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阁

史藏 · 政书

文献通考

470 万字 · 约 223 小时 49 分钟 · 337 / 604

会员可开白话

为湖州刺史,改苏州,追憾湖州旧尉,封杖以计强决之,则鲍论亦未当。”

按:以裴伸先之事观之,则唐三品官固有受杖者。又张士贵、宋所监莅者,其受刑必皆伸先之流,则捶楚非特簿尉末僚而已。

十六年,御史中丞李林甫奏:“天下定赃估,互有高下。如山南绢贱,河南绢贵,贱处计赃不至三百即入死刑,贵处至七百以上方至死刑。即轻重不侔,刑典安寄。请天下定赃估,绢每匹计五百五十价为限。”敕依。其应徵赃入公私,依常式。至上元时,敕:“先准格例,每例五百五十价估当绢一匹。自今以後,应定赃数,宜约当时绢估,并准实钱,庶叶从宽,俾在不易。”

十八年,刑部奏天下死罪止二十四人。

致堂胡氏曰:“以文观之,四海九州之大,一岁死罪止有二十四人,几於刑措矣。以实论之,元宗以奢汰逸乐教有邦,则狱讼安得一一伸理,曲直安得一一辨白;无乃慕刑措之名,饰太平之盛,有当死而蒙宥者乎?官吏之惨舒,一视上之好恶。君好之,则臣为之;上行之,则下从之。故《诗》云:‘诱民孔易。’苟欲措刑不用,虽囹圄常空可也。然讼狱曲直不得其分,奸猾逋诛,蠹害脱死,而平人冤抑者众矣。是故善为治者,必去华而务实,则不为人所罔也。”

三十三年,殿中侍御杨汪为张等所杀。先时父张审素为州都督,人告其赃污,制遣汪按之。总管董元礼将兵七百围汪,杀告者,谓汪曰:“善奏审素则生,不然则死。”会救兵至,击斩之。汪奏审素谋反,审素坐斩,籍没其家。时及弟俱幼,坐流岭表;寻逃归,谋伺便复雠。三月,手杀万顷於都城,系表於斧,言父冤状;欲之江外杀与万顷同谋陷其父者,至汜水,为有司所得。议者多言二子父死非罪,稚年孝烈能复父雠,宜加矜宥;张九龄亦欲活之。裴耀卿、李林甫以为如此,坏国法;上亦以为然,谓九龄曰:“孝子之情,义不顾死;然杀人而赦之,此涂不可启也。”乃下敕曰:“国家设法,期於止杀。各伸为子之志,谁非徇孝之人!展转相雠,何有限极!咎繇作士,法在必行。曾参杀人,亦不可恕。宜付河南府杖杀。”士民皆怜之。

致堂胡氏曰:“复雠固人之至情以立,臣子之大义也。雠而不复,则人道灭绝,天理沦亡。故曰:‘父之雠,不与共戴天;君之雠视父。’张审素未尝反,为人妄告,杨汪受命往按,遽以反闻,审素坐斩,此汪之罪也。与忿其父死之冤,亡命报之,其失在不讼於司寇,其志亦可矜矣。张九龄欲宥之,岂非为此乎。而裴、李、降敕之言,何其戾哉!设法之意,固欲止杀。然子志不伸,岂所以为教?且曰‘曾参杀人,亦不可恕’,是有见於杀人者死,而无见於复雠之义也。杨汪非理杀张审素,而、杀汪,事均等,但以非司寇而擅杀当之,仍矜其志,则免死而流放之可耳;若直杀之,是杨氏以一人而当张氏三人之命,不亦颇乎?”

二十五年,夷州刺史杨坐赃当死,上命杖之六十,流古州。左丞相裴耀卿上疏,以为:“决杖赎死,恩则甚优;解体受笞,事颇为辱,止可施之徒隶,不当及於士人。”上从之。

大理少卿徐峤奏:“今岁天下断死刑五十八人,大理狱院,由来相传杀气太盛,乌雀不栖,今有鹊巢其树。”於是百官以为几致刑措,上表称贺。

按:《通鉴》纪此事於开元之二十五年,然当时李林甫方用事,崇奖奸邪,屏斥忠直,监察御史周子谅以弹牛仙客杖死殿庐,太子瑛、鄂王瑶、光王琚以失宠被谗,无罪同日赐死,皆是年事也。其为滥刑也大矣,而方以理院鹊巢为刑措之祥,何邪?

