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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政书

明代律例汇编

41 万字 · 约 19 小时 41 分钟 · 31 / 55

会员可开白话

船篙棹之属缺少者,杖六十。并罪坐所由。监临提调官,各减工匠罪二等。并临时奏闻区处。

Ⅳ:9 收藏禁书及私习天文

凡私家收藏玄象器物、天文图谶、应禁之书,及历代帝王图像,金玉符玺等物者,杖一百。若私习天文者,罪亦如之。并于犯人名下,追银一十两,给付告人充实。

Ⅳ:10 御赐衣物

凡御赐百官衣物,使臣不行亲送,转附他人给与者,杖一百,罢职不叙。

Ⅳ:11 失误朝贺

凡朝贺及迎接诏书,所司不预先告示者,笞四十。其已承告示,而失误者,罪亦如之。

按:顺治律此条有条例一款:

一、朝贺听诏进表,入班之际,偶值雨雪,许便服行礼。

按:此亦系「大明令」文。参嘉靖三十三年刊本「大明律例」。

Ⅳ:12 失仪

凡祭祀,及谒拜园陵,若朝会行礼差错,及失仪者,罚俸钱半月。其纠仪官,应纠举而不纠者,罪同。

按:顺治律有条例一款:

一、朝参近侍病嗽者,许即退班。或一时眩晕,及感疾不能侍立者,许同列官掖出。

按:此亦「明会典」文,见嘉靖三十三年刊本「大明律例」。

Ⅳ:13 奏对失序

凡在朝侍从官员,特承顾问,官回者,先行回奏。卑者以次进对。若先后失序者,各罚俸钱半月。

Ⅳ:14 朝见留难

凡仪礼司官,将应朝见官员人等,托故留难阻当,不即引见者,斩。大臣知而不问,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Ⅳ:15 上书陈言

凡国家政令得失,军民利病,一切兴利除害之事,并从五军都督府、六部官,面奏区处。及听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官,各陈所见,直言无隐○若内外大小官员,但有本衙门不便事件、许令明白条陈,实封进呈,取自上裁。若知而不言,苟延岁月者,在内从监察御史,在外从按察司纠察○若百工技艺之人,应有可言之事,亦许直至御前奏闻。其言可用,即付所司施行。各衙门但有阻当者,鞫问明白,斩○其陈言事理,并要直言简易,每事各开前件,不许虚饰繁文○若纵横之徒,假以上书,巧言令色,希求进用者,杖一百○若称诉冤枉,于军民官司,借用印信封皮入递者,借者及借与者,皆斩。

按:上书陈言条:顺治律有条例二款。

一、内外大小衙门官员,但有不公不法等事,在内从台省,在外从按察司纠举。须要明着年月,指陈实迹,明白具奏。若系机密重事,实封御前开拆。并不许虚文泛言。若挟私搜求细事,及纠言不实者,抵罪。惟生员不许一言建白。违者革黜,以违制论。

一、各处断发充军,及安置人数,不许进言。其所管卫所官员,毋得容许。

第一款「生员不许建言」见洪武时所立「卧碑」(嘉靖三十三年列本大明律例引),余本英宗时所定「宪纲」(「笺释」引)。第二款亦本卧碑。

Ⅳ:16 见任官辄自立碑

凡见任官,实无政迹,辄自立碑建祠者,杖一百。若遭人妄称已善,申请于上者,杖八十。受遣之人,各减一等。

Ⅳ:17 禁止迎送

凡上司官及使客经过,若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出巡按治,而所在各衙门官吏出郭迎送者,杖九十。其容令迎送不举问者,罪亦如之。

胡琼集解附例

(二款)

胡Ⅳ:17:1 一、公差使臣并分巡等官按临,不许四散传报,须(大明律直引作预,是也)拨夫马,及不许索要马导吹手,虚张声势。成化六年七月十五日行。

按:「直引」引至「声势」止,作「见行条例」。明律统宗「附录新例」亦作预。

胡Ⅳ:17:2 一、在外提学官(直引作「在外提调学校官员」)务要遍历府州县学,考试生员,不许任意提取数学生员(生员二字据直引补),合于一处考试。按临地方(直引作各方),务要先移文禁止迎送。若谓生徒乐从,不行禁止,以致下情不堪,士风尚薄,听巡抚巡按劾奏究治。

按:「直引」引此款亦称为「见行条例」。

明律统宗「附录新例」此款与胡琼「集解」同。

嘉靖新例

(一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一、嘉靖肆年闰拾贰月都察院题准:各处抚民兵备等官,皆有地方责任。今后不许越境迎送参谒,有妨职务。违者,听抚按官参劾。

