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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正史

新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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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蒙古学生员饩廪。

大德六年,定散府蒙古学生员二十人,上、中州十五人,下州十人。八年,定各路教官迳保生徒,不得迳申国子监,须经本处提调,总管府转申访林院,试验考夺,无令似前滥保。十年春二月,增生员廪膳。通前三十员为六十员。

至大二年,定伴读员四十人,以在籍生员学问优长者补之。

延祐二年冬十月,以所设生员百人,蒙古五十人、色目二十人,汉人三十人,而百官子弟之就学者常不下二三百人,宜增其禀饩。乃减去庶民子弟一百十四员,听陪堂学业,于见有生员一百名外,量借五十人,置蒙古二十人、汉人三十人,其生员笔札止给三十人,凡二次给之。

至回回国子学,至元二十六年始置。是年五月,尚书省臣言:“亦思替非文字,宜施于用。今翰林院益福的哈鲁丁能通其字学,乞授以学士之职。凡公卿大夫与富民之弟子,皆依汉人入学之制,日肄习之。”从之。八月,遂置国子学。

至延祐元年,复立回回国子监。以其文字便于国防取会数目,令依旧制加意教授。

泰定二年,以入学者众,其学官及生员五十余人己绐领膳者二十七人外,助教一人、生员二十四人廪膳,并令给之。

医学。

中统三年,太医院使王猷、副使王安仁言:“医学久废,后进无所师友。窃恐朝廷取人,学非其传。为害甚大。”乃授安仁金牌,俾往各处设立医学。教授人员依例除免差发。医学生员亦免本身检医差占等杂役,俟学有所成,每月试以疑难,以所对优劣,量加惩劝。

至元二十三年,命各过按察司检察医学,依每年降下十三科题目,令医生每月习课医义一道,年终本院考较优劣。

大德九年,平阳路泽州知州王称言:“窃闻为世切务惟医与刑,医者司命于人,刑者弼教于世。人以风寒暑遘其疾,以放僻邪侈陷其心,须用医以治,施刑以断。医欲明,须玩前贤之经训,刑不滥,在究本胡之典章。今各路虽有医师,学亦系有名无实,宜督责各处有司,广设学校,为医师者令一通晓经书,良医主之,集后进医生,讲习《素问》、《难经》,仲景、叔和脉诀之类。然亦须通《四书》,不习《四书》者禁治不得行医。务要成材,以备试验擢用,实为官民便益。”于是大医院定考试之法:一,合设科目。一,各科合试经书。中书省依所议行之。

是年,又定医学官罚俸例,各处学校应设大小学。今后有不令坐斋肄业,有名无实者,初次,教授罚俸一月,正、录罚中统钞七两;再次,教授罚俸两月,正、录倍罚,三次,教授、正、录取招别议。其提调官视学官例减等,初次罚俸半月,再次一月,三次两月。若大小生员在学,而训诲无法,苟应故事者,初次,教授罚俸半月,正、录各罚中统钞五两;再次,教授罚俸一月,正、录罚中统钞七两;三次,教授、正、录取招别议。提调官,初次罚俸十月,再次三月,三次一月。

延祐三年,定试验医人条件依旧例,三年一遍设立科举试。太医,选举三十以上、医明行修、孝友忠信、为众所称者,保结贡试。乡试,不限员数,各科目通取一百人,会试取中三十人。所课医义,量减二道。第一场,本经义一道,治法一道。第二场,本经义一道,药性一道。不限字数。试中三十人内,一甲充太医,二甲副于举,三甲教授。

阴阳学。

至元二十八年,始置诸路阴阳学。依儒学、医学之例,每路设教授以训海之。其有术数精通者,每岁录呈省府,赴都试验,果有艺能,于司天监内许令近侍。

延祐二年,令阴阳人授差依儒、医例考试。其科目,曰:占算,曰:三命,曰五星,曰:周易,曰:六壬,曰:教学,曰:婚元。占才大义书,曰《宅元周易秘奥》,曰《人宅通真论》,曰《茔元地理新书》,曰《茔元总论》,曰《地理明真论》。