天宝初,李林甫为相,起大狱以诬陷异己者,宠任吉温、罗希为御史。二人皆随林甫所欲深浅,锻炼成狱,无能自脱者,时人谓之“罗钳吉网”。所杀数十百人。

六载,敕自今以後所断绞、斩刑者,宜削除此条,仍令法官约近例详定处分。 又诏曰:“徒非重刑,而役者寒暑不释械系;杖,古以代肉刑,或犯非巨蠹而捶以至死,其皆免,以配诸军自效。民年八十以上及重疾有罪,皆勿坐。侍丁犯法,原之,俾终养。”

肃宗至德二载,广平王ㄈ克复东京,百官受安禄山父子官者陈希烈等三百馀人,皆素服悲泣请罪。ㄈ以上旨释之,寻勒赴西京。崔器令诣朝堂请罪,如西京百官之仪,然後收系大理、京兆狱。其府县所由、承人等受贼驱使追捕者,皆系之。上御丹凤楼,下制:“士庶受官禄,为贼用者,令三司条件闻奏;其因战被虏,或所居密近,因与贼往来者,皆听自首除罪;其子女为贼所污者,勿问。”以礼部尚书李岘、兵部侍郎吕为详理使,与御史大夫崔器共按陈希烈等。狱岘以殿中侍御史李栖筠为详理判官,栖筠多务平恕,故人皆怨、器之刻深,而岘独得美誉。器、上言:“诸陷贼官,背国从伪,准律皆应处死。”上欲从之。岘以为:“贼陷两京,天子南巡,人自逃生。此属皆陛下亲戚或勋旧子孙,今一概以叛法处死,恐乖仁恕之道。且河北未平,群臣陷贼者尚多,若宽之,足开自新之路;若尽诛之,是坚其附贼之心也。《书》曰:‘歼厥渠魁,胁从罔治。’、器守文,不达大体。惟陛下图之。”争之累日,上从岘议,以六等定罪:重者刑之於市,次赐自尽,次重杖一百,次三等流、贬。斩达奚等十八人於城南独柳树下,陈希烈等七人赐自尽於大理寺,应受杖者於京兆府门。

代宗宝应元年,诏:“制敕与一顿杖者,其数止四十;至到与一顿及重杖一顿、痛杖一顿者,皆至六十。并不至死。”

帝性仁恕,河、洛平,诏河北、河东吏民任伪官者,一切不问。得史朝义将士妻子四百馀人,皆赦之。仆固怀恩反,免其家,不缘坐。谏者常讽帝政宽,朝廷不肃。帝笑曰:“艰难时无以逮下,顾刑法峻急,有威无恩,朕不忍也。”即位五年,府县寺狱无重囚。故时,别敕决人捶无数。有司言:“应决重杖之人,令式先无分别。京城知是蠹害,决者多死;外州见流岭南,决不至死。决有两种,法开二门。请详处分。”故有是诏。

德宗建中三年,刑部侍郎班宏奏:“其十恶中谋反、大逆、叛、恶逆四等,请准律用刑;其馀犯别罪合处斩者,今後并请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重杖既是死刑,诸司使不在奏请决重杖限。”敕旨依

贞元八年,敕:“比来所断罪,拘守科条,或至死刑,犹先决杖,处之极法,更此伤残,恻隐之怀,实所不忍。今後罪至死者,先决杖宜停。”

按:鞭扑在有虞为至轻之刑,在五刑之下,至汉文帝除肉刑,始以笞代斩趾,而笞数既多,反以杀人。其後以为笞者多死,其罪不至死者,遂不复笞,而止於徒、流。魏晋以下,笞数皆多,笞法皆重,至唐而後,复有重杖、痛杖之律,只曰一顿,而不为之数,行罚之人得以轻重其手,欲活则活之,欲毙则毙之。夫生之与死,楚之与刀锯,亦大有矣。今重杖、痛杖之法,乃出入乎生死之,而使奸吏因缘为市,是何理也?至於当绞、斩者皆先决杖,或百或六十,则与秦之具五刑何异?建元时始定重杖为死刑,贞元时始令死刑不先决杖,盖革累朝弊法云。

宪宗时,刑部侍郎许孟容等删天宝以後敕为《开元格後敕》。

时李吉甫、李绛为相,吉甫言:“治天下必任赏罚,陛下频降赦令,蠲逋赈饥,恩德至矣。然典刑未举,中外有懈怠心。”绛曰:“今天下虽未大治,亦未甚乱,乃古平国用中典之时。自古欲治之君,必先德化,至暴乱之世,始专任刑法。吉甫之言过矣。”帝以为然。司空于ν亦讽帝用刑以收威柄,帝谓宰相曰:“ν怀奸谋,欲朕失人心也。”

