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藏 · 政书
清会典台湾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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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台湾地方遇有聚众抢夺及械斗案件,地方官据报不行查拿,照讳盗例革职。若有心故纵及获犯到案不行严惩、代犯开脱,或有增减改捏情弊,均照故出人罪例治罪;其止于失察不行查拿者,照不能查拿例降一级调用。
五十九年奏准:台湾地方文职同知以下等官有贪酷乖张、以致起衅生事者,将不行揭报之道、府降三级调用;瞻徇隐匿,不行告知督、抚之武职,交兵部照例议处。武职游、守以下等官有以贪酷乖张生事者,文职瞻徇隐匿,不行告知提、镇,均降一级留任;将不行揭报之副将参将、不查参之总兵,俱交兵部议处。
又奏准:台湾民人偷越番地,该地方文武员弁如能实力巡查、一年之内拿获十名者,纪录一次;再有拿获,按其名数递加议叙。倘有民人偷越,别经发觉者,照失察民人擅入苗地例,降一级调用;上司罚俸一年。若有贿纵情弊,照私放出口例,将该管官革职,计赃论罪。如兵役受贿故纵,该管文武员弁如系失察,照失察衙役犯赃例议处;系故纵,照纵役贪赃例革职。
道光四年奏准:台湾一郡,令地方官于居民内派委社长,阖社民人令其约束。如有扰累番民者,该管官照约束不严例降一级调用;倘该管官于委派时先有冒滥取结情弊,降三级调用。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十九。
·海防
康熙五十一年覆准:内地往台湾之人,该县给发照单。如地方官滥给往台湾照单,经该督、抚题参一次者,罚俸六月;二次者,罚俸一年;三次者,降一级留任;四次者,降一级调用。如有良民情愿入台籍居住者,令台湾府、县查明,出具印文,移付内地府、县知照,该县申报该道稽查,仍令报明该督、抚存案。若台湾府、厅、县官不行查明以致奸宄丛杂居住,经该督、抚查出题参,照隐讳例议处。
雍正七年议准:拿获偷渡过台人犯,问明从何处开船,将失察水汛及本地文武各官照失察奸船出入海口例,罚俸一年。如文武衙门隐匿不报者,或被告发、或被上司查参,将该管之兼专文武各官,皆照讳盗例分别议处。
乾隆元年议准:船户贪图获利,在沿海地方私揽无照之人装载偷渡过台,该地方文武官弁失于觉察者,照失察奸船出入海口例议处;如有意隐匿不报,照讳盗例议处。
二年议准:过台商船舵水人等,令原籍州、县官将各该舵水年貌、乡贯填明照中;或因有事别雇,就地给单填注,取具船户、行保甘结,汛口各官验明放行。台地各官仿照内地设立十家牌,填注实在籍贯人口确数并作何生理,遇有事故,一例开除,每月出具「并无招揽游民」结状,报明所司察核。如有违碍,一经发觉,将出结船户人等照例治罪;不行实力稽查之地方各官,该督、抚查明参送到日,照失察偷渡例分别议处。
三十年奏准:台湾一郡,令地方官编排保甲,即于现在居民内查有人材出众、实系随征出格效力者,移取印、甘各结,给予外委功加扎劄,委为社长;阖社民人令其约束,统属地方文武管辖。三年之内果能约束有方、民番和辑,该管官出具考语,保送拔用。如有作威扰累番民,该管官约束不严,降一级调用。倘有冒滥情弊,将该管官照徇庇例降三级调用。
三十五年覆准:拿获偷渡过台客民,必严究沿海陆路在何村镇客店会集,将该处文武员弁或系知情、或止失察,悉照水汛失察偷渡原例,分别参处。至沿海陆路文武员弁能于客店聚集时拿获及首报偷渡客民者,虽在本汛,亦照拿获偷渡,按起奖励;若将并非偷渡之人辄行妄拿、图功邀赏者,审实即行从重参处。
五十三年覆准:台湾每多偷渡,不如明设口岸以便商民。将八里岔对渡五虎口,一体开设;令淡水同知(今改为县)就近稽查船只出入,即行挂验。如有藉端需索,将专管官照海关需索故意留难例,降二级调用;兼辖官,降一级调用。
