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史藏 · 政书

明代律例汇编

41 万字 · 约 19 小时 41 分钟 · 9 / 55

会员可开白话

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

12谋杀人因而得财者,同强盗。不分首从。

13部民谋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杀者。

14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已杀者。(陈省刊本「大明律例」此款在次款后,为后此明律刊本及顺治律刊本所本)

15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

16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已行者○若缌麻以上亲,已杀者,罪与子孙同。

17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

18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为从者。

19采生折割人,为从者○若已行而未曾伤人者。

20造畜蛊毒杀人及教令者。

21造魇魅符书,呪诅杀人者。

22部民殴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殴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死者。

23殴受业师死者。

24奴婢殴家长死者。

25雇工人殴家长死者。

26妻妾殴夫死者。

27卑幼殴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尊属死者。

28弟妹殴兄姊,若侄殴伯叔父母姑,及外孙殴外祖父母死者。

29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30妻妾殴夫之期亲以上尊长死者,与夫殴同。

31妻妾殴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32奸小功以上亲,强者。

33奸从祖祖母姑、在室从祖伯叔母、从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强者。

34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及与和者。

35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女者。

绞罪

1.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

2.谋叛,知情故纵隐藏者○若谋而未行,为首者。

3.逃避山泽,不服追唤者。

4.部民谋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伤者。

5.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已伤者。

6.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之缌麻以上亲,已伤者,罪与子孙同。

7.妻妾殴夫至笃疾者。

8.卑幼殴本宗小功兄姊尊属笃疾者。

9.弟妹殴兄姊,若侄殴伯叔父母姑,外孙殴外祖父母,刅伤及折肢瞎一目者。

10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11妻妾骂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12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诬者。

13奸从祖祖母姑、在室从祖伯叔母姑、从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及与和者。

真犯死罪秋后处决

斩罪

1.凡官员,大臣专擅选用者。

2.大臣亲戚,非奉特旨,除授官职者。

3.文官非有大功勋,所司朦胧奏请封公侯爵者。当该官吏,及受封之人。

4.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

5.犯罪该死,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

6.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

7.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者。

8.诸衙门官吏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情事,夤缘作弊,符同奏启者(顺治例删「与内官」三字)。

9.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上言宰执大臣德政者。

10官吏人等,挟诈欺公,妄生异议,变乱成法者。

11弃毁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者。

12奏事及当该官吏,若有规避增减紧关情节,朦胧奏准施行者。

13闻知调兵讨袭外番,及收捕反逆贼徒,机密大事,漏泄于敌人者。

14近侍官员漏泄机密重事于人者。

15增减官文书,因而失误军机者,无问故失○漏使印信,因而失误军机者。

16贩私盐拒捕者。

17仪礼司将应朝见官员人等留难,不即引见者。

18百工技艺之人,应有可言之事,亦许奏闻,各衙门但有阻当者。

19向太庙太社及宫殿射箭放弹投掷砖石伤人者。

20文武官内官厨子校尉牌面伪造者。

21在京被极刑家属,并经断人,朦胧充当近侍及宿卫守把皇城京城门禁者○当该官司听嘱,及受财,容令充当者(陈省刊本「大明律例」此款在第二十款前,为后此明律刊本及顺治例所本)