按:禁止迎送条,顺治律有条例二款。

一、文武官员出入,应合开道,而自不开道,致令应避官员不曾回避者,不问。若因而生事者,止问上官。

一、军民人等,于街市遇见官员,引导经过,即须下马躲避。不许冲突。违者,笞五十。

按此二款均本「明会典」,参看嘉靖三十三年刊本「大明律例」

Ⅳ:18 公差人员欺凌长官

凡公差人员在外,不循礼法,欺凌守御官,及知府知州者,杖六十。附过还役。历过俸月不准。若校尉有犯,杖七十。祇候禁子有犯,杖八十。

新例补遗

(一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嘉靖二十四年十月礼部题,该礼科给事中查秉彝题,本部覆题,奉钦依:各该巡按御史,行令有王府去处,查照先年事例,出给榜文张挂禁杓,并行各长史教授,启王知会。今后郡王将军中尉仪宾以下,不得与文武官员往来交结,及岁时宴会。亦不许有事逼胁,非礼凌辱。违者,听亲王及抚按官,参奏处治。

按:此款原本未分系于律某条之后,今姑系于此。

公差人员欺凌长官条,顺治律有条例一款。

一、公堂乃系民人仰瞻之所。如奴仆皂隶人等入正门,驰当道,坐公座,【杖七十,徒一年半。】官吏不行举觉,【杖七十,免徒。】吏员承差人等敢有如此者,【加一等。】 若六部都察院在京诸衙门,及驾前校尉力士旗军行人等,非捧制书,止取批差,敢有似前越礼犯分者,许所在官长实封入递。除朝廷差委各处要招行断外,其布政司至州县等衙门,毋得辄差吏员皂隶人等,于各衙门要招行断。违者事犯同罪。

按:此款据大诰改定。参看嘉靖三十三年刻本「大明律例」本条所引大诰。

Ⅳ:19 服舍违式

凡官民房舍军服器物之类,各有等第。若违式僭用,有官者杖一百,罢职不叙。无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长。工匠并笞五十○若僭用违禁龙凤文者,官员各杖一百,徒三年。工匠杖一百,连当房家小,起发赴京,籍充局匠○违禁之物并入官○首告者,官给赏银五十两○若工匠能自首者,免罪。一体给赏。

弘治问刑条例

(一款)

弘Ⅳ:19:1 一、各王府郡主仪宾该钑花金带,胸背狮子;县主仪宾钑花金带,郡君仪宾光素金带,胸背俱虎豹;县君仪宾钑花银带,乡君仪宾光素银带,胸背俱彪;故违,僭用者,革去冠带,戴平头巾,于本处儒学,读书习礼三年,方许复职。(弘103;嘉Ⅰ:9:3;万Ⅳ:19:1)

按:胡Ⅳ:19:1,钑花误作给花,县君误作县郡。

续例附考

(二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官吏军民人等,但有僭用玄黄紫三色,及蟒龙飞鱼斗牛,器皿僭用朱红明黄颜色,及亲王法物者,俱从重治罪,服饰器物追收入官。(嘉Ⅳ:19:2与此同,惟「明黄」作「黄」。胡Ⅳ:19:4与续例附考同)

一、军民僧道人等服饰器用,俱有旧制。若常服僭用锦绮纻丝绫罗彩绣,器物用戗金描金,酒器纯用金银,及将大红销金制为帐幔被褥之类,妇女僭用金绣闪色衣服,金宝首饰镯钏,及用珍珠缘缀衣履,并结成补子盖额缨络等件,娼妓僭用金首饰银镯钏者,事发,各问拟应得之罪,服饰器用等物,并追入官。(胡Ⅳ:19:5)

胡琼集解附例

(五款)

胡Ⅳ:19:1 「各王府郡主仪宾」一款,同弘Ⅳ:19:1;嘉Ⅰ:9:3;万Ⅳ:19:1。

胡Ⅳ:19:2 「两京堂上文职」一款,同弘Ⅴ:67:1;嘉Ⅳ:19:3;万Ⅳ:19:2。

胡Ⅳ:19:3 一、官员品级房舍式样彩色,及军民房舍俱有旧制。其日前违式盖造,许令改正。今后违式盖造及过用斗拱彩色雕饰,多用间架,务为高大者,事发,俱问违制罪名。

