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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职官

读例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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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去二覆,见死囚覆奏待报。应参看。

□此例及上条统言九卿、詹事、科道,则六部、都通、大理皆系九卿,其太仆、太常等衙门,似不在内,近来亦倶会审。现在,系三品官衙门则与会审,四品以下则否,即如詹事府与翰林院相等,乃有詹事而无翰林院,其明证也。

有司决囚等第  一,各省毎年题结斩绞重案,刑部于次年开印后,分类摘叙简明事由,缮折奏闻。

此条系乾隆九年,刑部议覆御史彭肇洙条奏定例。

谨按。此亦系汇题之件,其造具黄册,则归督催所承办也。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毎年秋审,遇审某省,即令某道御史与掌道一体上班朝审,令京畿道御史同掌道与审。

此条系乾隆十四年,山东道御史严源焘条奏定例。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秋审句到时,遇某省本章,即着某道御史承办。朝审案件,令京畿道专办。行刑时,着刑科给事中,及刑部侍郎一人监视。

此条系乾隆十四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原例均系河南道,乾隆二十三年,奉上谕,京畿道着列于河南道之前,河南道事务,令京畿道办理,钦此。因将二条河南道倶改为京畿道。

谨按。例系刑部侍郎一人监视行刑,现在办法则系右侍郎二人,与例不符。尔时必有其故,今则无可考矣。朝审案内遇有蒙古人犯,知会理藩院堂官到班会审。见化外人有犯门,应参看。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官犯及常犯罪干服制,由立决改为监候者,又卑幼听从尊长主使,殴死本宗小功、大功、兄姉及尊属,例应斩候者,刑部于秋审时,倶列入情实,各另缮一册,列于各该省常犯情实黄册之前,进呈候句。官犯俟十次免句之后,服制常犯俟两次免句之后,大学士会同刑部堂官,将人犯招册,复加详勘,其有实在情节可寛者,摘叙案情,确加看语,请旨改入缓决。

此条原系二条,一系乾隆十四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一系乾隆十七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嘉庆六年修并。

谨按。此指官犯与服制常犯而言,与下朝审情实官犯一条参看。

□此处罪干服制下可改为者字,分注,无论由立决改为监候,及例应斩绞监候,余倶删。

□乾隆四十二年例文,官犯十次未句,刑部査明奏闻,下次改入缓决,并无会同大学士之语。此处与服制人犯,一体会同大学士办理,不特重复,亦属参差。似应将官犯一层摘出,作为除笔,庶与下条例文相符。刃伤期亲尊长,及违犯教令,致父母、夫自尽,拟绞候等类,现倶入服制办理,例内仅有听从殴死功服尊长一层,未免挂漏。

□服制情实人犯,两次免句,即改缓决,似嫌太寛。

有司决囚等第  一,各省官犯,如系贪酷败检,侵亏狼籍,及有心巧诈,不尽臣职,罪应斩绞之员,其审题结案在行刑之日以前者,着皆补疏题请,情实予句者,即行刑之日已过,亦着行刑,在行刑以后审结者,入下午新事册内,刑部仍粘签声明。其寻常私罪案犯,无前项情节者,着牢固监候,俟次年秋审办理,不得概请补入本年情实。

此条系乾隆二十二年,两次饮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亦尔时办法,近来并无此等案件。

□例内着字皆上谕中语也,似均应修改。

有司决囚等第  一,各省秋审本掲,如系新事,初次入秋审者,照旧备叙案由,确加看语,以凭会核。其旧事缓决人犯,摘叙简明略节,依次汇为一本具题,倶不必叙入问供,以省繁冗。至九卿会审时,刑部分送招册内,除情实未句,及初次入秋审者,仍刷印招册分送详核外,其旧事已入缓决者,不必重复备册,分送会审,止于会审时逐一唱名。进呈秋审本内,亦开列起数,名数具题。若旧事内有一二案尚须商议,并该督抚前拟情实,后改缓决,前拟缓决,后改可矜之案,仍听刑部摘出,临期印册,分送九卿公同会议,朝审案犯一体办理。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雍正八年定例。一系乾隆二十六年,刑部议覆山西巡抚鄂弼条奏定例,三十四年改定。