元和八年,诏:“两京、关内、河东、河北、淮南、山南东西道死罪十恶、杀人、铸钱、造印,若强盗持杖劫京兆界中及他盗赃逾三匹者,论如故。其馀死罪皆流天德五城,父祖子孙欲随者,勿禁。”

《唐史 刑法志》论曰:“刑者,政之辅也。政得其道,仁义兴行,而礼让成俗,然犹不敢废刑,所以为民防也,宽之而已。今不隆其本、顾风俗谓何而废常刑,是弛民之禁,启其奸,犹积水而决其防。故自元宗废徒、杖刑,至是又废死刑,民未知德,而徒以为幸也。”

穆宗时,每有司断大狱,令中书舍人一人参酌而轻重之,号“参酌院”。其後罢之。

大理少卿崔杞奏曰:“国家法度,高祖、太宗定制二百馀年矣。《周礼》正月布刑,张之门闾及都鄙邦国,所以屡丁宁,使四方谨行之。大理寺,陛下守法之司也。今别设参酌之官,有司定罪,乃议其出入,是子夺系於人情,而法官不得守其职。昔子路问政,孔子曰:‘必也正名乎。’臣以为参酌之名不正,宜废。”乃罢之。

文宗时,命尚书省郎官各删本司敕,而丞与侍郎覆视,中书、门下参其可否而奏之,为《太和格後敕》。

太和九年,李训、郑注谋诛宦官不克,仇士良等擒宰相王涯、舒元舆等入左军,被以桎梏,掠拷不胜苦,自诬服,称与李训谋行大逆,尊立郑注。於是以左神策出兵三百人,以李训首引王涯、王、罗立言、郭行馀,右神策出兵三百人,拥贾饣束、舒元舆、李孝本献於庙社,徇於两市。命百官临视,腰斩於独柳之下,枭其首於兴安门外。亲属无问亲疏皆死,孩稚无遗,妻子不死者没为官婢。

昭义军节度使刘从谏上表请王涯等罪名,且言:“涯等儒生,荷国荣宠,咸欲保身全族,安肯构逆。训等实欲讨除内臣,两中尉自为救死之谋,遂致相杀;诬以反逆,诚恐非辜。设若宰相实有异图,当委之有司,正其典刑,岂有内臣擅领甲兵,恣行剽劫,延及士庶,横被杀伤,流血千门,僵尸万计,搜罗枝蔓,中外恫疑。臣欲身诣阙庭,面陈臧否,恐并陷孥戮,事亦无成。谨当修饬封疆,训练士卒,内为陛下心腹,外为陛下藩垣,如奸臣难制,誓以死清君侧!”士良等甚惮之。

武宗时,诏:“窃盗赃满千钱者死。”

故时,窃盗无死,所以原民情迫於饥寒也。武宗有此令,宣宗立,乃罢之。会昌五年制节文:“据律,已去任者,公罪流以下,勿论。公罪之条,情有轻重,苟涉欺诈,岂得勿论?向後公罪有情状难恕,并不在勿论之限。”

宣宗时,左卫率府仓曹参军张以刑律分类为门而附以格敕,为《大中刑律统类》诏刑部颁行之。

大中五年,敕:“今後有官典犯赃及诸色取受,但是全未发觉以前能经官陈首,即准律文与减等;如知事发,已有萌肇,虽未被追捕勘问,亦不许陈首之限。”

七年,敕:“法司断罪,每脊杖一下,折法杖十下;臀杖一下折笞杖五下,则吏无逾制,法守常规。”

八年,敕:“估绢结赃,天下一例,依上都以一千一百九十文为陌,计赃绢一匹。”

僖宗乾符四年,敕:“法律有去任勿论之条,颇为侥幸。今後应州县官更所犯诸罪,五年之後去任,勿论;五年内,同见任官例追收,据事定例。”

梁太祖开平四年,中书门下奏:“新删定《令》三十卷,《式》二十卷,《格》一十卷,《律》并《目录》十三卷,《律疏》三十卷,共一百三卷,请目为《大梁新定格式律令》颁下施行。”从之。