胡Ⅳ:19:4 「官吏军民人等但有僭用」一款,同续例附考第一款。

胡Ⅳ:19:5 「军民僧道人等服饰」一款,同续例附考第二款。

嘉靖问刑条例

(三款)

嘉Ⅳ:19:1 「军民僧道人等服饰」一款,文同「大明律疏附例」本条所载「续例附考」第二款,惟「娼妓僭用金首饰银镯钏」,删银字;「问拟应得之罪」,改「拟」作「以」。万历例与嘉靖例同。

嘉Ⅳ:19:2 「官吏军民人等但有僭用玄黄紫三色」一款,文同「大明律疏附例」「续例附考」第一款。惟改「明黄」为「黄」。万历例与嘉靖例同。

嘉Ⅳ:19:3 「两京堂上文职」一款,同弘Ⅴ:67:1;万Ⅳ:19:2。

万历问刑条例

(四款)

万Ⅳ:19:1 「各王府郡主仪宾」一款,同弘Ⅳ:19:1;嘉Ⅰ:9:3。

按:顺治例删此款。

万Ⅳ:19:2 「两京堂上文职」一款,同弘Ⅴ:67:1;嘉Ⅳ:19:3。

按:顺治例删此款。

万Ⅳ:19:3 「军民僧道人等服饰」一款,同嘉Ⅳ:19:1。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惟改「旧制」为「定制」。「若常服」下有小字注云:「言常服则大服不禁」。「酒器纯用金银」纯用下有小字注云:「言纯用,若止用一件,不禁」。「金宝首饰镯钏」下小字注云:「言金宝则止用金饰,无珠宝者不禁。」例末有小字注云:「妇女,罪坐家长。」

万Ⅳ:19:4 一、官吏军民人等,但有僭用玄黄紫三色,及蟒龙飞鱼斗牛,器皿僭用朱红黄颜色,及亲王法物者,俱比照僭用龙凤文律拟断。服饰器物,追收入官。

按:笺释云:「旧例(嘉Ⅳ:19:2)止云:『从重拟罪』。今改用比律。」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顺治律「服舍违式」条,律文较明律增多一款;条例亦增多十一款。今录于下:

顺治二年闰六月初一日礼部接出圣谕,谕礼部:公侯文武各官,应用帽顶束带及生儒衣帽,照品级次第酌议绘图来看,钦此。钦遵。恭捧到部。臣等详考国制,参酌时宜,拟为十三等,谨绘图贴说,进呈御览。不许僭越,违者治罪。伏乞圣明裁定,勑行内外各衙门,一体遵奉等因。于本月初一日奉圣旨:是。这帽顶束带图样,通行内外文武各衙门,如式遵用。以辨等威。官员越品僭用,及民间违禁擅用者,重治不宥。凡应用东珠的,重不得过三分。如用三分以上,即同违式。钦此。

起花金帽项,上衔红宝石一大颗,中篏东珠三颗。带用圆玉板四块,四围金镶,中镶绿松子石一颗。

一品 侯伯同

起花金帽项,上衔红宝石一大颗,中篏东珠一颗。带用方玉板四块,四围金镶,中镶红宝石一颗。

二品

起花金帽项,上衔红宝石一大颗,中篏小红宝石一颗。带用起花金圆板四块,中镶红宝石一颗。

三品

起花金帽顶,上衔红宝石一大颗,中篏小蓝宝石一颗,带用起花金圆板四块。

四品

起花金帽项,上衔蓝宝石一大颗,中篏蓝小宝石一颗。带用起花金圆板四块,银镶边。

五品

起花金帽顶,上衔水晶一大颗,中篏小蓝宝石一颗。带用素金圆板四槐,银镶边

六品

起花金帽顶,上衔水晶一大颗。带用圆玳瑁板四块,银镶边。

七品

起花金帽顶,中篏小蓝宝石一颗。带用素银板四块。

八品

起花金帽顶,带用明羊角圆板四块,银镶。

九品 椎(杂?)职同

起花银帽项,带用乌角圆板四块,银镶。

举人

金雀帽顶,高二寸。带同八品。青袍蓝边,披领同。

生员

银雀帽顶,高二寸。带同九品。蓝袍青边,披领同。

外郎 耆老

乌角,葫芦顶。衣及披领,皆纯青。

条例

一、服舍鞍马贵贱,各有等第。上可以兼下,下不可以僭上。官员任满致仕,与见任同。其父祖有官身没,非犯除名不叙,子孙许居其房舍,用其衣服车马,其御赐者,及军官军人服色,不在禁例。

