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藏 · 政书
文献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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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後别取格令宣敕之削出及後来续降要用者,凡一百六条,编为四卷,曰《新编敕》。其革一司、一务、一州、一县之内类不在焉。诏与《刑统》并刊行。仪等酌参轻重,尤为详备,世称其平允。是後削平诸国,州府皆颁下之。
开宝二年五月,上以暑气方盛,深念缧系之苦,乃下手诏:“两京、诸州,令长史督掌狱掾五日一检视,洒扫狱户,洗涤丑械。贫不自存者给饮食,病者给医药。轻系小罪,即时决遣,无得淹滞。”自是,每岁仲夏必申明是诏,以诫官吏。
八年三月,有司言:“自三年至今,诏所贷死罪凡四千一百八人。”上注意刑辟,哀矜无辜,尝读《虞书》,叹曰:“尧舜之时,四凶之罪止从投窜。何近代宪网之密邪!”盖有意於措刑也。故自开宝以来,犯大辟非情理深害者,多贷其死云
太宗太平兴国三年,改司寇参军为司理参军,以司寇院为司理院,令於选部中选历任清白、能折狱辨讼者为之,秩满,免选赴集。又置判官一员,委诸州於牙校中择局晓法律高赀者为之,给以月俸,秩满,上其殿最,以定黜陟。有逾滥者,坐长吏以下。其後又诏诸州察司理参军有不明推鞫,致刑狱淹滞,具名以闻;蔽匿不举者,罪之。是岁,命有司取国初以来敕条,纂为《太平兴国编敕》十五卷,行於世。太平兴国时,始用士人为司理判官。
六年,诏:“自今长吏每五日一虑囚,情得者即决之。”诏:“自今系囚如证左明白而捍拒不伏合讯掠者,集官属同讯问之,勿令胥吏拷决。”上颇虑天下有滞狱,复建三限之制:大事四十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有不须追捕而易决者,不过三日。
九年三月,令诸州十日一具囚帐及所犯罪名、禁系日数以闻,刑部专加纠察。
时上阅诸州所奏囚簿,有禁系至三百人者,乃下诏申严淹狱之戒。令今後门留、寄禁、取保在外并邸店养疾人等,并准禁囚例件析以闻。其鞫狱违限及可断不断、事小禁系者,有司奏之。
六月,诏遣殿中侍御史李范等四十人分往江南、江浙、西川、荆湖、岭南等道按问刑狱。情得者,即决之。若须证逮者,并具狱、论如律。吏之弛怠者,劾其罪以闻。其临事强明、刑狱无滞者,亦以名来上。
十年五月,令窃盗满十贯者,奏裁;七贯,决杖、黥面、隶本城;五贯,配役三年;三贯,二年;一贯,一年。他如旧制。
九月,诏:“自今京朝、幕职、州县官,并须习读律令格式。秩满至京者,当加试问,其全不明习者,量加殿罚。”
淳化元年,令刑部定置详覆官五员,专阅天下所上案牍,勿复公遣鞫狱。置御史台推勘官二十人,并以京朝官充。若诸州有大狱,则乘传就鞫狱。辞日,上必临遣谕旨曰:“无滋蔓,无留滞。”或赐以装钱。还,必召见,问以所推事状,著为彝式。
