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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职官

读例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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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辑注》曰,等则社稷太庙皆同。

谨按。此例凡分三项,而问罪则同。

□私种即应满杖。余地过多,自有侵占官田律矣。

□毁坏边墙,见盗种官民田。

□大清门前、御道等处作践损坏,见工律?侵占街道。

毁大祀邱坛  一,八旗大臣将本旗官员职名书写传牌,挨次递交,毎十日责成一人会同太常寺官前往天坛严査,有放鹰、打鎗、成群饮酒、游戏者,即行严拏,交部照违制律治罪。

此条系雍正五年定例。

谨按。前条统言天地坛,此专言天坛而不及地坛,微有不同。

致祭祀典神祗:巻首

凡(各府州县)社稷山川风云雷雨等神,及(境内先代)圣帝明王、忠臣烈士,载在祀典,应合致祭神祗,所在有司,置立牌面,开写神号祭祀日期,于洁净处常川悬挂,依时致祭。至期失误祭祀者,(所司官吏)杖一百。其不当奉祀之神(非祀典所载),而致祭者,杖八十。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歴代帝王陵寝:巻首

凡歴代帝王陵寝,及先圣先贤、忠臣烈士坟墓,(所在有司当加护守)不许于上樵采耕种及牧放牛羊等畜。违者,杖八十。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其小注顺治三年添入。

亵涜神明:巻首

凡私家吿天拜斗,焚烧夜香,然点天灯(吿天)七灯(拜斗),亵涜神明者,杖八十。妇女有犯,罪坐家长。若僧道修斋设醮,而拜奏青词表文,及祈禳火灾者,同罪。还俗。(重在拜奏,若止修斋祈禳,而不拜奏青词表文者,不禁。)

○若有官及军民之家,纵令妻女于寺观神庙烧香者,笞四十,罪坐夫男。无夫男者,罪坐本妇。其寺观神庙住持及守门之人,不为禁止者,与同罪。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亵涜神明  一,凡僧道军民人等,于各寺观庵院神庙,刁奸妇女,除将妇女引诱逃走,仍按照和诱知情,分别首从,拟以军、徒外,其因刁奸而又诓骗财物者,不计赃数多寡,为首之奸夫,发边远充军。为从者,减等,满徒。倶仍尽犯奸本法,先于寺观庵院庙门首,分别枷号,满日,照拟发配,财物照追给主。犯奸之妇女,仍依本例科罪。若军民人等,纵令妇女于寺观、神庙与人通奸,杖九十,枷号一个月发落。

此系前明问刑条例,顺治三年、乾隆五年修改,五十三年改定。

《辑注》。僧道军民刁奸,各有本律。此重在引诱逃走,诓骗财物,若止刁奸,未引逃走、不曾诓骗财物,不引此例,自问刁奸本律。下段言纵容犯奸也。若至寺观、神庙而不犯奸,不引此例。

□与僧道犯奸门条例参看。

谨按。僧道犯奸,律止加凡奸罪二等。此因引诱逃走。故拟军罪。至诓骗财物,律系准窃盗论,计赃科断,此一经诓骗,即问拟军戍,似嫌太重。若谓因刁奸而加严,寻常因奸诓骗之案,何以并无专条耶。

□因诓骗财物,是以加等,拟军已属从严,似不必再加枷号。

禁止师巫邪术:巻首

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名色),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异端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为首者,绞(监候)。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军民装扮神像,鸣锣撃鼓,迎神赛会者,杖一百,罪坐为首之人。

○里长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其民间春秋义社(以行祈报者),不在此限。

此仍明律,雍正五年修改,其小注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禁止师巫邪术  一,各处官吏军民僧道人等,妄称谙晓扶鸾祷圣、书符咒水,或烧香集徒,夜聚晓散,并捏造经咒邪术,传徒敛钱,一切左道异端,煽惑人民,为从者,改发回城,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其称为善友,求讨布施至十人以上者,或称烧炼丹药,出入内外官家,或擅入皇城,夤縁作弊,希求进用者,并军民人等,寺观住持不问来歴窝藏、接引,容留、披剃冠簪至十人以上者,倶发近边充军。若不及十人,容留潜住、荐举引用,及邻甲知情不举,并皇城各门守卫官军不行关防搜拏者,各照违制律治罪。如事关重大,临时酌量办理。至守业良民、讽念佛经,茹素邀福,并无学习邪教,捏造经咒传徒敛钱惑众者,不得滥用此例。

