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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正史

隋书

85 万字 · 约 40 小时 25 分钟 · 28 /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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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经朔,其表里皆准入交。

求入会常日:以交数乘月入气朔望所平会日迟速定数,交率而一,以速加、迟减其入平会日余,即所入常日余。亦以定朓朒,而朓减、朒加其常日余,即日定朔望所入会日及余。皆满会日去之,其朔望去会,如望以下、会限以上者,亦月食;月日道表在日道里则日食。

求月定朔望入交定日夜半:

交率乘定余,交数而一,以减定朔望所入定日余,即其夜半所定入。

求次日:

以每日迟速数,分前增、分后损定朔所入定日余,以加其日,各得所入定日及余。

求次月:

加定朔,大月二日,小月一日,皆余九百七十八,秒二千四百八十八。各以一月迟速数,分前增、分后损其所加,为定。其入七日,余九百九十七,秒二千三百三十九半以下者,进;其入此以上,尽全余二百四十四,秒三千五百八十三半者,退。其入十四日,如交余及秒以下者,退;其入此以上,尽全余四百八十九,秒千二百四十四者,进而复也。其要为五分,初则七日四分,十四日三分;末则七日后一分,十四日后二分,虽初强末弱,衰率有检。

求月入交去日道:皆同其数,以交余为秒积,以后衰并去交衰,半之,为通数。进则秒积减衰法,以乘衰,交法除,而并衰以半之;退者,半秒积以乘衰,交法而一;皆加通数,秒积乘,交法除,所得以进退衰积,十而一为度,不满者求其强弱,则月去日道数。月朔望入交,如限以上,减交日,残为去后交数;如望差以下即为去先交数。有全日同为余,各朔辰而一,得去交辰。其月在日道里,日应食而有不食者;月日道表在日不应食而亦有食者。

推应食不食术:

朔先后在夏至十日内,去交十二辰少;二十日内,十二辰半;一月内,十二辰大;闰四月、六月,十三辰以上,加南方三辰。若朔在夏至二十日内,去交十三辰,以加辰申半以南四辰;闰四月、六月,亦加四辰;谷雨后、处暑前,加三辰;清明后、白露前,加巳半以西、未半以东二辰;春分后秋分前,加午一辰。皆去交十三辰半以上者,并或不食。

推不应食而食术:

朔在夏至前后一月内,去交二辰;四十六日内,一辰半,以加二辰;又一月内,亦一辰半,加三辰及加四辰,与四十六日内加三辰;谷雨后、处暑前,加巳少后、未太前;清明后、白露前,加二辰;春分后、秋分前,加一辰。皆去交半辰以下者,并得食。

推月食多少术:

望在分后,以去夏至气数三之;其分前,又以去分气数倍而加分后者;皆又以十加去交辰倍而并之,减其去交余,为不食定余。乃以减望差,残者九十六而一,不满者求其强弱,亦如气辰法,以十五为限,命之,即各月食多少。

推日食多少术:

月在内者,朔在夏至前后二气,加南二辰,增去交余一辰太;加三辰,增一辰少,加四辰,增太。三气内,加二辰,增一辰;加三辰,增太;加四辰,增少。四气内,加二辰,增太;加三辰及五气内,加二辰,增少。自外所加辰,立夏后、立秋前,依本其气内加四辰,五气内加三辰,六气内加二辰。六气内加二辰者,亦依平。自外所加之北诸辰,各依其去立夏、立秋、清明、白露数,随其依平辰,辰北每辰以其数三分减去交余;雨水后、霜降前,又半其去分日数,以加二分去二立之日,乃减去交余;其在冬至前后,更以去霜降、雨水日数三除之,以加霜降雨水当气所得之数;而减去交余,皆为定不食余。以减望差,乃如月食法。月在外者,其去交辰数,若日气所系之限,止一而无等次者,加所去辰一,即为食数。若限有等次,加别系同者,随所去交辰数而返其衰,以少为多,以多为少,亦加其一,以为食数。皆以十五为限,乃以命之,即各日之所食多少。

凡日食,月行黄道,体所映蔽,大较正交如累璧,渐减则有差,在内食分多,在外无损。虽外全而月下,内损而更高,交浅则闲遥;交深则相搏而不淹。因遥而蔽多,所观之地又偏,所食之时亦别。月居外道,此不见亏,月外之人反以为食。交分正等,同在南方,冬损则多,夏亏乃少。假均冬夏,早晚又殊。处南辰体则高,居东西傍而下视有邪正。理不可一,由准率若实而违。古史所详,事有纷互,今故推其梗概,求者知其指归。苟地非于阳城,皆随所而渐异。然月食以月行虚道,暗气所冲,日有暗气,天有虚道,正黄道常与日对,如镜居下,魄耀见阴,名曰暗虚,奄月则食,故称“当月月食,当星星亡。”虽夜半之辰,子午相对,正隔于地,虚道即亏。既月兆日光,当午更耀,时亦隔地,无废禀明。谅以天光神妙,应感玄通,正当夜半,何害亏禀。月由虚道,表里俱食。日之与月,体同势等,校其食分,月尽为多,容或形差,微增亏数,疏而不漏,纲要克举。