一、房舍并不得施用重拱重檐。楼房不在重檐之限。职官一品二品,厅房七间九架,屋脊许用花样兽吻,梁栋斗拱檐桶彩色绘饰,正门三间五架,门绿油,及兽面铜镮。三品至五品厅堂五间七架,许用兽吻,梁栋斗拱檐桶,青碧绘饰,正门三间三架,门用黑油兽面摆锡镮。六品至九品,厅房三间七架,梁栋止用土黄刷饰,正门一间三架,黑门铁镮。庶民所居堂舍,不过三间五架,不用斗拱彩色雕饰。

一、庶民男女衣服并不得潜(僭)用金绣。许用纻丝绫罗紬绢素纱。妇人金首饰一件,金耳银一对,余止用银翠,不得制造花样,金线妆饰。

一、车舆不得雕饰龙凤纹。职官一品至三品许用间金妆饰银螭绣带青幔。四品五品素狮头绣带青幔。六品与九品用素云头素带青幔。轿子比同车制。庶民车用黑油齐头平顶皂幔。轿子比同车制,并不许用云头。

一、帐幔并不许用赭黄龙凤纹。职官一品至三品许用金花刺绣纱罗。四品五品刺绣纱罗。六品以下许用素纱罗。庶民用纱绢。

一、伞益(盖)。职官一品二品银葫芦茶褐罗表红里。三品四品红葫芦茶褐罗表红里。以上皆三檐。五品红葫芦青罗表红里。六品以下惟用青绢,皆重檐。雨伞通油绢。庶民不得用罗绢凉伞,许用油纸雨伞。

一、鞍辔并不许雕饰龙凤纹。

一、器皿不许造龙凤纹。

一、坟茔石兽,职官一品茔地九十步,坟高一丈八尺。二品茔地八十步,坟高一丈四尺。三品茔地七十步,坟高一丈二尺。以上石兽并六。四品茔地六十步,五品茔地五十步,坟高八尺,以上石兽并四。六品整地四十步,七品以下二十步,坟高六尺。以上发步,皆从茔心,各数至边。五品以上,许用碑,龟趺螭首。六品以下许用碣,方趺圆首。庶人茔地九步,穿心一十八步,止用圹志。

一、品官服色鞍辔等物,除官府应用之家,许令织造外,其私下与不应之家制造者,工匠依律治罪。

按:以上条例十一款均本「大明令」,王肯堂「笺释」已引。

Ⅳ:20 僧道拜父母

僧尼道士女冠,并令拜父母,祭祀祖先。丧服等第,皆与常人同。违者,杖一百,还俗○若僧道衣服,止许用绌绢布疋,不得用纻丝绫罗。违者,笞五十,还俗,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Ⅳ:21 失占天象

凡天文垂象,钦天监官失于占候奏闻者,杖六十。

Ⅳ:22 术士妄言祸福

凡阴阳术士,不许于大小文武官员之家,妄言祸福。违者,杖一百。其依经推算,星命卜课者,不在禁限。

Ⅳ:23 匿父母夫丧

凡闻父母及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杖六十,徒一年。若丧制未终,释服从吉,忘哀作乐,及参预筵宴者,杖八十。若闻期亲尊长丧,匿不举哀者,亦杖八十。若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者,杖六十○若官吏父母死,应丁忧,诈称祖父母伯叔姑兄姊之丧,不丁忧者,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无丧诈称有丧,或旧丧诈称新丧者,罪同。有规避者,从重论○若丧制未终,冒哀从仕者,杖八十○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不知者不坐○其仕宦远方丁忧者,以闻丧月日为始。夺情起复者,不拘此律。

弘治问刑条例

(一款)

弘Ⅳ:23:1 一、文职官吏人等,若将远年亡故父母诈作新丧者,问发为民。若父母见在,诈称死亡者,发口外独石等处充军○其父母丧若原籍程途三千里之上,限一年;不及三千里者,限半年,过限,匿不举哀,不离职役者,俱发口外为民(弘54;嘉Ⅳ:23:1)。

胡琼集解附例

(二款,内一款同前)

胡Ⅳ:23:2 一、军民人等冠婚□会,及文武官员一应酒食,如有用大样博炉□锭,大样簇盘花笼插花,粘砌菓子看棹等项过多,暴殄天物,事发者,连铺行造卖人等,一体问罪。其初丧若出殡,俱不许扮戏唱词,名为伴丧,修斋设醮,鼓乐前导,及设荤酣饮。违者,丧主亲宾僧道人等各治以罪。