此例原系二条,倶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五年、乾隆三十六年修改(按旧例,有探听事情及舍给应禁军器二项,是年删去,则一经窝藏接引,即应近边充军矣),嘉庆六年修并(按十人以上,系专指称为善友求讨布施一项而言,若不及十人,本犯尚不问充军,岂有将窝藏接引者拟以充军之理,似可无庸添入。若窝藏接引、烧炼丹药及邪教,为从是否亦分别十人上下,尚未分明),嘉庆二十年改定。

谨按。为首绞候,律有明文,是以专言为从之罪。惟下条,传习白阳等邪教,习念荒诞不经咒语,拜师传徒惑众者,又有绞决之文,似应参看。

□一切左道异端,捏造经咒邪术传徒惑众者,绞候(此律文也)。学习白阳、八卦等邪教,习念咒语,拜师传徒惑众者,绞决。学习红阳各项教会,拜师授徒并无传习咒语者,拟遣(此例文也)。

□烧炼丹药若不至京,自不在充军之列矣。

□异端法术医人致死,见庸医杀人,应参看。

禁止师巫邪术  一,邪教惑众,照律治罪外,如该地方官不行严禁,在京五城御史、在外督抚徇庇不行纠参,一并交与该部议处。旁人出首者,于各犯名下并追银二十两充赏。如系应捕之人,拏获者,追银十两充赏。

此条系康熙年间刑部、礼部议覆台臣顾题准定例,雍正三年删改。

谨按。此专为地方官不行严禁而设。

□追银充赏,犹是严禁之意。

禁止师巫邪术  一,凡有奸匪之徒,将各种避刑邪术私相传习者,为首教授之人,拟绞监候。为从学习之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事犯到官,本犯以邪术架刑者,照规避本罪律递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其犯该绞斩者,仍照本罪科断。至事犯到官,本犯雇人作法架刑者,亦照以邪术架刑例治罪,并究出代为架刑之人,照诈教诱人犯法与犯人同罪律,至死减一等。得赃,照枉法从重论。保甲邻里知而容隐不首者,照知而不守本律,笞四十。地方官不行査拏者,照例议处。

此条系雍正十一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奸徒之不敢公然为匪者,官法制之耳,若熟悉避刑之邪术,则有所恃而无恐,亦复何事不可为耶。此等似应重惩。

□邪术避刑,最为奸民之尤,原例问拟绞候,本极平允,无故改为流徒以下,似嫌太轻。

禁止师巫邪术  一,私刻《地亩经》及占验推测、妄诞不经之书,售卖图利,及将旧有书板藏匿不营销毁者,倶照违制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九年刑部议覆提督舒赫徳奏送兪在中等翻刻时宪书一案,附请定例。

谨按。《地亩经》及《小通书》等书所载,均系农家占验之语,与妖书大不相同,因内有甲子年来起大灾等语,而乾隆九年适歳次甲子,故以为妖言耳。然祗科以满杖,则与妖书罪名轻重悬殊矣。而又添入妄诞二字,何也。应与造妖书妖言条例参看。

禁止师巫邪术  一,各省遇有兴立邪教哄诱愚民事件,该州县立赴搜讯,据实通禀,听院司按核情罪轻重分别办理。傥有讳匿,辄自完结,别经发觉,除有化大为小、曲法轻纵别情严参惩治外,即罪止枷责。案无出入,亦照讳窃例从重加等议处。

