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藏 · 政书
明代律例汇编
41 万字 · 约 19 小时 41 分钟 · 22 / 55
史藏 · 政书
41 万字 · 约 19 小时 41 分钟 · 22 / 55
会员可开白话
行止有亏事例,革役为民。
按:笺释云:「旧例(嘉Ⅱ:5:2)不分已末得财,俱拟革役,似乎太重。今止坐得财者,依求索,计赃,准不枉法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Ⅱ:5:3 「吏典撒泼抗拒」一款,同弘Ⅰ:32:1;嘉Ⅱ:5:3。
按:笺释漏言万历例此款照旧例。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Ⅱ:5:4 「在京大小衙门当该吏典」一款,同弘Ⅱ:10:l;嘉Ⅱ:10:1。
按:笺释漏言万历例此款照旧例。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Ⅱ:5:5 「各处司府州县」一款,同嘉Ⅱ:5:4。
按:笺释漏言此款照旧例。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滥设官吏条,顺治例多一款。今录于下:
一、府州县额设祇候禁子弓兵,于该纳税粮三石之下,二石之上户内差点。除税粮外,与免杂泛差役。毋得将粮多上户差占。
问刑条例
(二款,「致君奇术」)
一、官军号称主文,干预书办者,俱调极边卫所带俸,食粮管操。
按:此即弘Ⅱ:5:2;及嘉Ⅴ:33:2一部份。
一、官吏旗校舍余军民人等,有因为事问发,或为民充军,或罢职冠带闲住,或降调出外,各来京潜住者,问拟明白,除充军并口外为民、照逃例改发外,文官降调者,革职冠带闲住。闲住者,发原籍为民。为民者改发口外为民。武官带俸者革职,随舍余食粮差操。原随舍余食粮差操者,发边卫差操。其知情容留潜住之人,各治以罪(原犯规避死罪而潜住者,容留之人依知情藏匿罪人律。若无,依违制论。)
Ⅱ:6 贡举非其人
贡举非其人,及才堪时用,应贡举而不贡举者,一人杖八十。每二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举之人,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主司考试艺业技能而不以实者,减二等○失者,各减三等。
弘治问刑条例
(三款)
弘Ⅱ:6:1 一、监生生员,撒泼嗜酒,挟制师长,不守监规学规者,问发充吏。挟妓赌博,出入官府,起灭词讼,说事过钱,包揽物料等项者,问发为民(弘55;嘉Ⅱ:6:2;万Ⅱ:6:2)
弘Ⅱ:6:2 一、应试生儒、举人、监生,但有怀挟文字银两,并越舍与人换写文字者,俱问发充吏,三考满日为民。若系官吏,就发为民。其官旗军人、夫匠人等,受财代替,夹带传递,及纵容不举察捉拏者,旗军调边卫、食粮差操,官罚俸一年,夫匠发口外为民。若冒顶正军入场看守,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俱充军。(弘56;1;嘉Ⅱ:6:1)
弘Ⅱ:6:3 一、广西云贵湖广四川等处,但有冒籍生员,食粮起贡,及买到土人倒过所司起送公文,顶名赴吏部投考者,俱发口外为民。卖与者,行移所在官司追赃问罪,若已授职,依律问以诈假官死罪,卖者发边卫充军。其提调经该官吏,朦胧起送者,各治以罪。(弘249;嘉Ⅵ:108:1)
按: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本条引此款,注云:出会典。该刊本Ⅵ:108:1引此款,仍作问刑条例。
胡琼集解附例
(一款)
胡Ⅱ:6:1 「应试生儒举人」一款,同弘Ⅱ:6:2;嘉Ⅱ:6:1。