新例补遗

(一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嘉靖十一年二月吏部题奉钦依:今后京官丁忧,不分南北,亦不分堂上属官,俱一例各于北京南京,关领勘合。公差官员闻丧,俱要赴京复命。事毕,关旗勘合,照回守制。在家养病省亲丁忧等官,俱不必关领勘合。南京官员公差丁忧,造册具本,差人奏缴。仍于南京吏部关领勘合,照回守制。

按:此款亦见嘉靖二十七年刊本嘉靖新例。

嘉靖问刑条例

(一款)

嘉Ⅳ:23:1 「文职官吏人等」一款,同弘Ⅳ:23:1。

万历问刑条例

(一款)

万Ⅳ:23:1 一、文职官吏人等,若将远年亡过父母,诈作新丧者,问发为民。若父母见在,诈称死亡者,发口外独石等处充军。其父母丧,计原籍程途每千里,限五十日,过限匿不举哀,不离职役者,俱发口外为民。

按:笺释云:「旧例(弘Ⅳ:23:1;嘉Ⅳ:23:1)二(应作三)千里以上限一年,不及二(应作三)千里者限半年,似太宽,今改。」

顺治例改口外为边外。

匿父母夫丧条,顺治律增条例二款。

一、官吏丁忧,除公罪不问外,其犯赃罪及系官钱粮,依例勾问。

按:此「大明令」文,见嘉靖三十三年刊本大明律例。

一、内外官吏人等例合丁忧者,务要经由本部京官具奏,关给内府孝字号勘合。吏典人等札付顺天府,给引照回。在外官吏人等,移交知会所在官司,给引回还。及移文原籍官司体勘,明白开写,是否承重祖父母及嫡亲父母,取具官吏里邻人等结状回报。如有诈冒,就便解部查实。仍以闻丧月日为始,不计闰,二十七个月服满起复。若有过期不行,移文催取过部。果无事故,在家迁延者,咨送法司问罪。

按:此「明会典」文。

Ⅳ:24 弃亲之任

凡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笃疾,别无以次侍丁,而弃亲之任,及妄称祖父母父母老疾,求归入侍者,并杖八十○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被囚禁,而筵宴作乐者,罪亦如之。

按:顺治律有条例一款。

一、官员祖父母父母及年七十,果无以次人丁,自愿离职侍养者,听。亲终服满,方许求叙。

按此亦「大明令」文,见嘉靖三十三年列本大明律例。

Ⅳ:25 丧葬

凡有丧之家?必须依礼安葬。若惑于风水,及托故停柩在家,经年暴露不葬者,杖八十○其从尊长遗言,将尸烧化,及弃置水中者,杖一百。卑幼并减二等。若亡殁远方,子孙不能归葬,而烧化者,听从其便○其居丧之家,修斋设醮,若男女溷杂,饮酒食肉者,家长杖八十。僧道同罪,还俗。

Ⅳ:26 乡饮酒礼

凡乡党叙齿,及乡饮酒礼,已有定式。违者笞五十。

按:顺治例有条例二款。

一、乡党叙齿,士农工商人等,平居相见,及岁时宴会揖拜之礼,幼者先施。坐次之例,长者居上。如佃户见佃主,不论齿叙,并行以少事长之礼。若亲属,不拘主佃,止行亲属礼。

按:此系洪武五年令,「笺释」已引。

一、乡饮坐叙,以高年有德者居于上。高年淳笃者并之,以次叙齿而列。其有曾违条犯法之人,列于外坐,同类者成席,不许干于善良之席。主者若不分别,致使贵贱溷淆,察知或坐中人发觉,主者罪以违制。奸顽不由其主,紊乱正席,全家移出化外。

按:此系大诰文,亦见「笺释」。

明代律例汇编卷十三 兵律一 宫卫

Ⅴ:1 太庙门擅入

凡擅入太庙门,及山陵兆域门者,杖一百。太社门,杖九十。未过门限者,各减一等。守卫官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

Ⅴ:2 宫殿门擅入

凡擅入皇城、午门、东华、西华、玄武门,及禁苑者,各杖一百。擅入宫殿门,杖六十,徒一年。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者,绞。未过门限者,各减一等○若无门籍冒名而入者,罪亦如之○其应入宫殿,未着门籍而入,或当下直而辄入,及宿次未到而辄宿者,各笞四十○若不系宿卫应直合带兵仗之人,但持寸刄入宫殿门内者,绞。入皇城门内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门官及宿卫官军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人又减一等。并罪坐直日者。【余条准此。】

