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藏 · 政书
文献通考
470 万字 · 约 223 小时 49 分钟 · 36 / 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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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天宝五载,李林甫为相,谓李之曰:“华山有金矿,采之可以富国,主上未知也。”他日,之因奏事言之,上以问林甫,对曰:“臣久知之,但华山陛下本命王气所在,凿之非宜,故不敢言。”上以林甫为爱已,薄之虑事不熟,之自是失恩。
德宗时,户部侍郎韩洄建议,山泽之利宜归王者,自是隶盐铁使。
元和时,天下银冶废者四十,岁采银万二千两,铜二十六万六千斤,铁二百七万斤,锡五万斤,铅无常数。
二年,禁采银,一两以上者笞二十,递出本界,州县官吏节级科罪。
开成元年,复以山泽之利归州县,刺史选吏主之。其後诸州牟利以自殖,举天下不七万缗,不能当一县之茶税。
宣帝增河、湟戍兵衣绢五十二万馀匹,裴休请复归盐铁使以供国用,增银冶二、铁山七十一,废铜冶二十七、铅山一。天下岁率银二万五千两、铜六十五万五千斤、铅十一万四千斤、锡万七千斤、铁五十三万二千斤。
後唐长兴二年敕:“今後不计农器、烧器、动使诸物,并许百姓逐便自铸造,诸道监冶除依常年定数铸办供军熟铁并器物外,管出生铁,比已前价,各随逐处见定高低,每斤一例减十文货卖,杂使熟铁亦任百姓自炼。巡检、节级、勾当卖铁场官并铺户,一切并废。乡村百姓於夏秋苗亩上纳农器钱一文五分足,随夏秋二税送纳。”
晋天福六年赦节文:“诸道铁冶三司,先条流百姓农具破者,须於官场中卖,铸时於官场中买铁。今後许百姓取便铸造买卖,所在场院不得禁止搅扰。”
宋兴,金、银、铜、铁、铅、锡之货,凡诸军产金有五,曰:商饶歙抚州、南安军(至道元年,废邵武军院。二年,又废成州二院。饶州旧禁商人市贩,颇致争讼,大中祥符五年,从凌策之请,除其禁,官收算焉)。产银有三监,曰:桂阳、凤州之开宝(本七房冶,开宝五年赐名)、建州之龙焙;又有五十一场,曰:饶州之德兴,虔州之宝积,信州之宝丰,建昌之马茨湖、看都,越州之诸暨,衢州之南山、北山、金水旧(又有灵山场,大中祥符二年奏),处州之庆成、望际,道州之黄富,福州之宝兴,漳州之兴善、毗婆、大深、岩洞,汀州之黄焙、龙门、宝安,南剑州之龙逢、宝应、王丰、杜唐、高才、赡国、新丰岩、梅营、龙泉、顺昌,邵武军之焦阮、龙门、小杉、青女、三溪、黄上、同福、累祭,南安军之稳下,广州之上,韶州之乐昌、螺阮、灵源,连州之同官,英州之贤德、尧山、竹溪,恩州之梅口,春州之阳江;三务曰秦州陇城、陇州、兴元府(太平兴国四年,於五台置冶,後废。秦州旧有太平监,後去其名。又贺州有宝盈场及杭州务,後并省)。产铜有三十五场,饶、处、建、英州各一,信州、南安军各二,汀州三,漳州四,邵武军八,南剑州十二(饶州日兴利,建州日同德,英州日礼平,信州日铅山,南安军日南康、城下,汀州日锺僚,馀皆与银场同);一务曰梓州之铜采(国初,坊、陇二州亦置场,後废。