推日食所在辰术:

置定余,倍日限,克减之,月在里,三乘朔辰为法,除之,所得以艮巽坤乾为次。命艮算外,不满法者半法减之,无可减者为前,所减之残为后,前则因余,后者减法,各为其率。乃以十加去交辰,三除之,以乘率,十四而一,为差。其朔所在气二分前后一气内,即为定差。近冬至,以去寒露、惊蛰,近夏至,以去清明、白露气数,倍而三除去交辰,增之。近冬至,艮巽以加,坤乾以减;近夏至,艮巽以减,坤乾以加其差为定差。乃艮以坤加,巽以乾减定余。月在外,直三除去交辰,以乘率,十四而一,亦为定差。艮坤以减,巽乾以加定余,皆为食余。如气求入辰法,即日食所在辰及大小。其求辰刻,以辰克乘辰余,朔辰而一,得刻及分。若食近朝夕者,以朔所入气日之出入刻,校食所在,知食见否之少多所在辰,为正见。

推月食所在辰术:

三日阻减望定余半。置望之所入气日,不见刻,朔日法乘之,百而一,所得若食余与之等、以下,又以此所得减朔日法,其残食余与之等、以上,为食正见数。其食余亦朔辰而一,如求加辰所在。又如前求刻校之,月在冲辰食,日月食既有起讫晚早,亦或变常进退,皆于正见前后十二刻半候之。

推日月食起讫辰术:

准其食分十五分为率,全以下各为衰。十四分以上,以一为衰,以尽于五分。每因前衰每降一分,积衰增二,以加于前,以至三分。每积增四。二分每增四,二分增六,一分增十九,皆累算为各衰。三百为率,各衰减之,各以其残乘朔日法,皆率而一,所得为食衰数。其率全,即以朔日法为衰数,以衰数加减食余,其减者为起,加者为讫,数亦如气。

求入辰法及求刻:以加减食所刻等,得起讫晚早之辰,与校正见多少之数。史书亏复起讫不同,今以其全一辰为率。

推日月食所起术:

月在内者,其正南,则起右上,亏左上。若正东,月自日上邪北而下。其在东南维前,东向望之,初不正,横月高日下;乃月稍西北,日渐东南,过于维后,南向望之,月更北,日差西南;以至于午之后,亦南望之,月欹西北,日复东南。西南维后,西向而望,月为东北,日则西南。正西,自日北下邪亏,而亦后不正,横月高日下。若食十二分以上,起右亏左。其正东,起上近亏下而北,午前则渐自上邪下。维西,起西北,亏东南。维北,起西南,亏东北;午后则稍从下傍下。维东,起西南,亏东北。维南,起西北,亏东南。在东则以上为东,在西则以下为西。

月在外者,其正南,起右下,亏左上。在正东,月自日南邪下而映。维北,则月微东南,日返西。维西南,日稍移东北,以至于午,月南日北,过午之后,月稍东南,日更西北。维北,月有西南,日复东北。正西,月自日下邪南而上。皆准此体以定起亏,随其所处,每用不同。其月之所食,皆依日亏起,每随类反之,皆与日食限同表里,而与日返其逆顺,上下过其分。

五星:

岁为木

荧惑为火

镇为土

太白为金

辰为水

木数,千八百六十万五千四百六十八。

伏半平,八十三万六千八百四十八。

复日,三百九十八;余,四万一千一百五十六。

岁一,残日,三十三;余,二万九千七百四十九半。

见去日,十四度。

平见,在春分前,以四乘去立春日;小满前,又三乘去春分日,增春分所乘者;白露后,亦四乘去寒露日;小暑,加七日;小雪前,以八乘去寒露日;冬至后,以八乘去立春日,为减,小雪至冬至减七日。

见,初日行万一千八百一十八分,日益迟七十分,百一十日行十八度、分四万七百三十八而留。二十八日乃逆,日退六千四百三十六分,八十七日退十二度、分二百四。又留二十八日。初日行四千一百八十八分,日益疾七十分,百一十日亦行十八度、分四万七百三十八而伏。