此条系乾隆四十六年湖北巡抚郑大进条奏定例。

谨按。邪教案犯并无应拟枷责罪名,湖北省有仅借好善之名诓骗香钱,与实在邪教有间者,应酌量枷责,完结成案,是以定有比例。

□罪名虽轻而题目甚大,故不准自行完结也。乃甫经十年,而川楚教匪大肆猖獗,可见认眞査办者絶少,例亦徒虚设耳。

禁止师巫邪术  一,凡传习白阳、白莲、八卦等邪教,习念荒诞不经咒语,拜师传徒惑众者,为首,拟绞立决。为从,年未逾六十及虽逾六十而有传徒情事,倶改发回城,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如被诱学习,尚未传徒,而又年逾六十以上者,改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充军。旗人销除旗档,与民人一律办理。至红阳教及各项教会名目,并无传习咒语,但供有飘高老祖及拜师授徒者。发往乌鲁木齐,分别旗、民,当差为奴。其虽未传徒,或曾供奉飘高老祖及收藏经卷者,(按,此处有收藏经卷,而上文并无传习之经。祗云无传习咒语,则凡咒语即属荒诞不经,仅有经卷者,亦不以荒诞论矣。收藏经卷何以又问军罪耶。究竟此等经卷与下讽念之佛经有无分别。记核。)倶发边远充军。坐功运气者,杖八十。如有具结改悔赴官投首者,准其免罪,地方官开造名册,申送臬司衙门存案。傥再有传习邪教情事,即按例加一等治罪。若拏获到案,始行改悔者,各照所犯之罪问拟,不准寛免。如讯朋实止茹素烧香讽念佛经,止图邀福,并未拜师传徒,亦不知邪教名目者,免议。

此条系嘉庆十八年刑部议奏传习白阳等教分别治罪条例一折,钦奉谕旨,纂辑为例。二十年,二十一二等年改定。

谨按。习念荒诞不经咒语一层,无传习咒语传徒一层、收藏经卷一层、讽念佛经一层。

□绞决一层,专指白阳等邪教及习念荒诞不经咒语而言。

□原奏谓白阳教编有不经咒语传徒惑众,以致酿成逆案。红阳教,附京一带所在多有,称为红阳道士,原止为人治病祈福,并无传习不经咒语,但供有飘高老祖,拜授师徒,故有分别也。惟红阳教虽无不经咒语,亦左道异端也,但经传徒惑众,按律即应拟绞。此例将白阳等教照律加重,而又将红。阳等教比律改轻,虽系稍示区别之意,究嫌未协。

□飘高老祖专指红阳教而言,各项教会所供之神,亦各有名目,如从前罗祖教之类,应于飘高老祖下添等神像数字。

□异端法术为人治病圆光,亦有学习咒语者,又不照此科断,何也。

□假如另立一种教会名目,或以法术为人治病驱邪,其传习者,则荒诞不经咒语也,如何科断。若另易一名目,而有传习经咒拜师授徒惑众等情,是否亦拟绞决。一并存参。

禁止师巫邪术  一,各项邪教案内,应行发遣回城人犯有情节较重者,发往配所,永远枷号。

此条系嘉庆二十一年河南巡抚方受畴奏审拟王太平等倡立邪教惑众骗钱一折,奉旨定例,二十三年修改,道光元年改定。

谨按。此从犯内之情节较重者,现在并无此等人犯矣。

禁止师巫邪术  一,凡奉天主教之人,其会同礼拜诵经等事,概听其便,皆免査禁,所有从前或刻或写奉禁天主教各明文,概行删除。

此条系咸丰十年钦奉上谕,并同治元年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奏准定例,并将天主教治罪例文一律删除。

谨按,自定此例以后,各省教堂日多,从教者日众,民教雠杀之案层见迭出。朝廷动为所挟制,天祸人国,一至此哉。

删除例一条,

一,西洋人有在内地传习天主教,私自刊刻经卷,倡立讲会,蛊惑多人,及旗民人等向西洋人转为传习,并私立名号,煽惑及众,确有实据,为首者,拟绞立决。其传教煽惑而人数不多,亦无名号者,拟绞监候。仅止听从入教,不知悛改者,改发回城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旗人销除旗档。如有妄布邪言,关系重大,或符咒蛊惑诱污妇女,并诳取病人目睛等情,仍各从其重者论。如能悔悟,赴官首明出教,及被获到官,情愿出教,当堂跨越十字木架,眞心改悔者,概免治罪。若免罪后复犯习教,无论当堂愿跨十字木架与否,除犯该死罪外,倶先在犯事地方用重枷枷号三个月,满日再行发遣。并严禁西洋人不许在内地置买产业,其失察西洋人潜往境内并传教惑众之该管文武各官,交部议处。

□系嘉庆十六年刑部议覆御史甘家斌奏准定例,二十及二十二年并道光十八年改定。同治九年删除。

谨按。此例虽经删除,然亦不过为西洋人及天主教等耳,似应改为一切邪教,或修并于下条之内。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十九     前巻 次巻

