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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职官

六部成语

6.1 万字 · 约 2 小时 55 分钟 · 1 / 9

会员可开白话

六部成语  〔清〕李鹏年等编

吏部

铨衡

选缺的次序(订正:即选用官员法度言其诠选如权衡之平均而无所偏颇也)

大选

平常的选缺班次 各官有候选之名目系由吏部将名字记于册籍遇有应得之缺按次序先后选补此为平常选班另外有再得保举起出平常选班之外而另有名目者甚多逐句详注于后

挨选

在本班中依着前后的次序选用

顶选

选缺次序到了第一了

候选

等候选缺的官此乃总名

候缺

同上而等候补缺亦可云候缺

候补

在京城各衙门或外省专候补用本地应得之缺

间补

候补的官有许多的班名每有缺出先补此班一人再有缺出则补彼班一人如第一次出缺补正途班二次出缺补捐班之頪

朝推

由皇上自行推用(订正:由朝臣公推用之)

正途班

举人进士出身

保举班

得了功劳保为候补者

议叙班

国史等馆办完了书奉旨交部议叙得了候补的官者

捐班

用银子捐候补者

尽先补用班

得了功劳或是捐了银子保举在别的候补之先补用的

升用

升了官职

调补

此处的实任官改作彼处的同等官任官

题补

有缺出时上官在应补此缺或应升此缺之人员内拣选奏请补用

员缺

此官之缺

内升

外省之员升补京城之官

外转

京城之官调补外省之职

裁缺

将原设之官裁去不用

改补

不用原官另补别职

考选

考其才干选授官职

拣选

于应升此缺之人中拣择最好者带领引见候旨定夺

借补

原系候补大臣而暂以小官之缺补用

衔缺

原任之官职与现在之缺分相同曰衔缺相当

职衔

官职之品级(订正:官员之实职虚衔也)

大衔

大官之职衔

加衔

在本任官以上另加虚衔

职名

此员官职姓名

保题

奏请保举

保举

此人有功上官奏请酌加

议叙

由吏部酌议功之大小赐以奬励

优叙

加倍议赐奬励

加级

在本来之品级上加赐一等

纪录

将其劳绩录写于册以纪之

纪录五次

凡加级纪录每官所得不止一次各视其功绩之多寡故有四五六七次之不同

双月班[满汉本无班字]