嘉靖新例
(三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嘉靖新例」)
一、嘉靖柒年拾月礼部题准:岁贡生员,果有容貌衰老,文理不通,叁次不能中选,年陆拾以上者,不准起贡。即便类名到部,奏给冠带,以荣其身。
一、嘉靖拾肆年拾壹月礼部题准:如遇乡试之年,将历满在家监生官恩生并纳银生员,许彼处提学官,按历地方,与在学生员一概严加精选。如果文理平通,录取入试。不许听受嘱托,将文理纰谬不堪者,一概滥送。
一、嘉靖贰拾年拾月吏部题准:就教生员,拣取年力精壮者,许授教职。其中有老耄笃疾者,查照诏书事例,授以散官,以荣终身。凡系考察,才力不及,并科罚降级官员,不许改教,以玷士风。
新例补遗
(一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嘉靖十九年六月,吏部题准:监生在历,私逃回籍,三月之外者,发回原籍肄业。半年之上,革退为民。
按:此为嘉Ⅱ:8:2所本。
嘉靖问刑条例
(二款)
嘉Ⅱ:6:1 「应试生儒举人监生」一款,同弘Ⅱ:6:2。
嘉Ⅱ:6:2 「监生生员」一款,同弘Ⅱ:6:1;万Ⅱ:6:2。
万历问刑条例
(二款)
万Ⅱ:6:1 一、应试举监生儒,及官吏人等,但有怀挟文字银两,并越舍与人换写文字者,俱遵照世宗皇帝圣旨,拏送法司问罪,仍枷号一个月,满日发为民。其旗军夫匠人等,受财代替夹带传递,及纵容不举察捉拏者,旗军调边卫食粮差操,夫匠发口外为民。官纵容者,罚俸一年,受财,以枉法论。若冒顶正军,入场看守,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俱充军。其武场有犯怀挟等弊,俱照此例拟断。
按:笺释云:「旧例(弘Ⅱ:6:2;嘉Ⅱ:6:1)有充吏三考满日为民之说,官受财不举者,止于罚俸,似非律意。查得嘉靖四十四年正月该都察院题准枷号事例,不得复充吏矣。且兵部近议武场事例,照依文场,俱增改。」
顺治例删「俱遵照世宗皇帝圣旨」九字。
万Ⅱ:6:2 监生生员一款,同弘Ⅱ:6:1;嘉Ⅱ:6:2。
按:笺释漏言万历例此款同旧例。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顺治例较万历例多四款。此四款均见于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所引明会典。今录于下:
一、岁贡生员起送到部,遇有事故,不许补贡。其在家或中途事故者,勘明,准令次考补贡。若丁忧及患病,勘明,仍补该年之贡。如托故延至三年之外者,亦不准收。有司朦胧选补者,各治罪。
一、广西云贵湖广四川等处,但有冒籍生员食粮起贡,及买到土人倒过所司起送公文,顶名赴吏部投考者,俱发边外为民。卖与者,行移所在官司,追赃问罪。若已受职,依律问拟诈假官死罪。卖者发边卫充军。其提调经该官吏朦胧起送者,各治罪。
一、生员有犯该发充军者,廪膳先追廪米。若犯受赃、奸盗、冒籍、宿娼,居丧娶妻妾,事理重者,直隶江南发充国子监膳夫,各布政司充邻近儒学膳夫斋夫,满日原籍为民。廪膳仍追廪米。
一、生员考试不谙文理者,廪膳十年以上发附近,六年以上发本处,增广十年以上发本处,俱充吏。六年以上为民,未及六年者量加决罚○生员争贡及越诉者俱充吏。
Ⅱ:7 举用有过官吏
凡官吏曾经断罪,罢职役不叙者,诸衙门不许朦朦保举。违者,举官及匿过之人,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
弘治问刑条例
(一款)
弘Ⅱ:7:1 一、文职官吏监生知印承差人等,但系年老事故,或考察退任,并为事问革,例不入选者,若买求官吏,增减年岁,改洗文卷,隐匿过名,或诈作丁忧起复,以图选用,事发问罪,吏部门首枷号一个月。未曾除授者,发原籍;已经除授者,发口外,俱为民。(弘49;嘉Ⅱ:7:1)