嘉庆五年奏准:拿获偷渡过台人犯,问明何处开船,将失察口岸官无论名数多寡,系携眷渡台者,降二级调用;系只身偷渡者,降一级调用。如口岸各官隐匿不报,照讳盗例分别议处。
又奏准:逸犯逃遣窜入台湾,经口岸官拿获,每一名纪录二次;携带妻子脱逃之犯全获者,每一次加一级。又奏准:逸犯逃遣藏匿台湾,失察之员弁降一级调用;自行拿获者,照汛口官例议叙。
又奏准:台湾流寓有妻室产业良民情愿入台籍居住者,令台湾府、县查明,出具印文,移明内地原籍府、县申报海道稽察,仍令报明该督、抚存案。其无妻室产业者,均逐令过水。如有缘事到官,犯该徒罪以上及一应奸盗诈伪、恃强生事、习为游荡,素不安分者,不论有无妻室产业,一概押令过水,分别发落,交与原籍管束;不许再行越渡。如不行递逐容留一、二名者,将该管官罚俸九月;三名以上者,罚俸一年;五名以上者,降一级留任;十名以上者,降一级调用。该管地方官不行查明以致流寓奸宄丛杂居住、聚众滋事者,题参革职。其因寻常事件到官,罪止杖笞,有妻室产业不能远离者,仍免其驱逐。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二十。
·外省承审事件
乾隆二十五年覆准:台湾承审事件,初参、复参盗案,厅、县限四日解府,府连海洋程途共限四月解司,司限一月解督、抚,督、抚限一月咨题;统限十月完结。命案,厅、县限三月解府,府连海洋程途共限三月解司,司限一月解督、抚,督、抚限一月咨题;统限八月完结。其抢窃等项杂案,厅、县限两月解府,府连海洋程途亦限三月解司,司限一月解督、抚,督、抚限一月咨题;统限七月完结。其命、盗重案,府审后,即解巡道勘问,解司审解督、抚题咨完结;巡道审转限期,即在府审三月限内通融扣算。如有逾限不完,即照内地承审例,将迟延之员分别查参议处。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二十二。
·禁止聚众
嘉庆十五年谕:『方维甸奏「遵旨酌筹约束械斗章程」一摺,台湾远隔重洋,漳、泉、粤三处民人在彼错处,各分气类,动滋事端;必须约束严明,经筹久远。前经节降谕旨,谆饬方维甸到彼熟筹办理。兹据该督体察南、北两路情形,酌议奏闻。内如总董一项,向在村庄包庇违抗;甚至地方官号令不行,诸多掣肘。而隶役等亦擅自分保、互相党护,不服拘传,最为该处恶习:自应亟行革除。所有方维旬奏请严禁总董及本保隶役党护把持,立法究治;并佥设约长、族长,责令管束本庄、本族等事:均照所议办理。嗣后倘有纠斗之案,即并未杀伤,亦将为首究办。如不听晓谕,即行派兵严拿,以示惩儆。至所请酌减官员处分一节,地方官遇有械斗、会匪抢夺之案,其失察处分,均予降调,每有讳饰情弊。嗣后如该地方官果能随时访查、据实禀报,俾奸党得以破露;虽不能全宽处分,该督等具奏到时,朕尚可酌量加恩,免其实降实革。若能认真缉获首伙多名,办理迅速,则不但宽其处分,并当施恩鼓励。设仍前讳饰疏纵,即着照方维甸所奏,分别革职治罪不贷』。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三十二。
·修造
雍正六年议准:凡修造战船不能坚固,未至应修年限损坏者,着落承修官赔修六分、督修官赔修四分,仍将承修官革职、督修官降二级调用。至修造战船,应于定限之外稍宽限期,小修勒限四月完工,大修拆造勒限六月完工。广东、福建、浙江、江南、江西、湖广等省,凡届修造年分,各该协营于修期两月之前,豫先估计,造册申报督、抚;一面具题,一面檄行监修官豫先拨银,即行办料。惟广东之琼州、福建之台湾远隔重洋,于修期四月之前,领银备办。如承修官玩视船工,将应领之帑延挨请领者,照迟延豫备军需例,降一级调用。倘该上司等故意抑勒以致迟延者,将承修之官免议;其抑勒之该上司,照抑勒不收漕运例,降二级调用。如承修官将未经修完之船捏以完工转报,承修官革职、督修官降二级调用,督、抚降一级调用。如承修官申报未完、督修官作完申报者,督修官革职,承修官照限议处;如承修督修官申报未完、督抚捏报完工者,督、抚革职,承修、督修官照限议处。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三十六。