吏部选官之班次不同有遇双月所出之缺始得选补者有遇单月所出之缺始得选补者所谓双月乃二四六八十十二月也单月乃正三五七九十一月也

职揭

赴部投供之员皆先写本身官衔姓名一纸呈于文选司谓之职揭文选司吏部司名专管通政

投供

此员将得选缺则吏部召之来令其书写履历单一纸呈交以凭查校

亲供

此官亲笔所书之履历单曰亲供

验到

各省来京引见之员到京后即赴吏部报知而部官验其年貌曰验到

过堂

六部各衙门官员每届三年吏部堂官亲按名查验一次谓之过堂

点卯

各部书吏官役人等每月一次或二三次由司官按名查验曰点卯

演礼

应行引见之[员]于引见前一日赴吏部学习礼仪

掣签

分发各省及分派各衙门候补学习之员皆吏部掣莶而定

签筒

形如笔筒内置竹签写各省之名有分发之员则吏部堂官随手掣签以定之

领凭

外官由京赴任必先往吏部领取文牒到省后呈验上官

给由

凡有应升之员则上官先咨行吏部查考此员履历及有无处分由部查明缘由给咨回复

当堂

凡领凭掣签等事皆在堂官面前办理

对月领凭

凡吏部发给外官之文凭某月发某省均有定章领凭之员必俟应发之月始得领取

到任

官员己到本任接印任事

入境

官员己到本任管辖之境

任所

本任之处

受事

接任办事

回署

官员因公事外出事竣仍回本署

责任

本任应管办一切分所应为之事

现任

现在所居之任

优任

优加任用给以高等之职

原任

辞职退闲之人当初所做之官曰原任

新任

初到此处做官

前任

从前在此处做官

接任

由前任官将责任交付新官接办

生手

从前未做过此官未办过此事而初为之者曰生手

署事

本任官另有公事外出所遗之缺派人署理

交代

前任官将一切未完事件并仓库钱粮交付新任官

交盘

交代之时将库中存项盘运抨兑[疑字有误]无差新任乃接受

管理

管辖办理某处事务

经管

经手管理某事

署理

署缺办事

接署

接任署理

护理

凡上官公出不久回者则由属员暂护其印代为办事(订正:凡各官以下理上以小理大护其印务皆曰护理曰衔职相当者则为护理)

赞理

帮助办理

督理

督率属员办理

暂理

暂时办理

一等称职

京外文官皆三年考验一次察其勤惰分列三等各级考语名列一等者考语曰称职列得升迁

二等勤职

二等人员考语曰勤职

三等平职

三等人员考语曰平职 凡名列二三等之员皆得留任

奉裁改调[调注本作补]

此处之官奉旨裁去缺分则将现任此官者改补他所之缺

借品调补

如此员本系五品而暂以六品之缺调补后日仍以五品补用

对品调用

品级同等之官互易地方

对品调闲散用

如此员才力稍有不及则以同品事少之缺调补

照级调别项杂职用

如正印官才力不足则以同品之佐杂缺调补

以相当员缺略加升用

将此员择其相宜之地而小迁其职

考成

上官考查属员办事有无成效

考满

考成各有限期或三年为满

引见

应升补之员由吏部引见皇帝

陛见

外省大臣到京朝见皇帝

请陛见

外省大臣例应三年一次奏请来京朝见

京察

京城之文官三年考察一次谓之京察

大计

外省之官三年考察一次谓之大计

计典

大计之事

届期

已到所定之日

履历

作官之出身及作官之地方及如何保举均谓之履历

四柱[满汉本作四柱清册]

凡京察之时皆有四柱册上官考其优劣演注字样

举劾

京察后高等者保举之下等者参劾之

劝惩

举劾之事所以劝勤惩惰

事实

平生所为之实事如节妇名儒孝子之类

事迹

所做过之事

劣迹

此人所做不好之事

计参

大计之后据实参奏

参革

奏参革职

参罚

被参后定其如何罪罚

前参

凡州县官往往因事屡受参劾其最先者为前参

参后

官员被参之后行事如何上官亦当查考

露章

参劾官员之奏疏曰露章

纠参

查其过失而参劾

检举

自己查出本身过失自折自参

摘参

指出其过失而参劾之

处分

应得之罪

议处

官员被参奉旨将其所犯之罪状下部议罚

会议

几处衙门聚会共商事件

议官

应行会议之员

酌定

斟酌其情然后议定

驳行

交部参奏之件或有不合例者则由部行文驳之

改正驳回

部议不合之事皆驳回原处令其改正

逐斥

不要此人做此官退而去之

革职

将其官职革退

拿问

官员所犯之罪重大则于革职后拿来审问定拟

摘印

此官已经奉旨革职则上官派委员向其索取印信(订正:凡官员犯事急须撤去其任不能更待公文往返稽迟派员代替者即由督抚委员速往索摘该官之印使之离任)

离任

官员或丁忧或被参离开本位曰离任

解任

官员犯罪应行传讯则暂停其职守

降级

官员有罪则由其[现]任官上酌降一二三级不等

卸事

将自己应办之事交付别人办理

罚俸

官员有小罪则部议罚其应得之俸银一年二年三年不等

留任

官员有小罪则所得降级或革职皆准留本任

住俸

官员或丁忧或别项处分则核计其开缺之日为止停给俸银

行俸

官员或出外差则应得之俸仍由京城支领而本人在外另得薪水谓之行俸(又名住俸)

