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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政书

文献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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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役之,但令一月出钱三百,以雇人也。为此恩者,所以行太皇太后之德,施惠政於妇人。”)。

後汉光武建武三年,诏令女徒雇山归家(注见上)。

七年,诏罪囚非犯殊死,勿按其罪。见徒免为庶人。

二十九年,诏罪囚各减本罪一等,其馀赎罪输作有差。

输作司寇(《前书》谓之罚作一岁刑也)。输作左校(《韦彪传》。注云:“左校,曹名,属将作。”)。输作右校(属将作)。输作若卢(庞参为左校令,犯法,输作若卢)。耐(《光纪》。注云:“一岁刑为罚作,二岁已上为耐。音乃代反。”《前书》又作而)。施刑(《光纪》注云:“施,读曰弛。谓有赦令去其钳钛赭衣。”)。

明帝即位,诏施刑及郡国徒在中元元年四月已卯赦前所犯而後捕系者,悉免其刑。

八年,诏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罪一等,勿笞,屯朔方、五原之边县。

肃宗建初七年,诏天下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边戍;妻子自随,占著所在。犯殊死,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系囚鬼薪白粲已上,皆减本罪各一等,输司寇作。

元和元年,令如前。

和帝永元六年,诏中书官徒各除半刑,谪其未竟,五月以下皆免遣。

八年,诏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诣敦煌戍。

十一年,诏郡国中都官徒及笃癃老小女徒各除半刑,其未竟三月者,皆免归田里。

元初二年,诏中书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冯翊、扶风屯,妻子自随。

延光三年,诏死罪囚系减死一等,诣敦煌、陇西及度辽营。

顺帝汉安二年,令系囚殊死以下入赎。其不能入赎者,遣诣临光县居作二岁。

冲帝即位,令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徙边;谋反大逆,不用此令。

魏明帝定律,髡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

晋武帝制《新律》,累作不过十一岁,月赎不计日,日作不拘月,岁数不疑闰。

刘颂为廷尉,请复肉刑,疏曰:“今为徒者,类性元恶不轨之族也,去家县远,作役山谷,饥寒切身,志不聊生,又有廉士介者,苟虑不首死,则皆为盗贼,况本性奸凶无赖之徒乎!又今徒富者输财,解日归家,乃无役之人也。贫者起为奸盗,又不制之虏也。不刑,则罪无所禁;不制,则群恶横肆。若是,近不尽善也。是以徒亡曰属,贼盗曰烦。亡之数者至有十数,得辄加刑,曰益一岁,此为终身之徒也。自顾反善无期,而灾困逼身,其志亡思盗,势不得息,事使之然也。”

成帝时,邵广盗官幔二帐,坐死。其子宗、乞自没为奚官奴,以赎父命。(事见《详谳门》)

宋制,为劫者身斩,家人弃市。同籍周亲谪补兵。(见《详谳门》)

梁制,谋反、降叛、大逆已上皆斩。父子同产男,无少长,皆弃市。母妻姊妹及应从坐弃市者,妻子女妾同补奚官为奴婢。赀财没官。劫身皆斩,妻子补兵。遇赦降死者,<黑詹>面为“劫”字,髡钳,补冶、锁士终身。其下又谪运配财官冶士、尚方锁士,皆轻重差其年数,其重者或终身。

梁天监十一年,诏自今捕谪之家,及罪应质作,若年有老小者,可停将送。

时百姓有罪缘坐,则老幼不免,一人亡逃,则举家质作。人既穷急,奸宄益深。帝思所以宽之,乃下是诏。时徒居作者具五任,其无任者,著升械。若病疾,权解之。是後,囚徒或有优剧。大同中,皇太子在春宫视事,见而愍之,乃上疏曰:“臣以比时奉敕,权视京师杂事。切见南北郊坛、材官、车府、太官下省、左装等处上启,并请四五岁以下轻囚助充使役。自有刑均罪等,愆自不异,而甲付钱署,乙配郊坛。钱署三所,於辛为剧;郊坛六处,在役则优。今听狱官详其可否,舞文之路,自此而生。公平难遇其人,流泉易启其齿,将恐玉科重轻,全关墨绶,金书去取,更由丹笔。愚谓其详立条制,以为永准。”帝手敕报曰:“顷年以来,处处之役,唯资徒谪,逐急充配。若科繁细,义同茧丝,切须之处,终不可得。引例兴讼,纷纭方始,防杜奸巧,自是为难。更当别思,取其便也。”竟弗之从。