22贪取来降人财物,因而杀伤人,及中途逼勒逃窜者。

23飞报军情,隐匿不远奏闻,因而失误军机者。

24边将取索军器钱粮等物,不即奏闻,及不依式申报,因而失误军机者。

25军器粮草,临敌缺乏,及承调遣,不依期策应,告报军期违限,因而失误军机者。

26军临敌境,托故违期三日不至者。

27边将不固守,及守备不设,因而失陷城寨者。

28与贼临境,望高巡哨之人,失于飞报,以致陷城损军者。

29官军临阵先退,及围困敌城而逃者。

30军人私出外境掳掠伤人,为首者。

31于已附地面掳掠者,不分首从。

32守御官致有所部军人反叛,弃城而逃者。

33牧民官激变良民,失陷城池者。

34军器辄弃毁者,二十件以上。

35犯夜拒捕,及打夺,因而殴人致死者。

36境内奸细走透消息于外,及境外奸细入境内,探听事情,接引起谋之人。

37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因而走泄事情者。

38实封公文,中途邀截取回者。

39出使驰驿违限,因而失误军机者。

40调遣军马及报军务军情文书,故不遣使给驿,因而失误军机者。

41军需管送达限,以致临敌缺乏,失误军机者。

42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

43盗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者。

44窃盗拒捕,及杀伤人者○因盗而奸者。

45刼囚者。

46私窃放囚人逃走,因而杀人者。

47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及捕获罪人,聚众打夺,因而杀人,及聚至十人,为首者。

48白昼抢夺,伤人者○失火行船遭风,抢夺伤人者。(正德会典、万历会典、舒化「大明律附例」无「失火」至「伤人者」十一字。陈省刊本、万历二十二年郑汝璧刊本亦无此十一字。此十一字见高举刊本「大明律集解附例」。清顺治例有此十一字)。

49略诱略卖良人,因而杀人者。

50卑幼发尊长坟冢,开棺椁见尸者○若弃尸卖坟地者。

51毁弃缌麻以上尊长死尸者。

52子孙毁弃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毁弃家长死尸者。

53谋杀人,造意者。

54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谋杀。已杀者。

55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奸夫。

56用毒药杀人者。

57故杀者。余条以故杀论者,依此。

58敬用蛇蝎毒蛊(万历会典、大明律疏附例、万历二十二年刊本「大明律解附例」、三十八年刊本「明律集解附例」及顺治例作虫。陈省刊本及舒化「大明律附例」仍作蛊),咬伤人,因而致死者。

59庸医故违本方,诈疗疾病,取财,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药杀人者。

60因奸盗而威逼人致死者。

61皇家袒免以上亲而殴死者。

62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殴之至死者。

63吏卒殴本部六品以下长官佐贰官首领官死者。

64首领官及属官佐贰官殴长官死者。

65官司差人追缴钱粮,勾摄公事,而殴死者。

66奴婢殴良人死者。

67奴婢殴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伤者。

68奴婢殴家长之缌麻小功大功亲死者。

69雇工人殴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死者。

70雇工人殴家长之缌麻小功大功亲死者。

71妾殴正妻死者。

72殴妻之父母死者。

73卑幼殴本宗缌麻及外姻缌麻小功大功兄姊尊属死者。

74妻妾殴夫缌麻尊长至死者。

75殴继父至死者。

76告谋反叛逆,官司不即受理掩捕,以致聚众致陷城池,及刼掠人民者。

77诈伪制书及增减者。(万历会典伪作为。隆庆刊本大明律疏附例、万历二十二年刊本大明律解附例、万历三十八年刊本明律集解附例及顺治例亦作为。万历十三年刊本大明律附例作伪)

78诈传诏旨者。

79各衙门当该官吏,将奏准合行事理,妄称奉旨追问者。

80伪造诸衙门印信及历日符验、夜巡铜牌、茶盐引者。

81伪造宝钞,不分首从及窝主,若知情行使者(顺治例无此款)。

82诈假官,假与人官者。

83假称内使及都督府四辅谏院等官六部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在外体访事务,扇惑人民者(顺治例改「都督府四辅谏院等官」为「内院」)。

