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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职官

从政遗规

8.9 万字 · 约 4 小时 16 分钟 · 6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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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人人为尽力。流民死者。葬之丛冢。自为文祭之。明年麦大熟。流民各以远近受粮而归。凡活五十余万人。募为兵者。万余人。上闻之。遣使劳公。即拜礼部侍郎。公辞不受。前此救灾者。皆聚民城郭中。煮粥食之。聚为疾疫。及相蹈藉死。或待次数日不食。得粥皆僵仆。名为救之。而实杀之。自公立法。简便周至。天下传以为式。公每自言曰。过于作中书令二十四考矣。

赵清献公抃。熙宁中。以大资政知越州。两浙旱蝗。米价踊贵。诸州皆厉禁。公独榜衢路。令有米者。任增价粜之。于是米商辐凑。米价更贱。民无饥死者。【官以减市价为爱民。一偏之见。】

叶石林梦得。政和间。帅颖昌。岁值灾伤。浮殍自邓唐入境。不可胜计。公尽发常平仓。奏赈十余万人。惟遗弃小儿无处。一日询左右曰。人之无子者。何不收以自续乎。曰。人固愿得之。但患既长。来识认耳公阅法。凡伤灾弃遗小儿。父母不得复取。古有为此法者。遂作空劵数千。具载本法。给内外厢界。凡得儿者。书券付之。凡三千八百人。皆夺之沟壑。而置之襁褓者。

伊川先生。每见后生有讥议前辈者。曰。贤且寻他好处说。邹志完浩。以谏得罪。或疑其卖直。先生曰。君子之于人也。当于有过中求无过。不当于无过中求有过。张绎曰。此忠厚之道。【亦公论也。】

李文靖公沆为相。专以方严重厚。镇服浮躁。尤不乐人论说短长。胡秘监旦。谪州。久未召。尝与公同知制诰。闻公参政。以启贺之。历诋前为参政者。而誉公甚力。公慨然不乐。命小吏封置别箧。曰。吾岂真优于数公。亦适遭遇耳。乘人之后而讥其非。吾所不为。况欲扬一己而短四人乎。终为相。旦不复用。

吕正献公公着。人或议其太恕。以为除恶不尽。将失有罪。为异日患。公曰。为政去其太甚者耳。人才实难。当使之自新。岂宜使之自弃耶。

曹武惠王彬。知徐州。有吏犯罪。既立案。逾年。然后杖之。人不晓其旨。曰。吾闻此人新娶妇。若受杖。其舅姑必以妇为不利而恶之。吾故缓其杖。亦不赦也。及讨蜀。所获妇女悉闭一第。窍以度食。戒左右曰。是将进御。洎事罢。访还其家。无者嫁之。【居官能为妇女养廉耻。莫大阴德。】

赵清献公嫁兄弟之女以十数。在官为人嫁孤女二十余人。居乡葬暴骨。及施棺给薪者。不知其数。

庞庄敏公籍。知定州。请老。召还。请不已。或谓公精力。少年不逮。主上注意方厚。何遽引去之坚。公曰。必待筋力不支。明主厌弃。是不得已。岂止足之谓耶。

薛简肃公奎。知开封。时明参政镐。为府曹官。简肃待之甚厚。直以公辅期之。有问公何以知其必贵。公曰。其为人端肃。言简而理尽。凡人简重则尊严。此贵臣相也。其后果至参知政事。

张南轩先生栻。答郑自明书云。工于论列者。察己常阔疏。狃于讦直者。发言多弊病。

或问簿佐令者也。簿所欲为。令或不从。柰何。明道先生曰。当以诚意动之。令是邑之长者。能以事父兄之道事之。过则归己。善则惟恐不归于令。积此诚意。岂有不动得人。

范文忠公镇为谏官。赵清献公抃为御史。以论事有隙。王荆公数毁范公。且曰。陛下问赵抃。即知其为人。他日神宗以问清献。对曰。忠臣。上曰。卿何以知其忠。对曰。嘉佑初。仁宗违豫。镇首请立皇嗣。以安社稷。岂非忠乎。既退。荆公谓清献曰。公不与景仁有隙乎。清献曰。不敢以私害公。【总看得公事重。则私怨自轻矣。】

