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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职官

淳熙玉堂杂记

1.6 万字 · 约 46 分钟 · 3 / 3

会员可开白话

“卿来适其时。”遂再兼权直,十月复增莫子齐(济),寻卒。其后继增赵大本(彦中)、熊子复(克),予遂参预。

必大试馆职时,太上称其文,谕宰执陈公(康伯)、朱公(倬)云:“他日令掌制。”今上受禅两月,自六察擢左史。初对玉音,云:“向在王邸,见卿词科拟制,雅宜代言。”不旋踵遂兼三字,其后两入翰苑,首尾十年。自权直院至学士承旨,皆遍为之,其荷两朝知遇,至矣。岁月既久,凡涉典故及见闻可纪者辄笔之。淳熙庚子,进位二府,苏易简玉堂之思每切于中。因命小子(纶)裒为一编,略加订。其间多涉几微,非止温木,或删或留,仅得五十余条。前后脞录,辞无诠次,厘为三卷。或可附洪氏《翰苑群书》后云。壬寅八月十二日,周必大题。

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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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本刑统赋解
璜川吴氏旧钞本 别本刑统赋解 观夫首从之法,有正而有权 正,常也。权,变也。首从之法有权有变,谓如强盗,造意者为首,随行者为从,此事之常也。而有从权而变之者,谓为首者却不行盗,又不受分即是。专进止者为首,主遣奴婢为盗,虽不上盗仍为卣论。又同谋殴人,下(首)【手】重者为首,元谋减一等。此即从权而变者,故云首从之法,有正而有权也。 加减之例,或后而或先 犯罪情事不一,故有加减之法。加者就重,减者就轻。假如甲乙二人窃盗财物,依今之例计赃,至元二十贯合并赃论,甲造意决七十,乙随行减一等。缘因盗之物,事主追捕,乙恋财伤人,甲弃物逃窜,以此论之,情法皆变,合加者从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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