太宗九年八月,诏胡都虎、塔靠忽□、讹鲁不朵札鲁火赤等:“自来精儒业者,二十年间学问方成。古昔张置学校,官为廪给,养育人材。今名儒凋丧,文风不振,所据民间应有儒士,若高等学业转相教授,庶几人材日出。其中选者,并行蠲免差发。委断事官术忽□与山西东路征收课税所长官刘中,遍行诸路,一同监试,仍将论及经赋、词义分为三科,作三日程试,专治一经为一科,能兼者听。但不失文义为中选。其中选儒人与各处达鲁花赤、管民官一同商量公事。以后照依先降条例,开辟举场,考选人仕,续听胡命。”于是得东平杨奂等四千三十人,多一时名士。初,耶律楚材请复科举之制,郭德海亦言之,然为用事者所尼,故诏书虽云续听朝命,事复中止。

至元初,诏丞相史大泽条具当行之事,大泽首及科举,亦不果行。四年九月,翰林学士王磐等言:“科举取士,最为切务,矧先朝旧典,尤宜追述。”帝曰:“此良法也。”命左三部尚书与翰林学士议定程式,又议依前代立国学,进蒙古官子弟百人,专命师儒教习经书,艺成然后试而用之。十一年十一月,省臣复启皇太子,以所议科举程式上。奉令旨,准蒙古进士科及汉人进士科,参酌时宜,以定法制。然其事迄未施行。二十一年九月,丞相哈剌合孙等言:十一月中书省臣言,皆以谓天下习儒者少,而由刀笔吏得官者多。帝曰:“将若之何?“对曰:“宜举行贡举法。凡蒙古人及儒吏、阴阳、医术,皆令以考试进,则用心为学矣。”帝然之。已而许衡亦议学校科学之法,罢诗斌,重经学,定为新制。虽事未及行,而选举之法已立焉。

皇庆二年十月,中书省臣言:“科举一事,世祖、裕宗累命举行,成宗、武宗寻亦有旨,今不以闻,恐或有沮其事者。夫取士之法,经学实修己治人之过,词赋乃ゼ章绘句之学,自隋、唐以来,取人专尚词赋,故士习浮华。今臣等所拟将律赋省题诗小议皆不用,专立德行明经科,以此取士,庶可得人。“帝从之。十一月,诏曰:“我祖宗以神武定天下,世祖皇帝设官分职,征用儒雅,崇学校为育才之地,议科举为取士之方,规模宏远矣。联以眇躬,获承丕祚,继志述事,祖训是式。若稽三代以来,取士各有科目,要其本来,举人宜以德行为首,试艺则以经术为先,词章次之。浮华过实,联所不取。爰命中书省参酌古今,定其条例。其以皇庆三年八月,天下郡县,兴其贤者能者,赋于有司,次年二月会试京师,中选者朕将亲策焉。其行事宜。

一,科场,每三岁一次开试。举人从本贯官司于路府州县及诸色户内推选,年二十五以上乡党称其孝弟,朋友服其信义,经明行修之士,结状举保,以礼敦遣,贡诸路府。其或徇私滥举,并应举而不举者,监察御史、肃政廉访司体察究治。

一、考试程式:蒙古、色目人,第一场经问五条,《大学》、《论语》、《孟子》、《中庸》内设问,义理精明,文辞典雅为中选,用朱氏章句集注。第二场策二道,以时务出题,限五百字以上。汉人、南人,第一场明经经疑一问,《大学》、《论语》、《孟子》、《中庸》内出题,并用朱氏章句集注,复以己意结之,隈三百字以上;经义一边,各治一经,《诗》以朱氏为主,《尚书》以蔡氏为主,《周易》以程氏、朱氏为主,已上之经兼用古注疏,《春秋》许用《三传》及胡氏《传》、《礼记》古注琉,限五百字以上,不拘格律。第二场古赋诏诰用古体,章奏参古体、四六。第三场策一道,经史时务内出题,时务不矜浮藻,惟务直述。限一千字以上。