後唐庄宗同光二年,刑部及御史台奏废伪梁《新格》,行本朝旧章。今集众商量,《开元格》多是条流公事,《开成格》关於刑狱,今欲且请行《开成格》从之。

三年,大理寺奏:“准《断狱律》,诸立春後秋分以前,不得奏决死刑,违者徒一年。今寺司相次有案牍,若准律文,候秋分後申奏,必虑刑狱迟滞者。”诏曰:“刑以秋冬,虽关恻隐;罪多连累,翻虑淹延。若或十人之中止於一夫抵罪,岂可以轻附重,禁锢逾时!言念哀矜,又难全废。其诸司囚徒,罪无轻重,并宜各委本司据罪详断,轻者即时疏理,重者候过立春,至秋分然後行法。如是事系军机,须行严令,或谋为逆恶,或蕴蓄奸邪,或行劫杀人,难於留滞,并不在此限。”

明宗天成二年,大理寺奏:“按《断狱律》,诸死罪不待覆奏报而决者,流二千里;即奏报应决者,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伏以人命至重,死不再生。近年以来,全不覆奏,或蒙赦宥,已被诛夷。乞敕所司,应在京有犯极刑者,令决前、决日各一覆奏,听进止;有凶逆犯军令者,亦详临时一覆奏。”奉敕依。

容斋洪氏《随笔》曰:“五代之际,时君以杀为嬉,视人命如草芥,唐明宗颇有仁心,独能斟酌悛救。天成三年,京师巡检军使浑公儿口奏,有百姓二人,以竹竿习战斗之事。帝即传宣令付石敬塘处置,敬塘杀之。次日,枢密使安重诲敷奏,方知悉是幼童为戏。下诏自咎,以为失刑,减常膳十日,以谢幽冤;罚敬塘一月俸;浑公儿削官,杖脊、配流登州;小儿骨肉,赐绢五十匹,粟麦各百石,便令如法埋葬。仍戒诸道州府,凡有极刑,并须子细裁遣。此事见《旧五代史》,《新书》去之。”

长兴四年,大理正张仁彖奏:“伏见诸道州府刑杀罪人,虽有骨肉寻时,不容收瘗,皆给丧葬行人皆於城外,或残害尸,多致邀求。准《狱官令》,诸大辟罪,并官给酒食,听亲故辞诀,宣告犯状,日未後行刑。注云:“决之经宿,所司即为埋瘗;若有亲故,亦任收葬。又条,诸囚死无亲戚者,官给棺,於官地埋瘗,置砖铭於圹内,立牌於冢上,书其姓名。请依令指挥。”从之。

闽主曦欲杖御史中丞,谏议大夫郑元弼谏曰:“古者刑不上大夫,中丞,仪刑百辟,岂宜加之楚!”乃释之。

致堂胡氏曰:“庶人贫贱,不能备礼,故不责以行礼;大夫尊贵,不可加刑,故不使之受刑。非固欲然,因其势也。贾谊得圣人之意,故引投鼠忌器之喻,自是汉不加刑於大臣,大臣有罪,皆自杀。而临川王氏反此义为之说曰:‘礼,不可以庶人为下而不用;刑,不可以大夫为上而不施。’其意非为化民成俗而兴礼教也,直欲杀戮故老以制异己耳,岂非邪说害义之大乎!以区区之闽,无道之曦,犹能为郑元弼正论而自屈;谈经佐王,乃祖韩非、商鞅之术,曾元弼之不若,而世犹尊信之。何哉!”

晋天福十二年,敕:“应天下凡关强盗捉获,不计赃物多少,按验不虚,并宜处死。”

时四方盗贼多,朝廷患之,故重其法,仍分命使者捕。逐苏逢吉自草诏意云:“应贼及四邻同保,皆全族处斩。”众以为:“盗犹不可族,况邻保乎?”逢吉固争,不得已,但省去“全族”字。由是捕贼使者张令柔杀平阴十七村民。逢吉为人文深好杀,在河东幕府,尝令帝静狱祈福,逢吉尽杀狱囚还报。

汉法既严,而侍卫都指挥使史弘肇尤残忍,宠任孔目官解晖,凡入军狱者,使之随意锻炼,无不自诬。及三叛连兵,民震动惊讹,弘肇掌部禁兵,巡逻京城,得罪人,不问情轻重,於法如何,皆专杀不请,或决口、断舌、筋、折胫,无虚日,虽奸盗屏息,而冤死者甚众。

周太祖广顺二年,敕:“民有诉讼,必先历县州及观察使处决,不直,乃听诣台省。或自不能书牒,倩人书者,必书所倩姓名、居处;若无可倩,听执素纸。所诉必须已事,无得挟私妄诉。”