礼律之二  仪制

合和御药

乘舆服御物

收藏禁书

御赐衣物

失误朝贺

失仪

奏对失序

朝见留难

上书陈言

见任官辄自立碑

禁止迎送

公差人员欺陵长官

服舍违式

僧道拜父母

失占天象

术士妄言祸福

匿父母夫丧

弃亲之任

丧葬

郷饮酒礼

合和御药:巻首

凡合和御药,误不依(对证)本方,及封题错误,(经手)医人杖一百。料理拣择误不精者,杖六十。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厨子杖一百。若饮食之物不洁净者,杖八十。拣择(误)不精者,杖六十。(御药,御膳)不品尝者,笞五十。监临提调官,各减医人厨子罪二等。

○若监临提调官及厨子人等,误将杂药至造御膳处所者,杖一百。所将杂药,就令自吃。(御膳所)厨子人等有犯,监临提调官知而不奏者,门官及守卫官失于搜捡者,与犯人同罪,并临时奏闻区处。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増修,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合和御药  一,医官就内局修制药饵,本院官诊视。调服御药,参看校同,会近臣就内局合药,将药贴连名封记,具本开写本方、药性、治证之法,于日月之下,医官、近臣书名,以进置簿书进药奏本既具,随即附簿年月下书名,近臣收掌,以凭稽考。煎调御药,本院官与近臣监视,二服合为一服,俟熟,分为二器,其一器御医先尝。次,院判。次,近臣。其一器进御。

此条系前明《会典》,雍正三年删改。

谨按。此例与刑名无干。而不先尝者如何科断,亦无明文,盖律已有笞五十及减二等之法矣。

乘舆服御物:巻首

凡乘舆服御物,(主守之人)收藏修整不如法者,杖六十。进御差失者(进所不当进),笞四十。其车马之属不调习,驾驭之具不坚完者,杖八十。

○若主守之人,将乘舆服御物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杖一百,徒三年。若弃毁者,罪亦如之。(平时怠玩,不行看守)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

○若御幸舟船,误不坚固者,工匠杖一百。若不整顿修饰,及在船篙棹之属缺少者,杖六十。并罪坐所由(经手造作之人并主守之人)。监临提调官,各减工匠罪二等。并临时奏闻区处。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收藏禁书:巻首

凡私家收藏天象器物(如璇玑玉衡、浑天仪之类)、图谶(图象谶纬之书推治乱)、应禁之书,及(绘画)歴代帝王图像,金玉符玺等物(不首官)者,杖一百,并于犯人名下,追银一十两,给付吿人充赏(器物等项并追入官)。

此条明律,目有及私习天文五字,国初仍之,并添人小注,雍正三年删定。

御赐衣物:巻首

凡御赐百官衣物,使臣不行亲送,转附他人给与者,杖一百,罢职不叙。

此仍明律。

失误朝贺:巻首

凡朝贺及迎接诏书,所司不预先吿示者,笞四十。其已承吿示,而失误者,罪亦如之。

此仍明律。

失仪:巻首

凡(陪助)祭祀,及谒拜园陵,若朝会行礼差错,及失仪者,罚俸一月。其纠仪官,应纠举而不纠者,罪同。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改定,律首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失仪  一,朝参近侍病嗽者,许即退班,或一时眩晕及感疾不能侍立者,许同列官掖出。

此条系前明《会典》。

失仪  一,凡坛庙祭祀及圣驾出入,并升殿之日,派委司官及歩军校严加巡察,有厮役肆行喊呌、冲突、拥挤者,拏送该部,杖一百。其主笞五十。寻常朝会日,犯者杖六十,其主笞三十。系官倶交该部议处。若在内执事人并大臣侍卫、跟役犯者,交与该管大臣衙门治罪。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三年删定。

谨按。与直行御道门遇祭祀日期一条参看。

□《处分则例》上一层其主系官,罚俸三个月。下一层,罚俸一个月。与此不同。

奏对失序:巻首

凡在朝侍从官员,特承顾问,官高者,先行回奏。卑者以次进对。若先后失序者,各罚俸一月。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改定。

朝见留难:巻首

凡司仪礼官,将应朝见官员人等,托故留难阻当,不即引见者,(审实留难之故,得情方)斩(监候)。大臣知而不问,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谨按。今朝见人员并不由鸿胪寺,此律无关引用,似应删去。