火数,三千六百三十七万七千五百九十五。

伏半平,三百三十七万九千三百二十七半。

复日,七百七十九;余,四万一千九百一十九。

岁再,残日,四十九;余,万九千一百六。

见去日,十六度。

平见,在雨水前,以十九乘去大寒日:清明前,又十八乘去雨水日,增雨水所乘者;夏至后,以十六乘去处暑日;小满后,又十五日;寒露前,以十八乘去白露日;小雪前,又十七乘去寒露日,增寒露所乘者;大雪后,二十九乘去大寒日,为减,小雪至大雪减二十五日。

见,初在冬至,则二百三十六日行百五十八度,以后日度随其日数增损各一;尽三十日,一日半损一;又八十六日,二日损一;复三十八日,同;又十五日,三日损一;复十二日,同;又三十九日,三日增一;又二十四日,二日增一;又五十八日,一日增一;复三十三日,同;又三十日,二日损一,还终至冬至,二百三十六日行百五十八度。其立春尽春分,夏至尽立夏,八日减一日;春分至立夏,减六日;立秋至秋分,减五度,各其初行日及度数。白露至寒露,初日行半度,四十日行二十度。以其残日及度,计充前数,皆差行,日益迟二十分,各尽其日度乃迟,初日行分二万二千六百六十九,日益迟一百一十分,六十一日行二十五度、分万五千四百九。初减度五者,于此初日加分三千八百二十三、篾十七;以迟日为母,尽其迟日行三十度,分同,而留十三日。

前减日分于二留,乃逆,日退分万二千五百二十六,六十三日退十六度、分四万二千八百三十四。又留十三日而行,初日万六千六十九,日益疾百一十分,六十一日行二十五度、分万五千四百九。立秋尽秋分,增行度五,加初日分同前,更疾。在冬至则二百一十三日行百三十五度;尽三十六日,一日损一;又二十日,二日损一;复二十四日,同;又五十四日,三日日增一;又十二日,二日增一;又四十二日,一日增一;又十四日,一日增一半;又十二日,增一;复四十五日,同;又一百六日,二日损一,亦终冬至二百一十三日,行百三十五度。

前增行度五者,于此亦减五度,为疾日及数。其立夏尽夏至初,日行半度,六十日行三十度。夏至尽立秋,亦初日行半度,四十日行二十度。其残亦计充如前,皆差行,日益疾二十分,各尽其日度而伏。

土数,千七百六十三万五千五百九十四。

伏半平,八十六万四千九百九十五。

复日,三百七十八;余,四千一百六十二。

岁一,残日,十二;余,三万九千三百九十九半。

见去日,十六度半。

平见,在大暑前,以七乘去小满日;寒露后,九乘去小雪日,为加,大暑至寒露加八日。小寒前,以九乘去小雪日;雨水后,以四乘去小满日;立春后,又三乘去雨水日,增雨水所乘者,为减,小寒至立春减八日。

见,日行分四千三百六十四,八十日行七度、分二万二千六百一十二而留三十九日乃逆,日退分二千八百二十,百三日退六度、分万五百九十六。又留三十九日,亦行分日四千三百六十四,八十日行七度、分二万二千六百一十二而伏。

金数,二千七百二十三万六千二百八。

晨伏半平,百九十五万七千一百四。

复日,五百八十三;余,四万二千七百五十六。

岁一,残日,二百一十八;余,三万一千三百四十九半。

夕见伏,二百五十六日。

晨见伏,三百二十七日;余与复同。

见去日,十一度。

夕平见,在立秋前,以六乘去芒种日;秋分后,以五乘去小雪日;小雪后,又四乘去大雪日,增小雪所乘者,为加,立秋至秋分加七日。立春前,以五乘去大雪日;雨水前,又四乘去立春日,增立春所乘者;清明后,以六乘去芒种日,为减,雨水至清明减七日。

晨平见,在小寒前,以六乘去冬至日;立春前,又五乘去小寒日,增小寒所乘者;芒种前,以六乘去夏至日;立夏前,又五乘去芒种日,增芒种所乘者,为加,立春至立夏加五日。小暑前,以六乘去夏至日;立秋前,又五乘去小暑日;增小暑所乘者;大雪后,以六乘去冬至日;立冬后,又五乘去大雪日,增大雪所乘者,为减,立秋至立冬减五日。

夕见,百七十一日行二百六度。其谷雨至小满、白露至寒露,皆十日加一度;小满至白露,加三度。乃十二日行十二度。冬至后,十二日减日度各一,雨水尽夏至,日度七;夏至后六日增一。大暑至立秋,还日度十二;至寒露,日度二十二,后六日减一。自大雪尽冬至,又日度十二而迟。日益疾五百二十分,初日行分二万三千七百九十一、篾三十五,行日为母,四十三日行三十二度。