胡Ⅱ:7:1 胡琼集解附例
(一款,同弘治例)
嘉靖新例
(五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一、嘉靖元年拾月吏部题准:各该巡抚巡按,各将所属地方王府文职官员,除典仪典膳奉祀教授等官,照旧不考外。其长史审理纪善,若有拨置妄为,及贪淫不谨,不能钤束府中官属旗校人等,致其生事害人者,许于考察京官之年,务要询访得实,开具实迹,奏请黜退选补。
一、嘉靖捌等年吏部题奉圣旨:御史但养病叁年以上的,都革了职,着冠带闲住。以后养病官员,照这例行。其余依拟,催取前来供职。违限的,指名参究来说。又奉圣旨:这各该养病官员,多有托故在家营私。你部里既查年月明白,都着照前旨行。其间果有真病,竟成废疾的,着有司查明奏来,与致仕。如有在家并无过犯,其行义可为乡里所重的,抚按官访查奏保。你部里还再加体访,量为录用。不许徇私,一概滥举。访闻,罪坐举主。钦此。
一、嘉靖贰拾年捌月兵部题准:虏情紧急,边报方殷。正当用将之日。两京科道并各省抚按官,于各该地方用心采访,但有骁勇绝伦,谋略出众,熟知地利,曾经战阵者,除年老外,不拘见任闲住缘事立功充军,自千户以上,许即奏闻,量才任用。但不许徇私妄举。
一、嘉靖贰拾年拾月吏部题准:听选官员到部,查照先年系籍年数扣算。及今几何,果系减年修容笃疾衰颓者,拣择题请,授以应得散官。仍通行各该抚按官,如遇见任有司官员,老疾不堪任事,及怠政殃民者,严加参劾,本部照例议黜。
一、各王府长史等官有缺,听凭本部拣选相应人员,题请升补。如有仍前请保者,许抚按官查照考察事例,将所保之人,坐以不谨罢黜。
嘉靖问刑条例
(一款)
嘉Ⅱ:7:1 「文职官吏监生」一款,同弘Ⅱ:7:1;胡Ⅱ:7:1。
万历问刑条例
(一款)
万Ⅱ:7:1 一、文职官员,举贡官恩,援例监生,并省祭、知印、承差人等,曾经考察论劾罢黜,及为事问革,年老事故,例不入选者,若买求官吏,增减年岁,改洗文卷,隐匿公私过名,或诈作丁忧起复,以图选用,事发问罪,吏部门首枷号一个月。已除授者,发边卫;未除授者,发附近,各充军终身。其起送官吏,不分军卫有司,但知情受贿者,亦发附近充军。若原不知情,止是失于觉察者,照常发落。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Ⅱ:8 擅离职役
凡官吏无故擅离职役者,笞四十。若避难因而在逃者,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所避事重者,各从重论○其在官应直不直,应宿不宿,各笞二十。若主守仓库务场狱囚杂物之类,应直不直,应宿不宿,各笞四十。
弘治问刑条例
(二款)
弘Ⅱ:8:1 一、文武职官有犯避难,因而在逃者,依律问拟,罢职不叙。其武职或因贫难,及上下凌逼等项,旷职三个月者,问罪还职,仍带俸差操。半年以上者,调发边卫差操○若文武职官,犯罪事发脱逃者,除真犯死罪,并例该充军者,照本等律例问拟外,杂犯死罪并徒流罪俱问发为民。原该为民者,发口外为民。杖罪以下,例应还职,暂时躲避,并已经问断送发运炭等项,贫难无力,因而在逃者,止问本罪,照原拟发落。(弘267;嘉Ⅱ:8:1)
弘Ⅱ:8:2 一、京官假托雇役名色,受财卖放办事吏典者,官以赃论。吏发原籍为民○若吏典恃顽,私自在逃一年以上者,亦问发为民。(弘240;嘉Ⅱ:5:l;万Ⅱ:5:1)
胡琼集解附例
(三款)
胡Ⅱ:8:1 「文武职官有犯避难」一款,同弘Ⅱ:8:1;嘉Ⅱ:8:1。
胡Ⅱ:8:2 「京官假托雇役名色」一款,同弘Ⅱ:8:2;嘉Ⅱ:5:1;万Ⅱ:5:1。
胡Ⅱ:8:3 一、各处部运官员钱粮,如有未完,私自弃批逃回者,参送法司,问以避难因而在逃之罪。在外者行巡按御史提问。应参奏者,参奏施行。