84近侍之人,在外诈称私行体察事务,扇惑人民者。

85奸缌麻亲及妻、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异父姊妹,强者。

86奸从祖祖姑,出嫁从祖姑,强者。

87男妇诬执亲翁,及弟妇诬执夫兄,欺奸者。

88奸家长缌麻以上亲及妻妾,强者。

89放火延烧官民房屋,及积聚之物,因而盗取财物者。

90放火故烧官民房屋,及公廨仓库,系官积聚之物者。

91犯罪拒捕杀人者。

92罪囚反狱在逃者。

93故勘平人因而致死者。

94死囚令人自杀,子孙为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为家长者。

绞罪

l.弃毁官文书,事关军机钱粮者。

2.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配与子孙弟侄家人者。

3.背夫逃走因而改嫁者。

4.税粮违限一年以上不足提调部粮官吏。

5.以私债强夺人妻妾子女,因而奸占妇女者。

6.师巫假降邪神。

7.一应左道乱正之术,扇惑人民,为首者。

8.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

9.不系宿卫应直合带兵仗之人,但持寸刅入宫殿门内者。

10从车驾行而逃,百户以上。

11在宫殿内营造,至申时分,照数点出,其不出者。

12至夜持杖入殿门者。

13内使私将兵器入宫殿门内者。

14向太庙及宫殿射箭放弹投砖石者。

15越皇城者。

16皇城门非时擅开闭者。

17文武官内官厨子校尉牌面,诈带朝参,及在外诈称官员名号,有所求为者。

18私使军人出境,因而致死者○或被贼拘执,至三名者。

19官军征讨私逃再犯。

20军人在逃三犯。

21犯夜拒捕及打夺,因而殴人,致折伤以上者。

22越度沿边关塞,因而出外境者(顺治例「者」下有「故纵同罪」四字)。

23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

24盗各衙门官文书,事干军机钱粮者。

25私盗放囚人逃走,因而伤人者(舒化「大明律附例」、陈省刊本「大明律例」、「明律集解附例」,及顺治例盗作窃)。

26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及捕获罪人,聚众打夺,因而伤人者。及聚至十人,下手致命者(陈省刊本「大明律例」、舒化「大明律附例」、郑汝璧「大明律解附例」、高举明律集解附例「及聚」上有「杀人」二字,为另一节。「致命者」下有「率领家人随行打夺,家人亦曾伤人者」十五字,为顺治例所本。万历会典与正德会典同)。

27窃盗三犯○掏摸罪同(舒化「大明律附例」、明律集解附例及顺治例同下有「军人为盗三犯」六字)。

28略诱略卖良人,因而伤人者。

29发冢开棺椁见尸者。

30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于家长坟墓内熏狐狸,烧尸者。

31谋杀人从而加功者○若伤而不死,造意者。

32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谋杀,已伤者。

33奸夫自杀其夫,奸妇虽不知情。

34鬪殴杀人者。余条以鬪殴论者,依此。

35同谋共殴人,因而致死,下手者。

36以他物置入耳鼻并孔窍中,及屏去人服食,至死者。

37威逼期亲尊长致死者。

38皇家袒免以上亲而殴之笃疾者。

39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殴之,及部民殴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殴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折伤者○若殴六品以下长官佐贰官首领官笃疾者。

40首领官及属官佐贰官殴长官笃疾者。

41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而殴至笃疾者。

42以威力制缚人,及私家拷打监禁,因而致死者。

43奴婢殴良人至笃疾者。

44良人殴他人奴婢,若死及故杀者。

45故杀缌麻小功亲奴婢者。

46殴缌麻小功大功亲雇工人至死,及故杀者。

47奴婢过失杀家长者○若殴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

48雇工人殴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折伤者。

49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故杀雇工人者。

50妾殴正妻至笃疾者。

51夫殴妻至死者。

52殴妻之父母至笃疾者。

53卑幼殴本宗缌麻,及外姻缌麻小功大功兄姊尊属,至笃疾者。

54尊长殴卑幼缌麻小功大功至死者○故杀同堂弟妹堂侄及侄孙者。

55嫡继慈养母杀子孙致令绝嗣者。

56妻殴卑属至死者。

57故杀夫之兄弟子者。

58尊长殴卑幼之妇妾至死者。

59殴妻前夫之子至死者。

60奴婢骂家长者。

61投匿姓名文书告言人罪者。

62诬告人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者。

63诈伪(万历会典、大明律附例、明律集解附例、及顺治例作为)制书,及增减未施行者。

64诈伪(大明律疏附例、陈省刊本大明律例、万历会典、大明律附例、明律集解附例、及顺治例作为。)将军总兵官五府六部都察院都指挥使司内外各卫指挥使司守御千户所文书,套画押字,盗用印信,及空纸用印者(顺治例改「五府」为「衙门」)。