前加度者,此依减之。留九日乃逆,日退太半度,九日退六度,而夕伏晨见。日退太半度,九日退六度。复留,九日而行,日益迟五百二十分,初日行分四万五千六百三十一、篾三十五,四十三日行三十二度。芒种至小暑,大雪至立冬,十五日减一度;小暑至立冬,减二度。又十二日行十二度。冬至后,十五日增日度各一。惊蛰至春分,日度十七,后十五日减一,尽夏至,还日度十二。后六日减一,至白露,日度皆尽。霜降后,五日增一,尽冬至,又日度十二。乃疾,百七十一日行二百六度。前减者,此亦加之,而晨伏。

水数,五百四十万五千六。

晨伏半平,七十九万九十九。

复日,百一十五;余,四万九百四十六。

夕见伏,五十一日。

晨见伏,六十四日;余与复同。

见去日,十七度。

夕应见,在立秋后小雪前者不见;其白露前立夏后,时有见者。

晨应见,在立春后小满前者不见;其惊蛰前立冬后,时有见者。

夕见,日行一度太,十二日行二十度。小暑至白露,行度半,十二日行十八度,乃八日行八度。大暑后,二日去度一,讫十六日,而日度俱尽。而迟,日行半度,四日行二度。益迟,日行少半度,三日行一度。前行度半者,去此益迟。乃留四日而夕伏晨见,留四日,为日行少半度,三日行一度。大寒至惊蛰,无此行,更疾,日行半度;四日行二度;又八日行八度。亦大寒后,二日去度一;讫十六日,亦日度俱尽。益疾,日行一度太,十二日行二十度。初无迟者,此行度半,十二日行十八度而晨伏。

推星平见术:

各以伏半减积半实,乃以其数去之;残返减数,满气日法为日,不满为余,即所求年天正冬至后平见日余。金、水满晨见伏日者,去之,晨平见。求平见月日:以冬至去定朔日、余,加其后日及余,满复日又去,起天正月,依定大小朔除之,不尽算外日,即星见所在。求后平见,因前见去其岁一、再,皆以残日加之,亦可。其复日,金水准以晨夕见伏日,加晨得夕,加夕得晨。

求常见日:以转法除所得加减者,为日;其不满,以余通乘之,为余;并日,皆加减平见日、余,即为常见日及余。

求定见日:以其先后已通者,先减后加常见日,即得定见日余。

求星见所在度:

置星定见、其日夜半所在宿度及分,以其日先后余,分前加、分后减气日法,而乘定见余,气日法而一所得加夜半度分,乃以星初见去日度数,晨减夕加之,即星初见所在宿度及分。

求次日:

各加一日所行度及分。其有益疾、迟者副置一日行分,各以其分疾增、迟损,乃加之。有篾者,满法从分,其母有不等,齐而进退之。留即因前,逆则依减入虚去分,逆出先加。皆以篾法除,为转分;其不尽者,仍谓之篾,各得每日所在知去日度。增以日所入先后分,定之。诸行星度求水其外内,准月行增损黄道而步之;不明者,依黄道而求所去日度。先后分亦分明前加后减。其金、火诸日度,计数增损定之者。其日少度多,以日减度之残者,与日多度少之度,皆度法乘之,日数而一,所得为分。不满篾,以日数为母。日少者以分并减之一度,日多者直为度分,即皆一日平行分。其差行者,皆减所行日数一,乃半其益疾、益迟分而乘之,益疾以减、益迟以加一日平行分,皆初日所行分。有计日加减,而日数不满未得成度者,以气日法若度法乘,见已所行日即日数除之,所得以增损其气日疾法,为日及度。其不成者,亦即为篾。其木、火、土,晨有见而夕有伏;金、水即夕见还夕伏,晨见即晨伏。然火之初行及后疾,距冬至日计日增损日度者,皆当先置从冬至日余数,累加于位上,以知其去冬至远近,乃以初见与后疾初日去冬至日数而增损定之,而后依其所直日度数行之也。