谨按。照旧二字可改倶。

□备叙案由,即第一条内所云刑部将原案及看语,刊刷招册等语也。

□例云,确加看语,及前法司看语,似系指题本内,刑部会同九卿、詹事、科道等官会看得云云而言,而招册内并无会审看语。另有改事方签一本,办法稍有不符。

□前拟情实,后改缓决,前拟缓决,后改可矜,从前间或有之,近则絶无此事矣。惟调戏致本妇自尽之案,一次情实未句,即由外省改入缓决,此例所云,未必即指此条。至从前一改可矜,即行减等拟流,近亦无专改可矜者。其旧事缓决人犯,亦不逐一唱名,则愈简便矣。

有司决囚等第  一,秋审可矜人犯内,如子妇不孝,詈殴翁姑,其夫忿激致毙,或因该犯之母素有奸夫,已经拒絶后复登门寻衅,以致拒殴致毙者,此等情切天伦,一时义激,与寻常很鬪者不同,刑部会同九卿遇有似此罪犯,案情既确,倶量为区别。照免死减等例,再减一等发落。仍逐案随本声明请旨。

此条系乾隆二十七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可矜者应减一等,此则减二等矣。

□与杀死图奸伊母罪人一条参看。

有司决囚等第  一,缌麻服属人犯,于停句二次之后,亦照期功以上例,大学士会同刑部一体省核,改入缓决。

此条系乾隆二十九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条指拟入情实而言,似应添入情实字样。

有司决囚等第  一,各省毎年秋审,臬司核办招册,务须先期定稿,陆续移咨在省司道。会同虚衷商榷,联衔具详督抚复核定拟。至期会审,司道等官,倶赴督抚衙门办理。

此条系乾隆二十六年,钦奉上谕,及二十九年,刑部遵奏据广东布政使胡文伯奏准,并纂为例。

谨按。核办招册为一层,联衔具详为一层,至期会审为一层。

有司决囚等第  一,各省官犯于定案时,即在按察使衙门收禁,秋审句本到省,照刑部决囚之例,将情实官犯全行绑赴市曹,即令按察使监视行刑。奉到谕旨,当场开读,按照予句之犯,验明处决。

此条系乾隆三十三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专指官犯而言。

有司决囚等第  一,毎年秋审句到后,大学士会同刑部,将已句、未句情节,摘叙简明事由奏闻。行知各督抚于处决时,掲示通衢晓谕。朝审由刑部发交该城榜示,其各省官犯,倶俟朝审勾到后,奏闻颁发。

此条系乾隆三十八年,钦奉上谕,及四十年大学士于敏中面奉谕旨,并纂为例。

谨按。此专指情实人犯而言,缓决并不在内。

有司决囚等第  一,毎年朝审句到刑部,将人犯绑出之日,歩军统领衙门派歩军翼尉一员护送。

此条系乾隆三十八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条应与上刑科给事中监视行刑一条,修并为一。

有司决囚等第  一,秋、朝审情实官常犯,有经十次未句者,刑部査明奏闻,下次改入缓决,不得擅改可矜。其官犯缓决后,如遇査办缓决三次以上时,不得与常犯一例减等,其中或有应行寛宥者,恭候谕旨办理。

此条系乾隆三十九年,及四十二年两次钦奉谕旨,恭纂为例。

谨按。前条官犯与服制人犯,均会同大学士办理,此处并无会同大学士字样。

□再,服制情实二次未句,即改缓决,常犯必待十次未句,方改缓决,均嫌参差。如谓系照官犯年分办理,不知官犯尚有年终开单汇奏之例,从无迟至十年者常犯,则非扣足十年不能査办矣。

有司决囚等第  一,直省毎年应入秋审案犯,于应勘时仍令各督抚提解省城,率同在省司道,公同会勘定拟具题。至缓决人犯,解审一次之后,情罪无可更定者,祗令有司叙由详报,停其解审。其曾拟情实未经句决之犯,及前拟缓决后改情实,并缓决人犯内情可矜疑者,仍照例解审。

此条系乾隆二十五年,刑部议覆福建按察使奕昂条奏定例,三十三年修改,四十一年改定。

谨按。此秋审人犯提省之通例于应勘时仍五字可删。

□情实末句,即上条所云旧事情实也。惟前拟缓决后改情实,近来并无此事,亦无可拟案件,若可矜人犯,则本年已减等矣,又何二次解审之有。

□秋审之例凡数变,初则三次之后,方准停其解勘(雍正八年),嗣则改为二次(乾隆二十五年),后又定为一次(三十五年湖北巡抚陈辉祖奏请),愈觉简便。始则由省城而改为巡道,又由巡道改归省城,末后,则以距省远者,归巡道审勘,余仍提省审办,例内所以有仍令各省督抚云云也。