二年二月,判司天监苗守信等,请正月一日及每月八日,太岁、三元、天赦日及上庆诞日,皆不断极刑。事下有司。有司言:“晋天福七年诏书,应大辟罪,遇大祠、冬正、受朝、立春、立夏及大雨雪并不论决。自今请太岁、三元及上庆诞日,两京、诸州不决死罚,馀如故。”从之。五月,置诸路提点刑狱司,常命参官主之,管内州府十日一具囚帐供报,有疑狱之未决者,即驰传以视之。州郡敢积稽留大狱,久而不改,及以偏辞按谳,情不得实,并官吏用情者,悉以闻。 八月,始置审刑院於禁中,以枢密直学士李昌龄知院事,兼置详议官六员。凡狱具上奏,先由审刑院印讫,以付大理寺、刑部断覆以闻,乃下审刑详议,中覆裁决讫,以付中书。当者即下之,其未允者,宰相复以闻,如命论决。令左右巡使五日一案视开封司录司、左右军巡及四推司系囚,因督促之,有冤滞者以闻。
三年,令诸州决死刑有号呼不伏及亲属称冤者,即以白长吏,移司推鞫。
是年春,京西、江、浙大饥,民多相率持杵棒投券富家,取其粟,坐强盗弃市者甚众。蔡州民张绪等二百一十八人,皆当死。知州张策,推官江嗣宗共议取其为首者杖脊,馀悉论杖罪。以其事上闻,上感悟,下诏褒之,令本州大发廪以赈饥民。遂遣使分诣诸道巡抚,自临遣而谓之曰:“彼皆平民,因艰食强取饣侯、粮以圆活命尔。若其情非巨蠹,悉为末减其法,不可从强盗之科。其凶很难制为患闾里者,固便宜从事,务於除恶。”繇是获全活者殆千计。
十月,诏曰:“比者申命使臣分听狱讼,徒终岁序,蔑有平反,曷助哀矜,增烦扰,其诸路提点刑狱司宜罢,以其事归转运司。”
至道二年,敕:“大理寺所决天下案牍,大事限二十五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审刑院详覆,大事十五日,中事十日,小事五日。”
真宗咸平三年,判大理寺王钦若言:“本寺公案常有五七道,今者逾月之内,绝无案牍,足彰耻格之化,式渐太和之风。请付史馆,用昭圣政。”从之。
四年,知黄州王禹奏令诸路置病囚院,持杖劫贼徒、流以上有疾者处之,馀悉责保於外。是年,天下断死罪八百人。
上览囚簿,怃然动容,语宰执曰:“杂犯死罪条目至多,官吏倘不尽心,岂无枉滥?故事,死罪狱具,三覆奏,盖甚重慎,何代罢之?”遂命检讨沿革。终虑淹系,不克行。
六年,诏:“有盗主财者,五贯以上,杖脊、黥面、配牢城;十贯以上,奏裁;勿得私黥涅。”
旧制,士庶家僮仆有犯,或私黥其面。上以今之僮仆本佣雇良民,故有是诏。
景德元年,诏:“诸道州军断狱,内有宣敕不定刑名,止言当行极断者,所在即大辟,颇乖平允。自今凡言处断、重断、极断、决配、朝典之类,未得论决,具狱以闻。”
二年,诏:“大理寺、刑部所举详断、详覆官,止试断狱案五道,差官与二司互考。”又诏:“刑部、大理寺、三司法直官、副法直官,令吏部铨选流内官一任三考以上、谨无过、工书判者,具名引对、试断案五道,中格者授之。三司、大理寺一年,刑部三年无私罪者,授京官。”先是,悉自令史递补。端拱中,寇准典选,奏用士人。至是,复举前诏。
三年四月,枢密院直学士刘综等诣三司、开封府、御史台、殿前侍卫司编叙系囚。翌日。上御崇政殿临决,杀人者论如律;杂犯死罪、流、徒、递降一等;杖以下释之。日旰既罢,令军头引见司覆奏所决刑名,审视讫,乃施行。是後,每岁暑月,上必亲临虑问,率以为常。
四年,复置诸路提典刑狱司官。所在专察视囚禁,审详案牍。州郡不得迎送,相与聚会。内出御宝印纸为历,书其绩效,中书、枢密院籍其名,代还考课,议功行赏。如刑狱枉滥不能摘举,官吏旷弛不能弹奏,务从畏避者,以深罪。
