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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职官

读例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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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甘州、凉州、西宁、安西、宁夏等府及肃州各属应发烟瘴人犯,编发云南、贵州二省,均解交各该巡抚衙门酌拨安置。

此条系乾隆三十二年兵部奏准定例。原例首句系各省应发烟瘴地方人犯,无论在四千里内外,均编发有烟瘴省分安置,三十七年改定。

谨按。此专为应发烟瘴及烟瘴等省人犯互相调发而设。原奏谓,五等军犯,以烟瘴为最重云云,自系循名责实之意。至例首所改数语,即下条新疆条款改发云贵两广烟瘴人犯之例文也,与现在之例均不相符。其解交巡抚衙门之处,与咨明该省预先定地之例亦稍有参差(说见下条)。

□由新疆改发烟瘴人犯,即三十二年以前例内载明者,共计六条(一、三次犯窃,计赃五十两以下至三十两者。

□一,抢夺满贯,拟绞缓决一次者。

□一,窃盗三犯,拟绞缓决一次者。

□一,积匪猾贼。

□一,回民结伙三人持械行窃者。

□一,行窃军犯在配复窃者)。兵部原定之例,本非为此六项人犯而设,三十七年改定例文,则似专指此六项矣。后经屡次修改,不但此六项不在其内,即道光年间改定各条、亦不在内。(道光十七年,御史蔡琼奏定南省军犯拥挤,议准实发者十八条。余倶改发极边足四千里)。而实发四省烟瘴者,又另立有十八条,例文之纠扰纷岐,莫甚于此。

徒流迁徙地方  一,发往伊犂、乌鲁木齐等处为奴人犯,令该管大臣均匀酌拨与察哈尔兵丁及种地兵丁为奴。如察哈尔兵丁系永远屯驻者,发给人犯即永远为奴。其种地兵丁给与为奴人犯,如在乌鲁木齐以内者,听陕甘总督酌量分发。在乌鲁木齐以外者,听伊犂、乌鲁木齐大臣酌量分发。倶于派拨之时,令该管官将某犯给与某营兵丁之处详记档案。至换班时交代与接班兵丁为奴,或该兵丁等撤回内地及调往他所,并无接班之人,亦令该管官将该犯等另行拨给附近种地兵丁,随同力作。

此条系乾隆二十七年钦奉上谕,军机大臣会同刑部议准定例。

谨按。驻防新疆、察哈尔官兵,于乾隆二十八九年,自口外察哈尔游牧处携眷移驻,共一千八百戸,编为两昂吉,以领队大臣统之。设十二佐领,分左右两翼。毎翼各六佐领,设笔帖式二人,即于各兵内委署,永远驻守。见《皇朝文献通考》此例所云即此项移驻之兵丁,亦即所谓眷兵也。

原奏云,现有察哈尔兵丁移驻伊犂、乌鲁木齐二处,是以有察哈尔字样,系指移驻之旗兵而言。其种地兵丁,则指縁营言之矣。是以又有永远屯驻,及换班之分。与下条民人发往伊犂、乌鲁木齐等处为奴,在配安分,已逾十年,止令永远种地、不准为民云云,均系尔时办法,现在非特无察哈尔移驻兵丁,亦无发往为奴人犯矣。

徒流迁徙地方  一,派往乌鲁木齐、伊犂等处换班种地满汉屯兵,遇有脱逃,除依现行之例,按照初次,二次投回拏获,分别办理外,从新留屯五年,折磨差使。如果别无过犯,该处办事大臣査明,准其回籍。