有司决囚等第  一,秋审人犯解省之时,倶令州县径行解司,仍报明该管各府,审后亦即由司给发护牌,分发各州县收禁,仍汇文行知各该府。

此条系乾隆三年,刑部议覆河南按察使隋人鹏条奏定例。

谨按。此人犯径解臬司之例,以从前倶系由府解司,不免有道路纡迥,及稽迟疏脱之虑,故改定此例。

有司决囚等第  一,各省起解秋审人犯,各州县如有相距在七十里以外不及收禁者,该地方官预期选拨干役,前赴寄宿之处,传齐地保,知会营汛,同原解兵役支更巡逻防范,审后发回,一体办理。傥有疏脱及纵放等情,将各该役照短解兵役例,与原解兵役,分别治罪。

此条系乾隆二十三年,刑部议覆河南按察使严有禧条奏定例。

谨按。囚应禁而不禁门内,解审军流人犯一条,系相距在五十里以外,与此少异。

有司决囚等第  一,直省委员押解秋审人犯,止令逐程交替,不必长解守候,其交替之时,将人犯并解役,当面点交前站委员收明,始回本地。其审毕发回时。亦照此逐程发递。

此条系乾隆三十年,浙江巡抚熊学鹏条奏定例。

以上三条均载稽留囚徒门,乾隆四十二年,按三条系押解秋审人犯至省旧例,乾隆三十三年移入此门。

谨按。强盗门盘获别省盗犯,必须移解,拏获省分遴派文武各一员,带领解役兵丁,亲身管押解送云云。似系在省派委而言,与各县派佐贰等官押解不同。

□此例盖恐其长解守候,有旷本业故也。惟本县人犯,责令别县押解,其附近省城之州县,将有应接不暇者矣。且审毕发回之时,若责令首县派员解送人犯,最多省分有数十名,至一二百名不等者,安得有如许佐贰耶。若分起解送,有需时日,其旷废本职,亦所不免,独不可虑耶。顾此失彼,此等处殊属窒碍难行。虽然有此例,而各省委员长解者,比比皆是,此例亦系虚设。

有司决囚等第  一,大宛两县秋审句决,及一应斩绞立决重犯,刑部于奉旨后,即一面径行顺天府府尹,转饬该县就近办理。一面仍行文直隶总督备案。

此条系乾隆四十年,刑部议覆侍郎兼受顺天府府尹胡

□条奏定例。

谨按。此指应在京城处决者而言。

□此不入朝审,而又与别州县不同者,故定立此条。

□顺天府系在京内,故不归直隶管辖,以示体制。惟顺属各州县秋审人犯,均归直隶总督办理,即寻常命案,亦必由臬司招解总督具题,间有顺天府自行具奏完结之案,而秋审则仍系直隶总督题报。此例指秋审句决,及例应立决两项,自系均在大宛两县监内收禁,故归各该县处决也。

□五城及歩军统领衙门,咨送刑部命盗案件,题结后,分别实缓矜留,即归入朝审核办。若民人在郷村犯事,则系大宛两县自行审办,由臬司详经直隶总督具题,与由部题结应入朝审者不同,是以与直省各州县一体办理。近来均行文直隶总督转行,并不径行顺天府尹,与此例亦属不符。惟是办法既不相同,仿照旗人犯命案解部归入朝审,似尚可行。盖原题既不由顺尹秋审,后尾亦不由顺尹具题,故不行径顺尹也。此例似可删改。

有司决囚等第  一,秋审査办留养承祀之案,如距省在八百里以内府州所属者,由该督抚、督同、臬司亲提犯属、尸亲、族邻人等,逐加研讯,实系亲老丁单,及孀妇独子,方准査办。傥亲属实在老病,不能就道者,州县査明,禀请督抚、遴委道府大员,前往就近査讯,取具供结,详报督抚臬司复核办理。其距省在八百里以外府州所属,及正犯例不解省。向由该管巡道审转者,即由该管巡道就近提齐犯属、尸亲、族领人等,査取供结详办。若犯属及尸亲等,籍隶他省者,即移咨所辖之该省督抚,按照离省道路远近,分别提审讯取供结,报部核办。

此条系道光九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留养系法外之仁,因而假捏舞弊者,所在多有,刑部于核议时,因情伤稍重者不准留养,并非亲老丁单,概准留养也。此例将犯属、尸亲、族邻人等,全行解省,未免多受苦累,因寛而反失之严,殊与律意不符。若谓假捏者多,地方官照例取结,多不可信,岂解至省城提讯,即可无假捏之弊乎。似不如照旧办理,一经发觉,即重治其罪,何必多设科条为也。