·各省吏额·
台湾
·台湾
巡抚,书吏十二人:布政司,典吏四十七人(库大使,攒典一人)。台湾道,典吏二人(司狱,攒典一人)。台湾府,典吏二十四人(水沙同知、澎湖通判、埔里社通判,典吏各一人;经历、县丞、澎湖巡检、照磨、儒学,攒典各一人)。台北府,典吏十八人(同知,典吏一人;经历、儒学,攒典各一人)。台南府,典吏十八人(经历、噶理兰头巡检、儒学,攒典各一人)。台东直隶州,典吏十有二人(州同、州判、吏目,攒典各一人)。台湾县,典吏十有二人(葫芦墩巡检、典史、儒学,攒典各一人)。凤山县,典吏十有二人(县丞、枋寮巡检、典史、儒学,攒典各一人)。嘉义县,典吏十有二人(县丞、斗六门巡检、佳里兴巡检,典史、儒学,攒典各一人)。彰化县,典吏十有二人(县丞、大甲巡检、典史、儒学,攒典各一人)。恒春县,典吏十有二人(典史,攒典一人)。淡水县,典吏十有二人(典史、儒学,攒典各一人)。新竹县,典吏十有二人(典史、儒学,攒典各一人)。宜兰县,典吏十有二人(典史、儒学,攒典各一人)。安平县,典吏十有二人(典史,攒典一人)。云林县,典吏十有二人(典史、儒学,攒典各一人)。苗,粟县,典吏十有二人(典史、儒学,攒典各一人)。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四十九。
●户部
疆理
户口
田赋
库藏
仓庾
积储
钱法
盐法
关税
厘税
杂赋
俸饷
蠲恤
·疆理·
福建台湾
·福建台湾
康熙二十四年定:台湾府,领台湾、凤山、诸罗等县三,淡水、澎湖等厅二。
雍正三年,析诸罗地置彰化县,隶台湾府。
乾隆五十二年,改诸罗县为嘉义县。
嘉庆十八年,设噶玛兰、鹿港二厅。
光绪元年,于艋舺地方设台北府,裁淡水厅;置淡水、新竹二县。又于噶玛兰厅地方,改置宜兰县:均隶台北府。又设基隆厅,移噶玛兰通判驻扎。设卑南厅,以南路同知驻扎。
十年,设埔里社抚民通判;又于南猴洞地方置恒春县。
十一年,分为省。
十三年,析彰化县地置台湾县暨云林、苗粟二县,并旧有之凤山、嘉义、彰化及埔里社厅均隶新设台湾府;改旧台湾府为台南府,改奋台湾县为安平县,裁鹿港厅。
十五年,以恒春、嘉义、凤山三县、澎湖一厅均隶台南府,又改卑南厅为台东直隶州。
今定府三、直隶州一、厅三、县十一。台湾府领台湾(附郭)、彰化、云林、苗粟等县四,埔里社厅一;台南府领安平(附郭)、凤山、嘉义、恒春等县四,澎湖厅一;台北府领淡水(附郭)、新竹、宜兰等县三,基隆厅一。直隶台东州一。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五十二。
·户口·
丁银摊征
保甲
流寓异地
番民归化
安集流民
·丁银摊征
乾隆十二年题准:福建台湾府官庄田园共五十八万三千三百七十八亩零,每亩匀丁银四厘一毫零至八厘六毫不等;共人丁银三千六百六十五两四钱,匀入田园征收。至各番众所耕田地概不完赋,止就丁纳银;仍照旧完纳,毋庸摊入田亩。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五十七。
·保甲
雍正十一年覆准:福建台属村庄居人流寓者多,除自立产业兼有父母、妻子者,自有十家甲牌可稽;其并无家室产业如佃户、佣工、贸易之人,取具业主、房主、邻佑保结附于甲牌之末,汇报督、抚稽查。如业主、房主、邻佑保结匪人,事发连坐;先首者,免罪。
·流寓异地
乾隆十年题准:粤省在台湾人民情愿携眷者,止许搬取妻子;令地方官取具邻佑保结,照内填占注名数。如地方官不查明、混行给照,照滥给印结例议处;本人严加治罪。
十二年题准:携眷赴台湾完聚者,地方官取具邻佑保结,将搬取祖父母、父母、妻室、子女几名口填注照内。如乘机携带亲族、混行给照者,地方官照滥给印票例议处;本人严加治罪。其亲族有暂时赴台湾探视者,开明姓名、年貌呈本籍地方官注册,仍填给印照,定限五月回内地销照。若届期有疾病、事故淹留者,台地印官于回籍文内声明;凡州、县填照给文,密封交本人齎投厦防、台防二厅。两经拆验,易文封照,交本人亲投台属厅、县验明,留照注册;有人照不符者逐回。若由台回籍,亦照此查验。凡内外台地给照销案缘由,月终通报督、抚稽察,岁终报部考核。