降俸

降级之官其俸亦随级而降

停俸

官员或因病或丁忧开缺则将其所得之俸停止

除俸

此官已因事革职则除其应得之俸

停升

此官若犯小罪则记过停其升转三个月

降俸二级

此官有罪将其俸按二级已下降之

常川带俸

西城镇守诸大臣各有本任虽授外职却常食其京城应得之俸

附过还职

如此官例应革职而上官念平素勤谨则记其过而还其职

还职

如此官例应革职而上官念平素勤谨无记过而还其职

回避

同省为官者如系父子叔侄兄弟亲戚皆令官小者回避他省

平行

品级同等彼此皆无管辖之责谓之平行

休致

官员年老无用则上官奏请将其休官致仕而仍留其原来品级

归农

辞退职任归家务农

终养

凡作外官者家有父母年老准其呈请开缺回籍侍养俟父母终后再行补官

原官致仕

凡京外各官有年老多病者准其自行具呈告病乞请休官上官察其情实而且平素勤慎即为之代奏请旨仍留原官品级而罢其所任之事最有功者或赐半俸终身

告病乞休

凡京外各官有年老多病者准其自行具呈告病乞请休官上官察其情实而且平素勤慎即为之代奏请旨仍留原官品级而罢其所任之事最有功者或赐半俸终身

加一级降二级今降一级戴罪图功

比如此官因功得加一级后又因罪应降二级则部议以其所加之一级抵销所降二级之一仍降一级责令戴其罪过再作立功之事

停其升转戴罪图功

如此官犯罪其轻则不必降级只暂记过停其升转三个月责令戴其罪过再作立功之事

虽任内有参罚亦有纪录

比如知县在任满期上官总核其在任时之功过如一任之限内虽有参奏罚俸等项处分亦有加级纪录等功绩则为功过相同准其互相抵销(纪录纪功一次比加级稍次)

于新任内罚俸一年

比如此官在前任时得有罚俸二年处分罚过一年之后升转新任则在其新任应领之俸内仍罚一年以合二年之数

因公出境

地方官因奉上官委派到任处有差遣离开自己所辖之境界

缘事出境

地方官因奉上官委派到任处有差遣离开自己所辖之境界或己身之事而出境

奉委公出

地方官因奉上官委派到任处有差遣离开自己所辖之境界

闻讣

在外做官聴见家中父母的死信

丁忧

穿考服又曰丁艰

守制

亦与丁忧同

丁内艰

母死丁忧曰丁内艰(父死丁忧曰丁外艰)

服阕

丁父母忧已满三年服制已终例应起复

起复

丁忧之员服满后禀知本籍上司请给咨文赴部补官

归葬

此官父母早卒因不得葬地故未入土后来此官宦于别省忽得家信知地已置妥则按例告假归葬

省亲

在距本籍较近省分为官或主考学政等官差满回京之便皆得告假二三月回籍望看双亲

夺情起复

督抚司道及带兵大员忽然丁忧则皇上命其在官守制不开缺或已开缺回籍皇上欲用之则降旨命其不待服满即行补官谓之夺情起复夺情言夺其孝思也

印结

凡外省之人来京考试及捐官等项皆须同乡京官为之具保结上盖以印其印乃六部之印也

甘结

凡官府断案既定或将财物令事主领回者皆命本人作一情甘遵命之据上写花押谓之甘结

有司

凡官有管辖民人之责任者皆谓之有司

执事

办理何项事务之官谓之何项执事

上司

有管辖此官之权者皆谓之上司

同僚

同官品级相等者谓之同僚又称同寅

属员

上官所辖之小官曰属员

近侍官

在内廷办事之官无论大小皆曰近侍官如军机处内阁等衙门是也

亲临上司

管辖最为亲切之上司如知府之管知县是也

挨资俸

凡官员升迁时必先考其食俸年数之多寡以食俸年多者为资深依其年资之深浅而定其升迁之次序先后

全俸官半俸官

在京城六部学习之司员如三年期满奏留本部补用者于未补缺以前先给半俸迨补缺后始给全俸

历腹俸历边俸

外任官之在边界者与在腹地不同如在边界历任已满三年其升迁之次序比在腹地者加优十倍

流官[干本作流内官嘉本脱内字]