65诈传皇后懿旨、皇太子亲王令旨者。

66私铸铜钱者(陈省刊本大明律例、大明律附例、明律集解附例及顺治例「者」下有「匠人罪同」四字。)

67强奸者。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大明律附例无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九字)。

68奸从祖祖姑,出嫁从祖姑者。

69奸亲属妾,强者(万历会典、大明律附例与正德会典同。明律集解附例此款下有「○诬告人死罪,所诬之人已决者」十一字,漏未提行。顺治例则将此十一字移于第63款「诈为制书」前)。

70奴及雇工人奸家长之期亲若妻者。

71失火延烧宗庙及宫阙者。

72犯罪拒捕殴人,至折伤以上者。

73官吏怀挟私雠,故禁平人,因而致死者。

74狱卒凌虐罪囚,克减衣粮,因而致死者。

75狱卒以金刅及他物与囚,致囚反狱,及杀人者。

杂犯死罪

斩罪

1.内府承运库交割余剩之物,蒙胧擅将出外者。

2.称诉冤枉,借用印信封皮入递,借者及借与者。

3.盗内府财物者。

4.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四十贯。余条以监守自盗论者,依此(顺治例改「贯」为「两」)。

绞罪

1.军官犯罪,不请旨上议,当该官吏。

2.车驾行处,军民冲入仪仗内者。

3.冲入仪仗内,诉事不实者。

4.在京守御官军递送逃军妻女出京城者。逃军买求者。

5.常人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八十贯,余条以常人盗官物论者,依此(顺治例改贯为两)。

6.冢先穿陷,及未殡埋,开棺椁见尸者。

7.官吏受财枉法,有禄人八十贯,无禄人一百二十贯。余条以枉法论者依此(顺治例改贯为两,改此款为真犯绞罪监候)。

按:正德会典、万历会典记弘治十年奏定真犯死罪杂犯死罪,均止于此。明万历十三年舒化所进「大明律附例」亦止于此。隆庆元年陈省刊本「大明律例」、万历刊本「致君奇术」、郑汝璧「大明律解附例」、衷贞吉「明律集解附例」、高举「明律集解附例」,则此下更有「边远充军」、「充军」等罪名,为顺治例所本。「边远充军」下,陈省刊本有小字注云:「续类抄者」,则其非弘治十年所奏定,明矣。万历会典卷一七五仅录嘉靖二十九年及万历十三年问刑条例所定充军条目。