志第十四 天文上

若夫法紫微以居中,拟明堂而布政,依分野而命国,体众星而效官,动必顺时 ,教不违物,故能成变化之道,合阴阳之妙。爰在庖牺,仰观俯察,谓以天之七曜、二十八星,周于穹圆之度,以丽十二位也。在天成象,示见吉凶。五纬入房,启姬王之肇迹,长星孛斗,鉴宋人之首乱,天意人事,同乎影响。自夷王下堂而见诸侯,赧王登台而避责,《记》曰:“天子微,诸侯僭。”于是师兵吞灭,僵仆原野。秦氏以战国之余,怙兹凶暴,小星交斗,长彗横天。汉高祖驱驾英雄,垦除灾害,五精从岁,七重晕毕,含枢曾缅,道不虚行。自西京创制,多历年载。世祖中兴,当涂驭物,金行水德,祗奉灵命,玄兆著明,天人不远。昔者荥河献箓,温洛呈图,六爻摛范,三光宛备,则星官之书,自黄帝始。高阳氏使南正重司天,北正黎司地,帝尧乃命羲、和,钦若昊天。夏有昆吾,殷有巫咸,周之史佚,宋之子韦,鲁之梓慎,郑之裨灶,魏有石氏,齐有甘公,皆能言天文、察微变者也。汉之传天数者,则有唐都、李寻之伦。光武时,则有苏伯况、郎雅光,并能参伍天文,发扬善道,补益当时,监垂来世。而河、洛图纬,虽有星占星官之名,未能尽列。

后汉张衡为太史令,铸浑天仪,总序经星,谓之《灵宪》。其大略曰:“星也者,体生于地,精发于天。紫宫为帝皇之居,太微为五帝之坐,在野象物,在朝象官。居其中央,谓之北斗,动系于占,实司王命。四布于方,为二十八星,日月运行,历示休咎。五纬经次,用彰祸福,则上天之心,于是见矣。中外之官,常明者百有二十,可名者三百二十,为星二千五百;微星之数万一千五百二十,庶物蠢动,咸得系命。”而衡所铸之图,遇乱堙灭,星官名数,今亦不存。三国时,吴太史令陈卓,始列甘氏、石氏、巫咸三家星官,著于图录。并注占赞,总有二百五十四官,一千二百八十三星,并二十八宿及辅官附坐一百八十二星,总二百八十三官,一千五百六十五星。宋元嘉中,太史令钱乐之所铸浑天铜仪,以硃黑白三色,用殊三家,而合陈卓之数。高祖平陈,得善天官者周坟,并得宋氏浑仪之器。乃命庾季才等,参校周、齐、梁、陈及祖恆、孙僧化官私旧图,刊其大小,正彼疏密,依准三家星位,以为盖图。旁摛始分,甄表常度,并具赤黄二道,内外两规。悬象著明,缠离攸次,星之隐显,天汉昭回,宛若穹苍,将为正范。以坟为太史令。坟博考经书,勤于教习,自此太史观生,始能识天官。炀帝又遣宫人四十人,就太史局,别诏袁充,教以星气,业成者进内,以参占验云。史臣于观台访浑仪,见元魏太史令晁崇所造者,以铁为之,其规有六。其外四规常定,一象地形,二象赤道,其余象二极。其内二规,可以运转,用合八尺之管,以窥星度。周武帝平齐所得。隋开皇三年,新都初成,以置诸观台之上。大唐因而用焉。马迁《天官书》及班氏所载,妖星晕珥,云气虹霓,存其大纲,未能备举。自后史官,更无纪录。《春秋传》曰:“公既视朔,遂登观台,凡分至启闭,必书云物。”神道司存,安可诬也!今略举其形名占验,次之经星之末云。

○天体

古之言天者有三家,一曰盖天,二曰宣夜,三曰浑天。

盖天之说,即《周髀》是也。其本庖牺氏立周天历度,其所传则周公受于殷商,周人志之,故曰《周髀》。髀,股也;股者,表也。其言天似盖笠,地法覆槃,天地各中高外下。北极之下,为天地之中,其地最高,而滂沲四蕆,三光隐映,以为昼夜。

同部

其它

班马异同
钦定四库全书 史部一 班马异同 正史类 提要 【臣】等谨案班马异同三十五卷旧本或题宋倪思撰或题刘辰翁撰杨士奇跋曰班马异同三十五卷相传作于须溪观其评泊批防臻极精妙信非须溪不能而文献通考载为倪思所撰岂作于倪而评泊出于须溪耶其语亦两持不决案通考之载是书实据直斋书録解题使果出于辰翁则陈振孙时何得先为着録是固可不辨而明矣是编大防以班固汉书多因史记之旧而増损其文乃考其字句异同以参观得失其例以史记本文大书凡史记无而汉书所加者则以细字书之史记有而汉书所删者则以墨笔勒字旁或汉书移其先后者则注曰汉书上连某文下连某文或汉书移入别篇者则注曰汉书见某二书互勘长短较然于史学颇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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