一,蒙古、色目人,愿试汉人、南人科目,中选者加一等注授。

一,蒙古、色目人作一榜,汉人、南人作一榜。第一名赐进士及第,从六品,第二名以下及第二甲,皆正七品,第三甲以下,皆正八品,两榜并同。

一,所在官司迟误开试日期,监察御史、肃政廉访司纠弹治罪。

一,流官子孙荫叙,并依旧例,愿试中选者,优升一等。

一,在官未入流品,愿试者听。若中选,已有九品以上资级,比附加十等注授。若无品级,止依试例从优铨注。

一,乡试处所,并其余条目,命中书省议行。

延祐元年二月,中书省奏定科举程式目:

一,乡试。中进者,各给解据、录连取中科文,行省处移咨都省,送札部,腹里宣慰司及各路关申礼部,监察御史、廉访司依上录连科文申台,抟呈都省,照勘会试。八月二十日,蒙古、色目人,试经问五条;汉人、南人,明经经疑一问,经义二过。二十三日,蒙古、色目试策一道;汉人、南人古赋诏诰章表内科一道。二十六日,汉人、南人试策一道。

一,会试。次年省部。依乡试例,于二月初一日试第一场,初三日试第二场,初五日第三场。

一,御试。三月初七日。前期奏委考试官二员、监察御史三员、读卷官二员于殿廷考试。每举子一名,委怯薛歹一人看守。汉人、南人,试策一道,限千字以上。蒙古、色目人,时务策一边,限五百字以上。

一,选考试官,行省与宣慰司乡试。有行台去处,行省官、行台官一同商议选差;如不拘廉访司去处,行省官与监察御史选差;山东、河东宣慰司,真定、东平路,同本道廉记司进差。上都、大都省部选差在内监察史御、在外廉访司官一员监试。每处差考试官、同考试官一员,并于见任及在闱有德望文学常选官内选差;弥封官一员,誊录官一员。选廉干文资正官充。誊录试卷并移行文字,皆用朱笔书写,仍须设法关防,毋致容私作弊。省部会试,都省进委知贡举、同知贡举官各一员,考试官四员。监察御史二员,弥封、誊录、对读官、监试等官各一员。

一,乡试,行省十一:河南、陕西、辽阳、四川、甘肃、云南、岭北、征东、江浙、江西、湖广。宣慰司二:河东冀宁路。山东济甫路。直隶省部路分四:真定路、东平路、大都路、上都路。

一,天下选合格者三百人赴会试,于内取中进者一百人,内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分卷考试,各二十五人。蒙古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十五人,上都六人,河东五人,真定等路五人,东平等路五人,山东四人,辽阳五人,河南五人,陕西五人,甘肃三人,岭北三人,江浙五人,江西三人,湖广三人,四川一人,云南一人,征东一人。色目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十人,上都四人,河东四人,东平等路四人,山东五人。真定等路五人,河南五人,四川三人,甘肃一人,陕西三人,辽阳二人。云南三人,江浙十人,湖广七人。汉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十人,上都四人,真定等路十一人,东平等路九人,山东七人,河东七人,河南九人,四川五人,云南二人,甘肃二人,岭北一人,陕西五人,辽阳二人,征东一人。南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湖广十八人,江浙二十四人,江西二十二人,河南七人。

一,乡会等试,许将《礼部韵略》外,余并不许怀挟文字。差搜检怀挟官一员,每举人一名差军一名看守,无军人处差巡军。

一,提点试院廉干官一员,度地安置席舍,务令隔远,仍自试官入院后,常川供职,监把外门。

一,乡、会试、弥封、誊录、对读下吏人,于各衙门从便差遣。

一,试卷不合格:犯御名庙讳偏犯者及文理纰缪、涂注五十字以上。

一,誊录所承受试卷,并用朱书誊录正文,实计涂注各字数,标写对读无差,将朱卷送考试所。如朱卷有涂注字,亦皆标写字数。誊录官书押。俟考校合格,中选人数已定,钞录字号,写上元卷,请监试官、知贡举官、同试官,对读开折。