有品级之官流乃等次之意

风宪官

风闻奏事执掌法度之官即御史也

冠带官

钦赐冠带之官如新进士授职必赐衣冠

正印官

府州县等正任掌印之官

方面官

道台知府皆称为方面大员

幕员

有官职之幕友曰幕员

么麻?么小吏

卑小之官用禀帖递上官时往往自称么么小吏么么细微也(订正:么么微物二字出汉班叔皮王命论么么小吏小官对于大官谦卑之称也)

所在官员

在远处说此处地方官曰所在官员

同城官员

同在一城中为官者曰同城官员

提塘

各省皆在京城设立往来递送文报之官曰提塘

经制

有经理管辖之权者曰经制

设流

在边地添设有品级治民之官

改土归流

云贵两广等省蛮夷之区皆以本地头目作为知州等官以治其民子孙世袭谓之土官往往任意为虐故常有将土官革去改用流官者

土职承袭

云贵两广等省土官病故其子例应承袭世职此事由吏部办理

遵旨逐件事(以下皆咨详吏部公文之起句也)

从前有旨命吏部转饬各衙门详查某某事其后其各衙门查明咨覆其文之起句则云为遵旨逐件事

服官之流品等事

如吏部命某省查某人历任何官某省查明咨覆则云为查明某人服官之流品等事服官作官也

恳恩详题升补等事

如各衙门有应行升补之员例应由本衙门酌定详报吏部由吏部奏请升补在本衙门办稿呈堂时起句用此语

恳恩详请题复姓氏以敦本源事

行取

外省州县官有才能出众声名大著者例由吏部行文调取来京以御史或部员用此例在康熙年有之今无

贤能(以下皆考语也)

有德行曰贤有才干曰能

循吏

为官清廉良善者曰循吏

卓异

才能极高曰卓与众不同曰异(订正:外官三年大考察一次谓之大计其中才能尤为出众者即保举卓异候旨送部带领引见擢用)