边远充军

1.官员乞养子诈冒承袭者○他人教令者○官(顺治例官下有司字)知而听行者。

2.诈称军人,不当军民差役者。

3.寺观庵院不许私自剏建增置,违者。

4.不系宿卫应直合带兵仗之人,但持寸刅入皇城门内者○门官及宿卫官军故纵者。

5.从车驾行而逃者。

6.内使私将兵器进入皇城门内者○门官及守卫官失于摉检者○皇城门应闭而误不下锁者。

7.将帅擅调军马及所擅发与者。

8.若不即调遣会合,或不即申上司,及邻近卫所不即发兵策应者。

9.上司及大臣将文书调遣将士提拨军马者,非奉御宝圣旨,不得擅离信地。若军官有改除别职或犯罪取发,如无奏奉圣旨,亦不许擅动,违者。

10被贼侵入境内,掳掠人民。

11军人私出外境掳掠伤人,为从者。

12各处守御官不守纪律,不操练军士,及城池不完,衣甲器仗不整。再犯,小旗。

13堤备不严,抚驭无方,致有所部军人反叛者,亲管指挥千户百户镇抚。

14军人关给重器私卖者。

15若私使出境,因而致死或被贼拘执者○本管官吏容隐不举,及虚作逃亡报官者。

16军官军人听从公侯役使,及不出征时,辄于公侯门首伺立者。

17从征守御官军人在逃,再犯者○在京各卫各处守御城池军人在逃,再犯。

18各处守御及屯田官军递送逃军妻女者○逃军买求者○守门之人知情故纵者。

19诬告充军者,民告抵充军役军告者。

20内外各卫指挥千百户镇抚总小旗不得接受公侯所与宝钞(顺治例无宝钞二字)金银段疋衣服粮米钱物,若受者。

充军

1.军官有犯私罪该徒流者,照依地里远近,发各卫。

2.军官军人犯罪该徒五等,皆发二千里内卫分。流三等,照依地里远近,发各卫。

3.杀死军人者,依律处死。仍将正犯余丁抵数。

4.在京军民若犯杖八十以上者,军发外卫。

5.守御去处千户百户镇抚有缺,具本奏闻选用。若先行委人权管希望实授者,当该官吏各罢职役。

6.跟随官员隐蔽差役者。

7.内使出入不服摉检者。

8.军人不亲出征,雇倩人冒名代替者,替身收籍,正身依旧,各充军。

9.边将私令军人于外境掳掠人口财物者。

10军人出征获到马匹,军官卖者。

11军官私卖军器者。

12管军百户及总旗小旗军吏,纵放军出百里之外买卖,或种田土,或隐占在己使唤空歇军役罪止者○若小旗总旗百户纵放军人,本管指挥千户镇抚当该首领官吏故纵不举,及指挥千户镇抚故纵军人,百户总小旗知而不首告者。

13军官军人从军征讨,私逃还家,及逃往他所,再犯;在京各卫各处守御城池军人在逃,三犯;知情窝藏者○本管头目知情故纵者。

14在京各卫军人在逃初犯者。

15不行用心铃束,小旗名下逃去五名者。

16军出百里之外,不给引者,以逃军论。

17起发充军囚徒,中途在逃,押解人长押官故纵者。

18应充军囚徒,断决后,限外无故稽留不送,因而在逃者,就将提调官吏,抵犯人本罪发遣。

真犯死罪 【 (嘉靖二十九年定,附三十一年续增)】

(据万历会典卷一七四迻录。明律刊本惟王肯堂「笺释」录有嘉靖万历时所增定。顺治律仅录弘治朝所奏定者,于嘉靖万历时所增定者则从略。)

斩罪

1.盗沿边沿海粮四百石,草八千束,银二百两,钱帛等物直银二百两以上者。

2.盐徒聚众十人以上,撑驾大船,擅用兵仗响器,拒敌官兵,杀伤人至三命者,比强盗得财律。

3.迤北小王子等,差来使臣人等,赴京朝贡,官军人等将兵器并违禁铜铁等物交易者。

4.虏寇犯边,官军将被虏人口妄杀,冒作贼级,或虏寇近边札营,犹未入境,官军觇知寡弱,乘机捣穴,斩获老弱妇女,妄作犯边,以图功次升赏者。

5.打造违式海船,卖与夷人图利者。此将应禁军器下海,因而走泄事情律。

6.将应禁军器卖与夷人图利者,比将军器出境走泄事情者律。

7.擅造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刼掠良民者,正犯极刑。

8.都司卫所,自住一城,及与府州县,同住一城,遇贼攻城,不行固守,或先期避出,或临时弃去,致贼入城,及守备不设,被贼掩袭杀虏焚烧者。都司并各该城分卫所掌印,与专一捕盗官;同住府州县掌印,与专一捕盗官;若两县同城,以贼从所管城分入城掌印与专一捕盗官;及原无卫所而府州县职守专城各掌印,与专一捕盗官,俱比失陷城寨律。