陈制,获贼帅及士人恶逆,免死付冶,听将妻入役,不为年数。其髡鞭五岁刑,降死一等,锁二重。其五岁刑以下,并锁一重。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馀余居作。

後魏太武定律令,当刑者赎,负则加鞭二百。畿内人富者烧炭於山,贫者役於圊溷,女子入舂藁;其痼疾不逮平人者,守苑囿。

孝文时,以有罪徙边者多逋亡,乃制:一人逋亡,合门充役。崔挺上书谏曰:“天下善人少,恶人多,若一人有罪,延及阖门,则司马牛受桓之罪,柳下惠婴盗跖之诛,岂不哀哉!”帝善之,乃除其制。

齐神武秉政改制,诸强盗杀人者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小盗赃满十匹以上,魁首死,妻子配驿,从者流。武成时制《齐律》:一曰流刑,谓论犯可死,原情可降,鞭、笞百,髡之,投於边裔,以为兵卒。未有道里之差。其不合远配者,男子长徒,女子配舂,并六年。二曰刑罪,即耐罪也。有五岁、四岁、三岁、二岁、一岁之差,凡五等,各加鞭一百。其五岁者,又加笞八十,四岁者六十,三岁者四十,二岁者二十,一岁者无笞。并锁输作左校而不髡。无保者钳之。妇人配舂及掖庭织。盗及杀人而亡者,即悬名注籍,甄其一房配驿户。

周制,徒刑五:徒一年者,鞭六十,笞十;徒二年者,鞭七十,笞二十;徒三年者,鞭八十,笞三十;徒四年者,鞭九十,笞四十;徒五年者,鞭一百,笞五十。流刑五:流卫服,去皇畿二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六十;流要服,去皇畿三千里者,鞭一百,笞七十;流荒服,去皇畿三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八十;流镇服,去皇畿四千里者,鞭一百,笞九十;流藩服,去皇畿四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一百。徒输作者,皆任其所能而役使之。为盗贼及谋反、大逆、降叛、恶逆、罪当流者皆甄一房配为杂户。其为盗贼发逃亡者,悬名注配。若再犯徒、三犯鞭者,一身永配下役。自魏、晋相承,死罪其重者,妻子皆以补兵。魏虏西凉之人,没入名为隶户。孝武入关,隶户皆在东魏,後齐因之,仍供厮役。建德六年,齐平後,帝欲施轻典於新国,乃诏凡诸新户,悉放为百姓。自是无复新户。

隋文帝令高定新律。流刑三,有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应配者,千里居作二年,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其流徒之罪皆减从轻,流役六年改为五年,徒刑五年改为三年。犯法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皆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其追徒过九年者,徒二千里。其後改徒及流并为配防。

唐初,徒流之刑皆因隋制。武德四年,诏裴寂等更定律令。流罪三,皆加千里,居作三岁至二岁半悉为一岁。居作者著钳若校,京师隶将作,女子隶少府缝作。旬给假一日,腊、寒食一日,毋出役院。病者释钳校,给假,疾差倍役。谋反者男女奴婢没为官奴婢,隶司农,七十者免之。凡役,男子入於蔬圃,女子入於厨膳。流移人在道疾病,妇人免乳,祖父母、父母丧,男女奴婢死,皆给假,授程粮。非反逆缘坐,六岁纵之,特流者三岁纵之,有官者得复仕。

太宗初,议绞刑之属五十,皆免死而断右趾。既又哀其毁伤支体,乃除断趾流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又比隋旧律减大辟入流九十二条,减入徒七十一条。贞观二年,诏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罪徒,皆不追身。

十四年,制流罪三等,不限以里数,量配边要之州。

十五年,敕犯反逆免死配流者,六岁之後,仍不听仕。

武后长寿元年,有人上封事言岭南流人有阴谋逆者,乃遣司刑评事万国俊摄监察御史案之,若得反状,便许斩决。国俊至广州,遍召流人,拥之水次,以次加戮,三百馀人,一时并命,然後锻炼曲成反状。仍诬奏云:“诸道流人,咸有怨望,若不推究,为变不遥。”后然其奏,又命摄监察御史刘光业、王德寿、鲍思恭、王处贞、屈正筠等,分往剑南、黔中、安南、岭南等六道,案鞫流人。於是光业诛七百人,德寿五百人,其馀少者不减数百人。