精敏强干

明白曰精办事快曰敏有力量曰强有才能曰干

四应之才

言其才能周全可以应答四面之事

材勘盘错

古语云木不遇盘根错节不足以见斧之利曲折不直曰盘纹理不顺曰错此等之木最坚而[难]破比如难办之事(此句总而言之)是此人之能可以[堪]难办之事

清慎勤谨

不贪曰清不妄言妄行曰慎不懒惰曰勤修品性曰谨

治政有方允堪保举

言其治民办事都有方法实在可以保举

实心任事

用诚实之心办理一切事务

宣讲圣谕十六条

州县等官应于每月朔望日聚集士民把圣谕广训十六条高声宣读详细讲解以使人人知所效法

诚二千石之良者

实系知府中最好之员古称大守又曰二千石因每岁禄米二千石即今之知府也

应军需而供亿克勤

凡有军营中应用之物多件都能供给齐全可谓勤矣

自新异图尚可以束励

若能改了从前的不好从新用善法办理仍可约束勉励众官役辈使之不敢扰民

督垦荒地

率领民众开垦荒旷之地以种五谷

增出人丁获解逃人实绩

州县官本管境内民数加增拿获八旗的逃人解送至京此二事皆为实在之劳绩

有荐一次纪录十次

此官从前得有保举一次因功纪绿十次

随至随结

公事随手办结毫不身耽延

参酌情法

将人情律法二者酌中参核务得其平而后已

责成之法

将此事之任责之于此人必使办理有成效

贪酷

收受贿赂曰贪虐害百姓曰酷为八法之一

贪戾

收受贿赂曰贪不顺人情曰戾为八法之一

贪劣

收受贿赂曰贪卑鄙不才曰劣为八法之一

贪残

收受贿赂曰贪凶暴不仁曰残为八法之一

浮躁

性情不定曰浮性急曰躁为八法之一

轻浮

举止不端方曰轻性情不定曰浮为八法之一

暴戾

性情凶曰暴不顺人倩曰戾为八法之一

赃官

不廉之官

清官

赃官之对面即清廉之官

受财

受人之钱财

苞苴

因受财而不肯认真秉公办事以致诸多含混苞苴即包容之意(订正:贿赂也昔人行贿赂恐为人所知以苴具裹之以掩饰人之耳目因即以苞苴名贿赂)

过付

传送贿赂

才力不及

才情力量俱短

老病

年老多病不能任事

罢软

同疲软无力曰软迟延曰罢

罢玩

迟延曰罢公事懈怠曰玩

怠玩

性情怠惰玩视公务

阘茸

性情昏乱懦弱遇事不知振作曰阘茸

迂缓

固执曰迂性慢曰缓

偷安

只求安闲不理公事曰偷安

冒名代替

假冒他人名姓代行考试或替人当差

规避

打算躲避罪过曰规避(订正:凡官员处事居心欲避难就易避苦就乐避害就利避过就功皆曰规避)

言语傲慢

出言狂傲失于谦和有轻慢人之意

尽先前补用班

尽先补用班其补缺当在各班之先尽先前补用班即在尽先本班中又当在前也

花样

即各班名目如即补候补尽先尽先前等类是也

委署委差

外省凡补实缺官必经奏明若署理即各项差事则可由督抚径行委派

轮委到班

外省委署委差各班人员俱有次第依次轮委到班者言已轮及该员名次即将委之也

指分

内外各官或分发何省或分发何衙门向由吏部挚签而定自捐纳行而捐银者遂可任意指定何省何衙门而分发之

兼署

以此官而兼署他官也

兼差

以一员而兼任何差也

督办总办

督者督率于上以办理公事也总者总其成也二者之中督办尤大(订正:督办者督率于上以办理公务也总办者总持其成以办理公务也二者之中督办尤大)