此条系乾隆四十年乌鲁木齐办事大臣索诺木策凌咨准纂辑为例。

谨按。此条应与兵律从征守御官军逃一条参看。

此例所云均系彼条之事,特多从新留屯五年一语耳。但彼条逃走二次被获,即应正法,此云仍准回籍,则办理又觉较寛,与彼条亦不相符,说见彼条。

□此门所载,均系犯罪发遣之事,与兵丁脱逃之例无渉,似应修并于彼条之内。

徒流迁徙地方  一,犯罪发往伊犂等处种地人犯,如年老力衰,不能耕种纳粮者,令该将军等酌量该犯年力,应当差使,责令承充官给与半分口粮,以资养赡,仍令该管处管束。

此条系乾隆四十二年,伊犂将军伊勒图等以种地人犯格图肯江樽年老力衰,不能耕种交粮可否仿照年满当差人等年老残废,不能派往之例,官给口粮等因,咨部奏准定例。

谨按。此专指发往种地人犯而言,为奴人犯不能耕种力作,如何办法,记核。发往种地之犯不知凡几,若倶因年老力衰官给口粮,安得如许闲款耶。

《戸部则例》田赋门杂赋考成,

□一,伊犂屯田遣犯,毎名收获细粮,以九石为额,乌鲁木齐收获,以六石六斗为额。及额者,毎名日给白面半斤。如伊犂收至十二石,乌鲁木齐收至十石,毎名日给白面一斤。该管官均照该处兵丁收获及额之例,分别议叙。若收不及额,官员亦均照屯田兵丁收获不及额之例,分别察议,兵丁责处。

又,杂支门新疆遣犯事例,

□一,新疆责革効力兵丁,曁发往充当各差及屯种遣犯,不能自行谋食者,均按日官给口粮,米八合三勺或面一斤。其仅拟发遣及安插各犯,不种屯田,不充官差者,官不为经理。

□一,巴里坤种地遣犯,毎名毎月支给口粮,面四十斤。毎年给与衫袴鞋脚银一两九钱二分。均应参看。

徒流迁徙地方  一,民人发往伊犂、乌鲁木齐等处为奴遣犯,如在配安分已逾十年者,止令永远种地,不准为民。若发往当差遣犯,果能悔过悛改,定限五年,编入该处民戸册内,给地耕种纳粮,倶不准回籍。其有到配后,呈请愿入铅铁等厂効力捐资者,除奉特旨发遣为奴,及有关大逆縁坐发遣为奴,并叛案干连邪教会匪,及台湾聚众抢夺杀人、放火为从各项人犯,倶不准做工幇捐外,其余无论当差为奴,罪由轻重,咨部记档,准其入厂。设日久怠惰滋事,随时惩治逐出。若果能始终实心悔过,入厂五年期满,倶准其为民,改入该处民戸册内。査系当差人犯,再効力十年,准其回籍。为奴人犯,详核原犯罪由,罪重者,不准留厂,报部核覆。再加十二年,如果始终効力奋勉,准其回籍。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乾隆三十一年,军机大臣议覆乌鲁木齐办事大臣阿桂条奏,及三十二年,乌鲁木齐办事大臣温福咨请部示,并纂为例。原载流囚家属门,五十三年修改。一系乾隆五十五年,军机大臣会同刑部议覆伊犂将军保宁等,奏准纂辑为例,嘉庆六年修并。

谨按。此条原定之例,盖欲使乌鲁木齐等处速为丰富,与内地一样早成省分之意。是以,有编入该处民戸册内之语,又有情愿携带妻子者一体官为资送之文,与入厂効力分别准否回籍不类。似仍应分列二条。一专言为民种地之犯。一专言入厂効力之犯,似尚分明。

□原定之例,分别此等人犯情节轻重,定以三年,五年限期,编入该处民戸册内,给与地亩耕种纳粮,盖即编入民册,即为该处之平民矣。办法甚为妥善,与唐律流犯附籍之法亦属相符。屡次修改,遂全失定例之意而又与入厂効力人犯修并为一,益觉混淆不清矣。

□不准入厂,自系不准为民之意,既不论罪由轻重准其入厂矣,而又以原犯罪重者不准留厂,义无所取。上层不准入厂各项,例有明文。下层何项为罪轻,何项为罪重,并未叙明。且既以入厂効力捐资并列,而下文又系专言効力,其如何捐资并无明文。《戸部则例》杂支门、新疆遣犯事例各条,兼言捐资,可与此例互相发明。

□从前毎定一例必有取意,例文亦倶分明。后经添改修并,则蒙混不清者颇多,不独此条为然也。

□再,此等一入民戸册内种地纳粮之人,如有脱逃,是否仍以遣犯论,与永远种地之犯有无区别,均未叙明。

《戸部则例》。

□一,乌鲁木齐遣犯,如有在铁厂捐银三十两者,定限十五年,捐银二十两者,酌加一年,捐银十余两者,酌加二年,统计在厂年限,满日,始终奋勉者,准其回籍。其为奴人犯,祗准为民,不准回籍。