又嘉州亦有采场,咸平六年置)。又产铁有四监,曰大通兖州之莱芜(莱芜监领杏山、阜阳、何家、鲁东、汶阳、万家、宜山七冶。旧又有石门、大叔、道士等冶,景德中,以铁数不登,并废。汶阳、南鲁西治,大中祥符七年废),徐州之大通、利国,相州之利成;又有十二冶,曰河南之凌,虢州之麻庄,同州之韩山,凤翔之赤谷、平,仪州之广石河,蕲州之回岚、瓷窑,黄州之龙陂,袁州之贵山,兴国军之慈湖,英州之黄石;二十务曰晋、磁、凤、澧、道、渠、合、梅州各一,陕州之集津,耀州之榆林,坊州之玉华,虔州之上平、符竹、黄平、青堂,吉州之安福,汀州之莒溪、古田、龙兴、罗村;二十五场曰信州之丁溪、新溪,鄂州之圣水、荻洲、樊源、安乐、龙兴、大、建州之晚化,南剑州之毫村、东阳、武夷、平林、涂亢、安福、万足、桃源、交溪、娄杉、汤泉、立沙、黄溪,邵武军之万德、宝积、连州之牛鼻(又有沂州曾阝城冶、磁州苑城冶、齐州龙山冶。泽、淄、秦、潭、利、英、白、郁林州皆旧出铁,後并废)。产铅有三十六场、务,曰越、建、连、英、春州各一,韶州、南安军各二,衢州、汀州各三,漳州四,邵武军八。南剑州十二(并与银、铜场同名)。产锡有九场,曰河南之长水,虔州之安远,南安之城下,南康之上犹,道州之黄富,贺州之太平川、石场,潮州之黄冈,循州之大任(旧信州有铅场,後废)。产水银有四场,曰秦、阶、商、凤州。产朱砂有三场,曰:商宜州、富顺。
太祖皇帝开宝三年,诏曰:“古者不贵难得之货,後代赋及山泽,上加侵削,下益抗敝。每念兹事,深疾於怀,未能捐金於山,岂忍夺人之利!自今桂阳监岁输课银宜减三分之一。”
太宗至道二年,有司言凤州山内出铜,定州诸山出银矿,请置官署掌其事。上曰:“地不爱宝,当与众庶共之。”不许。
至道末,天下岁课银十四万五千馀两,铜四百一十二万二千馀斤,铁五百七十四万八千馀斤,铅七十九万三千馀斤,锡二十六万九千馀斤。天禧末,金一万四千馀两,银八十八万三千馀两,铜二百六十七万五千馀斤,铁六百二十九万三千馀斤,铅四十四万七千馀斤,锡二十九万一千馀斤,水银二千馀斤,朱砂五千馀斤,然金银除坑冶、丁税、和市外,课利、折纳、互市所得皆在焉。
开宝五年,诏罢岭南道媚川都采珠。
先是,刘钅长於海门镇募兵能探珠者二千人,号“媚川都”。凡采珠者必以索系石,被於体而没焉,深者至五百尺,溺死者甚众。及平岭南,废之,仍禁民采取。未几,复官取。容州海渚亦产珠,官置吏掌之。
自太平兴国二年,贡珠百斤。七年,贡五十斤,径寸者三。八年,贡千六百一十斤。皆珠场所采。
金、银、铜、铁、铅、锡之冶,总二百七十一。金产登、莱、商、饶、汀、南恩六州,冶十一。银产登、虢、秦、凤、商、陇、越、衢、饶、信、虔、郴、衡、漳、汀、泉、福、建、南剑、英、韶、连、春二十三州,南安、建昌、邵武三军,桂阳监,冶八十四。铜产饶、信虔、建、漳、汀、泉、南剑、韶、英、梓十一州,邵武军,冶四十六。铁产登、莱、徐、兖、凤翔、陕、仪、虢、邢、磁、虔、吉、袁、信、澧、汀、泉、建、南剑、英、韶、渠、合、资二十四州,兴国、邵武二军,冶七十七。铅产越、衢、信、汀、南剑、英、韶、连、春九州,邵武军,冶三十。锡产商、虢、虔、道、潮、贺、循七州,冶十六。又有丹砂产商、宜二州,冶二;水银产秦、凤、商、阶四州,冶五。皆置吏主之。然大率山泽之利有限,或暴发辄竭,或采取岁久,所得不偿其费,而岁课不足,有司必责主者取盈。