范忠宣公。解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云。玉者温润之物。若将两块玉来相磨。必磨不成。须是得麄矿的物。方磨得出。譬如君子为小人侵凌。动心忍性。修省防避。便得道理出来。

范忠宣公忤章惇。落职。知随州。素苦目病。忽失明。上表乞致仕。惇抑之。不得上。贬武安军节度副使。永州安置。公怡然就道。每诸子怨惇。怒止之。江行。舟覆。扶出。衣尽湿。顾诸子曰。此岂章惇为之哉。至永州。诸子闻韩维谪均州。其子告惇。以父执政日。与司马公议论多不合。得免行。欲以公与司马公。议役法不合为言。公曰。吾用君实荐。至宰相。同朝论事不合。即可。今日言。不可也。诸子乃止。在永州三年。课儿孙读书。怡然自得。每对客。惟论圣贤修身行己。及医药方书。他事一语不出口。【前段唤醒失意而咎他人排陷者。后段唤醒议事而党同伐异者。】

伊川先生颐。自涪还洛。气貌髭发。皆胜平昔。门人问何以得此。先生曰。学之力。大凡学者学处患难贫贱。若富贵荣达。即不须学也。

晦翁曰。学者常以志士不忘在沟壑为念。则道义重。而计较死生之心轻矣。又曰。古人刀锯在前。鼎镬在后。视之若无物者。盖缘只见得道理。不见那刀锯鼎镬。又曰。须是在我者仰不愧。俯不怍。别人道好道恶。管他。【看得道理重。故见道理。不见刀锯鼎镬。不然。明明刀锯鼎镬在前。何能不见。】

司马温公。每见士大夫。询生计足否。人怪而问之。公曰。倘衣食不足。安肯为朝廷轻去就耶。

吕正献公公着。尝荐处士常秩。秩后稍变节。公谓知人实难。以语程子。且告之悔。程子曰。然不可以是而懈好贤之心。公矍然谢之。

或问伊川先生。家贫亲老。应举求仕。不免得失之累。柰何。先生曰。此只是志不胜气。然得之不得。曰有命。又问。在己固可。为亲柰何。曰。为己为亲。也只一事。若不得。其如命何。【家贫亲老四字。最为奔竞营求者借口。得此可以唤醒。孟子云。仕非为贫。而有时乎为贫。有时二字。极有分晓。非贫则必仕也。有贫则必仕之心。便有仕则不贫之想。患得患失。何所不至哉。李二曲云。颜子箪瓢陋巷。当其时尚有颜路在。若颜子以亲老之故。少贬徇人。虽日奉五鼎之养。亦谓之大不孝。何以为颜子。可与孟子程子语参看。】

张横渠任云岩令。政事以敦本善俗为先。每以月吉。具酒食。召乡人高年。会于县庭。亲为劝酬。使人知养老事长之义。因问民疾苦。及告所以训戒子弟之意。有所告教。常患文檄之出。不能尽达于民。每召乡长于庭。谆谆口谕。使往告其闾里。间有民因事至庭。或行遇于道。必问某时命某告某事。闻否。闻即已。否则罪其受命者。故一言之出。虽愚夫孺子。无不预闻。【官司行政。有惟恐不能及民之心。乃可谓亲民之官。教兴养成。莫不由此。】

宋仁宗性仁恕。一日语近臣曰。昨夜因不寐。甚饥。思食烧羊。侍臣曰。何不降旨取索。仁宗曰。比闻禁中每有取索。外面遂以为例。诚恐自此逐夜宰杀。以备非时供应。则岁月之久。害物多矣。岂可不忍一夕之馁。而启无穷之杀也。【帝王尚不肯轻有取索。恶其开端。地方官因一己口体玩好之需。贻百姓供应承值之患者。可不戒与。自此以下九则出宋稗类抄。因皆宋贤事而可法也。故附录之。】

莆阳一寺建大塔。工费巨万。或告陈正仲曰。当此荒岁。兴无益土木。公盍白郡禁之。正仲笑曰。寺僧能自为塔乎。莫非佣此邦人也。敛于富家。散于窭辈。是小民藉此得食。而赢得一塔也。当此荒岁。惟恐僧之不为塔耳。