知审刑院朱巽上言:“官吏因公事受财,许为曲法,决遣之际,依法科行,规避枉法之罪。证左明白者,望以枉法论,至死者,加役流。”从之。
河北提点刑狱陈纲上言:“杖罪械系者,其枷未有定制,望今特置,以十五斤为准。”从之。
大中祥符二年,诏御史台、开封府及在京凡有刑按之处,今特置司纠察,令金部员外郎、知制诰周起等充,凡徒以上罪,即时具收禁移报,内未尽理及淹延者,追取款词,详阅奏。
尉卫卿、权判刑部慎从吉言:“准淳化三年敕,诸路所奏狱空,须是司理院、州司、倚郭县俱无系囚。又准後敕,诸路自今狱空,更不降诏奖谕;奏至,委刑部以逐处旬奏禁状,点勘不谬,即具以闻。伏见提点刑狱司所奏狱空,本司比对,多不应旧敕。外州妄觊奖谕,沽市虚名。近者、沧二州勘鞫大辟囚,干诖数人,裁一夕即行斩决。伏见前代京师决狱尚五覆奏,盖欲慎重大辟,岂宜一日之内,便决死刑?朝廷比务审详,恐有冤滥,非有求於急速。其州府不体朝旨,邀为己功,但务狱空,必无所益。欲望依准前诏,不行奖谕。其诸州府军监,以公事多少分为三等:第一等,公事多处,五日;其次,十日;其次,二十日;并须州司、司理院、倚郭县全无禁囚及责保寄店之类,方为狱空委提点刑狱司据等第目数勘验诣实,书於卯历。”从之。
四年,诏:“自今决杖令众者,旧十日,减为三日;半月以上,勿过五日;暑月免之。”
七年,殿中侍御史曹定上言:“诸州长吏有罪,恐为讼诉,即投牒自首,虽情状至重,亦以例免。”诏:“自今如实未有显露,即以状报转运使;如格当原免,亦书於历。” 十月,御史台鞫杀人贼,狱具,知杂王隋请脔割之,上曰:“五刑自有常制,何必为此况此?贼本情已见,一死足矣。”又内供奉官杨守珍使陕西督捕贼,因请“擒获强盗至死者,望以付臣凌迟,用戒後来。”诏:“所捕贼送所属,依法论决,毋为惨毒。”
按:以此二则观之,则知法外凌迟之刑,祖宗时未尝用也。
天禧二年,上封者言:“今断天下之狱,皆在大理;详天下之法,总在审刑。二者,海内之准绳也。且今之律令则具有明文,制敕则常有更改。凡定罪之要,言敕,则多指故失;言罪,则皆坐公、私。四者定刑,重轻殊邈。犯情轻而法重,则近舞文;按状重而处条轻,则为失实。此之审克,尤在尽心。入私则犯徒追官,为公则赎金记过,称故则不得末减,称失则例有降差。承前断公、私、故、失之名,止是法官临时裁处,既无著定,深虑差殊。欲望令经应历刑法司定公私罪名,参详画一。其违制称失者,亦须审详,失错情轻者,明件条奏,使不能因缘为奸,轻重其法。杜其萌渐,实在於斯。”诏审刑院、大理寺、刑部、开封府同议定以闻。既而法官参详:“自今捕盗掌狱官,不禀长吏而捶囚,不甚伤而得情者,止以违制失公坐;过差而不得情,挟私拷决有所规求者,以违制私坐。又捕盗官承前有捕捉稽时不即闻州者,咸以违制论,罪涉太重,望令犯者以违制失论。又律分公私罪,云私,谓不缘公事私自犯者。虽缘公,不吐实情,心挟隐欺,亦同私罪。公,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者。虽私曲,相须公事,得正违法,犹以公坐。望令断狱,并以上文审定。又律有被制书有所施行而违者,徒二年;失错者,杖一百。今请法官断罪,除每行条贯元敕指定违制外,自馀情轻失错者,止从违制失论;其公私相半而私情重者,奏裁。”从之。四月,敕:“命官犯赃,不以轻重,并劾举之;私罪,杖以下勿论。”