仁宗、英宗每下赦书,辄委所在视冶之不发者,者废冶,或蠲主者所负岁课,率以为常,而有司有请,亦辄从之无所吝,故冶之兴废不常,而岁课增损系焉。皇中,岁得金万五千九十五两,银二十一万九千八百二十九两,铜五百一十万八百三十四斤,铁七百二十四万一千一斤,铅九万八千一百五十一斤,锡三十三万六百九十五斤,水银二千二百一斤。其後,以赦书从事,或有司所请,废冶百馀。既而山泽兴发,至治平中,或增冶或复故者,总六十八。是岁,视皇金减九千六百五十六,银增九万五千三百八十四,铜增一百八十七万,铁、锡增百馀万,铅增二百万,独水银无增损,又得丹砂二千八百馀斤。今之论次诸冶,以治平中所有云。
天圣中,登、莱采金岁益数千两。帝命奖官吏,王曾曰:“采金多则背本趋末者众,不宜诱之。”
景中,登、莱民饥,诏弛金禁,听民自取,後岁丰然後复故。
吴氏《能改斋漫录》曰:“登、莱州产金,自太宗时已有之,然尚少,至皇中始大发。民废农桑采掘地采之,有重二十馀两为块者,取之不竭,县官榷买,岁课三千两。”
《中书备对》诸路坑冶金数:
莱州金四千一百五十两。房州金六十六两。登州金三十九两。商州金三十九两。饶州金三十四两。沅州金一百三十二两。汀州金一百六十七两。邕州金七百四两。
神宗熙宁元年,诏:“天下宝货坑冶,不发而负岁课者蠲之。”
七年,广西经略司言邕州填乃峒产金,请置金场。後五年,凡得金为钱二十五万缗。
元丰四年,以所产薄,诏罢贡金。
八年,知熙州王韶奏本路银、铜坑发。诏令转运、市易司共计之,以所入为熙河籴本。七月,诏坑冶坊郭乡村并淘采烹炼,人并相为保,保内及於坑冶有犯,知而不纠或停盗不觉者,论如保甲法。
元丰元年,是岁诸路坑冶金总计万七百一十两,银二十一万五千三百八十五两,铜千四百六十万五千九百六十九斤,铁五百五十万一千九十七斤,铅九百十九万七千三百三十五斤,锡二百三十二万一千八百九十八斤,水银三千三百五十六斤,朱砂三千六百四十六斤十四两有奇。
七年,坑冶凡一百三十六所,领於虞部。
哲宗绍圣二年,江、淮、荆湖等坑冶司言:“新发坑冶,漕司虑给本钱,往往停闭不当,请令本司同遣官详度。”从之。
湖南漕司言:“潭州益阳县近发金苗,以碎矿淘金赋榷入官,请修立私出禁地之制。”从之。
徽宗崇宁四年,湖北置旺溪金场监官。以其岁收金千两,钤辖司请置官故也。
大观二年,诏:“金银坑发,虽告言或方检视,而私开淘取以盗论。九月,银、铜坑冶旧不隶知县、县令者,并令兼监,赏罚减正官一等。
政和元年,张商英言:“湖北产金,非止辰、沅、靖溪洞,其峡州夷陵、宜都县,荆南府枝江、江陵县赤湖城至鼎州,皆商人淘采之地。漕司既乏本钱,提举司买止千两,且无专司定额。请置专切提举买金司,有金苗无官监者,许遣部内州县官及使臣掌。”诏提举官措画以闻,仍於荆南置司。
政和二年,诏工部以坑冶所收金、银、铜、铅、锡、铁、水银、朱砂物数,置籍签注,岁半消补,上之尚书省。自是,户、工部,尚书省皆有籍钩考,然所凭惟帐状,至有额而无收,有收而无额,乃责之县丞、监官及曹、部奉行者,而更督递年违负之数。九月,措置陕西坑冶蒋彝奏:“本路坑冶收金千六百两,他物有差。”诏输大观西库,彝增秩,官属各减磨勘年。