□一,伊犂铅厂酌定幇捐衣物人犯四十名,毎名毎年捐毡帽五顶、皮袄五件、皮袴五条、皮鞾五双、■【革勾】鞵十双,蓝布小衫十件、兰布单袴十条、棉韈五双、腰带五条、布手巾十块,五年满时,准其为民,不准回籍。

徒流迁徙地方  一,乌鲁木齐等处,安插兵民犯军流者,除照例折责外,仍留乌鲁木齐,照发往种地人犯分给屯郷与种地兵丁一体种地纳粮。傥复有滋事脱逃等情,枷号两个月,改给乌鲁木齐兵丁为奴。犯该徒罪者,照犯罪免发遣折枷例,加一等折枷,免其充徒。系民仍令种地。系兵交地方官指给地亩耕种纳粮。其换班縁旗兵丁及内地贸易商民,于新疆地方,犯至军流之罪者,倶解回内地,各按犯籍定地发配。若犯该徒罪者系换班縁旗兵丁,仍留该处,不给口粮,在种地处効力。照应徒年限扣算,满日,再行发回。系内地民人,仍解回内地,照例办理。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乾隆二十八年驻割乌鲁木齐大臣旌额理条奏定例。一系乾隆三十六年,哈尔沙尔办事大臣宝麟奏,民人岳生梅在哈尔沙尔地方,因刘士彦索债争闹,札伤刘士彦耳轮等处,伤痕平复一案,钦奉上谕,恭纂为例。五十三年修改,道光六年改定。

谨按。派往乌鲁木齐等处种地屯兵,系五年一次更换。此安插之兵,是否按期换班,前条例内,又有察哈尔兵丁永远屯驻之语,似不画一。第此例与永远屯驻一条,系乾隆二十七八年纂定。五年一次换班,系四十年纂定。一时有一时之名目,例亦系随时纂定,故不免彼此参差也。

□乾隆三十二年,伊犂将军温福奏请新疆设学疏内云,窃照乌鲁木齐一带地方,仰頼圣主徳威远播,西域荡平。自乾隆二十三年驻兵屯田,二十六年招来内地戸民前来屯垦,二十九年迁移安西眷兵永远驻防,迄今已有种地民人四千二百余戸,携眷兵丁三千六百余戸,生齿日渐繁盛。而兵丁子弟内,资性聪慧,堪以造就者甚多。査从前未安民戸而眷兵亦未迁徙来屯,是以未经议及。现今兵民増至七八千戸,当此人文渐盛之际,似应照安西、敦煌等县之例,画一办理云云。例内所称安插兵民,似系即奏折内所称招来内地戸民及移徙之安西眷兵也。

□指给地亩耕种纳粮,即所谓徒役之法也,而又云免其充徒何也。犯军流者并不加枷,一体种地纳粮,犯徒者种地纳粮之外,又系加等枷号,殊嫌未尽允协。

□安插兵民本系无罪之人,与因事获咎发往者不同,盖为边境需人而设。故此等人犯流徒等罪。仍在该处种地,不准发回。换班兵丁及贸易商民有犯,似亦应照此办理。乃徒罪効力种地,流罪发回原籍,而贸易商民,无论徒流军遣,均解回内地定发,倶属参差。兵丁不给口粮,令其种地効力,与犯徒拘役之律正自相符。商民发回内地其义安在。原定之例,系在新疆各处调发,不准解回内地。后因调剂遣犯,将此项改发内地,即与流寓之人在他省犯罪相同。而犯该徒罪者,仍解回内地,不特与彼条参差,亦与换班兵丁办法互相岐异。且犯军流者,既无分别,犯徒者何以独有分别耶。

□不给口粮,在种地处効力,限满发回,即系古徒役之法也。而必分别兵民,抑又何也。

《戸部则例》。

□一,发往新疆人犯,限内无过,准入该处民籍,就近安插。系由死罪减等发往者,限以五年。系由军流改发及原发种地者,限以三年,似较简当。而刑例转无明文,殊嫌疏漏。

纪氏(昀)乌鲁木齐杂诗注,有与此例相发明者,附记于此。安西提督所属四营之兵,皆携家而来,其未及携家者,得请费于官,为之津送。歳歳有之。

□携家之兵,谓之眷兵。眷兵需粮较多。又三营耕而四营食,恐粮不足,更于内地调兵屯种以济之,谓之差兵。毎五年践更,盐菜糇粮皆加给,而内地之粮,家属支请如故,故多乐往。