二十六年覆准:台湾流寓民人搬眷过台一年期满,内外各地方官毋再滥行给照。有遇拿获揽载偷渡船只,将搭载大船及雇倩小船各船户,均照客头包揽过台之例治罪;仍严查前项船只系何船户连环互结,并究明原报澳甲及开张歇寓之人,一体惩儆;船只变价充公。其澳甲务选家道殷实、小心诚谨之人,取具族保、邻佑切结详充;令其将客头姓名、籍贯及寄居处所,开册呈送地方官按名查拿,分别押送收管。其拿获偷渡人犯,查明本籍解回。一名至十名及十名以上者,将本籍地方官分别议处;并究明由何处出口、入口,将失察之员照议处本籍地方官例查参,兵役治罪。至兵保、澳甲拿获偷渡人犯十名以上同船户、客头并获者,每十名赏银四两,十名以上照数递加;赏项令地方官于偷渡船只变价内支销。
·番民归化
雍正十三年题准:福建台湾府属彰化县生番一百九十九名,汇入彰化县版籍(岁贡鹿皮折银二两四钱,汇入奏销)。
乾隆三年题准:台湾府属各番社向化生番男妇二百八十五名,附入台属版图(岁贡鹿,獐皮各一张,变价充饷)。
三十二年奏准:台湾屋鏊末毒狮子等一十三社虽俱系内山生番,但向属安分;今见攸武乃社凶番被剿,官兵路过,秋毫无犯,众番社畏威怀德,俱愿输诚归化,每年献纳鹿皮四张、小米四石。
道光六年议准:噶玛兰归化社番留给余埔三十余里,以资生计;栽树为界,毋许汉人侵越。如情愿贌给汉人耕佃取租,听其自便。每届三十年,清厘一次。如有奸民欺占或贌耕之后久假不归,地方官随时惩办。
光绪十二年,招抚台湾生番四百余社,归化七万余人。又台湾中路所苏鲁等七社、北路白阿歪等处生番二十社,一律归化。
·安集流民
乾隆三年题准:闽人往番年久,准其携带妻子回籍。如本身已故,所遗妻子等许其在番亲戚、故旧带回。若无亲故,许将故父乡贯族属并随带人口书单,交给船户齎回,入口报明汛弁转报地方文武官按单点验,将单转发本籍,令族属保领。如无保领及姓名互异,即行究治;其所带回妻妾,不许别嫁,以杜拐贩。
——以上见「钦定大清公典事例」卷一百五十八。
·田赋·
田赋科则
随征耗羡
屯田
开垦
存留钱粮
耗羡动支
归辖改征
·田赋科则
道光六年议准:台湾新辟噶玛兰地方垦熟田四千七十三甲有奇,园一千一百七十六甲有奇(每十一亩三分一厘为一甲)。田,每甲征租榖六石,内划完正耗供榖一石九斗三升四合三勺一抄九撮;园,每甲征租榖四石,内划完正耗供榖一石八斗八升八合二勺七抄二撮。
又议准:噶玛兰新兴汤卫、卒仔罕、白石、山脚四庄垦熟田九十五亩有奇,园二十六甲有奇。每甲田征供耗榖一石九斗三升四合三勺一抄九撮,每甲园征供耗榖一石八斗八升八合二勺七抄二撮;免征余租。
咸丰元年奏准:台湾噶玛兰东西势、顶二结、辛仔罕、新福、庄圳头、抵百叶等庄垦透上则田园一百十七甲零,下则田园一千八百七十五甲零。上则田,每甲征租六石,内划完正耗共榖一石九斗三升四合三勺一抄九撮,余租四石六升零;园,每甲征租四石,内划完正耗共榖一石八斗八升八合二勺七抄二撮,余租二石一斗一升零。正耗供榖,均征本色;余租,每石折番银一圆。下则田园,止征供耗,免纳余粮。自道光二十八年为始,归于奏销册内入额造报。
光绪十三年覆准:台湾田园,无论新旧悉照同安下沙成例,分别等则配征;化甲为亩,以一甲作为十一亩。删去各项名目,凡地丁粮米耗羡等款一并在内,并化折征榖价,提充正赋。每十一亩上田,征银二两四钱六分八厘四毫八丝八忽;中田,征银二两零一分八厘八毫零八忽;下田,征银一两六钱六分四厘四亳三丝二忽。上园视中田,中园视下田;其下园及下下之田照下田核减二成,下下园照下下田递减。台地通用番银,应需纹银补水,每两随收一钱;并酌定平余银一钱五分,为升科各县办公之需。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六十二。
·随征耗羡