六年,诏:“承买坑冶,岁计课息钱十分蠲一。”以频年无买者,欲优假之故也。五月,中书言刘芑计置万、永州产金,甫及一岁,收二千四百馀两。诏特与增秩。
宣和元年,石泉军江溪沙碛麸金,许民随金脉淘采,立课额,或以分数取之。
坑冶,国朝旧有之,官置场、监,或民承买,以分数中卖於官。旧例诸路转运司,本钱亦资焉,其物悉归之内帑。崇宁以後,广搜利穴,榷赋益备。凡属之提举司者,谓之新坑冶,用常平息钱与剩利钱为本,金银等物往往皆积之大观库,自蔡京始也。政和,数罢数复,然告发之处,多坏民田,承买者立额重,或旧有今无而额不为损。
政和,臣僚言诸路产铁多,民资以为用而课息少,请仿茶、盐法,榷而鬻之。於是户部言:“详度官置炉冶,收铁给引,召人通市。苗脉微者令民出息承买,以所收中卖於官,毋得私相贸易。”从之。
先是,元丰六年,京东漕臣吴居厚奏:“徐、郓、青等州岁制军器及上供铁之类数多,而徐州利国、莱芜二监岁课铁少不能给。请以铁从官兴煽,计所获可多数倍。”诏从其请。自是,官榷其铁,且造器用,以鬻於民,至元罢之。其後,大观初,泾源干当、皇城使裴纟句上言:“石河铁冶令民自采炼,中卖於官,请禁民私相贸易。农具、器用之类,悉官为铸造,其冶坊已成之物,皆以输官而偿其直。”乃诏毋得私相贸易如所奏,而农具、器用勿禁。於是官自卖铁,唯许铸钅写户市之。
钦宗靖康元年,诸路坑冶苗矿微,或旧有今无,悉令蠲损,凡民承买金银并罢。
高宗建炎三年,诏:“福建、广南自崇宁以来,岁买上供银数浩大,民力不堪,岁减三分之一。”
绍兴七年,工部言:“知台州黄岩县刘觉民乞依熙宁法,以金银坑冶召百姓采取,自备物料烹炼,十分为率,官收二分,其八分许坑户自便货卖。江西运司相度,江州等处金银坑冶亦乞依熙、丰法。”从之。
十四年,诏:“见今坑冶立酌中课额,委提刑、转运司不得别有抑勒,抱认虚数,令有力之家计嘱幸免,切致下户受弊。”
孝宗隆兴二年,铸钱司言,坑冶监官岁收买金及四千两、银及十万两、铜锡及四十万斤、铅及一百二十万斤者,各转一官;知、通、令、丞部内坑冶每年比租额增剩者,推赏有差。
宁宗嘉定十四年,臣僚言:“产铜之地,莫盛於东南,如括苍之铜廊、南算、孟春、黄涣峰、长拔、殿山、炉头、山庄等处,诸暨之天富,永嘉之潮溪,信上之罗桐,浦城之因奖,尤溪之安仁、杜唐、洪面、子坑五十馀所,多系铜银共产,大场月解净铜万计,小场不下数千,银各不下千两,为利甚博。至今双瑞、西瑞、十二岩之坑出银,繁氵、大定、永兴等场银铅并产,兴盛日久。又信之铅山与处之铜廊皆是胆水,春夏如汤,以铁投之,铜色立变(浸铜,以生铁炼成薄片,置胆水槽中浸渍数日,上生赤煤,取刮入炉,三炼成铜,大率用铁二斤四两,得铜一斤。淳熙元年七月指挥,信州铅山场浸铜,每发二千斤为一纲,应副饶州永平监鼓铸)。夫以天地之畀坑冶,而属吏贪残,积成蠹弊,诸处检踏官吏大为民殃,有力之家悉务辞逊,遂至坑源废绝,矿条湮闭。有出备工本,为官开浚,元佃之家方施工用财,未享其利,而哗徒诬胁,甚至黥配估籍,冤无所诉,此坑冶所以失陷也。”
●卷十九 征榷考六
○杂征敛(山泽津渡)
《周官》:委人掌敛野之赋,敛薪刍,凡疏材木材,凡畜聚之物(野,远郊以。外所敛野之赋,谓野之园圃、山泽之赋也。凡疏材,草木有实者也。凡畜聚之物,瓜瓠、葵芋御冬之具也。)载师漆林之征,二十而五(疏:漆林特重者,自然所生,非人力所作故也)。