□乌鲁木齐之民凡五种,由内地募往耕种及自往塞外认垦者,谓之民戸。因行贾而认垦者,谓之商戸。由军士子弟认垦者,谓之兵戸。原拟边外为民者,谓之安插戸。发往种地为奴当差,年满为民者,谓之遣戸。各以戸头郷约统之。官衙有事,亦各问之戸头郷约。故充是役者,事权颇重。又有所谓园戸者,租官地以种瓜菜,毎亩纳银一钱,时来时云不在戸籍之数也。应与此例参看。

乾隆三十七年五月,大学士刘统勲覆陕甘总督文绶奏,内地商贾呈垦新疆地亩,酌定章程一折,据奏,嗣后凡有商贾人等,自来呈垦者,毎戸给地三十亩,照例给与农具、籽种、马匹,请俟届六年,按额升科。如有力能多垦者,取具同耕保结,具认广垦,均给与执照,永远管业。至虽系有本商人,并不具呈请垦者,即不得稍有抑勒等语。伏査商贾挟资贸迁,志在图利,今新疆沃野绵亘数千里,该商贾认垦之后,不特获利増多,并可成家立业,较之挟本经营,不啻事半功倍,自无不踊跃乐从。前议或恐商贾往来无定,地方官拘泥从事,经理未善,致有抑勒之弊。事关经久宏规,不得不详筹熟计,是以请令该督等会同妥议,酌定章程。今既据査明。各处现在商民呈垦土亩,具报成熟,已有十万余亩。是商贾乐于认垦,业有成效。并据分晰条例,将嗣后商贾自来呈垦者,始行照例给地,未经具呈者,概不勉强抑勒。则承种之商皆系乐耕之戸,而且连环具结,朋侣相资,更不敢旋耕旋弃,洵于屯政、民生,均有裨益,应如所奏办理。

三十八年,戸部覆伊犂将军舒赫徳奏,伊犂戸民呈请垦地升科一折,将现在呈垦戸民庄世福等四十八戸,毎戸各给地三十亩,官借牛力、籽种、口粮、俾资耕作。至于升科年分,乌鲁木齐自六年以后,今请当年升科,系由戸民勇跃乐输,自应如所请办理。其请自开垦三年以后,毎亩连带完借项,共纳银一钱,自三年以后,毎亩纳银五分,声明系照从前耕种之例。査与三十二年将军阿桂具奏案内所请科则相符,亦应如所奏办理。仍令该将军广谕戸民,如有情愿多垦者,悉听其便,照例升科。

徒流迁徙地方  一,赏给为奴人犯,除例应赏给功臣之人外,其发往黒龙江、吉林及各省驻防为奴者,先尽未有遣奴之官员,分给毎员不得过二名,再尽未有遣奴之兵丁,分给毎兵祗给一名。其赏给将军、副都统之处,永行停止。

此条系乾隆四十三年,因发往宁夏将军为奴人犯格图肯,该将军傅良随带进京,以致格图肯携妻逃走,经兵部参奏一案,钦奉谕旨,恭纂为例,嘉庆十九年改定(按,语见后黒龙江条款)。

谨按。此条应与上回城为奴人犯一条参看。

□为奴人犯,永禁伊主携带役使来京,见徒流人逃。

□此例祗言黒龙江等处,而不及新疆,以新疆均系给种地兵丁为奴故也。第兵丁毎名是否准给一名之处,记核。

□赏给功臣为奴之犯,除叛逆外,律文并不多见,而发往黒龙江及驻防为奴之例,不一而足。縁国初情重各犯军流徙关外,如流徙尚阳堡发遣打牲乌喇及黒龙江、宁古塔为奴之类是也。尔时约束甚严,脱逃罪名亦重,又有各处将军派员专辑逃人,法尚能行,故遣奴虽多,而逃走者颇少。因而发遣为奴之例,较前愈増愈多。嗣后黒龙江等处拥挤,则调发新疆。新疆拥挤,又改发黒龙江等处。两处倶不能发,则又改发四省烟瘴。四省烟瘴又虞拥挤,则仍改发内地。现在此等人犯均改为极边足四千里充军,惟留驻防为奴十余条,载在例内,而亦轻重参差,不甚画一。且此等人犯强横不法者颇多,名虽为奴,实不能谨受约束,而兵丁穷苦情形较甚于前,又谁能以有限之钱粮令此辈安坐而食耶。古人制律,减死一等,即为满流,前明以流罪为轻,而加拟充军。