一,举人试卷,各人自备三场文卷并草卷,各十二幅,于卷首书三代、籍贯、年甲,前期半月于印卷所投纳。用印钤缝讫,各还举人。

一,就试之日,日未出入场,黄昏纳。受卷官送弥缝官,将字号弥缝讫。送誊录所。

一,若有各路岁贡及保举儒人等文字到部,并令还付本乡应试。

一,娼优及患废疾、若犯十恶为盗之人。不许应试。

一,举人于试场内,毋得喧哗,违者治罪,仍殿二举。

一,举人与考试官有五服内亲者,自须回避,仍令同试官考试。若应避而不自陈者,殿一举。

一,乡、会试,若有怀挟及令人代作及代之者,汉人、南人居父母丧应举者,并殿二举。

一,国子监学岁贡生员及伴读出身,并依旧制,愿试者听。中选者于监学合得资而上从优选授。

一,别路附籍蒙古、色目、汉人,大都、上都有恒产、住经年深者,从两都官司,依上例推举就试。其余去处冒贯者治罪。

其中选学人,三月初四日中书省臣奏准,以初七日御试于翰林国史院,定委监试官及诸执事。初五日。入院。初六口,撰策问进呈。初七日,执事者望阙设案于堂前,置策题于上。举人入院,搜检讫,蒙古人作一甲,序立,礼生导引,望阙两拜,赐策题,又两拜,各就次。色目人、汉人亦如之。日午,赐膳。进士纳卷毕,出院。监试官同读卷官,以所对策第其高下,分为三甲进奏。赐进士及第,出身各有差。

有元科目取士之制,大略如此。盖创于太宗,定于至元,议于大德,而后成于延祐。是时平章政事李孟雅为仁宗所委任,力言非科目不足以得士,故朝廷决意举行焉。

是年,丞相贴木迭儿等奏:“下第举人年七十以上者,与从七品流官致仕;六十以上者,与教授;元有出身者于应得资品上优加之;无出身着,与山长、学正。嗣后概不为例。有来迟不及应试者,未曾区用。取旨。”帝曰:“依下第例思之,勿著为格。”

泰定元年三月,中书省臣奏:“下第举人,延祐中命中书省各授教官之职,以慰其归。今改元之初,泽思宜溥。蒙古、色目人年三十以上并两举不第者,与教授:以下,与学正、山长。汉人、南人,年五十以上并两举不第者,与教授;以下,与学正、山长。不愿仕者,令备国子员。后不为例。”从之。

元统二年三月,诏科举取士,国子监积分。儒人免役,悉依累朝旧制。是年,增进士名额至百人,左右榜各三人,皆赐进士及第。元之取士,莫盛于此。

迨至元元年,彻里帖木儿为中书平章政事,首议停科举。参知政事许有壬争之,不从。初,彻里帖木儿为河南行省平章政事,会驿请考官,供张甚盛,心滋不悦。故入中书省。以罢科举为第一要政云。二年,礼部侍郎忽里台请复科举取士之法,不听。

六年,脱脱为右丞相当国。十二月,诏复行科举及国子监积分法。生员三年一次,依科举例会试,中者取十八名。至正三年,监察御史成遵言,请以终场下第举人充学正、山长,国学生会试黜罢者与终场举人同。从之。是年,又增乡试备榜,授以学录、教谕等官。十九年,诏定科举流寓人名额,蒙古、色目、南人各十五名,汉人二十名。五月,察罕贴木儿言:“今岁八月乡试,河南举人及各路进兵者,订不拘籍贯,依河南省元定额数,就陕西置贡院考试。”从之。

