣旨起船符验者

乘舆服御物

强盗得财者不分首从

以药迷人图财者罪同强盗不分首从

强盗窝主造意分赃者。若共谋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

谋杀人因而得财者同强盗不分首从

部民谋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巳杀者

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巳行者

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巳杀者

奴婢及雇工人谋杀亲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巳行者。若缌麻以上亲巳杀者罪与子孙同

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巳行者

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为从者

采生折割人为从者。若巳行而未曾伤人者

造畜蛊毒杀人及教令者

造魇魅符书咒诅杀人者

部民殴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殴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死者

殴受业师死者

奴婢殴家长死者

雇工人殴家长死者

妻妾殴夫死者

卑幼殴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尊属死者

弟妹殴兄姊若侄殴伯叔父母姑及外孙殴外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妻妾殴夫之期亲以上尊长死者与夫殴同

妻妾殴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奸小功以上亲强者

奸从祖祖父母姑在室从祖伯叔父母从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强者

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及与和者

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女者

绞罪

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

谋叛知情故纵隐藏者。若谋而未行为首者

逃避山泽不服追唤者

部民谋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巳伤者

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巳伤者

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之缌麻以上亲巳伤者罪与子孙同

妻妾殴夫至笃疾者

卑幼殴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尊属笃疾者

弟妹殴兄姊若侄殴伯叔父母姑外孙殴外祖父母亦伤及折肢瞎一目者

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妻妾骂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诬者

奸从祖祖母姑在室从祖伯叔母姑从父姊妹母之姊妹兄弟妻及兄弟子妻与和者

真犯死罪秋后处决

斩罪

凡官员大臣专擅选用者

大臣亲戚非奉

持旨除授官职者

文官非有大功勋所同朦胧奏请封公侯爵者当该官吏及受封之人

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

犯罪该死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

在朝官员交朋结友党紊乱朝政者

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官主使出入入罪者

诸衙门官吏与内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事情夤缘作弊符同奏启者

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上言宰执大臣德政者

官吏人等挟诈欺公妄生异议变乱成法者弃毁

制书及起马御宝

圣旨起船符验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者

奏事及当该官吏若有规避增减紧关情节朦胧奏准施行者

同部

其它

安徽咨议局章程
安徽咨议局章程 (一)议事细则 第一章 议事时间 第一条 凡议事以午后一钟为开议时刻,午后五钟三十分为散会时刻,三钟以后得休息三十分。如议事未毕,经议长认为必要,或议员十人以上之要求得议长许可者,亦可延长时间。 第二条 开议时刻已到,即摇铃开议。议员除照谘议局章程第三十八条应回避者,及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停止到会者外,不得无故缺席,亦不得后时不到。 第三条 开议时刻已到,而到会议员尚不及议员总数之半者,得由议长酌展开议时刻,如展至二次仍不及半者,议长即宣告散会。 第二章 议事日程 第四条 凡本局应议事件,应由议长将其次序及开议日时,编定议事日程表,先期通
熬波图
钦定四库全书 提要 熬波图 臣等谨案熬波圗元陈椿撰椿天台人始末未详此书乃元统中椿为下砂盐司因前提干旧圗而补成者也自各团灶座至起运散盐为图四十有七圗各有説后系以诗凡晒灰打卤之方运薪试莲之细纎悉毕具亦楼璹耕织圗曾之谨农器谱之流亚也序言地有瞿氏唐氏为盐提干又称提干讳守仁而佚其姓考云间旧志瞿氏实下砂望族如瞿霆发瞿电发瞿震发瞿时学瞿时懋瞿时佐瞿先知辈或为提举或为盐税几于世任盐官其地有瞿家港瞿家路瞿家园诸名皆其旧迹然作是圗者不知为谁至唐氏则旧志不载无可考见矣诸圗绘画颇工永乐大典所载已经摹尚存矩度惟原缺五图世无别本不可复补姚广孝等编辑之时虽校勘粗踈不应漏落至此盖
八旬万寿盛典
钦定四库全书 八旬万夀盛典 进表 大学士公【臣】阿桂等谨 奏【臣】等恭纂 八旬万夀盛典告成谨奉 表恭 进者【臣】等诚懽诚忭稽首顿首庆惟我 皇上 福集箕畴 夀増轩纪 堂顔四得具位录名夀而宜民 寳篆八徴省嵗日月星而来偹三乗三 履统天之御五十五叶大衍之全 万嵗乐以由庚 八袠盈乎步戍环瀛喜洽戴斗愉腾 鉴黎赤之贡牋爰 允祝 厘之请吁簮绅而载笔特摛纪盛之编粤若绕电兆禧流虹笃祜祁乙酉沩丙戌宛授受之相承文庚寅武壬辰俨后先而中立轩辕以戊生为土徳之王成汤以乙日应元鸟之祥三统云遥邈莫祥于偻祘六帝未逮但得半于添筹溯唐室之开元肇诞辰而立节丝嚢绶帯通戚里之馈饴白帝田神托民间之报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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