9.盗弃舆服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

10凤阳皇陵、泗州祖陵、南京孝陵、天寿山列圣陵寝、承天府显陵,山前山后禁限内,若有盗砍树株者,比盗大祀神御物律。若取土取石,开窑烧造,放火烧山者,俱照前拟断。

11同居卑幼,将引他人,盗己家财物,系强刼者,比各居亲属行强盗,卑幼犯尊长律。

12各处无藉之徒,引贼刼掠,以复私雠,探报消息,致贼逃窜者,比奸细律。

13子孙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夫之祖父母父母,至死者,俱比殴者律。

14各边海总兵副参游击守备都司卫所官员,但有科敛及扣减入己赃私,至四百两以上者。

15若盗、及弃毁、伪造巡抚、审录、勘事、提学、兵备、屯田、水利等官,钦给关防,与印信同科。

16广西云贵湖川等处,冒籍生员,食粮起贡,及买到土人倒过所司起送公文,顶名赴吏部投考,若已授职,依诈假官律。

17私自净身,本身并下手之人。

18充军人犯逃回,原问真犯斩罪免死充军者。

绞罪

1.强夺良家妻女,卖与他人为妻妾者,比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律。

2.盐徒聚众,止十人以下,原无兵仗响器,遇有追捕,拒敌伤人,至二命者,下手之人,比罪人聚众打夺下手者律。

3.军官军人,征调起程,避难在逃,编发宣府独石等处,沿边墩台哨瞭,半年还职着役。若仍出征,及哨瞭在逃者,依从征私逃再犯者律。

同部

其它

安徽咨议局章程
安徽咨议局章程 (一)议事细则 第一章 议事时间 第一条 凡议事以午后一钟为开议时刻,午后五钟三十分为散会时刻,三钟以后得休息三十分。如议事未毕,经议长认为必要,或议员十人以上之要求得议长许可者,亦可延长时间。 第二条 开议时刻已到,即摇铃开议。议员除照谘议局章程第三十八条应回避者,及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停止到会者外,不得无故缺席,亦不得后时不到。 第三条 开议时刻已到,而到会议员尚不及议员总数之半者,得由议长酌展开议时刻,如展至二次仍不及半者,议长即宣告散会。 第二章 议事日程 第四条 凡本局应议事件,应由议长将其次序及开议日时,编定议事日程表,先期通
熬波图
钦定四库全书 提要 熬波图 臣等谨案熬波圗元陈椿撰椿天台人始末未详此书乃元统中椿为下砂盐司因前提干旧圗而补成者也自各团灶座至起运散盐为图四十有七圗各有説后系以诗凡晒灰打卤之方运薪试莲之细纎悉毕具亦楼璹耕织圗曾之谨农器谱之流亚也序言地有瞿氏唐氏为盐提干又称提干讳守仁而佚其姓考云间旧志瞿氏实下砂望族如瞿霆发瞿电发瞿震发瞿时学瞿时懋瞿时佐瞿先知辈或为提举或为盐税几于世任盐官其地有瞿家港瞿家路瞿家园诸名皆其旧迹然作是圗者不知为谁至唐氏则旧志不载无可考见矣诸圗绘画颇工永乐大典所载已经摹尚存矩度惟原缺五图世无别本不可复补姚广孝等编辑之时虽校勘粗踈不应漏落至此盖
八旬万寿盛典
钦定四库全书 八旬万夀盛典 进表 大学士公【臣】阿桂等谨 奏【臣】等恭纂 八旬万夀盛典告成谨奉 表恭 进者【臣】等诚懽诚忭稽首顿首庆惟我 皇上 福集箕畴 夀増轩纪 堂顔四得具位录名夀而宜民 寳篆八徴省嵗日月星而来偹三乗三 履统天之御五十五叶大衍之全 万嵗乐以由庚 八袠盈乎步戍环瀛喜洽戴斗愉腾 鉴黎赤之贡牋爰 允祝 厘之请吁簮绅而载笔特摛纪盛之编粤若绕电兆禧流虹笃祜祁乙酉沩丙戌宛授受之相承文庚寅武壬辰俨后先而中立轩辕以戊生为土徳之王成汤以乙日应元鸟之祥三统云遥邈莫祥于偻祘六帝未逮但得半于添筹溯唐室之开元肇诞辰而立节丝嚢绶帯通戚里之馈饴白帝田神托民间之报赛张
明代律例汇编原文及白话翻译在线阅读|中华古籍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