二十年,会试举人。知贡举平章政事八都麻失里,同知贡举翰林学士承旨李好文、礼部尚书许从宗,考试官国子祭酒张翥、同考官太常博士傅亨等言:“旧例各处举人三年一次,取三百人,会试取一百人。今岁乡试所取比前数少,止有八十名,会试三分内取一分,合取三十名。如于三十名外,添取五名为宜。从之。”

二十六年,命燕南、河南、山东、陕西、河东等处举人会试者,增其额数,进士及第以下递升一官。

卷六十五 志第三十二

○选举二

△铨法上

凡怯薛之长,得自举其居。诸怯薛岁久被遇,常加显擢,惟长官荐用,则有定制。至元二十年议:“久侍禁闼、门地崇高者,初受朝命散官,减职事一等,否则量减二等。”至大四年,诏蒙古人降一等,色目人降二等,汉人降三等。

凡台宪选用:大德元年,省议:“台官旧无选法,俱于民职选取。后互相保选,省、台各为一选。宜令台官,幕官听自选择,惟廉访司官,则省、台共选。若台官于省部选人,则与省官共议之;省官于台宪选人,亦与台官共议之。”至元八年,定监察御史任满,在职无异政,元系七品以下者例加一等,六品以上者升擢。泰定初,侍御史许有壬言:“监察御史前代八品之职,国朝官制为正七品,选格内任一考与升正六品,外任两考,方进一等。今历史即除各道佥事正五品级,内台都事必授副使正四品级。诚以御史非有职事之可比,使之位卑言高,盖御之有道也。近四品、五品率皆除监察御史,甚有历阶已及三品而浮沈其内,彼果何望而奋于立事耶!今后莫若先尽县达鲁花赤县令有治迹者,次及内外六品、七品才德堪充之人,其资品商者不必铨用,庶无患失之心。”

凡选举守令:至元八年,诏以户口增、田野辟、词讼简、盗贼息、赋役均五事备者,为上选。九年,以五事备者为上选,升一等。四事备者,减一资。三事有成者,为中选,依常例迁转。四事不备者,添一资。五事俱不举者,黜降一等。二十三年,又益以劝课农桑克勤奉职者以次升奖,其怠于事者笞罢之。二十八年,诏:“路府州县,除达鲁花赤外,长官并宜选用汉人素有声望,及勋臣故家,并儒吏出身,资品相应者,佐贰官遴进色目、汉人参用。”至正四年,申令黜降之事。六事备者升一等,四事备者减一资,三事备者平选,六事俱不备者降一等。

至元十五年,罢军官迁职子弟仍袭原官之制。又军官阵亡,子弟承袭;原官病死者,降一等承袭;总把、百户病死及年老者,不许子弟承袭。著为令。

十七年,诏:“渡江总把、百户有功升迁者,总把依千户降等承袭,百户无递降职名,则从其本等。”

十九年,奏拟:“万户、千户、百户物故,视其子孙堪承袭者,依例承袭外,都元帅、招讨使、总管、总把,视其子孙堪承袭者,止令管其元军。元帅、招讨子孙为万户,总管子孙为千户,总把子孙为百户,给元佩金银符。病故者降等,惟阵亡者本等承袭。”

二十一年,旧志作二十年,误。据《元典章》改正。诏:“万户、千户、百户分上中下三等,定立条格,通行迁转。以三年为满,理算资考,升加品级。若年老病故者,令其子弟依例荫叙。”是年,以旧制父子相继,管领元军,不设蒙古军官,故定立资考,三年为满,通行迁转。后各翼大小军官俱设蒙古军官,又兼调遣征进,俱已离翼,难与民官一体迁转荫叙。合将万户、千户、镇抚自奏准日为始,以三年为满,通行迁转。百户以下,不拘此例。凡军官征战有功过者,验实迹升降。又定蒙古奥鲁官,大翼万户下设奥鲁总管府,从四品。小翼万户下设奥鲁官,从五品。各千户奥鲁,亦设奥鲁官,受院札。各千户奥击,不及一千户者,或二百户、三百户以远就近,以小就大,合并为千户翼奥鲁官,受院札。若干碍投下,难以合并,宜再议之。又定首领官受敕牒,元帅、招讨司经历、知事,就充万户府经历、知事,换降敕牒,如元翼该革,别与迁除。若王令旨,并行省札付、枢密院札付经历。充中下万户府知事。行省诸司札付充提领案牍,并各翼万户自设经历、知事,一例俱作提控案牍,受院札。又议:“随朝各卫千户镇抚所提控案牍,已拟受院札,外任千户镇抚所提控案牍,合从行省许进,受万户府付身。

