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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职官

煮粥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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煮粥条议

万历三十七年岁饥,巡抚都御史周孔教檄知府张九德、华亭知县聂绍昌、青浦知县韩原善,分往乡村作粥,以济饥民,皆取给署丞顾正心济荒米,使乡士夫好义者监视之。乡市煮粥凡十八处。余山一路,俞廷谔独捐米三百石,于宣妙寺煮粥,就食者颇众。余因作此条议云。佘山道人陈继懦识。

一、设粥于城郭,则游手之人多;设粥于乡村,则力耕之农众。聚则疫痢易染,分则道里适中。宜设于城郭十一、乡村十九,较得其平矣。

一、委官监视,不无供应之烦,及左右需索。不如敦请缙绅贤士为地方信服者主之,事既办集,小民呼应亦便。

一、搭厂既费竹木工食,又防火烛风雨,不如寺院之中水浆造锅,寓房贮积种种便益。

一、执事即选饥民中健旺好洁者,给米二升,令司炊爨。

一、粞粥不如米粥。往时粞粥多不全熟,或有搀和石膏,往往食后致病而死。故以白米为主。米粥或以石灰入锅,易于胀熟,害甚。石膏尤宜检察。

一、草柴不如术柴,火力既盛,搬载堆积亦易,余炭又可煮茶。饥民待粥者,即令劈柴,劈完加粥一碗。

一、吃粥上午一次,下午一次,俱自带碗著就食。倘遇风雨,遭途艰难,许自带瓦器,并给二次,以便携归。

一、给粥老人先于童壮,妇人先于男子。老人尫赢不能久待,妇人领粥出自万不得已,俱宜体恤,来即发之。

一、童子最难驯伏,须择人官摄,击锣为号。五童一队,挨次散之。壮男俟末后散之。

一、丐流另设粥场,仍令丐头管领,毋使混扰饥民。

一、凡远近有体面人如学究、医生之类,以绝粒为苦而又,当给竹筹,烙铁印记,即托人代领,不必亲至。道路桥梁有缺坏毁腐者,皆补筑修理,勿使饥病之人倾跌致毙,宜周密预为之。

一、粥之生熟厚薄有无插和,监视者当亲看、亲尝,则诸弊悉除,饥民得沾实惠。

一、煮粥须用砖灶,一则耐久,一少灰尘。

附录

周抚院(讳孔教)《救荒条谕》

民闲之积贮有限,而商贾之通济无穷。商贾来则谷米多,谷米多则米价自平。故疏通商贾,尤为救荒急务。本院心切济民,先切通商,各属有司,其价随时高下,昕商民从便交易,务使商民两得其平。

每见荒年,一番佥报,阖邑骚然;奸民乘之,攘臂而起,致令富家巨室,人人自危。今本院捐俸为首,以及次道、府、州、县,倘乡绅先生慷慨仗义行仁者,听其自书;若干不愿者,不强也。至于任侠慕义,如顾正心者,三吴岂谓无人?倘有捐数万金救民者,本院即为题旌;万金而下,竖坊给扁,俱无所吝。欲冠带者,给冠带,以荣终身;欲效用者,给札付,以令效用。又为之免其重役。即如输米百五十石者,免五百亩之差三年;输米三百石者,免千亩之差三年。米递加,田亦递免,俱听其自书,有司不得一毫强勒。近清浦县候选序班王仕捐资五百两助赈,吴县监生朱国宾措银千两助粜,即令县官亲往其家,县扁以旌之,仍免三年重役,使得为善之报。本院之不食言如此。夫请蠲、请赈、禁抢夺、禁强借,本院之保护富家,不遗余力。倘富家终吝一钱不出,无论辜负本院,且非自为身家计也。

议荒政而及于鸠工,其无烦官帑,有益大户,而兼可以济贫民者,无如修圩一事。盖圩埂日塌,仅存一线,所以一遇大水,捍御无策。今诚及八九月水退之时,县官轻舟寡从,遍至穷乡,每圩之中有田而稍饶者,计亩出米若干,有田而家贫者,计亩出力若干,即以饶者之米充贫者之腹,使之毕力修筑。狭者培之,低者增之。有数千亩共一圩者,仍界画为数圩,而多筑埂以分之。夫埂厚而高,则御水有具;圩分而小,则车戽可施。在出米者,非置之无用之地;在出力者,即自为己田之谋,且可以目前救荒之谋,为后来备荒之用。其地非水乡,无圩可修,或缮治城池,或平治桥道,或营建官廨,大都动千人之工,则活千人,动万人之工,则活万人。但须于富民不扰,于饥民得济,此又救荒一端也。

本院因此年岁凶荒,苦心竭力,凡可救活百姓,不爱发肤。如请蠲、请赈、积米、平粜等项,不一而足。尔等直仰体本院真意,若好勇疾贫,乘机抢夺,如奸徒卢文献、罗二、高二等已经拿懈前来,缚押游示六门毕,即毙之通衙。讫夫各犯抢人粮米,本以幸生,反以速死,此等奸徒在在有之。若不及早改行,本院决不姑息。治乱民正以安良民。为此谕军民人等,务农者,趁此水退,随便耕种杂粮、蔬菜,亦可糊口;经营者,肩挑步担,佣工超食,亦可活命。各安生理,省俭度日,未必即死。若怙终不悛如卢文献等,顷刻立毙,尸骸暴露,谁为怜惜?尔等思之,速速改过,毋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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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本刑统赋解
璜川吴氏旧钞本 别本刑统赋解 观夫首从之法,有正而有权 正,常也。权,变也。首从之法有权有变,谓如强盗,造意者为首,随行者为从,此事之常也。而有从权而变之者,谓为首者却不行盗,又不受分即是。专进止者为首,主遣奴婢为盗,虽不上盗仍为卣论。又同谋殴人,下(首)【手】重者为首,元谋减一等。此即从权而变者,故云首从之法,有正而有权也。 加减之例,或后而或先 犯罪情事不一,故有加减之法。加者就重,减者就轻。假如甲乙二人窃盗财物,依今之例计赃,至元二十贯合并赃论,甲造意决七十,乙随行减一等。缘因盗之物,事主追捕,乙恋财伤人,甲弃物逃窜,以此论之,情法皆变,合加者从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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