有范延贵者。为殿直。押兵过金陵。张忠定公时为守。因问曰。天使沿路来。曾见好官否。延贵曰。昨夜过袁州萍乡县。邑宰张希贤。虽不识之。知其好官也。忠定曰。何以见之。延贵曰自入县境。驿传桥道皆完葺。田莱垦辟。野无惰农。至邑。则鄽市无赌博。市易不敢諠争。夜宿邸中。闻更鼓分明。是以知其必善政也。忠定曰。天使亦好官也。即日同荐于朝。

陈良翰在瑞安。瑞安俗号强梗。吏治尚严。陈独抚之以宽。催科不下文符。民竞乐输。听讼咸得其情。或问陈何术。答曰。良翰无术。第公此心。如虚堂悬镜耳。【二语无穷妙义。能此。何事不办。不仅催科听讼已也。】

郑清之私居青田。府鹿食民稻。犬噬杀之。府嘱守黥犬主。幕官拟曰。鹿虽带牌。犬不识字。杀某氏之犬。偿郑府之鹿。足矣。守从之。

吕文懿公初辞相位。归故里。有一乡人。醉而詈之。吕公不动。语其仆曰。醉者勿与较也。闭门谢之。逾年。其人犯死刑入狱。吕始悔之曰。使当时稍与计较。送公家责治。可以小惩而大诫。吾当时只欲存心于厚。不谓养成其恶。陷人于大辟也。【初之勿较。后之悔。纯是一片与人为善之心。与含怨怒而快恩仇者迥别。】

曾子固。与王荆公友善。神宗以问子固云。卿与王安石相知最厚。安石果何如。子固曰。安石文章行谊。不减杨雄。以吝。故不及。神宗遽曰。安石轻富贵。似不吝也。子固曰。臣所谓吝者。以安石勇于有为。而吝于改过耳。【能轻富贵。勇于有为。煞不易得止因吝于改过遂致误国祸身。况并不能轻富贵。并不足有为。而惟吝于改过者耶。】

鞠咏为进士。以文受知于王公化基。王公知杭州。咏知仁和县。为属吏。先以书文寄公。公不答。及到任。略不加礼。课其职事甚急。鞠大失望。于是不复冀其相知。而专修吏干矣。后王公参知政事。首以咏荐。人问其故。公曰咏之才。不患不达。所忧者。气峻而骄。故抑之以成其德耳。【可为讲诗文而旷职业者法。可为恃世谊而废公论者法。】

张循王尝教子侄曰。子弟随父兄显宦。不患人事不熟。议论不高。见闻不广。其如居移气。养移体何。一旦从事。要当锄虚骄之气。昔之照壁后訾量人物。指摘仪度。见其或被上官诋呵。进退失措者。莫不羣笑。声闻于外。及今趦趄客次。庭揖而升。回视照壁后窃窥者。乃昔日之我也。每三复斯言。为之慨叹。非身历者。不知其言之切当也【为官家于弟。现身说法。何等婉切。以此为从政者之家训可也。】

◆张侗初却金堂四箴【先生名鼐。松江人。万历进士。官吏部侍郎。】

弘谋按四箴所云当为者。即孟子所云求在我者也。不当为者。即孟子所云求在外者也。迹虽近似。义实相妨。今一一胪列之。互举之。是非公私。显然可见矣。忆余为诸生时。于官斋屏壁间。曾见此箴。觉有怵于心。而未知其言之切而中也。比来阅历仕途。深尝世故每见士大夫。往往于此四者。辩之不明。遂致误入岐途。贻悔末路。益服先辈格言。切中世病。足发深省。而愧前此失于体认。草草读过也。然则思齐内省。为所当为。不为所不当为。愿与世之君子共勉之。

士大夫当为子孙造福。不当为子孙求福。谨家规。崇俭朴。教耕读。积阴德。此造福也。广田宅。结婣援。争什一。鬻功名。【究竟非求而得。】 此求福也。造福者澹而长。求福者浓而短。【造福正所以求福。不可不知。】

士大夫当为此生惜名。不当为此生市名。敦诗书。尚气节。慎取与。谨威仪。此惜名也。竞标榜。邀津贵。务矫激。习■〈禾莫〉棱。【辱身丧名。莫不由此。求名适以坏名。名岂可市哉。】 此市名也。惜名者静而休。市名者躁而拙。