□命案内之尸亲系属苦主,乃因凶犯留养将其解省质讯,似嫌未安。

□,名例云,称人年者,以籍为定。注,谓称人年纪以附籍年甲为准,犯亲年歳若干,有无次丁,均载在籍内,一阅便自了然,有何虑其虚捏之有。非独留养一事也。凡犯罪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应收赎者,均可按籍定断,供状虽有虚诈,戸籍所在当无误也。昔人谓戸籍分明,一切均有头绪,此类是也。近来非无戸籍,倶属具文,一遇以年歳核定之案,转无凭据,不得不纷纷取结,致令寛厚之政,反成苛细之法,何不于戸籍一事,认眞办理耶。脱漏戸口之法既成具文,而编审又久已停止,本县人数尚且茫然,况能知其年纪若干耶。古法有不可废者,此其一也。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各省州县招解逆匪凶盗,罪应斩枭立决人犯,该督抚于各州县解犯到省,审明题奏后,即留禁按察使监,及首府县监,牢固监禁。俟奉到逆匪凶盗案内部文,按察使会同督抚标中军,督率府县,亲提各犯验明,绑赴市曹,监视处决。应枭示者,仍传首犯事地方示众。

此条系乾隆四十八年,并五十一年定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原定例意,盖因解犯中途恐有疏失,是以留禁省监。然人数过多,更觉可虑,宜不久而复变通也。

有司决囚等第  一,各省秋审斩绞重犯,俟督抚审勘后,倶发回各州县监禁,接准部文后,即于犯事地方处决。惟福建之台湾府,属甘肃之哈密、安西、玉门、敦煌等厅州县斩绞监候人犯,专令按察使照旧收监。其应支囚粮衣药,及遇有疏脱监毙事件,倶査照定例,一体办理。

此条系乾隆十五年,刑部议覆甘肃按察使杨应琚条奏定例,三十三年修改,嘉庆四年改定。

谨按。上条系指立决人犯言,此条系指秋审人犯言,从前倶留禁省监,后则分别办理矣。惟査甘肃所属之哈密等厅州县,秋审人犯,责成安肃道审办,后有条例,此处留禁省监之处,自应删改,此例有福建之台湾,无广东之琼州,修例时,以琼州应由该道审勘故也。后条例文,由道审勘者,祗有高廉、雷潮,并无琼州,自属遗漏,应于后条添入,琼州二字,改四为五方合。

□若琼州应留省监,此例何以又行删去。若以为应归该管道审勘,何以下条又无明文。究应如何办理之处,似应添叙详明。观乾隆三十三年按语,以琼州有雷琼道管辖,应令该道覆勘,则下条之遗漏,不待言矣。

□哈密等处声明留禁省监,即不归巡道审勘矣,乃下条哈密等处,均归巡道审勘,自属参差。此条定例在先,彼条系后来添入,漏未将此条删改耳。

有司决囚等第  一,各省驻防旗人犯该斩绞者,毋庸解部,即在理事同知衙门收禁。如有应入秋审人犯,令将军、都统等悉心确核,分别情实、缓决、可矜造册题达,刑部、九卿会核具题。至句到时,某省驻防,即另册同各省应句人犯,一体办理。

此条系乾隆四十二年,刑部议覆广州将军宗室永玮等,审拟驻防旗人克什布之妻杨氏违犯教令,致令伊姑王氏自尽身死一案,奉旨恭纂为例。

谨按。各省驻防旗人犯斩绞者,向倶解刑部收禁,此改为理事同知衙门收禁,秋审归将军、都统分别具题,以示别于民人之意。惟附京一带旗人犯斩绞等罪,现在倶归直隶总督题结,将犯解赴刑部收禁,与朝审人犯,一体分别实缓。此例祗有各省驻防旗人,归将军、都统分别实缓具题之语,至京辅一带旗人,解赴刑部归朝审办理之处,例无明文,似应添入。

□与军民约会词讼各条参看。

有司决囚等第  一,秋朝审官犯,刑部与毎年年终,汇开清单具奏一次。单内将所犯事由、罪名及监禁年分,并该犯年歳,详细注明。

此条系嘉庆十五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自有此例以后,官犯至十次者颇少,或二、三年,或四、五年,均于年终具奏时减等矣。