按:此款又见明律统宗及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解附例」「附录读法增例」。
新例补遗
(一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嘉靖二年户部题准:今后部运官员,敢有不行督并大户完纳钱粮,掣取通开,私自弃批逃回者,俱照依官吏避难在逃,问发为民。虽有事故,亦不准理。
嘉靖新例
(三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一、嘉靖拾叁年兵部题准:南北直隶及各省抚按官,督令各镇地方兵备江防海道备倭守备官员,务要遵照钦依事例,到任之后,即便随带家小,于原拟地方驻札。仍时常巡历该管地方。若有延住省城,不修武备,纵贼滋蔓,遗患地方者,听抚按官指实参奏,从重究治。
一、嘉靖拾玖年吏部题准:凡在监在历监生私逃回籍,叁月以外者,发回原学肄业,半年之上者,革退为民。
一、嘉靖贰拾年拾月题准:各该衙门凡遇拨到监生官吏承差,须要详审年貌籍贯,取具不扶亲供,查验收役。不许私自代替。如有代替者,监生送问如律。官吏承差,查照行止有亏事例,问革为民。
嘉靖问刑条例
(三款)
嘉Ⅱ:8:1 「文武职官有犯避难」一款,同弘Ⅱ:8:1。
嘉Ⅱ:8:2 一、监生不分在监在历,私逃回籍,三个月之上,发回原学肄业,半年以上,问革为民。(万Ⅱ:8:1)
按:此款系嘉靖十九年题准,见上引「嘉靖新例」。
嘉Ⅱ:8:3 一、监生不分在监在历,及各衙门办事官吏承差,不许倩人代替。违者俱问罪。照行止有亏事例,问革为民。其代替者,别有职役,一体问革。(万Ⅱ:8:2)
万历问刑条例
(二款)
万Ⅱ:8:1 「监生不分在监在历私逃」一款,同嘉Ⅱ:8:2。
按:笺释漏言万历例此款照旧例。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Ⅱ:8:2 「监生不分在监在历及各衙门」一款,同嘉Ⅱ:8:3。
按:笺释漏言万历例此款照旧例。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Ⅱ:9 官员赴任过限
凡已除官员,在京者,以除授日为始,在外者以领照会日为始,各依已定程限赴任。若无故过限者,一日笞一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并附过还职○若代官已到,旧官各照已定限期,交割户口钱粮刑名等项,及应有卷宗籍册完备,无故十日之外,不离任所者,依赴任过限论,减二等○其中途阻风被盗,患病丧事,不能前进者,听于所在官司给凭,以备照勘。若有规避,诈冒不实者,从重论。当该官司,符同保勘者,罪同。
弘治问刑条例
(一款)
弘Ⅱ:9:1 一、选除出外文职,除领勑人员并京官升除外,其余若延缓过半月之上,不辞朝出城者,参提问罪。若已辞出城,复入城潜住者,改降别用。过违凭限半年之上,不到任者,虽有中途患帖,亦不准信,问罪还职。过违一年之上者,不许到任,起送吏部,革职为民。(弘50;嘉Ⅱ:9:2)
按:此款系成化六年三月吏部奏准。参看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上第二二五页。成化七年八月复申明此例。
续例附考
(一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朝觐官照进表官事例,事毕之日,给批回任。过违期限,将俸粮截日住支,到日方许支俸管事。若限外过违二月之上到任者,暂令管事,仍不支俸,听巡抚巡按查提问罪。若过限一年之上不到任者,起送赴部,革职为民。
新例