元宗开元十年,敕:“自今以後准格敕合应决杖人,若有便流移左贬之色,决讫,许一月内将息,然后发遣;其缘恶逆、指斥乘舆者,临时发遣。”

天宝五载,敕:“流贬人多在道逗留。自今左降官情罪稍重者,日驰十驿以上。”自是,流贬者多不全矣。

肃宗乾元元年敕:“左降官非反逆缘坐,及犯恶逆、名教、枉法、强盗赃,如有亲年八十以上,及患在床枕,不堪扶持,更无兄弟者,许停官终养。其流移人亦准此。”

德宗建中三年,敕:“诸色贬流人及左降官身死,并许亲属收之,本贯殡葬。其造蛊毒移乡人,不在此限。”

宪宗元和八年,刑部侍郎王奏:“天德军五城及诸边城配流人等,臣切见诸处配流人,每逢恩赦,悉得归还,唯前件流人,皆被本道重奏,称要防边,遂令没身,终无归日。臣又见比年边臣犯流者,多是胥徒小吏,或是斗打轻刑,据罪可原,在边无益。请自今流人,准格例满日六年後并许放还,所冀抵法者足以悛惩,满岁者绝其愁怨。”从之。

穆宗长庆元年,制:“应亡官失爵及放还流人,如先有庄田,不经没官,被人请射作主,如本主及子孙已归,并委州府还,务令安业。”

武宗会昌六年赦书节文:“应徒流人在天德、振武者,官中量借粮种,俾令耕田,以为生业。”

僖宗乾符三年,敕流徒之人,残疾者惩赎(见《赎刑门》)。

後唐清泰三年,尚书刑部郎中李元龟奏:“准《开成格》,应断天下徒流人到所流处,本管画时申御史台,候年月满日申奏,方得放还本贯。近年凡徒流人,所管虽奏,不申御史台,报大理寺,所以不知放还年月。望依律格处分。”从之。

宋太祖皇帝,开宝时定刑制,凡流刑四,徒刑五(详见《刑制门》)。

流配,旧制止於远徙,不刺面。晋天福中始创刺面之法,遂为戢奸重典。宋因其法。

开宝五年,御史台上言:“伏见大理寺断徒罪人,非有官当赎铜之外,送将作监役者,其将作监旧兼充内作,又有左校、右校、中校署。比来工役并在此司。今虽有其名,无复役使,或遇祠祭,供具水火,乏人使令。欲望令大理寺依格断遣徒罪人後,并送作坊应役。”从之。

太宗以国初诸方割据,沿五代之制,罪人率配隶西北边,然多亡投塞外,诱羌、戎为患,乃诏:“自今当徙者,勿复隶秦州、灵武、通远军及缘边诸州。”时江南、湖广已平,於是罪人皆流南方。

太平兴国五年,诏配役者分隶盐亭役使。

先是,国初以来犯死罪获贷者,多配隶登州沙门岛、通州海岛,皆屯兵使者领护。而通州岛中凡两处,豪强难制者隶崇明镇,懦弱者隶东市州,两处悉官煮盐。是岁,始令配役者分隶盐亭役使之,而沙门如故。

端拱二年,诏免岭南流配人荷校执役,又令妇人有罪至流者,免配役。

真宗咸平四年。先是,江浙、荆湖、广南远地,应强盗及持仗不死者,并部其属至京师,多殒於道路。乃诏自今止决杖、<黑詹>面,配所在五百里外牢城。

仁宗景中,以罪人贷死者旧多配沙门岛,在登州海中,至者多死,乃诏当配沙门岛者,第配广南、远恶地牢城;广南罪人,乃配岭北。然其後亦有配沙门岛者。

神宗熙宁三年,诏:“决配强盗,无以全党置之一路。”

删定编敕官曾布请复肉刑,略曰:“今大辟之次,处以流刑,代墨、劓、非刂、宫之法,不惟非先王流宥之意,而又失重轻之差。古者乡田同井,人皆安土重迁。流之远方,无所资给,徒隶困辱,以至终身。近世之民,轻去乡土,转徙四方,固不为患,而居作一年,即听附籍,比於古亦轻矣。况折杖之法,於古为鞭朴之刑,刑轻不能止恶,故犯法日众,其终必至於杀戮。是欲轻反重也。