士大夫当为一家用财。不当为一家伤财。济宗党。广束修。救荒俭。助义举。此用财也。靡苑囿。教歌舞。奢燕会。聚宝玩。此伤财也。用财者损而盈。伤财者满而诎。【无论在己在人。义所当用。乃谓之用义不当用。则谓之伤。有财者可以鉴矣。】

士大夫当为天下养身。不当为天下惜身。省嗜欲。减思虑。戒忿怒。节饮食。此养身也。【养其身以有为也。】 规利害。避劳怨。营窟宅。守妻子。【似乎爱惜此身。却不知已置此身于无用。直谓之不自爱也可。】 此惜身也。养身者静而大。惜身者膻而细。

●从政遗规卷之下

桂林后学陈弘谋编辑

高忠宪公责成州县约

傅元鼎巡方三则

袁了凡当官功过格

颜光衷官鉴

顾亭林日知录

汤子遗书

魏环溪寒松堂集

于清端亲民官自省六戒

蔡文勤公书牍

熊勉庵宝善堂居官格言

王朗川言行汇纂

◆高忠宪公责成州县约【公名攀龙。字存之。号景逸。江南无锡人。万历进士。官左都御史。赠太子少保。】

弘谋按所列条约。皆州县所必有之事。而士民所切切然日望于其官者也。惟能事事从民生起见。则有一番措注。即流一番福泽。余故采其尤要者。具着于编。俾世之君子。时常借以自镜。孰为循名而责实。孰为苟且以塞责。何去何从。当必有能辨之者矣。

臣观天下之治。端本澄源。必自上而率下。奉法守职。必自下而奉上。故朝廷膏泽。惟州县始致之民。州县者。奉法守职之权舆也。州县贤。则民安。州县不贤。则民不安。顾天下之为州者。凡二百二十有一。为县者。凡一千一百六十有六。岂能尽得贤者而用之。贤者视君为天。不敢欺也。视民为子。不忍伤也。奉法修职。出于心所不容已。非有所为也。其次则有所慕而勉于为善。有所畏而不敢为不善。其下则不知职业为何事。法度为何物。恣其欲而已。是民之贼也。故为政者。拔才贤。除民贼。约中人。天下惟中人为多。约之于法。皆不失为贤者。太守。约州县者也。司道。约府州县者也。抚按无所不约。约之使人人守法。如农之有畔而无越思。则天下治矣。臣谨条画州县所当持行者。令自抚按而下。以递相约。庶几皇上之仁恩。得实究之民也。谨列款如左。

一课农桑。须中心诚恳。欲开民衣食之源。赏勤警惰。使民兴起。毌得徒事虚文。差人下乡。反滋民害。

一兴教化。教化自身而出。非以弥文。故曰。民不从其令而从其好。为人上者。敬以持身。廉以励操。肃以御下。民自观而化之。更须彰善瘅恶。树之风声。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必表扬之。乡绅耆德。必尊礼之。邑中经明行修。令誉着闻者。必稽考其实。闻之巡按御史。疏荐于朝。以补乡举里选之废典而不孝不悌。及一切关人伦。伤风俗者。必置之法。如是久之。而教化自兴。

一育人才。朔望临学宫。必以圣贤明训。为诸生谆切教诲。俊秀之士。必令读四书。五经。小学。近思录。性理。纲目。以端其心术。正其识见。为国家有用之才。

一乡约为教化内一要事。但县官不以诚心行之。徒成虚文。而约正约副等。反为民害。果有力行者。必敦请邑中德行乡绅。或孝廉贡士。为民钦服者。主其事。而约正副等。以供奔走。乡约行。则一乡之善恶无所逃。盗息民安。风移俗易。皆得之于此有记善簿。记恶簿。又须有改过簿。许令自新。

一乡饮巨典。不得滥及匪人。

一社学。务选教读得人。

一学宫敝坏。即申详修理。境内凡有古先圣贤。及祀典所载山川祠宇。敝坏者。实时修理完好。仍要埽除洁净。关锁祠门。不得容人堆积杂物。坐卧作践。四方过客瞻拜。有识者。常以此占州县官之品。何可忽也。