汉高祖时,山川、园池、市肆租税之入,自天子至於封君汤沐邑,各自为奉养,不领於天下之经费(言各收其所赋税以自供,不入国朝之仓库也)。
文帝後六年,弛山泽。
章氏曰:“汉之山泽、园池之税,本以给供养而少府掌之。其後,仿古虞衡之意而置水衡,乃取少府之所谓山林、苑池之税,而付水衡以平之。然他日犹有江海陂池属少府者,而海丞(主海税)、果丞(主果实。二者皆少府属官)犹掌之於少府之下,则亦不尽属之也。惟文帝时赵弛其赋,而後世犹有增益其税而故为六之令,其增损行废固有时邪?
武帝元狩四年,初算缗钱。
公卿言:“郡国颇被灾害,贫民无产业者,募徙广饶之地。陛下损膳省用,出禁钱以振元元,而民不齐出南亩,商贾滋众。贫者畜积无有,皆仰县官。异时算轺车、贾人之缗钱皆有差,请算如故。诸贾人末作贯贷卖买,居邑贮积诸物及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各以其物自占(占,隐度也,各隐度其财物多少,而为名簿送之於官也),率缗钱二十而算一。诸作有租及铸(以手力所作而卖之者),率缗钱四十算一。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轺车一算(比,例也。身非为吏之例,非为三老,非为北边骑士,而有轺车,皆令出一算),商贾人轺车二算(商贾人有轺车,使多出一算,重其赋),船五丈以上一算。匿不自占,占不悉,戍边一岁,没入缗钱。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贾人有市籍,及家属,皆无得名田,以便农。敢犯令,没入田货。”是时,豪富皆争匿财,唯卜式数求入财以助县官。天子乃超拜式中郎,赐爵左庶长,田十顷,布告天下,以风百姓,而百姓终莫分财佐县官,於是告缗钱纵矣(纵,放也,放令告言)。杨可告缗遍天下(如淳曰:“告缗令杨可所告言也。”师古曰:“此说非也。杨可据令而发动之,故天下皆被告。”),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杜周治之,狱少反者。乃分遣御史、廷尉正监分曹往,往即治郡国缗钱,得民财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馀顷,宅亦如之。於是商贾中家以上大抵破,民俞甘食好衣,不事畜藏之业,而县官以盐铁缗钱之故,用少饶矣。
东莱吕氏曰:“卜式为小忠而不知大体者也,其愿输家业半助边,丞相弘以为此非人情,不轨之臣。然罢报之後,此助县官之心终不衰,则非矫饰也。惜其未尝讲学,故区区以输财为忠。是时,富豪皆争匿财,惟式独欲助费,事势相激,故武帝宠式者日厚,嫉富豪者日深。中家以上大率破,虽假手於桑弘羊辈,苟无式以形之,未必如是之酷也。”
元鼎四年,令民得畜边县(得畜牧於边县),官假马母,三岁而归,及息十一,以除告缗,用充入新秦中(边有官马,令民能畜官母马者,满三岁,十母马还一驹,以给用度,得充实秦中人,故除告缗之令也)。
先公曰:“按:古缗之令,至是行之五年矣。武帝之聚敛,正为征伐计也,得马息遂不告缗,此汉之所以犹愈於秦也。尝观文帝时,才令民实粟塞下,便可以减田租;武帝时,才令边民畜马取息,便可除告缗,盖一事辄有一事之益。後世厉民之政,一行则与国俱弊,无可哀救,虽复县官百方措置,徒为烦扰,而於民无分毫之益,可叹也夫”