六年,审刑院言:“登州沙门岛寨配隶,以二百人为额,馀则移置海外,非禁奸之意。”诏自今以三百人为额。

吴充建请:“流人冬寒被创,上道多冻死。请自今非情理巨蠹,过冬月听留役本处,至舂遣之。”奏可。

九年,诏以交趾犯顺,应配广南东、西路罪人,并权配三千里外。

元丰八年,罢就配法,并如旧制行。

初,帝以流人去乡邑,疾死於道,而护送禁卒,往来劳费,用张诚一之议,随所在配诸军重役。至是中丞黄履言其报仇,非便,罢之。

诏:“犯盗,刺环於耳後:徒、流以方,杖以圆;三犯杖,移於面。径不得过五分。”

元六年,刑部言:“配诸隶沙门岛,强盗杀人纵火,赃满五万钱、强奸殴伤两犯至死,累赃至二十万钱、谋杀致死,及十恶至死罪,过蛊已杀人者,不移配。强盗徒党杀人不同谋,赃满二十五万,遇赦移配广南,溢额者配隶远恶。馀犯遇赦移配荆湖南北、福建路诸州,溢额者配隶广南。在沙门岛满五年,遇赦不该移配与不许纵还而年及六十以上者,移配广南;在岛十年者,依馀犯格移配。笃疾在身、年及七十在岛三年以上,移配近乡州军。犯状应移而老病者同。其永不放还者,各加二年移配。”从之。

绍圣三年,诏:“配沙门岛人已溢额者,并配琼州、万安军、昌化、珠崖军,定为令。”

徽宗崇宁三年,宰臣蔡京请仿《周官》司圜之法,令诸州筑圜土以居强盗贷死者。昼则役作,夜则拘之,视罪之轻重,以为久近之限。许出圜土充军,无过者纵释。诏从其请。五年罢之。大观元年复行,四年复罢。

石林叶氏曰:“前世常患加役流法太重,官有监驱之劳,而配隶者有道路亡困踣之患。苏子容元丰中建议,请依古圜土,取当流者治罪讫,髡首钳足,昼夜居作,夜则置之圜土。满三岁而後释,未满岁而遇赦者,不原。既释,仍送本乡,稽察出入又;三岁不犯,乃听自如。崇宁中,初蔡鲁公始行之,人不以为善也。”

高宗建炎二年,以盗贼窃发,所在道梗,乃诏诸州罪人断配讫,权送本处重役,俟盗息路通日遣行。

绍兴四年,诏:“临安府四至州郡,犯罪合配之人,毋得配本府,候回銮日如旧。”

绍兴十九年,刑部看详:“捕获沿海劫盗,并系持杖凶徒,理宜措置关防。今将合该刺配广南及三千里之人断讫,权行刺配鄂州都统制军下;二千五百里以下之人断讫,量地里远近,权行刺配池州、太平州、建康府都统制军下,并收管重役。其配字,欲以配州府屯驻军重役字为文,候盗贼衰息日,依旧例。”从之。

二十四年,诏:“诸路州军,有编管之人愿充厢军者,听。”

上因宣谕大臣曰:“朕昨在元帅府,见河朔州军将编管人穿锁传送旅店,三五相联,乞丐於市,盖缘不给之食,乃至於此,真可悯恻,可申严约束行下。”