(一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弘治十五年九月内,吏部议拟到任官缴凭违限。除水程凭限外,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南北直隶违限二个月,浙江江西湖广福建违限三个月,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违限四个月之上,提问参奏。若果着实患病三个月之上,具告本管官司,备由具奏勘明,方免提问。一年之上者,照例革职为民。其布按二司赍进庆贺表笺官员违限者,一体参究。等因题奉孝宗皇帝圣旨:「是。你们便出榜禁约,敢有违犯的,治罪不饶。钦此」。嘉靖三年九月又该本部题称:赴任官员,但有凭限并水程外违限半年之上者,不许准信患帖,照例送部别用。一年之上,革职为民。嘉靖七年五月本部通查前例申明,题奉圣旨:「是。你部里还申明旧例,通行在外各该衙门。今后选除升迁公差考满赴任等项官员,务要着实扣算。但有托故违限的,提问参究,不许容隐。钦此。」
按:此款嘉靖七年五月吏部题准,节略又见嘉靖二十七年刊本「嘉靖新例」。
胡琼集解附例
(六款)
胡Ⅱ:9:1 「选除出外文职」一款,同弘Ⅱ:9:1,嘉Ⅱ:9:2。
胡Ⅱ:9:2 一、巡抚巡按还督各布政司管印事官,今后所属到任官员申发文凭,须要用心查照。若有过违水程凭限之外,河南山东陕西南北直隶违限两个月之上,浙江江西湖广福建违限三个月之上,云贵四川两广违限四个月之上,应参奏者指实参奏,应提问者径自提问。仍将问过招由,缴部查考。中间若果系患病三个月之上不能痊愈者,有司具奏,行勘明白,方免提问。所在官司朦胧出给患帖结状,事发问拟枉法赃罪。若违限一年之上,起送赴部,革职为民。其布按二司赍进庆贺表笺官员违限者,一体参问。
按:此系弘治十五年九月所定,参「大明律疏附例」所引新例。
胡Ⅱ:9:3 「在外大小文职」一款,同弘Ⅱ:12:1;嘉Ⅱ:12:2。
胡Ⅱ:9:4 一、考满官违限二个月之上者,不许支俸,听巡抚巡按查提问罪。违限一年之上者,起送吏部,革职为民。虽有患病文凭,概不准理。
按:此条又见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例附解」所引「附录读法增例」。惟「二个月」,「读法增例」误作三个月。邗江书院本「大明律例附解」不误。
胡Ⅱ:9:5 一、给由官员领批文之后,除水程外,但违四个月之上者,照例送问。若过限一年之上到部者,本部备查旷职缘由,奏请革职。中间虽有患病印信文凭,俱不准理。
按:此条亦见「附录读法增例」
胡Ⅱ:9:6 「朝觐官照进表官事例」一款,同「大明律疏附例」「续例附考」。又同「明律统宗」及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例附解」所引「附录读法增例」。
大明律集解增附
(二款)
一、嘉靖元年四月初一日节该吏部覆题:今后到任官员,若有遇(应作过)违凭限,除水程外,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南北直隶,违限二个月之上;浙江江西湖广福建违限三个月之上;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违限四个月之上,应提问者,径自提问,应参奏者,指实参奏。中间若果患病三个月之上不能痊愈者,具告本管官司,奏勘明白,方免提问。若朦胧出给患帖结状者,事发,问以枉法赃罪。若违限一年之上者,照例起送赴部,革职为民。其布按二司赍进庆贺表笺官员违者,一体参究。等因,题奉钦依:是。钦此。
一、嘉靖三年九月十四日,节该吏部题奉钦依:赴任过限官员提问。(嘉靖二十七年刊本「嘉靖新例」「问」下有「如律科罪」四字。)违限半年以上,送部题用。(此四字,嘉靖新例「作不许准信患帖,送部调用」。)一年以上,革职为民。考满公差复任违限,通照例行。钦此。