□本朝于充军之外,又加拟为奴。迨至为奴之法穷,而仍改充军。而所谓充军者,仍与流犯无异,又何必多立此项名目耶。朝廷矜恤罪囚,于应死之犯屡蒙宥免,全活者不下数十万万,而于罪不至死者,反过于严厉,亦属轻重不伦,似不如全行删去之为愈也。

徒流迁徙地方  一,各处永远枷号人犯,于枷示已逾十年后,即咨明刑部汇题,分别发遣。若该犯原拟本系死罪,并应发新疆者,发往伊犂。如原拟系应发黒龙江等处者,发往乌鲁木齐。其原拟军流以下者,旗人发往黒龙江等处当差,民人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如系新疆地方犯事者,即照新疆等处互相调发之例办理。倶令配所各官,严加管束。傥在配在途乘间脱逃,除发烟瘴人犯,照例加等改发外,余倶用重枷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发落。若犯行凶扰害情事,仍按其所犯之罪照例问拟。

此条系乾隆五十一年,大学士兼管歩军统领和坤奏,京城各门监禁永远枷号人犯,请交部,核其原犯罪名轻重,发往伊犂、乌鲁木齐、黒龙江等处一折,又大理寺汇奏永远枷号人犯数目一折,奉旨交军机大臣会同刑部核办,纂辑为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内地贸易商民,于新疆地方犯军流罪,如在乌鲁木齐一带者,发往伊犂等处。其在伊犂一带者,发往乌什叶尔羌等处。此例所云照新疆等处互相调发,即系指此数语而言,后改为解回内地,此语即属无根。

□此等永远枷号人犯,均系情罪较重,十年后酌量发遣,仍敢乘间脱逃,请旨即行正法,原不为过,改为枷杖发落,似嫌太轻。

□枷号人犯不过数月而止,从无永远枷示者。乾隆年间,因积匪棍徒等类怙恶不悛,是以常川枷示九门,以昭警戒。后于五十一年,因此等人犯过多,特定有枷示已逾十年,分别发遣之例。其原犯则倶系军罪耳。现在例内永远枷号各条(禁止师巫邪术门,一,各项邪教案内,应行发遣回城人犯,有情节较重者,发往配所永远枷号。

□徒流人又犯罪门,一,回民因行窃、窝窃发遣,复在配行窃,初犯枷号二年,再犯枷号三年,三犯即永远枷号。若在逃行窃被获,亦递回配所,照此例办理。一,发遣新疆并黒龙江等处为奴人犯,在配行窃至四犯者,拟以永远枷号。

□本门,一,发遣回疆改发巴里坤之犯,复行滋事,三犯永远枷号。)均在此例之后,与原例所谓永远枷号人犯枷示已逾十年者迥不相同。改定之例,以后来添纂之永远枷号人犯,准为当年之永远枷号人犯,面目犹是,而其实则非也。参看自明。

□再査此例定于乾隆五十一年,而永远枷号人犯起于何时,例内并无明文。恭査,雍正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奉上谕朕前曾降旨,在京在外有奉旨永远枷号之人,令各衙门该管官,于歳底奏明。今着该衙门将奏折交与大理寺汇齐,将此等永远枷号之人,开列名单,写録所犯略节,缮折进呈。并将各案情由,另行详细缮折,随名单一并进呈。倶写汉字具奏,钦此。又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奉上谕,嗣后大理寺于歳底汇奏时,即将各该犯曾否改悔之处,由该旗该管处保送,开注该犯名下,一并进呈。若释放之后,仍不知悛改,生事妄行,定将保送人员,照徇庇欺罔之例治罪,钦此。又,乾隆十八年三月奉旨,大理寺所奏传抄伪稿案内,永远枷号之陈俊臣、江起保二犯,未便据咨释放一折,各省传抄之犯,因首犯既得特降谕旨,无论已未发觉,概行从寛免究。原指未经定拟而言,乃格外之恩也。其已经定拟发落者,原无庸另办。至永远枷号人犯,情罪轻重,又非仅传抄传看者比,应入于大理寺年终汇奏案内,候旨定夺。乃该抚恒文既未奏明,亦不咨该衙门,遽将陈俊臣等释放,办理殊属错谬。该寺所奏甚是。恒文着交部严察议奏。其各省传抄案内,凡有永远枷号人犯,倶着照此办理,钦此。又,是年大理寺行文各省督抚、将军、副都统等衙门,如有永远枷号人犯,未经咨报本寺者,即将各犯案情详细造具清册,作速咨送本寺备案,仍照各犯有无改悔之处,逐细确査。改则具结保送,未改即据实声明,逐款分晰造具细册,务于十一月以前咨送到寺,以便于歳底汇奏请旨。又,二十五年十二月奉旨,永远枷号人犯,倶系身获重罪,怙终不悛,然后加以严惩。大理寺毎于歳底分别能否改悔汇奏一次。虽系循照旧例,但此等人犯,既经枷号拘管,即欲覆蹈前辙,亦所不能,又何从知其改悔与不改悔。不过该管各官奉行故事,究无裨于实政。嗣后该衙门汇奏时,止将各犯原案罪由摘叙折内,其分别能否改悔之例,着停止,钦此。是永远枷号人犯,起于雍正年间积匪棍徒等项,常川枷示九门,自系仿照办理。五十一年,虽定有枷示已逾十年分别发遣之例,而何项应拟永远枷号,仍无专条。后来例内载明永远枷号之犯,从未见有此等案件,此例亦属虚设。而大理寺毎年仍具奏一次,亦具文耳。