有司决囚等第  一,戏杀、误杀及窃赃满贯,并三犯窃盗,赃至五十两以上,问拟绞候,应入缓决之案,秋朝审一次之后,刑部査核奏明,将戏杀、误杀之犯,减为杖一百,流三千里。窃赃满贯三犯窃盗,赃至五十两以上之犯,减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其抢夺满贯人犯,及误杀案内,所杀系其人之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妻、兄弟、子孙、在室女者,倶俟査办缓决时,再行照例办理,不在此例。

此例原系三条,一系乾隆二十三年,江苏按察使崔应阶条奏定例。一系乾隆三十一年,江苏巡抚明徳条奏,并在三十二年,军机大臣会同刑部奏准定例。一系乾隆四十八年定例,嘉庆六年修并。

谨按。窃赃逾贯人犯,从前系发新疆种地当差,是以奏明一次减等,以资力作。后经改发内地,似无庸一次减等。至命案内戏、误杀情节最轻,唐律本非死罪,明律倶拟绞候,已属从严,是以秋审时,得以一次减等,情法最为平允。窃赃逾贯之犯,均系匪类,故减等时,倶发烟瘴充军,恶之至也。若以此项人犯为情轻,即不应改发烟瘴。以为情重,即不应一次减等,似应删改。

□秋审缓决人犯,非奉有査办恩旨,即无从减等。窃赃满贯等项,乾隆二十三年,江苏按察使以此辈缓决多次,虽幽禁囹圄,转得安居饱食。仿照私铸案内,钱数不及十千之犯,改发巴里坤,与其不决不减,虚糜口粮,似不若屏诸远方,俾效死力,请将缓决三次以上者,发巴里坤种地管束,奏准在案。三十一年江苏巡抚以此等总系应发新疆之犯,若必俟三次缓决,始行改发,不惟年年审録,徒滋案牍,不若乘其年力,早发新疆,以收垦屯之效。奏请秋审缓决一次后,即行减发亦在案。是该犯等之得以早行发遣者,系为新疆等处垦屯起见,非谓该犯等之情节最轻也。后以新疆人犯过多,将此等犯改为烟瘴充军,即不资其力作,自无庸一次减等。例改新疆为烟瘴,而于一次减等一层,仍从其旧,以致相沿至今,未之能改,似嫌未协。

□误杀有伯叔父母,而无伯叔及侄,似不赅括,原奏指明期服以上亲,例内似应添入,以免挂漏。

□下条擅杀有査办留养者,仍照向例分别办理等语,而此条无文。査分别办理留养,自系以是否一次减等为限也。应与犯罪存留养亲条例参看。误杀、擅杀均系情轻,与戏杀均准一次减等。惟误杀其人之祖父母等项,与擅杀案内,谋故火器等类情节稍重,是以又定有不准一次减等专条,留养亦可照办,两例本属相类,自可修并一条,其窃贼一层,似可删去。

有司决囚等第  一,擅杀问拟绞候,入于秋审缓决办理之犯,除谋故火器杀人,或连毙二命,及各毙各命,致毙人数在四人以上者,均不准一次减等外,其余倶于缓决一次后,即予减等发落。其遇有亲老丁单,应行査办留养者,仍照向例分别办理。

此条系道光二十二年,御史徐嘉瑞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指擅杀一项而言,应与上条并留养门条例参看。

有司决囚等第  一,湖南省凤凰、干州、永叙三厅命盗案犯,由厅径行招解臬司审转,毋庸解道,其秋审人犯,即责成不由审转之该管本道亲履覆勘,遇有异同,仍遵定例办理。

此条系嘉庆八年,湖南巡抚高杞奏准定例。

谨按。此条与下贵州普安州一条,均系径解臬司,毋庸解道之例。然命盗重案,不由道审转,径解臬司者,尚不止此数处。四川邛州重案,并不招解建昌道,而例无明文,自系遗漏。

□下遣军流徒各犯,均系解道审详,此径解臬司,自系指死罪人犯而言,似应添入斩绞字样,或改为命盗案内斩绞人犯,及命案内遣军流犯。

□三厅系照靖州之例,径解臬司,而靖州例,并未纂入,似嫌遗漏。下条又有晃州及古丈坪,共系五厅,此云三厅(査古丈坪系永顺府分防,与凤凰等四处,均系直隶厅,不同下条五厅,如何并列之处,记考。)下秋审人犯一条,祗云永顺、沅州及靖州所属各县,责成辰沅永靖道,而无凤凰厅等处,其归本道亲歴覆勘,又附见于此条之内,均属参差。

《处分则例》

□一,湖南干州、凤凰、永绥三厅,审理苗案,自行完结,其祗须详报,不必解犯之案,令该厅径自详司,无庸由府核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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