世宗显德四年,中书门下奏:“准宣,法书行用多时,文意古质,条目繁细,使人难会,兼前後敕格,差缪重叠,亦难详究。宜令中书门下并行删定,务从简要,所贵天下易为颁行者。伏以今奉制旨删律令之书,求政理之本,经圣贤之损益,为今古之章程,历代以来谓之彝典。朝廷之所行用者,《律》一十二卷、《律疏》三十卷、《式》二十卷、《令》三十卷、《开成格》一十卷、《大中统类》一十二卷,及皇朝制敕等。折狱定刑,无出於此。律令则文辞古质,看览者难以详明;格敕则条目繁多,俭阅者或有疑误。加以边远之地,贪猾之徒,缘此为奸,浸以成弊。方属盛明之运,宜伸画一之规,所冀民不陷刑,吏知所守。臣等商量,望准圣旨施行,仍差侍御史知杂事张等十人编集新格,敕成部帙。律令之有难解者,就文训释;格敕之有繁杂者,随事删除。止要诣理省文,兼且直书易会。其中有重轻未当,便於古而不便於今,矛相攻,可於此而不可於彼,尽宜改正,无或率拘。候编集毕日,委御史台、尚书省四品以上官及两省五品以上官参详可否,送中书门下议定,奏取进止。”从之。至五年七月七日,中书门下及兵部尚书张昭远等奏:“其所编集,勒成一部,别有目录,凡二十一卷,目之为《大周刑统》,伏请颁行天下,与律疏令式通行。其《刑法统类》、《开成格》编敕等,采掇既尽,不在法司行使之限,自来有宣命指挥公事及三司临时条法,州县见今施行,不在编集之数。应该京百司公事,逐司各有见行条件,望令本司删集,送中书门下详议闻奏者。”奉敕宜依。

五年,敕:“州县自长官以下,因公事行责情杖,量情状轻重,用不得过臀杖十五;因责情杖致死者,具事由闻奏。”又敕:“诸盗经断後仍更行盗,前後三犯,并曾经官司推问伏罪者,不问赦前後、赃少多,并决杀。”

容斋洪氏《随笔》曰:“周世宗英毅雄杰,以衰乱之世,区区五六年,威武之声,震慑夷夏,可谓一时贤主,而享年不及四十,身没半岁,国随以亡。固天方授宋,使之驱除。然考其行事,失於好杀,周法太严,群臣职事,小有不举,往往之极刑,虽素有才声名,无所开宥,此其所短也。居正《旧史 纪》载翰林医官马道元进状,诉寿州界被贼杀其子,获正贼见在宿州,本州不为勘断。帝大怒,遣窦仪乘驿往按之。及狱成,坐族死者二十四人。家仪奉辞之日,帝旨甚峻,故仪之用刑,伤於深刻,知州赵砺坐除名。此事本只马氏子一人遭杀,何至於族诛二十四家,其他可以类推矣(见《窦仪传》)。

又曰:“周世宗用法太严,予既书於《续笔》矣。居正《旧史》记载其事甚备,而欧阳公多芟去。今略记於此。樊爱能、何徽以用兵先溃,军法当诛,无可言者。其他如宋州巡检供奉官竹奉以捕盗不获,左羽林大将军孟汉卿以监纳取耗,刑部员外郎陈渥以检田失实,济州马军都指挥使康俨以桥道不谨,内供奉官孙延希以督修永福殿而役夫有就瓦中啖饭者,密州防御副使侯希进以不奉使者命检视夏苗,左藏库使符令光以造军士衤复襦不办,楚州防御使张顺以隐落税钱,皆抵极刑,而其罪有不至死者。”

宋太祖皇帝建隆三年,定大辟详覆法。

上惩五代藩镇专杀之弊,初令诸州奏大辟案,委刑部详覆;既又令诸州录参与司法掾同断狱。

二月,诏曰:“王者禁人为非,乃设法令,临下以简,必务哀矜。世属乱离,则纠之以猛;人知耻格,则济之以宽。窃盗之生,本非巨蠹。近朝立制,重於律文,甚非爱人之旨。自今窃盗赃满五贯足陌者死。”

唐建中定令,窃盗满三匹者死。会昌之後,窃盗赃钱一贯以上抵极法。大中初,以其太重,复遵建中之制。汉乾以来,用法严急,民盗一钱者死。周太祖深惩其弊,定令窃盗赃满三匹弃市。建隆二年,增为钱三千,陌以八十为限。至是,又有是诏法,益宽矣。