四年,诏:“自今天下犯十恶、劫杀、谋杀、故杀、斗杀、放火、强劫、正枉法赃、伪造符印、厌魅咒诅、造妖书妖言、传授妖术、合造毒药、禁军诸军逃亡、为盗罪至死者,每遇十二月,权住区断,过天庆节即决之;馀犯至死者,十二月及春夏,未得区遣,禁锢奏裁。”
咸平中,殿中侍御史赵湘上言:“圣王行法,必顺天道。汉制大辟之科,尽冬月乃断。臣窃以为古之善政,亦有当於今,举而行之,无亏大体。伏见十二月,陛下圣诞之月,万方祝颂之时,而大辟罪人决断如故。又十一月一阳始出,其气尚微,以至微之阳,处重阴之下,盖议狱缓刑,所以助阳抑阴也。伏望特降明诏,以十一月、十二月内,天下大辟正者,更令详覆;已结正者,未令决断。所在州府,厚加矜恤,扫除狱房,供给饮食、薪炭之属,而严防护,无致他故。情可悯者,奏听敕裁。合依法者,尽冬月乃断。在京大辟人,既当春孟之月,亦行庆施惠之时。伏望万机之暇,临轩躬览,情可悯者,特从末减,亦所以布圣泽於无穷,极遇民之抵罪。且未断两月,亦未至淹延。如此则议狱详刑,助顺生气。若用刑顺於阴阳,则四时之气和,气和则百丰实,水旱不作矣。”上览之,曰:“此诚嘉事。然古今异制,沿革不同,行之则虑有淹滞,或因缘为奸矣。”至是,乃有是诏。
●卷一百六十七 刑考六
○刑制
仁宗天圣四年,有司言,敕增至六千馀条,请命官删定。从之。
建隆初,《编敕》四卷,才百有六条。太平兴国中,增至十五卷,淳化中,倍之。咸平中,增至万八千五百五十有五条,芟其繁乱,定其可为《敕》者二百八十有六条,总十一卷。又别为《仪制令》一卷。当时便其简易。大中祥符七年,又增三十卷,千三百七十四条。又有《景德农田敕》五卷,与《敕》兼行。至是後增至六千馀条,命官删定。帝谓辅臣曰:“或谓先朝诏令不轻易改,信乎?”王曾曰:“此忄佥人惑上之言也。咸平中删太宗朝诏令,十有一二,盖去其繁密之文以便於民,何为不可!”帝然之。於是下诏中外,使得言《敕》之得失。时以《唐令》有与本朝事异者,亦命官定。有司乃取《咸平仪制令》及制度约束之,在《敕》者五百馀条,悉附《令》後,号曰《附令敕》。七年,《令》成,颁之。是岁《编敕》成,合《农田敕》为一书,视《祥符敕》损百有馀条。其丽於法者,大辟之属十有七,流之属三十有四,徒之属百有六,杖之属二百五十八,笞之属七十有六。又配隶之属六十有三,大辟而下奏听旨者七十有一。凡此,皆在律令外者也。诏下诸路阅视,听言其未便者。既而又诏须一年无改易,然後镂版。至明道元年,乃颁焉。
刑部侍郎燕肃奏:“唐贞观四年断死罪二十九,开元二十五年才五十八。今天下生齿未加於唐,而天圣三年断大辟二千四百三十六,视唐几至百倍,盖以奏谳之法废,失朝廷钦恤之意。”(详见《详谳门》)。
三年,陕西旱灾,因诏:“民持杖劫人仓库,非伤主者减死,剌隶他州,非首谋者又减一等。”且谕长吏密以诏书从事。自是诸路灾伤即降不下司敕,而民饥盗取食多蒙矜减,赖以全活。