一积贮。民之大命。丰无所储。荒无所赈。尚可称民父母乎。必须隋宜设法。使一县积谷。足备一县赈济。岂独活民。即以弭乱。为州县者。功在苍赤。庆流子孙。端系于此。

一社仓。是救荒良法。各乡劝缙绅及名家。自造仓廒。自放自收。不可以官府与之。其法量人户种田多少。人口多少。以二分起息。于青黄不接时借贷。又必二三十户连名保借。欠者。即同保内人户摊赔。小荒减利。中荒捐利。大荒连本米下熟征催。官府给与印信文簿。为究治奸顽。使之可久。

一境内有荒芜田土。宜竭力开垦。流移人民。宜竭力招抚。

一境内有陂池宜浚者。及时开浚圩岸宜筑者。及时修筑。城垣颓塌。桥梁毁坏者。及时整理。高原圩下所宜树木。及时种植。

一养济院。近来竟成弊薮。茕独不沾实惠。皆繇吏胥添捏诡名混冒。须是州县官。据其陈告者。审实。给以面貌木牌。仍不时查核。分别革留。凡男妇犯重罪。或游荡倾家。及有子孙壻侄可养者。不得混收。

一州县极贫待毙之民。大约可计。每岁动支预备仓谷。城中四门。择寺观宽绰者。设厂煮粥。每人米五合。即可苟延残喘。自十月十五日起。正月十五日止。孤老有粮。不许混冒。约费米百余石耳。设诚行之。利济不少。所当委任得人。稽查出纳。无成虚文。

一钱粮一县大事。秋冬之交。必先算定分派由帖。使小民先知办纳之数。征粮则总立一簿。算定人户额田数。田粮数。均徭里甲条鞭数。分为十限。每月限完几分。比较只用此簿。不得别立第二簿。完欠俱用实写。不得用浮签。民间依限完者。即不听比。过限不完。方拘其尤者比责。须是分数明白。如欠一两而从未完者。即从重究。欠十两而完过七八分。存剩二三两者。即从宽处。毌得但论银数多寡。而不分全欠零欠之殊。催征只用里甲。间于奸顽之户。行不测之威。票拿一二。无得徧差皂快。执牌下乡。徒空鸡犬。无益茧丝。

一无情之词。十无一实。县官贪取罪赎。辄多准词。致原被两家。同归于尽。民之穷困。此其一端。为民父母。当肫切劝化。令勿轻讼。事涉伦理。而无大故者。即为焚其状词。免其雠隙。其它苟无关系。概勿听可也。

一人命状词。尤不可轻准出牌。在城告人命者。县官即至其家相验。审问四邻。诬告者重惩。情真者方准。在乡者。必令带尸到坛。带四邻到尸所。然后投状。县官即到坛中相验审问。一如在城之法。则不真者。自不敢轻告。非但官省事。民保家。以人命诈人者亦息。老穉之获全其命者多矣。

一勾摄止差里长。非真正强盗人命巨恶。不得滥差皂快下乡。以滋诈扰。是造福小民第一义。

一妇人非犯奸。及人命。及被公婆夫男所讼。俱不许拘。

一轻犯罪人。勿得轻送监铺。致染瘟疫。及为牢头索诈。妇人不系大辟。及勘合追赃家属。虽娼妇亦勿滥禁。

一吏书门皂。昵之纵之。皆县令也。众胥役分其利。一县令受其名。所宜猛省。

一善人者。一方元气。民间有孝子悌弟其上矣。次则仗义好施者。次则终身自守。不作非为者。必须访实。各书所长。匾额表其门。免其杂泛差役。以为民劝。

一恶人者。良民之蟊贼。蟊贼去。而良民始安。凡天罡地煞。打行把棍之类。访其首恶重治。仍籍之于官。使禁其党类。一有党类诈害良民者。并其首治之。

一讼师教唆起灭。破民家。坏民俗。一片机械变诈。无识者竞以为能。浸淫入于其术而不觉。不复顾天理人心为何物矣。所当访实。悉榜其名于申明亭。审出刁诬词状。追究写状之人。并拿重治。