孝宗隆兴元年,臣僚言:“诸州断配海贼,例送广南、远恶州军。缘濒海之郡,多为贼船啸聚,虑长奸恶,请自今并分隶两淮水军收管。”从之。

淳熙十一年,校书郎罗点言:“比年以来,所在流配人甚众,强盗之狱,每案必有逃卒,积此不已,为害不细。臣尝推原其端,盖由配法太繁。本朝折杖之制,视前代用刑为轻,而刺配之法,视前代用刑为重。国初敕令尚简,入配者少,承平既久,防禁益密。在仁宗朝,张方平极陈其弊,建议减除。迨今百有馀年,有增无损。切谓欲戢盗贼,不可不销逃亡之卒,欲销逃亡之卒,不可不减刺配之法。望诏有司,将见行刺配情轻者从宽减降,别定居役或编管之令。其应配者,检会淳熙元年五月指挥,择其强壮,刺充屯驻大军,庶几州黥配之卒自此渐少。”上曰:“近岁配隶稍多,久後当如何?”王准等奏:“如杂犯死罪,犹可从轻,至如劫盗六项指挥之行,为盗者莫不晓得,将欲为盗,必先虚立为首之名,杀人奸滥之罪皆归之,以故为首者不获而犯者免死,盗何由惩?”上曰:“可令刑、寺集议奏闻。”既而刑部、大理寺奏言:“‘象以典刑’,墨居其一。流放之法,用宥五刑。是墨刑不施而後宥以流也。‘鞭作官刑’,说者曰‘鞭以为治官事之刑’,是流、墨不施而後及於鞭也。盖曰墨、曰流、曰鞭,三者俱为九刑之一,自帝舜以迄三王,未闻有兼施并用者。汉文帝除肉刑,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惟劓与刖,方及於笞,则黥之与笞,汉时亦不兼用也。历代遵尚,鞭笞度数虽有不同,止用其一,无复他法。隋文始改百王之制而用其二,然亦不兼施,今简册可考也。流刑徙之远方,则在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之外,止於离其乡井。徒刑役於当处,则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之限,止役作其身。凡是二者,皆不笞决。惟杖刑自六十至百,笞刑自十五至五十。是二者笞决其身,随即纵遣。至唐高祖,加千里之流;大宗申加役之制,馀因隋旧而已。晋天福始创刺配,合用其二,仍役而不决。逮我艺祖,一洗五代之苛,犹以隋制为重。於是悉易以决,为流、徒、杖、笞之法,名存实改。自加役流至流二千里,其刑四,并决脊杖、配役有差。所谓配役,非今之所谓配,古所谓徒役是也。自徒三年至徒一年,其刑有五,并决脊杖有差,而尽免其徒役之年。自杖一百至六十,自笞五十至十,其刑各五,悉易以臀杖而减其数,如杖一百,止决二十,减其八十之数是也。由杖九十以下至於笞十,悉从末减。於是帝舜三居之法,至此始不用,流罪得免远徒,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而省刑之意,遂冠百王。其後坐特贷者,方决杖、黥面、配远州牢城,而舜之九刑,始并用其三。黥为墨,配即流,杖鞭,三者始萃於一夫之身。盖其制将以宥死罪,合三为一,犹为生刑,端未为过。至太宗皇帝,始诏窃盗赃满五贯者,决杖、黥面、配役,其意亦以宥死;盖国初之制,窃盗三贯弃市故也。累圣相承,固未尝有惨於用刑之意。而人情狃於见闻,法令易以滋彰,据张方平所奏,祥符、天圣、庆历,其数至倍是也。今以刑书考之,其丽於配者几五百条,中有数项,比之庆历,又复数倍。积少成多,殆非一朝一夕之故,然回视艺祖创法之始特以宥死者,固已远矣。又有罪不至配而用情重决配者,亦有泛言决配而因以决配者。尝推原其故:爰自建隆以及淳熙,二百年之,决配既多,视以为常,不复知有前代之遗制与夫祖宗之美意;臣僚奏请,动以决配为言,有司建立,亦以决配为可,而配法始滋矣。近者李桩尝建此议,陛下特诏近臣各述所见,其亦有为陛下略言及此者,而讲之不详,亦卒以废格,良可惜也。窃谓今罪之丽於大辟者,宥其一死,俯从决配,乃艺祖之遗制,固不容轻议;自馀流罪以下,情理重害未可遽去者,且仍旧;其次重者,当如方平之请,代以役年;其轻者,并行刊削。如此,既不失艺祖创法之本意,亦稍复前代沿袭之旧章,非细故也。但方平之请,止具四等,而今世配法,乃至十四等。今欲推广方平之意:永不放还者,役终身;海外者,役八年;远恶、广南者,役七年;三千里、二千五百里者,并役六年;二千里、一千五百里者,并役五年;千、五百里者,并役四年;特旨配邻州者,役三年;本州、本城者,并役二年;不刺面者,役一年。免其文面并役当处,虽累会恩,不许原免。则方平之意得矣。”上寻谓辅臣曰:“朕思之配法,杂犯配罪,只配本州牢城;犯私茶、盐之类,不必远配,只刺充本州厢军,令著役;若是劫盗已经三次,便可置之死。可谕刑、寺熟议奏来。”