知谏院司马光言:“臣窃闻降敕下京东、京西灾伤州军,如人户委是家贫偷盗斛斗因而盗财者与减等断放,未知虚的;若果如此,深为不便。臣闻《周礼》荒政十有二,散利、薄征、缓刑、弛力、舍禁、去几,率皆推宽大之恩以利於民,独於盗贼,愈更严急。所以然者,盖以饥馑之岁,盗贼必多,残害良民,不可不除也。顷年尝见州县官吏,有不知治体,务为小仁者,或遇凶年有劫盗斛斗者,小加宽纵,则盗贼公行,更相劫夺,乡村大扰,不免广有收捕,重加刑辟,或死或流,然後稍定。今若朝廷明降敕文,豫言偷盗斛斗因而盗财者与减等断放,是劝民为盗也。百姓乏食,官中当轻徭薄赋,开仓赈贷,以救其死,不当使之自相劫夺也。今岁府界、京东、京西水灾极多,严刑峻法以除盗贼,犹恐春冬之交,饥民啸聚,不可禁御,又况降敕以劝之。臣恐国家始於宽仁,而终於酷暴,意在活人而杀人更多也。”
六年,集贤校理聂冠卿请罢覆杖、笞,而徒以上虽不系狱,皆附奏。从之。
先是,天下旬奏狱状,虽杖、笞皆申覆,而徒、流罪系不以闻。又自定折杖之法,杖之长短广狭,皆有尺度,而轻重无准,官吏得以任情。至是,有司以为言,诏毋过十五两。是岁,改强盗法。不持杖,不得财,徒二年;得财为钱万及伤人者,死。持杖而不得财,流三千里;得财为钱五千者,死;伤人者,殊死。不持杖得财为钱六千,若持杖罪不至死者,仍剌隶千里外牢城。又诏:“告群盗劫杀人者第赏之,及十人者予钱十万。”既而有司言:“窃盗不用威力,得财为钱五千,即剌为军兵,反重於强盗,请窃盗罪亦第减之,至十千剌为兵。”诏可。
又诏:“京城持杖窃盗,得财为钱四千亦剌为兵。”自是盗法惟京城加重,馀视旧益宽矣。又诏:“如闻荆湖杀人祭鬼,自今首谋若加功者,凌迟、斩;募告者,悉畀犯人家资;捕杀者,重其赏。”
先时江、淮捕盗官奏覆,劫盗六人皆凌迟,朝廷以非有司所得专,因诏:“获劫盗,虽情巨蠹,毋得擅凌迟。”凌迟者,先断斫其支体,次绝其吭,国朝之极法也。
诏京师正旦、四立分至、庚戌、己巳日,毋决大辟。
故事,天庆等五节,有司不奏大辟具狱者十日,天圣初,诏止三日,馀罪一日而已。开封府旧禁刑人,正旦、冬至三日,端午节一日,亦诏罢之。国忌日旧亦禁刑,至是,诏听决杖罪。
容斋洪氏《随笔》曰:“《刑统》载唐太和七年敕:‘准令,国忌日惟禁饮酒举乐,至於科罚人吏,都无明文。但缘其日不合务,官曹即不得决断刑狱,其小小笞责,在礼律固无所妨,从今以後,纵有此类,台府更不要举奏。’《旧唐书》载此事。因御史台奏均王傅王堪儿国忌日於私第科决杖人,故降此诏。盖唐世国忌日休务,正与私忌义等,虽刑狱亦不决断,谓之不合务者此也。今在京百司,唯双忌作假,以其拜跪多,又昼漏已数刻,若单忌独三省归休耳,百司坐曹决狱与常日亡异,视古谊为不同。元微之诗云:‘缚遣推囚名御史,狼籍囚徒满田地,明日不推缘国忌。’又可证也。”
嘉五年,判刑部李纟延言:“一岁之中,死刑无虑二千五百六十,其杀父母、叔父母、兄弟、兄弟之妻,夫杀妻、杀妻之父母,妻杀夫,凡百四十,故、谋、斗、杀,千有三百,劫、盗九百七十,奸、亡命一百十。夫风俗之薄,无甚於骨肉相残,衣食之穷,莫急於盗贼。及犯法者众,岂刑罚不足以止奸,而教化未能导而为善欤?愿诏刑部类次天下所断大辟,岁上朝廷,以助观省。”从之。
七年,断大辟千六百八十三人。
帝慎恤用刑,广州司理参军陈仲约误入人死,有司当仲约公罪,应赎。帝曰:“死者不可复生,而狱吏虽废,他日复得叙官,何可不重其罚!”命特停之,会赦未许叙用,尚书比部员外郎师仲说请老,自言恩得任子孙,帝以仲说尝失入人死罪,不予。其重人命如此。
英宗始平二年,断大辟千八百三十二人。