上书陈言:巻首

凡国家政令得失,军民利病,一切兴利除害之事,并从六部官,面奏区处,及科道、督抚,各陈所见,直言无隐。

○若内外大小官员,但有本衙门不便事件,许令明白条陈,合题奏之。本管官实封进呈,取自上裁。

○若知而不言,苟延歳月者,在内从科道,在外从督抚纠察(犯者,以事应奏不奏论)。

○其陈言事理,并要直言简易,毎事各开前件,不许虚饰繁文。

○若纵横之徒,假以上书,巧言令色,希求进用者,杖一百。

○若称诉冤枉,于军民官司,借用印信封皮入递者,及借与者,皆斩(杂犯)。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删定,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上书陈言  一,内外大小衙门官员但有不公不法等事,在内从台省,在外从督抚。纠举,须要明着年月,指陈实迹,明白具奏。若系机密重事,实封,御前开拆,并不许虚文泛言。若挟私搜求细事及纠言不实者,抵罪。惟生员不许一言建白,违者革黜,以违制论。

此条系前明旧例,原例督抚系按察使,雍正三年改定,载在宪纲。

谨按。风宪官挟私弹事不实,分别科罪。见诬吿律,应参看。

□专言生员,不知何意,举人贡监自应准其建白矣。

见任官辄自立碑:巻首

凡见任官,实无政绩,(于所部内)辄自立碑建祠者,杖一百。若遣人妄称己善,申请于上(而为之立碑建祠)者,杖八十。受遣之人,各减一等(碑祠折毁)。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禁止迎送:巻首

凡上司官及(奉朝命)使客经过,而所在各衙门官吏出郭迎送者,杖九十。其容令迎送不举问者,罪亦如之。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改定。

条例

禁止迎送  一,上司入城,凡文武属员止许出城三里迎送。如不入城,在境内经过处所迎送。傥迎送必至交界,或因事营求,或乘便贿赂,将属员革职拏问。如止出界迎送,无营求贿赂等情,照擅离职役律议处。若上司有必欲迎送,致属员畏其威势,至交界迎送者。傥有勒索情弊,将上司革职提问。如止令迎送,无勒索情弊,照例议处。地方官倶免议。

此条系雍正七年吏部议覆河东总督田文镜条奏定例。

谨按。与官吏受财门上司经过一条系属一事。

□上层言属员之罪,下层言上司之罪。此条例意甚严,而科罪反较律为轻。

□必欲迎送及畏其威势均指上司而言,惟属员业已至交界迎送,岂能专罪上司,似应照下条改为,属员违例迎送,上司容令远迎,不行掲报者,倶交部议处。

禁止迎送  一,凡提镇赴任,所属将弁于是日迎接,除跟役外,其司事兵丁不得过十名,出城不得过五里。其副、参、游撃等官赴任,本标员弁于是日迎接,除跟役外,司事兵丁不得过五名,出城不得过三里。从境内经过者,止许在本营汛地经过处所迎送。如属员多带兵丁越境远迎,及上司容令远迎并不行掲报者,倶交部照律议处。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上条祗言入城过境而未及赴任,此条专言赴任而未及入城过境,均不画一。

禁止迎送  一,文武官员出入应合开道而自不开道,致令应避官员不曾回避者,不问。若因而生事者,止问上官。

此条系前明《会典》。

谨按。因而生事句语意未明。

禁止迎送  一,凡书役迎接新官,在交界处所等候,呈送须知册籍,其余书役概令随印交代,并将头接、二接、三接陋习严行禁止。如有约结多人执批远迎者,照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二年吏部议覆浙江布政使张若震条奏定例。

谨按。原奏新官到任,令旧任官于书役内量拨数人云云,删去此句,下文其余书役一句便不分明。

□《处分则例》首句,系新官到任,旧任官于书役内酌拨数人,在交界处等候云云。

禁止迎送  一,军民人等于街市遇见官员引导经过,即须下马躱避,不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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璜川吴氏旧钞本 别本刑统赋解 观夫首从之法,有正而有权 正,常也。权,变也。首从之法有权有变,谓如强盗,造意者为首,随行者为从,此事之常也。而有从权而变之者,谓为首者却不行盗,又不受分即是。专进止者为首,主遣奴婢为盗,虽不上盗仍为卣论。又同谋殴人,下(首)【手】重者为首,元谋减一等。此即从权而变者,故云首从之法,有正而有权也。 加减之例,或后而或先 犯罪情事不一,故有加减之法。加者就重,减者就轻。假如甲乙二人窃盗财物,依今之例计赃,至元二十贯合并赃论,甲造意决七十,乙随行减一等。缘因盗之物,事主追捕,乙恋财伤人,甲弃物逃窜,以此论之,情法皆变,合加者从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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