帮办襄办

帮办帮助办理公事也襄犹帮也

先期公出

地方官或遇该管地方出有事故而本官已于事未发之先时因公他出也

严加议处

寻常小过交部议处以罚若为大过则议处加严也

降级准抵销不准抵销

凡官员获咎部议或应降级如该员平日尝立功得有加级者准其以所加者抵销所降若遇大过则必加实降不准抵销

主政

六部之主事也

开缺

凡实缺官员或有过失而罪尚小不至于降级革职即饬其开去本缺小官则另候补委大官则另候简用

开缺来京

凡大官如获咎而皇上尚欲察看其人可否仍用者则饬其开缺来京另候简用如已决意不用者仅饬开缺下无来京另候简用等语

革职永不叙用

官员如犯大罪必不可复用者则上谕革职永远不复叙录任用

驱逐回籍

官员或有在服官省分犯法为非者朝廷既革其职仍驱逐之令回原籍不准在该省逗留生事

钦差

凡皇上特命差往外省办事者皆曰钦差

钦案

凡奉谕旨交付办理之案皆曰钦案

加级随带不随带

官员有功绩得有加级奖赏其中有随带不随带之分随带者无论移任何官皆准带往不随带者则惟得于本任时有之若调移他官其加级即归消灭

不法

官员所为不依法则也

主稿

乃奏事主撰折稿者也凡外省大员如有一事经数官员衔议奏者折尾必行声明此折由何人主稿又六部司员中经承撰拟本部公文折件者亦谓之主稿

结党营私

言官员结交党羽经营私事也

罔上行私情同市侩

言为官者欺罔其上而自行其私情卑鄙之情与市中牙侩无异也

公尔忘私

言臣民因公事而忘其私事也

国尔忘家

言臣民必在于国而自忘其家也

君尔忘身

言臣民忠于君上而自忘其身也

忠爱性成

言臣子忠君爱国之心本于其性质所生成也

急公奉上

言臣民急于为公以奉事其君上也

毁家纾难

自毁其家出眦财以纾济国家之难也此春秋楚令尹子文事后人于捐财以助国者辄引以为言

寻常劳绩异常劳绩

官员立功者有寻常异常之分寻常者小功劳异常者大功劳功劳小者奖赏亦小功劳大者奖赏亦大

瞻徇回护

瞻者瞻顾徇回者迂回护者庇护言大吏于属下之官员虽有过失而瞻徇而为之回护不行举劾惩罚也

暂行署理

暂时署理之也

白??比

虎皮比读若皮古之人师讲学皆以虎皮为坐今因借以称学校学师之职

密勿

慎密也言办理公务慎密也

弹奏

参劾也言如以手弹击之也古人或谓之抨击

监临知贡举

凡外省乡试巡抚为监临若在京城会试则顺天府尹为之名曰知贡举

肆应之才

言其才猷充裕可以纵肆随意以应各事也

圣谕广训

各府州县学官照例于每月朔望应择地聚集士庶宣讲圣谕广训谕十六条乃圣祖所制其每条注释之广训乃世宗所制也

失于觉察

无论何事应预先察知者若失于预察皆有罪

失察冒开

书吏等开写赈目以少冒多意图侵吞而上官不加详查迨日后发觉该官应得处分

同部

其它

百官箴
百官箴 (宋)许月卿 撰 ●目录 提要 原序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钦定四库全书 史部十二 百官箴 职官类二官箴之属 提要 臣等谨百官箴六卷宋许月卿撰月卿字太空后更字宋士婺源人始以军功补校尉理宗时换文资就举以易魁江东廷对赐进士及第官至浙江西运干贾似道当国召试馆职语不合罢去闭门著书自号泉田子宋亡不仕遁迹十年乃卒亦志节之士也是书仿扬雄官箴分曹列职各申规戒考宋史百官志经筵乃言路兼官二府掾乃枢密中书属吏参知政事以门下中书侍郎为之登闻院隶谏议进奏院隶给事中俱辖于门下者军器监文思院俱辖于工部是书皆各自为箴葢以所掌之事区分故既列本职又及其兼官既列总司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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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要略 (清)王又槐 着 ●目录 叙 论命案 论犯奸及因奸致命案 论强窃盗案 论抢夺 论杂案 论批呈词 论详案 叙供 作看 论作禀 论驳案(附上控案) 论详报 论枷杖加减 论六赃 ●办案要略叙 王荫庭先生为乾隆中叶法家老手着有刑钱必览钱谷备要政治集要等书行世迄今九十年来必览备要坊间尚有售者惟政治集要殊不经见余于春明市上得之所载门类如六部限图中枢限图刺字汇纂考成章程申详成规题咨事件三流表办案要略秋审条款各种纲举目张名曰集要洵不为诬惟今昔条例微有不同且如六部处分则例中枢政考军流道里表秋审比较条款等类各有成书无难考证独办案要略一种人不尽覩读其议论精确颠扑不破
别本刑统赋解
璜川吴氏旧钞本 别本刑统赋解 观夫首从之法,有正而有权 正,常也。权,变也。首从之法有权有变,谓如强盗,造意者为首,随行者为从,此事之常也。而有从权而变之者,谓为首者却不行盗,又不受分即是。专进止者为首,主遣奴婢为盗,虽不上盗仍为卣论。又同谋殴人,下(首)【手】重者为首,元谋减一等。此即从权而变者,故云首从之法,有正而有权也。 加减之例,或后而或先 犯罪情事不一,故有加减之法。加者就重,减者就轻。假如甲乙二人窃盗财物,依今之例计赃,至元二十贯合并赃论,甲造意决七十,乙随行减一等。缘因盗之物,事主追捕,乙恋财伤人,甲弃物逃窜,以此论之,情法皆变,合加者从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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