徒流迁徙地方  一,凡发往军台効力废员,三年期满,台费全数缴完者,由军台都统抄録获罪原案,具奏请旨。如不能完缴台费者,文职州县以上,武职都司以上,均由兵部行文各旗籍任所査明,委系赤贫,具结到部。兵部知照军台都统,该都统即抄録获罪原案,并声明无力完缴台费,将该废员再行留台五年縁由,具奏请旨。如能于留台五年限内完缴者,准该都统随时具奏请旨释回。傥有隐匿寄顿情弊,发往乌鲁木齐,永远充当苦差。其文职佐杂,武职守备以下各员弁,不能完缴台费者,于期满之日,例应杖一百、徒三年。仍令该都统抄録获罪原案,声明不能完缴台费,例应改拟杖徒縁由,具奏请旨。此内有仰邀特恩释回者,兵部行文该都统,将其释回。其照例改为杖徒者,行文该都统,将旗员解交刑部,照例办理。汉员解交各该原籍督抚,定驿充徒。

此条系嘉庆十二年,兵部议奏发往军台効力废员,三年期满时,无力完缴台费,分别办理一折纂辑为例,道光八年改定。

谨按。官犯发往军台効力,始于乾隆六年,尚书讷钦等钦遵谕旨奏准,原系专指侵贪之案,完赃后减为徒流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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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要略 (清)王又槐 着 ●目录 叙 论命案 论犯奸及因奸致命案 论强窃盗案 论抢夺 论杂案 论批呈词 论详案 叙供 作看 论作禀 论驳案(附上控案) 论详报 论枷杖加减 论六赃 ●办案要略叙 王荫庭先生为乾隆中叶法家老手着有刑钱必览钱谷备要政治集要等书行世迄今九十年来必览备要坊间尚有售者惟政治集要殊不经见余于春明市上得之所载门类如六部限图中枢限图刺字汇纂考成章程申详成规题咨事件三流表办案要略秋审条款各种纲举目张名曰集要洵不为诬惟今昔条例微有不同且如六部处分则例中枢政考军流道里表秋审比较条款等类各有成书无难考证独办案要略一种人不尽覩读其议论精确颠扑不破
别本刑统赋解
璜川吴氏旧钞本 别本刑统赋解 观夫首从之法,有正而有权 正,常也。权,变也。首从之法有权有变,谓如强盗,造意者为首,随行者为从,此事之常也。而有从权而变之者,谓为首者却不行盗,又不受分即是。专进止者为首,主遣奴婢为盗,虽不上盗仍为卣论。又同谋殴人,下(首)【手】重者为首,元谋减一等。此即从权而变者,故云首从之法,有正而有权也。 加减之例,或后而或先 犯罪情事不一,故有加减之法。加者就重,减者就轻。假如甲乙二人窃盗财物,依今之例计赃,至元二十贯合并赃论,甲造意决七十,乙随行减一等。缘因盗之物,事主追捕,乙恋财伤人,甲弃物逃窜,以此论之,情法皆变,合加者从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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