四年十二月(时神宗已即位),令:“应诸州军巡、司理院所禁罪人,一岁在狱病死及二人者,推吏、狱卒皆杖六十,增一人者,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如五县以上州岁死三人,开封府司、军巡岁死七人,如死二人法,加等亦如之。典狱之官,如推狱经两犯,即坐,仍从违制。大县三万户以上,依五县以上州法。提点刑狱司终岁会死者之数以闻,委中书检察,或死者过多,官吏虽已行罚,当更黜责。”
神宗熙宁三年,开封府请以京朝官分治左右厢,凡斗讼。杖六十已下情轻者。得专决。从之。
二年,知金州张仲宣坐受赃论罪。时金州金坑发,仲宣发檄巡检体究,无甚利。土人惮兴作,以金八两求仲宣不差官比较。法官坐仲宣枉法赃抵死,援前比贷死,杖脊、黥配海岛。知审刑院苏颂言:“仲宣所犯,可比恐喝条。且古者刑不上大夫,仲宣官五品,有罪得乘车,今刑为徒隶,恐污辱衣冠耳,其人则无足矜也。”仲宣繇是免杖、黥,止流海外。自是命官无杖、黥者。
二年,命尚书都官郎中沈衡鞫前知杭州祖无择於秀州,遣内侍乘驿追逮。监察御史张戬言:“无择三朝近侍而骤系囹圄,非朝廷以廉耻风厉臣下之意,请免其就狱,止就行审问。”不从。诏责戬等。又命权御史台推直官张景直鞫前知明州、光禄卿苗振於越州。狱成,无择坐贷官钱及借公使酒,责检校工部尚书、忠正军节使副使,振坐故入裴士尧罪及所为不法,责复州团练副使。狱半年及决,词所连逮官吏,坐勒停、冲替、编管又十馀人,盖王安石以私怨讽御史王子韶诬其过。自後多兴诏狱矣。
凡因事置推,已事而罢者,诏狱谓之“制勘院”,非诏狱谓之“推勘院”。其体大者则下御史台狱,成即开封府、大理寺究治。
三年,编中书条例所请委逐路提点刑狱司,岁於冬夏上旬检举,牒州长吏勿留狱,牒讫奏闻。祖宗故事,每岁冬夏降诏恤刑,帝遵行之,既委各路提点刑狱,自是不复降诏。八月,诏曰:“在京班直诸军请粮,斛不足,出戍之家尤甚,仓吏自以在官无禄,恣为侵渔,非朕所以爱养将士之意也。”於是三司始立《诸仓丐取法》。已而中书请主典役人,岁增禄至一万八千九百馀缗。丐取不满百钱,徒一年,每百钱则加一等;千钱则流二千里,每千钱则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其行货及过制者,减首罪二等。徒者皆配五百里,其赏百千;流者皆配千里,赏二百千;满十千,为首者配沙门岛,赏三百千,自首者除其罪。凡更定约束十条行之。其後内则政府,外则监司,多仿此法。内外岁增吏禄至百馀万缗,皆取於坊场、河渡、市利、免行、役剩、息钱。久之,议臣欲稍缓仓法,编敕所立《告捕获仓法给赏条》,目一百千分等至三百千,而按问者减半给之。中书请依所定,诏仍旧给全赏,虽系按问,亦全给。中书上刑名未安者五条:其一,岁断死刑几二千,比前代殊多。如强劫盗并有死法,其情状轻重,有绝相远者,使例抵死,良亦可哀。若据为从、情轻之人别立刑等,如前代斩右趾之比,足以止恶而除害。禁军非在边防屯戍而逃者,亦可更宽首限,以收其勇力之效。其二,徒、流折杖之法,禁网加密,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肌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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