福建各府、州属每两收耗一钱,台湾丁钱每两收耗七分;秋屯粮米每石收耗米一斗,连并余二升,共成一斗二升。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六十四。
·屯田
乾隆五十三年议准:台湾东界内山番地,游民越界佃耕,渐成熟业,以致争夺。现令丈出已垦生、熟番埔地一万一千二百甲,每甲合内地民田十一亩三分一厘。内民人租赁之地同番社田亩,免其升科;其卖断与民者,照同安县下沙科则,按甲计亩征银。此外,未垦荒埔地五千四百四十甲及入官荒废埔地三千三百八十余甲,各社熟番新挑屯丁四千名,每名拨给埔地二甲,千总每员十甲,把总每员五甲,外委每员三甲,令其自行耕种;免其纳赋,不给月饷。屯丁缺出,即挑其子弟充补,承受田亩。如有私行典卖者,按例治罪,追价充公;其地仍归番社。集集埔、虎仔坑、三貂、琅峤等处民人开垦田亩,与生番日久相安,照民买番地之例一体升科。清查之后,再有越界私垦,从重治罪;失察地方官,一并议处。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六十五。
·开垦
雍正二年覆准:福建台湾各番鹿场闲旷地方可以垦种者,令地方官晓谕,听各番租与民人耕种。
乾隆九年谕:『外省镇将等员,不许在任所置立产业,例有明禁。朕闻台湾地方,从前地广人稀、土泉丰润,彼处镇将大员无不创立庄产,招佃开垦,以为己业。且有客民侵占番地,彼此争竞,遂投献武员,因而踞为己有者;亦有接受前官已成之产,相习以为固然者。其中来历,总不分明;是以民、番互控之案,络绎不休。若非彻底清厘、严行禁绝,终非宁辑番、民之道。着逐一查勘,凡历任武职大员创立庄产,查明并无侵占番地及与民、番并无争执之案者,均令照旧管业外,若有侵占民、番地界之处,秉公清厘;民产归民,番地归番。此后台郡大小武官创立庄产、开垦荒地,永行禁止。倘有托名开垦者,将本官交部严加议处,地亩入官;该管官通同容隐,一并议处』。
十一年题准:闽省台地绵亘二千余里,近山有水之处皆属膏腴,人力易施;种植之获,倍于内地。嗣后内地民人如有私买番地者,告发之日,将田归番,照律计亩治罪;荒地减一等,强者各加一等。其有潜入生番界内私垦者,照律严惩。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六十六。
光绪元年谕:『福建台湾全岛自隶版图以来,因后山各番社习俗异宜,曾禁内地民人渡台及私入番境,以杜滋生事端。现经沈葆桢等将后山地面设法开辟,旷土亟须招垦;一切规制,自应因时变通。所有从前不准内地民人渡台各例禁,着悉与开除;其贩买铁、竹两项,着一律弛禁:以广招徕』。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六十七。
·存留钱粮
凡州、县经征钱粮扣留本地支给经费,曰「存留」。福建存留正银,十九万八千七百六十二两六钱四分;耗银,四千八百六十四两四钱八分三厘;存留米折银,四百六十八两六分三厘有奇。台湾新赋存留正银,二万五千三十三两六钱九分八厘有奇。
·耗羡动支
嘉庆二十五年题准:福建省并台湾府额定耗羡章程暨官庄、关税赢余、寺田租榖共银二十二万六千六百九十七两有奇。有定款、有定数者共五十九款,除裁汰巡台御史车夫银一百八十两、辕役工食银二百七十二两八钱、繖扇夫银八十六两八钱、吹手炮手工食银四十九两六钱、火药银四十八两二钱、心红纸张银四十八两、修理督抚两院执事等银六百两、将军进表银四十四两共八款,其余五十一款。内各属祭祀共二款祭品银七十两有奇、各祠香烛口粮银八十九两七钱六分、齎捧兵马奏销本章路费银六十两、总督衙门心红纸张银三百八十两(原额银四百二十两)、巡抚衙门心红纸张劄银二百两、鳌峰义学馆师束修供给银四百二十两、总督衙门书役工食银三千一百四十七两四钱六分六厘(原额银三千四百四十两)、巡抚衙门书役工食银三千七百四十四两九钱三分二厘(原额银四千三百二十八两)、提塘报资银一千二百两、布政司衙门书役饭食银二千八百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