容斋洪氏《随笔》曰:“国朝削并僭伪,救民水火之中,然亦有因仍旧弊,未暇更张者,故须赖於贤士大夫昌言之。江左初平,太宗选张齐贤为江南西路转运使,谕以民不便事,令一一条奏。先是诸州罪人多锢送阙下,缘路非理而死者,常十五六。齐贤至蕲州,见南剑州吏送罪人,索得州帖视之,二人皆逢贩私盐者,为荷盐笼得盐二斤;又六人皆尝见贩盐而不告者,并黥决传送,而五人已死於路。江州司理院自正月至二月,经过寄禁罪人,计三百二十四人。建州民二人,本田家客户,尝於主家塘内,以锥刺得鱼一斤半,并杖脊、黥面,送阙下。齐贤上言:‘乞俟至京,择官虑问,如显有负屈者,本州官吏量加惩罚。自今只令发遣正身。’及虔州,送三囚,尝市得牛肉,并家属十二人悉诣阙,而杀牛贼不获,齐贤悯之,即遣其妻子还。自是江南送罪人者减大半。是皆相循习所致也,一贤改为,其利民如此。”

三年,定折杖法。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并配役一年。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十,臀杖七下。常行官杖如周显德五年制,长三尺五寸,大头阔不过二寸,厚及小头径不得过九分。徒、流、笞通用常行杖,徒罪决而不役。

四年,判大理寺窦仪上重定《刑统》三十卷,削去令、式、宣、敕一百九十条,增入制敕十五,又录律内馀律准此者凡四十四条,附於《名例》之次。後别取格令宣敕之削出及後来续降要用者,凡一百六条,编为四卷,曰《新编敕》。

同部

其它

安徽咨议局章程
安徽咨议局章程 (一)议事细则 第一章 议事时间 第一条 凡议事以午后一钟为开议时刻,午后五钟三十分为散会时刻,三钟以后得休息三十分。如议事未毕,经议长认为必要,或议员十人以上之要求得议长许可者,亦可延长时间。 第二条 开议时刻已到,即摇铃开议。议员除照谘议局章程第三十八条应回避者,及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停止到会者外,不得无故缺席,亦不得后时不到。 第三条 开议时刻已到,而到会议员尚不及议员总数之半者,得由议长酌展开议时刻,如展至二次仍不及半者,议长即宣告散会。 第二章 议事日程 第四条 凡本局应议事件,应由议长将其次序及开议日时,编定议事日程表,先期通
熬波图
钦定四库全书 提要 熬波图 臣等谨案熬波圗元陈椿撰椿天台人始末未详此书乃元统中椿为下砂盐司因前提干旧圗而补成者也自各团灶座至起运散盐为图四十有七圗各有説后系以诗凡晒灰打卤之方运薪试莲之细纎悉毕具亦楼璹耕织圗曾之谨农器谱之流亚也序言地有瞿氏唐氏为盐提干又称提干讳守仁而佚其姓考云间旧志瞿氏实下砂望族如瞿霆发瞿电发瞿震发瞿时学瞿时懋瞿时佐瞿先知辈或为提举或为盐税几于世任盐官其地有瞿家港瞿家路瞿家园诸名皆其旧迹然作是圗者不知为谁至唐氏则旧志不载无可考见矣诸圗绘画颇工永乐大典所载已经摹尚存矩度惟原缺五图世无别本不可复补姚广孝等编辑之时虽校勘粗踈不应漏落至此盖
八旬万寿盛典
钦定四库全书 八旬万夀盛典 进表 大学士公【臣】阿桂等谨 奏【臣】等恭纂 八旬万夀盛典告成谨奉 表恭 进者【臣】等诚懽诚忭稽首顿首庆惟我 皇上 福集箕畴 夀増轩纪 堂顔四得具位录名夀而宜民 寳篆八徴省嵗日月星而来偹三乗三 履统天之御五十五叶大衍之全 万嵗乐以由庚 八袠盈乎步戍环瀛喜洽戴斗愉腾 鉴黎赤之贡牋爰 允祝 厘之请吁簮绅而载笔特摛纪盛之编粤若绕电兆禧流虹笃祜祁乙酉沩丙戌宛授受之相承文庚寅武壬辰俨后先而中立轩辕以戊生为土徳之王成汤以乙日应元鸟之祥三统云遥邈莫祥于偻祘六帝未逮但得半于添筹溯唐室之开元肇诞辰而立节丝嚢绶帯通戚里之馈饴白帝田神托民间之报赛张
文献通考原文及白话翻译在线阅读|中华古籍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