一刑杖。竹篦。不得过重。务要削平棱节。不许打在一处。不许打腿湾。桚指不得过两时。非强盗人命。不许轻用夹棍。不得过两时。敲杖不得过三十。

一堂上须要肃清。不得容吏书皂快门役。拥立左右致奸弊出于意外。

一每日所行事。须立一簿。逐件登记。完者勾之。一月内事。必于一月内了。使吏书不得延捱索诈。上司事。亦不至沉阁取咎。

一私衙要关防严密。多有清谨官。为妻子僮仆亲戚所坏。交通衙役。私出官票。暗骗民财。时宜觉察。

一县官乡里亲戚。不得容留在寺院。说事得财。以速官谤。

一本县每日供给。须照时价给现银。与市民两 易买。不得倚官减值。亏短赊欠。不得纵容买办人。索取铺行钱物。佐贰衙。一并禁戢。

一各役工食。按季放给。不得预放扣减。

一生辰令节。不得受礼物。以长奔竞。

一不得称贷富室。及至富室监生家饮宴。

一上司铺陈。往往借用当铺。江南则派粮长借办。极为扰害。须本县节省公用置办。着库吏收领封贮。入查盘事件内。无令移用。以致缺少。

一保甲所以弭盗安民。今本县开报保长时。既餍饱吏胥。而棍徒充当保长。又诈害良民无已。竟使善法。皆成厉政。徒滋扰害而巳。既不可惩噎而废食。岂可不循名而责实要在贤者着实举行。周密防备天下多事之时。此实为未雨绸缪之计。不可忽也。

一盗贼地方大害。必有窝家。必与捕快交通。平日当密访窝家。及通盗捕快。置之于法。一有生发。即行严捕。必擒获而后已。此等风采彰闻。自然盗贼屏息。乃不肖有司。护盗如子。既欲邀盗息民安之誉。又避上司地方多盗之责。往往深怒失主呈告。反责捕快诈诬。其甚者。与盗相通。纳其货贿。致盗贼以此县便于行劫。纵横无忌。失主不敢告。捕快不敢擒酿成大乱。恒必由之。所当痛以为戒。

一强窃盗到官。县官即刻自审。勿轻用刑。只严急起赃。赃真然后具招。勿轻信扳诬。而容捕快先拷。勿先发佐贰审问。

一睹博为盗贼之源。必须严禁。民间开场赌博者。责令两邻首告不首者同罪。

一娼家为盗贼之薮。不许容留城内居住。有居住者。两邻不首同罪。

一州县官表率一方。宜先节俭。以挽侈靡之俗。即宴会名刺。不可以为小事。漫从流俗。当照宪规。刊刻小约。与本地缙绅。彼此遵行。节财用于易忽。移风俗于不觉矣。

一民间渰杀子女。最伤天地之和。有犯者重治。四邻不首者同罪。

◆傅元鼎巡方三则【公名梅。直隶邢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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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要略 (清)王又槐 着 ●目录 叙 论命案 论犯奸及因奸致命案 论强窃盗案 论抢夺 论杂案 论批呈词 论详案 叙供 作看 论作禀 论驳案(附上控案) 论详报 论枷杖加减 论六赃 ●办案要略叙 王荫庭先生为乾隆中叶法家老手着有刑钱必览钱谷备要政治集要等书行世迄今九十年来必览备要坊间尚有售者惟政治集要殊不经见余于春明市上得之所载门类如六部限图中枢限图刺字汇纂考成章程申详成规题咨事件三流表办案要略秋审条款各种纲举目张名曰集要洵不为诬惟今昔条例微有不同且如六部处分则例中枢政考军流道里表秋审比较条款等类各有成书无难考证独办案要略一种人不尽覩读其议论精确颠扑不破
别本刑统赋解
璜川吴氏旧钞本 别本刑统赋解 观夫首从之法,有正而有权 正,常也。权,变也。首从之法有权有变,谓如强盗,造意者为首,随行者为从,此事之常也。而有从权而变之者,谓为首者却不行盗,又不受分即是。专进止者为首,主遣奴婢为盗,虽不上盗仍为卣论。又同谋殴人,下(首)【手】重者为首,元谋减一等。此即从权而变者,故云首从之法,有正而有权也。 加减之例,或后而或先 犯罪情事不一,故有加减之法。加者就重,减者就轻。假如甲乙二人窃盗财物,依今之例计赃,至元二十贯合并赃论,甲造意决七十,乙随行减一等。缘因盗之物,事主追捕,乙恋财伤人,甲弃物逃窜,以此论之,情法皆变,合加者从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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