胡琼集解附例

(一款)

胡Ⅴ:2:1 「擅入午门长安等门」一款,同弘Ⅵ:79:1;嘉Ⅵ:79:1;万Ⅵ:79:1。

按:此款又见胡Ⅵ:79:13。

Ⅴ:3 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

凡宫禁宿卫,及皇城门守卫人,应直不直者,笞四十。以应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六十。以别卫不系宿卫守卫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百户以上,各加一等○若在直而逃者,罪亦如之○京城门、减一等。各处城门,又减一等。亲管头目,知而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有故而赴所管告知者,不坐。

弘治问刑条例

(一款)

弘Ⅴ:3:1 一、皇城各门各铺上直守卫该管官旗,钤束不严,及容情故纵所管军人,离直、点视不到,十名以上者,各杖一百,指挥降千户,千斤降百户,卫镇抚降所镇抚,百户及所镇抚各降总旗,总旗降小旗,小旗降军,俱调边卫带俸,食粮差操○若受财卖放者,不分人赃多寡,问罪,亦照前降调○其留守五卫,昼夜轮流点城官员,但受财卖放者,一体参问降调○若止是巡点不严,以致军士不全,问罪,还职○其各该直宿官旗军人,点视不到,一二次者,送问;三次以上者,问发边卫差操(弘110;嘉Ⅴ:3:l;万Ⅴ:3:l)。

按:「各铺」,会典作「街铺」。今仍从「大明律附例」新刻本。

胡琼集解附例

(二款)

胡Ⅴ:3:1 皇城各门各铺一款,同弘Ⅴ:3:1;嘉Ⅴ:3:1;万Ⅴ:3:1。

同部

其它

安徽咨议局章程
安徽咨议局章程 (一)议事细则 第一章 议事时间 第一条 凡议事以午后一钟为开议时刻,午后五钟三十分为散会时刻,三钟以后得休息三十分。如议事未毕,经议长认为必要,或议员十人以上之要求得议长许可者,亦可延长时间。 第二条 开议时刻已到,即摇铃开议。议员除照谘议局章程第三十八条应回避者,及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停止到会者外,不得无故缺席,亦不得后时不到。 第三条 开议时刻已到,而到会议员尚不及议员总数之半者,得由议长酌展开议时刻,如展至二次仍不及半者,议长即宣告散会。 第二章 议事日程 第四条 凡本局应议事件,应由议长将其次序及开议日时,编定议事日程表,先期通
熬波图
钦定四库全书 提要 熬波图 臣等谨案熬波圗元陈椿撰椿天台人始末未详此书乃元统中椿为下砂盐司因前提干旧圗而补成者也自各团灶座至起运散盐为图四十有七圗各有説后系以诗凡晒灰打卤之方运薪试莲之细纎悉毕具亦楼璹耕织圗曾之谨农器谱之流亚也序言地有瞿氏唐氏为盐提干又称提干讳守仁而佚其姓考云间旧志瞿氏实下砂望族如瞿霆发瞿电发瞿震发瞿时学瞿时懋瞿时佐瞿先知辈或为提举或为盐税几于世任盐官其地有瞿家港瞿家路瞿家园诸名皆其旧迹然作是圗者不知为谁至唐氏则旧志不载无可考见矣诸圗绘画颇工永乐大典所载已经摹尚存矩度惟原缺五图世无别本不可复补姚广孝等编辑之时虽校勘粗踈不应漏落至此盖
八旬万寿盛典
钦定四库全书 八旬万夀盛典 进表 大学士公【臣】阿桂等谨 奏【臣】等恭纂 八旬万夀盛典告成谨奉 表恭 进者【臣】等诚懽诚忭稽首顿首庆惟我 皇上 福集箕畴 夀増轩纪 堂顔四得具位录名夀而宜民 寳篆八徴省嵗日月星而来偹三乗三 履统天之御五十五叶大衍之全 万嵗乐以由庚 八袠盈乎步戍环瀛喜洽戴斗愉腾 鉴黎赤之贡牋爰 允祝 厘之请吁簮绅而载笔特摛纪盛之编粤若绕电兆禧流虹笃祜祁乙酉沩丙戌宛授受之相承文庚寅武壬辰俨后先而中立轩辕以戊生为土徳之王成汤以乙日应元鸟之祥三统云遥邈莫祥于偻祘六帝未逮但得半于添筹溯唐室之开元肇诞辰而立节丝嚢绶帯通戚里之馈饴白帝田神托民间之报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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