二十四年,诏:“诸求袭其父兄之职者,宜察其人而用之。凡旧臣勋阀及有战功者,其子弟当先任以小职,若果有能,则大用之。

二十五年,军官阵亡者,本等承袭。病故者,降二等。虽阵亡,其子弟无能,勿用。虽病故,其子弟果能,不必降等,于本等用之。若有身死老病人员子弟承袭承替,须娴习弓马、谙晓事务,开写本人年甲,是否嫡庶长次,有无排下军马,保勘一切完备,申枢密院定夺施行。

大德四年,以上都虎贲司并武卫内万户、千户、百户达鲁花赤亡殁,而无奏准承袭定例,似为偏负。今后各翼达鲁花赤亡殁,宜察其子弟有能者用之,无能则止。

十一年,诏:“色目镇抚已殁,其子有能,依例用之。子幼,则取其兄弟之子有能者用之,俟其子长,即以其职还之。

至大二年,议:“各卫翼首领官至经历以上,不得升除,似与官军一体,其子孙乃不得承袭。今后年逾七十,而散官至正从四品者,宜正从五品军官内任用。”

四年,诏:“军官有故,令其嫡长子为之。嫡长子亡殁,令嫡长孙为之。嫡长孙亡殁,则令嫡长孙之嫡长子为之。若嫡长俱无,则以其兄弟之子相应者为之。”

皇庆元年,诏:“军官不依例保举者,有长子、长孙,反将庶子保举者,罪之。”

太禧院。天历元年,罢会福、殊二院而立之。其所辖诸司,则从其擢用。

宣徽院。皇庆二年,省臣奏:“其所辖仓库、屯田官员,半由都省,半由本院用之。”奉旨,宜俱从省臣用之。

中政院。延祐七年,院臣启:“皇后位下中政院用人,奉懿旨,依枢密院、御史台等例行之。

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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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史部一 班马异同 正史类 提要 【臣】等谨案班马异同三十五卷旧本或题宋倪思撰或题刘辰翁撰杨士奇跋曰班马异同三十五卷相传作于须溪观其评泊批防臻极精妙信非须溪不能而文献通考载为倪思所撰岂作于倪而评泊出于须溪耶其语亦两持不决案通考之载是书实据直斋书録解题使果出于辰翁则陈振孙时何得先为着録是固可不辨而明矣是编大防以班固汉书多因史记之旧而増损其文乃考其字句异同以参观得失其例以史记本文大书凡史记无而汉书所加者则以细字书之史记有而汉书所删者则以墨笔勒字旁或汉书移其先后者则注曰汉书上连某文下连某文或汉书移入别篇者则注曰汉书见某二书互勘长短较然于史学颇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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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齐书
北齐书 补帝纪第一 补帝纪第二 补帝纪第三 帝纪第四 补帝纪第五 补帝纪第六 补帝纪第七 补帝纪第八 补列传第一 补列传第二 补列传第三 补列传第四 列传第五 补列传第六 补列传第七 列传第八 列传第九 列传第十 列传第十一 列传第十二列传第十三 列传第十四 列传第十五 列传第十六 列传第十七 补列传第十八 补列传第十九 补列传第二十 补列传第二十一 补列传第二十二补列传第二十三 补列传第二十四 补列传第二十五 补列传第二十六 补列传第二十七 补列传第二十八 补列传第二十九 补列传第三十 补列传第三十一 补列传第三十二列传第三十三 列传第三十四 列传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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