十四年八月,臣僚言:“刺配之法,始於晋天福。国初加杖,用贷死罪。其後科禁浸密,刺配日增。考之《祥符编敕》,止四十六条。至於庆历,已一百七十馀条。今淳熙配法,凡五百七十条。配法既多,犯者自众,黥隶之人,所至充斥。近臣僚建请改定居役之法,已降指挥看详,至今未见定论。盖缘刺配,情理稍轻,既欲降居役,则编管乃为从坐,不应令徙乡。轻重不伦,议乃中格。窃谓前後创立配条,不为无说。若止令居役,不离乡井,则几於惠奸,不足以惩恶;若尽用配法,不恤黥刺,则面目一坏,谁复顾藉。强民长威力,有过无由自新。检照《元丰刑部格》,诸编记人,自有不移不放及移放条限;《政和编配格》,又有情重、稍重、情轻、稍轻四等色目。莫若依仿旧格,稍加参订,将犯配法人,如入情重,则依旧刺面,用不移不放之格;其次稍重,则止刺额角,用配及十年之格;其次稍轻,则与免黥刺面放还之格;其次最轻,则降为居役,别立年限纵免之格。倘使居役本条或有从坐编管,则置之本城,减其放限。如此,则於见行条法并无抵牾,且使刺面之法专处情犯凶蠹,而其他偶丽於罪,皆得全其面目,知有顾藉,可以自新。

同部

其它

安徽咨议局章程
安徽咨议局章程 (一)议事细则 第一章 议事时间 第一条 凡议事以午后一钟为开议时刻,午后五钟三十分为散会时刻,三钟以后得休息三十分。如议事未毕,经议长认为必要,或议员十人以上之要求得议长许可者,亦可延长时间。 第二条 开议时刻已到,即摇铃开议。议员除照谘议局章程第三十八条应回避者,及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停止到会者外,不得无故缺席,亦不得后时不到。 第三条 开议时刻已到,而到会议员尚不及议员总数之半者,得由议长酌展开议时刻,如展至二次仍不及半者,议长即宣告散会。 第二章 议事日程 第四条 凡本局应议事件,应由议长将其次序及开议日时,编定议事日程表,先期通
熬波图
钦定四库全书 提要 熬波图 臣等谨案熬波圗元陈椿撰椿天台人始末未详此书乃元统中椿为下砂盐司因前提干旧圗而补成者也自各团灶座至起运散盐为图四十有七圗各有説后系以诗凡晒灰打卤之方运薪试莲之细纎悉毕具亦楼璹耕织圗曾之谨农器谱之流亚也序言地有瞿氏唐氏为盐提干又称提干讳守仁而佚其姓考云间旧志瞿氏实下砂望族如瞿霆发瞿电发瞿震发瞿时学瞿时懋瞿时佐瞿先知辈或为提举或为盐税几于世任盐官其地有瞿家港瞿家路瞿家园诸名皆其旧迹然作是圗者不知为谁至唐氏则旧志不载无可考见矣诸圗绘画颇工永乐大典所载已经摹尚存矩度惟原缺五图世无别本不可复补姚广孝等编辑之时虽校勘粗踈不应漏落至此盖
八旬万寿盛典
钦定四库全书 八旬万夀盛典 进表 大学士公【臣】阿桂等谨 奏【臣】等恭纂 八旬万夀盛典告成谨奉 表恭 进者【臣】等诚懽诚忭稽首顿首庆惟我 皇上 福集箕畴 夀増轩纪 堂顔四得具位录名夀而宜民 寳篆八徴省嵗日月星而来偹三乗三 履统天之御五十五叶大衍之全 万嵗乐以由庚 八袠盈乎步戍环瀛喜洽戴斗愉腾 鉴黎赤之贡牋爰 允祝 厘之请吁簮绅而载笔特摛纪盛之编粤若绕电兆禧流虹笃祜祁乙酉沩丙戌宛授受之相承文庚寅武壬辰俨后先而中立轩辕以戊生为土徳之王成汤以乙日应元鸟之祥三统云遥邈莫祥于偻祘六帝未逮但得半于添筹溯唐室之开元肇诞辰而立节丝嚢绶帯通戚里之馈饴白帝田神托民间之报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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