新例补遗
(一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嘉靖十四年正月吏部题准,来朝官员回任,将原来批文,查照水程,定与限期。有过违一月之上者,问罪。两月之上者,途部别用。三月之上者,罢职不叙。监司容隐不举者,同罪。
按:此款亦见嘉靖二十七年刊本「嘉靖新例」,惟作十七年□月题准,与此异。
嘉靖问刑条例
(二款)
嘉Ⅱ:9:1 一、在外赴任官员过违期限,除水程凭限外,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南北直隶违限两个月之上,浙江江西湖广福建违限三个月之上,云贵(陈省刊本「大明律例」贵作南,误。)四川两广违限四个月之上。应提问者提问,应参奏者奏请提问。仍将问过招由,缴吏部查考。中间若果患病三个月之上不愈者,许告所在官司,具奏行勘明白,方免提问。所在官司朦胧出给患帖结状,事发一体参提究问。有赃者以枉法科断。若违限一年之上,起送赴部,革职为民。其布按二司赍进庆贺表笺,并给由官员复任违限者,一体参问。
嘉Ⅱ:9:2 「选除出外文职」一款,同弘Ⅱ:9:1。
万历问刑条例
(二款)
万Ⅱ:9:1 一、凡官员赴任,两司方面,行太仆苑马寺卿、少卿,及盐运司府州县正官,除原定朱限外。有违至一月以上,问罪。三月以上,送部别用。半年以上,罢职。两京凡领札凭官员,及在外佐贰首领杂职等官,违限一月以上,问罪。半年以上,降级别用。八个月以上,罢职。虽有中途患帖,并不准理。其进表朝觐给由公差等项复任官员,违限者,各照前例拟断。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Ⅱ:9:2 一、升除出外文职,已经领勑领凭,若无故迁延过半月之上,不辞朝出城者,参提问罪。若已辞出城,复入城潜住者,改降别用。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Ⅱ:10 无故不朝参公座
凡大小官员,无故在内不朝参,在外不公座署事,及官吏给假限满,无故不还职役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各罪止杖八十,并附过还职。
弘治问刑条例
(一款)
弘Ⅱ:10:1 一、在京大小衙门,当该吏典,有患病一个月者,勘实,就将该支俸粮,截日住支。名缺行移吏部拨补。待病痊日,仍送原役衙门,收候参补。若有奸懒托故,以图改拨者,问发原籍为民。(弘71;嘉Ⅱ:10:1;万Ⅱ:5:4 )
按:万历刊本「大明律例致君奇术」「官吏给由」条附问刑条例一款:「在京当该吏典,有奸懒托故,以图改拨者,问发为民」。即据此款删节。谨附志于此。
嘉靖新例
(一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一、嘉靖 年 月吏部议准:布按贰司守巡官,每年贰月出巡,伍月回司;柒月出巡,拾壹月回司。所至地方,问民疾苦,稽察奸弊,查访官吏,问理词诬,辩明冤抑,催征钱粮,督捕盗贼,修浚城池,操练兵马,审编均徭,存恤孤老。百凡政务,一一举行,虽偏州僻县,各要徧历。如无故回司壹贰次者,提吏怠忽误事者,指名参劾。
无故不朝参公座条,顺治例有二款,今录于下:
一、在京见任官员,并办事进士,乞恩养病者,行原衙门勘实具奏,请旨放回。病痊之日,赴部听用。仍行巡按御史并按察司查勘。其在外方面有司官员,不许养病。(果系真病,巡按并按察司查勘奏请)
一、凡京官养病,到家调理痊可,即便依期听用。若有托故延住三年之外,起送赴部者,照例革职。若到部虽在三年之外,起文尚在三年之内,照例具由,奏请定夺。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