宣帝五凤中,大司农中丞耿寿昌白增海租三倍,天子从其计。御史大夫萧望之言:“故御史属徐宫家在东莱,言往年加海租,鱼不出。长老皆言武帝时县官尝自渔,海鱼不出,後复与民,鱼乃出。夫阴阳之感,物类相应,万事尽然。寿昌习於商功分铢之事,其深计远虑未足任,宜如故。”上不听。
元帝元凤元年,令郡国无敛今年马口钱(往时有马口出敛钱,今省。武帝时,租及六畜)。
王莽初,设六之令,诸采取名山泽众物者税之。
王莽末,边兵二十万人仰县官衣食,用度不给,数横赋敛。又一切税吏民,赀二十而取一。又令公卿以下至郡县黄绶吏皆保养军马(师古曰:“保者,不许其死伤。”),吏尽复以予民(转令百姓养)。民摇手触禁,不得耕桑。
後汉和帝永元五年,自京师离宫果园上林广成圃悉以假贫民,恣得采捕,不收其税。九月,官有陂池令得采取,勿收假税二岁。
九年,诏:“山林饶利,陂池鱼采,以赡元元,勿取假税。”□十二年、十五年俱有此令,不复录。
顺帝时,长吏、二千石听百姓谪罚者输赎,号为“义钱”,为贫人储,而守令因以聚敛。尚书仆射虞诩上疏:“元年以来,贫百姓章言长吏取受百万以上者,匈匈不绝,谪罚吏人至数千万,而三公、刺史少所举奏。寻永平、章和中,州郡以走卒钱给贷贫人(走卒,五百之类,行鞭杖者。此言钱者,令其出资钱,不役身也),司空劾按,州及郡县皆坐免黜。令宜遵前典,蠲除权制。”於是诏书下诩章,切责州郡,谪罚输赎自此而止。
灵帝令刺史、二千石及茂材、孝廉迁除,皆责助军修宫钱,大郡至二三千万,馀各有差。当之官者,皆先至西园谐价,然後得去。其守清者乞不之官,皆迫遣之。又令郡国贡献先输中府,名为“道行费”(盖正贡外别有所献也。详见《国用门》)。
晋自渡江以来,至於梁、陈,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详见《商税门》)。
宋文帝元嘉二十七年,魏师南侵,军旅大起,用度不充。王公、妃主及朝士、牧守,各献金帛等物,以助国用,下及富室小人,亦有献私财数千万者。扬、南徐、兖、江四州富有之家赀满五十万,僧尼满二十万者,并四分借一,过此率计,事息即还。
宋孝武帝大明初,扬州刺史西阳王子尚上言:“山湖之禁,虽有旧科,人俗相因,替而不奉,气(许气反)山封水,保为家利。自顷以来,颓弛日甚,富强者兼领而占,贫弱者薪樵无托,至渔采之地,亦又如兹。斯实害理之深弊。请损益旧条,更申常制。”有司检壬辰诏书:“擅占山泽,强盗律论,赃一丈以上,皆弃市。”左丞羊希以“壬辰之制,其禁严刻,事既难遵,理与时弛。而占山封水,渐染复滋,更相因仍,便成先业,一朝顿去,易致怨嗟。今更刊革,立制五条。凡是山泽,先恒气炉(力居反)种竹木、杂果为林仍,及陂湖江海鱼梁鳅场(七由反。即移反),常加工修作者,并不追旧。各以官品占山(见《官品》、《占田门》),若先已占山,不得更占;先占阙少,依限占足。若非前条旧业,一不得禁。有犯者,水上一尺以上,并计赃,依常盗论。除晋壬辰之科。”从之。
齐武帝即位,诏免逋城钱,自今以後,申明旧制。初,晋、宋旧制,受官二十日,辄送修城钱二千。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